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福清手机交易平台的问题并不复杂,但是又很多的朋友都不太了解福清市不动产登记与交易一体化平台为什么不能用了,因此呢,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福清手机交易平台的一些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个问题的分析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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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P2P平台有哪些刑事风险
非法经营罪,即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银行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
那么,若P2P平台不越过监管层面上的《十部委规定》“监管红线”,是否就可以在司法实践层面上规避刑事法律风险?2014年12月6日,一则二审无罪判决宣判,根据该判决,人民法院就“介绍自然人借贷”的合规性进行了一定的说明:
(2014)榕刑终字第741号(平台:宜信普惠公司)
法院认为,上诉人林某甲犯非法经营罪没有证据支持。整个借款和还款流程中“宜信普惠公司”没有参与资金流转,没有收取利息或赚取利差,只收取中介咨询费。上诉人林某甲负责管理的宜信普惠福清分公司只是为借款人和出借人唐某甲牵线搭桥,提供中介服务。原判将“宜信普惠公司”这种经营模式和经营行为界定为刑法打击的对象没有法律依据。福州市人民检察院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员关于本案“P2P”模式目前尚无明确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原判认定上诉人林某甲犯非法经营罪于法无据,本院应予以纠正。
在该案例中,人民法院倾向于认为,P2P平台本身的“中介业务”,并不属于传统银行业务,即负债业务、资产业务、中间业务中的任何一种。易言之,P2P平台本身的居间业务,并不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
但是,提供“增信服务”,是否在司法实践层面上触犯刑法,尚无可从公开渠道的案例支持,尚有待监管层面、司法层面乃至立法层面的进一步确定。
此外,根据公开渠道所能获知的信息,那些目前较为成功的P2P平台,它们所坚持或实际经营的P2P业务,一般也都包含着“信息服务”,并排除了一些特许资格业务。
例如,作为入选2015年“中国互联网企业100强”排行榜(中国互联网协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中心在京联合发布)的两家P2P企业:
人人贷【人人贷商务顾问(北京)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互联网信息服务;经济贸易咨询;投资咨询;技术推广服务”;
陆金所【上海陆家嘴国际金融资产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则是:“金融产品的研究开发、组合设计、咨询服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
此外,作为国内P2P行业的业内首家及P2P本质业务的坚持者,拍拍贷【上海拍拍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金融信息服务,计算机网络专业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计算机系统集成及软硬件的开发与销售,数据处理服务,电子商务(不得从事增值电信、金融业务),……”
结合以上自公开渠道取得的案例及经营范围信息,不免看到:P2P行业的本质,是金融信息服务、借贷居间服务;另一方面,就单纯经营P2P本质业务而言,并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就罪名本身而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非法经营罪之间存在一定的竞合关系,即未经批准而非法从事银行业务的,即涉嫌非法经营罪。在我国,如果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果未经批准,非法从事银行业务活动,就触犯了我国《刑法》,构成非法经营罪。而吸收公众存款,即是银行业务的一种。因此,若P2P平台面向公众吸收资金并构建资金池,则不仅触犯了非法经营罪,更触犯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而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则有着如下的规定: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目前,大多数的P2P平台,无疑是没有吸收公众存款的资质的;其次,平台为经营其业务,“向社会公开宣传”是无法回避的,因为,信息公开和共享正是P2P平台的生命力所在。因此,以上述司法解释推之:一方面,P2P平台本身,根据其本身的业务特点,既已经构成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某些特征;另一方面,P2P平台是否触犯该罪,关键在于其是否向公众吸储并承诺回报。据此,作为一个网络融资平台,P2P平台的本身属性,便决定其往往游走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边缘。
所以,若平台不能独立于借贷双方,而是归集资金构建资金池并寻找借款人,同时承诺一定的收益,则其将在相当的程度上构成“吸储放贷”并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此外,在举不胜枚的诸多案例中,可以看到的是:能否偿还本息,坏账是多少,虽对量刑有所影响,但就案件的定性是没有影响的。易言之,司法实践中,无论资金是否顺利运作,若“吸储放贷”的P2P平台扰乱了金融秩序并构成了司法解释的四个条件,平台及其经营者即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这一行为罪。
例如,在以下的案例中,法院如何就案件进行定性,便可见一斑:
(2014)深罗法刑二初字第147号(平台名称:东方创投)
本院查明,……被告人邓某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后,将犯罪所得的人民币2200万元支付给深圳市和记某地产有限公司用于购买房产……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线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015)铜中刑终字第00039号(平台名称:徽煌财富)
本院查明,……经查:各被害人在“徽煌财富”P2P网络借贷平台注册并将资金转入平台指定账户,控制借贷平台资金账户、支配资金进出的是陶秀义,陶秀义为获取息差将资金借贷给陈玉根。……
本院认为,陶秀义未经国家金融主管部门批准,通过建立P2P网络借贷平台,发布虚假的借款投资标的,承诺给予高额利息回报为诱饵,向不特定的654人非法吸收资金5036万余元,数额巨大,且造成他人两千余万元经济损失,严重扰乱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015)香刑初字第229号(平台名称:黑龙江宸瀚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23日,涉案人员李威伙同初文斌(均另案处理)经预谋冒用居民宋某某的身份注册登记了宸瀚公司,并招募理财业务员。在未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金融业务的情况下,通过报纸刊登投资理财广告进行宣传,以“P2P”委托理财的形式,承诺高息保本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吸收存款,从中非法获利。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张某甲、何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伙同他人以委托理财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王某某、杨某某、张某甲参与犯罪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
(2014)明刑初字第00259号(平台名称:平海金融)
经审理查明:……,严庆海对于通过线下支付方式进行充值的人员给予一定奖励。之后,严庆海将其吸收的公众资金用于投资房地产开发以及借贷他人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庆海违反国家规定,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亿余元,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上述自公开渠道检索到的案例与相关法律法规相互佐证,反映出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司法实践中的如下特点:无论是基于我国立法还是司法实践,在P2P中,只要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并将所吸收的资金用于借贷或相关投资业务,或向投资人返还的,便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从而引起相当的刑事法律风险。
随着“优易网案”一审判决的落地,P2P平台再次进入社会舆论的风口浪尖。该案中,法院认定,被告人除将集资的部分资金以月息3%或免息借贷给二人实际使用外(该款项均已归还),在借款人不知情且其无归还能力的情况下,将绝大部分集资款通过某投资公司配资投资期货、炒股,截至2012年12月21日,共计亏损1259万元。被告人逃匿以后,以宋某的名义继续通过乾腾投资公司配资投资期货,自2013年1月9日~2013年4月10日,共计亏损20余万元。由此,法院认为,两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构成集资诈骗罪。
再结合另一案,即可以见到,在认定P2P平台是否构成集资诈骗罪的定性问题上,法院是较着眼于“资金的用途”的:
(2015)铜中刑终字第00038号(平台:华强财富)
法院查明,所骗取的1109万余元中,吴义华为取信投资人而投资购买池州某林场用去235万元;剩余款项中,吴义华用于归还林某借款本息450万元,给付余某建立和维护平台费用140万元,其余用于华强公司的运营和归还其个人其他债务等。
法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吴义华、上诉人吴秋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1109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
结合上述两案,从中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虽与吸收公众存款罪同样存在非法集资的情况,但在犯罪人将款项用于个人投机、偿债等,而非平台的放贷或投资,则法院更倾向于认定犯罪人所构成的是集资诈骗罪。易言之,若P2P平台建立资金池,且资金用于P2P平台业务,则更可能涉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若平台建立资金池,但资金用于P2P平台业务以外的方面,则更可能涉入集资诈骗罪。而目前,集资诈骗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死刑。
在案例之外,若仅就“集资诈骗罪”罪名本身而论,其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要分野点,就在于犯罪主观要件方面。易言之,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集资诈骗罪区别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重要特征。
而至于何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目前,未有法律立法层面的明确规定,但在一则司法解释中也可略见二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的,诈骗数额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认定,合同标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
(一)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担保,采取下列欺骗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并造成较大损失的:
3、使用伪造、变造或者无效的单据、介绍信、印章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
4、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能兑现的票据或者其他结算凭证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
5、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符合担保条件的抵押物、债权文书等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
6、使用其他欺骗手段使对方交付款、物的。
(二)合同签订后携带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逃跑的;
(三)挥霍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
(四)使用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
(五)隐匿合同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拒不返还的;
(六)合同签订后,以支付部分货款,开始履行合同为诱饵,骗取全部货物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者双方另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其余货款的。
在这则司法解释中,最高人民法院就类型化的解释方法,对“非法占有目的”进行了列举式的说明。并且,从这些说明中,我们也无疑可以看到的是,犯罪人是否具有犯罪的内心意思,乃是由外部的客观行为去反推的。而在P2P平台的犯罪中,如何用客观行为反推,我们认为,前述的两个案例无疑给了我们一些提示。
据此,结合前述的两则案例,我们认为,在认定P2P平台是否触发“集资诈骗罪”上,审判实践中倾向于认为:
(1)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集资诈骗罪”区别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重要标识;
(2)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法院一般是以犯罪人的客观行为反推的;
(3)P2P平台吸储后,资金不用于P2P业务,而平台经营者挥霍资金、潜逃、用于犯罪行为的,可视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而可能构成“集资诈骗罪”。
P2P平台在构建及运营的过程中,虽谈不上危机四伏、险象环生,但为了平台的长期发展及持续经营,应当建立起一定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而在民事、行政、刑事法律风险中,刑事法律风险更是重中之重。目前,为防范刑事法律风险,以下三点问题是需要P2P平台及P2P行业从业人士重点关注的:
(1)单纯就提供借贷居间服务而言,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会导致刑事法律风险;
(2)若P2P平台自建资金池,面向公众大量吸储并承诺回报,即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二、福清市不动产登记与交易一体化平台为什么不能用了
1、开发公司取得预售许可证后,须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预售许可补录,待预售许可补录业务办结后,该预售许可证审批内容才会同步更新至福州市不动产登记与交易一体化平台(交易信息网),经查询祥昱悦湖湾项目尚未申请办理预售许可补录。
2、不动产是指实物形态的土地和附着于土地上的改良物,包括附着于地面或位于地上和地下的附属物。不动产不一定是实物形态的,如探矿权和采矿权。如建筑物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依自然性质或法律规定不可移动的土地、土地定着物、与土地尚未脱离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者人力添附于土地并且不能分离的其他物。包括物质实体和依托于物质实体上的权益。
三、福清有几家证券公司
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福清向高街证券营业部福建省福清市向高街明梅楼一层、二层 0591-85214363
闽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福清后埔街证券营业部福建省福清市融城镇后埔街海韵大厦三层 0591-85215916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五四北路证券营业部福清服务部福建省福清市融城镇一拂路远东大厦3层 0591-82061119
闽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福清后埔路证券营业部龙田证券服务部福建省福清龙田镇金山路商贸小区 0591-5762279
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福州东街证券营业部福清证券服务部福建省福清市元洪路国际商展中心二楼 0591-85260369
; 营业部简介:中信建投证券成立于2005年11月2日,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全国性大型综合证券公司。公司注册地为北京,注册资本为61亿元,在全国28个省、市、自治区设有135家证券营业部,并设有中信建投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中信建投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两家子公司。公司拥有近340万客户,客户资产规模达4000多亿元。在为政府、企业、机构和个人投资者提供优质专业的金融服务过程中,公司建立了良好的声誉,成为行业最高级别的A类AA级证券公司。欢迎前来咨询办理中信建投证券泉州丰泽街证券营业部开户转户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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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部简介: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创建于1996年,系由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投资控股的全国性综合类股份制证券公司,是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首批三家创新试点公司之一。2009年8月4日公司成功发行A股股票,共计募集资金亿元,并于8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截至2010年6月30日,公司注册资本亿元,净资本亿元,净资产亿元,总资产亿元。公司成立十四年来,秉承“诚信卓越专业共享”的核心价值观和“合规稳健,创新发展”的经营理念,资本充足、内控严密、运营安全、服务优质、效益良好、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突出。公司积极投身于国内外资本市场,各项业务迅速发展,业务规模及主要营业指标居国内证券公司前列,综合实力排名位居业内前十。展望未来,公司拟通过经营综合化、展业国际化、收入多元化、业务优质化、管理精细化、机制市场化等战略的实施,逐渐增强营销能力、定价能力、风控能力、研发创新能力以及企业文化等核心竞争能力,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机制,提高股东回报,努力将光大证券打造成为一家具备全能型金融服务能力、在市场上有重要影响力的优质、大型、蓝筹上市证券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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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部简介:东兴证券泉州田安路营业部前身为闽发证券泉州田安路(海信)营业部,2001年乔迁至泉州市田安路武夷花园明旺金融中心,营业面积达4000多平方。2007年因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收购重组闽发证券而进入东兴证券公司。十几年来,我部一直规范经营,业绩突出。已经成为泉州地区的知名大型证券营业部,管理着6万多名客户和几十亿的客户资产,市场交易额在福建省同类营业部排名中一直处于领先地位。欢迎前来咨询东兴证券泉州田安路营业部开户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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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部简介:兴业证券泉州丰泽街营业部位于泉州市丰泽广场3楼兴业证券丰泽街营业部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全国创新类证券公司和A类A级1证券公司。经营范围涵盖证券自营和代理买卖、证券承销和上市介绍、证券投资咨询、委托资产管理、网上证券委托业务、发起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等。兴业证券前身可追溯至1991年设立的兴业银行证券业务部,1994年在证券业务部的基础上改组设立福建兴业证券公司,1999年根据国家关于金融业“分业经营和分业管理”的政策要求,公司改制增资并与兴业银行脱钩,更名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过19年坚持不懈的努力,兴业证券今天已发展成为拥有18个总部部门、3家分公司、1家直属机构、55家证券营业部(含筹)、3家控股子公司的大型证券公司,基本搭起了涵盖证券、基金和期货三个专业领域的金融控股模型。尤其是兴业证券抓住市场机遇,取得优秀的经营业绩,主要业务和经营指标进入行业20强,综合竞争实力、抗风险能力、行业地位和市场影响力进一步提升,公司发展跃上了一个又快又好的新时期,在海峡西岸经济区资本市场建设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长期的证券市场运作中,兴业证券始终坚持“市场化、规范化、专业化”的经营方针,逐步形成特色鲜明的稳健的经营管理风格。公司坚持证券主业经营,自觉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行业公约,把合规管理、加强自律、防范风险放在十分突出地位置上,依靠完善的管理体制和风险控制机制规避经营风险,资产质量良好,连续两年获得A类A级1分类监管评级,风险管理和市场应变能力处于证券业先进行列。兴业证券注册地设在福州市,注册资本22亿元,第一大股东为福建省财政厅。公司始终把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的组织框架和合规管理制度体系放在首要位置,按照《公司法》和《证券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制定公司章程,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并规范运作,发挥了各自的职能作用,形成与经营层相互促进和制约的制衡机制。欢迎前来咨询兴业证券泉州丰泽街营业部开户服务!
联系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丰泽广场3楼兴业证券泉州丰泽街营业部
营业部简介:广发华福田安路营业部作为海峡西岸主要的证券经营机构,公司正立足于海峡西岸经济区,充分依托大股东广发证券的背景与实力,嫁接先进的管理、文化和技术资源,集中各种优势资源,倾力发展成为管理科学、运作规范、资产优质、抗风险能力强、独具经营特色的优秀券商,为海峡西岸资本市场建设、海西“两个先行区”建设贡献自身的一份力量。广发华福证券前身为福建省华福证券公司,成立于1988年6月,是我国首批成立的证券公司之一。2003年4月,引进国内知名券商广发证券为控股股东,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增资改制并更名为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亿元人民币,总部设在福建省福州市,在福建省及上海等地拥有34家证券分支机构,员工900余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董事长黄金琳,总裁邹日,常务副总裁吴杰,监事会主席唐嬉春,董事会秘书邓显勇,财务总监廖伟文,合规总监江建平。广发华福证券一贯坚持“打造一流区域性证券公司”的经营愿景、“诚信专业,创造价值”的经营宗旨、“规范经营,稳健发展”的经营理念。2005年10月被评为全国首批七家规范类证券公司之一;2006年实施了集中交易项目,为公司的长远发展提供了技术保障;2007年在全国113家券商经纪业务成交总额排名中位居第32名。作为海峡西岸主要的证券经营机构,公司正立足于海峡西岸经济区,充分依托大股东广发证券的背景与实力,嫁接先进的管理、文化和技术资源,集中各种优势资源,倾力发展成为管理科学、运作规范、资产优质、抗风险能力强、独具经营特色的优秀券商,为海峡西岸资本市场建设、海西“两个先行区”建设贡献自身的一份力量。欢迎前来咨询广发华福田安路营业部开户服务!
联系地址:福建省泉州市田安南路外代大厦3层广发华福田安路营业部
营业部简介:广发证券泉州温陵路营业部是广发证券泉州的分支营业部,1、位置优越,环境舒适。广发证券泉州温陵路营业部地处温陵路与丰泽街交汇处---天都广场,交通便利,车位宽松。营业面积3000多平方米,设施齐全,环境舒适整洁。大户室安装直拨电话、电视、空调,使您宾至如归。2、设备先进,设有独立的A、B股席位,跑道快捷、交易方便。营业部拥大智慧、钱龙等分析系统,让您股市投资游刃有余。3、强大的资讯服务。我部依托广发证券雄厚的研发实力和丰富的资讯信息,通过“IPTV”为您在营业部现场得到最及时的投资分析,通过手机短信和电子邮件为非现场客户送去内容丰富的广发资讯。欢迎前来咨询广发证券泉州温陵路营业部开户服务。
联系地址:福建省泉州市温陵路天都广场二、三楼广发证券泉州温陵路营业部
联系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浦西万达A区soho 24楼25-27室
营业部简介:广发华福泉州丰泽街证券营业部作为海峡西岸主要的证券经营机构,公司正立足于海峡西岸经济区,充分依托大股东广发证券的背景与实力,嫁接先进的管理、文化和技术资源,集中各种优势资源,倾力发展成为管理科学、运作规范、资产优质、抗风险能力强、独具经营特色的优秀券商,为海峡西岸资本市场建设、海西“两个先行区”建设贡献自身的一份力量。广发华福证券前身为福建省华福证券公司,成立于1988年6月,是我国首批成立的证券公司之一。2003年4月,引进国内知名券商广发证券为控股股东,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增资改制并更名为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亿元人民币,总部设在福建省福州市,在福建省及上海等地拥有34家证券分支机构,员工900余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董事长黄金琳,总裁邹日,常务副总裁吴杰,监事会主席唐嬉春,董事会秘书邓显勇,财务总监廖伟文,合规总监江建平。广发华福证券一贯坚持“打造一流区域性证券公司”的经营愿景、“诚信专业,创造价值”的经营宗旨、“规范经营,稳健发展”的经营理念。2005年10月被评为全国首批七家规范类证券公司之一;2006年实施了集中交易项目,为公司的长远发展提供了技术保障;2007年在全国113家券商经纪业务成交总额排名中位居第32名。欢迎前来咨询广发华福泉州丰泽街证券营业部开户服务!
联系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丰泽街311号君逸大厦三层
营业部简介: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申银万国),由原上海申银证券公司和原上海万国证券公司于1996年7月16日合并设立,是国内最早的一家股份制证券公司。申银万国现有218家股东,其中中央汇金公司是第一大股东。创业二十余年至今,公司已经发展成为一家拥有近3000名员工,资本金亿元的大型综合类证券公司。除各直属总部外,申银万国在全国各地共设有9个分公司、2个代表处、145家营业网点。公司拥有控股子公司——上海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有限公司、申银万国期货有限公司、申银万国投资有限公司和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有申银万国(香港)集团公司和控股的上市公司——申银万国(香港)有限公司。公司还参股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自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
联系地址:泉州市丰泽街东段南侧兴业银行泉州大厦第11层BCD单元
李臻:男,中国国籍,身份证号为35020419750420,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男,1975年出生,大学本科投资经济专业毕业,经济学硕士学位。1999年~2005年就职于闽发证券上海水电路营业部先后担任证券分析师、业务发展部经理;2005年~2007年就职于上海金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战略研究部总经理,2007~2011年底任职于杭州中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2012年8月至今,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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