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朋友对于类金融交易平台犯罪和P2P平台非法集资三大犯罪类型是什么不太懂,今天就由小编来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一、金融犯罪的38种罪名
一、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30个罪名
4、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11、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12、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15、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16、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18、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22、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24、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28、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8、保险诈骗罪《刑法》第一百七十条: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三)有其他特别严里情节的。
二、网络金融违法犯罪种类到底有哪些
1、网络金融犯罪种类很多,以下是金融犯罪的常见情况:第一类,就是集资诈骗罪。第二类,贷款诈骗犯罪,第三类,信用证明诈骗犯罪。第四类,金融凭证、票据诈骗罪。第五类,信用卡诈骗罪。第六类,有价证券诈骗罪。第七类,保险诈骗罪。
2、网络金融犯罪种类很多,以下是金融犯罪的常见情况:
3、《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具体表现为:携带集资款逃跑,胡乱适用集资款,以至于集资款不能原数返还的;利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以及利用其它欺诈行为,拒不归还集资款或导致集资款无法返还。
5、《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6、(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7、(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8、主要表现在:借虚假理由或伪造合同骗贷的行为;利用虚构产权证明做担保骗贷的行为;重复担保行为和利用其他各种方法达成诈骗贷款目的的行为。
9、第三类,信用证明诈骗犯罪。表现有:使用虚假拟做的信用证诈骗的;使用无效作废的信用证;使用非法手段骗取信用证的行为。
10、第四类,金融凭证、票据诈骗罪。具体表现行为有:清楚知道是伪造、变造的各类票券,任然继续使用的;清楚明白汇票、本票等各类票券已经失效而继续使用;假冒利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等骗取财物的;签发空头支票进行诈骗财物的,都属于此诈骗类型。
11、《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2、(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13、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14、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15、表现为使用假的的信用卡,使用已经失效的信用卡,假冒得用他人信用卡以及恶意透支,而且透支后在发卡银行进行催收后仍不及时归还钱款的行为。
16、第六类,有价证券诈骗罪。表现为制造和使用各类虚假的证件进行诈骗活动。
17、第七类,保险诈骗罪。本类指保险受益人以虚构保险的行为来骗取保险赔偿金的;事故发生后对原因夸大,以此骗取更大额度保险赔偿金的;保险受益者故意编造虚假的事故,或故意造成死亡伤残以及疾病等来骗保的行为。
三、P2P平台非法集资三大犯罪类型是什么
1、一、分为P2P网贷平台本身犯罪、针对P2P网贷平台犯罪以及P2P网贷平台参与犯罪成为共犯等类型。
2、二、《揭P2P平台非法集资三大犯罪类型存刑事风险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作者:陈晨
3、第一种是P2P网贷平台直接从事非法集资活动
4、比较常见的手法有:一是理财产品模式,先以出售理财产品形式吸收投资人资金,再寻找有借款需求的借款人;二是借短贷长模式,即对借款进行期限拆标,将长期借款拆分为若干短期借款,以借新债还旧债,形成资金循环;三是自融模式,将吸收到的公众资金用于本企业或关联企业的经营发展。
5、 P2P网贷平台在国外发展之初是为了撮合借款人和贷款人之间的直接交易,利用互联网技术实现金融脱媒,实现借贷双方自主交易和直接交易。而在上述操作模式中,P2P网贷平台偏离了单纯的信息中介的角色,实际掌握了资金供给和需求,隔断了资金供求双方的直接联系和信息交互。更为关键的是,平台可能面临资金期限错配的流动性压力,且资金池模式因信息不透明、缺乏监管而易发挪用、诈骗甚至卷款潜逃等风险。
6、第二种是行为人利用P2P网贷平台进行非法集资活动
7、一是某些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将P2P平台作为吸收公众资金的通道。实践中某些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机构和P2P平台合作,或设置自己的P2P平台,由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提供项目,经由P2P平台完成融资。上述机构之所以如此迂回地融资,是因为其在业务准入、融资杠杆上限、吸收公众资金等方面均有明确的监管规则。如根据银监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不吸收公众资金,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且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而通过与P2P网贷平台的合作,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融资杠杆等规定可能被突破,P2P网贷成为小额贷款公司吸收公众资金的线上平台。
8、二是不合格借款人利用P2P平台进行非法集资活动。根据相关追诉标准,行为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超过一定的数额、人数,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一定标准,就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实际案例中,由于某些P2P网贷平台未充分尽到对借款人身份核查义务,借款人以多个虚假身份名义发布多个借款信息,向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用于投资房地产、股票、债券、期货等,有的直接将非法募集的资金高利贷出赚取利差。
9、上述两类情况中,P2P网贷平台成为吸收公众资金的通道。P2P平台与机构合作集资或者由机构设立P2P平台进行集资活动,可能成为非法集资活动的共犯自不待言;即使仅为集资人提供平台服务,若有证据证实P2P网贷平台明知借款人身份虚假、发布大量虚假借贷信息仍默许其借款,或者对借款人的借款对象人数和数额持放任态度不加限制,因P2P网贷平台在提供中介服务过程中会收取相应的手续费用,根据2014年最高法《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P2P网贷平台也可能涉嫌非法集资的共同犯罪。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声明:本文内容来自互联网不代表本站观点,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41639.com/15_464747.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