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依法

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以下的问题,关于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依法,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法应承担的义务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1.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责任
  2.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法应承担的义务
  3.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一、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责任

网购平台越来越多,各种各样的网购平台也给人们网购提供了便利化,想要在网络上买任何东西现在都成为可能。网购平台除了提供服务外还有责任,那么,网购平台的法律责任有哪些?下面小编给你主要介绍相关知识。

1.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2.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3.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交易平台是否承担责任应在个案中具体分析,不应机械处理。消费者主张网络交易平台未提供真实有效联系方式时,网络交易平台应当举证证明其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及有效性,如销售者已不再平台经营,不能苛求网络交易平台在纠纷发生之时仍能提供经营者的有效联系方式,因为任何机关都不可能实时掌控公民的各种信息,不应加重网络交易平台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消费者保护法》规定,如果网络交易平台不能提供商家真实有效的信息,消费者可以先找网络交易平台索赔,然后再找商家索赔。

消费者在网购时一旦遇到权益受损的问题,不要感到为难,还是要找对地方进行投诉处理。

(四)拨打工商部门的投诉电话12315;

(五)拨打质检部门的投诉电话12365。

如果您在网购遇到了质量问题而要追究网购平台责任不知道怎么做,可以咨询律师。

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法应承担的义务

电子商务经营者义务(Obligation of e-commerce business),是指电子商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应当依照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履行的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5条的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网络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义务,承担产品和服务质量责任,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权利与义务与是相对应的,权利的实现取决于义务的履行。在实践中,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同时,按照《电子商务法》的规定,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可以不进行登记。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如属于《电子商务法》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在首次纳税义务发生后,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如实申报纳税。

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依法需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电子商务经营者作为市场主体中特殊的一种,其参与市场经营往往根据法律规定和自身经营活动的属性,需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方能依法经营。

4.依法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义务

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应当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不得销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并依法出具纸质发票或者电子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如果前述公示的信息发生变更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更新公示信息;如果电子商务经营者自行终止从事电子商务的,应当提前30日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有关信息。

6.依法披露商品或服务信息的义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的,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电子商务经营者向消费者发送广告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应当按照承诺或者与消费者约定的方式、时限向消费者交付商品或者服务,并承担商品运输中的风险和责任。但是,消费者另行选择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的除外。

电子商务经营者因其技术优势、用户数量、对相关行业的控制能力以及其他经营者对该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等因素,而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时,依法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电子商务经营者收集、使用其用户的个人信息,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相关调查结果显示,消费者个人信息被过度采集现象严重,线上线下均不同程度存在个人信息泄露问题。为此,电子商务经营者应依法收集、使用和管理消费者个人信息,做到非必要不获取。对于个人信息侵权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不得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收到用户信息查询或者更正、删除的申请的,应当在核实身份后及时提供查询或者更正、删除用户信息。用户注销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立即删除该用户的信息,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双方另行约定。

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有关电子商务数据信息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提供。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数据信息的安全,并对其中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总之,义务是法律对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必须作出或禁止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义务是相对消费者的权利而言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只有履行了义务,才能保障消费者权利的实现。为此,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恪尽职守,履行法律赋予的责任和义务。

三、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商标法》、《广告法》、《侵权责任法》和《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网络商品交易,是指通过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

2、本办法所称有关服务,是指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宣传推广、信用评价、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空间租用、网站网页设计制作等营利性服务。第四条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和公序良俗。第五条鼓励支持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创新经营模式,提升服务水平,推动网络经济发展。第六条鼓励支持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成立行业组织,建立行业公约,推动行业信用建设,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规范发展。第二章网络商品经营者和有关服务经营者的义务第一节一般性规定第七条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3、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应当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并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4、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有关许可。第八条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第九条网上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不得在网上进行交易。第十条网络商品经营者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第十一条网络商品经营者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支付形式、退换货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确保交易安全可靠,并按照承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第十二条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保证商品或者服务的完整性,不得将商品或者服务不合理拆分出售,不得确定最低消费标准或者另行收取不合理的费用。第十三条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征得消费者同意的,可以以电子化形式出具。电子化的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可以作为处理消费投诉的依据。

5、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网络商品经营者必须出具。第十四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不得作虚假宣传和虚假表示。第十五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商标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第十六条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6、(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7、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8、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网络商品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网络商品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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