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品种权交易平台

大家好,关于种子品种权交易平台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不过没关系,因为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修正)的知识点,相信应该可以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和问题,如果碰巧可以解决您的问题,还望关注下本站哦,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

  1. 种子法对转基因植物品种的应用有何规定
  2. 中国种业10强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修正)

一、种子法对转基因植物品种的应用有何规定

1、种子法对转基因植物品种的应用有何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是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种质资源,规范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使用行为,维护品种选育者和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种子质量水平,推动种子产业化,促进种植业和林业的发展,制定的法律。

3、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种质资源,规范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行为,保护植物新品种权,维护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种子质量,推动种子产业化,发展现代种业,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和林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4、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法。

5、本法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

6、第三条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7、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种子执法和监督,依法惩处侵害农民权益的种子违法行为。

8、第四条国家扶持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选育、生产、更新、推广使用良种,鼓励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相结合,奖励在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良种选育、推广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9、第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科教兴农方针和农业、林业发展的需要制定种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10、第六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种子储备制度,主要用于发生灾害时的生产需要及余缺调剂,保障农业和林业生产安全。对储备的种子应当定期检验和更新。种子储备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11、第七条转基因植物品种的选育、试验、审定和推广应当进行安全性评价,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控制措施。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跟踪监管并及时公告有关转基因植物品种审定和推广的信息。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12、第八条国家依法保护种质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种质资源。

13、禁止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者采伐的,应当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14、第九条国家有计划地普查、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和利用种质资源,定期公布可供利用的种质资源目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

15、第十条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种质资源保护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建立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地。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地的种质资源属公共资源,依法开放利用。

16、占用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种质资源保护地的,需经原设立机关同意。

17、第十一条国家对种质资源享有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国家共享惠益的方案;受理申请的农业、林业主管部门经审核,报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18、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的,依照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19、第十二条国家支持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重点开展育种的基础性、前沿性和应用技术研究,以及常规作物、主要造林树种育种和无性繁殖材料选育等公益性研究。

20、国家鼓励种子企业充分利用公益性研究成果,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良品种;鼓励种子企业与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构建技术研发平台,建立以市场为导向、资本为纽带、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产学研相结合的种业技术创新体系。

21、国家加强种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促进种业科技成果转化,维护种业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

22、第十三条由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育种发明专利权和植物新品种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外,授权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

23、由财政资金支持为主形成的育种成果的转让、许可等应当依法公开进行,禁止私自交易。

24、第十四条单位和个人因林业主管部门为选育林木良种建立测定林、试验林、优树收集区、基因库等而减少经济收入的,批准建立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25、第十五条国家对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实行品种审定制度。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主要林木品种实行省级审定。

26、申请审定的品种应当符合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要求。

27、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的审定办法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审定办法应当体现公正、公开、科学、效率的原则,有利于产量、品质、抗性等的提高与协调,有利于适应市场和生活消费需要的品种的推广。在制定、修改审定办法时,应当充分听取育种者、种子使用者、生产经营者和相关行业代表意见。

28、第十六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设立由专业人员组成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品种审定委员会承担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的审定工作,建立包括申请文件、品种审定试验数据、种子样品、审定意见和审定结论等内容的审定档案,保证可追溯。在审定通过的品种依法公布的相关信息中应当包括审定意见情况,接受监督。

29、品种审定实行回避制度。品种审定委员会委员、工作人员及相关测试、试验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公正廉洁。对单位和个人举报或者监督检查发现的上述人员的违法行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关机关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30、第十七条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对其自主研发的主要农作物品种、主要林木品种可以按照审定办法自行完成试验,达到审定标准的,品种审定委员会应当颁发审定证书。种子企业对试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保证可追溯,接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31、第十八条审定未通过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品种,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向原审定委员会或者国家级审定委员会申请复审。

32、第十九条通过国家级审定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良种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公告,可以在全国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通过省级审定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良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公告,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地域引种农作物品种、林木良种的,引种者应当将引种的品种和区域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33、引种本地区没有自然分布的林木品种,应当按照国家引种标准通过试验。

34、第二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品种选育、审定工作的区域协作机制,促进优良品种的选育和推广。

35、第二十一条审定通过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良种出现不可克服的严重缺陷等情形不宜继续推广、销售的,经原审定委员会审核确认后,撤销审定,由原公告部门发布公告,停止推广、销售。

36、第二十二条国家对部分非主要农作物实行品种登记制度。列入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品种在推广前应当登记。

37、实行品种登记的农作物范围应当严格控制,并根据保护生物多样性、保证消费安全和用种安全的原则确定。登记目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

38、申请者申请品种登记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文件和种子样品,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保证可追溯,接受监督检查。申请文件包括品种的种类、名称、来源、特性、育种过程以及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测试报告等。

39、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自受理品种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者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书面审查,符合要求的,报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予以登记公告。

40、对已登记品种存在申请文件、种子样品不实的,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撤销该品种登记,并将该申请者的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1、对已登记品种出现不可克服的严重缺陷等情形的,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撤销登记,并发布公告,停止推广。

42、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

43、第二十三条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销售。

44、应当审定的林木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作为良种推广、销售,但生产确需使用的,应当经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认定。

45、应当登记的农作物品种未经登记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不得以登记品种的名义销售。

46、第二十四条在中国境内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境外机构、个人在境内申请品种审定或者登记的,应当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境内种子企业代理。

47、第二十五条国家实行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对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内经过人工选育或者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改良,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和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授予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植物新品种权的内容和归属、授予条件、申请和受理、审查与批准,以及期限、终止和无效等依照本法、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执行。

48、国家鼓励和支持种业科技创新、植物新品种培育及成果转化。取得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得到推广应用的,育种者依法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

49、第二十六条一个植物新品种只能授予一项植物新品种权。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一个品种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同时申请的,植物新品种权授予最先完成该品种育种的人。

50、对违反法律,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生态环境的植物新品种,不授予植物新品种权。

51、第二十七条授予植物新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名称,应当与相同或者相近的植物属或者种中已知品种的名称相区别。该名称经授权后即为该植物新品种的通用名称。

52、下列名称不得用于授权品种的命名:

53、(三)对植物新品种的特征、特性或者育种者身份等容易引起误解的。

54、同一植物品种在申请新品种保护、品种审定、品种登记、推广、销售时只能使用同一个名称。生产推广、销售的种子应当与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品种审定、品种登记时提供的样品相符。

55、第二十八条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得生产、繁殖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但是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6、第二十九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授权品种的,可以不经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向其支付使用费,但不得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依照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享有的其他权利:

57、(一)利用授权品种进行育种及其他科研活动;

58、(二)农民自繁自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

59、第三十条为了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可以作出实施植物新品种权强制许可的决定,并予以登记和公告。

60、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

二、中国种业10强

种子集团有限公司是1978年经国务院批准,在原农业部种子局基础上组建的种子公司。经过30多年的发展,已发展成为集R&D、生产、加工、营销、技术服务为一体,产业链完整,多作物经营的大型种业集团。

是国家八部委联合认定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连续两届被评为种业50强。2007年6月,经国务院批准,中化集团成为其全资子公司,成为其农业投入品部门的主要成员。

高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由湖南省农业科学院发起成立,2000年在深交所上市。公司成立之初注册资本为10500万元,现已变更为41580万元。以世界杂交水稻之父袁隆平院士命名,袁隆平院士是公司名誉董事长和股东。

2004年12月,长沙新大新集团有限公司受让湖南省农业科学院全部国有股权,成为公司控股股东。公司院士袁隆平以“发展杂交水稻,造福世界人民”为己任,以“做种业引领者、为农服务旗帜”为企业愿景,专注种业。

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是由玉米育种和栽培专家李登海研究员创办的农业高科技上市企业。在种业50强中排名第三,是国家认证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玉米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山东)、国家玉米新品种技术研究推广中心和全国首批创新试点企业。

公司与国内大专院校广泛合作,开展转基因、分子标记、单倍体诱导、细胞工程、辐射、航天等高科技育种研究,取得了突出成就。36年来,对玉米高产栽培进行了持续不间断的研究,开创了一条玉米高产之路。

甘肃敦煌种业有限责任公司是酒泉市国有种子公司、棉花公司整合重组而成的股份制企业,旨在搭建融资平台,加快区域优势产业发展。公司于1998年底经省批准成立,2003年12月29日公开发行a股7500万股,2004年1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成立以来,在做强做大种子和棉花产业的基础上,采取合资合作,吸收整合优势资源,加大项目建设投入,建立营销网络体系,促进了公司的快速发展。

丰乐种业是种业上市公司,号称“种业股”(股票代码:000713),注册资本2.99亿元。公司是一家以种业为主导,农化、香料业齐头并进的跨地区、跨行业的综合性公司。集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技术中心于一体。

安徽省西瓜甜瓜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拥有多项荣誉。同时也是拥有两个行业驰名商标的企业——丰乐水稻种子、玉米种子为“产品”,丰乐商标为“驰名商标”。综合实力和规模位居种业前列。

安徽泉银高科种业有限公司是集国内外农作物种子科研、生产、加工、营销为一体的高新种业企业。2010年5月26日在创业板上市,是中国种业公司。其股票简称为全银高科,股票代码为300087。

公司自2002年7月成立以来,坚持以人为本,以科研为动力,以市场为导向,以经营杂交水稻、油菜、棉花、各种瓜菜等农作物种子为主导产品。高起点聚集的育种专家资源,有海南、安徽的科研育种和亲本育种基地,有5万多亩的杂交水稻等独特的制种基地。

黄贝垦丰种业有限公司是集R&D、生产、加工、销售、服务和进出口业务为一体,产业链完整,多作物经营的现代化大型国有控股种业公司。公司主要从事玉米、水稻、大豆、小麦等农作物种子的研发、生产、加工、推广、运营和服务。

年销售各类农作物种子25万吨,营业收入近20亿元,净利润过亿元。公司正在构建以商业化育种为核心的R&D创新体系、以全程质量控制为核心的生产加工体系、以多方位终端服务为核心的营销体系、以支持和服务总部为核心的“3+1”体系。

北京金华农种业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10月,是一家集科研、育种、生产、加工、推广为一体的大型种业科技企业。公司以崇高价值取向的企业文化为核心,以科技创新壮大民族种业。

目前公司以玉米、水稻作物良种为主营业务,拥有全资子公司江西先农种业有限公司、湖南金色华农种业科技有限公司、湖北华展种业科技有限公司、江西赣兴种业有限公司,在全国20多个省(市、区)设立了分公司,科普服务团队遍布全国。

辽宁东亚种业有限公司成立于1993年。是集科研、生产、经营为一体的大型种子企业,是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种业企业50强第二名,农业部农产品加工技术创新研究所,农业部农业连锁经营重点企业,重信用守合同企业,辽宁省高新技术企业,辽宁省诚信单位。

通过ISO9001国际质量体系认证,公司注册的富友商标被授予辽宁省商标,富友牌种子被授予产品。公司拥有20多万亩稳定的种子繁育基地,种子总产量约1.5亿斤/年,拥有完善的营销网络体系和服务体系。

奥利金总部位于中关村生命科学园。是集现代生物技术、遗传育种等高科技手段于一体,开展农作物优良新品种选育、生产、加工、销售和技术服务的农业生物技术企业。

奥利金已建成玉米、水稻、棉花、油菜等四大类大宗农作物种子产品和农化产品的完整产品线。在全国各地设有15个营销中心、7个生产加工中心、12个育种站、1个南方育种基地,建立了覆盖全国主要种植区的营销网络,并向东南亚、南亚部分国家提供产品和服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修正)

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种质资源,规范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行为,加强种业科学技术研究,鼓励育种创新,保护植物新品种权,维护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种子质量,发展现代种业,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和林业的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法。

2、本法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第三条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3、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种子执法和监督,依法惩处侵害农民权益的种子违法行为。第四条国家扶持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选育、生产、更新、推广使用良种,鼓励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相结合,奖励在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良种选育、推广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第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科教兴农方针和农业、林业发展的需要制定种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第六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种子储备制度,主要用于发生灾害时的生产需要及余缺调剂,保障农业和林业生产安全。对储备的种子应当定期检验和更新。种子储备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七条转基因植物品种的选育、试验、审定和推广应当进行安全性评价,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控制措施。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跟踪监管并及时公告有关转基因植物品种审定和推广的信息。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二章种质资源保护第八条国家依法保护种质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种质资源。

4、禁止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者采伐的,应当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批准。第九条国家有计划地普查、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和利用种质资源,重点收集珍稀、濒危、特有资源和特色地方品种,定期公布可供利用的种质资源目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规定。第十条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种质资源保护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建立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地。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地的种质资源属公共资源,依法开放利用。

5、占用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种质资源保护地的,需经原设立机关同意。第十一条国家对种质资源享有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应当报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批准,并同时提交国家共享惠益的方案。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接收申请材料。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将批准情况通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6、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的,依照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三章品种选育、审定与登记第十二条国家支持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重点开展育种的基础性、前沿性和应用技术研究以及生物育种技术研究,支持常规作物、主要造林树种育种和无性繁殖材料选育等公益性研究。

7、国家鼓励种子企业充分利用公益性研究成果,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良品种;鼓励种子企业与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构建技术研发平台,开展主要粮食作物、重要经济作物育种攻关,建立以市场为导向、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产学研相结合的种业技术创新体系。

8、国家加强种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促进种业科技成果转化,维护种业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第十三条由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育种发明专利权和植物新品种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外,授权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

9、由财政资金支持为主形成的育种成果的转让、许可等应当依法公开进行,禁止私自交易。

文章分享结束,种子品种权交易平台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修正)的答案你都知道了吗?欢迎再次光临本站哦!

声明:本文内容来自互联网不代表本站观点,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41639.com/15_462823.html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