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交易平台搭建

很多朋友对于碳排放交易平台搭建和碳排放权交易机制遵循了什么理论不太懂,今天就由小编来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1. 湖北碳排放权交易系统实行的交易制度是
  2. 碳排放权交易机制遵循了什么理论
  3. 全国有几个碳交易中心

一、湖北碳排放权交易系统实行的交易制度是

1、湖北碳排放权交易系统实行的交易制度是《湖北省碳排放权管理和交易暂行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2、第一条为了加强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规范碳排放权管理活动,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推进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3、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碳排放权管理及其交易活动。

4、第三条本省实行碳排放总量控制下的碳排放权交易。碳排放权管理及其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

5、第四条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本省碳排放权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碳排放总量控制、配额管理、交易、碳排放报告与核查等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6、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国资、统计、物价、质监、金融等有关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履行相关职责。

7、第五条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6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工业企业,实行碳排放配额管理。

8、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碳排放控制义务、参与碳排放权交易。

9、第六条碳排放权交易机构由省政府确定。

10、第七条第三方核查机构是对企业碳排放量进行核对、审查的法人机构,由主管部门实行备案管理。

11、第八条主管部门建立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用于管理碳排放配额的发放、持有、变更、缴还、注销和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的录入,并定期发布相关信息。

12、第九条从事碳排放权管理及其交易活动的部门、机构和人员,对碳排放权交易主体的商业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13、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碳减排工作的领导。主管部门应当广泛开展对碳排放权管理的宣传培训和教育引导,认真听取并采纳企业对碳排放权管理和交易的合理意见、建议,定期评估碳排放权管理工作。

14、第十一条在碳排放约束性目标范围内,主管部门根据本省经济增长和产业结构优化等因素设定年度碳排放配额总量、制定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案,并报省政府审定。

15、碳排放配额总量包括企业年度碳排放初始配额、企业新增预留配额和政府预留配额。

16、第十二条主管部门在设定年度碳排放配额总量、起草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案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企业、专家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17、第十三条每年6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前,主管部门根据企业历史排放水平等因素核定企业年度碳排放初始配额,通过注册登记系统予以发放。

18、第十四条企业新增预留配额主要用于企业新增产能和产量变化。

19、第十五条政府预留配额一般不超过碳排放配额总量的10%,主要用于市场调控和价格发现。其中,用于价格发现的不超过政府预留配额的30%。

20、价格发现采用公开竞价的方式,竞价收益用于支持企业碳减排、碳市场调控、碳交易市场建设等。

21、第十六条企业年度碳排放初始配额和企业新增预留配额实行无偿分配,具体分配办法另行制定。

22、第十七条企业因增减设施,合并、分立及产量变化等因素导致碳排放量与年度碳排放初始配额相差20%以上或者20万吨二氧化碳以上的,应当向主管部门报告。主管部门应当对其碳排放配额进行重新核定。

23、第十八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可用于抵消企业碳排放量:

24、(二)在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的企业组织边界范围外产生。

25、用于缴还时,抵消比例不超过该企业年度碳排放初始配额的10%,一吨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相当于一吨碳排放配额。

26、第十九条每年5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前,企业应当向主管部门缴还与上一年度实际排放量相等数量的配额和(或者)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

27、第二十条每年6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主管部门在注册登记系统将企业缴还的配额、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未经交易的剩余配额以及预留的剩余配额予以注销。

28、第二十一条每年7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主管部门应当公布企业配额缴还信息。

29、第二十二条企业对碳排放配额分配、抵销或者注销有异议的,有权向主管部门申请复查,主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30、第二十三条碳排放权交易主体包括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的企业、自愿参与碳排放权交易活动的法人机构、其他组织和个人。

31、第二十四条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交易品种包括碳排放配额和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

32、鼓励探索创新碳排放权交易相关产品。

33、第二十五条碳排放权交易应当在指定的交易机构通过公开竞价等市场方式进行交易。

34、第二十六条交易机构应当制定交易规则,明确交易参与方的权利义务、交易程序、交易方式、信息披露及争议处理等事项。

35、第二十七条交易机构应当建立交易系统。交易参与方应当向交易机构提交申请,建立交易账户,遵守交易规则。

36、第二十八条交易参与方开展交易活动应当缴纳交易手续费,收费标准由省物价部门核定。

37、第二十九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风险监管机制,避免交易价格异常波动和发生系统性市场风险。

38、第三十条禁止通过操纵供求和发布虚假信息等方式扰乱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秩序。

39、第三十一条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跨区域碳排放权交易规则、标准、方法学的研究,探索建立跨区域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40、第三十二条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的企业应当制定下一年度碳排放监测计划,明确监测方式、频次、责任人等,并在每年9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前提交主管部门。

41、企业应当严格依据监测计划实施监测。监测计划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42、第三十三条每年2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前,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的企业应当向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碳排放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43、第三十四条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核查机构对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的企业的碳排放量进行核查。

44、第三十五条第三方核查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对企业的碳排放年度报告进行核查,在每年4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向主管部门提交核查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45、第三十六条第三方核查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46、(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固定经营场所;

47、(二)具有至少8名核查专业技术人员;

48、(三)具有近3年从事温室气体排放核查相关业务的工作经历。

49、第三十七条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的企业应当配合第三方核查机构核查,如实提供有关数据和资料。

50、第三十八条主管部门对第三方核查机构提交的核查报告采取抽查等方式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告知被抽查企业。

51、第三十九条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的企业对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审查结果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部门提出复查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2、主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对复查申请进行核实,并作出复查结论。

53、第四十条省政府设立碳排放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企业碳减排、碳市场调控、碳交易市场建设等。

54、第四十一条主管部门应当优先支持碳减排企业申报国家、省节能减排相关项目和政策扶持。

55、第四十二条鼓励金融机构为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的企业搭建投融资平台,提供绿色金融服务,支持企业开展碳减排技术研发和创新,探索碳排放权抵押、质押等金融产品,实现银企互利共赢。

56、第四十三条建立碳排放黑名单制度。主管部门将未履行配额缴还义务的企业纳入本省相关信用记录,通过政府网站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57、第四十四条未履行配额缴还义务的企业是国有企业的,主管部门应当将其通报所属国资监管机构。

58、国资监管机构应当将碳减排及本办法执行情况纳入国有企业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59、第四十五条未履行配额缴还义务的企业,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不得受理其申报的有关国家和省节能减排项目。

60、第四十六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主管部门按照当年度碳排放配额市场均价,对差额部分处以1倍以上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罚款,并在下一年度配额分配中予以双倍扣除。

61、第四十七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主管部门予以警告、限期履行报告义务,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62、第四十八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导致无法进行有效核查的,主管部门予以警告、限期接受核查。逾期未接受核查的,对其下一年度的配额按上一年度的配额减半核定。

63、第四十九条碳排放权交易主体、交易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64、第五十条第三方核查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65、第五十一条主管部门、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碳排放权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6、第五十二条本办法所称碳排放是指化石燃料燃烧、工业生产过程等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

67、所称碳排放权是指在满足碳排放总量控制的前提下,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向大气排放二氧化碳的权利。

68、所称碳排放权交易是指碳排放权交易主体在指定交易机构,对依据碳排放权取得的碳排放配额和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进行的公开买卖活动。

69、第五十三条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是指依据《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所取得的项目减排量,单位以“吨二氧化碳当量”(tCO2e)计。

70、第五十四条本办法所称价格发现,是指主管部门在交易初始阶段向市场投放一定数量的碳排放配额,形成初始交易价格,目的是为市场各方提供价格预期。

71、第五十五条本办法所称组织边界,是指企业拥有股权或者控制权的生产业务范围。

72、第五十六条本办法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二、碳排放权交易机制遵循了什么理论

1、目前,全球有21个国家和地区施行了碳排放权交易政策。碳排放权与经济利益挂钩,可推动化石燃料相关企业转型升级,提高燃料利用率,减少碳排放。

2、在2020年9月召开的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上,我国宣布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碳排放权交易(ETS)是运用市场经济机制来促进全球温室气体减排的一种重要的政策工具。目前,包括中国在内,全球有21个国家和地区施行了碳排放权交易政策,涵盖的碳年排放量约43亿吨。

3、当前,世界各国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都遵循着总量控制与交易原则(Cap and Trade)。“总量控制”即政府设定各个行业能够排放的CO2总量,再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将一定的CO2配额发放给有排碳需求的企业。配额富余的企业可将富余配额出售给配额不足企业,形成一定减排收益。由于碳排放权交易的总量确定,因此各国可以更好地把握减排效果。同时,碳排放权与经济利益挂钩,可推动化石燃料相关企业转型升级,提高燃料利用率。对于有CO2排放需求和碳排放指标盈余的企业,碳排放权交易更像是桥梁,起到了资源互通、互补的作用。

4、欧盟自2005年开始根据总量控制与交易原则,建立了世界上最早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其碳排放权交易系统覆盖了欧洲经济区内电力部门、制造业和航空业约40%的碳排放。2020年,美国设立温室气体减排目标的州数量增加,其中夏威夷州和加利福尼亚州计划在2045年达成“净零排放”。美国的碳交易市场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区域性温室气体减排倡议”(RGGI)是美国第一个基于强制性市场、旨在降低温室气体排放的计划,成员包括康涅狄格州、特拉华州、纽约州等11个州。在该倡议框架下,过去几年的成交价格不断攀升,2020年9月甚至达到了美元/短吨二氧化碳当量。加利福尼亚州是美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发展最完善的州。2016年,加州成功实现了碳排放低于1990年水平的目标。目前,加州政府已从碳排放权交易中获得了50亿美元的税收,这笔收入被划归到“温室气体减排基金”中,用于运作那些旨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项目。此外,加州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还通过“西部环境倡议”和加拿大魁北克省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互通,实现了跨国、跨机构合作。除了由各个国家建设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一些国际组织也在推行本行业的碳排放权政策。例如,国际民航组织制定的国际航空碳补偿和减少计划(CORSIA)就是一项针对国际航空的碳补偿、碳减排计划。该计划规定,从2019年起,所有航空公司需要按年度报告碳排放量,通过购买碳信用额度来获得排放CO2的权利。与加州的碳税收入一样,这部分基金也会被用来资助减排项目。

5、2011年11月,国家发改委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采取以排放强度为基础的设计,兼顾经济增长和碳减排的双重需求,批准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湖北、广东和深圳7个省市开展碳排放权交易的试点工作。2013年6月,深圳率先正式运行碳交易,当日完成8笔,标志着碳交易市场在我国落地。同年,上海碳交易市场上线,主要交易产品包括碳排放配额、国家核证自愿减排和碳配额远期产品,之后几年陆续纳入了27个行业约300家控排企业。截至2020年10月,中国碳市场累计成交亿吨,成交额亿元,中国试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已成为全球配额成交量第二大的碳市场。2020年11月,生态环境部颁布《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了抵消机制、参与门槛、配额分配方法、注册登记系统和处罚规则等细则。该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2225家发电企业分配到了碳排放配额,约占全国总排放量的30%。钢铁、水泥、化工等行业都可能在“十四五”期间陆续被纳入到碳排放交易市场中。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强调,要完善绿色低碳政策和市场体系等工作。目前,上海正在搭建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平台,预计今年6月底前上线。未来,健全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有望成为我国碳中和进程中的强大助力。

6、四、地质工作在碳交易市场建设中的作用

7、虽然从碳交易市场的发展历史看,政府的政策导向配合经济手段起到了主要的推动作用,但地质工作同样可以在市场构建中扮演重要角色。举例来说,美国国会研究处在研究制定碳税价格时,美国地调局编写的矿产商品报告就为统计钢铁制造生产过程的碳排放提供了重要参考。我国的碳交易市场虽然已经在试点阶段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亟需解决。由于缺乏碳排放量基础数据以及总量控制相关的理论与经验,碳排放量的确定、碳排放配额的总量控制还存在不确定性,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减排的力度。因此,对于地质工作来说,提供勘探、采矿、矿石处理与运输等各种过程中精准的碳排放数据,可以为碳交易市场的政策制定提供有力的支持,这对于未来我国碳交易市场正式覆盖到地质、能矿行业将起到尤为重要的作用。

三、全国有几个碳交易中心

全国共有九家,包括北京环境交易所、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天津排放权交易所、深圳碳排放权交易所、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四川联合环境交易所、海峡股权交易中心。

1、北京环境交易所:是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特许经营实体,是集各类环境权益交易服务为一体的专业化市场平台。

2、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是上海市碳交易试点的指定实施平台,也是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的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平台,目前已经成为全国规模和业务量最大的环境交易所之一。

3、天津排放权交易所:是全国首家综合性环境权益交易机构,是一个利用市场化手段和金融创新方式促进节能减排的国际化交易平台。

4、深圳碳排放权交易所:是全国首批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构,和深圳市范围内唯一指定从事排放权交易的专业化平台和服务性机构。

5、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广碳所由广州交易所集团独资成立,致力于搭建“立足广东、服务全国、面向世界”的第三方公共交易服务平台,为企业进行碳排放权交易、排污权交易提供规范的、具有信用保证的服务。

6、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介绍,省政府正式批复,由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作为发起单位,设立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

7、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简称重庆联交所,附挂“重庆市国有资产产权交易中心”和“重庆技术产权交易中心”两块牌子,为重庆市国资委指定的重庆市唯一的国有产权交易及鉴证机构。

8、四川联合环境交易所:经营范围包括排放排污权交易、节能减排权益交易、碳交易、生态补偿及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项目交易、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环境资源项目投融资服务、低碳转型和节能减排咨询服务。

9、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环节和有机组成部分,是对主板、创业板和“新三板”的重要补充,是企业上市的预备市场,为未达到上市条件的中小企业提供便捷、透明、高效、低成本的融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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