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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一、中国网上粮食市场的简介
“中国网上粮食市场”是浙江省衢州市粮食收储公司创办的,现有员工700多人,与国家粮食局发展交流中心、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粮食行业争议仲裁中心共同营运的粮食行业性综合电子商务网站。始建于2003年,前身为“华东粮网”。2004年网站改版,正式更名为“中国网上粮食市场”。它集粮食电子交易平台、信息服务、价格发布于一体,以“推动电子商务发展,促进粮食网上流通”为宗旨,致力于推动和发展粮食电子商务。2005年被全国电子信息系统推广办公室评选为“国家信息技术应用推广示范工程”。2006年,网站推出了浙江省首个专门针对储备粮轮换及大宗粮食采购与销售的粮食竞价交易平台,立即受到了浙江及周边省粮食企业的热切关注和好评,业务增长极为迅猛,截止2009年4月,注册会员达3200多个,重点交易会员企业近四百家,2006年至2008年间,粮食网上交易量以年均116.6%的速度增长,累计交易量51万多吨,交易额达7.9亿多元。被我省财政、农发行、粮食业界誉为储备粮轮换的“阳光平台”。2007年网站又集合传统贸易可协商条件、竞价交易的价格形成机制以及网上挂牌交易时间灵活等优点开发了新型B2B网上交易系统――“诚信交易系统”。不仅如此,网站还针对制约电子商务发展的“信用”、“安全”等瓶颈问题,广泛合作,整合资源,提供“第三方代结算”、“交易纠纷仲裁”、“交割质量鉴定”、“CA数字证书应用”等网上交易配套服务。同时,网站以“共享资源、互利共赢、合作发展”为宗旨,积极探索“分会场”模式,先后在省外开设了“苏州”、“无锡”、“上饶”等三个网上竞价交易分会场,为众多粮企(粮商)提供了“低风险”“低成本”合作发展粮食电子商务的捷径,引领他们由传统交易走向网上交易创造了条件。
“中国网上粮食市场”的诞生,不仅有力地推动了浙江省粮食电子商务的发展,在粮食主销区树起一面粮食电子商务旗帜,而且也朝着打造“中国最专业的粮食贸易网”的目标阔步迈进。
二、国家临时存储粮食竞价销售交易细则的第六章 交割和结算
第二十六条买卖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义务,并享受合同规定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每笔合同的粮食履约时间为自合同生效第5个工作日起,交货期为30天。
第二十八条买受人必须于合同生效之日起20天内将全额货款一次或分批汇入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农发行账户。交易市场收到货款后,须在1个工作日内按买受人要求(或按成交时间先后顺序),按货款折算的粮食数量,向买方开具《出库通知单》,并于当日告知买方,同时通知中储粮相关分公司安排承储库发货。交易市场不得强行要求买受人一次性汇入全部货款,如经举报核实,中央财政将通过结算扣缴相应的货款利息。交易市场在开具《出库通知单》4个工作日内,将货款资金全部划转至中储粮总公司指定账户。
第二十九条买受人需要包装物时,包装物由买受人自理或者委托出卖人承储库代办。如买受人自愿采取散装散运或自备包装物,出卖人承储库不得强迫买受人购买包装物。买受人委托出卖人承储库代办时,其价格由买卖双方协商议定。出卖人承储库不能强制以包装粮食出库,是否带包装出库由买受人确定,如需散装出库,倒袋费用由出卖人承储库负担,包含在汽车(船)板前费用之内。
第三十条自成交之日起,买受人可到出卖人承储库查验货物,出卖人承储库在与交易市场核实交易合同后,出卖人承储库应予以配合。
出卖人承储库接到出库通知后,应安排足够人员上班,按日出库能力正常出库。买受人应提前一天书面或电话通知出卖人承储库,安排均衡出库。如有特殊情况,双方要及时沟通,出卖人承储库要积极配合,保证出库时间。
第三十一条买受人提货时及时派人到出卖人承储库组织现场验收并监装。粮食质量以公示的质量指标为准。数量以合同为依据,以承储库计量衡器为基准。承储库计量衡器必须是经具有国家认可资质的技术监督部门鉴定合格的,且在鉴定的有效期内。承储库应当允许买受人对计量衡器的准确性进行确认。出卖人承储库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1999]第19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560号)等有关规定,按照成交价格和结算标准数量全额给买受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双方验收无误且开具收取销售发票无争议的,当场签署《验收确认单》并由出卖人承储库当日告知中储粮总公司及其开户的农发行和相关的交易市场。如对数量、质量有异议,应停止接货并与出卖人承储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3日内书面申请交易市场调解。由交易市场组织有国家认可资质的粮食质检部门检斤、验质,所发生的费用由过错方承担。
第三十二条粮源所在地中储粮分公司会同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督促相关出卖人承储库及时出库,并要求出卖人承储库不得为买受人提供代保管粮食服务。
买受人如有异议,在规定的合同到期日后5天内必须向交易市场提出。如在规定的合同到期日10天后有关方面仍未收到验收确认单,视为合同交割完毕,中储粮总公司与农发行结清贷款。
第三十三条出卖人出库的粮食品种以交易合同为准。整精米率等具体质量指标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门(单位)《关于印发2007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发改经贸[2007]2448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对水分、杂质等与规定有差异的,参照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粮食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发[2001]146号)第6.7.1、6.7.2等款规定执行(增价和扣价也要折算成增减量)。为便于验收核算,以国标规定的标准水分14.5%、杂质1%作为结算标准数量(即按竞价销售成交价结算货款的数量),实际出库粮食水分、杂质等高于或低于国标规定标准的,要在实际出库粮食数量基础上实行增减量的办法确定结算标准数量。买受人与出卖人承储库点要当场签署《验收确认单》,需注明实际出库粮食的数量、水分、杂质等,同时要注明按照国标规定的水分、杂质折算后的粮食数量(即为结算标准数量)。
实际水分、杂质等高于或低于国标规定标准的,具体折算标准数量粮食的计算办法如下:
1.水分:以标准中规定的水分指标为基础,每低0.5个百分点增量0.75%,每高0.5个百分点扣量1.35%;低或高不足0.5个百分点的,不计增扣量;对于实际水分低于标准中规定的水分指标2.5个百分点的,即实际水分低于12%(不含)的,不再继续增量。
2.杂质:以标准中规定的杂质指标为基础,每低0.5个百分点增量0.75%,每高0.5个百分点扣量1.5%;低或高不足0.5个百分点的,不计增扣量。
第三十四条买卖双方出现商务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3日内书面申请交易市场调解。经协商或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签订协商(调解)协议书。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通过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粮食行业争议仲裁中心仲裁解决。
第三十五条交易市场按成交金额的0.8‰分别向买卖双方收取交易手续费。买方交易手续费从预交的交易保证金中扣除,余款退还。卖方交易手续费由交易市场从粮食销售货款中按规定的费率预扣,事后清算。宣传广告费用从交易市场收取的交易手续费中列支。
第三十六条买受人预交的履约保证金,在成交后可转作货款。没有成交的,在交易会结束后,凭交易市场开出的履约保证金和交易保证金收据,经交易市场核实后,2个工作日内退回预交的履约保证金和交易保证金。对于部分成交的,未成交部分对应的交易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按上述规定退回,也可转为货款。
第三十七条中储粮总公司在《验收确认单》签署5个工作日内,与相关农发行进行贷款结算。如有净盈余,按月上缴中央财政;如有净亏损,在还贷次月将亏损情况报财政部。如中储粮总公司未按期归还贷款,上缴盈余,因此产生的利息,由中储粮总公司自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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