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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一、大数据时代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如何创新
1.源头采集:推进电子商务的税收登记和纳税申报
税收数据的收集对于解决大数据时代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至关重要,相应纳税主体必须在涉税信息的供给中承担相应的义务。在此方面,我国应当依据相关信息流、现金流和货物流来明确纳税主体、征税对象的性质、纳税期限和地点,通过完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规范电子发票发行,减少偷逃税现象,深化电子税务稽查工作。尤其是在信息的源头监管领域,必须做好税收登记工作,鼓励纳税人自主申报相关涉税信息。
首先,我国应不断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在未来的《电子商务法》、《电子商务税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当中明确电子商务服务商协助税务机关处理涉税信息的义务,并对它们协助税务机关进行涉税信息管理提供明确的规则指引,要求纳税人在办理了上网交易手续之后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电子商务的税收登记,取得专门的税务登记号。与此同时,税务机关则应对纳税人申报有关网上交易事项进行严格审核,逐一登记,并通过税务登记对纳税人进行监督和治理。其次,还应做好税务登记的公示工作,尽可能多地公开原始数据,以方便公众在网上查询相关信息。以广东省地税局为例,目前该省地税局正依托大数据平台逐步推动透明税务局的建设,公众在网上既可以查询广东全省税收总收入、分地区分税种收入,也可以查询企业缴税情况、个人所得税、社保费、欠税公告、纳税信用等级、电子发票查验、纳税人状态等数据。[可见,不断推动税务信息的“透明化”是提高纳税人遵从的重要方式。在具体公示方法上,则可以采取这样的做法:对于自建网站开展电子商务活动的企业,可以要求其将税务登记在网站上永久展示;对于利用第三方专用电子商务网站开展电子商务活动的企业,则应要求在商家介绍处展示税务登记信息,推行实名制个人电子商务经营等,完善电子商务条件下的税务登记制度。最后,在大数据时代,还应不断加强对纳税人自主申报的制度激励。当前,我国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制度依旧不完善,根据《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规定,只有年收入12万以上的纳税人才适用自行申报制度,其他纳税人缴税依然依托税务机关的“检查”来进行征收,这就带来了畸高的税收征管成本。因此,我国应不断推进以“行政强制力为支撑”的税收征管向以“纳税人自行申报、自行遵从”为支撑的税收征管模式改进,通过推动税收立法制度改革来激励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信息,最终促使纳税人自觉、诚信纳税。[14]
2.即时追踪:建立电子商务的税收代征与数据交换制度
电子商务通常会改变传统商务的交易形式及交易内容,例如将有形产品变为无形产品,将文字服务转变为数字化信息服务等,因此,与传统交易相比,电子商务交易将由于“中间环节”的缺失而无法监测到具体交易信息,进而造成税基的日渐缩小甚至消失。加上网络交易的电子化和网络银行的出现,税务机关在查清供货途径和货款来源时难以明确是应当征税还是免税,也带来了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中纳税人税负的不公平。有鉴于此,我们应当从搭建“中间桥梁”,推进电子商务税收的法定“代征”制度以及不断加强税收数据的信息共享和交换制度入手,不断强化电子商务税收的征管。
第一,应逐步建立起电子商务领域的法定“代征”制度。当下,我国电子商务征税之所以举步维艰,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税收来源的难以监控。以C2C模式为例,每一个网络交易平台都会推出自己的电子商务支付信息,以此作为第三方来管理支付结算,以确保电子支付的方便与安全。在这种模式下,处于“中间位置”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反而容易对个人网店的经营规模、账目往来信息以及交易额等信息轻易地掌控。因此,我们可以依据网络支付第三方掌握的特点,建立由网络支付平台(支付宝、财付通、快钱支付、网上银行)进行代缴代征税款的法定机制,由税务主管机关依法委托相关的网络支付平台代征有关供货方,特别是无税务登记的供货方从事网络交易的税费,以解决征税难的问题。[15]具体操作上,我们可以以淘宝为例,将第三方代缴电子商务税收的流程规范如下:由买家在购买货物后付款给支付宝,等确认买家收货后,直接将支付宝中的税款进行扣缴。
第二,应逐步推动电子发票在网络交易中的使用。电商交易在更新了交易模式的同时,也使我国传统“以票管税”的征管模式受到了冲击,在此背景下,以信息为载体的电商交易亟须通过“电子发票”这种新的发票样式来进行管理。电子发票正是信息时代发票形态及服务管理方式变革的新产物,它是储存信息系统的电子记录信息,采用的是全新的无纸化发票形式。它的推出打破了网络交易没有发票的“潜规则”,既为电子商务交易的公平性和安全性奠定了基础,也填补了发票管理与税收管理的空白。借助电子发票的使用,税务机关可以对发票的流转、贮存、查验、比对进行全方位的管理,进而能够实时掌控相关电子商务的交易信息,发挥电子商务的税收集聚效应,因此,我国应在当前电子发票大力试点的背景下,推广电子发票在电子商务交易中的使用。第三,应着力推动大数据时代的信息共享机制建设。伴随着科技与信息化的发展,信息共享成为大数据时代的必然趋势和选择,税收数据作为大数据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必须加强“信息管税”建设,推动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正如电子商务需要第三方支付平台一样,税收征管同样需要第三方辅助平台,在我国,税收征管辅助平台主要是“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CTAIS)”。然而,尽管该系统已在全国大部分省市上线成功,涉及的税收收入占全国的70%,但现有的许多数据流程依然流于表面,无法发挥该系统在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中的优势。有鉴于此,在大数据时代,税务部门必须在确保数据可获取的前提下加强信息化建设,尽早实现在网上与银行、海关、网上商业用户的数据连接,对企业的生产和交易活动数据进行有效地监控,推动信息核查、监控的“网络化”。在跨境电子商务领域,还应尽早与国际互联网实行全面连接,达成税收交换与纳税遵从协定,通过与各国税务局的网上合作,防止电子商务领域的税收流失,打击逃税、漏税。
3.后续监管:建立电子商务税收数据的风险评估与管理机制
为防止“信息偏在”和增强税收数据的确定性,我国还应在纳税人自主申报和法定代征的基础上,积极开展电子商务数据分析、比对,做好税收数据的风险评估和管理。首先,税务机关应当建立网络经济与实体经济的有效关联,将电子商务企业纳入省局预警评估系统,定期发布风险预警信息,将电子商务纳入正常的税源监控范围,进一步减少税收流失。其次,作为信息管理的主管机关,税务机关在信息处理过程中,应当遵守“正当程序原则”,采用科学、合理的管理程序与管理方法,以避免信息和相关数据在管理的过程中遭到篡改和扭曲。对此,为了既方便税务机关使用相关涉税信息,又方便利益相关方查询相关信息,可以在大数据的管理中引入加密的设置,为税务机关和利益相关方提供密钥或解密的技术支撑,以防止信息受到非法查询、篡改或删除。最后,法律责任是制度实施的保障,在大数据的平台之下,如果税务机关违反了相关涉税信息管理保密义务而对电子商务领域纳税人的信息进行违法披露的,应当承担相关的行政责任,且应当对纳税人所造成的损失进行合理的行政赔偿;而如果是税务机关之外的第三方非法披露和侵犯纳税人的涉税信息的,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以弥补对纳税人合法权益所造成的损害。
二、如何利用大数据平台提升税收治理
1、一、用“互联网+”大数据强化税源控管
2、“互联网+”大数据条件下,税务部门在积累了纳税人大量有价值数据基础上,通过与工商、银行、海关、技监、住建、房产、规划、社保、审计等部门联网,在云计算数据综合分析判研的驱动下,从海量数据中挖掘有价值的经济税收数据,从所有经济税收数据信息中扫描、控管全部的经济税源。如地税部门要建立个人财产收入信息大数据平台,通过对个人的房产租赁、存款利息、有价证券溢价、财产增值、股权转让、投资收益等财产收入的海量数据进行综合的逻辑判研和严密的数理分析,使个人财产的税源在“互联网+”大数据的透视下一览无遗。基于云计算、大数据的运用,通过对税收弹性分析、税负分析、税收关联分析等方法,对经济形势作科学研判,对税收收入作精准预测,就能对动态的经济税源进行有效严密控管。一言蔽之,税收数据挖掘有多深,云计算数据就有多精,税源控管就有多准。“以票控税”时代将终结,“人海战术”被“云海战术”所取代,以专业、精准的大数据分析,可以牢牢控管住所有的经济税源。
3、二、用“互联网+”大数据应对新生业态的税收征管
4、在“互联网+”大数据的作用下,网络销售平台、互联网金融等新兴经济业态以其虚拟、无址、跨域、高效、隐蔽等特点,使经营地点、税源归属、征管权限、税收分配等发生重大变化,极大地挑战了传统的税收征管模式。为加强对新生业态税收征管,税务部门要通过“互联网+”大数据,从“管事制”向“管数制”转变,实施“数据管税”:将纳税人税收、财务、经营等信息链条完全打通,实现涉税信息电子化,税务机关、纳税人、消费者和第三方部门的信息数据,完全取代纸质申报和发票等实物载体,构建以信息数据为核心要素展开的税收征管新模式;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助推纳税人自助式管理,使纳税人自主申报、税收政策自动适用成为征管主流;借助“互联网+”大数据效率高、成本低的优势,改变以往征管强调抓大放小、集中精力管好重点税源,转变为大企业与中小型企业并重,重点税源与非重点税源并重;对税收信息判研出纳税人的异常数据,为一线税管员提供“精确制导”,以强化税收征管。
5、三、用“互联网+”大数据加强税收风险管理
6、“互联网+”大数据通过云计算等技术手段,使政府信息系统和公共数据逐步互联共享,税务部门从海量数据库中获取大量有价值的涉税数据,为推动税收风险管理提供有利条件。在简政放权的大背景下,涉税事项逐步发展为纳税人对照税法和税收政策、自行掌握执行、税务机关进行后续管理的方式。税务机关更多地通过大数据、涉税信息平台抓取有关经济涉税信息数据进行比对分析、评估判研,将所有的海量涉税信息转化为可量化、可比对的数据,实现涉税信息的数字化管理。通过网络技术、信息技术、整合技术等判研,对纳税人涉税情报进行智能化分析、计算、比较、判断、甄别、联想和定性,依据采集和积累的征管基础数据、风险分析数据、第三方数据等信息资源,多角度对税收风险进行综合关联分析,精准计算出如税负、税种、行业、纳税规模、纳税信用、纳税遵从等各种税收风险指数,揭示涉税风险的发展规律。针对不同类别、不同税收风险的纳税人,采取不同的税收风险应对措施:对高风险的纳税人实施税务稽查,对中等风险的纳税人进行税务约谈,对较低风险的纳税人则通过纳税辅导以促进纳税遵从。
7、四、用“互联网+”大数据做好纳税服务
8、“互联网+”大数据条件下,纳税人类型、办税业务、时空跨度、新兴业态的多样化,必然导致纳税服务需求的多元化。针对当前税务部门大众化的纳税服务资源和能力过剩,个性化纳税服务不足的困局,必须从纳税人的个性化需求出发,切实改进纳税服务的有效供给,以满足纳税人个性化的纳税服务需求。税务部门要依托大数据分析制导服务供求,做到始于需求、终于满意。在“互联网+”大数据相互作用下,个性化纳税服务需求容易被识别,对于纳税大户、高新技术企业、小微企业等个性化、特殊化的纳税服务容易实现。因此,税务部门要针对不同行业、不同类型纳税人,从改变纳税服务的供给侧角度入手,根据每个纳税人所需求的纳税服务进行“私人定制”,一改粗放型“端菜式”的纳税服务为精准型“点菜式”的纳税服务。要借助“互联网+”大数据,超越时间、空间、地域、业态等限制,使纳税人可以在家里、办公室、旅行途中通过互联网全流程、无纸化办理所有涉税事务,在大大降低纳税成本的同时,享受到精准、便捷的纳税服务。要充分依托互联网和移动通讯技术,构建“实体办税厅+网上办税+移动办税终端+自助办税终端”的纳税服务平台,将申报缴税功能拓展到移动互联网,支持银行转账、POS机刷卡、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微信支付等税款缴纳方式,使纳税人足不出户就可以享受到优质、高效的纳税服务。
三、税收大数据云平台的意义
1、通过数据可视化分析和算法模型,税收大数据云平台可提供税务风险分析并为省级税务部门提供纳税服务优化建议、税收征管改革支持。
2、云平台由于采用了分布式海量计算技术,计算速度提高了2000倍。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系统借助新平台可实现多个省级机关核心税务数据的当日汇总、计算以大数据平台为基础,国家税务总局可以实现基于数据的风控分析,减税降费等实际效果。
3、云平台还可以通过分析企业微观数据,为企业建立动态税收“画像”,能够及时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精准用于制定对暂时困难企业的帮扶政策,提供有针对性的税收优惠政策,减轻税收负担、激发企业活力。另一方面,透过税收大数据可以看经济基本盘,从行业、地区、经济规模、所有制类型等不同维度对税收大数据展开深入分析,可为宏观政策决策提供参考。收集数据是基础,分析、运用好数据更关键,这就要求及时、充分地加工整合数据,读出数据背后的价值,将数据制成助力企业经营、促进经济发展的“利器”。
好了,关于税收大数据交易平台和税收大数据云平台的意义的问题到这里结束啦,希望可以解决您的问题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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