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交易平台防串标

大家好,关于电子交易平台防串标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不过没关系,因为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政府采购“串标”该如何防的知识点,相信应该可以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和问题,如果碰巧可以解决您的问题,还望关注下本站哦,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

  1. 政府采购“串标”该如何防
  2. 电子招投标下的打击围串标
  3. 招标中如何防止串标

一、政府采购“串标”该如何防

近几年来,随着政府采购制度的全面推行,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的不断扩大,政府采购取得了一个又一个的辉煌成就。但总结政府采购所取得的成功经验的同时,也发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出现了一些违法违纪的现象,如“串标”现象。究竟什么是“串标”呢?串标,是指个别政府当事人之间,即采购人员与供应商之间或是供应商与供应商之间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利用政府采购操作过程中的漏洞,寻找机会,暗中勾结、互相串通、捏造标的、抬高报价,以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串标属于违法行为,因其隐蔽性很强,不易暴露,很难被人发觉,所以也就很难取证,因无充足的证据,惩处很难,因而也就愈演愈烈,社会危害极大,影响十分恶劣。它的存在搅乱了政府采购市场秩序,严重挫伤了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积极性,影响了政府采购的良好形象,给国家单位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助长了少数不法分子贪婪的欲望和恶习,阻碍了政府采购事业的健康发展,制约了政府采购制度的全面推进。政府采购中出现的串标现象,究其原因除少数人受利益驱动,利欲熏心、法制意识淡薄、制度的缺失,运作方式方法的不科学以及监督不力是最根本的原因。一是宣传不到位,法制观念淡漠。由于政府采购机构对政府采购法律知识宣传力度不够,很多人对《政府采购法》了解不透、理解不深,认为串标不违法而胆大妄为。二是制度还不健全,监督处罚措施不到位。到目前为止,《政府采购法》已颁布五年了,而《政府采购法实施细则》仍未出台,各地方自行制定的一些操作办法还不够完善,存在漏洞很大,政府采购监督力度不大,对违规行为处罚措施不到位。三是政府采购方法不恰当、不严谨,政府采购工作人员工作经验不足,考虑不周全,操作过程存在漏洞,给少数不法分子留下了弄虚作假的机会。四是县一级政府采购市场狭小、采购信息不畅、采购量小,难以吸引外地供应商的目光,很多采购项目参与的供应商基本上都是本地供应商,而且人数很少,他们彼此非常熟悉,为串标现象创造了条件,制造了温床。为了彻底遏制政府采购中的串标行为,树立政府采购机构良好形象,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节约资金、反腐倡廉,真正体现政府采购的公开、公平、公正,实现政府采购规范化要求,杜绝“暗箱操作”,实施“阳光采购”。我们要积极寻找防范对策,采取有效措施,从根本上杜绝政府采购中的串标现象。一是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思想觉悟。政府采购机构要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政府采购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使各采购单位、供应商及政府采购工作人员认识串标的违法性、危害性和危险性,用典型案例警示人,以思想教育引导人,让全社会关注政府采购,支持政府采购,重视政府采购,使大家树立遵纪守法、正当竞争为荣,违纪违法、贪赃枉法可耻的理念,筑牢思想道德防线,清清白白做人,踏踏实实干事,以自己的实力、靠自身的能力、凭借良好的信誉、通过平等公平的竞争去赢得商机,战胜对手,开创事业新局面。二是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约束政府采购行为。应针对政府采购中出现的串标现象,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廉政制度、举报制度、处罚制度。严肃采购秩序、严肃采购纪律,用制度约束人,用制度规范人的行为,确保政府采购事业的健康发展。三是不断扩大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范围,增强透明度,让更多的合法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大家知道,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人数越少,串标越容易,人数多了,串标难度就会加大。按照《政府采购法》和相关法规规定,政府采购信息应及时地在指定的媒体上予以发布,同时,政府采购机构还可以借助更多的传媒工具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如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杂志,各大网站以及张贴公告等形式发布信息,使得更多的供应商及时了解,掌握政府采购活动的信息,积极动员吸引更多的供应商,特别是要吸引更多的外地供应商前来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这样一来,随着供应商人数增多,特别是外地供应商的进入,使得参与政府采购竞争的供应商之间串标行为,垄断投标行为难度加大,以遏制串标现象的发生。四是选择正确的采购方式,是防范串标的关键。《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可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方式,我们在实际工作中,要根据采购项目特性和具体要求,选择最佳的采购方式。采用不同的采购方式,串标的可能性大不相同。据笔者工作经验,采用竞争谈判方式的串标可能性最大,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串标可能性最小。对于那些采购数额较大,采购时间宽松的项目尽量采取招标方式采购;对于那些时间要求紧急,采购项目技术复杂,性质特殊的项目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对于那些采购量不大,采购项目规格标准统一,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项目可采用询价方式采购。一般情况下,提倡采用招标方式,慎用竞争性谈判方式。五是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密工作,有助于防范串标现象。《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这里所谈的公开透明是指政府采购的信息要公开,政府采购程序要公开、政府采购过程要公开、政府采购结果应当公开,但对于政府采购涉及供应商秘密的信息是必须要保密的。如报名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名单在政府采购活动没有开始前就有必要保密。对于供应商来说,他们不知道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的人数有多少,有谁参加,互不知晓,他们就无法相互串通,串标行为就无法进行;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在谈判过程中,任何人不得随意透露供应商的技术资料,报价信息和其他信息,在最终报价之前这段时间内特别要做好各个供应商的保密、相互隔离工作,慎防串标。六是规范政府采购程序,运用科学、合理、恰当的采购方法,把好采购过程的每一个环节。规范是政府采购的灵魂所在,政府采购在不断提高效率的同时,必须严格按程序规范运作,从采购信息发布,采购文件的制作,供应商的确定,合同的签订、履行以及对采购项目的验收等环节上,把好每道关口,做到操作过程规范,操作方法正确,操作步骤到位。只有严把采购过程的每一个细小环节,从各方面入手,做到操作步骤井然有序,不出漏洞,操作方法巧妙严谨,不给那些别有用心、居心叵测之人有可逞之机,才能从根本上彻底杜绝串标现象。七是政府采购中标(成交)评审原则,评审标准可以采取最高限价,低价中标(成交)法,以防串标给采购人造成经济损失。最高限价是指采购方按照采购项目标准要求,结合当地市场情况,本着实际、折中的原则,以市场平均价对采购项目作一份预算,将此预算作为参考价,即为最高限价,各参与政府采购供应商所报价格不得高于此参考价,否则为废标,低于或等于最高限价的报价为有效报价,在有效报价中,以最低报价成为中标(成交)供应商。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在谈判文件中还要对报价作明确的规定限制,对采购项目无实质性变更的,最终报价不得高于首次报价。这样一来,即使发现串标,对采购单位也不会造成重大的损失,不会造成严重后果,串标也将失去意义。八是加强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加大对串标行为的查处力度。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监督管理,对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方式,采购程序执行情况经常性的进行监督检查,以防政府采购活动中出现的各种各样的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特别是对政府采购中出现的串标现象一定要按照政府采购的规定严肃查处。如果串标行为涉及政府采购工作人员的,要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较重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于串标的供应商应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只有不断加大对串标行为的处罚打击力度,才能彻底根治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串标行为的再次发生。以维护政府采购的严肃性,推动政府采购事业顺利向前发展。

二、电子招投标下的打击围串标

①自动筛查不同投标文件是否由同一台电脑制作;

②自动计算汇总各项评分,辅助评审专家判断是否围标串标;

③各环节全程留痕,所有资料自动归档,全程追溯,能做到动态监控、实时预警、智能辅助、全程记录。

1、招标文件雷同,比如格式相同,字体一样,表格颜色相同。

2、招标文件中,出错误的地方一致。

3、电子投标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名的IP地址一致,或者IP地址在某一特定区域。

4、不同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编制或同一台附属设备打印。

5、投标文件的装订形式、厚薄、封面等相类似甚至相同。

6、一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装订了另一家投标人名称的文件材料,比如:出现了另一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名,加盖了另一家投标人公章等。

7、投标人代表不知道公司老总的电话号码。

8、不同投标人在开标前乘坐同一辆车前往,有说有笑,开标现场却假装不认识。

9、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总价异常一致,或者差异化极大,或者呈规律性变化。

10、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相近,但是各分项报价不合理,又无合理的解释。

11、故意废标,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不按规定与招标人签定合同

12、故意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无效标条款,制作无效投标文件。

13、投标人一年内有三次及以上参加报名并购买招标文件后,不递交投标文件、不参加开标会议。

14、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多家投标人几乎同时发出撤回投标文件的声明。

1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由同一账户资金缴纳。

16、多个投标人使用同一个人或者同一企业出具的投标保函。

19、投标文件中法人代表签字出自同一人之手。

全流程电子招标为招标人和投标人带来便捷的同时,必然也会滋生违法行为。

03、涉及到电子招标投标串标行为的规章制度

福建省关于施工招标项目电子投标文件雷同认定与处理的指导意见

一、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视为电子投标文件雷同:

(一)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计算机的网卡MAC地址、CPU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均相同的(开标现场上传电子投标文件的除外),应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的情形。

(二)不同投标人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XML电子文档记录的计价软件加密锁序列号信息有一条及以上相同,或者记录的硬件信息中存在一条及以上的计算机网卡MAC地址(如有)、CPU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均相同的(招标控制价的XML格式文件或计价软件版成果文件发布之前的软硬件信息相同的除外),或者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XML电子文档除外)编制时的计算机硬件信息中存在一条及以上的计算机网卡MAC地址(如有)、CPU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均相同的,应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情形。

(三)不同投标人的技术文件经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查重分析,内容异常一致或者实质性相同的,应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的情形。

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存在雷同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和标准否决其投标,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出自同一台电脑的;

(二)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的附属设备打印、复印的;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用同一个预算编制软件密码锁制作或者出自同一电子文档的;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虽然经由投标人自己的基本账户转出,但所需资金均是来自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的;

(五)不同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存在两处以上一致性错误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视为相互串通投标的行为。

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视同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

投标人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调查属实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存在两处以上错误一致;

(二)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台电脑或者同一加密工具编制投标文件;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从同一投标人处领取或者由同一投标人分发;

(四)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为同一标段其他投标人的在职人员;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义乌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串通投标行为,评标过程中,经评标委员会集体表决后认定的,可直接作废标处理,并提请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做出处罚:(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的;

(二)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错漏之处一致的;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或者报价组成异常一致或者呈规律性变化的;(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个人编制的;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出现同一人的;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七)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编制或者同一台附属设备打印的;(八)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办理投标事宜的或不同投标人与同一投标人联合投标的;

(九)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个人或者企业资金交纳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保函的反担保的;

(十)评标委员会认定的其他串通投标情形。

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中串通投标行为认定处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建设工程招标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其与投标人有串通投标行为:(一)在规定的开标时间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信息传递给该项目的其他投标人的;

(二)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包括修改电子投标文件相关数据)的;

(三)向投标利害关系人泄露投标人名称、数量或联系方式、标底、资格预审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资格预审或评标情况等应当保密的事项的;

(四)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与投标人就该招标项目进行实质性谈判,或与投标人商定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者招标人额外补偿的;

(五)在评标结束前预先内定中标人,或在招标文件中设定明显倾向性条款,或向评标委员会进行倾向性引导评标的;

(六)为参与该建设工程投标的投标人提供影响公平竞争的咨询服务或为其制作投标资料的;

(七)组织或协助投标人串通投标的;

(八)发现存在不同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项目经理、项目总监、项目负责人等由同一个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情形而不制止,反而同意其继续参加投标的;

(九)发现有由同一人或分别由几个有利害关系人携带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的企业资料参与资格审查、领取招标资料,或代表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参加招标答疑会、交纳或退还投标保证金、开标等情形而不制止,反而同意其继续参加投标的;

(十)在资格审查或开标时发现不同投标人的投标资料(包括电子资料)相互混装等情形而不制止,反而同意其通过资格审查或继续参加评标的;

(十一)招标人与投标人委托同一造价咨询公司或招标代理机构或同一执业人员提供咨询或代理服务的;

(十二)招标代理机构在同一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既为招标人提供招标代理服务又为参加该项目投标的投标人提供咨询的;

(十三)在招标文件以外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之间另行约定给予未中标的其他投标人费用补偿的;

(十四)在评标时,对评标委员会进行倾向性引导或无故干扰正常评标秩序的;

(十五)指使、暗示或强迫要求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的;

(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串通行为。

泄露标底、泄露评标情况、泄露关键人物名单,如: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名单。

为某个投标人,“量身定做”有明显倾向性的条款,以此控标。

招标前,与某一家供应商进行“实质性谈判”。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让投标人补充、撤换或更改投标文件、更改报价(包括修改电子投标文件相关数据)。

招标前已经内定中标人,组织投标人串通投标,比如压低或者抬高标价。

招标人将一个既定标段拆分成多个标段,然后将内定的中标人分别安排在不同的标段,让各方利益均沾。

让招标人之间与招标代理机构,另行约定,比如:给予未中标的其他投标人费用补偿

招标人授意自己内定的无资质公司与有资质的公司商议,以有资质公司的名义投标,中标后,由无资质公司履约。

指使、暗示或强迫要求评标委员会,进行倾向性引导。

指使招标代理机构为内定的中标人提供帮助,进行区别对待。

采取欺诈的方式,用大大低于成本价的低价中标,然后在项目实施中,通过变更服务量等手段,提高最终结算价格。

招标人发现一个投标人代表,在开标记录表上签多个投标人的名字却不制止。

招标人发现不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等人员有在同一个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情形而不制止,反而同意其继续参加投标。

招标人发现有由同一人或存在利益关系的几个利害关系人,携带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的企业资料参与资格审查、领取招标资料,或代表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参加招标答疑会等情形视而不见,同意其继续参加投标。

招标人在资格审查或开标时发现不同投标人的投标资料(包括电子资料)相互混装等情形而不制止,反而同意其通过资格审查或继续参加评标。

开标中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有明显串标迹象视而不见,评标委员会提出来也授意评委继续评审。

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事前约定好谁中标、谁陪标,谁弃标。

相互约定,价格策略和投标策略。

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投标人费用补偿。

围标公司一般是: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之间相互参股公司;或属于同一集团、总公司、协会等组织成员的公司;或利益同盟公司等。

以上行为非常隐蔽,但是通过一些蛛丝马迹,也能显示出端倪!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总价异常一致,或者差异化极大,或者呈规律性变化。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相近,但是各分项报价不合理,又无合理的解释。

故意废标,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不按规定与招标人签定合同。

故意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无效标条款,制作无效投标文件。

投标人一年内有三次及以上参加报名并购买招标文件后,不递交投标文件、不参加开标会议。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多家投标人几乎同时发出撤回投标文件的声明。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由同一账户资金缴纳。

多个投标人使用同一个人或者同一企业出具的投标保函。

投标文件中法人代表签字出自同一人之手。

布局完成,但是经常犯一些致命的细节错误!

招标文件惊人相同,比如格式相同,字体一样,表格颜色相同。

招标文件中,错误的地方惊人一致,连错都错得一样。

电子投标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名的IP地址一致,或者IP地址在某一特定区域。

不同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编制或同一台附属设备打印。

投标文件的装订形式、厚薄、封面等相类似甚至相同

一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装订了另一家投标人名称的文件材料,比如:出现了另一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名,加盖了另一家投标人公章等。

投标人代表不知道公司老总的电话号码。

投标人代表签字时手发抖,签的名字与名片名字不一致。

不同投标人在开标前乘坐同一辆车前往,有说有笑,开标现场却假装不认识。

评审专家发现投标文件中存在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不指出。

评审专家发现投标报价中存在明显不合理报价,不指出。

评审专家发现技术部分中存在明显不合理性或内容缺漏,不指出。

评审专家明知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不主动提出回避。

投标文件的暗标部分,投标人做了特殊记号的(很有可能是故意标给某个专家看的)。

评审专家进行评审分值时,在没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有意给某一投标人高分值而压低其他投标人分值,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打分。

以上12种围标、串标、陪标的表现形式,违规违法!《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规章以及地方文件,都对这种不良行为认定标准和如何处罚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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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招标中如何防止串标

1.健全配套法规,从源头上防止串标等现象的发生。

串通投标行为危害极大,《反不正当竞争法》和2003年3月8日国家七部委颁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有关条款对之作了较为详尽的法律界定,《刑法》也有“串通投标罪”的相关条款,是对串标行为处置的法律依据。近几年,串标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有关案件的审理也不断见诸报道。问题在于对于五花八门的串标现象怎样认定和处置。因此,要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拿出定量指标,尽量不要模棱两可。“乱世用重典”,在当前形势下处罚措施不妨严厉一些,使串标者的行为成本大大高于其风险收益。还应建立公示制度,使失信者无所遁形。

串标的核心是中标价,防止串标的最直接办法应该是最低价中标。最低价法评标是国际惯例,国家目前正大力推行,实际效果也非常显著。它抓住了招标的本质,大大简化了定标的原则,节约了建设资金。勿庸担心,最低价法评标并不会因为价格优先的原则而使投标人忽视投标方案的设计,而恰恰由于是最低价中标,投标人会在投标书上更下功夫,千方百计优化施工方案,从而达到低价中标、优质施工、实现合理利润的目的。

应该明确政府主管部门在招投标管理中的主体地位,强化其监督职能。各有关部门应在政府监督的统一协调下,分工协作,共同做好招标监管工作。对串标者要保留追究权,不论是在投标时发生还是其中标后在施工过程被发现,都应严肃查处,使之无所遁形。此外,还应加强招标代理、招标公证等中介的管理,使其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首先看营业执照注册地址,来自同一个地市甚至同一个省的有嫌疑。

其次,拨打投标联系人的手机、固定电话等,从彩铃中可找到有价值信息,甚至可以从标书的制作风格、包装上进行判断。还可以从报价上,如果几个投标单位所报价位均十分接近,又出现符合以上几个条件中的1个或多个的话,基本可以确定存在串标行为。

好了,文章到这里就结束啦,如果本次分享的电子交易平台防串标和政府采购“串标”该如何防问题对您有所帮助,还望关注下本站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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