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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福建省年国土资源综合统计分析报告
2005年,在福建省委、省政府和国土资源部的正确领导下,全省国土资源部门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及省委七届八次、九次、十次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紧紧围绕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战略部署,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的各项重大决策,以服从大局、服务中心、保护资源、保障发展为重点,以改革创新、拓展空间为动力,与时俱进,求真务实,不断提高国土资源调查、规划、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平,较好地处理了国土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关系、支持经济发展与保障农民权益的关系、依法行政与提高工作效率的关系,取得明显成效。现将2005年来我省国土资源综合统计情况分析报告如下。
根据2005年全省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全省辖区土地总面积12 401 563.79公顷,主要地类面积为:
居民点及工矿用地 461 308.81公顷
图1 2005年福建省土地利用现状图
在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过程中,紧紧围绕项目带动战略的实施,进一步转变职能,改进服务方式,做到超前主动服务与批后加强管理相结合,切实保障发展用地需求。具体做法有以下几点:①继续确保省以上重点建设项目和符合产业政策工业项目的合理用地,做到以项目定用地,以项目投资额定用地量,积极支持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大型企业和高附加值、高税率企业以及能产生聚集效应的重大项目建设。②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做到主动服务、全程服务、优质高效服务。对项目用地做到先期介入,及时了解掌握项目情况,积极参与项目可行性论证,认真做好项目用地预审,特别做好批次用地中每个项目的用地预审。完善网上审查制度,对一些重大急需项目开辟“绿色通道”,进一步简化程序,减少环节,缩短审批时限,特事特办,特事快办。③着力促进项目落地。一方面按照省政府的要求,批次用地实行项目批次审批制,在报批批次用地时应附具体建设项目。除省及省以上重点建设项目以外,批次用地在原规定的报批材料基础上,增加项目审批(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新设立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用地属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应附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属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应附村镇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经批准的总平面布置图。另一方面加强用地批后监督管理,建立供地网上备案系统,及时监控各地征地实施、土地供应、项目落地等土地批后实施情况,对存量土地多,征地、供地、动工率低的地方,引导其新上项目安排到已批未供的土地中落位,切实提高项目供地率、落地率和土地利用集约率。2005年全省土地利用现状见图1。
2005年省级政府审批建设用地比2004年增加了6 463.27公顷,上升了50.6%,其中农转用比2004年增加了4 606.73公顷,上升了52.37%,耕地比2004年增加了2 169.69公顷,上升了58.79%,见图2。
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强征地补偿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精神,坚持征地补偿费直接支付方式,确保征地补偿费及时直接发放到被征地农民手中,并加强对征地补偿费用的跟踪监督管理,有效防止拖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现象的发生。全面推行耕地年产值和征地补偿最低标准,按照“提高标准适度、依法依规和有利保护耕地”的原则,在全省全面推行耕地年产值最低标准,使全省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适当提高,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制订规划区内的区片综合地价,按照国土资源部的要求,依照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划分区片并测算征地综合补偿标准。探索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办法,进一步研究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和养老生活补助办法,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图2 2001~2005年福建省建设用地审批情况图
(三)土地整理、复垦和开发情况
2005年福建省根据实际情况,全面推行和完善各级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任期耕地保护责任制,把耕地保护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各级政府工作目标,明确各级政府耕地管护责任,在对全省1 829万亩基本农田保护区实行图、表册和实地“三位一体”管理的基础上,建立了基本农田分级监管体系。按照“分级监管、统筹投入、分级建设”的要求,确保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开发整理的责任、措施、投入“三到位”。坚持制度先行,强化项目管理,推行专项资金在线监控,充分运用市场机制、积极拓展资金渠道,土地开发整理实现了规范化管理、标准化建设、规模化发展和产业化运作,达到了耕地数量、质量和生态保护三方面的协调统一。具体做法如下:①认真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制。全面推行和完善各级政府领导任期耕地保护责任制,全省各级共签订保护责任书10 378份。同时制定考核指标和标准,严格考核奖惩措施,对工作不力或存在问题进行通报,责令整改。②严格保护基本农田。全省共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115 910片,总面积1 829万亩,保护率达到89%。凡是不符合占用基本农田条件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核。③积极开展土地开发整理。按照“保证重点、注重质量、保护生态”的基本思路,建立健全了一整套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科学选项、加强监管、严格验收,推行专项资金在线监控,建立和完善土地开发整理资金筹措和利益分配机制,充分调动地方政府、企业、个人开发整理土地的积极性。通过耕地开发整理新增耕地超过建设占用耕地数量,实现了年度耕地占补平衡。
2005年通过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土地开发项目2 166个,用地总面积8 721.62公顷,其中增加农用地面积4 685.97公顷,耕地3 575.07公顷。总投资额为14 817.32万元。其中土地整理面积3 210.77公顷,增加农用地937.85公顷,耕地435.54公顷,投资额为9 705.63万元;土地复垦面积3 664.74公顷,增加农用地、耕地均为2 311.23公顷,投资额为2 283.28万元;土地开发面积1 846.11公顷,增加农用地1 436.89公顷,耕地828.30公顷,投资额为2 828.41万元,见图3。
图3 2001~2005年福建省土地整理开发复垦情况图
截至2005年底全省已发现矿产118种,占全国已发现矿种总数的70.2%。已探明资源储量并列入储量表的矿产106种(含亚矿种),其中能源矿产3种,金属矿产34种,非金属矿产67种,水气矿产2种。
目前,福建省探明资源储量的矿产居全国前5名的矿产有19种,其中金属矿产仅钨矿1种,非金属矿产有:铸型用砂、玉石、建筑用砂、水泥标准砂、建筑用花岗岩、饰面花岗岩、叶蜡石、粉石英、宝石、明矾石、压电水晶、陶粒页岩、高岭土、岩棉用玄武岩、玻璃用砂、熔炼水晶、水泥用安山玢岩、砖瓦用粘土。位居全国前10名的矿产有37种,其中金属矿产11种,非金属矿产26种。
根据矿产资源特点和市场需求,我省优势矿产有金、钽、叶蜡石、高岭土、石英砂(玻璃砂、水泥标准砂、铸型砂)、重晶石、萤石、饰面花岗岩等;较丰富的矿产有铁、钨、钼、铜、铅、锌、稀土、银、宝石、玉石等;不足矿产有煤、锰、锡等;短缺矿产有石油、天然气、铝土矿、磷矿、钾盐等矿产。
2005年全省地质勘查投入12 841.29万元。其中:中央财政拨款3 180.00万元,其中矿产资源补偿费2 930.00万元;地方财政拨款1 779.90万元;企事业投入7 881.39万元,见图4。机械岩心钻探工作量104 024米,坑探工作量4 999米。2005年年末勘查从业人员1 077人,其中技术人员93人,劳动报酬2 782.80万元。
2005年全省新发现矿产地11处,包括:龙岩永定县抚市镇石坑岽煤矿,预测资源量20 000千吨;龙岩漳平市拱桥镇箭竹坪煤矿,预测资源量19 000千吨;三明大田县武陵乡武陵煤矿,预测资源量21 000千吨;泉州永春县下洋乡上姚南煤井田,预测资源量3 000千吨;泉州安溪县祥华乡后田煤矿,预测资源量15 000千吨;三明大田县前坪乡下坑村厂铁(铅锌)矿,预测资源量506万吨(矿石);三明大田县梅山乡大庵铁(铅锌)矿,预测资源量36万吨(矿石);南平武夷山市五夫镇上西坑矿段铜钼多金属矿,预测资源量1 200吨(金属);南平建瓯市南雅镇三磨石矿区铅锌矿,预测资源量75 700吨(金属);龙岩永定县培丰镇大排矿区铅锌矿,预测资源量350 800吨(金属);南平武夷山市五夫镇坪地矿段钼矿,预测资源量1 020吨(金属)。
图4 2005年福建省地质勘查投入情况图
(三)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情况
1.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情况
2005年以来,全省严格按照矿产资源规划的要求,加大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储量监督管理力度,对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不予批准立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
2005年(含变更、新立、延续、其他)全省共受理采矿许可证和勘查许可证3 236个。其中,颁发勘查许可证799个,批准登记面积8 333.31平方千米,收取探矿权使用费99.24万元;颁发采矿许可证2 437个,批准登记面积640.68平方千米,收取采矿权使用费176.93万元(见图5)。
图5 2005年福建省勘查许可证及采矿许可证发证情况图
为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坚持矿产资源开源与节流并举,开发与保护并重的原则,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①加强地质找矿工作。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围绕重点成矿区带和重点矿种,特别是对列入国家16个重点金属成矿区带的武夷山成矿区带,开展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创新找矿理论和找矿技术方法,加紧寻找深部隐伏矿床,重点寻找煤、铜、金、铅锌等重要急需矿产。积极争取中央地质勘查基金投入,用好省财政地质勘查专项经费,探索建立地质勘查的投入产出机制,力争实现找矿新突破,增加资源储量,特别是可采资源储量。②深入贯彻落实国发[2005]28号文件精神,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严厉打击无证非法采矿,努力实现“无证非法采矿查处率100%”的目标;严厉查处越界开采、以采代探、滥采乱挖等破坏矿产资源的行为,不断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为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提供一个良好的勘查开采环境。同时,按规模化、集约化的要求,积极推进矿产资源整合和矿山布局优化。③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严禁新设立钨、锡、稀土的采矿权。进一步提高采矿权的准入条件,加强对全省优势矿产和紧缺矿产的管理,合理提高矿产资源最小开采规模。④将煤炭列入我省保护性开采矿种进行严格管理,调控开采总量,科学配置资源,促进合理利用。⑤全面推进矿山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强化矿产储量基础工作,以动态监测为基础,开展补偿费征收以储量消耗为依据的试点,并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行,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⑥继续抓好“青山挂白”治理工作。在巩固福厦高速公路两侧“青山挂白”治理成果的基础上,认真开展其他高速公路、国道、省道、铁路、“五江一溪”两侧“禁采区”内的“青山挂白”治理工作。
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完善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新机制。2005年全省土地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调控进一步加强,土地市场运作进一步规范。针对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存在的问题,与省监察厅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的通知》,从出让程序、信息公开、出让范围、资格条件、合同履行等方面,不断规范土地使用权招拍挂行为。全省严格实行经营性房地产招标、拍卖、挂牌制度,建立了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对有不良行为记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个人,禁止或限制其参与政府特许的国土资源行业经营活动。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网上交易”试点,努力实现在网上发布挂牌公告、交易公告,竞买人网上报名登记、报价、竞买,构建以竞争方式配置国土资源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交易新平台。
2005年全省共出让土地2 825宗,面积5 705.53公顷,其中新增3 118.40公顷,成交价款2 401 881.85万元,纯收益681 267.79万元,成交价款和纯收益比上年分别增长了0.85%和0.57%。协议出让1 985宗,面积3 830.58公顷,其中新增2 394.41公顷,成交价款458 669.39万元,纯收益82 260.38万元;招标、拍卖、挂牌840宗,面积1 874.95公顷,成交价款1 943 212.46万元,纯收益599 007.41万元;租赁15宗,面积1.90公顷,获土地租金34.97万元;其他供地方式91宗,面积31.82公顷,收入2 162.85万元(见图6)。
积极推动土地二级市场建设。土地使用权转让44 835宗,面积3 143.65公顷,获转让金553 875.99万元;出租36宗,面积2.54公顷,获租金4.06万元;抵押19 032宗,面积9 253.99公顷,抵押价款6 148 293.07万元,贷款金额2 991 547.46万元,有效地盘活了存量土地,促进了存量土地合理利用,提高了土地利用率(见图7)。
图6 2005年福建省各设区市土地出让情况图
图7 2005年福建省各设区市土地使用权流转情况图
加大地质勘查投入,加强对重要、急需矿产的勘查力度,2005年省财政专项安排地勘资金2 000万元,用于煤炭等重要矿产的勘查。组织上报并经国土资源部、财政部批准安排我省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勘查项目8个,项目资金1 190万元。2005年新发现了一批具有开发前景的矿产地,铅锌、煤矿经进一步工作有望成为大型矿床。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下发了《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意见》,成立了领导小组,并组织召开全省会议进行部署,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纳入了各级政府国土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切实加强了对非法无证采矿的查处力度,市县两级政府都建立并落实了动态巡查、档案管理、举报有奖、责任追究制度。针对矿产资源管理中出现的问题,经省政府同意,除国家地质勘查大调查项目、省级矿产资源补偿费勘查项目、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项目、省级矿产资源勘查资金找矿项目等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安排的勘查项目外,暂停受理全省新立探矿权申请。在暂停受理审批期间,开展了探矿权批后的全面检查,加强监管,同时研究制定了相应的政策措施。组织开展了省级煤炭资源勘查专项规划的编制,现已形成初稿,待进一步论证后报批。部署开展了乡镇小煤矿联合改造规划的编制审批工作,目前部分县的规划已通过评审。继续开展“青山挂白”专项治理,在一期治理工作的基础上,全面开展了二期“禁采区”内1 372个“青山挂白”点专项治理工作。开展了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的调研,起草了《福建省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实施办法》,并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加快矿业权市场建设,严格按照《福建省矿业权招标拍卖与挂牌出让管理办法》对采矿权和部分探矿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研究提出了扩大探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范围的方案。全省探矿权出让455宗,合同金额503.11万元,其中申请审批445宗,合同金额55.93万元;拍卖、挂牌10宗,合同金额447.18万元;采矿权出让880宗,合同金额28 377.07万元,其中申请审批协议有偿出让606宗,合同金额20 776.44万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274宗,合同金额7 600.63万元。
全省探矿权转让37宗(出售),价款7 334.84万元。采矿权转让1宗(其他),价款963.94万元。
2005年,福建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共发现土地违法行为10 786件,其中动态巡查发现土地违法行为9 383件,动态巡查制止违法行为8 978件。立案查处的土地违法案件3 792件,涉及土地面积301.52公顷,其中耕地103.22公顷,涉及个人2 820件,占总数的74%。本年结案3 689件,结案率97%,涉及土地面积 312.69公顷,其中耕地105.18公顷。2005年共拆除违章建筑物142.29公顷,没收构筑物8.14公顷,收回土地105.41公顷,其中耕地27.60公顷,罚没款1 863.06万元。刑事案件移送14宗,追究刑事责任8人。
立案查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932件,其中涉及个人非法采矿829件,所占比例为88%;结案802件,涉及个人非法采矿729件,所占比例为90%。吊销采矿许可证2件,罚没款为528.809 1万元,刑事案件移送22人,追究刑事责任1人。
与2004年同期相比,土地违法案件数量略有下降,但总的数量还是比较大,特别是个人违法占地情况比较明显,但矿产违法案件有较大幅度上升,且罚没款数量也有较大幅度上升。
全省上年底未结案3件,2005年共受理51件,其中行政处罚42件,行政许可6件,行政强制6件,其他4件;本年审结53件,其中维持38件,变更5件,撤销5件,撤回申请5件,本年未审结1件。
六、国土资源管理机构和人员培训情况
加强国土资源队伍建设,提高干部职工业务素质水平。具体做法:①进一步加强学习,特别是学习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省委七届十次全会精神,把握政策方向,领会精神实质,不断增强依法行政能力。②加强国土资源部门的领导班子建设。认真落实国土资源干部管理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做好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领导班子的配备工作,切实提高班子的凝聚力和战斗力。③加强乡镇国土资源单位建设,认真落实村级国土资源和规划建设环保协管员制度,使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在村级有人协管,促进管理工作的落实。④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建立健全国土资源行政管理权力运行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建立廉政、诫勉、警示谈话制度,着力抓好廉政建设。真正做到以制度管人、以制度管事,从源头上预防腐败。⑤按照国土资源部的统一部署,继续在全省国土资源系统开展“完善体制、提高素质”活动,组织开展干部集中教育培训,全面加强系统的体制建设、组织建设、队伍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基层建设、基础建设、廉政建设,切实提高干部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在全系统努力造就服务型机关、效能型集体、高素质队伍。
全省国土资源行政年末从业人员2 592人(不含事业单位),其中行政编制人员1 864人,研究生53人,大学本科及大专1 556人,高中及中专850人,初中及以下人员133人。经费收入总额54 571.87万元,其中中央财政拨款 380万元,地方财政拨款47 230.88万元,其他收入6 960.99万元。基建投资200万元(省地勘局)。直属事业单位444个,职工人数4 213人;乡级土地所1 004个,人员3 579人,其中专职3 442人,兼职137人(见图8)。
图8 2005年福建省国土资源机构人员情况图
全省在2005年参加各种院校培训毕业或结业人数达1 017人次,其中参加党校学习239人次,行政学院学习148人次,参加其他培训630人次,其中国外培训10人次。参加学历教育的305人,其中硕士生5人,本科生137人,大专生163人。本年获得学位的5人,其中硕士学位2人,学士学位3人。通过各大专院校的学习和培训,各级国土资源管理干部的业务水平和政治素质有了明显提高(图9)。
图9 2005年福建省干部培训及学历培训情况图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要按照国土资源部的统一部署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实施方案,在七个专题调研报告经国土资源部审查批准后,全面铺开。根据全国土地利用规划纲要、海峡两岸经济区建设纲要、全省“十一五”规划纲要,产业布局规划、省直属各有关部门“十一五”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合理安排建设用地布局,确定中心城市和城镇、农村居民点建设规模、耕地保护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目标和建设用地控制目标。
(2)从严控制建设用地总规模,确保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需求。①加强规划引导,鼓励和引导工业向开发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住宅向社区集中。②大力盘活存量土地。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处置闲置土地的若干意见》,为新项目的落地提供空间。③研究制定工业项目土地利用评价指标体系,在建设项目审批、用地预审和供地审查时,坚持以项目用地、以投资额定用地量,对无特殊工艺要求的工业项目,要求建设多层次厂房,杜绝圈而不用、小项目大圈地等浪费土地的行为。
(3)严格执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确保粮食安全。对基本农田保护区实行图、表册和实地“三位一体”的管理,做到保护图、保护地块、保护责任“三落实”。积极开展土地开发整理,扩大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增加农民收入,实现全省连续多年耕地占补平衡。
(4)加强矿产资源管理,规范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秩序。继续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治理整顿工作,严厉打击无证非法采矿,努力实现“无证非法采矿查处率100%”的目标,积极推进矿业权市场的建设,不断优化矿山布局和矿业结构,继续抓好“青山挂白”专项整治,使高速公路、国道、省道、铁路、“五江一溪”两侧有“挂白点”的生态环境得到逐步恢复。
(5)坚持执政为民,维护群众利益,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坚持征地补偿费直接支付方式,确保征地补偿费及时直接发放到被征地农民手中,并加强对征地补偿费用的跟踪监督管理,有效防止拖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现象的发生。
(6)推进国土资源电子政务建设,不断提升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水平。要继续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推进“金土工程”建设,切实提高信息化水平。要充分利用已有的网络平台,建立地质灾害防治信息和预警系统、开通“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网上交易系统”、加快采矿权网络审查系统建设,实现地质灾害的预报预警、网上挂牌交易、采矿权网上审批。
二、福建省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系统网上交易模块
福建省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系统应用管理办法
一条为规范土地出让行为,加强监督管理,防范廉政风险,省国土资源厅组织研发了“福建省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系统”(内网办公模块)(以下简称“土地出让
管理系统”),并制定了《福建省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系统应用管理办法(试行)》。各市、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通过“土地出让管理系统”办理土地出让各
第二条办理土地出让业务,应遵循依法行政、公正公平、便民高效的原则,符合权力运行“业务公开、过程受控、全程在案、永久追溯”的基本要求。
第三条在办理各类土地使用权出让业务和出让合同变更(包括改变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开竣工期限、出让金缴纳期限等,下同)业务时,必须一律通过“土地出让管理系统”按照统一流程和格式表单进行在线办理,不得采取体外循环的做法逃避监管。
第四条办理各类土地使用权出让业务和出让合同变更业务时,“土地出让管理系统”将自动生成宗地流程号、公告流程号。没有取得宗地流程号、公告流程号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为无效合同。
第五条“土地出让管理系统”的格式表单中已将项目名称、土地用途、出让面积、基准地价等重要数据及关键字段设置为必录项,必录项以*号及红色框表示。未录入必录项的,所办理的文档将无法保存,办文也无法进入下一环节进行办理。
第六条业务经办人员将办文发送下一环节,并在下一环节签收后,该项办文不可撤回,也无法修改。办文流程结束后,各环节经办人员签署的办理意见将作为历史资料永久保存,不可更改或者撤回。
块、拟定出让方案、发布出让公告、实施出让活动、公示出让结果、签订出让合同等各个办文环节,“土地出让管理系统”相关业务模块中的各类信息录入的格式表
单均设有附件(如招商协议、会议纪要、立项文件、用地批文、规划指标函、土地估价备案表……等等)上传功能。各类附件是办理宗地出让手续的重要依据和必备
要件,是审查宗地出让是否符合政策法规的主要对象。上传附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与出让宗地有关的附件,均应原件扫描或其他规定格式上传“土地出让管理系统”作为历史档案进行永久保存,不得缺漏;
(二)附件页数较多、扫描上传工作量较大的,可选择性地扫描上传公文首页、尾页和涉及出让宗地重要事项的相关页面(如:土地估价报告中的“土地估价报告备案表”);
(三)选择性扫描上传的附件,应包含并如实体现发文单位、文号、发文日期、主送抄送单位等基本要素。属于会议纪要类的,应含有会议主持人和列席会议人员名单;属于协议(合同)类的,应含有签约双方单位名称及代表人姓名。
经检查发现有3个或3个以上出让宗地附件缺漏或不符合要求的,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补录、上传;发现10个出让宗地附件缺漏或不符合要求且未及时整改到位的,由省国土资源厅冻结办理宗地出让手续。
第八条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建立常态化的公告审核、违规预警、督办整改等各项工作制度,确定办理内部业务主办处(科、股)室、参与会审的处(科、股)室,以及具体的责任人员和经办人员,明确各自的职责分工,防止出现渎职失职和相互推诿现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业务处(科、股)室及经办人员要及时办理各类土地出让业务,审核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竞买申请人资格的办理时限不得超过3个
工作日;审核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出让公告及出让文件、协议出让用地申请、出让合同变更申请等出让业务的办理时限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以上办理时限均不包
括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外的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审核、审批或会审时间。
第十条出让宗地交易结束后,必须在出让公告规定的交易截止日之后3个工作日内录入宗地的交易结果信息,未按要求录入交易结果信息的,自出让公告规定的交易截止日之后第4日起,该宗地将被系统自动列入预警,并进行效能督办。
告、事前公示、成交公示、出让合同签订、变更合同、宗地撤销等数据信息,原先在“福建省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录入并上报备案,自土地出让管理系统
启用后,改为在出让系统录入保存后,再同步到“福建省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并通过该监管系统点击上报到国土资源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
第十二条第十一条所列数据信息如有错误,应返回到土地出让管理系统更正后,再按照该条所述的操作办法重新上报。
第十三条各市、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根据国土资源部《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10〕117号)的要求,从每年11月开始编制下一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和住房用地供应计划,由本级政府于次年3月31日前批准公布。
(区)应在年度供地计划批准公布之日起3日内,将《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文本》、《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表》等有关数据,通过“土地出让管理系
统”中的“供地计划”模块录入、上传,由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分别将有关信息导入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中国土地市场网页)、“福建省土地使用权出让管
理系统”(网上交易模块)、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等相关媒体,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十五条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若发生调整变化,应按照第十四条规定,将调整后的计划重新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出让办文分为公开出让(根据竞买申请情况确定具体出让方式,下同)、招标出让、拍卖出让、挂牌出让、新增项目协议出让、划拨用地补办出让和出让合同变更等七种业务模块分别办理,各类具体的土地出让业务均应按照相应业务模块中统一的办文流程和格式表单进行办理。
标出让、拍卖出让、挂牌出让等四种出让办文流程依次为:确定出让地块→拟定出让方案→发布出让公告→实施出让活动→公示出让结果→签订出让合同;新增项目
协议出让和划拨用地补办出让手续的办文流程依次为:受理项目用地申请→拟订出让方案→出让合同内容事前公示→签订出让合同;出让合同变更的办文流程依第三
时,“土地出让管理系统”自动生成17位宗地流程号,宗地流程号编码规则为:“Z+行政区代码(6位)+年份(4位)+类型(2位)+序号(4位)”,其
中:类型01代表招标出让、02代表拍卖出让、03代表挂牌出让、04代表新增项目协议出让、05代表划拨补办协议出让、06代表公开出让。
第十九条同一宗地出让公告内容,在土地出让管理系统内网办公模块与外网交易模块上必须保持一致。一个出让公告中包含多个出让宗地时,每个出让宗地的报名竞买起止时间、挂牌交易起止时间、缴纳竞卖保证金起止时间等必须保持一致。
业务均应按照设定的工作流程,从最初确定拟供地项目到最后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和立卷归档,每个环节按先后顺序依次在线办理,并与实际工作运转保持同步,不
得将需要经过数月甚至更长时间才能办结的若干个环节事务缩并到数日或数个小时内在线办结,不得在事后跨越多个环节将之前各环节的数据信息一次性补录系统。
对网络办文流程与实际工作状态不同步、不一致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一条每个出让宗地办文全部结束并在纸介质文件资料立卷归档后,应将档案号、目录号、归档时间和经办人等信息录入土地出让管理系统“宗地档案资料”信息保存备查。
第二十二条有关竞买资格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出让合同、建设用地批准书等各类格式文书,应统一从土地出让管理系统中导出打印,系统将自动配发宗地流程号和“福建省土地出让管理系统”的水印。上述格式文书若无宗地流程号和水印的,为无效文书。
文时,“土地出让管理系统”自动生成15位公告流程号,公告流程号编码规则为:“G+行政区代码(6位)+年份(4位)+类型(2位)+序号(2位)”,
其中,类型01代表招标公告、02代表拍卖公告、03代表挂牌出让公告、04代表公开出让公告、05代表协议出让事前公示、06代表出让合同变更事前公
第二十四条各市、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建立出让公告审查制度,明确主办处(科、股、室),对出让公告方案及相关出让文件进
行合规性审查。主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违规设定竞买前置条件;是否符合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是否列入最新年本的《限制用地项目目录》或《禁止用地项目目
录》;工业用地是否符合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约定的出让金缴纳期限,项目交地、开工、竣工期限是否符合规定;土地利用条件是否符合行业用地定额标准和
产用地挂牌出让公告方案,应当通过土地出让管理系统发送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县(市、区)的出让公告方案由设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审查;各设
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的出让公告方案,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审查。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自系统接收出让公告方案审查报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通过系
统在线办理审查手续并反馈审查意见;出让公告方案审查未通过、退回修改后再次上报审查的,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重新审查并反馈审查意
见。逾期未审查并反馈审查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二十六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方案及相关出让文件未经合规性审查或审查不通过的,不得向社会公开发布并实施出让活动。
第二十七条土地出让管理系统“预警督办”模块设置两类违规预警:
“土地出让管理系统”预设以往较为常见的土地违规出让情形,设计关键字段,由计算机进行智能判断,若宗地出让方案、出让公告等文件中出现关键字段,系统自
动亮起黄灯并显示违规预警信息,是否真正构成违规,还需由人工进行审核判断。具体包括:出让公告内容涉嫌违规设置前置条件的预警;二是供地项目涉嫌违反最
新年本的《限制用地项目目录》、《禁止用地项目目录》等产业供地政策的预警;三是工业用地面积超过全省同行业平均项目用地面积的预警。
“土地出让管理系统”将国家和省现行土地政策法规中规定的用地定额标准、规划控制指标、基准地价、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出让金缴纳期限、项目开竣工期
限等具有量化数据及定性规定作为硬性约束条件,在宗地出让办文过程中,凡出现与硬性约束条件规定不符的,系统自动判断违规并提醒整改,在整改达到符合规定之前,办文无法转入下一流程。
理系统以绿、红、黄、蓝、橙五种不同信号灯标识违规预警的状态,并在系统“预警督办”模块中列表显示出让宗地项目清单。绿灯表示宗地出让办文符合规定;宗
地出让公告经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未通过的、宗地被上级督办或挂起的,以红灯提醒;系统自动检测判断宗地出让涉嫌违规的,以黄灯提示;宗地出让被省电
子监察平台预警违规的,以橙灯提示;宗地被违规预警后已整改合格,或者经人工核实确认符合规定的,以蓝灯提示。
第二十九条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据政策法规,确认宗地出让违反规定的,经办人应在线填录《督办单》,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审签后,将违规出让宗地项目提取归入“督办件”进行督办。被督办的出让宗地,“土地出让管理系统”以红灯提醒所在市、县(区)进行整改,在整改达到符合规定之前,办文无法转入下一流程。
第三十条宗地被督办后,“土地出让管理系统”自动生成10位督办流程号,督办流程号编码规则为:“DB+年份(4位)+序号(4位)”。
中发现宗地出让某个环节出现疑似违规问题,或者因司法机关办案、上级主管部门调查或投诉举报等原因,需要暂停办理或者需要进行调查核实后再决定是否继续办
理的,经办人应填录《挂起单》,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审签后,将该宗地出让手续挂起暂停,以红灯提醒所在市、县(区)进行核实或整改。在核实、整改达到符合规定之前,办文无法转入下一流程。
第三十二条宗地出让手续被挂起后,“土地出让管理系统”自动生成10位挂起流程号,挂起流程号编码规则为:“GQ+年份(4位)+序号(4位)”。
第三十三条宗地出让手续被督办或挂起,《督办单》、《挂起单》经本单位主管领导签署同意意见,由经办人员点击发送后即时生效。
第三十四条宗地出让手续被督办或挂起后,该项目用地的办文流程中止,系统暂停计算办文时限。自解除督办或解除挂起后,系统恢复计算该项目用地的办文时限。
第三十五条宗地出让手续被督办或挂起的,相关市、县(区)应当在1个月之内完成整改。在1个月之内整改确有困难的,经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同意后,可适当延长整改期限。
第三十六条宗地出让合同签订后,受让人申请变更容积率、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受让人名称、交地时间、开工时间或竣工时间等合同内容的,应通过“土地出让管理系统”“合同变更”模块办理手续,不得撤回原宗地出让合同更改后重新上报。
第三十七条出让合同变更根据不同类型按不同流程进行办理:
整出让用地面积、调整容积率等主要规划条件,或者其他涉及出让合同内容重大变更的,办文流程为:“提出出让合同变更申请→受理审核→组织地价评估→草拟出
让合同变更协议→国土部门业务会审→本级政府审批变更协议、确定补交出让价款→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内容事前公示(不少于5日)→签订出让合同变更协议”。
交地时间、开工或竣工时间、土地出让金缴纳期限与方式、延期交地违约金比例、延期开工或竣工违约金比例等事项的,办文流程为:“提出出让合同变更申请→受
理审核→草拟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国土部门业务审定→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内容事前公示(不少于5日)→签订出让合同变更协议”。
(三)出让合同变更包含上述(一)、(二)所列类型的,按照第(一)项规定的办文流程进行办理。
第三十八条出让合同签订后,市、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现原出让合同内容录入有误的,可通过“日常工作”模块中的“合同更正”菜单办理更正手续。
第三十九条办理出让合同变更或更正时,“土地出让管理系统”将自动对变更或更正的次数进行记录,在原出让宗地流程号的基础上进行重新编码,编码规则为:原宗地流程号加上“-N”,其中,变更或更正一次,N为1;变更或更正二次,N为2;以此类推。
准地价原则上每二年更新一次,并根据市场变化适时进行调整。市、县(区)政府批准公布基准地价后,本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在公布之日起3日内,将基准地
价文本、基准地价表和基准地价图等数据信息,通过“土地出让管理系统”中的“地价查询”模块录入和上传备案,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通过门户网站、“福建省土
地使用权出让管理系统”(外网交易模块)和“福建省地价一张图查询系统”等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公布。
文时,每个宗地均应填写宗地所处地段的基准地价,其中:商服用地、住宅用地需填写所处地段的基准地价(以楼面地价形式表示);其他土地用途需填写所处地段
的基准地价(以地面土地单价形式表示)。各类用途的出让宗地若无基准地价覆盖的,需填写说明;若属于工业用地的,直接选填国土资源部公布的该市、县区工业
第四十二条宗地出让的起始价、成交价、保留价、加价幅度等应以人民币万元为单位,保留一位小数。
第四十三条经营性用地出让成交后,“土地出让管理系统”自动生成已出让宗地的项目名称、受让人、土地面积、土地用途、规划条件、起始价、成交价和出让年限等基本信息,并定时同步推送到“福建省地价一张图查询系统”上以图例注记点的方式进行显示,接受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厅对5种土地出让方式和出让合同变更的权力运行关键节点进行梳理,共梳理了34个监察点(廉政风险点)(具体详见《出让工作监察节点和监察规则》),包括
项目用地前期决策情况、地价评估备案、出让方案、出让公告、竞买人资格、出让活动实施过程和出让结果公示等方面的内容。
第四十五条土地出让权力运行关键节点均通过数据交互的方式推送到“福建省权力运行网上公开平台”,接受实时的电子监察。电子监察的内容包括:
(一)对办件超期、关键数据未报送或延时报送,以及其他监察点内容出现涉嫌违规的信息进行预警反馈并提醒整改;
(二)采取定期统计分析、业务巡视和综合查询等方式,对宗地出让办文过程中适用法律法规的准确性、操作行为的规范性和合理性进行监控,对宗地出让行为涉嫌违规或不当的进行预警并提醒核实是否构成违规。
理系统对所有监察点均设置了“监”字标识。各市、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有监察职责的人员应对照《出让工作监察节点和监察规则》中的监察项目和监察规
则,加强日常业务巡视和监督,对发现的各种违规出让土地行为,应将其列为督办件,督促业务主办处(科、股)室进行整改。
第四十七条宗地出让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通过土地出让管理系统“日常工作”模块中的“宗地办文撤销”菜单,撤销该宗地出让手续:
(一)宗地出让手续在办理过程中(出让成交之前)由
(二)宗地出让成交后,由于政府规划调整,受让人放
弃项目投资,以及其他原因需要取消出让结果或解除出让合同的;
(三)因宗地出让涉嫌违规被叫停或责令解除出让合同的。
第四十八条撤销宗地出让手续按以下流程办理:选择拟撤销宗地→经办人填写撤销原因和依据→业务处(科、股)室负责人提出审核意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主管领导签署审批意见。
撤销宗地出让手续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主管领导签署同意意见后即时生效。
第四十九条宗地出让手续撤销后,该宗地关联的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报件、供地数据等随之撤销,但土地出让管理系统将永久保存该宗地出让办文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类历史数据信息。
第五十条本办法解释权属于省国土资源厅。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于“福建省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系统”网页时即时生效。本办法如有修改,在修改后并重新发布于该系统网页时即时生效。
福建省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系统根据现行的土地政策法规设置违规预警功能,分为提示性预警和约束性预警两种预警类型。
事先具体罗列较为常见的违规设置条件的情形,设计关键字段,由系统进行智能判断,若宗地出让方案、出让公告等文件中出现关键字段,系统自动亮起黄灯并显示违规预警信息,是否真正构成违规,还需由人工进行审核判断。具体分为三类:
(一)出让公告涉嫌违规设置竞买条件的预警,如:
志、《胡润》杂志、加盟连锁店、本地企业、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央企、世界500强(五百强)、百强企业、排名、前…名、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已建设项目的
建筑总面积在……万平方米以上、单个(体)建筑在……万平方米以上、有建过……米以上高度的建筑、经营过……个城市综合体、行业排名在前……名、已建成或
经营项目的营业额(单店营业额)日均(月均、年营业额)达到……万元(亿元)以上、企业在香港或……上市、中国驰名商品(福建省知名、著名商标)、提
交……企业(公司、……品牌)愿意入驻的意向书(协议书、证明文件)、行业协会(商会)资质(资格)确认书(证明文件);沃尔玛、家乐福、麦德龙;香格里
拉、希尔顿、阿曼、洲际(皇冠、假日)、万豪国际、JW万豪、凯宾斯基、喜来登(威斯汀)、凯悦、半岛、铂尔曼、四季、索菲特、丽兹卡尔顿、华尔道夫、四
季、瑞吉、柏悦;引进不少于…个国际一线品牌、国际顶级品牌;纳税额达到……多少万元以上、纳税额排在前……名、曾捐赠(捐献)……万元以上……等等。
(二)供地项目涉嫌违反产业政策的预警
土地出让项目的产业类型若属于国土部、国家发改委《限制用地目录(2012年本)》、《禁止用地目录(2012年本)》范围内的,如:
1.列入《限制用地目录(2012年本)》的项目:
城市主干道路项目,用地红线宽度(包括绿化带)不得超过下列标准:小城市和建制镇40米,中等城市55米,大城市70米。200万人口以上特大城市主干道路确需超过70米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应有专项说明;
城市游憩集会广场项目,用地面积不得超过下列标准:小城市和建制镇1公顷,中等城市2公顷,大城市3公顷,200万人口以上特大城市5公顷;
机动车交易市场、家具城、建材城等大型商业设施项目;大型游乐设施、主题公园(影视城)、仿古城项目;大套型住宅项目(指单套住房建筑面积超过144平方米的住宅项目);赛车场项目;公墓项目;机动车训练场项目,不得占用耕地。
2.列入《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的项目:
农林业、煤炭、电力、石化化工、信息产业、钢铁、有色金属、黄金、建材、医药、机械、轻工、纺织、烟草、消防、民爆产品;
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高尔夫球场项目;赛马场项目;党政机关(含国有企事业单位)新建、改扩建培训中心(基地)和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建设项目;未依法取得探矿权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未依法取得采矿权的矿产资源开采项目。
(三)宗地面积超过全省同行业平均项目用地面积的预警
工业项目用地的宗地面积若超过全省工业用地同行业平均用
地面积,进行预警提示“*****(如金属制造业)的全省前5年平均项目用地面积为**亩,该宗地面积超过全省同行业平均用地面积**亩,请根据国家发布
的同行业用地定额和省工业项目用地规划控制指标核减用地面积,如未作核减,请做出说明”。
全省前5年同行业的平均用地面积,根据“福建省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的统计数据每年更新一次。
将国家和省现行土地政策法规中规定的用地定额标准、规划控制指标、出让金缴纳期限、开竣工期限等作为硬性约束条件,在土地出让办文过程中,凡出现上述有关量化数据与规定不符的,系统自动判断违规并提示整改,在整改之前,办文无法转入下一流程。硬性约束条件包括以下7类:
(一)住宅项目用地的建筑容积率必须大于1.0。
(二)住宅用地一次性出让面积不得超过以下限额:大城市20公顷、中等城市14公顷、小城市7公顷。
(三)工业用地出让金不低于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6]307号文公布的《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其中:属于我省鼓励发展、列入产业调整振兴规划的重大项目和省重点建设项目,按《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地价调节机制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产业结构调整的通知》(闽政办[2009]135号),在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凡
列入《限制用地项目目录》的项目,以及皮革毛皮加工、电石、铁合金、印染、拆船、焦炭、化学制浆造纸,金、银、铁、锰、铬等金属冶炼和中小型钢铁型冶炼,
煤矿及金属矿山开发、石板材开采加工项目,其土地出让底价在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
(四)教育项目用地规划指标(包括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系数、绿地率等)必须符合《福建省教育用地控制指标》的规定。
(五)工业项目用地规划指标与投资强度必须达到《福建省工业项目用地控制指标(2013年本)》规定的标准。
(六)约定的出让金缴纳期限必须符合以下规定:第一期必须在合同签订日起1个月内缴纳,且缴纳数额不少于总额的50%;全部出让金的缴纳期限最迟必须在合同签订日起1年内缴清。
(七)约定的项目开工竣工时间必须符合以下规定:开工期限为交地之日起1年之内;竣工期限为开工之日起3年之内。
三、自然资源部:盘活存量土地,未完成任务省份将核减用地指标
6月4日,自然资源部网站发布《关于2020年土地利用计划管理的通知》,以真实有效的项目落地作为配置计划的依据,在控制总量的前提下,计划指标跟着项目走,切实保障有效投资用地需求。对完成2019年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任务的省份,在核算计划指标基础上再奖励10%;对任一项任务未完成的核减20%。
自然资源部公布了2020年共奖励1.7万亩土地计划指标,共10省市获得表扬,其中,河北省衡水市,浙江省杭州市,福建省龙岩市,湖北省武汉市,云南省昆明市分别奖励0.2万亩,上海市长宁区、浦东新区受到表扬,但不需要安排奖励指标。
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表示,此次政策实际上对于土地的供应提出了新的要求。对于部分城市来说,后续若是土地闲置情况较多,或者未开工的数量较多,会影响后续的土地供应和交易。而从房企角度看,需要积极关注各级政府在闲置土地处置方面的力度,有利于判断土地供应的规模和节奏。另外企业拿地的时候,更要注重对项目的管控,以争取土地供应的支持。
除了坚持土地要素跟着项目走,《通知》要求,坚持节约集约用地——既算“增量”账,更算“存量”账,统筹安排新增和存量建设用地,推动全面高质量发展。坚持分类保障——对纳入重点保障的项目用地,在用地批准时配置计划指标;对未纳入重点保障的项目用地,以当年处置存量土地规模作为核定计划指标的依据,加大存量盘活力度。
1.纳入重点保障的项目用地,在批准用地时直接配置计划指标。如,纳入国家重大项目清单的项目用地;纳入省级人民政府重大项目清单的单独选址的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产业项目用地。
2.未纳入重点保障的项目用地,配置计划指标与处置存量土地挂钩。其中,对2017年底前批准的批而未供土地,按处置完成量的50%核算计划指标;对2018年以来批准的批而未供土地,按处置完成量的30%核算;对纳入本年度处置任务的闲置土地,按处置完成量的50%核算。
3.落实土地要素跟着项目走的原则,各省(区、市)审批批次用地时要明确具体项目,防止产生新的批而未供土地。
4.鼓励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
杭州、武汉、昆明等各获0.2万亩用地指标奖励
与此同时,《通知》设置了奖励政策,对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成效显著、土地利用计划执行情况好、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高、土地利用秩序良好的市县,奖励用地计划指标。
根据自然资源部公布的奖励指标,河北省衡水市,浙江省杭州市,福建省龙岩市,湖北省武汉市,云南省昆明市分别奖励0.2万亩;江苏省张家港市、泗阳县奖励0.2万亩;江西省安福县、赣州市赣县区奖励0.2万亩;湖南省道县、资兴市奖励0.2万亩;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奖励0.1万亩;上海市长宁区、浦东新区受到表扬,但不需要安排奖励指标。
对完成2019年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任务的省份,在核算计划指标基础上再奖励10%;对任一项任务未完成的核减20%。各省(区、市)须继续完成2020年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任务,2017年底以前形成的批而未供土地处置率要达到15%以上(年内核减批文量不作为任务完成量,但可动态核减本年批而未供任务基数),闲置土地处置率要达到15%以上。任一项处置任务未完成的,下一年度核算计划指标时核减20%。
此外,继续安排每个贫困县计划指标600亩,专项用于脱贫攻坚,不得挪用。
自然资源部同时公布了关于完成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任务的认定标准。
5种情形不能认定为完成批而未供土地处置任务:
(二)将土地供应给政府平台公司、征拆办、开发区管委会等无实际建设项目的单位的;
(三)违反规划以公园、绿地或空闲地等用途为名虚假供应土地的;
(四)在系统中录入虚假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导致重复计算批而未供处置量的;
(五)其他违反土地供应法规政策的行为。
完成闲置土地处置任务,须符合以下3种情形之一:一是动工开发。即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需挖深基坑的项目,基坑开挖完毕;使用桩基的项目,打入所有基础桩;其他项目,地基施工完成三分之一。二是通过有偿或无偿方式由政府收回闲置土地。三是通过置换方式处置的闲置土地。
这也意味着,未依法取得动工开发的手续,无施工许可证或相关证明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实际未动工或未达到动工认定标准的;政府未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或者未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的;对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行为造成的闲置土地,仅采取延长动工开发期限、调整土地用途或规划条件、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等方式进行了处置,但仍未完成闲置土地处置任务的情形,不能认定为完成闲置土地处置任务。
关于本次福建土地指标交易平台和福建省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系统网上交易模块的问题分享到这里就结束了,如果解决了您的问题,我们非常高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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