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网络交易平台为销赃的问题并不复杂,但是又很多的朋友都不太了解刑法修正案九对抢劫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行为如何定性处理,因此呢,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网络交易平台为销赃的一些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个问题的分析吧!
本文目录
一、刑法修正案九对抢劫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行为如何定性处理
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定性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范围
网络虚拟财产是随着互联网尤其是网络游戏的发展而出现的一个新名词,侵害网络虚拟财产的犯罪则是以虚拟财产为侵害对象的犯罪,其最为常见的表现形式为采用秘密手段盗窃网络虚拟财产。
在探讨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定性之前,首先要对“网络虚拟财产”(以下简称为虚拟财产)的范围进行一个准确的界定。虚拟财产分为广义的虚拟财产和狭义的虚拟财产,广义的虚拟财产即一切存在于特定网络虚拟空间内的、具备现实交易价值的或不具备交易价值的、由持有人随时调用的专属性的数据资料。从目前技术发展情况看,包括ID账号,免费与收费的电子邮箱、QQ号码、网易泡泡币(用来购买免费短信)、虚拟货币、虚拟装备等等。狭义的虚拟财产,是指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即指以网络游戏为基础,在网络游戏空间环境中,由网络游戏玩家控制的ID账号项下记载的该ID通过各种方式所拥有的“宝物”、“宠物”、“武器”、“级别”、“段位”等保存在服务器上的,由玩家随时调用、创建或加入游戏中的数据资料和参数。
狭义的虚拟财产仅指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但是网络虚拟空间并不限于网络游戏世界。因此我们本文中对虚拟财产采广义说。我们认为,虚拟财产应是“虚拟”的而不是现实中的财产。它必须是存在于虚拟世界中,在虚拟世界中具有实质的内容,而不是仅仅是现实世界的替代品。如当当网、淘宝网等网上购物中的货币等,这些货币仅仅是现实世界的延伸,它不具有虚拟的属性,其中的财物不属于虚拟财产。再如网络银行中的电子资金只是现实财产的记载,即使因不可抗力而致使记载现实财产的数据库崩溃,现实财产实际上并不受损失,这些电子资金也不能成为虚拟财产。但对于QQ和E-mail等,虽然与现实中的邮箱、书信类似,其中的功能远非现实中的邮箱、书信可比,如其中包含网络相册、网络硬盘、虚拟空间等等,所以我们认为QQ和E-mail等可以成为虚拟财产。根据取得方式的不同,虚拟财产可分为三大类:
第一类是网络游戏或论坛的高等级的帐号(ID)、数字较好的QQ号码和E-mail等。网络用户通过自身不断的网络社区活动,使自己在网络社区中的级别提升,从而在网络虚拟社区中拥有更大范围的自由和权限。这类虚拟财产可以从网络服务商那里免费申请或付费取得,如QQ号码,早期的五位、六位的QQ号,并非通过有偿方式取得,只是由于此类资源具有满足网络用户一定需要或代表一定的高水平而为网络用户所追求,从而出现了现实的买卖行为。而如今九、十位数中的数字较好的QQ号码,需要从网络服务商那里付费取得。
第二类是网络服务商发行并出售的,用于网络消费的虚拟货币,如游戏点数。这类虚拟财产一般需要从网络服务商那里购买。
第三类是网络用户在享受某种网络服务时根据既定的规则所取得的“财产”,如网络游戏设定中的物品、装备、宠物,或他人的网络虚拟货币,从而成为自己的虚拟财产。这类虚拟财产通常是玩家在游戏中过关斩将“练”出来的,也可能通过网络服务商或其他玩家购买得到。
二、我国司法实践对盗窃虚拟财产行为的定性
1、盗窃他人用现实货币购买的虚拟财产。
这里又分两种情况:一种盗窃他人虚拟财产,加以变卖的行为;另一种是盗窃他人虚拟财产自己使用的行为。这两种行为,虚拟财产均与现实世界发生了交互,盗窃被害人的虚拟财产实质上等于盗窃了他人现实中的财产,虚拟财产只不过是现实经济价值的表现形式而已,虚拟财产已具有了现实世界中财产的性质,对于前一种情况,行为人非法占有的目的比较明显,应当认定为盗窃罪。这里存在的一个问题是价格的计算问题,该行为中存在两个价格,一个是被害人的购买价格,一个是行为人的变卖价格。具体如何确定,下文再行探讨。
对于后一种情况,行为人盗窃他人虚拟财产没有变卖,而是留与自己使用,这种情况行为人非法占有的目的难以认定。我们认为,可参照1992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简称为《盗窃问题解释》)。该解释规定,对偷开汽车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变卖或者留用的,应定为盗窃罪。所以我们认为,盗窃他人虚拟财产自己留用的,如果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没有归还、日后也并不想归还的,也应当认定为盗窃罪。但是,如果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行为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行为人仅仅是出于娱乐目的或其他恶意,如报复等盗窃他人虚拟财产的,这种行为仅仅是一种使用的行为,不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一般不应认定为盗窃罪。《盗窃问题解释》规定,为游乐,多次偷开汽车,并将汽车遗弃,严重扰乱工作、生产秩序,造成严重损失的,可以按扰乱社会秩序罪论处;为游乐,偶尔偷开汽车,情节轻微,可以不认为是犯罪,应当责令赔偿损失。这里,《盗窃问题解释》也没有将上述两种行为认定为盗窃罪,道理是一样的。
2、盗窃他人未用现实货币购买的,但具有财产价值的虚拟财产。
如从网络服务商那里免费申请的五位、六位的QQ号,或玩家在游戏中过关斩将“练”出来的网络上明码标价可以变卖的物品、装备等。这里也分两种情况:一种盗窃他人虚拟财产,加以变卖的行为;另一种是盗窃他人虚拟财产自己留用的行为。前一种行为,尽管虚拟财产并非被害人用现实货币购买的,但其虚拟财产可以变卖为现实的货币,侵害被害人的虚拟财产实际上就等于侵害其现实的财产,而且行为人将该虚拟财产加以了变卖,实际上已经牟利,非法占有了他人的财物,应当认定为盗窃罪。
后一种行为,由于虚拟财产并非被害人用现实货币购买的,尽管该虚拟财产可以变卖为现实的货币,但是盗窃他人虚拟财产是供自己留用,并没有变卖,该虚拟财产并没有与现实世界发生任何交互和有意义的联系,其所具有的现实世界中的财物的性质并没有体现出来,还完全属于虚拟空间中的行为,特别是从网络服务商那里盗窃虚拟财产自己留用的行为,行为人并不能完全控制该虚拟财产,而网络服务商也并没有失去对该虚拟财产的控制,我们认为刑法不宜介入,不应当认定为盗窃罪。
三、盗窃虚拟财产的数额确定问题
认定盗窃罪除了盗窃对象必须是公私财物外,还要达到情节上的标准,即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对于盗窃虚拟财产的案件,认定盗窃数额是判断是否构成盗窃罪的关键。对于虚拟财产的估价,不少人提出了这样几种方法:通过计算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确定;或由玩家举证,根据玩家的投入成本计算;或根据黑市的交易价格来确定;或由游戏运营公司进行定价;或以原始的以物易物交换来代替;或建立统一的转让交易平台,以一段时间以来转让的平均价格确定。
要对虚拟财产估价是非常困难的,这些方法均不可行。首先,虚拟财产的价值不遵循价值规律,不能通过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计算;其次,根据玩家的投入成本计算,因人而异,同样的虚拟财产,数额差异会很大,这有违刑法适用公正原则;第三,黑市交易本来就不公开且价格变化无常,用不公开和不准确的信息作为依据是荒谬的;第四,让运营商充当物价局的角色,运营商就具备了运动员和裁判员双重身份,显然是不妥的;第五,虚拟财产的可交易性是不完全的,因此“以物易物交换”或“建立统一的转让交易平台”的估价方面不具有可操作性。
那么,盗窃虚拟财产的数额如何认定呢?可以区分为三种情况:
1、对于有确定的交易价格的虚拟财产来说,因为虚拟财产已经具有“财物”属性,其价格是客观可信的,盗窃数额无疑应按交易价格认定。秘密窃取网络环境中的虚拟财产构成盗窃罪的,应当按该虚拟财产在现实生活中对应的实际财产遭受损失的数额确定盗窃数额。虚拟财产在现实生活中对应的财产数额,可以通过该虚拟财产在现实生活中的实际交易价格来确定。因为行为人实施盗窃行为,被害人的财产一般就会受到相应的损失,盗窃数额与被害人受到的财产损失密切相关。毕竟只有现实生活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公私财产,才是刑法要保护的客体。如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诉孟某、何某某网络盗窃案中,用被害单位茂立公司与腾讯公司、网易公司在合同中约定的交换价格来计算被盗Q币和游戏点卡在现实生活中代表的财产数额,能准确反映茂立公司遭受的财产损失。在目前对Q币和游戏点卡的盗窃数额如何计算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下,起诉书没有按网上公认的Q币和游戏点卡销价计算,而是按照茂立公司购进时实际支付的价格认定盗窃数额,具有合理性。
2、对于没有经过交易的虚拟财产来说,如玩家在游戏中“练”出来的虚拟财产,由于游戏过程并不产生价值,因此应以被告人盗窃后牟利的数额进行认定。如,2004年8月,广州网易互动娱乐有限公司举行“大话西游”两周年庆典,颜某被聘为会务人员。颜某利用工作便利,私自截取了参加庆典活动的游戏玩家的个人资料,然后通过伪造他人身份证,截取他人网易通行证号,窃得多名游戏玩家的账号及装备并转卖,非法获利3000余元。2005年12月19日,广州市天河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罚金5000元。
3、对于虚拟财产既有交易价格,又有牟利的价格,而且交易的价格和牟利的价格不一致时,应该按照交易价格还是行为人牟利的价格呢,我们认为以交易的价格为宜。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3月17日颁布实施的《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被盗物品的价格,应当以被盗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确定。销赃数额高于按本解释计算的盗窃数额的,盗窃数额按销赃数额计算。这就是说,对于被盗物品的价格,一般应当以被盗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确定。但如果销赃数额更高的,盗窃数额应当按销赃数额计算。同样,盗窃虚拟财产的,如果虚拟财产既有交易价格又有牟利价格的,一般应该按照交易价格计算。但如果牟利价格更高的,则应当按牟利数额计算。
二、手游交易平台哪个好
玩家公认的比较好一些的手游交易平台有:
淘手游(TaoShouYou)成立于2013年10月,是一家手游交易平台,提供网络游戏电子商务服务的高新技术企业,是中国领先以规范化运营为己任的大型专业网游及数字产品在线交易电子商务平台。
交易猫是手机游戏交易平台,玩家可以交易游戏币,道具和账号。2013年7月6日正式上线运营后主要给热门手机网游提供游戏币、装备、账号等游戏交易服务,可交易内容涵盖国内iOS,Android等主流手机操作系统以及UC、360和91等多个游戏渠道登陆账号。
“藏宝阁”——官方认可的游戏线下交易平台,为满足玩家对线下交易的需求,同时保障大家可以远离骗子,并打击盗号者销赃行为,应运而生。藏宝阁的主要功能为买入和卖出,它的出现即是对虚拟物品市场的一种完善,同时也存在不足。当前梦幻西游,大话西游2,天下3,倩女幽魂,大话西游3,大唐无双,战歌,新飞飞这几种网易游戏拥有特站的入口。
代表作:仙剑奇侠传幻璃镜、神鬼传奇、无尽远征,谁是大英雄、四大萌捕、吞食天地touch、仙之痕、我叫MT、仙战、一代宗师、十年一剑、娘将天下、找你妹、刀塔传奇、放开那三国等。
单机游戏代表作:冲击V星、愤怒的小鸟、植物大战僵尸等。
三、c2c交易模式名词解释
C2C的英文全称为Customer(Consumer)toCustomer(Consumer)。“C2C交易模式”指的是:消费者个人间的电子商务行为。
比如,一个消费者有一台手机,通过网络进行交易,把它出售给另外一个消费者,此种交易类型就称为C2C电子商务。典型C2C电商平台有淘宝网、拍拍网、易趣网、孔夫子二手书店等。
二、C2C交易模式的可操作性,主要体现在两方面:
1、C2C能够为用户带来真正的实惠。
C2C电子商务不同于传统的消费交易方式。过去,卖方往往具有决定商品价格的绝对权力,而消费者的议价空间非常有限;拍卖网站的出现,则使得消费者也有决定产品价格的权力,并且可以通过消费者相互之间的竞价结果,让价格更有弹性。
由于拍卖网站上经常有商品打折,对于注重实惠的中国消费者来说,这种网站无疑能引起消费者的关注。对于有明确目标的消费者(用户),他们会受利益的驱动而频繁光顾C2C;而那些没有明确目标的消费者(用户),他们会为了享受购物过程中的乐趣而流连于C2C。
一、C2C交易模式的主要盈利方法,包括:
“会员费”也就是“会员制服务收费”,是指C2C网站为会员提供网上店铺出租,公司认证,产品信息推荐等多种服务组合而收取的费用。由于提供的是多种服务的有效组合,比较能适应会员的需求,因此这种模式的收费比较稳定。
“交易提成”不论什么时候都是C2C网站的主要利润来源。因为C2C网站是一个交易平台,它为交易双方提供机会,就相当于现实生活中的交易所,大卖场,从交易中收取提成是其市场本性的体现。
企业将网站上有价值的位置用于放置各类型广告,根据网站流量和网站人群精度标定广告位价格,然后再通过各种形式向客户出售、如果C2C网站具有充足的访问量和用户粘度,广告业务会非常大。但是C2C网站出于对用户体验的考虑,均没有完全开放此业务,只有个别广告位不定期开放。
C2C网站商品的丰富性决定了购买者搜索行为的频繁性,搜索的大量应用就决定了商品,信息在搜索结果中排名的重要性,由此便引出了根据搜索关键字竞价的业务。用户可以为某关键字提出自己认为合适的价格,最终由出价最高者竞得,在有效时间内该用户的商品可获得竞得的排位。
支付问题一向就是制约电子商务发展的瓶颈,直到阿里巴巴推出了支付宝,才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网上在线支付业务的开展。买家可以先把预付款通过网上银行打到支付公司的个人专用账户,待收到卖家发出的货物后,再通知支付公司把货款打入到卖家账户。而支付公司就按成交额的一定比例收取手续费。
二、中国C2C模式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
网上交易、电子商务都是近几年才出现的新鲜事物,各国都在积极探讨制定合适的法律来规范电子商务的行为。而目前,由于法律的不完善,不仅使参与网上交易的个人、企业的权益得不到保障,更会使网上拍卖成为一种新的销赃手段。
互联网跨越了地域的局限,把全球变成一个巨大的“地摊”,而互联网的虚拟性决定了C2C的交易风险更加难以控制。电子交易平台提供商必须扮演主导地位,必须建立起一套合理的交易机制,一套有利于交易在线达成的机制。
如果说通过网上支付进行交易,网站收取交易佣金不存在太多障碍的话,从网下交易中收取佣金的可能性就不大了。这主要是因为目前国内信用卡用户规模还不大,而且国内的金融结算体系还不能完全适应电子商务的要求,没有完备的认证体系,无法消除用户对交易安全性的顾虑。
4、国人的消费习惯有待改变和培养
电子商务在中国出现毕竟只有短短数年时间,除了受过专业教育的白领、乐于尝试新鲜事物的年轻人,很少有人愿意接受在线购物的消费方式。并且,国人的计算机使用能力和水平也制约了C2C电子商务的发展。这些,需要时间来对消费者进行培训,对市场进行培养。
我国平均经济水平仍然不高,国人手中真正有较高的利用价值的二手商品并不多。纵观易趣网站,很大一部分是商家借这个平台在推销其产品,包括全新的、翻新的、水货甚至假货等等。不高的性价比,让很多人对二手货物失去兴趣。这些,直接影响了国内C2C市场的进一步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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