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似诈骗交易平台名单

老铁们,大家好,相信还有很多朋友对于疑似诈骗交易平台名单和P2P金砖平台诈骗平台现在怎么样了的相关问题不太懂,没关系,今天就由我来为大家分享分享疑似诈骗交易平台名单以及P2P金砖平台诈骗平台现在怎么样了的问题,文章篇幅可能偏长,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1. 被列入疑似电信诈骗高危人员,我那都去,好好的,怎么回事
  2. P2P金砖平台诈骗平台现在怎么样了
  3. 交易所平台诈骗能追回吗

一、被列入疑似电信诈骗高危人员,我那都去,好好的,怎么回事

被列入电信诈骗高危名单怎么办?被列入电信诈骗高危名单的,应尽快向有关部门查询是否曾卷入相关刑事案件。如果没有这种情况,请提交撤销申请。电信诈骗是指通过电话、网络、短信等手段,编造虚假信息,设置诈骗,对被害人实施远程、非接触式诈骗,诱使被害人赚钱或转账的犯罪行为。各种合法的服装和形式,以达到欺骗的目的,如冒充公安法律、商业公司制造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银行工作人员等机器。

二、P2P金砖平台诈骗平台现在怎么样了

爆料称金砖控股集团涉嫌非法集资实际控制人或身陷多起借贷纠纷

《爆料称金砖控股集团涉嫌非法集资实际控制人或身陷多起借贷纠纷》精选一

5家注册在不同地域的企业,却长期在同一网贷平台金盈所上高频率借款。更令人匪夷所思的是,经过多方调查发现这5家借款企业都与借款平台母公司存在疑似关联关系。

日前,一篇标题为“小心跑路!金砖控股集团又一庞氏骗局投资人资金安全毫无保障”的帖子引起《投资有道》杂志记者的注意。

金砖控股集团旗下的三个品牌,包括金砖财行、金盈所(北京金砖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银砖控股。三个品牌为金砖财行做线下客户P2P理财,金盈所做线上P2P,两家就是线上及线下的关系,每个月的盈利大致在2.1亿左右。而借款企业多为他们自己的公司(自融),其中包括广州仲林贸易,宁波科泉物资,青舟实业,上诉企业多债务缠身,并涉及多宗的银行诉讼,且有失信记录。集团实际控制人为郑永华,执行董事长林长茂,而这两位,在福建、上海,及其他各地,均有多宗银行借贷诉讼,融来的资金通过自融的公司进入实际控制人的私人账户。

这是蓄意抹黑,还是良心预警?需要特别提醒的是,金砖控股集团旗下品牌金砖财行是某知名财经栏目的独家冠名企业。

带着怀疑的态度,《投资有道》杂志记者展开了一系列的调查。

根据上述爆料信息,记者很快找到了金砖控股集团(全称为北京金砖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根据金砖控股集团的官方网站显示,该集团是一家聚合全产业链的综合产业集团,总部位于上海陆家嘴金融中心。旗下共有金砖财行、金盈所和鼎融控股三个品牌,去年9月份,金砖控股集团发布公告称,为适应行业发展,集团决定调整经营战略,将鼎融控股并入集团旗下另一家子品牌金砖财行。

在一系列的调查后,记者发现疑似金砖控股集团自融通道金砖控股集团旗下P2P平台金盈所。

同一企业长期在金盈所高频率借款

根据金盈所官方网站显示,目前该平台主要有金宝利、金票据、金利盈三大系列标的产品。截止目前,金盈所累计成交额已超过12亿,相比较而言,这样的规模在行业内并不算高。

然而,《投资有道》杂志记者却在这家小平台上发现了一些极不正常的现象。在金盈所已发布几千个标的中,涉及到的借款企业却少的可怜。而借款频率最高的企业分别是苏州涵川物资有限公司、武汉乾宏盛电力物资有限公司、杭州妙菡贸易有限公司、广州仲林贸易有限公司。事实上,自2016年9月至今,这5家企业在金盈所平台上反复借款均多达上百次。

据《投资有道》杂志不完全统计,自2017年2月23日至3月16日,在不到一个月时间内,苏州涵川在金盈所上至少有58次借款记录,借款金额也超过1100万。自3月7日至3月16日,仅仅10天的时间,杭州妙菡也分32次从金盈所借入640万。

其余3家借款企业的情况也和上述情况类似。

去年8月公布实施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中就规定,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显然,上述两家价款金额已经明显超出了最高100万元的规定。

那么,这5家企业为何能够长期在金盈所平台上借款呢?此外,这5家借款企业与金盈所是否存在不为人知的关系呢?

借款企业间关系“紧密”与金砖控股集团也“十分亲密”

记者查询工商注册信息得知,杭州妙菡注册时间为2009年6月3日,股东为吴绍荣和魏海峰。而魏海峰同时也是上海一景实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和股东。巧合的是,金砖控股集团股东吴衍新也同时担任上海一景实业有限公司的监事。

苏州涵川的法人及控股股东为雷林金。巧合的是,福建省缔鑫邦电力物资有限公司的股东也叫雷林金和魏海峰。

分别注册在苏州和杭州的两家公司的股东,同时出现在同一家企业股东名单中,且这两家企业还在同一网贷平台上借款,这未免太巧合了吧?难道这不应该引起广大投资人的警惕。

很多人或许会质疑,中国人口这么多,同名同姓也很正常。那么下面的巧合将会再一次发生。

还是根据工商注册信息得知,广州仲林的法人股东为李兵文。巧合的是,国梁实业(现名为国梁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也叫李兵文。

更巧合的是,上海力晔股份有限公司的副董事长也叫林兵文,而该公司的法人代表为徐文彪,监事为黄光华。最神奇的是金砖控股集团的全资子公司金砖(北京)国际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法人也叫徐文彪,监事也叫黄光华。

再来说说另一借款企业武汉乾宏盛,根据工商注册信息显示,该公司法人及股东为郑福伟,监事为林强。更加巧合的是,上海力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备案名单中也有一个叫林强的。

5家注册于不同地域的企业,却长期在金砖控股集团旗下网贷平台金盈所上高频率借款本已不寻常。5家借款企业的法人代表、股东或者监事却常常同名,此外,这5家借款企业与借款平台母公司金砖控股集团也存在疑似关联关系。

这些还不能够引起广大投资人的警惕吗?

根据工商注册信息显示,金砖控股集团成立于2015年4月16日,注册资本金为1亿,股东为郭政峰,吴衍新。在股权结构中并未发现郑永华的身影。与此同时,在金砖控股集团官方网站上,也并未发现郑永华的身影。

那么,爆料人为何要声称郑永华就是金砖控股集团的实际控制人呢?

就在这时一篇入驻搜狐公众平台的作者撰写的标题《金砖控股集团受邀参加2016陆家嘴论坛》消息引起记者的注意。

2016年6月12日,金砖控股集团董事长郑永华有幸受邀参加了当晚的专场论坛浦江夜话3,并发表主题为“绿色发展和普惠金融的中国战略:路径与政策”演讲。

此外,根据金盈所官方网站2016年10月10日发布的新闻动态显示:

2016年10月8日,在国庆假期后的第一天,金砖财行举行了热闹、盛大、隆重的乔迁庆典。金砖控股集团副总裁、金砖财行CEO徐峰及金砖控股集团董事长郑永华等高层领导共同为乔迁庆典剪彩。

一位金砖控股集团的市场人士也曾向记者证实郑永华就是他们的老板,实际控制人。

在中文裁判网上,《投资有道》杂志发现了一份诉讼判决书“(2015)沪一中民六(商)初字第137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金山支行诉上海宏迈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根据判决书显示:

2015年6月24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金山支行诉被告上海宏迈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迈公司)、被告郑永华、被告郑永杰、被告陈瑛及被告上海中强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强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另据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浙02民初527号显示:

2016年4月26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仑分行(以下简称中行北仑分行)为与被告宁波科泉物资供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泉公司)、启东海天蜃景滨海生态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天公司)、上海中强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强公司)、南通塘芦港滨海生态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塘芦港公司)、郑永华、黄春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而上述两份诉讼案件中的郑永华就是金砖控股集团实际控制人吗?会不会又是一次巧合罢了。

然而,《投资有道》杂志记者在金盈所官方网站上注意到3月15日金盈曾发布一款编号为“金商票2017S0296”理财产品,根据项目信息显示杭州科泉物资有限公司是本次借款的承兑企业。

根据工商注册信息显示,杭州科泉物资有限公司是上海科泉物资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而上海科泉物资有限公司股东就有上海中强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综合来看,上述两起借贷纠纷案件中涉及到的郑永华很有可能与金砖控股集团实际控制人郑永华是同一人。

《爆料称金砖控股集团涉嫌非法集资实际控制人或身陷多起借贷纠纷》精选二

国资在P2P领域是一个绝对敏感的话题,和平系、光大系问题不断,华宇系也公开自我打脸,此前我们还曾深扒过负面不断的中房系。而今天我们要说就是2016年以来颇为活跃的中商系。此前,据媒体统计,截止2016年年底,商业网点建设开发中心(以下简称中商中心)已经在P2P行业拥有了近10家子孙平台,势力不小。

三、交易所平台诈骗能追回吗

1、是否能够追回,要看具体情况。如果事发后及时报警,被追回的可能性还是比较大。能否追回被骗的钱,关键在于“钱是否存在”。犯罪嫌疑人被抓捕归案后,公安机关会在第一时间追缴赃款。如果可能,还可以在接到报案后冻结相关账户。如果赃款没有挥霍、或没有全部挥霍的,公安机关依法追缴后,会如数发还受害人。如果赃款被挥霍一空,犯罪人也没有经济能力偿还的,则无法追回。现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已出台打击网络诈骗的公告,将全力抓捕。

2、财物被骗要及时报案,公安机关经过审查确定立案的,通过侦查获取相关证据,以追究犯罪嫌疑人的法律责任。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3、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4、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5、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6、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7、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8、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9、《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10、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

11、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12、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及时进行侦查,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

关于疑似诈骗交易平台名单到此分享完毕,希望能帮助到您。

声明:本文内容来自互联网不代表本站观点,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41639.com/15_457015.html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