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网络交易平台事件分析相信很多的网友都不是很明白,包括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的案例也是一样,不过没有关系,接下来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网络交易平台事件分析和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的案例的一些知识点,大家可以关注收藏,免得下次来找不到哦,下面我们开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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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的案例
作为高科技犯罪的典型代表之一,银行网络安全事故近两年来在国内频频发生。去年年末,互联网上连续出现的假银行网站事件曾经轰动一时。一个行标、栏目、新闻、图片样样齐全的假冒中国银行网站,竟然成功划走了呼和浩特一名市民银行卡里的2.5万元。且随后不久,假工行、假农行、假银联网站也相继跟风出现。而早在2003年下半年,我国香港地区也曾出现不法分子伪冒东亚、花旗、汇丰、宝源投资及中银国际网站。2004年2月的一段时间,长沙发生利用木马病毒盗窃网络银行资金案,造成损失8万余元,直到现在谈起木马病毒,很多人仍然心惊胆战。
安徽省人行是中国人民银行领导下的省级分行,作为央行的分支系统,在数据大集中趋势尽显的今天,其网内数据呈现出几何量级快速增长的态势。李鹰告诉记者:“安徽人行每天都会发生数亿笔银行内部、银行之间、银行与企业之间的存款、取款、交易、支付、结算业务,也就是说每天都会面临对海量数据和繁杂数据信息的种种处理任务,比如对数据的过滤、关联、评价、检索、提取、摘录、核查等等,而更重要的是这些巨量业务,绝大部分都要通过网络完成”。仅以自2000年起对商业银行开放的安徽人行全省信贷登记系统为例,这个至今存有至少7万多家企事业单位的基本信用信息和近40万笔信贷数据的系统,一年中接受全省金融机构的查询次数就会高达18万次。
在目前病毒种类繁多、新型病毒尤其是混合型病毒层出不穷的网络环境下,其危险性之高可想而知。而与此同时,为保障人行对外提供业务服务的质量而时时对外开放的大量业务数据、办公公文等电子数据信息资产,也必须要通过保障内联服务器的永续运行,才能确保外界能够对其实现不间断访问,从而实现全行信息资源和系统资源的共享,及总行、大区行与各分支行之间的信息传输。“但是,如何适应大范围网络环境的集中管理,减少银行信息系统的脆弱性,最终建设起一个可以长期适合银行发展的信息安全管理中心,一直是一个令人头疼的课题”。
其实说起来,上述问题的解决并不十分困难,只要有一个能够实时分析报警、并对内网服务器网段的流量进行深层次入侵行为分析,及记录完备日志审计以便事后取证追溯的网络访问监控设备,一切难题就可迎刃而解。经过反复论证,银行最终选中东软的NetEye防火墙。
随后一年多的运行使用过程中,业务系统平稳运行能力被安徽人行内部的工作人员所认可。更为重要的是,其将种种原因造成的非计划宕机成功减小到最小程度的同时,还有出乎安徽人行意料的强大突发事件处理能力。李鹰告诉记者:“银行数据处理有着时间性非常强的特点,比如每天临下班和年终结算的时候,数据量都会非常大,因此就要求所安装的防火墙能够承载与处理这种突发事件。但以往使用过的很多防火墙恰恰是在这一点上能力不足—平时倒没什么问题,但一遇到突发的、大数据量的情况,就容易发生堵塞,或者处理不了,丢包什么的,对银行的工作影响相当大。但东软的这款产品至今没有出现什么毛病”。
此外,听从专业技术人员的建议,安徽人行还把一台以前一直直接放在内网里面、外部能访问的服务器搬到了一个隔离区里,从而使外网的人只能到这里来读取数据,大大降低了危险发生的概率。李鹰认为银行网络安全事故的频发,其实与银行网络本身就存在的种种安全隐患有着密不可分的因果关系。“所以说,网络安全其实是一个系统的、全局的管理问题,网络上的任何一个漏洞,都会导致全网的安全问题。因此银行系统在营业一线严抓管理、狠抓规章制度的制定和落实的同时,还必须积极主动地咨询专业人士,通过种种科技手段,运用识别技术、存取控制、密码、低辐射、容错、防病毒、高安全产品等专业措施,从技术上堵住各种安全漏洞,使不法犯罪分子无可乘之机。”
二、探讨查处互联网违法广告案件的难点
探讨查处互联网违法广告案件的难点
当前互联网上诸如虚假广告、无照经营、商标侵权、销售假冒伪劣和违禁物品等违法现象层出不穷、屡见不鲜。这不仅影响了互联网的健康发展,也影响了整个社会诚信体系的架构与完善。笔者通过网络巡查查处了一起互联网虚假广告案,遇到一些值得深思和探讨的问题,与大家共同商榷。
当事人李某从事体育器材销售经营活动。为扩大产品销售渠道,伪造高新区XX有限公司的名义委托他人制作网页,在互联网上发布体育器材产品信息及自己的联系方式,使消费者误认为当事人的产品即是高新区XX有限公司的产品。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当事人将宣传网页删除,无法浏览。后来经过出示照片证据,当事人才承认伪造高新区XX有限公司的名义在互联网上发布广告的违法事实,并配合调查处理。
本案中,当事人与网页制作者通过互联网联系,未签订书面合同,在网页制作后,通过网页制作者提供的网址查看到制作的网页符合约定后,将制作费用直接汇给制作者,没有索要费用凭证。当事人根本不清楚网页制作者是谁,也不清楚其租用的是哪家网站的互联网空间。
1、管辖权认定难。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条规定,对利用互联网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原则上由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管辖。但在案件查办过程中,因为在互联网上发布广告有其隐蔽性,导致经营性网站、网页制作者的真实身份很难确定,而且广告主很少直接是广告发布者。①不易确定广告主使用的互联网空间属于哪个经营性网站。一是多数广告主在互联网上发布广告,仅租用经营性网站的互联网空间,并不一定在经营性网站的主页上建立超级链接,这样无法从广告主的网页上知道其使用的是哪个经营性网站的空间。二是即使通过技术手段获取经营性网站的IP地址,但证明效力如何认定,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三是广告主与经营性网站、网页制作者之间一般不签订书面协议,也就不易确定经营性网站。②网页制作者作为广告发布者也不合适。一是广告主发布互联网广告过程中,网页制作者的主要工作是设计、制作互联网广告,接受广告主委托向经营性网站承租互联网空间,并不直接发布广告。二是广告主与网页制作者之间若不签订书面协议、不索要制作费用的发票,就不容易确定网页制作者的真实身份。③广告主一般是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或个人。其本身一般不具备直接在互联网上发布广告的技术和能力,所以一般情形下广告主不会成为广告发布者。
2、证据收集难。执法人员的互联网专业知识有限,缺少从互联网上取证的能力和手段,这给调查取证和证据适用带来了难题。①无法保证证据内容的完整性。目前执法人员还没有能力下载虚假广告的完整内容,尤其是以FLASH动画形式表现广告内容时,因为动画内容无法与整个网页页面同时下载,也就不能体现广告网页的全貌,更不能通过某种技术将其整体内容作为原始证据永久复制保存到光盘或U盘上。②无法确保及时取得网页上的证据。互联网上的信息更改比较便捷,如本案中当执法人员根据举报上网调取广告网页的内容时,当事人的网页已被删除,导致无法固定第一手的直接证据。③网页打印件的证据效力不能明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在向人民法院提供计算机数据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情况下,可以提供复制件;
原件、原物的证明效力优于复制件。但该规定对网页打印件能否作为原始载体的复制件,没有明确规定。④网页证据很容易通过技术操作而灭失。即使网页打印件可以作为原始载体的复制件,当事人也可以通过及时修改网页内容推翻打印件的证明效力,而执法人员又没有能力从互联网上调取当事人在案发后修改网页的证据。
3、准确定性难。对互联网违法广告的查处,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只能适用现行的《广告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条款,而适用哪部法律予以定性处罚,存在争议。①认为应当适用《广告法》。当事人在互联网上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同时违反了《广告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就虚假广告而言,《广告法》为特别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为普通法,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应当优先适用《广告法》。即使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定性,在处罚时仍要转致适用《广告法》。②认为应当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定性处罚。互联网本身是一个虚拟的空间,与报刊、广播、电视、电影等媒介形式有着本质的区别,因此适用《广告法》定性处罚并不恰当,而应当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的“其他方法”予以定性。因为该法规定的“其他方法”的外延远远大于《广告法》的规定,应该用“其他方法”作为兜底条款进行定性处罚。
1、制定专门法律法规。目前提及互联网广告监管内容的法规,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其内容过于笼统。针对互联网虚假广告查处难的问题,建议尽快出台互联网广告管理的专门性法规,真正做到“有法可依”,以解决管辖权模糊、证据效力不明、定性处罚易产生分歧等问题,做到定性准确,落实网络运营商的责任。
2、研发网络监管技术。加强网络监控,尝试研发一种电子证据保全系统,以预防网络商标侵权行为的发生。该系统拥有对重要资料保全、网页拍照、行为录制等功能。操作中,普通用户在花费少量费用后,可通过web访问系统在线远程存储电子数据,方便地对文本、视频、音频、图片、网页、聊天纪录等重要资料进行加密操作,生成证据包,从而有效的防止商标侵权事件的发生。这样,受害人在遭遇侵权或纠纷事件时可以随时保存、提交证据,以保护自己的权益。
3、实施网站登记备案制度。从市场准入着手,是缩小网络违法行为范围的有效途径。一是网络商品交易平台的运营商自身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相关登记备案材料,包括网站所有者的身份信息、网站的主营业务及基本情况等。二是对于在本平台上经营业务的个人商户,要实行实名认证和信用评级,并在网页醒目处设置监督举报链接,鼓励揭发违法行为。三是针对屡教不改、整改无效的网上商户,由其所属辖区的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新闻媒体曝光,并纳入“黑名单”。
4、强化网络监管维权手段。一是加强与网络交易平台的沟通。在网络交易平台进行的交易中,如淘宝网、拍拍网、当当网等,交易方式是点对点之间的交易,交易过程比较简单,但私密性强,主动监管难度也很大。必须加强与网络交易平台的沟通,建立网络维权制度,全面收集消费者的网络诉求,积极从消费者的申诉、举报中发现案源。二是建立专业的网络巡查队伍。针对利用各种网页链接进行违法行为的取证时效性强特点,基层工商(市场监管)执法部门需要对于辖区内的网络市场主体进行备案,完善辖区监管数据库,对于辖区内企业的网站进行有组织、有目的、有重点的日常监管,通过巡查主动发现网络违法案件线索。三是鼓励社会的监督举报。一方面鼓励消费者增强维权意识,面对网络市场主体及时反馈;
另一方面鼓励网络市场主体主动向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检举揭发违法行为,有利于提高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监管效率。
三、网络事件营销成功案例分析
1、随着我国市场的日趋开放以及买方市场的基本形成,我国企业在竞争中逐渐意识到了解消费者需求、掌握市场动态对于企业的重要性,意识到案例分析作为营销中介的不可或缺性。那么下面是我整理的网络事件营销成功案例分析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2、饰品网络营销:Mbox音乐盒的成长历程
3、 Mbox音乐盒的历史并不复杂,甚至可以用平淡来形容,只是一个普通的网络创业故事。
4、 Mbox音乐盒韩国饰品店最初成立于2002年,在那个网络购物刚刚开始的年代,店主田依雯通过销售一些自己的闲置物品,渐渐发现了网络销售的商机。于是,一个网络饰品品牌“Mbox音乐盒”诞生了。
5、店主田依雯读大三时,开始在网络购物平台“易趣”上卖东西。由于做得很有起色,毕业后她索性全职投入。随着生意越来越忙,丈夫石先生也干脆辞了工作来帮她。
6、从最初的53元启动资金,到第一张自己拍摄的饰品照片,到第一个自己设计的商品页面,Mbox完全是由店主“盒子”——田依雯自己一个人完成。不同风格、亲民价格、来自韩国的时尚饰品,让Mbox渐渐在网络上有了第一批自己的客户,雇佣了第一个员工。Mbox完成了第一次从纯粹个人的小店,逐渐蜕变成了有独立工作室的网店。
7、 2005年Mbox被高速发展的“淘宝”所吸引,在淘宝上注册了自己的第一家店:musicbox。更多的竞争对手、越来越多的模仿者、更低的产品价格,让Mbox深深体会到了市场的残酷。然而,淘宝本身就像一个不断进化的机器,在淘宝不断的自我升级中,Mbox也领悟到了应变的策略。于是,Mbox开始寻找自己的特色,定位自己的目标客户群,并一直坚持走了下来。最终,Mbox在淘宝上成功的生存了下来,并且茁壮成长。
8、在田依雯和丈夫的精心打理下,网店的生意做得更是有声有色。从开始的销售别人的产品,渐渐转变为开始销售自己设计的产品。2008年,Mbox成立公司,注册自己的商标并成功加入淘宝商城,目前现在已经成为年销售额几百万元,十几个人的专业团队,成长为一个真正的网络品牌。
9、不过,田依雯坦言,周围有很多比他们大10倍的网络卖家,而他们则“发展得不快,不过还算稳定”。
10、但在发展过程中,田依雯也有了自己的目标:Mbox音乐盒要做一流的网络饰品销售品牌。“我们做的不仅是销售产品,而是希望可以通过淘宝这个平台打造出一个真正的饰品品牌,买家是因为喜欢Mbox品牌而来购买,而不是因为价格便宜而来购买。在Mbox,买家不仅是买产品,而且更能享受到我们更多的服务,只有这样,一个公司才能长久生存下去。”田依雯认为,淘宝就像一个孵化器,不仅孵化出了很多个人卖家,而且还孵化出了像Mbox一样的拥有自己品牌的网络销售公司。
11、丈夫石先生则说,三年内的目标是结合网络和实体店,走立体网络的发展道路,长远之计则是希望能将自己的品牌推广开。总之,先活下来,再考虑如何活的更好,继而建立自己的品牌。夫妻俩都明白,建立品牌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12、然而,一次偶尔的活动,让田依雯夫妇发现,借助网络的力量,建立网络品牌也许没有想象的那么困难。
13、当时,淘宝搞了一个“最值得收藏的101家店铺”活动,Mbox音乐盒并不知道已被网友主动推举上了名单,可店铺的销量在短期内一下子翻了5倍。田依雯问客户,“怎么看到我们家商品的”,没想到客户说,是在淘宝的活动页面上看到的。就是从那个时候,他们充分领略到了网络平台的推广具有多么大的作用。
14、其实,最初创业时,Mbox音乐盒并没有很注意自己的品牌。但后来他们发现,客户群很稳定,老客户的重复购买率很高,逐渐有了“品牌”意识。这期间,两个人也曾经尝试做过其他产品,但都放弃了,“因为你会发现,别人卖得好不一定你能卖得好。其实每一行都需要时间和经验的积累,而且饰品行业的市场其实很大,而我们只能做很小的一部分。”田依雯这么谈论自己的新体会。
15、于是,Mbox音乐盒重新审视了自己的定位。他们意识到,在网络饰品这个领域,中国还没有一个真正的好品牌,且基本还没有流行饰品的概念。目前,饰品行业叫得响的品牌只有老庙黄金、周大福等这些做贵重金属首饰的企业,但是这些产品的市场相对来说并不大,一来价格高,二来款式也较少、陈旧,大部分更适合成熟的人群。
16、而对18岁至30岁的女性来说,她们比较时尚、年轻,她们需要的是款式新颖、能经常更换的饰品,而不是动辄一两千元的高档贵重饰品。就线下的市场来说,这种流行饰品一般只在一些商场的专柜或专卖店销售,而且价格不菲,很多人往往找不到购买场所;二是性价比相对来说比较低,所以认为这个市场还大有作为。
17、“事实证明,现在从事这块业务的企业也越来越多,网络饰品的销售带来了销量,让那些厂家也看到了商机。逐渐地,流行饰品的市场从生产到推广再到销售就完全网络化了。”石先生笑言,“虽然竞争对手多了,但证明这确实是利润点,否则也不会有那么多人进入这一市场。”
18、在他们看来,网络购物平台就像一个放大器,把市场放大了。而且随着网络不断深入到百姓生活,这个市场仍在不断扩大。此外,“支付宝”等第三方机构又解决了消费者对网络交易的不信任问题,从而吸引了更多的消费者。
19、任何一个事物都有两面,金融危机同样如此。当它对实体经济带来巨大冲击时,或许正成为网络经济的一个机遇,也给了网络品牌更大的发展空间。
20、石先生觉得,网络价格更透明,性价比更高——就像淘宝的广告所说,“让1分钱变2分钱”——所以经营品牌更需要用心。目前的网络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商品良莠不齐,但如果想在网络上长期稳定发展,那就与做实体经济很类似,需要经营人心。所谓经营人心,就是要站在发展品牌的角度上考虑,如果卖什么赚钱就卖什么,可能前期也能赚到钱,但绝不会长久,可能一辈子就是个网络上的“倒爷”。
21、这一点,一个大卖家的话让田依雯夫妇记忆犹深。那是全球最大的电子配件卖家,一年销售额约4500万美元,可田依雯夫妇与他交流时发现,“他比我们低调多了,把很多问题都理顺了,架构搭得很好,做得很稳。他们前期并不是为了扩张,而是在不断修改本身的问题,建立企业文化,建立自己的核心竞争力,后来他们的优势逐渐起来了,销售额也越来越高。”
22、受到启发后,Mbox音乐盒的网络品牌之路也着重从建立自己的文化着手。田依雯介绍说,“我们的第一目标就是为了给广大买家提供质优价廉的商品,让客户在我们这里可以开心愉快满意的购买商品,而利润只是目标的一部分,但不是首要的。我们发现,当把质量、服务等提高后,品牌就自然而然地推广了。因为网络销售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口碑相传,一个人买了觉得好后,她会推荐其他人来买。再后来,我们开始从包装等方面树立自己的品牌,有了印有品牌标志的包装盒、包装纸,并采用会员机制,给老客户一定的让利,对外的推广则联合淘宝等网络平台进行一些活动吸引新客户。”
23、“唱反调”的事件营销案例
24、新媒体传播的力量不可小觑,尤其是网络传播,近年来网络上成功的事件营销案例可圈可点。从多芬的“真美运动”开始,事件营销案例被企业视为营销法宝,屡次使用、屡次受用。
25、研究之后发现,但凡近年来成功的事件营销案例,都是以“争议话题”为由头唱反调,多芬的“真美运动”事件中,户外广告和网络媒体宣传的人物并不是如花似玉、貌美年轻的女人,而是一位96岁的英国奶奶艾琳辛克莱尔。海报中,英国奶奶美丽的微笑着,上面写着“有皱纹真美”。蓄意的传达出“多芬”倡导的“希望女人更乐于接受自己的真实面孔,而不是重重化妆品包裹出来的幻象。”
26、天知道这次事件营销案例有多成功,这样的活动在全世界各地上演,并且越演越烈,带来的效益就是多芬的全球销量迅速增长。
27、近年来,类似于这样的事件营销在国内也开始蔓延,2005年,一个叫做“吃垮必胜客”的帖子在网络上疯传。因为必胜客的沙拉盘很小,但是却要几十元,操盘该帖子的“幕后黑手”在网络上表示对其高价不满,并提供多种盛发,打造盘中“沙拉的金字塔”。
28、看到此贴后,吃过的人感觉新奇有趣,没吃过的跃跃欲试。就这样,你来我往的网络上竟然掀起多种“沙拉的金字塔”的样式,其建筑技巧也在不断被创新。其结果可以想象,随着帖子点击率的急速飙升,这样一个唱反调的事件营销案例最终使必胜客的顾客流量迅速增长。这一事件营销的成功,关键就在于对消费者“不满”时机的把握恰到好处。利用所有人的猎奇心里,完成了一次漂亮的时间营销。
29、>>>点击下页进入更多网络事件营销成功案例分析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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