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铁们,大家好,相信还有很多朋友对于碳交易平台的机制和碳交易市场的运行机制是怎样的的相关问题不太懂,没关系,今天就由我来为大家分享分享碳交易平台的机制以及碳交易市场的运行机制是怎样的的问题,文章篇幅可能偏长,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一、碳交易的机制
碳交易机制就是规范国际碳交易市场的一种制度。碳资产,原本并非商品,也没有显著的开发价值。然而,1997年《京都议定书》的签订改变了这一切。
按照《京都议定书》规定,到2010年,所有发达国家排放的包括二氧化碳、甲烷等在内的6种温室气体的数量,要比1990年减少5.2%。但由于发达国家的能源利用效率高,能源结构优化,新的能源技术被大量采用,因此本国进一步减排的成本高,难度较大。而发展中国家能源效率低,减排空间大,成本也低。这导致了同一减排量在不同国家之间存在着不同的成本,形成了价格差。发达国家有需求,发展中国家有供应能力,碳交易市场由此产生。清洁发展机制(CDM)、排放贸易(ET)和联合履约(JI)是《京都议定书》规定的3种碳交易机制。除此之外,全球的碳交易市场还有另外一个强制性的减排市场,也就是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ETS)。这是帮助欧盟各国实现《京都议定书》所承诺减排目标的关键措施,并将在中长期持续发挥作用。
在这两个强制性的减排市场之外,还有一个自愿减排市场。与强制减排不同的是,自愿减排更多是出于一种责任。这主要是一些比较大的公司、机构,出于自己企业形象和社会责任宣传的考虑,购买一些自愿减排指标(VER)来抵消日常经营和活动中的碳排放。这个市场的参与方,主要是一些美国的大公司,也有一些个人会购买一些自愿减排指标。
美国环保协会中国项目负责人张建宇认为,对于中国企业来说,自愿减排是必须经过的道路。原因是我们的企业越来越国际化,许多国家可以通过市场运作机制对我们的企业提出减排要求。这时候我们的企业怎么达到要求呢?购买自愿减排量,可能是这些企业将来降低碳足迹的一种选择。
为达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全球温室气体减量的最终目的,前述的法律架构约定了三种排减机制:
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
联合履行(Joint Implementation,JI)
排放交易(Emissions Trade,ET)
这三种都允许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国与国之间,进行减排单位的转让或获得,但具体的规则与作用有所不同。
《京都议定书》第十二条规范的“清洁发展机制”针对附件一国家(发展中国家)与非附件一国家之间在清洁发展机制登记处(CDM Registry)的减排单位转让。旨为使非附件一国家在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进行减排,并从中获益;同时协助附件一国家透过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活动获得“排放减量权证”(Certified Emmissions Reduction,CERs,专用于清洁发展机制),以降低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承诺的成本。
《京都议定书》第六条规范的“联合履行”,系附件一国家之间在“监督委员会”(Supervisory Committee)监督下,进行减排单位核证与转让或获得,所使用的减排单位为“排放减量单位”(Emission Reduction Unit,ERU)。联合履行详细规定于第16/Cp.7号决定“执行《京都议定书》第六条的指南”。
《京都议定书》第十七条规范的“排放交易”,则是在附件一国家的国家登记处(National Registry)之间,清除单位”(Removal Unit,RMUs)等减排单位核证的转让或获得。
二、碳交易市场的三种机制
为达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全球温室气体减量的最终目的,前述的法律架构约定了三种排减机制:
1、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
2、联合履行(Joint Implementation,JI)
3、排放交易(Emissions Trade,ET)
这三种都允许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国与国之间,进行减排单位的转让或获得,但具体的规则与作用有所不同。
《京都议定书》第十二条规范的“清洁发展机制”针对附件一国家(开发中国家)与非附件一国家之间在清洁发展机制登记处的减排单位转让。旨为使非附件一国家在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进行减排,并从中获益;同时协助附件一国家透过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活动获得“排放减量权证”(专用于清洁发展机制),以降低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承诺的成本。
《京都议定书》第六条规范的“联合履行”,系附件一国家之间在“监督委员会”监督下,进行减排单位核证与转让或获得,所使用的减排单位为“排放减量单位”。联合履行详细规定于第16/Cp.7号决定“执行《京都议定书》第六条的指南”。
《京都议定书》第十七条规范的“排放交易”,则是在附件一国家的国家登记处之间,进行包括“排放减量单位”、“排放减量权证”、“分配数量单位”、“清除单位”等减排单位核证的转让或获得。“排放交易”详细规定于第18/Cp.预计在2007年起,“排放交易”将在“国际交易日志”(各种减排单位核证的交易所)机制下进行。
三、碳交易市场的运行机制是怎样的
1、首先,政府确定整体减排目标,采取配额制度,先在一级市场将初始碳排放权分配给纳入交易体系的企业,企业可以在二级市场自由交易这些碳排放权。
2、其次,受到经济激励、减排成本相对较低的企业会率先进行减排,并将多余的碳排放权卖给减排成本相对较高的企业并获取额外收益。减排成本较高的企业则通过购买碳排放权来降低碳排放达标成本。
3、交易申报数量及涨跌幅限制情况:
4、(1)挂牌协议方式,单笔买卖最大申报数量应当小于10万吨二氧化碳当量,成交价格在上一个交易日收盘价的±30%之间确定;
5、(2)大宗协议方式,单笔买卖最小申报数量应当不小于10万吨二氧化碳当量,成交价格在上一个交易日收盘价的±30%之间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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