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省交易平台评价情况通报的问题并不复杂,但是又很多的朋友都不太了解...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对于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因此呢,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省交易平台评价情况通报的一些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个问题的分析吧!
本文目录
一、宝新能源股票最新情况通报
[2015-02-28](000690)宝新能源:董监事会决议公告
三,公司2014年度财务决算及利润分配预案
2014年度,公司实现净利润1,021,474,204. 98元,母公司实现净利润1,013,388
,295. 34元,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101,338,829.53元,加年初未分配利润893,964,
608. 76元,减去已分配股利517,983,750.00元,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1,288,030,32
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为:以2014年末总股本1,726
,612,5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 00元(含税),共计分配利润51
7,983,750. 00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本次不送红股也不进行资本公
四,公司201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六,公司董事会关于公司2014年度证券投资情况的专项说明
八,关于聘请公司2015年度审计单位的议案
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决议通过,拟继续聘请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为本公司2015年度审计单位,负责公司2015年度财务审计工作及内部控制审
计工作.有关报酬总额为人民币92万元.
九,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为子公司广东宝丽华电力有限公司短期
为确保子公司广东宝丽华电力有限公司满足梅县荷树园电厂正常生产经营的流
动资金需要,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和公司《
章程》,《对外担保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审议决定为
广东宝丽华电力有限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15亿元人民币的短期融资担保.
十,《广东陆丰甲湖湾电厂新建工程(2*1000MW)可行性研究报告》
十一,关于投资建设广东陆丰甲湖湾电厂新建工程(2*1000MW)的议案
为贯彻公司"产融结合,双轮驱动"的发展战略,实施新能源电力"1221"发展规划
,实现规模化扩张,公司拟投资建设广东陆丰甲湖湾电厂新建工程(2*1000MW).
本工程已经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广东陆丰甲湖湾
电厂新建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粤发改能电函[2015]590号)核准,将建设2台1000M
W超超临界燃煤发电机组,预计工程动态总投资88. 31亿元,其中项目资本金17.66亿
元由公司电力业务所产生的滚存利润及金融投资收益统筹解决,其余资金由银行贷
款解决.项目单位为陆丰宝丽华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工程预计2015年全面动工,201
7年建成投产.项目建成后,将以其形成的固定资产和电费收费权分别作为项目贷款
十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为陆丰宝丽华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广东陆
丰甲湖湾电厂新建工程(2*1000MW)提供贷款担保的预案
广东陆丰甲湖湾电厂新建工程(2*1000MW)计划将于2015年3月全面动工,根据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广东陆丰甲湖湾电厂新建工程项
目核准的批复》(粤发改能电函[2015]590号),工程动态总投资约88. 31亿元,其中项
目资本金约占总投资的20%,计17. 66亿元,由公司电力业务所产生的滚存利润及投资
收益统筹解决,其余资金由银行贷款解决.
本工程项目单位为公司全资子公司陆丰宝丽华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为确保陆
丰宝丽华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满足项目建设资金需求,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和公司《章程》,《对外担保制度》的有关规定,公
司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审议决定为陆丰宝丽华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广东陆丰
甲湖湾电厂新建工程(2*1000MW)项目贷款70. 65亿元人民币提供担保,并签署,办理
为优化债务结构,降低财务成本,保障公司未来发展资金需求,公司拟在银行间
债券市场发行中期票据,具体如下:
(一)公司拟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金额不超过10亿元人民币,期限
不超过5年的中期票据,并在注册额度有效期内,根据市场情况,利率变化及公司自
身需求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分期择机发行.
(二)本次中期票据的发行利率,根据公司信用评级状况,参考市场同期中期票据
发行情况,由公司和主承销商共同商定.
(三)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宁远喜先生在上述发行方案内全权决定和办
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市场情况变化决定发行时机,发行额度,发行期数,资金用途等与中期票
2,签署必要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发行申请文件,募集说明书,承销协议,各类公
3,办理必要的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办理有关的注册登记手续;
4,其他一切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必要行动.
本次中期票据尚需获得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接受注册.
十四,关于公司增加证券投资额度的议案
根据公司所处电力行业资金充裕的行业属性和实际经营状况,为充分利用公司
富裕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经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设立
全资子公司"广东宝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30,000万元人民币,从事对外
为贯彻实施公司"做大做强新能源电力,做精做优金融投资,产融结合,双轮驱动
"发展战略,充分发挥公司自有资金的运营效率,增强公司盈利能力,实现金融,电力
两大主业的良性互动发展.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公司拟在上述3亿元的
基础上,增加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的自有资金用于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申购,证
券回购,股票,定向增发等二级市场投资,债券投资,购买基金,信托产品,新三板交易
;不包含证券衍生品.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十五,关于投资兴建自用办公楼的议案
公司现有办公场所为租赁广东宝丽华服装有限公司90年代初所建大楼.随着公
司发展战略的快速推进及业务的迅速发展,为满足日益增加的人员及办公场所需求,
公司拟投资6亿元在编号A6地块(梅府国用[2014]第2790号)共91,316. 00㎡建设用地
上,建设自用办公楼,用于改善办公环境,吸引优秀人才,提升运营效率,满足公司长
十六,关于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十七,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十八,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5-2017年)》的议案
十九,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任期将届
满,董事会须进行换届选举工作.现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推举宁远喜,叶耀荣,
刘沣,邹孟红,丁珍珍,吴一帆,王再文,田轩,屈文洲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其中王再文,田轩,屈文洲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田轩,屈文洲为新增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十,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制定公司第七届独立董事津贴标准的议案
二十一,关于调整及聘任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因工作变动原因,林锦平先生不再担任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及公司其他一切职
务.公司总经理职务由董事长宁远喜先生兼任.
因工作变动原因,邹锦开先生不再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另有任用.
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议,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聘
任刘锐先生,刘正辰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同第六届董事会任期.
二十二,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第六届监事会任期即将届满,
监事会须进行换届选举.经监事会提名,推举邹锦开先生,温晓丹女士为公司第七届
第六届监事会监事李志贤先生因工作变动原因不再连任.
鉴于公司第五届监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于20
15年2月27日下午14: 00在公司二楼会议厅组织召开了职工代表大会2015年第一次会
会议选举陈志红女士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陈志红女士将与公司2
014年年度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两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任
二十三,关于召开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1,股东大会届次:2014年度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1)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2015年3月24日(星期二)下午14:30.
(2)网络投票的日期和时间:2015年3月23日~3月24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3月24日
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3月23
日下午15:00至2015年3月24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4,会议召开的方式: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
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
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
表决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会议审议事项:公司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以及公司2014年度财务决算及利润分配方案等事项.
[2015-02-28](000690)宝新能源:召开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司定于2015年3月24日以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股东大会,会
议审议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公司2014年度财务决算及利润分配方案等事
[2015-02-28](000690)宝新能源:2014年年度报告主要财务指标及分配预案
二,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元(含税)
二、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理机构进场交易行为评价管理办法
(吉公资发〔2022〕22号,2022年7月18日印发)
为规范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交易行为,提高代理机构业务水平,维护交易平台运转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评价办法以分值量化的方式对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场交易行为进行评价,评价的内容包括遵纪守规、服务标准、行为规范等。
第二条本评价办法采用计分制,评价结果在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省交易中心)网站发布,同时向吉林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处和行政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第三条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实行分档扣分:
1.未按要求办理项目注册的(即提交信息有误的),扣2分;
2.同一项目在发布招标(变更)公告前,无正当理由变更开、评标场地两次以上的,扣3分;
3.因招标人(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原因未及时变更或者取消已预约的开、评标场地的,扣5分;
4.招标公告载明的开、评标时间与实际预约的开、评时间不一致的,扣10分;
6.未熟练掌握电子化操作,业务流程发生三次及以上人为操作错误被退回的,扣2分;
7.设定的交易公告期限、报名和获取交易文件、澄清答疑、更正和延长截止时间或者调整开评标日期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扣2分;
8.因工作失误,发布交易公告的同时没有上传招标采购文件的,扣5分;
9.未向省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报备收取样品、现场演示或讲解需求的,扣5分;
10.工作人员未佩戴身份标识牌的,扣1分;
11.售卖标书人员未签到、迟到、早退或者扎堆闲聊、躺卧休息、吃东西、玩游戏、抽烟、喧哗、违规用电的扣1分,未按规定接受投标报名或推诿刁难、无故不接受报名的,扣10分;
12.开标工作人员未在开标截止时间前15分钟到达开标现场的,视情形扣3~15分;
13.未将进入评标区人员信息及时录入到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系统的,扣3分;
14.因工作失误造成电子化交易项目无法正常开展网上开评标工作(需要运维人员进场维护的),扣5分;
15.评标工作人员未携带身份证不能正常进入评标区的,扣5分;
16.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进场开展交易活动的,扣30分;
17.组织开评标过程中存在带有倾向性解释或说明的,扣10分;
18.限制评审专家独立开展评审活动,或不合理要求评审专家加快评审进度的,扣10分;
19.私自携带电子设备进入评标区的,扣15分;
20.未经批准擅自出入评标区的,扣10分;
21.评标区内、外人员私自联系的,扣10分(评标区内、外人员确需联系的,需在服务人员或者监督员的监督下进行);
22.不遵守评标区管理规定,不服从省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指导,不爱护设备设施,破坏环境和秩序,未在指定的区域工作和休息,随意走动、串岗、大声喧哗、吸烟等行为的,扣10分;
23.未按要求正确提交监督员申请或者评标专家抽取单的,扣5分;
24.擅自修改、删除、破坏计算机评标软件和数据的或者擅自使用复印设备、带走相关资料的,扣10分;
25.未按规定提出延时申请的,扣5分;
26.发布各类公告、公示时,未按“错敏词检验系统”提示进行修改被相关部门检测出问题的,视情形扣5~20分;
27.开、评标结束后未将开、评标室物品摆放整齐、关闭电子设备的,扣2分,同时损坏物品照价赔偿;
28.未按照有关规定退付样品及其他资料,影响省交易中心场地秩序的,视情形扣5~10分;
29.未按有关规定发布中标(成交)公示或废标(终止)公告的,视情形扣5~10分;
30.因故需要组织重新评审或复议,未按照规定组织实施,需要运维人员或省交易中心经办人手工协助的,扣5分;
31.项目确定进场交易后30天内未能发布公告,且未向省交易中心项目经办人提供说明澄清材料的,扣5分;
32.代理机构积极配合宣传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各项改革措施及创新成果并取得良好效果的,省交易中心确认后每次加5分;
33.代理机构主动向省交易中心书面提出合理化意见、创新性建议并被采纳推广实施的,每项加5分;
34.一个记分周期内,代理机构完成的招标(采购)项目总量累积超过5项(按项目注册或下达状态计算,同一项目分包实施的不重复计算),加2分;超过10项的,加5分;超过20项的,加10分;超过50项的,加20分,超过100项的,加30分;
35.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能积极主动参与在线学习培训(包括日常学习、模拟测试等),同时定期参与省交易中心组织的培训测试,连续三次以上测试成绩均为优秀的,视情形加3~8分。
最终加分情况同相应记分周期汇总统计结果一并公示。
第四条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省级交易平台出现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省交易中心将暂停为其服务。
第五条对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进场行为规范进行周期评价,每个评价周期为一年。在一个评价周期内,每个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最初自动赋予100分,根据第三条所列情形累计扣除,最终所剩分数即所得分数,最低分数为0分。在一个评价周期内没有开展交易活动的代理机构,不对其进行评价,在下一个评价周期开始时自动赋予100分。
得分75分以下60分以上的代理机构,必须参加省交易中心组织的进场交易人员培训及考核。
得分60分以下的代理机构,必须参加省交易中心组织的进场交易人员培训及考核,且参加人数应当占本单位在系统中注册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培训期间省交易中心暂不受理其新增项目。
得分85分以下的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准进入省交易中心评标区,直至通过省交易中心组织的相关考核。
第六条按照行为规范评价规定暂停进场交易的代理机构已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并进入省交易中心受理登记的项目(以交易平台“项目注册”或“任务接受”通过的时间为依据),仍可依法继续组织实施。
第七条评价周期期满仍处于暂停状态的代理机构,在规定期限结束后再行开展代理业务。一个评价周期内处于暂停状态的从业人员必须参加考核通过后方能开展新的代理业务,即便其离职再入职其他代理机构,暂停状态也维持不变。
第八条代理机构无正当理由拒不按要求参加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或省交易中心组织的培训、会议、汇报等各类活动,将酌情处理并予以通报;发生冒用他人身份实施具体招标(采购)项目的,将暂停相关涉及人员交易活动。
第九条代理机构被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处以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的,省交易中心将根据其违规情节的严重程度,要求其按照行为规范参加培训、考核及整改或禁止参加交易采购活动。
第十条禁止进入省交易中心开展代理活动的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开展业务学习,切实提高执业能力,并在评价周期内及时参与省交易中心组织的考试。
第十一条代理机构诚信评价结果和不良记录将纳入省交易中心诚信评价信息系统进行统一管理和运用,建立健全信用管理体系。
第十二条上述规范的评价及培训考核工作由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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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对于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1、第一条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制定本办法。
2、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服务和监督管理。
3、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4、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5、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坚持电子化平台的发展方向,遵循开放透明、资源共享、高效便民、守法诚信的运行服务原则。
6、第五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利用信息网络推进交易电子化,实现全流程透明化管理。
7、第六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统筹指导和协调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相关工作。
8、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或政府指定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指导和协调等相关工作。
9、各级招标投标、财政、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等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10、第七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各领域统一的交易规则,以及省级人民政府颁布的平台服务管理细则。
11、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应当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12、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推进其他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纳入统一平台。纳入平台交易的公共资源项目,应当公开听取意见,并向社会公布。
13、第九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开放对接各类主体依法建设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和政府有关部门的电子监管系统。
14、第十条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根据交易标的专业特性,选择使用依法建设和运行的电子交易系统。
15、第十一条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依法需要评标、评审的,应当按照全国统一的专家专业分类标准,从依法建立的综合评标、政府采购评审等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6、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专家实施监督管理。
17、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跨区域选择使用专家资源。
18、第十二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按照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设施标准,充分利用已有的各类场所资源,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必要的现场服务设施。
19、市场主体依法建设的交易场所符合省级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可以在现有场所办理业务。
20、第十三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制度,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平台平稳运行。
21、第十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服务内容、服务流程、工作规范、收费标准和监督渠道应当按照法定要求确定,并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向社会公布。
22、第十五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推行网上预约和服务事项办理。确需在现场办理的,实行窗口集中,简化流程,限时办结。
23、第十六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将公共资源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交易过程信息、成交信息、履约信息等,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除外。
24、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无偿提供依法必须公开的信息。
25、第十七条交易服务过程中产生的电子文档、纸质资料以及音视频等,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归档保存。
26、第十八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以下活动:
27、(一)行使任何审批、备案、监管、处罚等行政监督管理职能;
28、(二)违法从事或强制指定招标、拍卖、政府采购代理、工程造价等中介服务;
29、(三)强制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平台交易;
30、(四)干涉市场主体选择依法建设和运行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
31、(五)非法扣押企业和人员的相关证照资料;
32、(六)通过设置注册登记、设立分支机构、资质验证、投标(竞买)许可、强制担保等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市场主体进入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
33、(七)违法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到场办理相关手续;
34、(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35、第十九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提供公共服务确需收费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根据平台运行服务机构的性质,其收费分别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按照本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36、第二十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发现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保留相关证据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37、第二十一条各级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资质资格、信用奖惩、项目审批和违法违规处罚等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并通过相关电子监管系统交换至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38、第二十二条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依托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记录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市场主体和专家信用信息,并通过国家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实现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和动态更新。
39、第二十三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建立国家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与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有关部门建立的电子系统互联互通,实现市场主体信息、交易信息、行政监管信息的集中交换和同步共享。
40、第二十四条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搭建全行政区域统一、终端覆盖市县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对接国家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有关部门建立的电子系统,按照有关规定交换共享信息。有关电子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系统应当分别与国家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系统、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对接和交换信息。
41、第二十五条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应当分别与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系统、信用信息共享系统对接,交换共享公共资源交易相关信息、项目审批核准信息和信用信息。
42、第二十六条市场主体已经在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登记注册,并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实现信息共享的,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不得强制要求其重复登记、备案和验证。
43、第二十七条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应当支持不同电子认证数字证书的兼容互认。
44、第二十八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在公共资源交易数据采集、汇总、传输、存储、公开、使用过程中,应加强数据安全管理。涉密数据的管理,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45、第二十九条各级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46、对利用职权违规干预和插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国家机关或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依纪依法予以处理。
47、各级审计部门应当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依法开展审计监督。
48、第三十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管系统,实现对项目登记,公告发布,开标评标或评审、竞价,成交公示,交易结果确认,投诉举报,交易履约等交易全过程监控。
49、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其对接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应当实时向监管系统推送数据。
50、第三十一条建立市场主体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事前信用承诺制度,要求市场主体以规范格式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并纳入交易主体信用记录,接受社会监督。
51、第三十二条各级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公共资源交易主体信用信息作为市场准入、项目审批、资质资格审核的重要依据。
52、建立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等部门联合惩戒机制,对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有不良行为记录的市场主体,依法限制或禁止其参加招标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53、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相关信息与同级税务机关共享机制,推进税收协作。
54、第三十三条各级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运用大数据技术,建立公共资源交易数据关联比对分析机制,开展监测预警,定期进行效果评估,及时调整监管重点。
55、第三十四条各级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联合抽查机制,对有效投诉举报多或有违法违规记录情况的市场主体,加大随机抽查力度。
56、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有权查阅、复制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关文件、资料和数据。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当如实提供相关情况。
57、第三十五条建立由市场主体以及第三方参与的社会评价机制,对所辖行政区域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提供公共服务情况进行评价。
58、第三十六条市场主体或社会公众认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依法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59、第三十七条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加强自律管理和服务。
60、第三十八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未公开服务内容、服务流程、工作规范、收费标准和监督渠道,由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61、第三十九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禁止性规定的,由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2、第四十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给予处罚,并予以公示。
63、第四十一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在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公开、交换、共享信息的,由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64、第四十二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限制市场主体建设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对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的,由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65、第四十三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依法应当保密的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的,由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6、第四十四条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未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省交易平台评价情况通报的内容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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