电子交易平台相关服务

各位老铁们好,相信很多人对电子交易平台相关服务都不是特别的了解,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享下关于电子交易平台相关服务以及电子商务有哪些服务方式的问题知识,还望可以帮助大家,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1. 电子商务有哪些服务方式
  2. 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的全文
  3.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法应承担的义务

一、电子商务有哪些服务方式

面对21世纪激烈的市场竞争,企业在瞬息万变的商海中搏击,时时都有覆舟的可能,及早获取信息、抓住商机已成为与企业命运息息相关的制胜法宝。

互联网的兴起,给企业带来了巨大的商机,把企业搬上互联网,利用可靠、高效、迅捷的互联网进行信息交流,开展有电子商务无疑是企业最明智的选择,同时也是信息时代发展的必然趋势。我国加入WTO已是势在必行,企业必须借助于互联网开展电子商务,走向全世界。

一、电子商务给企业带来了巨大的商机电子商务是利用互联网及新科技产生的商业行为,它包括了商流、物流、资金与信息流,其核心是信息流。据统计,美国目前有90%的大企业,80%的中企业,60%的小企业已借助互联网开展电子商务活动。在我国,已有不少企业从互联网中尝到甜头,做起了外贸生意。

1、及时了解外部环境的变化。经历了一个经济空前繁荣的时期后,一国市场已日益走向世界共同市场,及时地掌握外部客观环境的变化,通过互联网进行迅捷的信息交流,随时掌握市场动态需求变化,及时调整企业的战略方针,使企业在竞争中处于不败地位。

2、降低成本传统企业管理把降低成本的重点放在节约原材料上,而现代企业生产与运作管理则把重点放在降低采购成本、提高生产能力的利用率、精简人员和压缩库存占用上。据统计,利用电子数据交换进行的商务采购的企业一般可节省5%—10%的采购费用,而直接利用互联网进行商务采购还可进一步降低采购费用,降低库存占用成本。实现零库存管理也意味着更有效的生产能力。

3、更有效的客户服务许多公司使用互联网进行客户服务,在网上介绍产品、提供技术支持、查询定单等。互联网拉近了企业与客户之间的距离,同时可调整企业与客户的关系,也会使客户更满意,从而使企业获得更大的回报。

二、企业开展电子商务的方式开展电子商务给企业带来这么多好处,企业该如何开展电子商务活动呢?

1、建立自已的网站,在自已的网站上开展电子商务活动,并将企业市场定位、品牌定位、服务承诺、产品优势、竞争力优势表现出来,将企业的经营理念与网站融为一体,使网站成为有独立灵魂的、具有商业感召力的站点。

2、借助网络应用服务(ASP)提供的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活动,可实现企业内部、外部商务的电子化、网络化。浙江电信最近推出的“商盟网”,集企业上网与电子交易两大功能于一体,为企业提供自助网站建设服务、信息发布及安全电子交易等一系列服务,为不同层次的企业提供了个性化、多样化、快捷便利的网页制作模板,使企业可以方便地进行网上交易。

3、利用著名的电子商务中介网站发布信息,用E-MAIL与客户进行沟通,如果企业仅仅停留在将产品、服务等信息搬上互联网,而不建立与客户或消费者的联系通道,企业同样会坐失良机。因此企业还必须建立与客户及消费者的联系通道,及时与客户与消费者进行沟通。

三、企业开展电子商务应注意的问题企业开展电子商务重在应用,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选择适合本企业的电子商务方式企业应根据自已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方式开展电子商务,如企业有强在的经济实力,可选择建立自已的网站,同时利用著名的电子商务中介网站发布信息,这将为企业挖掘到巨大的市场潜力。如果企业没有深厚的经济实力,可只选择电子商务中介网站发布信息,同时及时建立与客户或者消费者的联系,这同样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商机。

2、及时更新在互联网上发布的产品服务等信息企业的产品或服务信息一旦发生变化,应及时在互联网上更新,使得客户或消费者能及时了解企业产品或服务等最新信息,树立他们对企业的信心。

3、建成与客户或消费者的联系通道把企业的产品、服务等信息搬上互联网,其目的是为企业开拓更广阔的市场,使企业获得更多的利润。应及时建立与客户或消费者的联系通道。设立网络服务中心,专人负责接收网上的客户信息,处理网上订单,回复客户问题等。

4、提供相应的物流配送服务要开展电子商务,必须有许多必要的要件,信息化是实现电子商务的基础,金融电子化是实施电子商务的保证,但光有这些还不够,还必须有相应的物流服务。电子商务是当前信息化的一个重要内容,作为迎接经济全球化的关键手段,电子商务的影响可以与两百年前的工业革命相提并论,抓信电子商务,意味着给企业带来活力。任何企业如果忽略电子商务的影响力,将会在商海中覆舟。

二、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的全文

本规范的全部技术内容为推荐性。

本规范的制定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00年第292号)、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19号)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10年第49号)的规定,并总结电子商务实际运作经验制定的。

本规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提出。

电子商务服务业是以信息技术应用和经济发展需求为基础,对社会全局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引领带动作用的新兴产业。中国电子商务正处在高速发展时期。加强电子商务标准化建设,对于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在电子商务服务业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不仅沟通了买卖双方的网上交易渠道,大幅度降低了交易成本,也开辟了电子商务服务业的一个新的领域。加强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服务规范,对于维护电子商务交易秩序,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为规范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经营活动,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公平、诚信的交易环境,保障交易安全,促进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文件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规定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和经营活动的行为规范,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规范起草过程中参考了下述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00年第292号)

(2)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19号);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10年第49号);

(4)国家标准《电子商务模式规范》(SB/T10518-2009);

(5)国家标准《网络交易服务规范》(SB/T10519-2009);

(6)国家标准《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GB/T18769—2003);

(7)国家标准《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平台服务及其等级划分规范 B2B\B2C电子商务服务平台》(GB/T24661.2-2009);

(8)公安部、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公通字[2007]43号)。

相对于上述文件,本规范突出表现出两方面的特点:

(1)规制的重点不同。本规范专注于对主体的管理,规制交易主体之间的关系,并从法律角度提出规范的条款。

(2)写作的方法不同。本规范没有对第三方交易平台的所有行为进行详细的规定,这主要是因为现有文件已经对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作了详细的、静态的规定。本规范主要关注现有文件和标准没有顾及的交易主体之间关系的调整,并把这种调整看作一种动态的、系统的活动。

本规范所指的电子商务,系指交易当事人或参与人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计算机网络(包括互联网、移动网络和其他信息网络)所进行的各类商业活动,包括货物交易、服务交易和知识产权交易。

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第三方交易平台)是指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多方提供交易撮合及相关服务的信息网络系统总和。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以下简称平台经营者)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第三方交易平台运营并为交易双方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方交易平台站内经营者(以下简称站内经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上从事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平台经营者在制定、修改业务规则和处理争议时应当遵守公正、公平、公开原则。

平台经营者若同时在平台上从事站内经营业务的,应当将平台服务与站内经营业务分开,并在自己的第三方交易平台上予以公示。

鼓励依法设立和经营第三方交易平台,鼓励构建有利于平台发展的技术支撑体系。

鼓励平台经营者、行业协会和相关组织探索电子商务信用评价体系、交易安全制度,以及便捷的小额争议解决机制,保障交易的公平与安全。

5.第三方交易平台的设立与基本行为规范

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设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与从事的业务和规模相适应的硬件设施;

(2)有保障交易正常运营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和安全环境;

(3)有与交易平台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客户服务人员;

(4)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平台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涉及行政许可的,应当取得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

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显著位置公示以下信息:

(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以及各类经营许可证;

(2)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登记或经备案的电子验证标识;

(3)经营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电子信箱等联系信息及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4)监管部门或消费者投诉机构的联系方式。

(5)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披露的信息。

平台经营者应当保障交易平台内各类软硬件设施的正常运行,维护消防、卫生和安保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平台经营者应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建设、运行、维护网上交易平台系统和辅助服务系统,落实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依法实时监控交易系统运行状况,维护平台交易系统正常运行,及时处理网络安全事故。

日交易额1亿元人民币以上(含1亿元)的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应当设置异地灾难备份系统,建立灾难恢复体系和应急预案。

平台经营者应当妥善保存在平台上发布的交易及服务的全部信息,采取相应的技术手段保证上述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站内经营者和交易相对人的身份信息的保存时间自其最后一次登录之日起不少于两年;交易信息保存时间自发生之日起不少于两年。

站内经营者有权在保存期限内自助查询、下载或打印自己的交易信息。

鼓励第三方交易平台通过独立的数据服务机构对其信息进行异地备份及提供对外查询、下载或打印服务。

平台经营者应提供规范化的网上交易服务,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制度:

(7)交易安全保障与数据备份制度;

(9)不良信息及垃圾邮件举报处理机制;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制度。

平台经营者应定期在本平台内组织检查网上交易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并根据检查结果及时采取改善措施。

平台经营者的用户协议及其修改应至少提前30日公示,涉及消费者权益的,应当抄送当地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

用户协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6)受我国法律管辖的约定及具体管辖地;

平台经营者应采用技术等手段引导用户完整阅读用户协议,合理提示交易风险、责任限制和责任免除条款,但不得免除自身责任,加重用户义务,排除用户的法定权利。

平台经营者应制定并公布交易规则。交易规则的修改应当至少提前30日予以公示。用户不接受修改的,可以在修改公告之日起60日内书面通知退出。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原交易规则妥善处理用户退出事宜。

第三方交易平台歇业或者其他自身原因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站内经营者,并与站内经营者结清财务及相关手续。

涉及行政许可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终止营业的,平台经营者应当提前一个月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确保在合理期限内继续提供对消费者的售后服务。

平台经营者应当做好市场交易统计工作,填报统计报表,定期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送。

6.平台经营者对站内经营者的管理与引导

(1)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需要向平台经营者提出申请,提交身份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经营地址及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

(2)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向平台经营者提出申请,提交营业执照或其他获准经营的证明文件、经营地址及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

(3)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应当核验站内经营者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各类经营许可证。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对外是否显示站内经营者真实名称和姓名由平台经营者和站内经营者协商确定。

(4)平台经营者应当每年定期对实名注册的站内经营者的注册信息进行验证,对无法验证的站内经营者应予以注明。

(5)平台经营者应当加强提示,督促站内经营者履行有关法律规定和市场管理制度,增强诚信服务、文明经商的服务意识,倡导良好的经营作风和商业道德。

平台经营者在与站内经营者订立进场经营合同时,应当依法约定双方规范经营的有关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以及纠纷解决方式。该合同应当包含下列必备条款:

(1)平台经营者与站内经营者在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中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站内经营者必须遵守诚实守信的基本原则,严格自律,维护国家利益,承担社会责任,公平、公正、健康有序地开展网上交易,不得利用网上交易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3)站内经营者应当注意监督用户发布的信息,依法删除违反国家规定的信息,防范和减少垃圾邮件。

(4)站内经营者应当建立市场交易纠纷调解处理的有关制度,并在提供服务网店的显著位置公布纠纷处理机构及联系方式。

平台经营者应当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要求站内经营者遵守以下规范,督促站内经营者建立和实行各类商品信誉制度,方便消费者监督和投诉:

(1)站内经营者应合法经营,不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或有毒有害的商品。对涉及违法经营的可以暂停或终止其交易。

(2)对涉及违法经营或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站内经营者可以按照事先公布的程序在平台上进行公示。

(3)站内经营者应就在停止经营或撤柜前3个月告知平台经营者,并配合平台经营者处理好涉及消费者或第三方的事务。

(4)站内经营者应主动配合平台经营者就消费者投诉所进行的调查和协调。

平台经营者应对其平台上的交易信息进行合理谨慎的管理:

(1)在平台上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公布所经营产品的名称、生产者等信息;涉及第三方许可的,还应公布许可证书、认证证书等信息。

(2)网页上显示的商品信息必须真实。对实物(有形)商品,应当从多角度多方位予以展现,不可对商品的颜色、大小、比例等做歪曲或错误的显示;对于存在瑕疵的商品应当给予充分的说明并通过图片显示。发现站内经营者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广告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必要时可以停止对其提供网上交易平台服务。

(3)投诉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站内经营者有侵权行为或发布违法信息的,平台经营者应对有关责任人予以警告,停止侵权行为,删除有害信息,并可依照投诉人的请求提供被投诉人注册的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

(4)平台经营者应承担合理谨慎信息审查义务,对明显的侵权或违法信息,依法及时予以删除,并对站内经营者予以警告。

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合理措施,保证网上交易平台的正常运行,提供安全可靠的交易环境和公平、公正、公开的交易服务,维护交易秩序,建立并完善网上交易的信用评价体系和交易风险警示机制。

平台经营者应当合理提示用户关注交易风险,在执行用户的交易支付指令前,应当要求用户对交易明细进行确认;从事网上支付服务的经营者,在执行支付指令前,也应当要求付款人进行确认。

鼓励平台经营者设立冷静期制度,允许消费者在冷静期内无理由取消订单。

鼓励网络第三方交易平台和平台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卖家保证金”服务。保证金用于消费者的交易损失赔付。保证金的金额、使用方式应事先向当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

平台经营者应当调查核实个人用户小额交易中出现操作错误投诉,并帮助用户取消交易,但因具体情况无法撤销的除外。

平台经营者应当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要求站内经营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商品售后服务和退换货制度,对于违反商品售后服务和退换货制度规定的站内经营者,平台经营者应当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可依照合同追究其违约责任。

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适当的工作机制,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对于权利人附有证据并通知具体地址的侵权页面、文件或链接,平台经营者应通知被投诉人,同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平台经营者应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要求站内经营者遵守《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

第三方交易平台同时利用自有平台进行网上商品(服务)交易的,不得相互串通,利用自身便利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7.平台经营者对消费者的合理保护

未经用户同意,平台经营者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转让用户名单、交易记录等数据,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平台经营者应督促站内交易经营者出具购货凭证、服务单据及相关凭证。

消费者在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发生消费纠纷或者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平台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站内经营者的真实的网站登记信息,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8.平台经营者与相关服务提供者的协调

鼓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规定订立合同。标的金额高于5万元人民币的网上交易,第三方交易平台应提示交易双方使用电子签名。

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采用的电子支付应当由银行或具备合法资质的非金融支付机构提供。

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被投诉的广告信息,应当依据广告法律规定进行删除或转交广告行政主管机构处理。

第三方交易平台应约束站内经营者不得发布虚假的广告信息,不得发送垃圾邮件。

对于国家明令禁止交易的商品或服务,提供搜索服务的第三方交易平台在搜索结果展示页面应对其名称予以屏蔽或限制访问。

鼓励第三方平台经营者依照本规范进行行业自律,支持有关行业组织对平台经营者的服务进行监督和协调。

鼓励行业协会设立消费警示制度,监督和约束有不良行为的平台经营者。

鼓励平台经营者成立行业自律组织,制定行规和行约,建立网上交易诚信体系,加强自律,推动网上交易的发展。

消费者协会和相关组织通过在线投诉机制受理的网上交易争议投诉,平台经营者应及时配合处理与反馈。

对于不良用户,平台经营者可以根据事先公示的程序和规则对站内经营者的市场准入进行限制。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网上交易服务规范的监管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对平台经营者及站内经营者的交易行为进行监督。

三、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法应承担的义务

电子商务经营者义务(Obligation of e-commerce business),是指电子商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应当依照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履行的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5条的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网络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义务,承担产品和服务质量责任,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权利与义务与是相对应的,权利的实现取决于义务的履行。在实践中,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同时,按照《电子商务法》的规定,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可以不进行登记。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如属于《电子商务法》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在首次纳税义务发生后,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如实申报纳税。

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依法需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电子商务经营者作为市场主体中特殊的一种,其参与市场经营往往根据法律规定和自身经营活动的属性,需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方能依法经营。

4.依法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义务

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应当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不得销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并依法出具纸质发票或者电子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如果前述公示的信息发生变更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更新公示信息;如果电子商务经营者自行终止从事电子商务的,应当提前30日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有关信息。

6.依法披露商品或服务信息的义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的,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电子商务经营者向消费者发送广告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应当按照承诺或者与消费者约定的方式、时限向消费者交付商品或者服务,并承担商品运输中的风险和责任。但是,消费者另行选择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的除外。

电子商务经营者因其技术优势、用户数量、对相关行业的控制能力以及其他经营者对该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等因素,而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时,依法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电子商务经营者收集、使用其用户的个人信息,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相关调查结果显示,消费者个人信息被过度采集现象严重,线上线下均不同程度存在个人信息泄露问题。为此,电子商务经营者应依法收集、使用和管理消费者个人信息,做到非必要不获取。对于个人信息侵权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不得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收到用户信息查询或者更正、删除的申请的,应当在核实身份后及时提供查询或者更正、删除用户信息。用户注销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立即删除该用户的信息,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双方另行约定。

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有关电子商务数据信息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提供。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数据信息的安全,并对其中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总之,义务是法律对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必须作出或禁止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义务是相对消费者的权利而言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只有履行了义务,才能保障消费者权利的实现。为此,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恪尽职守,履行法律赋予的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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