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关于省复垦指标交易平台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土地指标交易政策的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
一、耕地指标交易管理办法
1、第一条为加强耕地储备指标交易管理,全面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第二条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土地整理储备机构进行耕地储备指标交易适用本办法。
3、本办法所称耕地储备指标,是指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新增的,经验收确认并经国土资源部备案后可用于耕地占补平衡的补充耕地指标。
4、本办法所称耕地储备指标交易,是指按照本办法以出售和购买等方式转让和受让耕地储备指标的行为。
5、第三条市土地交易机构负责履行耕地储备指标交易服务职能,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储备指标公开交易活动,是市级耕地储备指标交易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市级交易机构)。
6、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广州土地交易机构作为省级耕地储备指标交易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省级交易机构),负责组织跨市级行政区域的耕地储备指标公开交易活动。省人民政府对耕地储备指标交易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省级和市级交易机构接受同级人民政府监察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8、第四条耕地储备指标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9、第五条省级交易机构组织跨市级行政区域的耕地储备指标公开交易活动应当通过网上公开竞价方式确定成交单位。
10、市级交易机构组织耕地储备指标公开交易活动,除可通过网上公开竞价方式确定成交单位外,也可通过公开挂牌方式确定成交单位。
11、第六条市、县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取得的耕地储备指标在确保本地区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和耕地占补平衡的情况下可以有偿转让给其他市、县用于耕地占补平衡。
12、耕地储备指标跨县级行政区域交易需经县人民政府同意,跨市级行政区域交易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13、耕地储备指标转让后,受让方不得将耕地储备指标再次转让。
14、第七条指标交易机构应当建立以下工作制度:
15、广州市拟订的涉及跨市级行政区域的耕地储备指标交易的工作制度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16、第八条跨市级行政区域交易耕地储备指标的,交易价格不得低于县和县级市辖区耕地开垦费缴纳标准。在市行政区域内交易耕地储备指标的,交易价格最低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7、第九条耕地储备指标公开交易服务费标准,按照“按宗收取、费用合理”的原则,由省物价主管部门会同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18、第十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土地整理储备机构出售或者购买耕地储备指标的,应当委托省、市级交易机构发布耕地储备指标出售或者购买公告。其中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县土地整理储备机构拟跨县级行政区域出售或者购买耕地储备指标的,应当同时提交当地县人民政府同意出售或者购买的文件。跨市级行政区域出售或者购买耕地储备指标的,应当同时提交当地市人民政府同意出售或者购买的文件。
19、接受委托的指标交易机构应当在接受委托后3个工作日内将包含拟出售或购买的耕地储备指标相关信息的公告在交易场所和互联网发布。
20、省级、市级交易机构不得将拟通过网上公开竞价或公开挂牌方式交易的耕地储备指标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不得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
21、第十一条耕地储备指标交易公告期限为20天。公告有效期内接受符合要求的单位报名,竞价时间为公告有效期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
22、通过省级和市级交易机构发布的出售指标公告,拟购买耕地储备指标的单位可以报名,并应当按照要求提交市或县人民政府同意购买的文件。
23、通过省级和市级交易机构发布的购买指标公告,持有本行政区域内耕地储备指标的单位可以报名,并应当在报名时提交市或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指标合法性和真实性审查的文件,按照要求同时提交市或县人民政府同意出售的文件。
24、第十二条能够满足公告交易条件的单位均可在公告有效期内报名,报名时应当交纳交易保证金,保证金数额按照公告交易数量与耕地储备指标交易价格最低标准乘积的百分之一确定。若在交易公告期限内,无符合条件单位报名的,指标交易机构应当公告提示本次交易中止。
25、交易中止期间,指标交易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启动交易程序,中止满一年没有重新启动交易的,应当公告提示交易终止。委托单位申请终止交易的,指标交易机构应当公告提示本次交易终止。
26、第十三条购买方以公开挂牌和网上公开竞价方式购买耕地储备指标的,按照以下方式确定能否成交:
27、(一)在规定期限内只有一个竞卖人,且报价不高于公告最高价的,则此次交易成交;
28、(二)在规定期限内有两个以上竞卖人的,允许多次报价,报价最低者取得成交资格;报价相同且高于按照本办法确定的交易最低价的,由先报价者获得成交资格;
29、(三)在规定期限内有两个以上竞卖人且报价均为按照本办法确定的交易最低价的,则以摇号方式确定成交方。
30、报价以报价单为准。报价高于公告最高价和低于按照本办法确定的交易最低价的为无效报价。
31、第十四条出售方以公开挂牌和网上公开竞价方式出售耕地储备指标的,按照以下方式确定能否成交:
32、(一)在规定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且报价不低于公告最低价的,则此次交易成交;
33、(二)在规定期限内有两个以上竞买人的,且报价均为公告最低价的,则以摇号方式确定成交方;
34、(三)在规定期限内有两个以上竞买人的,允许多次报价,报价最高者取得成交资格;多次报价后,报价相同且高于公告最低价的,由先报价者获得成交资格。
35、报价以报价单为准。报价低于公告最低价的为无效报价。公告最低价不得低于按照本办法确定的交易最低价。
36、第十五条耕地储备指标交易公告发出后,在有关单位报名并报价后,除因不可抗力或司法裁判等特殊原因外,不得对公告内容作出修改、中止或终止交易程序。
37、第十六条耕地储备指标成交方确定后,由指标交易机构与指标交易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并将成交具体信息在交易平台上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38、单位和个人对成交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间向指标交易机构提出,指标交易机构应当在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作出答复。指标交易机构经调查认为指标交易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和违规行为的,报同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宣布成交结果无效;涉及跨地级以上市耕地储备指标交易的,报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39、第十七条成交结果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异议不成立的,成交双方应当在成交结果公示期满,或指标交易机构作出异议不成立答复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订书面耕地储备指标交易合同。
40、耕地储备指标交易合同应当使用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合同标准文本。
41、第十八条跨市级行政区域交易耕地储备指标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在合同签订后通过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逐级申请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跨县级行政区域交易耕地储备指标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在合同签订后通过所在地的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42、申请审核确认应当提供下列材料:确认申请书(应包含经县或市人民政府同意字样),耕地储备指标交易合同(复印件),交易的耕地储备指标信息等。
43、省、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在收到交易双方的确认申请后10个工作日之内向双方出具指标交易确认文件。
44、第十九条耕地储备指标交易后,耕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耕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补充耕地的保护和管理。
45、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补充耕地的用途管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跟踪做好补充耕地的种植管理。
46、第二十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耕地储备指标管理台账,对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增加耕地储备指标和用于耕地占补平衡核减耕地储备指标,以及因交易耕地储备指标而增加和减少耕地储备指标及时进行登记。
47、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转让耕地储备指标的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按有关规定用于耕地开发、耕地保护、异地造林、农田林网等支出。
48、第二十二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拟转让的耕地储备指标是否已使用、面积是否准确、备案信息是否取得、是否可用于耕地占补平衡等进行审查,并对拟转让的耕地储备指标有关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49、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成交结果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0、(一)参加耕地储备指标网上交易活动的单位提供虚假资料骗取成交的;
51、(二)参加耕地储备指标网上交易活动的单位互相串通,操纵指标交易活动的;
52、(三)指标交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和利用技术手段为有关单位骗取成交。
53、第二十四条耕地储备指标成交结果,除因不可抗力或司法裁判等特殊原因外,受让方和转让方必须予以认可,任何一方不得无故拒签合同。对无故拒签合同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应当将其列入不良信誉记录名单,予以公告,两年内不得参与耕地储备指标交易活动。
54、第二十五条省、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指标交易机构应当设立举报或投诉电话、信箱,接受单位和个人对耕地储备指标交易中违法、违纪和违规行为的检举、投诉。
55、第二十六条国有单位购买耕地储备指标的,参照本办法办理。
56、第二十七条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市范围内耕地储备指标交易的具体规定。
57、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58、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3年2月1日起实施。
二、土地指标交易政策
1、土地指标的新政策将土地指标易地使用行为分为指标交易和指标调剂,指标交易适用于所有建设项目,各市、县可通过全省土地指标交易平台,将本级储备的土地指标在全省范围内跨县级行政区域公开竞价交易使用;指标调剂适用于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省级以上重大转型项目,省政府作为调剂主体,将各级储备的土地指标跨行政区域有偿限价调剂使用。同时,《交易办法》将调剂及交易的土地指标分为补充耕地指标、新增耕地节余指标、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其中前两类都分别包含新增耕地面积、新增粮食产能值及新增水田面积指标。
2、法律依据:《山西省土地指标交易调剂暂行办法》
3、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指标,包括以下类型:
4、(一)补充耕地指标,是指通过实施土地整治项目产生的可用于占用耕地的非农建设项目补充耕地的指标,包含新增耕地面积、新增粮食产能值及新增水田面积子指标。
5、(二)新增耕地节余指标,是指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增减挂钩”)拆旧区复垦、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等各种途径形成的新增耕地节余指标,包含新增耕地面积、新增粮食产能值及新增水田面积子指标。
6、(三)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是指全省各贫困县经批准实施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拆旧复垦区所复垦耕地面积(周转指标)扣除项目区用于农民安置等用地指标后节余的增减挂钩指标。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指标交易,是指市、县级人民政府通过山西省土地指标交易平台,将本级储备的土地指标在省域内跨市、县行政区域公开竞价交易使用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土地指标调剂,是指省人民政府为保障省级(含,下同)以上重大转型项目、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落实占补平衡,将省、市、县各级储备的部分土地指标跨行政区域有偿限价调剂使用的行为。具体工作由省自然资源厅承办。
三、广东省拆旧复垦交易第几批了
广东2019年第二期(总第四期)拆旧复垦指标交易在广州复垦指标网上交易平台顺利成交,共交易指标1508.6312亩,成交金额7.69亿元。
本次交易共出售复垦指标1508.6312亩,分别来源于韶关市、梅州市和茂名市。根据《广东省农村建设用地拆旧复垦管理办法(试行)》,本次交易采取竞价方式,起始价为50万元/亩。经过竞价,广州市增城区以51万元/亩的单价竞得全部出售指标。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省自然资源厅于2018年11月13日印发实施了《广东省农村建设用地拆旧复垦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现将《办法》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部署,妥善解决农村旧住宅、废弃宅基地、空心村等农村建设用地闲置问题,助力支持脱贫攻坚和美丽乡村建设,省政府于今年1月15日印发了《广东省全面推进拆旧复垦促进美丽乡村建设工作方案(试行)》(下称《方案》)。《方案》明确原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制定具体拆旧复垦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操作程序,指导拆旧复垦工作实施,细化工作流程和部门分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方案》,结合我省实际,省自然资源厅起草了《办法》。《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后,由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实施。
二、哪些建(构)筑物可以纳入拆旧?
拆旧工作应当根据村庄规划统筹安排,考虑到目前村庄规划尚未全覆盖的实际情况,《办法》明确尚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可根据本村建设用地优化布局要求统筹安排。在此基础上,《办法》进一步明确了不得纳入拆旧范围的情形:一是为加强拆旧复垦工作中的文物保护,对已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和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近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建筑群,以及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风貌区、传统村落或者地名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内的建筑不纳入拆旧范围;二是为保障收益主体的准确性以及收益分配的合理性,对权属有争议,对权利依法受到限制、已签订买卖合同、正在办理转移登记、权属有争议的建(构)物不纳入拆旧范围。需要注意的是,大部分的情况下拆旧后的土地都会继续实施复垦,因此,对于计划纳入复垦项目的土地,应当同时审核是否具备纳入复垦范围的条件。
纳入复垦范围的土地首先要属于农村建设用地,主要依据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数据和实地核实进行判断。随着城镇化进一步发展,许多的村庄已经纳入了城市开发范围,为避免土地复垦后短期内又要重新开发建设,《办法》规定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边界内、已公告拟征地拆迁范围土地不纳入复垦范围。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提高工作效率,《办法》尽量简化项目审批程序,拟复垦为园地、林地、草地等农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编制立项审批表,同时提交复垦建设用地情况汇总表,报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立项。对条件较好拟复垦为水田等耕地的,按照《广东省垦造水田实施方案》(粤府函〔2017〕272号)、《广东省垦造水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粤国土资耕保发〔2018〕4号)办理。
五、复垦项目规划设计审批有什么要求?
项目立项后,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复垦项目规划设计书,并在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和所在村民小组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公示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将复垦项目规划设计书报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由县级自然资源会同财政主管部门联合审批规划设计书。复垦项目规划设计书应包括规划设计文本、表格、图件和投资预算书。投资预算书应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的通知》(财综〔2011〕128号)和省有关规定进行编制,上述规定中没有明确的,可按当地水利工程、建筑工程有关标准编制。县级自然资源、财政部门在批准规划设计书时可以一并批准项目预算。
六、复垦项目验收有什么程序和要求?
复垦项目竣工后,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项目规划设计书和复垦相关标准要求,组织有关专家和同级农业农村、林业、财政等相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验收结果在乡镇人民政府及所在村委会、村民小组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7日。经公告无异议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乡镇人民政府核发验收文件并在复垦监测系统报备。复垦项目验收备案后,省统一配发项目备案号,纳入复垦指标管理。建设用地复垦形成的农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 1036-2013)中对应东南沿海山地丘陵区园地、林地、草地等类型的复垦控制标准,同时,还要符合《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18)的相关要求。
七、为什么要对拆旧复垦成本进行控制?
拆旧复垦涉及工程施工作业,势必会产生成本,为充分调动乡镇政府及农民的积极性,《办法》明确拆旧费用和复垦成本可在复垦指标交易所得中扣除。为避免过高的拆旧复垦成本导致农民收益受损,结合我省往年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临时用地复垦等土地整治项目支出的实际情况,规定拆旧费用不得超过2万元/亩,复垦为非耕地的农用地时,复垦费用不得超过3万元/亩。在编制项目收益分配明细时,拆旧、复垦分别按照2万元/亩、3万元/亩的标准列入成本,实际发生费用低于此标准的,结余资金由乡镇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用于拆旧复垦工作。对于复垦为水田等耕地的,复垦成本超过3万元的部分,从耕地储备指标收益中列支。
跨县(市、区)复垦指标交易一律通过广州耕地储备指标交易中心设立的交易平台进行,实行网上公开交易。为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办法》省去了以往常见的交易模式中签成交合同、确认书等环节,交易双方可以直接通过网上完成交易。需要出售、购买复垦指标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分别向交易中心提出交易申请,交易中心根据出售和购买复垦指标申请情况,原则上每月组织一次交易活动,并在交易活动前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告,公告期满后下一个工作日,按照既定交易规则确定成交,并在交易平台公示成交信息,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异议不成立的,由交易中心将付款信息告知成交双方,成交的购买方在收到付款信息30日内缴清指标价款。成交双方要及时将指标价款收支情况报送交易中心,交易中心在同一批次交易价款收支情况齐备后5个工作日内,在交易平台及省自然资源厅的门户网站公告成交结果。未成交的复垦指标购买申请和出售申请自动转入下期交易,避免反复递交申请材料,节约行政成本。考虑到县(市、区)政府是复垦指标购买和出售主体,如果同一县(市、区)政府实施了拆旧复垦同时又有指标需求,可能出现该政府既是购买主体也是出售主体的情况,因此,允许县(市、区)政府通过县级土地交易机构以公开交易方式收购行政区域内拆旧复垦形成的复垦指标,收购价格不得低于省确定的复垦指标交易最低保护价。
九、复垦指标交易后的收益如何分配?
结合《方案》,复垦指标交易价款中按规定扣除拆旧复垦成本后的净收益,按5%、5%、15%、75%的比例分配给县级财政、镇级财政、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拆旧复垦成本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复垦指标交易最低保护价的10%从复垦指标交易价款中提取的地级以上市统筹资金,列入拆旧复垦成本,按照目前省政府批准的复垦指标交易最低保护价50万元/亩计算,目前地级以上市统筹资金为5万元/亩,这部分资金将由地级以上市统筹用于所在地区的脱贫攻坚和美丽乡村建设;二是拆旧、复垦的实施费用,分别按2万元/亩、3万元/亩列入成本,实际发生费用低于此标准的,结余资金由乡镇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用于拆旧复垦工作。
十、复垦指标收益的使用有何要求?
《方案》中明确县、镇级土地所有权人获得的复垦指标收益应当全部用于美丽乡村建设,考虑到当前正处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关键时期,且相当部分的拆旧复垦工作将在省定贫困村和欠发达地区开展,为进一步加大拆旧复垦对脱贫攻坚的支持力度,《办法》明确,县、镇人民政府获得的复垦指标收益全部用于所在地区脱贫攻坚和美丽乡村建设,不得挪作他用。从实践来看,土地所有权人所获的收益资金总量较大,如果能够合理安排使用,对美丽乡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加强对土地所有权人收益资金使用的引导和监管很有必要。因此,《办法》明确土地所有权人收益采取村账镇管模式,统筹安排用于美丽乡村建设,发挥综合效益。
实行经营性用地出让与全省农村建设用地拆旧复垦挂钩制度,省政府工作方案已明确的珠三角地区9个地级以上市(不含龙门等9个县市)出让商业、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不含“三旧”改造用地)的,必须购买复垦指标。除与经营性用地出让挂钩外,各地取得的复垦指标还可安排城镇新增建设用地,按照所在地区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审批规定和程序单独组卷办理报批手续,并按要求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义务。根据国家有关增减挂钩政策,报批时不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拓展资料】复垦腾退的建设用地规模如何处理?
在本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时,我省部分地区由于建设用地规模不足而安排了部分建设用地复垦区。为促进规划目标实现,缓解省回填复垦区的压力,《办法》明确,通过省交易平台进行公开交易的,指标成交后,复垦地块的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的60%由省统一收回另行安排使用,剩余的40%纳入实施拆旧复垦的所在县(市、区)预留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统计和使用。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现状城乡建设用地已突破规划目标的,按照《办法》取得的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应安排不少于50%用于落实复垦区。位于复垦区的建设用地复垦后,由于地上没有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因此也不涉及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的收回和使用问题。
关于省复垦指标交易平台的内容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声明:本文内容来自互联网不代表本站观点,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41639.com/15_458859.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