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构建虚假交易平台

大家好,关于网上构建虚假交易平台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农业电商平台的主要运营风险有哪些的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

  1. 查询外汇平台正规性有哪些方法
  2. 农业电商平台的主要运营风险有哪些
  3. 网上支付可能遭遇那些风险

一、查询外汇平台正规性有哪些方法

1、查询外汇平台正规性有哪些方法?

2、现在外汇黑平台挺多的,有的出金慢,有的恶意点差,有的就是传销组织。

3、千万不要贪便宜用一些自己找上门的小平台!

4、交易商一般有两个银行账户:一个是企业账户,主要是用来存放公司运营资金,如员工工资、管理费用等;另一个账户是客户账户,用来存放客户的交易资金。我们要选择将2个账户分离的交易商,比如将客户资金交给第三方资金管理公司或者采用受托人服务。

5、使用直通式经纪商,一般只需要按照杠杆比例交一定的保证金,不需要额外的费用,注意防止经纪商收取其他手续费。如果你选择ECN的形式,要支付佣金,每个标准手数(手(Lot)是外汇交易中交易数量的单位,在外汇交易中一手代表10万基础货币)约为10-20美元。

6、直通式的经纪商利用点差赚钱,尽量选择固定点差较小的经纪商,点差越小,成本越低,但注意可能会有经纪商利用大家追求低点差的心理诱导开户,经纪商安全是第一,其次再追究利益问题。

7、因为外汇交易的高流动性,滑点(指客户下单的价格与实际交易价格之间的差距)在所难免,但有些交易商会做恶意滑点,所以注意自己的交易订单滑点是否异常。投资者可以在选定受监管的平台后,先入金小额资金测试平台操作的稳定性,确定不影响交易操作后再增加投入资金。

8、因为外汇交易的杠杆比例决定需要支付的保证金的金额,如选择100:1杠杆,那么只要1/100的交易金额来做保证金。注意看外汇交易商是否可供选择多种杠杆,是否有迷你账户,有些外汇交易商会提供迷你账户和微型账户,最低只需要25美元就能拥有外汇交易账户。

9、交易商提供的交易平台工具是否稳定,便利,易用。账户的订单执行速度,入金出金是否实时。一般入金最好能够即时到账,出金则是1-3个工作天内尤佳。

10、货币对的多样性选择可提供多样化货币对的交易商,注意一些交易商平台交易品种的局限性。

11、是否可提供24小时客户服务,当你临时出现问题时,能否联系上交易商快速解决问题。

12、可以借助搜索引擎搜索交易商相关信息,查看是否有不良报道和评价等;也可以到一些行业交流圈子、论坛等去咨询其口碑情况。

13、虚假交易商通常有无数手段引诱交易者入金,比如高利润甚至保证收益、零点差或其他不切实际的承诺。欺诈性公司往往会尽可能将自己品牌与正规平台在一同展现,或者“套牌”以假乱真。因此,特别是新手选择交易商一定要慎重,按照以上方法进行比较,注意最重要的是鉴别其监管信息。

二、农业电商平台的主要运营风险有哪些

您好,我是国内第一批农村电商的研习者,就您的问题谈谈我的想法。

从这些年农业电商平台的发展历程来看,是否具有清晰、独特的商业模式是电商平台运营发展的关键。因为农业电商平台最终也会走向集中,不同模式会形成几个头部平台,这些平台会拥有最大的市场份额。

大多数刚起步的电商公司是不具备完整的技术开发团队,一般都会选择外包技术公司合作,这里有两个风险,一个是第一版的开发和性能;另一个是后续的迭代优化是否能够及时完成。

沟通成本是必须考虑的问题,因为专业背景的差异,往往需要长时间,多轮次的沟通。

国内现在从事农业电商的工作人员大多数是从消费电商转型到农业电商领域,目前最突出的问题是懂农业的不懂电商,懂电商的不懂农业,两者都懂的人才少之又少,简单的把消费电商的经验复制到农业电商是十分危险的事情,农业有其自身的规律和特点,所以运营团队的构成至关重要。

当然还有平台安全的风险等其它一些潜在的风险,就不再赘述,这三点我认为是最大的风险。

农业电子商务通过网络化技术将农业生产的前、中、后三个环节有机结合起来,有助于解决农业生产与销售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提高农业生产对市场的反应能力,优化农业资源配置,提升我国农业品牌形象和整体竞争实力。我国农业电子商务起步较晚,发展过程中存在很多的问题和风险。本文通过对我国农业电子商务发展历程的回顾,分析了我国农业电子商务发展中所面临的风险,并探析其原因。最后,给出相应的化解措施,为我国农业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有益参考。

“互联网+”是互联网形态演进并催生出来的一种新的经济发展形态,代表一种新的先进的生产关系,为改革、创新和发展提供广阔的网络平台。近年来,“互联网+”改变和影响了许多传统行业,互联网+农业也成为我国农业发展的一大趋势。我国是农业大国,也是传统农业的典型代表,而今正处于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化农业”转变的过程中,面临农业生产力低、农产品加工业滞后、农产品销售环节多、交易成本高等问题,“互联网+”概念的提出和应用为我国农村市场注入新的动力,也为我国农业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了一个契机。

农业电子商务是利用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和通信技术进行农业商务活动的一种经济运行方式,包括农业的信息化生产、农产品的网络销售与物流配送、资金的电子支付等全过程[1]。农业电子商务通过网络化技术将农业生产的前、中、后三个环节有机结合起来,有助于解决农业生产与销售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提高农业生产对市场的反应能力,优化农业资源配置,提升我国农业品牌形象和整体竞争实力。具体而言,农业电子商务具有很多优势。

第一,大力发展农业电子商务有助于加快我国农业生产方式的转变。几千年来的小农经济造成我国农业生产方式落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农业机械化、现代化水平普遍偏低。因此,转变我国农业生产方式是提高我国农业和农村整体经济质量的关键。大力发展农业电子商务,有助于推进我国农业产业化、信息化、现代化的实现,加快我国农业生产方式的转变历程。

第二,大力发展农业电子商务有助于农业信息的传播与共享。信息快速流通能够有效消除生产活动中的不确定因素。我国农业生产主要是以家庭为单位的小规模生产,农户之间以及农户与市场之间缺少信息沟通。农户完全凭借个人经验安排生产,往往造成农业市场信息不对称和农产品供需不平衡。发展农业电子商务,构建农业电子商务信息平台,加强农业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农业信息流通可以有效解决这些问题,拉近农户与市场的关系。

第三,大力发展农业电子商务有利于拓宽农产品销售渠道,降低流通成本。一方面由于农产品的生产受自然条件的制约和限制,产量极其不稳定;另一方面,由于农产品不易保存,极易腐烂变质,这也加剧了农产品的供需矛盾。目前,我国农产品销售存在渠道窄、环节多、交易成本高、农产品损耗高等问题。因此,大力发展农业电子商务,构建网上交易平台,拓宽农产品销售渠道,减少交易环节和交易成本变得格外迫切。

第四,大力发展农业电子商务有利于促进我国农业产业化进程。农业产业化是以市场为导向,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农户为基础,以龙头企业或农民自主决策的合作社等中间组织为纽带,以主导产业、产品为重点,优化组合各种生产要素,实行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规模化建设、系列化加工、社会化服务、企业化管理,通过市场机制将农业生产过程的产前、产中、产后三者环节联结为一个有机的产业系统。农业产业化从整体上推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变,是加速农业现代化的有效途径。大力发展农业电子商务有助于我国农业生产结构的调整,推动我国农业产业升级,促进农业专业化分工发展,并最终促进我国农业产业化发展。

在互联网+的背景下,农业电子商务的推广和发展无疑对于改变我国传统农业落后、低端的局面具有重要意义,但是也存在很多风险。本研究旨在对农业电子商务发展的风险因素进行分析,通过系统动力学模型,对中国农业电子商务发展的风险进行模拟,并提出应对风险的对策建议。

我国农业电子商务的发展最早可以追溯到1994年,开通中国农业科技信息网。此后,各种农业信息网络平台陆续涌现,我国农业电子商务业开始发展。从上个世纪后期以来,我国农业电子商务大致经历了以下四个发展阶段。

1995至2005年是我国农业电子商务发展的萌芽阶段。这段时期,国家正式启动“金农工程”,目的是加速和推进农业和农村信息化,建立农业综合管理和服务信息系统。同时,在郑州商品交易所成立了集诚现货网(即中华粮网的前身),标志着我国农村电子商务的开始。这一阶段我国农业电子商务的发展模式仅停留于GtoC模式,即由政府委托电商平台通过竞买交易方式采购和销售国家政策性农产品。

2006年到2008年这段时间,我国农业电子商务发展进入短暂的成长期。这一时期我国出现了专门针对小众市场的生鲜电商企业,这些企业多为传统零售商。同时,在我国东南沿海的一些农村中,一些农民开始在淘宝网开设网店,成为专职网商,实现创收,并形成示范效应,带动周围群众网上创业开店,各类电商如雨后春笋般涌现。

2009年至2012年是我国农业电子商务发展的调整期。第一,由于在农业电子商务发展初期,农业电子商务市场容量有限,大量电商企业涌入导致市场很快饱和。第二,由于我国农业电子商务的早期触网者多为传统零售商,他们缺乏专业电子商务人才和专门的管理团队以及资本,面对农业电子商务行业的高额成本、高压竞争,这些最早涉及农业电子商务的企业几乎倾巢败退。第三,缺乏模式创新和服务创新,只是一味地模仿和复制。此外,由于这一时期国内食品安全事件频发,导致消费者更加重视食品安全与质量。来自行业发展与消费者需求变化的双重压力,最终导致很多电商企业倒闭,我国农业电子商务进入一个资源整合、优胜劣汰的调整期。

2012年开始,虽然资源整合还在进一步进行中,但是我国农业电子商务已经开始进入一个逐渐成熟,稳定发展的时期。在这一时期,尽管仍然存在破产、转让和淘汰,但是留下来的企业都有各自的行业资源优势。例如顺丰优选正式上线,沱沱工社快速崛起,被沃尔玛收购的1号店推出自营生鲜品类,本来生活网凭借“褚橙”和“千年荔枝”引起社会热议。与以往农业电子商务行业的相互竞价相比,新一轮的竞争更多地体现在原产地、营销手段、物流配送速度与服务等方面。

2015年,随着“互联网+”概念的提出,以及“互联网+”与农业的融合,我国农业电子商务进入了快速发展的繁荣期。国家为了进一步激发农村电子商务的市场潜力,相继颁发了一系列政策,促进农业电子商务的发展,如表1所示。这些政策的出台,为完善农村现代市场体系、促进农村流通现代化、提高农村流通效率、释放农村消费潜力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持。

政策环境如此之好,也造就了我国农业电子商务发展的一个里程碑。2015年开始,我国县域电子商务全面铺开,农业电子商务开始采取全面的“整县推进”方式,大大加快了农业电子商务的覆盖速度。首当其冲的是阿里巴巴的“千县万村”计划全面实施。京东紧随其后,大力实施其农村电商战略,大幅推进农村电商基础网络建设,布局了一张密布全国的农村电商服务网络。苏宁启动电商扶贫“双百计划”,将在100个适合发展农村电商的贫困县建设100家店,包含苏宁易购直营店、服务站,并相应在苏宁易购上线100家地方特色馆,助力贫困地区精准扶贫。中国邮政也在加速农村电商布局,在陕西、山东、河南等地新建村级服务点。此外,中国电信也开始觊觎农村电商,在青海开展村级电商服务点建设试点,从代收费服务切入农村电商市场。阿里巴巴的“千县万村”计划、京东商城的“京东帮”服务店、苏宁云商的苏宁易购服务站模式,到中国邮政、以及中国电信向农村市场扩散,都说明我国农业电子商务正在逐步走向开放式的社会化经营[2]。农业电子商务给农民带来了更多的便利和更多的就业机会,不仅带动整体农村经济的发展,更重要的是还能改变我国传统农业落后的面貌,促进我国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

表1:农业电子商务发展相关政策文件

3我国农业电子商务发展的风险及其成因分析

在互联网经济盛行,科技进步日新月异的背景下,农业电子商务作为我国涉农企业战略性调整和价值创造的重要手段,以及我国农业产业化、现代化发展的必然趋势,已经成为我国农业产业获得竞争优势的一种重要方式。然而,农业电子商务在给企业带来竞争优势的同时也给我国农产品的生产、销售以及农业市场带来了一定的风险。农业电子商务风险是指由于农业电子商务开展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而导致农业电子商务主体发生损失的可能性。农业电子商务的主体包括参与所有参与农业电子商务的涉农企业、农户和终端顾客群体。农业电子商务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类。

农业电子商务市场风险是指在开展农业电子商务活动的过程中,由于农产品市场供求失衡、农产品价格发生波动,或者由于信息不对称、市场前景预测偏差等因素导致农业电子商务主体经济上遭受损失的风险。农业电子商务市场风险主要表现为农产品市场预测产生偏差、供给与需求信息发生变动,导致农产品市场价格发生波动、农产品滞销等等。农业电子商务市场风险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农业产业自身的弱质性是引起农业电子商务市场风险的根本原因。农业产业的弱质性体现在:农业生产具有季节性,生产周期较长,市场调节具有滞后性,导致农产品的价格发生较大的变动;大部分农产品属于鲜活农产品,具有易腐性,难以长期保存,对加工的技术和条件要求较高,一旦发生滞销,农业生产者就会面临巨大的损失;尽管农业科技在不断进步,农业生产对于自然条件仍然具有高度依赖性,而自然灾害对农业生产带来的损失是超出人类控制的。

第二,农业市场信息的高度不对称性是引起农业电子商务市场风险的直接原因。农业市场信息的高度不对称性主要源于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我国农民整体文化素质普遍偏低,在市场中很难及时寻找和准确解读市场需求,对市场的判断力比较弱,农民仅凭经验决定生产,缺乏有效信息,很难根据市场需求的变化及时地进行生产结构的调整,使得我国农民的生产具有极大的盲目性。另一方面,尽管我国涉农信息网站有一万个左右,却普遍存在信息雷同、准确性不高、时效差等问题,尤其缺少对农产品市场有预测性、指导性的信息。因此,我国农业市场信息的高度不确定性给我国农业电子商务的发展带来了巨大的风险。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是指由于农产品质量不符合相关要求而对人、动植物以及环境产生的不良效应,以及发生经济损失的可能性。农产品质量安全关乎国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涉及我国食品和农产品的国际声誉和国际竞争力,与我国农业产业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全密切相关。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主要源于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环境污染。农业快速发展给我国经济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增长,但是也给我们带来了前所未有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农业生产环境受到严重污染,使得土壤、水源中大量残留污染物积累,并通过植物吸收转移到农产品中,严重影响我国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第二,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淡薄。长期以来,我国农产品的生产者、加工者以及销售者的农产品(食品)质量安全意识淡薄,在农业耕作过程中过度使用农药化肥,导致我国农作物农药化肥残留量超标;在农产品的加工和销售过程中,过度使用激素、保鲜剂等农业投入品,加重了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

第三,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落后。主要体现在多头管理、缺乏协调机制、缺乏完善的监管体系、农产品质量标准落后、缺乏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等等,最终导致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效率不高,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频发。

农产品流通风险是指农产品在流通过程中发生的风险,包括由于产地和销售地仓储配套设施不完善致使农产品因保管不善而产生的损耗、在运输过程中由于冷链物流配送未能达到要求而发生的损耗、不能准时送达货物而给农产品供需双方造成的损失,以及农产品的自然损耗等等。

由于农产品大多是生鲜产品,需要进行冷链流通。据有关资料,近年我国果蔬、肉类、水产品冷链流通率分别只有5%、15%、23%,造成农产品流通损耗率高达25%至30%;而欧美发达国家的肉禽冷链流通率已经达到100%,蔬菜、水果的冷链流通率也在95%以上。因此,落后的冷链配送技术和设备是我国农产品物流过程损耗高、质量难以保证的根本原因。此外,流通渠道单一、信息化水平低、物流成本高也是产生农产品物流风险的原因。

人才风险是指由于专业人才匮乏给我国农业电子商务发展带来的潜在风险。我国农业电子商务的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也是我国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过程中,对人才的需求量特别大。农业电子商务的发展不仅需要大量专业的现代农业和电子商务方面的专业人才,还需要大量精通经营管理、营销推广、计算机应用等方面的专业人才,但是目前,在农业电子商务的发展过程中,各类人才的缺乏是普遍存在的现象[3]。研究显示,县域网商对电商人才的需求量超过200万,其中最缺的三类人才是运营推广、美工设计和数据分析[4]。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我国农村人才吸引力低。我国农村和农业环境较差,发展条件和平台都不如城市成熟,因此,稍有文化的人都会选择留在城市发展。

第二,对农业电子商务认识不足。目前我国很多从事农业电子商务的人对农业电子商务的观念认识不足,简单地认为从事农业电子商务就是开网店,对于电商经营环节中所面临的产品策划、质量标准制定、品牌包装、宣传推广以及销售、物流、售后等各个环节并没有清晰的认识。

网络交易的信用风险是指由于网络交易的虚拟化和特殊性,交易主体的信用信息不能为对方了解所引发的风险。买卖双方的信任是网络交易成功的基础,但是现阶段我国电子商务交易市场秩序较为混乱,网络信用纠纷时常发生,其主要表现有商品信息不全面不准确导致产品质量无法保证、卖家发货不及时、客户的投诉不能得到及时有效地处理,以及买家的恶意退款、退货行为等等[5]。网络交易的信用风险产生的原因在于,一方面我国网络交易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完善;另一方面,对于信用认识不足,当信用与利益发生冲突时,信用让位于利益。

农业电子商务的网络平台运营风险是指农业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在日常运营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表现为对系统运作专业人员的管理、系统升级调整、与商业合作伙伴的协同运作三个方面[6]。农业电子商务平台的高效运作依赖于线上客服人员与客户的零距离沟通、后台工作人员的支持,以及库存、物流、第三方支付平台等多方合作伙伴的共同参与。因此,参与各方的团队协作和快速响应对于农业电子商务的运作效率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一旦其中一方发生滞后或者中断就会使整个企业面临网络平台运营风险。此外,随着我国农业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农业电子商务平台模式、服务、产品的同质化也会使我国农业电子商务企业面临运营风险。

农业电子商务是我国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一个突破口,也是未来农业发展的一个新方向。通过分析发现我国农业电子商务面临着市场、质量安全、物流、信用等风险,为了化解或降低这些风险对我国农业电子商务发展的影响,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第一,加快农村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普及网络应用知识,为农业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技术支持。要发展农业电子商务必须加快农村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村网络覆盖率,降低农村上网资费,缩小城乡差距。同时,对农村居民进行教育和培训,普及网络应用知识,使农民了解互联网的用途、善于应用互联网,为农产品进城和工业品下乡提供更多途径和渠道。

第二,推进农业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建设,普及相关法律常识,为农业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法律支持。电子商务是伴随着信息网络的发展而产生的,尽管在欧美发达国家已经出现针对网络安全的法律研究,但与农业电子商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基本还是空白。尤其在我国,农业电子商务起步较晚,相关基础设施建设滞后,虚假交易、网络诈骗、黑客侵袭等现象时有发生。为了规范我国农业电子商务的行业环境,促进我国农业电子商务的发展,这就亟需推进农业电子商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工作,建立健全农业电子商务制度,优化农业电子商务发展的环境。针对电子商务交易、支付方式、物流配送、信用担保、合同履行、融资服务等环节制定具有前瞻性、可行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维护农业电子商务交易秩序,防范交易风险。

第三,健全农产品标准化体系,完善质量安全追溯机制,为农业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完善有效的监督机制。从品质质量(质量认证、原产地认证等等)、加工工艺和规格(重量)等方面对农产品进行标准化,建立完善的农产品标准体系,与国际标准接轨。完善质量安全追溯机制,建立以预防、控制和追溯为特征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监管体系,实现农产品“从田间到餐桌”、从生产加工到流通消费的全程监督。

第四,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提高网络交易的信任度,为农业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长远有效的交易约束机制。要降低农业电子商务网上交易的信用风险,一方面要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树立信用观念,提高网络安全,保障数据库安全和信息的安全传输;另一方面,在农业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需要配送中心、认证中心、电子银行等多部门共同参与,那么就需要各部门联合起来,形成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规范,减少电子商务的信用风险[7],形成长远有效的交易约束机制。例如建立信誉审查和评级机制,建立黑名单制度,提高全社会对网络交易的监督。

第五,优化内部产业结构,打造农业自有品牌,走农业产业化、品牌化发展道路。当前,我国农业仍处于低端初级农产品贸易阶段,农产品精深加工不够、加工水平有待提升,致使我国农产品质量标准不健全、产品档次低、科技含量不高、市场竞争力弱。同时,农产品及加工产品的品牌经营力度不够,龙头加工企业品牌营销意识不足,缺乏富有地方资源特色、品质特色、功能特色和文化内涵的农业品牌。解决这些问题,必须走农业产业化、品牌化发展道路。只有农业自有品牌真正丰富起来之后,农业电子商务才能发展壮大起来。

农业电子商务的推进是一项巨大的系统工程,需要政府、企业、行业协会、社会大众的共同努力和联合行动。政府要发挥政策主导作用,进一步加大对农业电子商务的扶持力度。政府的扶持不仅仅是给予涉农电商以财政支持,还需要在农村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法律法规、颁布激励政策、建立约束机制、建立信用机制等方面加大推动力度。政府、企业和行业协会要联合起来,帮助广大农民和农村地区进行观念和思想方式的革新,进而进行生产经营方式的革新,改变我国农村落后的局面。社会信用系统的完善有赖于社会大众对信用形成的共识,只有这样,每个人才会去主动维护自己的良好信誉并对他人进行监督。

三、网上支付可能遭遇那些风险

风险1黑客盗取账号和密码。造成经济损失。

风险2就是遇到纠纷有投诉地无门的感觉!毕竟网络是虚拟的,交易双方常常是不内面的

不过像现在的“淘宝网”“意趣网”这样有名的大网站还是可以信赖的

2005年,网上支付的市场的快速发展无疑是我国电子商务领域最大的“看点”之一。我国网上支付的金额全年会超过60亿元人民币,而网上支付用户占使用互联网用户数的比例从2004年前的17%增长到26%。网上支付第三方服务平台的市场规模2001是1.6亿元,2004年增长为23亿元,预测2007年中国第三方支付平台网上支付平台市场规模将达215亿元左右。

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出现,体现了支付方式的变革。作为首都电子商务工程的核心成果——首信“易支付”具有网上支付,电话支付、手机支付、短信支付、WAP支付和自助终端,采用二次结算模式,可做到日清日结。今年2月,由阿里巴巴旗下的淘宝网花费3000万美元巨资开发,联合中国工商银行、建设银行等国内多家金融机构共同打造“支付宝”交易服务工具。4月7日,从事多元化电子支付应用及服务的提供商通融通公司推出Yeepay电子支付平台,进军国内电子商务支付。5月12日,云网正式推出企业级在线支付系统支付@网。5月20日,网银在线携手VISA国际组织共同宣布,在中国电子商务在线支付市场推广‘VISA验证服务'信用卡安全支付标准,期望提高在线支付的便捷性和安全性。”7月11日,全球最大的在线支付商Paypal宣布落地中国,虽然舍弃了Paypal赖以成名的信用卡划账和多币种跨国交易,但这个起名“贝宝”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仍然引起了同行的注视和商家的关注。10月,腾讯公司推出“财付通”,进军网上支付领域。而据有关人士粗略估计,目前我国提供网上第三方支付服务的机构已不下50家!

可以说,2005年已经成为网上支付年,而相应的网上支付的法律问题也得到了人们更多的关注,焦点主要集中在支付安全的法律保障、风险责任的承担、网上支付服务的规范、电子货币的合法性、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合法性等多个方面,而人民银行的《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的出台无疑又使人们的关注点又一次聚焦。那么,该《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将怎样影响我国电子支付的发展,如何认识网上支付第三方服务平台的出现和发展,第三方支付服务平台应该如何得到规范,电子支付法律环境的建设从该指引开始又将怎样陆续得到完善?都将是本文试图探讨的内容。

一、对网上支付第三方服务的认定

在网络支付中,支付双方与支付服务提供商达成合意,是一种典型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范畴。但是由于涉及到用户资金的大量往来和一定时期的代管等类似于金融业务,就必然引起行政监管的介入,以避免出现没有监管私自使用资金的风险,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对于银行提供网络支付系统服务中的法律问题,由于各国一般都有相应的银行法律,对银行的法律地位、银行与用户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等相关问题都有明确的规定,加上银行在开展网上支付业务时一般都会通过用户协议约定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这方面的问题倒并不复杂,主要涉及到系统故障、电子讯息错误、未授权的支付命令等情况。这些问题目前一般在银行的用户协议中都有些相应条款加以调整,暂且不论这些银行的格式条款是否妥当,用传统法律中的原理或规定加上对信息技术的理解基本上都能得到解决。

较为复杂的是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和第三方支付平台在网络支付中的法律地位等问题,是目前政府、企业和用户皆较为困惑的。这些提供网络支付服务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和第三方支付平台在提供支付服务的背后,聚集了大量的用户现金或者发行了大量的电子货币,客观上已经具备了某些银行的特征,甚至被当作不受管制的银行。

Paypal是一家没有任何金融背景的IT技术公司,但是在短短的数年时间内它已经一跃成为全球网络支付领域的先锋,并于2002年7月8日成为全球最大的C2C交易平台E-bay的在线支付服务商。截止2005年3月,Paypal在全球拥有超过6000万的注册用户,业绩遍及全球45个国家和地区,日交易量超过100万笔,年支付总额超过180亿美元。即便如此成功地运作,Paypal的法律地位仍然是让美国或者其他相关国家较为头疼的一件事情,其法律定位也较为曲折。自2002年6月份纽约银行部门得出Paypal的服务未构成非法银行业务并给Paypal颁发货币转账业务执照以来,Paypal已经获得了美国超过32个州的货币转账业务执照。这些执照对于Paypal业务的规范和正名、用户信心的增强等大有帮助。而在全球的其他地区,Paypal的业务扩张则面临着更多的不确定性,除了与当地金融机构保持良好的合作之外,还需要适应多种不同的法律与政策环境。

Paypal在其早期的用户协议中规定Paypal可以将用户的资金一起存放在被联邦储蓄保险公司所保险的银行里开设的帐户(FDIA-insured banks),用户同意因该账户产生的任何收益归于Paypal所有,用户将不会收到因其通过Paypal转移的那笔资金而产生的任何利益或者其他收益。而在后来美国网站的用户协议中Paypal声称自己是用户的代理人,是帮助用户从第三方接受支付以及向第三方发出支付的代理机构;Paypal还严格区分用户的资金和Paypal的自有资金,表示不会将用户的资金用于公司运行或其他目的,也不会在破产的情况下或者由于其他的目的将资金归于债权人;同时,Paypal还在用户协议中明确Paypal不是银行,其向用户提供的服务是支付处理服务而不是银行业务,Paypal不是用户资金的受托人、受信托人或者是待一定条件成熟后再转交给受让人的第三方,而是作为用户的代理人和资金的管理者。从其最近的用户协议可以看出Paypal将自己和用户之间的关系定位为提供网络支付的合同关系,是用户的代理,是用户资金的管理者,而非任何现行法律规定的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同时Paypal为了提供网络支付服务,必须依靠信用卡组织或者银行体系来构建自己的服务框架,因此Paypal与银行或者信用卡组织之间也有服务协议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淘宝网的支付宝是为淘宝的交易者以及其他网络交易的双方乃至线下交易者提供“代收代付的中介服务”和“第三方担保”的。支付宝的运作流程基本上类似于Paypal,只是由于受国内目前信用卡发展的影响,信用卡的使用程度远不及Paypal。

支付宝用户协议中明确,它是由浙江支付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用户提供“支付宝”软件服务系统以及附随为用户提供代收代付货款的中介服务,并在用户协议中多次避免将自己称为银行或者金融机构。而在其获取的商业许可经营范围里表明其从事的是担保(根据公开查询到的相关政府部门的审批文件上看是“由国家政策允许的担保业务,涉及许可证的凭证经营”)和中介业务。但是目前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对于支付中介具体应该属于哪一类业务并不明确,是否需要经过银监会的批准才能从事也存在诸多疑惑点。用户资金进入支付宝的帐户后其所有权问题,所产生的孳息等问题会给支付宝的法律地位以及其业务的合法性带来一些困扰,目前我国相关部门对此的态度也不甚明确。

从各国银行法来看,能否经营存贷款和货币结算业务通常是确定一个企业是否成为银行的一个重要标准,我国《商业银行法》第2条也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那么电子金融服务公司是否构成“银行”呢?从电子金融服务公司的业务实质来看,其所从事的业务与银行的存贷款业务又有本质上的不同,银行的存贷款业务是银行的一项独立业务,金融服务公司虽也吸收一定的存款(如客户兑换透支的情形下),但这并不就是其独立业务,而是附属于信用卡结算或电子货币结算业务,而且在很多情形下电子金融服务公司的这些业务都是以银行为中心开展的,或者其本身就是发卡银行的代理人,如信用卡公司代理银行发行信用卡,因此电子金融服务公司并不构成“银行”。像美国等一些国家已允许这类电子金融服务公司作为金融组织存在,目前我国的这类电子金融公司在法律上还没有相应的法律地位,原则上讲,除银行外,其它组织是不得经营此类业务的。为了促进电子支付的发展,绝对否定非银行企业进入电子支付业务市场是值得商榷的,法律不应完全禁止非银行企业进入电子支付业务市场,而是应规定一定的市场准入条件,让符合条件的企业进入市场。我国未来的电子支付法律法规应对这些企业市场的准入条件做出明确的规定。

总之,随着电子支付的发展,一些非银行企业从事电子支付业务已成为电子支付发展的不可逆转的趋势。这主要是由于电子支付业务具有很强的国际性和技术性,银行凭借自身力量已有些力不从心。专门从事网络支付的公司的出现符合电子商务的发展需要,也是网上支付业务创新的具体表现形式之一,应在规范的同时鼓励其发展。

如果看一下网上支付参与主体,不管B2B还是B2C的交易模式,网上支付业务的参与主体除了交易双方之外,通常还应该有电子商务平台、第三方支付中介机构,另外还有商业银行。从电子商务平台来看,一类只提供网上交易信息,给买家和卖家提供一个场所;另一类电子商务平台同时也是卖家,直接向买家提供商品服务和配送服务;从第三方非银行支付中介看,其主要功能是连接买卖双方、电子商务平台和银行,起到一个桥梁作用,最终实现网上交易的资金划拨。这样的组织又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电子商务平台本身充当支付平台,这个支付平台的建立只是为了该电子商务平台自身使用,支付平台直接和银行网关相连,另外一类是专门从事网上支付业务的机构,不直接隶属于任何一家电子商务公司,可以为不同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网上支付。在这种模式下,这类支付中介服务组织大多数为交易双方开立帐户,商业银行也是通过他们建立支付网关,网上支付指令通过银行网关最终进入他的后台处理系统,进行最终的资金处理。

从今后比较长的一段时间来看,整个网上支付过程中非银行支付中介所从事的这些支付业务最终还是要经过银行网关,通过银行完成的,当然也有两种比较特殊的情况:一种是银联的方式,类似于把银行卡收单业务放到网上做;还有一种比较特殊的情况是当第三方支付平台为交易双方开户以后,他可以直接通过帐户之间完成交易,这种交易实际上也不是通过银行完成,这两种方式不用通过银行支付网关完成。

从网上支付模式来看,大概划分为四种模式:一种是银行网关的模式,电子商务平台链接到银行网银系统,这种模式下面买卖双方只涉及到电子商务企业和银行,网上交易实际上直接进入银行的网银系统处理的,电子商务平台只跟银行签约;第二种模式是第三方支付平台模式,电子商务平台先链接到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平台再和银行链接;第三种模式是银联的模式;第四种模式是支付平台内部的交易模式,这种交易模式实际上是封闭的,为买卖双方提供了帐户服务,通过内部的帐户就可以完成这种交易。

三、第三方支付服务模式的主要风险

以上模式的风险应该是不同的,第一种银行网关的模式更多的是为了对商业银行的电子银行业务的监管或者电子支付的监管进行管理,第三种银联的模式纳入银行卡收单这个范畴更合理些。那么我们对网上支付进行业务规范时候,主要考虑的是第三方平台模式和平台内部交易这两种模式。因为这两种模式对现在一些制度安排的突破是比较大的,这两种模式有很多共同点,内部交易模式和第三方平台模式实际上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关系,为建立这种帐户服务,可能建立在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务的基础上。

这两类模式的风险主要有几个方面:第一,从事资金吸存,并且有很大资金沉淀,当资金沉淀、资金吸存这种行为出现以后,自然存在着资金安全隐患方面的问题或者支付风险问题。在这两种模式下,网上支付机构一般都有一种资金吸存行为,买家把钱付给企业,或者电子商务平台也好,第三方平台也好,然后再经过一段时间,卖家确认以后,平台把钱再付给卖家,在滞留的过程中,钱沉淀在支付机构里。

另外还有一种情况,开立帐户后,随着交易额的增加,现在一些提供支付服务的企业都和客户签约,约定比如每周清算两次,或者每周一次,或者每月清算一次。随着这种业务量的逐渐增加,资金沉淀量将是非常大的。这种安排是为了增强网上交易信心,维护公正性,确实是很有效的做法,但问题是你保证了交易双方他们之间的信心,提供了信誉增强的服务,但自身的信用和安全性又由谁来保证呢?当交易规模发展到一定程度,特别是第三方支付服务不是对一家企业,而是对着很多家企业,一旦出了问题以后,其影响面肯定很大。

第二,很多电子支付服务商涉及到电子货币的发行,对电子货币的发行目前还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规范。发行电子货币对持有人来说是一种负债,那么债务的赎回将来应该是什么样的,赎回的风险应该由谁承担等,都是问题。对帐户进行冲值时买卖双方可能会把一些钱先存进去,虽然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对支付服务提供服务商来说,相当于发行一种电子货币,将来表现形式上可能会有所不同,但基本上都属于电子货币发行行为。从国际上电子支付发展来看,基于网络发行的电子货币将来肯定是网上支付一个很重要的工具,但是目前在国内,对电子货币的性质、发行主体、使用范围等等这些方面确实在规定上还是空白。

第三,这类支付服务涉及到支付结算帐户和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突破了现有的一些特许经营的限制,按照商业银行法等一些法律法规,整个支付结算业务和支付清算业务实际上还是属于银行专有的一种业务。开立帐户后,在帐户里沉淀的资金怎么定性,到底是不是视做存款,现在很多企业为了避开吸收公共存款这样一个说法,提出其只是提供代理服务。而这种代理服务在商业银行法里做为代理收付款业务,也是银行的业务。这类业务目前实际上还是属于特许业务,非银行机构从事这方面的业务面临着法律上的突破。电子商务发展速度很快,很难预料一两年后会发展到什么规模,电子支付会达到什么规模,而达到一定规模后,肯定会对整个支付结算体系产生一定影响。在美国发展得比较好的PAYPAL,在发展到目前这个阶段,也引起了监管方面的考虑,到了一定规模以后,政府是不得不面对的。

第四,网上电子支付可能会成为资金非法转移和套现的工具,由此也会带来一定的金融风险。现在的网上支付单笔交易金额或者总体交易金额还不是很大,非法资金转移、套现的现象还不是特别明显,但是也已经有所表现。比如有的网上交易实际上并不是进行真正的消费,而是制造一笔虚假交易,通过银行卡支付后,钱进入了支付平台的帐户,通过帐户转移到银行,从银行取现,实际上是为了套取现金。对银行卡来讲,信用卡限定一个额度,在这个额度内使用,可以预见现金量,提供这种支付工具是为了促进或者为了满足支付需要或者消费需要,并不是为了让人大量使用现金。对信用卡的取现有一套控制制度,或者通过交易成本限制它的使用,而网上交易则避开了这些。现在很多网站买卖都还是不收费的,成本几乎就是零,通过这样一种途径,套现更为方便。

四、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与第三方支付服务

电子支付指引根据现在网上支付发展的一些新情况,从银行角度规范电子支付活动。在整个网上支付中,银行还是起到关键性的作用,虽然第三方支付服务组织发展的确很快,但真正起到核心作用的还是商业银行。在这个指引出台前,商业银行在电子支付整个业务流程、技术风险防范、业务规则、信息披露、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都还没有一个很好的规范。电子支付整体都处于发展阶段,对有关问题还没有研究得很透,我们到底是以促成它的发展为主,还是以规范为主?在指引中体现了发展中逐步形成规范,或者以规范促进发展的思路。根据这种考虑,结合电子支付业务的特点,采取了指引的方式,并不是强制性的。

根据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把整个支付系统分成两大类:一类大额支付,一类小额零售体系,网上支付属于小额零售体系范畴。小额零售和大额支付比较起来具有更多的参与主体,涉及到银行、客户、商家、系统开发商、网络运营商、第三方认证服务等机构。每个主体间可能都有一个合同,最终形成很庞大的合同群,而其中最根本的或者基础和前提应该是银行和客户间的关系,应该是首要需要明确和解决的。

在银行和客户之间往往出现了中介组织,像专门从事网上支付服务的企业,包括有些代收代付机构,实际上都是转发人的角色。这个转发人可能是非银行机构,也可能是银行。比如现在很多城市都开通柜面通业务,在工行可以拿建行折子到工行存款,或者拿农行折子在工行取款,柜面通的形成下,非开户行承担转发人的角色。在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对支付清算业务有一个界定,是从事支付指令的交换和计算的这样一些组织。这样的组织不允许吸收存款,也不允许办理资金的最终结算。而从现在电子支付的许多机构来看,这两块都涉及到了,如果涉及到这两块到底怎么定性,是作为金融机构来定性,还是作为支付清算组织定性,又陷入一个矛盾里面。这个问题在国外目前来看也没有一个统一的解决方案。

现在的电子支付指引实际上主要规范银行的,第一号指引基本上是限定在商业银行从事的网上支付范畴,以后可能会出现专门针对非银行机构从事网上支付业务的指引。规范非银行网上支付机构主要有几个方面:一个是交易资金的安全,将来可能要有一些比较明确的说法。如交易资金可能不能擅自挪用,要到银行进行专门托管;在商业银行开专用帐户进行托管,要有一定措施保证客户在回赎电子货币或者把他帐户里的虚拟资金转化为法定资金。还有,是不是需要交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以维护这部分资金的交易安全。第二个方面就是保护客户利益的问题,网上支付较之于传统支付方式其技术性更强,而作为服务的提供者,在各方面的优势肯定比客户大得多,可能会出现服务商利用技术优势损害客户利益的情况,一些从事网上支付服务的公司会在协议里把更多责任或者不公平条款强加给客户,所以也需要有一个统一的规范。第三个方面是要关注打击洗钱犯罪和网络犯罪的问题,比如网上赌博的资金也会通过网上支付,需要加强监管。

从事网上支付可能涉及基于网络或一些软件会发行电子货币,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规模和范围到一定程度后,会对现有货币体系产生冲击。现在发行的人民币有国家信用在后面保证,而第三方服务机构发行的电子货币将来赎回的问题要不要管,怎么控制,怎么保证,等都是问题,否则社会公众可能会对这种货币体系产生怀疑。

还有就是电子票据的问题,对电子票据的问题,最好能在修改票据法的时候通过法律层次解决它的法律地位。现在看,修改票据法的过程可能比较长。但是现在实际应用已经开始出现,比如今年招商银行已经开始签发了国内电子票据。对这种电子票据的发展,也值得我们积极关注和研究。电子票据会对网上支付的发展有很大促进作用,网上支付可能会又上一个台阶。而电子票据的签发兑付、托管、统一认证等方面和现有的票据管理或者票据法所规范的又有很大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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