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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1、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2、各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3、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现将《湖南省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4、湖南省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5、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加强监督管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投资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招标投标监管长效机制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湘政办发〔2021〕77号),结合本省农业工程建设项目实际,制定本办法。
6、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的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适用本办法。
7、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农业工程以及与农业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8、前款所称农业工程包括种植业、畜牧(兽医)、渔业(渔港)、农田建设、农业生态以及其他农业工程建设项目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工程;货物是指构成农业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服务是指为完成农业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
9、第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农业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项目,以及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其他投资项目。
10、其中,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包括政府投资项目,以及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11、上述规定招标范围内的各类农业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的规模标准按照国家的规定执行。
12、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13、未达到《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规模标准的,由招标人依法自主选择采购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干涉;其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14、第四条 必须公开招标的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全部进入依法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15、推行全过程电子化招标投标。对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建设项目,除涉密等特殊工程外,一律实行全流程电子化招标投标。
16、省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应当采取远程异地评标的项目具体范围和标准。符合条件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全面实行远程异地评标。由项目行政监督部门在招标文件审批、核准前予以明确。前述标准以下的项目,鼓励采取远程异地评标。
17、第五条 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18、省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的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并直接对国家部委授权委托以及省本级立项的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19、市州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并直接对本行政区域内市级立项、上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委托的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20、县市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县级立项、上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委托的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21、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招标实施主体的农业工程建设项目,由上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22、第六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违规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登记备案报告制度。
23、第七条 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24、第八条 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应当建立健全招标投标活动内部约束监督机制,在制定招标方案、组织招标活动、处理异议和配合处理投诉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监管。
25、第九条 项目招标前,招标人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编制项目投资预算。预算应当经过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评审,财政投资评审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预算编制规定,坚持客观、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不能无依据核减工程造价。
26、第十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建设的时效等特殊性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提出质量、安全、环保等目标要求,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标段的划分应当有利于项目组织和施工管理、各专业的衔接与配合。
27、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合作协议、会议纪要、文件等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28、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29、招标人可以对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分别进行招标,也可以进行全过程工程咨询、工程总承包招标。
30、第十一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开展招标。
31、第十二条 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32、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经批准后可采用邀请招标。
33、第十三条 招标组织形式可以实行委托招标,即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应按有关规定择优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项目法人,也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4、第十四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发布、澄清、修改、变更公告,应当通过省级发展改革、农业农村部门指定媒介发布。
35、第十五条 农业工程建设项目鼓励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资格审查应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
36、第十六条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标准文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明确招标条件和评标办法;招标文件同时应明确中标单位应当为项目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积极稳妥推进工程质量保险试点。
37、招标人在规定投标人资质、工程业绩、评标办法等条件时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不得设定无法律规定的市场准入限制,不得歧视处罚期限已满的从业单位。对按照国家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可由相关专业最低资质等级单位承担的工程,招标人不得将类似工程业绩等作为投标资格条件。
38、第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39、第十八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40、保证金可以通过现金、支票、保函、承诺等方式提交。投标人采用现金、支票等方式提交保证金的,从其基本账户将保证金转至保证金专用账户,招标人不得挪用。国家对保证金的提交形式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41、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要求中标人提交保证履行工程建设合同义务的担保,履约担保可以是现金、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担保(保险)公司出具的担保(保险)等。中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42、第十九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43、采用联合体投标的,应当具备联合体分工协议中各自承担相应工作内容的资质和能力。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联合体中各自承担的工作范围所对应的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按照联合体中信用等级较低的单位作为联合体的信用等级。不同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联合体中各成员单位只能承担各自资质类别和等级范围内的工程,联合体信用等级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确定。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44、第二十条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4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46、违反上述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47、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48、投标人需要更正、补充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向招标人提交正式的更正、补充文件,但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49、第二十二条 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以及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认定标准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
50、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设有标底的,公布标底。
51、电子开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上公开进行,所有投标人均应当准时在线参加开标,并按招标文件规定方式按时在线解密。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因投标人之外的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
52、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投标文件不得开封或者解密。
53、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或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提出,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应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54、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拒收投标文件:
55、(三)采用电子招标在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
56、(四)提交投标文件的申请人未通过资格预审的;
57、(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拒收投标文件的其他情形。
58、招标人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密封和拒收等情况,并存档备查。
59、第二十五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一般由5人及以上单数组成,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专业素养和能力应当满足招标项目的评标要求。
60、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招标人原则上不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和专业性较强的项目,由招标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派1名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所派招标人代表评委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对评审专家的要求。
61、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经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62、第二十六条 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63、项目主管部门或者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的人员以及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评标委员会,不得参与评标活动。
64、第二十七条 现场评标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对评标活动与外界实行必要的物理和信息隔断,评标过程实行全程监督并采用音视频监控记录。除评标委员会成员和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评标区;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5、电子评标应当在有效监控和保密的环境下,在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登录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在线进行。
66、第二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依照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除法律、法规、规章、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的重大偏差外,其他偏差均应视为细微偏差。严禁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随意扩大重大偏差的认定范围。
67、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评标的管理规定,客观公正地进行独立评标,抵制、检举评标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依法依规作出处理或者向招标人提出处理建议,并作书面记录;依法取得劳务报酬。
68、评标委员会成员应接受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9、第二十九条 农业工程建设项目评标方法可采用综合评分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
70、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71、(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72、(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73、(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74、(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75、(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76、(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77、(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78、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79、(一)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少于3个的;
80、(二)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81、(三)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
82、(四)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所有投标文件均被否决的;
83、(五)有效投标人不足3个,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明显缺乏竞争,否决本次招标的;
84、(六)所有中标候选人依法均不能确定为中标人的。
85、因上述原因重新招标后,仍不能确定中标人的,属于审批(核准)的项目,经原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批准,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属于无需审批(核准)的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是否重新招标。
86、投标人在本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无正当理由放弃投标、中标资格,造成招标人重新招标的,重新招标时不得再参加该工程的投标,且依法依规开展信用惩戒。
87、第三十二条 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
88、(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89、(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有误的;
90、(四)其他存在明显过失,影响评标结果的。
91、评标专家签署评标报告前,评标委员会主任评委应当组织评标专家并邀请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通过技术手段实现评标区外不见面复核。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场修正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
92、中标公示期间,投标人对评标结果提出异议申请复核的,应当提供有效证据或线索。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的,经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招标人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复核。
93、第三十三条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
94、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并在评标报告中注明。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95、第三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按规定在发布招标公告的相同媒介对中标候选人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
96、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书面质疑,并提供必要的依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97、第三十五条 公示期满后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选择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98、第三十六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99、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100、第三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电子招标投标可以提交符合电子签名和存档形式的报告。
101、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依照招标投标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102、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103、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104、第三十九条 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招标投标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省级农业工程监管信息平台,强化农业工程建设市场主体及其执(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结果在招标投标中的运用。
105、推行招标投标严重失信行为名单通报制度,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106、推行市场主体承诺制度。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承诺没有排斥潜在投标人等违法违规行为;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承诺在本项目中未参与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对违背承诺的市场主体应及时依法依规处理。
107、第四十条 各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责令相关当事人及时纠正,必要时可以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并依法依规处理。
108、第四十一条 各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109、(一)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含澄清答疑文件)进行备案,包括对文件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条款责令改正等;
110、(二)对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活动等进行监督;
111、(三)依法受理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各类投诉,并作出处理决定;
112、(四)对标后合同签订和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13、(五)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114、(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115、第四十二条 监督管理对象包括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及评标专家、交易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各方主体。
116、第四十三条 招标投标监督主要采取在线监管、信息公开、日常检查、信用监管、范本监管等方式。监督管理过程中形成的监督材料记录应当存档。
117、第四十四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投诉。超过投诉时效的,不予受理。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在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并答复投诉人。
118、就资格审查文件和招标文件、开标及评标结果等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119、各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涉及到专业性或者技术性问题,可以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20、(二)组织专家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评审;
121、专家或者专业机构出具的评审意见,应作为处理投诉的主要依据。
122、第四十五条 各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标后监管工作,对承包范围、关键岗位人员变更和现场履职等情况进行检查,依法依规查处挂靠、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将存在进度慢、质量差、安全隐患多、人员变更频繁等问题的市场主体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并及时报送给相应的行政监管部门。
123、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执行。
124、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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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的阶段目标
1、通过开展十个方面的改革试验,在“两大平原”初步建立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体制机制和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长效机制。分两个阶段推进:重点内容:
2、——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财政投入、信贷支持等政策扶持,引导土地流转,培育壮大股份合作社、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新型生产经营主体。加大农机补贴力度,支持发展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引导和规范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份加入合作社。
3、——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建立部门联合评定工作机制,开展示范社建设,推动农民合作社由数量增长向数量质量并重转变。建立区域性农民合作社综合配套服务平台,提供市场信息、产品营销、农资购买、农机作业、农技推广等服务。
4、——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市场竞争力。引导支持以产品和产业为纽带的合作社开展联合与合作,提高专业化、集约化发展水平。重点内容:
5、——优化农业结构和布局。稳步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积极发展玉米,稳定发展大豆,合理发展粳稻,加强基地建设,提高单产水平。引导和扶持蔬菜、甜菜等高效经济作物生产,打造各具特色的优势产业带。支持发展外向型农业。大力发展肉牛、奶牛、生猪、水产等标准化规模养殖。发展观光休闲农业。鼓励和支持农村二、三产业发展。
6、——完善农业产业化经营体制机制。鼓励和引导龙头企业采取兼并、重组、参股、收购等形式,组建大型企业集团,大力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引导和扶持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自办或参股仓储、物流、销售、加工等龙头企业。
7、——促进产业集聚发展。创新支持绿色食品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方式,推动绿色食品产业规模扩张、集群发展。支持高端农机装备制造业园区建设,加强大马力农机装备研发和制造。重点内容:
8、——建立农业信贷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引导金融机构不断优化信贷结构,加大对“三农”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继续实施和完善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增加涉农贷款投放。
9、——健全完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支持各类金融机构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在保持县市法人地位总体稳定的前提下,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村信用社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鼓励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发起设立村镇银行,鼓励民间资本按照有关规定参与村镇银行的发起设立或增资扩股。
10、——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积极发展与订单、保单相结合的金融产品,开展“银行机构+担保公司+农民合作社”等特色贷款模式试点,创新农村金融风险分担模式。加大对农业技术转让和成果转化的信贷支持。围绕农业支柱产业、特色产业及其龙头企业、产业集群,开发产业链信贷产品。
11、——建立涉农贷款抵押担保新机制。健全农村融资担保体系。支持担保机构吸收战略投资和民间股东入股,发展混合所有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扩大担保物范围试点,探索以股权、债权贷款抵押担保新模式。探索开展农业科技专利质押融资业务。
12、——构建新型农业保险体系。完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探索开展经济作物、农作物种业、设施农业、农机、农房等涉农地方特色保险。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依法享受税收优惠。鼓励保险机构与银行机构开展合作,探索开展涉农贷款保证保险业务。
13、——探索加强农村金融监管的有效办法。坚持农村金融创新与监管相协调的发展理念,健全农村金融机构内部风险防范机制,进一步完善业务流程。重点内容:
14、——加大涉农资金整合力度。梳理中央财政涉农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减少、合并中央对地方涉农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
15、——健全完善涉农资金统筹安排的协调机制。省级政府要建立协调机制,进一步明确各涉农部门职责,以规划为指导,以主导产业、优势区域和重大项目为平台,统筹安排使用国家各项涉农资金,确保资金不得用于非农领域,确保完成国家有关专项规划确定的建设目标和任务。
16、——创新农村小型基础设施建设机制。完善和改进由国家补助投资的农村小型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管理制度。按照“民办公助”的原则,采取以奖代补、先干后补等方式,引导农民对直接受益的小型基础设施建设投工投劳。
17、——转换农村小型基础设施运行和管理机制。重点内容:
18、——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加强城乡水资源统一管理,统筹实施城乡供水、水资源综合利用、水环境治理和防洪排涝等工程。加强河湖管理,完善水政监察体系。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合理配置水资源,回补与恢复地下水。大力发展节水灌溉,建立区域间运转协调的水资源管理机制。
19、——积极推进农业水价改革。完善水价形成机制。对农业用水和非农业用水价格实行分类定价。完善农业用水计量设施和办法,实施计量收费。探索实行农业和农村生活定额内用水享受优惠水价、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的办法。
20、——深化水利建设体制改革。加大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和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力度,合理规划和建设一批重点水利工程。进一步放开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鼓励和引导各类符合条件的投资主体,以合资、独资、承包租赁、特许经营等形式参与项目建设。加强对水利建设的金融支持。
21、——深化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区分水利工程性质,分类推进改革,健全良性运行机制。对于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管护经费给予补助,探索群众管理和专业管理相结合的多种水利工程管理模式。将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水管单位划转为企业,全面推行市场化运作。重点内容:
22、——建立农业投入增长机制。国家相关涉农项目资金的安排,要加大对“两大平原”的倾斜和支持力度,增加中央财政对粮食大县的奖励资金,完善国家对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新增农业补贴要向主产区和优势产区集中。
23、——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支持黑土资源保护。建立防护林建设投入机制。将退牧还草工程实施范围逐步扩大到“两大平原”所有牧区半牧区县。
24、——创新粮食产业发展保护机制。综合考虑粮食成本收益、供求情况、市场价格、宏观调控等因素,稳步提高粳稻最低收购价格,完善玉米、大豆价格保护机制,确保粮食生产的成本收益率达到较高水平。建立健全水稻、玉米、大豆等主要粮食品种加工产业发展资金投入等支持政策,提高粮食加工转化能力和综合效益。重点内容:
25、——探索城镇化与新农村建设协调发展的新模式。按照“规划一体、管理一体、社会事业一体、组织推进一体、政策趋向一体”的总体思路,探索垦区、林区、矿区、油区、景区等带动城镇化建设的新途径。完善小城镇规划布局和功能定位,因地制宜发展主导产业,加大基础设施投入,着力打造“工业重镇”、“商贸大镇”、“边贸强镇”、“旅游名镇”等新型小城镇体系,提高承载和辐射能力。
26、——完善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制度。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行居住证制度。建立确保城乡义务教育事业发展的公共财政投入保障机制。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制度。加强农村文化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27、——探索建立城乡平等的就业制度。全面落实对劳动者的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和对特定群体的专项服务。落实农民工进城务工扶持政策。加快建立农民工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制度的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积极推动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
28、——健全城乡社会保障体系。重点内容:
29、——实行支持现代农业发展的差别化用地管理政策。规范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调整工作。完善农村土地利用规划管理办法,统筹安排农村建设用地计划。优先安排交通、水利、能源、环保等重点基础设施项目用地。
30、——完善节约集约用地管理制度。严格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稳妥推进乡村适度合并,合理撤并自然屯、建设中心村,在有条件的地方引导农民适度集中居住,鼓励农民向城镇搬迁,提高农村建设用地利用效率。
31、——依法有序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鼓励和引导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探索建立促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长效机制。
32、——创新耕地保护机制。完善耕地分类分区保护和节约用地制度。探索区域内耕地保护与建设用地供求总量平衡新机制,实现区域内耕地占补平衡。探索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严格控制建设占用。加强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建立科学轮作制度,推广大机械深松整地。重点内容:
33、——完善农产品市场体系。进一步完善和提升黑龙江粮食交易市场等批发市场功能,建立黑龙江粮食交易平台。加强生产基地、大中城市等区域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扶持重点农产品市场建设和改造升级,加强电子交易市场建设。
34、——建设现代农产品物流网络。支持和鼓励发展散粮运输、集装箱或集装袋运输等物流方式。加快建设一批大型控制性综合农产品物流园区,整合、扩建、新建一批大型粮食物流集散中心、战略装车点。加强农产品储备、商品化处理和冷藏储存设施建设,打造具有集中采购、跨区域配送能力的现代化物流配送网络。
35、——创新农产品交易方式。采取贷款贴息、储存费用补贴等方式,扩大“粮食银行”流通模式试点。积极推动期货交易所开展具有黑龙江优势的农林产品期货交易。研究建立大宗农产品期货配套交割仓库。
36、——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加快构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完善投入品登记、生产、经营、使用和市场监督等管理制度。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扩大绿色、有机食品生产规模。全面推行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建立农产品标识、质量追溯制度,对农产品实行全程质量监管。重点内容:
37、——提高农业科技创新能力。增加农业科技投入,支持农业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围绕农产品和食品加工及原料需求、黑土地资源保护等开展基础性和应用性技术研究与开发。支持国家级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等科技资源共享平台建设。积极引导和鼓励农民合作社、涉农企业等市场主体,金融信贷、创业投资等非农资本参与农业科技创新创业。
38、——创新农技推广方式。建立以公益性农技推广机构为骨干,合作化、社会化服务机构为补充的农技推广体系。
39、——完善农民培训体系。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求,增加农民教育培训投入,加大新型农民职业培训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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