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业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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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电子商务与电子业务的区别
  2. 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用户协议
  3. 电子商务公司经营范围如何写

一、电子商务与电子业务的区别

一般来讲,电子业务大于电子商务;

电子商务早几年的概念还不怎么明确的是,就是指:“电子化的商务活动”

包括edi基础的,传真,互联网信息,等等,也就是现在广义的电子业务;

现在的电子商务指的是狭义的电子商务,也就是通过因特网从事贸易商务活动!

电子业务与电子商务的最大区别就是从贸易和交易的角度、电子商务可以多角度实现

电子商务通常是指是在全球各地广泛的商业贸易活动中,在因特网开放的网络环境下,基于浏览器/服务器应用方式,买卖双方不谋面地进行各种商贸活动,实现消费者的网上购物、商户之间的网上交易和在线电子支付以及各种商务活动、交易活动、金融活动和相关的综合服务活动的一种新型的商业运营模式。电子商务涵盖的范围很广,一般可分为企业对企业(Business-to-Business),或企业对消费者(Business-to-Consumer)两种。另外还有消费者对消费者(Consumer-to-Consumer)这种大步增长的模式。随着国内Internet使用人口之增加,利用Internet进行网络购物并以银行卡付款的消费方式已渐流行,市场份额也在快速增长,电子商务网站也层出不穷。电子商务最常见之安全机制有SSL及SET两种。

B2B、B2C、 C2C、B2M四类电子商务模式。

B2B指的是Business to Business.

as in businesses doing business with other businesses,商家(泛指企业)对商家的电子商务,即企业与企业之间通过互联网进行产品、服务及信息的交换。通俗的说法是指进行电子商务交易的供需双方都是商家(或企业、公司),她(他)们使用了Internet的技术或各种商务网络平台,完成商务交易的过程。这些过程包括:发布供求信息,订货及确认订货,支付过程及票据的签发、传送和接收,确定配送方案并监控配送过程等。有时写作B to B,但为了简便干脆用其谐音B2B(2即to)。

B2C模式是我国最早产生的电子商务模式,以8848网上商城正式运营为标志。B2C即企业通过互联网为消费者提供一个新型的购物环境--网上商店,消费者通过网络在网上购物、在网上支付。由于这种模式节省了客户和企业的时间和空间,大大提高了交易效率,特别对于工作忙碌的上班族,这种模式可以为其节省宝贵的时间。

C2C同B2B、B2C一样,都是电子商务的几种模式之一。不同的是C2C是用户对用户的模式,C2C商务平台就是通过为买卖双方提供一个在线交易平台,使卖方可以主动提供商品上网拍卖,而买方可以自行选择商品进行竞价。

B2M是相对于B2B、B2C、C2C的电子商务模式而言,是一种全新的电子商务模式。而这种电子商务相对于以上三种有着本质的不同,其根本的区别在于目标客户群的性质不同,前三者的目标客户群都是作为一种消费者的身份出现,而B2M所针对的客户群是该企业或者该产品的销售者或者为其工作者,而不是最终消费者。

企业通过网络平台发布该企业的产品或者服务,职业经理人通过网络获取该企业的产品或者服务信息,并且为该企业提供产品销售或者提供企业服务,企业通过经理人的服务达到销售产品或者获得服务的目的。职业经理人通过为企业提供服务而获取佣金。

B2M与传统电子商务相比有了巨大的改进,除了面对的用户群体有着本质的区别外,B2M具有一个更大的特点优势:电子商务的线下发展!以上三者传统电子商务的特点:商品或者服务的买家和卖家都只能是网民,而B2M模式能将网络上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完全的走到线下,企业发布信息,经理人获得商业信息,并且将商品或者服务提供给所有的百姓,不论是线上还是线下。

以中国市场为例,传统电子商务网站面对1.4亿网民,而B2M面对则是14亿的中国公民!

因特网上的电子商务可以分为三个方面:信息服务、交易和支付。主要内容包括:电子商情广告;电子选购和交易、电子交易凭证的交换;电子支付与结算以及售后的网上服务等。主要交易类型有企业与个人的交易(B to C方式)和企业之间的交易(B to B方式)两种。参与电子商务的实体有四类:顾客(个人消费者或企业集团)、商户(包括销售商、制造商、储运商)、银行(包括发卡行、收单行)及认证中心。

从贸易活动的角度分析,电子商务可以在多个环节实现,由此也可以将电子商务分为两个层次,较低层次的电子商务如电子商情、电子贸易、电子合同等;最完整的也是最高级的电子商务应该是利用INTENET网络能够进行全部的贸易活动,即在网上将信息流、商流、资金流和部分的物流完整地实现,也就是说,你可以从寻找客户开始,一直到洽谈、订货、在线付(收)款、开据电子发票以至到电子报关、电子纳税等通过INTERNET一气呵成。

要实现完整的电子商务还会涉及到很多方面,除了买家、卖家外,还要有银行或金融机构、政府机构、认证机构、配送中心等机构的加入才行。由于参与电子商务中的各方在物理上是互不谋面的,因此整个电子商务过程并不是物理世界商务活动的翻版,网上银行、在线电子支付等条件和数据加密、电子签名等技术在电子商务中发挥着重要的不可或缺的作用。

电子商务是因特网爆炸式发展的直接产物,是网络技术应用的全新发展方向。因特网本身所具有的开放性、全球性、低成本、高效率的特点,也成为电子商务的内在特征,并使得电子商务大大超越了作为一种新的贸易形式所具有的价值,它不仅会改变企业本身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而且将影响到整个社会的经济运行与结构。以互联网为依托的“电子”技术平台为传统商务活动提供了一个无比宽阔的发展空间,其突出的优越性是传统媒介手段根本无法比拟的。

★1.电子商务将传统的商务流程电子化、数字化,一方面以电子流代替了实物流,可以大量减少人力、物力,降低了成本;另一方面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使得交易活动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进行,从而大大提高了效率。互联网使的传统的空间概念发生变化,出现了有别于实际地理空间的虚拟空间或者虚拟社会.处于世界任何角落的个人,公司或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建立虚拟社区,虚拟公司,虚拟政府,虚拟商场,虚拟大学或者虚拟研究所等,以达到信息共享,资源共享,智力共享等.

★2.电子商务所具有的开放性和全球性的特点,为企业创造了更多的贸易机会。互联网跨越国界,穿越时空,无论你身处何地,无论白天与黑夜,只要您利用浏览器轻点鼠标,你就可以随心所欲地登录任何国家,地域的网站,与你想交流的人面对面的直接沟通.

★3.电子商务使企业可以以相近的成本进入全球电子化市场,使得中小企业有可能拥有和大企业一样的信息资源,提高了中小企业的竞争能力。

★4.电子商务重新定义了传统的流通模式,减少了中间环节,使得生产者和消费者的直接交易成为可能,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整个社会经济运行的方式。

★5.电子商务一方面破除了时空的壁垒,另一方面又提供了丰富的信息资源,为各种社会经济要素的重新组合提供了更多的可能,这将影响到社会的经济布局和结构。21世纪是信息社会,信息就是财富,而信息传递速度的快慢对于商家而言可说是生死攸关.互联网以其传递信息速度的快捷而倍受商家青睐,可以说,北半球刚刚发生的事情,南半球的人们便可在十几分钟.几分钟甚至短时间内通过上网获知.互联网真正使整个地球变成了一个地球村.

★6.互动性:通过互联网,商家之间可以直接交流,谈判,签合同,消费者也可以把自己的反馈建议反映到企业或商家的网站,而企业或者商家则要根据消费者的反馈及时调查产品种类及服务品质,做到良性互动.

综合以上优势,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的商业模式于20世纪最后的十年出现在人们面前.和传统的交易方式相比,电子商务有很多优越之处,如它可以突破地域和时间限制,使处于不同地区的人们自由地传递信息,互通有无,开展贸易,它的快捷,迅速,自由和交换的低成本为人们所乐道,真是何乐而不为呢?

以欧美国家为例,可以说电子商务业务开发的如火如荼.在法,德等欧洲国家,电子商务所产生的营业额已占商务总额的1/4,在美国则已高达1/3以上,而欧美国家电子商务的开展也不过才十几年的时间,在美国.美国在线(AOL),雅虎,电子港湾等著名的电子商务公司在1995年前后开始赚钱,到2000年创造了7.8亿美元,IBM,亚马逊书城,戴尔电脑,沃尔玛超市等电子商务公司在各自的领域更是取得了令人不可思议的巨额利润.欧美国家电子商务飞速发展的因素有以下几点:

★1.欧美国家拥有电脑的家庭,企业众多,网民人数占总人口的2/3以上,尤其是青少年,几乎都是网民,优裕的经济条件和庞大的网民群体为电子商务的发展创造了一个良好的环境。

★2.欧美国家普遍实行信用卡消费制度,建立了一整套完善的信用保障体系,这为电子商务的网上支付问题解决了出路。细致说来,欧美国家的信用保证业务已开展有80年的时间。在欧美国家,人们可自由流动,不用像中国一样受户口的限制,为方便生活起居,每个人都有一个独一无二的,不能伪造并伴随终生的信用代码,持此信用卡进行消费,发卡银行允许持卡人大额度透支,但持卡人需在规定时间内将所借款项归还,如果某企业或个人恶意透支后不还款,那也就意识着以后他无论走到何地,他的信用记录上都会有此污点,不论他想贷款买房,购车或办公司,银行都不会贷款给他,这在贷款成风的西方世界是及其可怕的!因此,西方人普遍将信用看作自己的第二生命,谁也不愿意贪小利失大义,当在网上购物时,他们会在点击物品直接输入密码,将信用卡中的电子货币划拨到网站上,商务网站在确认款到后,立即组织送货上门。

★3.欧美国家的物流配送体系相当完善,正规,其是近年来大型第三方物流公司的出现,使的不同地区的众多网民,往往能在点击购物的当天或转天就可收到自己所需的产品。这要得益于欧美国家近百年的仓储运输体系的发展史。以美国为例,第二次世界大站后,许多企业将军队后勤保障体系的运做模式有效地加以改造运用到物资流通领域中来,逐渐在全国各地设立了星罗棋布,无孔不入的物流配送网络。即使在电子商务业务还未广泛开展的十多年前,只要客户打电话通知要货,几乎都可以享受免费的送货家政服务。美国联邦快递,UPS(联邦包裹快递)等是大型物流公司的典范,专门负责为各个商家把产品送到顾客手中,有了这样庞大的完善的物流配送体系,当电子商务时代到来后,美国只需将各个配送点用电脑连接起来,即顺理成章的完成了传统配送向电子商务时代配送的过度,电子商务活动中最重要最复杂的环节--物流配送问题就是这样轻而易举的解决了。

中国电子商务始于1997年。如果说美国电子商务是“商务推动型”,那么中国电子商务则更多的是“技术拉动型”,这是在发展模式上中国电子商务与美国电子商务的最大不同。在美国,电子商务实践早于电子商务概念,企业的商务需求“推动”了网络和电子商务技术的进步,并促成电子商务概念的形成。当Internet时代到来的时候,美国已经有了一个比较先进和发达的电子商务基础。在中国,电子商务概念先于电子商务应用与发展,“启蒙者”是IBM等IT厂商,网络和电子商务技术需要不断“拉动”企业的商务需求,进而引致中国电子商务的应用与发展。了解这一不同点是很重要的,这是中国电子商务发展的一大特点,也是理解中国电子商务应用与发展的一把钥匙。

在1997年和1998年,中国电子商务的主体正是一些IT厂商和媒体,它们以各种方式进行电子商务的“启蒙教育”,激发和引导人们对电子商务的认识、兴趣和需求。经过这一阶段,在1999年和2000年,以网站为主要特征的电子商务服务商在风险资本的介入下成为中国电子商务最早的应用者,成为这一阶段中国电子商务的主体。随着电子商务应用与发展的深化,随着资本市场泡沫的破灭,网站电子商务开始跌入低谷,而企业特别是传统却开始大规模进入电子商务领域,中国电子商务从2001年开始进入第三个阶段,企业电子商务成为中国电子商务新的主体。

这一变化是深刻的,然而也引发了对中国电子商务形势的一些不正确看法。人们已经习惯以网站电子商务,特别是以一些“热点”网站电子商务作为了解和判断电子商务形势的重要甚至唯一的依据。因此,一些“热点”网站电子商务的衰落,导致不少媒体和专业人士作出了中国电子商务处于低谷、走向衰退或者干脆从此一蹶不振的判断,许多人因此对电子商务的发展前景产生极大的怀疑,对电子商务的优越性开始出现越来越多的负面的、否定性的意见。

这是看法可以理解但并不正确。事实上,与表面情形相反,中国电子商务正在向深度和广度发展,总的态势是健康的。电子商务的主体正在由IT厂商、媒体和电子商务服务商转换为企业,传统企业正在大规模进入电子商务领域,其特点是坚定、有效但不太吸引“注意力”。企业电子商务是今后观察和判断电子商务形势的主要视角。

在中国电子商务应用与发展的历程中,有不少很基本的问题需要重新思考,比如,究竟什么是电子商务,电子商务是E-Commerce还是E-Business,电子商务的范围有多大,政府采购算电子商务还是电子政务,网络广告是不是电子商务,电子商务包不包括ERP,电子商务交易额怎么计算,等等。

【电子商务的主要应用系统包括】

★(1)企业--企业应用系统(B to B)

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电子商务将是电子商务业务的主体,约占电子商务总交易量90%。就目前来看,电子商务在供货、库存、运输、信息流通等方面大大提高企业的效率,电子商务最热心的推动者也是商家。企业和企业之间的交易是通过引入电子商务能够产生大量效益的地方。对于一个处于流通领域的商贸企业来说,由于它没有生产环节,电子商务活动几乎覆盖了整个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是利用电子商务最多的企业。通过电子商务,商贸企业可以更及时、准确地获取消费者信息,从而准确定货、减少库存,并通过网络促进销售,以提高效率、降低成本,获取更大的利益。

企业间电子商务通用交易过程可以分为以下四个阶段。一是交易前的准备。这一阶段主要是指买卖双方和参加交易各方在签约前的准备活动。二是交易谈判和签订合同。这一阶段主要是指买卖双方对所有交易细节进行谈判,将双方磋商的结果以文件的形式确定下来,即以书面文件形式和电子文件形式签订贸易合同。三是办理交易进行前的手续。这一阶段主要是指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后到合同开始履行之前办理各种手续的过程。四是交易合同的履行和索赔。

★(2)企业一消费者的应用系统(B t0 C)

从长远来看,企业对消费者的电子商务将最终在电子商务领域占据重要地位。但是由于各种因素的制约,目前以及比较长的一段时间内,这个层次的业务还只能占比较小的比重。它是以互联网为主要服务提供手段,实现公众消费和提供服务,并保证与其相关的付款方式的电子化。它是随着万维网(WWW)的出现而迅速发展的,可以将其看作是一种电子化的零售。目前,在互联网网上遍布各种类型的商业中心,提供从鲜花、书籍到计算机、汽车等各种消费商品和服务。

这种购物过程彻底改变了传统的面对面交易和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及面谈等购物方式,这是一种新的,很有效的电子购物方式。当然,要想放心大胆地进行电子购物活动,还需要非常有效的电子商务保密系统。

3)企业--政府的应用系统(B to G)

包括政府采购、税收、商检、管理规则发布等在内的、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各项事务都可以涵盖在其中。例如,政府的采购清单可以通过互联网发布,公司以电子的方式回应。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这类应用将会迅速增长。政府在这里有两重角色:既是电子商务的使用者,进行购买活动,属商业行为人。又是电子商务的宏观管理者,对电子商务起着扶持和规范的作用。在发达国家,发展电子商务往往主要依靠私营企业的参与和投资,政府只起引导作用。与发达国家相比,发展中国家企业规模偏小,信息技术落后,债务偿还能力低,政府的参与有助于引进技术、扩大企业规模和提高企业偿还债务的能力。

电子商务影响的不仅仅是交易各方的交易过程,它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市场的组成结构和规则。传统上,市场交易链是在商品、服务和货币的交换过程中形成的,电子商务则强化了信息因素的重要性。于是就有了信息商品、信息服务和电子货币。贸易的实质没有变化,但是贸易过程中的一些环节,因为所依附的载体发生了变化,也相应地改变了形式。这样,从个别企业来看,贸易的方式发生了一些变化。从整个贸易环境来看,有的商业机会消失了,同时新的商业机会产生,有的行业衰退了,同时别的行业兴起了,从而使整个贸易格局呈现出崭新的面貌。

电子商务的支撑环境除了传统商业的因素之外,还包括:

★(1)信息高速公路实际上是指网络基础设施的建设:主要由骨干网、城域网、局域网等组成,它使任何一台联网的计算机能够随时通过网络同世界连为一体。信息可能是通过电话线传播的,也可能是通过无线电波的方式传递。

★(2)电子商务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的制定:电子商务是建立在跨国界的信息网络之上的贸易方式,相关政策法规必须与此保持一致,但是各国国情相距甚远,电子商务的共同要求和各国具体情况间往往会发生冲突,需要国际社会协调解决。如1996年,联合国贸易发展局通过了“电子商务示范法”。美国、俄罗斯、德国、英国等国家先后颁布了多项法规来推动电子商务。就整个网络环境来说,标准对于保证兼容性和通用性是十分重要的。技术标准定义了用户接口、传输协议、信息发布标准等技术细节。目前许多的厂商、机构都意识到标准的重要性,正致力于联合起来开发统一标准,像维萨信用卡(VISA),万事达信用卡(Master Card)的发行商已经同业界合作,制定出保障电子商务安全支付的SET协议。

★(3)信息的网上发布、查询、检索的实现:像亚马逊公司这样的联机书店,在网站上发布产品目录和存货清单,吸引了网站上数目极为可观的顾客。此外,一个复杂的网站服务器,可以向一个特定的查询者提供符合其个人习惯的目录,其功能比任何用户登记卡能做到的都更好、更持久。

★(4)多媒体信息传播的工具开发:网络上传播的内容包括有文本、图片、声音、图像等,还得确保它传递的消息是可靠的、不可篡改的、不可否认的,在有争议的时候能够提供适当的证据。网络传播工具以往提供了两种交流方式:一种是非格式化的数据交流,比如我们用传真和电子邮件传递的消息,它主要是面向人的;另一种是格式化的数据交流,电子数据交换贸易(EDI)就是典型代表,它的传递和处理过程可以是自动化的,无需人的干涉,也就是面向机器的,订单、发票、装运单都比较适合格式化的数据交流。

有一位消费者在网上订购了一新款女式背包,虽然质量不错,但怎么看款式都没有网上那个中意。许多消费者都反应实际得到的商品不是在网上看中的商品。这是怎么回事呢?其实在把一件立体的实物缩小许多变成平面的画片的过程中,商品本身的一些基本信息会丢失;输入电脑的只是人为选择商品的部分信息,人们无法从网上得到商品的全部信息,尤其是无法得到对商品的最鲜明的直观印象。

当在网上购物时,用户面临的一个很大的问题就是如何在众多的网站找到自己想要的物品,并以最低的价格买到。搜索引擎看起来很简单:用户输入一个查询关键词,搜索引擎就按照关键词到数据库去查找,并返回最合适的Web页链接。但根据NEC研究所与Inktomi公司最近研究结果表明,目前在互联网上至少10亿网页需要建立索引。而现有搜索引擎仅仅能对5亿网页建立索引。仍然有一半不能索引。这主要不是由于技术原因,而是由于在线商家希望保护商品价格的隐私权。因此当用户在往上购物时,不得不一个网站一个网站搜寻下去,直到找到满意价格的物品。

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方式一个很大的不同是交易的当事人不见面,交易的虚拟性强,这就要求整个社会的信用环境要好,信用消费的观念要深入人心。西方国家的电子商务发展势头比较好,一个重要的原因是西方的市场秩序比较好,信用制度比较健全,信用消费观念已被人们普遍接受。然而在我国,一方面人们信用消费的意识非常薄弱,信用卡的使用远没有普及;另一方面,人们到商场还怕买到假冒伪劣产品,更何况是在不知道离自己多远的网上?

电子商务的安全问题仍然是影响电子商务发展的主要因素。由于Internet的迅速流行,电子商务引起了广泛的注意,被公认为是未来IT业最有潜力的新的增长点。然而,在开放的网络上处理交易,如何保证传输数据的安全成为电子商务能否普及的最重要的因素之一。调查公司曾对电子商务的应用前景进行过在线调查,当问到为什么不愿意在线购物时,绝大多数的人的问题是担心遭到黑客的侵袭而导致信用卡信息丢失。因此,有一部分人或企业因担心安全问题而不愿使用电子商务,安全成为电子商务发展中最大的障碍。

电子商务的多姿多彩给世界带来全新的商务规则和方式,这更加要求在管理上要做到规范,这个管理的概念应该涵盖商务管理、技术管理、服务管理等多方面,因此要同时在这些方面达到一个比较令人满意的规范程度,不是一时半时就可以做到的。另外电子商务平台的前后端相一致也是非常重要的。前台的Web平台是直接面向消费者的,是电子商务的门面。而后台的内部经营管理体系则是完成电子商务的必备条件,它关系到前台所承接的业务最终能不能得到很好的实现。一个完善的后台系统更能体现一个电子商务公司的综合实力,因为它将最终决定提供给用户的是什么样的服务,决定电子商务的管理是不是有效,决定电子商务公司最终能不能实现赢利。

税务(包括关税和税收)是一个国家重要的财政来源。由于电子商务的交易活动是在没有固定场所的国际信息网络环境下进行,造成国家难以控制和收取电商务的税金。

各国的国情不同,电子商务的交易方式和手段当然也存在某些差异,而且我们要面对无国界、全球性的贸易活动,因此需要在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中建立相关的、统一的国际性标准,以解决电子商务活动的互操作问题。中国电子商务目前的问题是概念不清,搞电子的搞商务,搞商务的搞电子,呈现一种离散、无序、局部的状态。

由于金融手段落后、信用制度不健全,中国人更喜欢现金交易,没有使用信用卡的习惯。而在美国,现金交易较少,国民购物基本上采用信用卡支付,而且国家出于金融、税收、治安等方面的原因,也鼓励使用信用卡以减少现金的流通。完善的金融制度,方便、可*、安全的支付手段是B to C电子商务发展的基本条件。不难看出,影响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不单是网络带宽的狭窄、上网费用的昂贵、人才的不足以及配送的滞后,更重要的原因来自于信用制度不健全与人们的生活习惯。

配送是让商家和消费者都很伤脑筋的问题。网上消费者经常遇到交货延迟的现象,而且配送的费用很高。业内人士指出,我国国内缺乏系统化、专业化、全国性的货物配送企业,配送销售组织没有形成一套高效、完备的配送管理系统,这毫无疑问地影响了人们的购物热情。

在由电子商务引起的法律问题中,保护知识产权问题又首当其冲。由于计算机网络上承载的是数字化形式的信息,因而在知识产权领域(专利、商标、版权和商业秘密等)中,版权保护的问题尤为突出。

在电子商务中,传统商务交易中所采取的书面合同已经不适用了。一方面,电子合同存在容易编造、难以证明其真实性和有效性的问题;另一方面,现有的法律尚未对电子合同的数字化印章和签名的法律效力进行规范。

信息网络中的信息具有不稳定性或易变性,这就造成了信息网络发生侵权行为时,锁定侵权证据或者获取侵权证据难度极大,对解决侵权纠纷带来了较大的障碍。如何保证在网络环境下信息的稳定性、真实性和有效性,是有效解决电子商务中侵权纠纷的重要因素。

最后就是一些不规范的细节问题,例如目前网上商品价格参差不齐,主要成交类别商品价格最大相差40%;网上商店服务的地域差异大;在线购物发票问题大;网上商店对定单回应速度参差不齐;电子商务方面的法律,对参与交易的各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还没有进行明确细致的规定。

二、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用户协议

1、平台经营者的用户协议及其修改应至少提前30日公示,涉及消费者权益的,应当抄送当地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

2、用户协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3、(6)受我国法律管辖的约定及具体管辖地;

4、用户协议应合理提示交易风险和有关责任限制,不得免除自身责任,加重用户责任,排除用户的法定权利。

三、电子商务公司经营范围如何写

电子商务公司经营范围是指国家允许企业生产和经营的商品类别、品种及服务项目。

1、百货(日用百货、服装服饰、鞋帽、皮革制品、玩具、洗涤用品、化妆品、护肤用品、摄影器材、音响设备及器材、体育用品、成人用品等);

2、文化办公用品(纸制品、纸张、办公设备、办公耗材)等;

4、工艺品(工艺礼品、金银首饰、白银、银制品、珠宝)等;

5、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品)、化学试剂、化工百货等;

6、五金交电(家用电器、自行车、电动车、汽车用品、汽车饰品、汽配、汽摩配件、钢丝绳、阀门、管道配件、轴承等);

7、电子产品、通信设备、通讯器材(除卫星天线)、电讯器材、电讯电材、仪器仪表、电线电缆等;

8、机电设备及配件(电动工具、制冷设备、压缩机及配件、工量刀具)、机械设备及配件等;

9、电脑、计算机软件及配件、印刷制品等;

11、塑料制品(橡胶制品、塑料制品)、金属制品、玻璃仪器等;

12、建筑材料(金属材料、钢材、石材、黄沙、木材)、有色金属、黑色金属等;

13、装潢材料(水暖器材、卫生洁具、陶瓷制品)、建筑五金等;

14、家具(办公家具、家具用品等);

15、纺织品(纺织原料、纺织装饰面料、针纺织品等);

二、电子科技(计算机科技、科技)类

1、计算机软件硬件的开发及销售;

3、互联网工程施工、调试及维护;

4、互联网运营和推广,代理发布广告;

5、电子产品及配件的批发兼销售;

6、安防监控产品的销售、施工及技术服务;

8、办公机具及办公耗材的批发兼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8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章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第一条为了保障电子商务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电子商务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子商务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对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金融类产品和服务,利用信息网络提供新闻信息、音视频节目、出版以及文化产品等内容方面的服务,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鼓励发展电子商务新业态,创新商业模式,促进电子商务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推进电子商务诚信体系建设,营造有利于电子商务创新发展的市场环境,充分发挥电子商务在推动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构建开放型经济方面的重要作用。

第四条国家平等对待线上线下商务活动,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采取歧视性的政策措施,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第五条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网络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义务,承担产品和服务质量责任,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电子商务发展促进、监督管理等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商务的部门职责划分。

第七条国家建立符合电子商务特点的协同管理体系,推动形成有关部门、电子商务行业组织、电子商务经营者、消费者等共同参与的电子商务市场治理体系。

第八条电子商务行业组织按照本组织章程开展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推动行业诚信建设,监督、引导本行业经营者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第九条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本法所称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本法所称平台内经营者,是指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第十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

第十一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依照前条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在首次纳税义务发生后,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如实申报纳税。

第十二条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依法需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

第十三条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不得销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十四条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依法出具纸质发票或者电子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前款规定的信息发生变更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更新公示信息。

第十六条电子商务经营者自行终止从事电子商务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有关信息。

第十七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十八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的,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电子商务经营者向消费者发送广告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

第二十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按照承诺或者与消费者约定的方式、时限向消费者交付商品或者服务,并承担商品运输中的风险和责任。但是,消费者另行选择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第二十二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因其技术优势、用户数量、对相关行业的控制能力以及其他经营者对该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等因素而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第二十三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收集、使用其用户的个人信息,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不得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

电子商务经营者收到用户信息查询或者更正、删除的申请的,应当在核实身份后及时提供查询或者更正、删除用户信息。用户注销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立即删除该用户的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保存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有关电子商务数据信息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提供。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数据信息的安全,并对其中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二十六条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跨境电子商务,应当遵守进出口监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为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非经营用户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节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提示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依法办理登记,并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为应当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办理登记提供便利。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税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与纳税有关的信息,并应当提示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第二十九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发现平台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存在违反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证其网络安全、稳定运行,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保障电子商务交易安全。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发生网络安全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记录、保存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明确进入和退出平台、商品和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并保证经营者和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

第三十四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采取合理措施确保有关各方能够及时充分表达意见。修改内容应当至少在实施前七日予以公示。

平台内经营者不接受修改内容,要求退出平台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阻止,并按照修改前的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承担相关责任。

第三十五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

第三十六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据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对平台内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警示、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措施的,应当及时公示。

第三十七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其平台上开展自营业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不得误导消费者。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其标记为自营的业务依法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的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

第四十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销量、信用等以多种方式向消费者显示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对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第四十一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与知识产权权利人加强合作,依法保护知识产权。

第四十二条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有权通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将该通知转送平台内经营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因通知错误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恶意发出错误通知,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失的,加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平台内经营者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转送声明到达知识产权权利人后十五日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起诉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第四十四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及时公示收到的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通知、声明及处理结果。

第四十五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六条除本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服务外,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可以按照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为经营者之间的电子商务提供仓储、物流、支付结算、交收等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为经营者之间的电子商务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得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

资料来源:中小企业政策与维权网-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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