筹建不良资产交易平台

大家好,今天来为大家分享筹建不良资产交易平台的一些知识点,和融资平台贷款管理办法解读融资平台贷款管理办法的问题解析,大家要是都明白,那么可以忽略,如果不太清楚的话可以看看本篇文章,相信很大概率可以解决您的问题,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1. 建行信用卡不良率升至1.4%,会产生哪些影响
  2. 融资平台贷款管理办法解读融资平台贷款管理办法

一、建行信用卡不良率升至1.4%,会产生哪些影响

建行信用卡不良率升至1.4%,会产生哪些影响?

建行信用卡不良率升至1.4%,会产生哪些影响?

建设银行近日发布2020年年度报告,该行信用卡业务2020年经营情况显现。报告显示,截至2020年末,建行信用卡累计发卡量1.44亿张,同比增加0.11亿张;贷款余额8257.10亿元,同比增长11.40%,增速同比下降2.39个百分点;实现消费交易额3.05万亿元,同比下降3.17%资产质量方面,截至2020年末,建行信用卡不良贷款115.91亿元,同比增加39.40亿元,增长量较上年增加26.76亿元;不良贷款率1.40%,同比增加0.37个百分点。

分析导致信用卡资产质量承压的原因,欺诈风险近两年来有所降低。根据银行业协会数据,近三年欺诈率分别为2.33BP、1.36BP、1.16BP。由于P2P网贷整治、现金贷整治等监管重拳,共债客群的多头授信渠道被打断,加之居民杠杆率提升,此前激进发卡的部分银行也被叫停。这些现象都会导致信用卡的不良率上涨,这样很有可能导致银行的坏账变多,更多的人的征信下降。

由于消费金融、小额贷卡、P2P网贷、互联网金融等大量涌入,导致因缺乏顶层统一监管、客户网贷信息难以获取,出现多头授信、共债风险,这些风险显著上升且难以衡量。还有一些收到了疫情的影响,许多的人失业或者是无法上班,本来可以还款的人现在连最低额度都没办法还上,这种大环境下其实也是没有办法怎么办的。所以更多的是应该强调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千万不要随意的超前消费。

不良贷款率计算公式如下:不良贷款率=(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损失类贷款)/各项贷款×100%=贷款拨备率/拨备覆盖率×100%。

不良贷款率指金融机构不良贷款占总贷款余额的比重。该指标是计算本++口径数据。

不良贷款是指出现违约的贷款。一般而言,借款人若拖延还本付息达三个月之久,贷款即会被视为不良贷款。银行在确定不良贷款已无法收回时,应从利润中予以注销。

《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中要求不应高于5%,但其实该比例要求并非硬性要求,实际中一家银行的不良其实也是一个商业行为的结果,除不良资产转让外,银行难以像控制存款准备金率和资本充足率那样准确管理不良率,目前银行业的不良率大约在1%-2%之间。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每家银行的5级分类标准不完全相同,虽然都需要符合2001年发布的《关于全面推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的通知》关于贷款分类的一些原则标准,银监会在2007年发布了《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给出了一些定性考量因素和需要考虑的维度,但具体分类并不是完全量化的过程,而是依赖于风险官综合诸多非量化因素综合评估结果,所以不同银行风险官和高管层偏好不同也会导致跨银行可比性下降。

不良贷款是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的总称。逾期贷款指借款合同约定到期(含展期后到期)未能归还的贷款,呆滞贷款是逾期(含展期后到期)超过规定年限以上仍未归还的贷款,或虽未逾期或逾期不满规定年限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的贷款;呆账贷款是按有关规定列为呆账的贷款。不良贷款预示着银行将要发生风险损失。把不良贷款减少到最低限度,是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首要目标。

不良贷款是指出现违约的贷款。一般而言,借款人若拖延还本付息达三个月之久,贷款即会被视为不良贷款。银行在确定不良贷款已无法收回时,应从利润中予以注销。逾期贷款无法收回但尚未确定时,则应在帐面上提列坏帐损失准备。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5年7月27日发布的《贷款通则》(试行),不良贷款分为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中国自2002年全面实行贷款五级分类制度。

信用卡业务遭遇“阵痛期”:不良率全线反弹,工行消费额大降近20%

信用卡业务仍在经历交易金额下降,不良贷款率上升的阵痛期。

去年下半年,上市银行普遍加大了零售信贷投放力度,并且降低风险偏好,按揭贷款占比提升,信用卡贷款占比下降,股份行下降更为明显,而对于信用卡的发展策略,银行之间发生分化。

“去年一季度交易量断崖式下降,四月、五月后开始逐渐恢复交易量。”一位股份行信用卡业务人士坦言,全年境外刷卡消费交易基本没有了,境内只有用消费返现、优惠券等激励手段促进交易额回升。去年三季度开始恢复到了疫情前水平,但全年交易额仍然很难反弹。

在此情况下,相较于发卡量,商业银行信用卡中心更为看重的交易量在全年个位数增速甚至负增长的情况下,一些银行信用卡策略趋于保守。

根据央行数据,2020年银行卡卡均消费金额1.30万元,同比下降6.38%;银行卡笔均消费金额为656.85元,同比下降10.97%。“信用卡交易量比发卡量更为重要,是交易手续费、分期业务的基础。”一位资深业内人士表示。

工行对信用卡业务有所收缩调整。2020年该行未使用的信用卡信用额度1.02万亿元,较上年下降11.79%。信用卡发卡量1.6亿张,同比增加约100万张,较上年少增700万张;信用卡透支余额6816.10亿元,同比增长0.54%,增速较上年下降7.68个百分点。

经收缩调整后,工行成为信用卡资产质量唯一好转的上市银行。工行2020年信用卡透支不良贷款同比减少20.88亿元至129.06亿元;不良率下降0.32个百分点至1.89%。

其余银行中,建行去年新增发卡量1100万张,但消费交易额3.05万亿元,同比下降3.2%。

招行仍是信用卡交易量最大的上市银行。招行去年新增发卡423万张,信用卡交易额4.34万亿元,同比下降0.17%。招行财报称,在信用卡从增量市场转向存量市场的背景下,主动持续调优客群结构,不断迭代升级团队业务能力,提升获客效率。

兴业银行是唯一实现信用卡交易量两位数增长的银行。兴业去年新增发卡469.54万张;累计实现交易金额2.31万亿元,同比增长17.17%。

从整个银行业看,受疫情影响,国有大行、股份制银行信用卡策略业务发展策略发生了显著的变化。信用卡贷款(透支、分期)投放迥异。

国有大行中的建行、农行、邮储,股份制银行中的招行、兴业仍大力度加大信用卡贷款投放,信用卡透支规模两位数增长。但是,国有大行中的工行、交行,股份行中的浦发、中信、光大、平安等相继收紧信用卡贷款投放。

经过这一调整,招行信用卡透支规模超过工行,仅次于建行。截至2020年末,建行、招行信用卡贷款规模分别是8257.10亿元、7466.87亿元,分别增长11.40%、11.27%。工行信用卡贷款规模6816.10亿元,同比增长0.54%。建行财报称,深化场景生态建设,积极推进机场高铁、城市商业综合体、加油站三大特惠商圈建设,挖掘消费者喜闻乐见的消费场景,加大与支付宝、抖音、百度、京东、美团等头部企业开展联合促销、绑卡支付、积分兑换等业务合作,助力扩大内需消费升级。

信用卡透支增长最快的是邮储、兴业两家银行。截至2020年末,两家银行信用卡透支规模分别为1446.41亿元、3721.17亿元,分别增长17.41%、17.32%。去年12月,邮储银行获得银保监会批复,同意筹建信用卡中心专营机构。

平安、中信、交行、浦发信用卡透支收缩。截至2020年末,上述四家银行信用贷款规模分别是5292.51亿元、4852.32亿元、4641.10亿元、3721.17亿元,分别下降2.07%、4.38%、0.70%、11.72%。

对于信用卡贷款变化。平安银行财报称,去年初受疫情冲击,信用卡消费金额有所下滑,该行积极推进线上化场景布局,去年3月以来信用卡日消费金额已恢复至疫情前水平。中信银行财报称,持续优化分期结构,加大分期交易和分期资产调整力度,提升账单、单笔分期在业务中的比重;大力拓展场景分期,以多元化场景驱动客户分期需求,挖掘业务新增长点。

8家披露信用卡资产质量数据的上市银行中,除工行业务收缩不良率下降外,其余银行信用卡不良贷款率全线上升。

信用卡不良贷款率最高的为民生银行。截至2020年末,民生银行不良贷款率3.28%,比上年末上升0.80个百分点。民生银行财报坦言,新冠疫情以来,经济环境受到较大冲击,部分行业人群还款能力出现下降,信用卡贷款风险加速暴露,银行业信用卡贷款整体呈现风险上升态势。2020年新户逾期率 0.5%,同比下降 0.38个百分点。2020年下半年新发不良比上半年下降 25.88个百分点。

民生银行称,从不良贷款率结果看,信用卡不良贷款率在同业较高,主要原因之一是信用卡核销和不良资产证券化处置力度有待加强。还原本年不良资产处置后,本行信用卡不良贷款率在同业处于中等水平,未来本行信用卡将加大不良贷款处置力度。

截至2020年末,平安、中信、兴业、浦发的信用卡贷款不良率分别是2.16%、2.38%、2.16%、2.52%,分别较上年末增长0.5、0.64、0.69、0.22个百分点。

建行、招行信用卡不良率仍在2%以下,截至去年末分别是1.40%、1.66%,分别增加0.37、0.31个百分点。

银行业对2021年信用卡资产质量仍持不乐观预期。兴业银行财报称,2021年,信用卡业务仍处于风险释放期,叠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继续释放,资产质量仍将面临一定压力。招行财报称,展望2021年,鉴于疫情变化仍有不确定性,居民就业、收入和消费仍在恢复,叠加共债风险等因素,预计消费信贷业务风险管控仍将持续面临压力。中信银行财报称,贷后坚持现金清收、常规核销和不良资产证券化并行的多样化不良资产处置方式,同时,积极主动探索信用卡批量转让业务,全力以赴压降不良。

信用卡(贷记卡)半年报:发卡量增势趋缓,不良率抬头

在经济下行压力、共债风险等多方面因素下,上半年信用卡(贷记卡)发卡数量增速放缓,资产质量压力持续加大,不良生成较快。

从行业来看,2019年上半年末信用卡(贷记卡)发卡量较年初增速仅为3.5%,而2017年、2018年同比增速分别为超26%、16.7%。其中,交通银行今年上半年末的信用卡(贷记卡)数量与年初相比,减少了8万张,这是历史首次。

同时,多家银行信用卡(贷记卡)不良率增加。例如,相较于年初,交通银行信用卡(贷记卡)不良率增加了0.97个百分点,浦发银行增加了0.57个百分点,招商银行、平安银行分别较年初上升0.19和0.05个百分点。

央行发布的《2019年第二季度支付体系运行总体情况》显示,截至二季度末,信用卡(贷记卡)(包括借贷合一卡)在用发卡数量共计7.11亿张,较年初仅增长0.25亿张,增速仅为3.5%。

而2018年末,我国信用卡(贷记卡)(包括借贷合一卡)累计发卡数量达到6.86亿张,同比增速为16.7%;2017年末,信用卡(贷记卡)发卡量达到5.88亿张,同比增幅超26%。

这一趋势也反映在各家银行的半年报上。今年上半年末,在六大国有银行中,仅有农业银行和邮储银行的累积或新增信用卡(贷记卡)发卡量增速达到两位数。截至6月末,农行信用卡(贷记卡)累计发卡量1.14亿张,同比增长10.6%,上半年信用卡(贷记卡)消费额9599亿元,增长13.96%;邮储银行新增发卡519.78万张,同比增长28.94%,信用卡(贷记卡)消费金额4448.17亿元,同比增长25.55%。

而建设银行上半年发卡量累计1.28亿张,较年初增长5.43%;工商银行信用卡(贷记卡)发卡总量15445万张,新增发卡量为345万张。中国银行6月末信用卡(贷记卡)累计发卡量11832.96万张,新增发卡量767万张。

值得一提的是,另一国有大行交通银行上半年末累计发卡量为7147万张,较年初减少了8万张,这一现象是多年以来首次出现。“我行应对外部市场形势变化,贷前、贷中管控多管齐下,主动加强信用卡(贷记卡)业务发展与风险管理的平衡,提升催收效率和资产保全能力。”交行在年报中称。

此外,最近这两年发卡量比较多的招商银行和平安银行,在今年上半年也变得“保守”起来,增速均为个位数。截至6月30日,招行信用卡(贷记卡)流通卡数9061.04万张,较上年末增长7.48%;平安银行信用卡(贷记卡)流通总量为5570.39万张,较2018年底增速为8%。

苏宁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称,实体经济下行压力和金融强监管政策下,银行主动调整策略,对于信用卡(贷记卡)的策略不再那么激进。另外,2018年p2p事件频发,增加了信用卡(贷记卡)的风险。在信用卡(贷记卡)业务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客群逐渐下沉,银行也正在警惕信用卡(贷记卡)的个人信用风险。

不过,国内信用卡(贷记卡)市场空间距离见顶尚远。我国目前人均持卡率仅为0.5张左右,而美国等发达国家人均持卡率3张左右,差距仍然十分明显。

半年报显示,在六大行和全国性股份制银行中,交通银行和浦发银行信用卡(贷记卡)的不良率上升明显:6月末交行信用卡(贷记卡)不良率为2.49%,较年初增加了0.97个百分点,浦发银行为2.38%、较今年年初增加0.57个百分点。

另外,招行、平安银行6月末信用卡(贷记卡)贷款不良率分别为1.3%、1.37%,分别较年初上升0.19和0.05个百分点,信用卡(贷记卡)不良贷款余额则分别较年初增长33%、12%。

“受到国际国内经济金融形势仍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共债风险上升等外部因素的影响,消费金融全行业的风险都有所上升,但整体风险表现仍维持在相对较低水平。”平安银行称。

中信银行也在半年报中提到,2018年以来,现金贷、互联网消费贷、P2P等市场放贷主体日益增多,债务风险不断聚集,市场共债客群资产质量波动明显,此类风险有向信用卡(贷记卡)行业传导的趋势;同时,随着产业结构的不断调整,部分地区及行业从业者的就业及收入稳定性受到一定影响,导致部分客户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降低。两重因素叠加,致使信用卡(贷记卡)业务风险有所上升。

“就全行业而言,其实各行信用卡(贷记卡)领域的风险都在不同程度上升,这一方面与外部环境变化导致持卡人收入下降有关,另一方面也受高杠杆下共债风险暴露影响。”浦发银行零售总监刘显峰在中期业绩会上表示。

黄大智表示,对于共债风险,银行首先应该对于共债客户的审核更加严格。另外,银行要广泛与各类互联网借贷机构建立合作关系,提前发现共债客户。

此外,信用卡(贷记卡)不良率的高企还与P2P风险事件频发,以及信用卡(贷记卡)客户由最优质客户逐渐下沉有关。

“2018年监管推进,P2P等网贷平台集中发生风险事件,并通过共债风险影响到了信用卡(贷记卡)贷款质量。除了共债风险外,信用卡(贷记卡)不良抬头本质上与当前的整体宏观环境有关。2018年整体信用偏紧,社融存量增速新低,当融资增速无法保证存量债务的利息偿还,必然带来债务违约,信用卡(贷记卡)背后的主体中,资质较差、信贷资源获取能力较弱的那部分,受到影响兑付发生困难。特别是2017年我国信用卡(贷记卡)业务迅速扩张,发卡量攀升背后也伴随着一定的客户资质下沉,增加了这部分资质较差借贷主体的比例。”海通证券分析师姜超称。

一位股份制银行信用卡(贷记卡)中心总经理还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近年来互联网金融犯罪呈现产业化、金融欺诈涌现的问题非常严重。前两年行业内为了节省递推成本,大力发展线上发卡,这为金融犯罪供应了机会,给银行带来了不少损失。当下,不少银行不断强化新技术,对客户运行甄别,并研发欺诈评分等大数据模型,识别虚假申请等欺诈风险。另外,发卡的重心从线上重回线下。

受实体经济下行压力、金融强监管以及前期激进策略等因素的影响,下半年信用卡(贷记卡)的资产质量还会下降。不过,也有另外一位股份制银行信用卡(贷记卡)人士称,未来信用卡(贷记卡)的资产质量虽有压力,但已经得到控制,不会有大幅增长。

《2019年第二季度支付体系运行总体情况》显示,信用卡(贷记卡)逾期半年未偿信贷总额838.84亿元,占信用卡(贷记卡)应偿信贷余额的1.17%,占比较上季度末上升0.02个百分点。

当前,已有地方监管开始行动,防范信用卡(贷记卡)风险。例如,8月26日,北京银保监局印发《关于加强银行卡风险防控的监管意见》要求:辖内商业银行应积极引入个人征信、通信运营商、社保、公积金、纳税证明、交通运输部ETC数据等外部可信数据,不断优化风险评价模型和交易监控模型,利用“大数据+模型”技术手段不断完善银行卡风险管理体系,同时,严禁银行卡及相关绑定业务通过攀比赠送、竞相折扣、加码优惠等促销手段开展恶性竞争。

截至目前,42家A股上市银行半年报已披露完毕,不良贷款率均在0.7%至1.8%之间,其中31家银行的不良率较上年末有所降低,另有3家与上年末持平。其中兴业银行不良增长率达到100%,华夏银行不良率最高,此外,优等生招商银行资产质量下滑,不良贷款双升。

从不良率变化来看,区域性银行中,北京银行、广州农商银行的不良率增幅最大,不良率相比年初都增加了0.2个百分点;在全国性银行中,兴业银行的不良率增幅最大,相比年初增加了0.05个百分点。

去年刚刚实现不良贷款率、不良贷款余额继续“双降”的兴业银行,到了今年上半年却交出了一个双增的成绩单。不良贷款率较上年末上升0.05个百分点至 1.15%,不良贷款余额较上年末增加 62.92亿元至 550.06亿元。

不良覆盖率251.3%,比一季报的268.89%下降了17.59个百分点。拨贷比2.89%比一季报的2.95%下降了6bp。中报不良贷款减值准备余额1382.3亿比一季报推算出的1367.57亿多了14.73亿,比去年末1309.09亿多了73.21亿。

如果根据不良增量+核销作为新生成不良的下限。今年上半年,兴业银行新生成不良至少为286.19亿,而去年同期为111.31亿,增长率可以说是超过100%。

这种不良率的上升,离不开重仓房地产的业务布局。据财报数据显示,2021年兴业银行对公房地产贷款由3175亿元增加到3368亿元,猛增近200亿元。

截至6月末,兴业银行房地产贷款余额3335.58亿元,房地产业贷款占比6.98%;个人住房贷款余额11065.33亿元,占比23.17%,房地产贷款合计占比为30.15%,超越了监管“红线”。

上市银行不良贷款增速  来源:中金

在所有上市银行中,华夏银行不良率最高,截至2022年6月末,该行的不良贷款余额达411.13亿元,较上年末增长20.4亿元;不良贷款率为1.79%,较上年末增长0.02个百分点。

从结构上看,华夏银行的公司贷款业务不良贷款率为1.91%,较上年末下降0.03%;个人贷款业务不良贷款率为1.88%,较上年末增长0.12%。个人贷款不良上升主要集中在信用卡业务领域,原因是受疫情持续及反复影响,信用卡客户阶段性违约有所增长。

二、融资平台贷款管理办法解读融资平台贷款管理办法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配套文件

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0〕4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

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抓紧清理核实并妥善处理融资平台公司债务

清理核实融资平台公司债务是规范管理的前提。纳入此次清理核实范围的融资平台公司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具有政府公益性项目投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包括各类综合性投资公司,如建设投资公司、建设开发公司、投资开发公司、投资控股公司、投资发展公司、投资集团公司、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等,以及行业性投资公司,如交通投资公司等。

清理核实的债务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融资平台公司通过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债务。

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经清理核实后按以下原则分类: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举借、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举借、项目本身有稳定经营性收入并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偿还的债务;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非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举借的债务。

《通知》中“公益性项目”是指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且不能或不宜通过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府投资项目,如市政道路、公共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公共卫生、基础科研、义务教育、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基本建设项目。

《通知》中“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是指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举借,根据协议约定、项目性质或相关政策规定确定,偿债资金70%以上(含70%)来源于一般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预算外收入等财政性资金的债务。上述财政性资金暂不包括已注入融资平台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因承担政府公益性项目建设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返还、车辆通行费等专项收费收入。

《通知》中“在建项目”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经相关投资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并已开工建设的项目。为避免损失浪费,防止出现“半拉子”工程,应当妥善安排在建项目的后续资金。“对还款来源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的公益性在建项目,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不得再继续通过融资平台公司融资”中的“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是指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融资的项目,以及经国务院核准或审批的重大项目,如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等,可暂继续执行既定融资计划。

《通知》中“信贷审慎管理规定”是指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发布的相关信贷政策与管理规定及银行自身信贷管理要求,如《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2号)、《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1号)、《项目融资业务指引》(银监发〔2009〕71号)等。

《通知》中“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项目,地方政府要尽快进行清理,妥善处置”,是指地方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土地政策、环境保护政策、信贷审慎管理规定及宏观调控政策等要求,对相关项目采取整改、终止等措施,妥善处置。对于整改后仍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项目,银行不得再发放新的贷款。如果融资平台公司贷款风险缓释措施不到位,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足额追加抵质押等措施,否则银行不能追加贷款。

《通知》中“逐包打开”是指要将贷款包内的每笔贷款一一对应到合格的项目,甄别贷款包的潜在风险,确实存在合规性问题和风险问题的,要采取相应保全措施。

《通知》中“逐笔核对”是指对融资平台公司贷款进行逐笔核实查对,从借款主体、担保主体、贷款管理等方面查找贷款存在的风险和问题。

《通知》中“重新评估”是指重新评估贷款对应的项目的合规性和可行性,项目的效益性以及还款来源的充足性和持续性,项目资本金的可靠性,项目融资需求的合理性,项目资金使用的真实性等方面存在的风险和问题,确保项目债务水平与还款水平相匹配。

《通知》中“整改保全”是指针对自查发现的风险和问题,在制度建设、项目合规性、贷款管理、操作流程、还款来源、抵押担保等方面采取的整改保全措施。按照“规范退出、保全分离”的原则,对于清理规范后自身具有稳定的经营性现金流,能够全额偿还贷款本息且符合一般商业公司经营性质的融资平台公司,银行应将该类公司的贷款整体纳入一般公司类贷款进行管理;对于清理规范后自身具有一定的经营性现金流,能够部分偿还贷款本息的融资平台公司,银行应采取补充完善合同手续、增加新的借款主体和担保主体等整改保全措施,强化还款约束,将其中规范后满足一般公司类贷款条件的贷款从融资平台公司贷款中剥离,纳入一般公司类贷款管理。

二、关于对融资平台公司进行清理规范

对融资平台公司进行清理规范时,对于其他兼有不同类型融资功能的融资平台公司,包括为政府投资项目(含公益性项目)融资而组建,不承担具体项目建设、项目经营管理职能,且与下属子公司仅是股权关系的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等类型的融资平台公司,也要按照规定原则进行清理规范。

《通知》中“承担有稳定经营性收入的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并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偿还债务”,是指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举借,且偿债资金70%以上(含70%)来源于公司自身收益。融资平台公司自身收益除项目本身经营性收益外,还包括已注入融资平台公司的土地的出让金收入和车辆通行费等其他经营性收入。

《通知》中“今后地方政府确需设立融资平台公司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足额注入资本金,学校、医院、公园等公益性资产不得作为资本注入融资平台公司”的“今后”是指2010年7月1日以后(含7月1日);“公益性资产”,是指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能或不宜变现的资产,如学校、医院、公园、广场、党政机关及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办公楼等,以及市政道路、水利设施、非收费管网设施等不能带来经营性收入的基础设施等。

三、关于加强对融资平台公司的融资管理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等的信贷管理

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和担保要严格执行《通知》中相关规定。经清理整合后保留的融资平台公司,其融资行为必须规范。《通知》中“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贷款须落实到项目,以项目法人公司作为承贷主体”的规定,是指贷款资金应用于项目本身,承贷主体应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市场主体。《通知》中“凡没有稳定现金流作为还款来源的,不得发放贷款”,是指对于自身没有稳定经营性现金流或者没有可靠偿债资金来源的融资平台公司,银行业金融机构等不得发放贷款。

银行业金融机构等要严格规范信贷管理,切实加强风险识别和风险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项目贷款审查流程、程序、授权授信等要严格按照商业贷款审查标准,不得放松信贷管理条件。《通知》中“向融资平台公司新发贷款要直接对应项目,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项目资本金的规定”的“项目”是指要符合《通知》第一部分所要求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政策、环境保护政策、信贷审慎管理规定及宏观调控政策等要求的项目”。

四、关于坚决制止地方政府违规担保承诺行为

《通知》明确,地方政府在出资范围内对融资平台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实现融资平台公司债务风险内部化。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对于融资平台公司的新增债务,地方政府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如果债务人无法偿还全部债务,债权人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通知》中“直接、间接形式为融资平台公司提供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种形式: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出具担保函;承诺在融资平台公司偿债出现困难时,给予流动性支持,提供临时性偿债资金;承诺当融资平台公司不能偿付债务时,承担部分偿债责任;承诺将融资平台公司的偿债资金安排纳入政府预算。

五、关于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落实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监会派出机构等,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建立协调机制,配备专职人员,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指导监督。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要于2010年10月31日前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债务清理核实情况报告报送财政部,抄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和银监会。报告应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包括以下内容:本次融资平台公司债务清理核实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债务核实情况(包括债务总量、分类、分级等情况);特殊事项及说明;问题及政策建议等。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按照《通知》要求于2010年12月31日前上报国务院的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工作落实情况报告应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包括以下内容:组织实施情况;债务总量、分类、分级等情况;在建项目后续资金安排情况;规范管理的具体措施及效果;特殊事项及说明;问题及政策建议等。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

各个地方不一样,主要内容应该都是一样

中小企业融资平台贷款操作程序及要求

1、用款企业向大理州中小企业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提出借款申请;

2、大理州中小企业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受理后,派出项目经理调查,按照国家开发银行的要求撰写《评审报告》,报市场部经理审核、项目评审部审核;

3、《评审报告》经大理州中小企业贷款评审小组评审、总经理办公会审批通过后,上报国家开发银行云南省分行;

4、贷款发放流程为:开发行--咨询公司--委托银行--用款企业。

利息及还款流程为:用款企业--委托银行--咨询公司--开发行。

用款企业需要向大理州中小企业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和大理州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以下资料:

(1)证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银行开户许可证;贷款证或贷款卡;采矿权、探矿权(如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其它证照。

(2)政策:企业享受的还贷、税费等方面的优惠政策(税收、政府出资或补贴、土地),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规定,并提供前两年的实际数额,本年度和未来一年的预计数额;行业政策。

(3)经济技术:反映企业技术、装备、研究开发能力的技术报告、鉴定证书、检测报告、列入政府各类计划的有关文件、环保证明、产品获奖证书、用户使用报告等及产品照片;主要客户名单及产品销售合同、订单(购销协议、合作协议等);与企业和企业负责人有关的参考资料(如能反映企业管理水平、信誉程度、行业地位、区域经济位置的获奖证书,能反映企业主要负责人人品道德、敬业精神、开拓能力的各种奖励及证书)。

(4)其它:企业章程;注册时和变更登记时的验资报告;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申请借款的决议;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在借款期间先还借款后分红的决议;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提供抵(质)押的决议。

上述资料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同时提供原件备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需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授权。

(1)《大理州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担保项目申报书》。

(1)企业基本情况:主要股东概况;主要管理人员情况;法定代表人个人简历;企业发展简史和经营历史;最近三年年度工作报告或企业工作总结(如有);主要分支机构概况(如有)。

(2)项目情况:目前主要在建项目或计划投资项目的内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建设期、总投资构成、资金来源及到位情况(包括自有资金、银行贷款及其他资金)、项目进展情况、项目产品市场及预期收益情况;制造工艺流程情况(如有)。

(3)资产负债: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前三年年度财务报表和本年度(截至上月底)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其补充资料)及财务报表的附注说明;主要存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银行借款明细表,应收账款帐龄分析表和或有负债情况表(包括三年以上应收款项、存货构成等);对外提供担保、资产抵押、质押等或有负债情况;诉讼或其他重大经济情况。

(4)经济效益:企业主要费用年度支出测算;投入产出主要指标;原材料供应情况分析;产品目标市场分析;本年度和担保期内投资、收入(销售)、利润等预测情况;基建及技改项目总投资构成及资金来源、支出预测;主要经营领域或主导产品的概况(包括主导产品名称、生产能力、市场区域、市场占有率及竞争能力分析、销售收入、营业利润等情况)。

(5)其它:环保情况;企业对所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可以说明企业经营、管理情况的各种管理制度;企业关联交易情况;企业销售、采购情况;项目背景情况。

一、提高认识,准确把握“现金贷”业务开展原则

(一)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未依法取得经营放贷业务资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经营放贷业务。

(二)各类机构以利率和各种费用形式对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符合最高人民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禁止发放或撮合违反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贷款。各类机构向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统一折算为年化形式,各项贷款条件以及逾期处理等信息应在事前全面、公开披露,向借款人提示相关风险。

(三)各类机构应当遵守“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充分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不得以任何方式诱致借款人过度举债,陷入债务陷阱。应全面持续评估借款人的信用情况、偿付能力、贷款用途等,审慎确定借款人适当性、综合资金成本、贷款金额上限、贷款期限、贷款展期限制、“冷静期”要求、贷款用途限定、还款方式等。

不得向无收入来源的借款人发放贷款,单笔贷款的本息费债务总负担应明确设定金额上限,贷款展期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

(四)各类机构应坚持审慎经营原则,全面考虑信用记录缺失、多头借款、欺诈等因素对贷款质量可能造成的影响,加强风险内控,谨慎使用“数据驱动”的风控模型,不得以各种方式隐匿不良资产。

(五)各类机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均不得通过暴力、恐吓、侮辱、诽谤、骚扰等方式催收贷款。

(六)各类机构应当加强客户信息安全保护,不得以“大数据”为名窃取、滥用客户隐私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或泄露客户信息。

二、统筹监管,开展对网络清理整顿工作

(一)公司监管部门暂停新批设网络(互联网)公司;暂停新增批公司跨省(区、市)开展业务。已经批准筹建的,暂停批准开业。

公司的批设部门应符合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对于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已批设机构,要重新核查业务资质。

(二)严格规范网络业务管理。暂停发放无特定场景依托、无指定用途的网络,逐步压缩存量业务,限期完成整改。应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借款人“以贷养贷”、“多头借贷”等行为。禁止发放“校园贷”和“首付贷”。禁止发放贷款用于股票、期货等投机经营。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建立持续有效的监管安排,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将加强督导。

(三)加强公司资金来源审慎管理。禁止以任何方式非法集资或吸收公众存款。禁止通过互联网平台或地方各类交易场所销售、转让及变相转让本公司的信贷资产。禁止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融入资金。以信贷资产转让、资产证券化等名义融入的资金应与表内融资合并计算,合并后的融资总额与资本净额的比例暂按当地现行比例规定执行,各地不得进一步放宽或变相放宽公司融入资金的比例规定。

对于超比例规定的公司,应制定压缩规模计划,限期内达到相关比例要求,由公司监管部门监督执行。

网络清理整顿工作由各省(区、市)公司监管部门具体负责。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将制定并下发网络风险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有关工作要求。

三、加大力度,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现金贷”业务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应严格按照《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监管和风险管理要求,规范贷款发放活动。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提供资金发放贷款,不得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贷款业务的,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助贷”业务应当回归本源,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提供增信服务以及兜底承诺等变相增信服务,应要求并保证第三方合作机构不得向借款人收取息费。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发行、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直接投资或变相投资以“现金贷”、“校园贷”、“首付贷”等为基础资产发售的(类)证券化产品或其他产品。

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现金贷”业务的规范整顿工作,由银监会各地派出机构负责开展,各地整治办配合。

四、持续推进,完善P2P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

(一)不得撮合或变相撮合不符合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借贷业务;禁止从借贷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以及设定高额逾期利息、滞纳金、罚息等。

(二)不得将客户的信息采集、甄别筛选、资信评估、开户等核心工作外包。

(三)不得撮合银行业金融机构资金参与P2P网络借贷。

(四)不得为在校学生、无还款来源或不具备还款能力的借款人提供借贷撮合业务。不得提供“首付贷”、房地产场外配资等购房融资借贷撮合服务。不得提供无指定用途的借贷撮合业务。

各地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联合工作办公室应当结合《关于开展“现金贷”业务活动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网贷整治办函〔2017〕19号)要求,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开展“现金贷”业务进行清理整顿。

五、分类处置,加大对各类违法违规机构处置力度

(一)各类机构违反前述规定开展业务的,由各监管部门按照情节轻重,采取暂停业务、责令改正、通报批评、不予备案、取消业务资质等措施督促其整改,情节严重的坚决取缔;同时,视情由省级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金融监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协助各类机构违法违规开展业务的网站、平台等,有关部门应叫停并依法追究责任。

(二)对于未经批准经营放贷业务的组织或个人,在银监会指导下,各地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和取缔;对于借机逃废债、不支持配合清理整顿工作的,加大处罚、打击力度;涉嫌非法经营的,移送相关部门进行查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停止提供金融服务,通信管理部门依法处置互联网金融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

涉嫌非法集资、非法证券等违法违规活动的,分别按照处置非法集资、打击非法证券活动、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等工作机制予以查处。

(三)对涉嫌恶意欺诈和暴力催收等严重违法违规的机构,及时将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切实防范风险,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六、抓好落实,注重长效,确保规范整顿工作效果

(一)各地应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牵头,明确各类机构的整治主责任部门,摸清风险底数,制定整顿计划,压实辖内从业机构主体责任,全面深入开展清理整顿,抓紧建立属地责任与跨区域协同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同时,做好应急预案,守住风险底线。

(二)各地应引导辖内相关机构充分利用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防范借款人多头借贷、过度借贷。各地应当引导借款人依法履行债务清偿责任,建立失信信息公开、联合惩戒等制度,使得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三)各地应开展风险警示教育,提高民众识别不公平、欺诈性贷款活动和违法违规金融活动的能力,增强风险防范意识。

(四)各地应建立举报和重奖重罚制度,充分利用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举报平台等渠道,对提供违法违规活动线索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重罚,形成有效震慑。

(五)各地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开展规范整顿。对监管责任缺位和落实不力的,将严肃问责。

(六)各地应将整治计划和月度工作进展(月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办公室(银监会),并抄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人民银行)。

《贷款公司管理规定》第八条设立贷款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为实收货币资本,由投资人一次足额缴纳;

(三)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四)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五)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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