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网络构建虚假交易平台的问题并不复杂,但是又很多的朋友都不太了解电商平台治理假货采取的措施,因此呢,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网络构建虚假交易平台的一些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个问题的分析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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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电商平台治理假货采取的措施
电商平台治理假货采取的措施,随着社会的迅猛发展,电商平台与人们的关系越来越密切。但是有时候在网购的时候会发现买到的东西居然是假货,以下看看电商平台治理假货采取的措施。
1、平台在知道商品为假货时,应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2、平台在收到权利人合格的侵权通知时,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通知被投诉人。
3、平台应建立侵权投诉的机制,供权利人发出侵权通知。
4、依法向有权机关报告发现的违法情况;在收到有权机关命令时,按照法定程序提供协助。
5、应对卖家的身份资料(包括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进行审查,在消费者购买到假货后的投诉过程中,应将上述资料向消费者披露。
随着我国电子商务产业的发展,网络假货问题成为公众对电子商务的关注点之一,对于这些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商品可适用相关知识产权法律进行规制。但是,对于网购中未直接参与交易的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以及承担何种责任,在实践中引发较大争议。
早期关于网络平台服务商责任的判断,权利人和法院通常援引的条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共同侵权的第130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8条的规定等法律法规。
目前,国内直接规制用户利用电子商务销售假货行为的法律主要是《侵权责任法》第36条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等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条例、司法解释。
关于电子商务平台的法律义务和责任问题,目前我国立法明确了以下内容:
(1)仅承担身份审查义务,不承担事先主动的信息审查义务
首先,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知识产权审查义务的界定应当全面考虑公平和效率等各方面因素。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电子商务平台具有对卖家经营者进行身份认证的审查义务。同时,由于平台经营者对侵权现象的知道仅仅是概括性的认知,并非具体的知道,故电子商务平台不承担对假货的事先主动的信息审查义务。
虽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服务规范》中规定平台经营者负有监控平台信息的义务。实则,这些法律要求平台进行事先审查的内容是指:
(1)对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公众利益、社会稳定和涉及淫秽、色情以及暴力的内容;
(2)是否存在国家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
(3)注册用户信息的真实性。其所指的监控信息并不包括信息、商品是否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事实上,由于知识产权具有权属争议可能性、知识产权许可的存在等因素,要求电商平台主动审查商品是否为假货也是不现实的。
同时,网络服务提供者不承担审查义务在立法上和司法规则层面已基本形成共识。立法上,国家版权局草拟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网络用户提供存储、搜索或者链接等单纯网络技术服务时,不承担与著作权或相关权有关的信息审查义务。”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的网络侵权条款是移植美国避风港规则的产物,该款条文虽然没有明确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不负审查义务,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解释该条时,明确指出:“提供技术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没有普遍审查义务。”
司法上,最高院的《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对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主动进行审查的,人民法院不应据此认定其具有过错。”
最高院明确指出:“不使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一般性的事先审查义务和较高的注意义务。”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试行)》第十七条规定:“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搜索、链接、P2P等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他人利用其服务传播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是否侵权一般不负有事先进行主动审查、监控的义务。”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电子商务侵害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一般情况不承担交易信息合法性的监控义务,不能仅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按照相关管理要求进行交易信息合法性的事前监控,或者客观上存在网络卖家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就当然认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侵权行为存在。”因此,电子商务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一种,也不应承担审查义务。
针对电子商务平台的假货现象,我国现行《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是目前网络交易平台销售假货责任判定的主要法律依据。
该条第一款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款所指的电子商务平台是实际参与交易、直接提供商品或服务的销售者,而非中立的第三方平台,承担的是直接侵权责任。类似规定还见于现行《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以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其明确规定: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网络商品交易平台的,属于商标直接侵权行为。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该两款中,电子商务平台未参与销售环节,只为卖家提供中立的平台服务,其承担的是在知道侵权行为的情况下,未及时采取合理措施的间接侵权责任。该条实际上借鉴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规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通知-删除”规则,是移植美国避风港规则的产物。此外,也有部分学者认为第三十六条后两款的知道规则借鉴了《德国规定信息与服务的一般条件的联邦立法》,反映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空间的安全保障义务,将德国法上的安全保障义务扩大解释到网络侵权领域。
从电商平台在合同中告知用户不得侵权、开辟投诉平台、制定售假处罚规则等行为可推知电商平台与直接侵权人之间并无共同的故意,亦无意思联络,主观上没有引诱、教唆或帮助卖家侵权的`故意,也未实施客观的引诱、教唆或帮助行为。
有学者主张网络服务提供者构成侵权是因为其未履行“采取必要措施”的法定义务,故与卖家的侵权责任是相互独立的两种责任,认为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的行为可能承担替代责任,且必须符合两个构成件:(1)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对直接侵权人具有控制的权利和能力;(2)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获取了经济利益。
但是,我国尚未建立起美国的替代侵权责任理论,不能仅仅根据电商从卖家处收取了费用而认定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事实上,电商平台收取的费用是提供电子交易的服务费,而非特定交易行为的费用。因此,我国电商平台也不承担美国司法所构建的替代责任。
关于卖家实际不构成侵权,但网络交易平台收到通知后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措施后,是否应当对卖家承担责任的问题,目前我国立法认为电子商务平台不存在明显过错的情况下,其不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表明人民法院支持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收到通知”为抗辩,第七条规定:“其发布的信息被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的网络用户,主张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收到通知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的网络用户,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通知内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对于“通知-删除”规则的适用,2011年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促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要求:要维护“通知与移除”规则的基本价值,除根据明显的侵权事实能够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具有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形外,追究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赔偿责任应当以首先适用“通知与移除”规则为前提,既要防止降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认定标准,使“通知与移除”规则形同虚设;又要防止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第三方利用其网络服务侵权消极懈怠,滥用“通知与移除”规则。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维护消费者知情权的角度,注重网络交易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与责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即平台在不能提供卖家信息时,应先承担赔偿责任,再向侵权卖家追偿。
近期,在“互联网+”行动下,国务院及各部门尤其重视对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的治理,颁布了多项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包括:《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治理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内贸流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5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网络市场监管的意见》、《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网络交易平台服务规范》、《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制定程序规定(试行)》。
2014年施行的《网络商品交易管理办法》第二章是关于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的特别规定,要求:“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在协议中明确双方在平台进入和退出、商品和服务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建立平台内交易规则、交易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良信息处理等管理制度,且各项管理制度应当在其网站显示,并从技术上保证用户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保存。
对通过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及其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发现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应当向平台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必要时可以停止对其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手段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对权利人有证据证明平台内的经营者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的行为或者实施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采取必要措施。”
《办法》为营造更加成熟、规范的网购环境提供法律基础,要求电商平台承担更多的责任与义务。
对于食品、药品、化妆品等涉及公众生命、健康的特定商品的互联网经营行为,法律对平台赋予了更严格的责任与义务。《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均要求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依法对入网化妆品生产经营者进行资质查验、实名登记,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
2015年11月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治理的意见》为加强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治理,营造开放、规范、诚信、安全的网络交易环境,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要求落实电子商务企业责任。指导和督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加强对网络经营者的资格审查,建立健全网络交易、广告推广等业务和网络经营者信用评级的内部监控制度,制止以虚假交易等方式提高商户信誉的行为,建立完善举报投诉处理机制,实施侵权假冒商品信息巡查清理及交易记录、日志留存,履行违法犯罪线索报告等责任和义务,配合执法部门反向追溯电子商务平台上的侵权假冒商品经营者。指导和督促电子商务自营企业加强内部商品质量管控和知识产权管理,严把进货和销售关口,严防侵权假冒商品进入流通渠道和市场。落实网络服务商责任。督促网络服务商落实“通知-删除”义务,对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假冒行为的网络信息,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我国司法实践中关于电商平台对售假行为的责任主要为商标侵权纠纷,侵犯著作权、专利权的案件次之。此外,基于对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不同的审查难易程度,平台对专利权属的审查难度最大,其免责条件的范围也更大。
分析我国的司法案件的审理结果,可知:
首先,电商平台的性质不属于内容提供者、直接的销售者,其可能承担的是间接侵权责任。而平台承担间接侵权责任的理由在于电商平台对卖家、店铺负有的监督、管理、审查义务。
其次,电商平台经营者对其平台上的侵权不承担主动发现并处理的义务,但是应当为防止和制止知识产权侵权、销售假货等行为承担提醒告知的注意义务、提供消费者、权利人投诉渠道以及对卖家的身份审查的合理注意义务。
平台经营者的提醒义务表现为制定平台网络运营规则,并在规则中制定知识产权条款告知其平台上的卖家不得销售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商品、不得发布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商品信息。身份审查义务则体现在平台经营者是否依法审核了平台上卖家用户的身份证明、权利证明等资料,是否进行了实名认证手续。
最后,在确定平台是否承担侵权责任时,平台经营者可以根据“通知-删除”规则来主张免责,即平台经营者知道假货的存在后是否采取了断开链接、删除商品信息、下架商品等措施。
如果平台经营者收到权利人明确、具体指向侵权信息的警告函、投诉后,及时进行积极、有效的处理、回复,删除链接、关闭店铺等措施,则平台经营者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不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从合同义务上看,如果电商网站销售假货,消费者是有权要求退货的。对于是否可以获得赔偿,要看电商网站之前是否做出相关承诺。
目前消费者在维权中最关键的环节是:
2、是否能够证明货品购买的来源。有些消费者在购买商品之后,把发票等关键证据丢掉,维权就会有一定的问题。
在假货的认定上,某些假货,例如化妆品与真品之见的区别比较模糊,而且缺乏专业的鉴定机构,认定可能存在一定的困难。在这个问题上,不建议采用事后维权的方式来解决。消费者在购买时,应该注意一些事前事项。
例如最好选择电商网站的自营产品。目前有些电商平台开放给第三方商家,在对商品的把关上,不如对自营产品那么严格。消费者也应当有一定的防范意识。
如果最终诉诸法律,虽然成本会比较高,但是从法律条文方面看,消费者有法可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明确的条文支持消费者的维权。
虽然电商平台给人们带来了许多的便利,但是电商平台也有其弊端,假货频频通过电商平台进入市场,然后被消费者购买,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严重影响了市场秩序。消费者在电商平台买到假货后应该通过以上维权方式积极为自己维权,切勿放纵这些违法行为。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在鉴别假货的问题上,不建议采用事后维权的方式来解决。消费者在购买时,应该注意一些事前事项。
媒体报道称电商网站的供应商存在造假行为,而电商网站对消费者的投诉置若罔闻。如果不幸在电商网站买到假货,应当如何维权?
目前消费者在维权中最关键的环节是假货的认定;是否能够证明货品购买的来源。有些消费者在购买商品之后,把发票等关键证据丢掉,维权就会有一定的问题。
在退货问题上,法律明确规定,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对于是否能够获得赔偿,法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给予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二、农业电商平台的主要运营风险有哪些
您好,我是国内第一批农村电商的研习者,就您的问题谈谈我的想法。
从这些年农业电商平台的发展历程来看,是否具有清晰、独特的商业模式是电商平台运营发展的关键。因为农业电商平台最终也会走向集中,不同模式会形成几个头部平台,这些平台会拥有最大的市场份额。
大多数刚起步的电商公司是不具备完整的技术开发团队,一般都会选择外包技术公司合作,这里有两个风险,一个是第一版的开发和性能;另一个是后续的迭代优化是否能够及时完成。
沟通成本是必须考虑的问题,因为专业背景的差异,往往需要长时间,多轮次的沟通。
国内现在从事农业电商的工作人员大多数是从消费电商转型到农业电商领域,目前最突出的问题是懂农业的不懂电商,懂电商的不懂农业,两者都懂的人才少之又少,简单的把消费电商的经验复制到农业电商是十分危险的事情,农业有其自身的规律和特点,所以运营团队的构成至关重要。
当然还有平台安全的风险等其它一些潜在的风险,就不再赘述,这三点我认为是最大的风险。
农业电子商务通过网络化技术将农业生产的前、中、后三个环节有机结合起来,有助于解决农业生产与销售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提高农业生产对市场的反应能力,优化农业资源配置,提升我国农业品牌形象和整体竞争实力。我国农业电子商务起步较晚,发展过程中存在很多的问题和风险。本文通过对我国农业电子商务发展历程的回顾,分析了我国农业电子商务发展中所面临的风险,并探析其原因。最后,给出相应的化解措施,为我国农业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有益参考。
“互联网+”是互联网形态演进并催生出来的一种新的经济发展形态,代表一种新的先进的生产关系,为改革、创新和发展提供广阔的网络平台。近年来,“互联网+”改变和影响了许多传统行业,互联网+农业也成为我国农业发展的一大趋势。我国是农业大国,也是传统农业的典型代表,而今正处于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化农业”转变的过程中,面临农业生产力低、农产品加工业滞后、农产品销售环节多、交易成本高等问题,“互联网+”概念的提出和应用为我国农村市场注入新的动力,也为我国农业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了一个契机。
农业电子商务是利用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和通信技术进行农业商务活动的一种经济运行方式,包括农业的信息化生产、农产品的网络销售与物流配送、资金的电子支付等全过程[1]。农业电子商务通过网络化技术将农业生产的前、中、后三个环节有机结合起来,有助于解决农业生产与销售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提高农业生产对市场的反应能力,优化农业资源配置,提升我国农业品牌形象和整体竞争实力。具体而言,农业电子商务具有很多优势。
第一,大力发展农业电子商务有助于加快我国农业生产方式的转变。几千年来的小农经济造成我国农业生产方式落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农业机械化、现代化水平普遍偏低。因此,转变我国农业生产方式是提高我国农业和农村整体经济质量的关键。大力发展农业电子商务,有助于推进我国农业产业化、信息化、现代化的实现,加快我国农业生产方式的转变历程。
第二,大力发展农业电子商务有助于农业信息的传播与共享。信息快速流通能够有效消除生产活动中的不确定因素。我国农业生产主要是以家庭为单位的小规模生产,农户之间以及农户与市场之间缺少信息沟通。农户完全凭借个人经验安排生产,往往造成农业市场信息不对称和农产品供需不平衡。发展农业电子商务,构建农业电子商务信息平台,加强农业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农业信息流通可以有效解决这些问题,拉近农户与市场的关系。
第三,大力发展农业电子商务有利于拓宽农产品销售渠道,降低流通成本。一方面由于农产品的生产受自然条件的制约和限制,产量极其不稳定;另一方面,由于农产品不易保存,极易腐烂变质,这也加剧了农产品的供需矛盾。目前,我国农产品销售存在渠道窄、环节多、交易成本高、农产品损耗高等问题。因此,大力发展农业电子商务,构建网上交易平台,拓宽农产品销售渠道,减少交易环节和交易成本变得格外迫切。
第四,大力发展农业电子商务有利于促进我国农业产业化进程。农业产业化是以市场为导向,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农户为基础,以龙头企业或农民自主决策的合作社等中间组织为纽带,以主导产业、产品为重点,优化组合各种生产要素,实行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规模化建设、系列化加工、社会化服务、企业化管理,通过市场机制将农业生产过程的产前、产中、产后三者环节联结为一个有机的产业系统。农业产业化从整体上推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变,是加速农业现代化的有效途径。大力发展农业电子商务有助于我国农业生产结构的调整,推动我国农业产业升级,促进农业专业化分工发展,并最终促进我国农业产业化发展。
在互联网+的背景下,农业电子商务的推广和发展无疑对于改变我国传统农业落后、低端的局面具有重要意义,但是也存在很多风险。本研究旨在对农业电子商务发展的风险因素进行分析,通过系统动力学模型,对中国农业电子商务发展的风险进行模拟,并提出应对风险的对策建议。
我国农业电子商务的发展最早可以追溯到1994年,开通中国农业科技信息网。此后,各种农业信息网络平台陆续涌现,我国农业电子商务业开始发展。从上个世纪后期以来,我国农业电子商务大致经历了以下四个发展阶段。
1995至2005年是我国农业电子商务发展的萌芽阶段。这段时期,国家正式启动“金农工程”,目的是加速和推进农业和农村信息化,建立农业综合管理和服务信息系统。同时,在郑州商品交易所成立了集诚现货网(即中华粮网的前身),标志着我国农村电子商务的开始。这一阶段我国农业电子商务的发展模式仅停留于GtoC模式,即由政府委托电商平台通过竞买交易方式采购和销售国家政策性农产品。
2006年到2008年这段时间,我国农业电子商务发展进入短暂的成长期。这一时期我国出现了专门针对小众市场的生鲜电商企业,这些企业多为传统零售商。同时,在我国东南沿海的一些农村中,一些农民开始在淘宝网开设网店,成为专职网商,实现创收,并形成示范效应,带动周围群众网上创业开店,各类电商如雨后春笋般涌现。
2009年至2012年是我国农业电子商务发展的调整期。第一,由于在农业电子商务发展初期,农业电子商务市场容量有限,大量电商企业涌入导致市场很快饱和。第二,由于我国农业电子商务的早期触网者多为传统零售商,他们缺乏专业电子商务人才和专门的管理团队以及资本,面对农业电子商务行业的高额成本、高压竞争,这些最早涉及农业电子商务的企业几乎倾巢败退。第三,缺乏模式创新和服务创新,只是一味地模仿和复制。此外,由于这一时期国内食品安全事件频发,导致消费者更加重视食品安全与质量。来自行业发展与消费者需求变化的双重压力,最终导致很多电商企业倒闭,我国农业电子商务进入一个资源整合、优胜劣汰的调整期。
2012年开始,虽然资源整合还在进一步进行中,但是我国农业电子商务已经开始进入一个逐渐成熟,稳定发展的时期。在这一时期,尽管仍然存在破产、转让和淘汰,但是留下来的企业都有各自的行业资源优势。例如顺丰优选正式上线,沱沱工社快速崛起,被沃尔玛收购的1号店推出自营生鲜品类,本来生活网凭借“褚橙”和“千年荔枝”引起社会热议。与以往农业电子商务行业的相互竞价相比,新一轮的竞争更多地体现在原产地、营销手段、物流配送速度与服务等方面。
2015年,随着“互联网+”概念的提出,以及“互联网+”与农业的融合,我国农业电子商务进入了快速发展的繁荣期。国家为了进一步激发农村电子商务的市场潜力,相继颁发了一系列政策,促进农业电子商务的发展,如表1所示。这些政策的出台,为完善农村现代市场体系、促进农村流通现代化、提高农村流通效率、释放农村消费潜力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持。
政策环境如此之好,也造就了我国农业电子商务发展的一个里程碑。2015年开始,我国县域电子商务全面铺开,农业电子商务开始采取全面的“整县推进”方式,大大加快了农业电子商务的覆盖速度。首当其冲的是阿里巴巴的“千县万村”计划全面实施。京东紧随其后,大力实施其农村电商战略,大幅推进农村电商基础网络建设,布局了一张密布全国的农村电商服务网络。苏宁启动电商扶贫“双百计划”,将在100个适合发展农村电商的贫困县建设100家店,包含苏宁易购直营店、服务站,并相应在苏宁易购上线100家地方特色馆,助力贫困地区精准扶贫。中国邮政也在加速农村电商布局,在陕西、山东、河南等地新建村级服务点。此外,中国电信也开始觊觎农村电商,在青海开展村级电商服务点建设试点,从代收费服务切入农村电商市场。阿里巴巴的“千县万村”计划、京东商城的“京东帮”服务店、苏宁云商的苏宁易购服务站模式,到中国邮政、以及中国电信向农村市场扩散,都说明我国农业电子商务正在逐步走向开放式的社会化经营[2]。农业电子商务给农民带来了更多的便利和更多的就业机会,不仅带动整体农村经济的发展,更重要的是还能改变我国传统农业落后的面貌,促进我国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
表1:农业电子商务发展相关政策文件
3我国农业电子商务发展的风险及其成因分析
在互联网经济盛行,科技进步日新月异的背景下,农业电子商务作为我国涉农企业战略性调整和价值创造的重要手段,以及我国农业产业化、现代化发展的必然趋势,已经成为我国农业产业获得竞争优势的一种重要方式。然而,农业电子商务在给企业带来竞争优势的同时也给我国农产品的生产、销售以及农业市场带来了一定的风险。农业电子商务风险是指由于农业电子商务开展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而导致农业电子商务主体发生损失的可能性。农业电子商务的主体包括参与所有参与农业电子商务的涉农企业、农户和终端顾客群体。农业电子商务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类。
农业电子商务市场风险是指在开展农业电子商务活动的过程中,由于农产品市场供求失衡、农产品价格发生波动,或者由于信息不对称、市场前景预测偏差等因素导致农业电子商务主体经济上遭受损失的风险。农业电子商务市场风险主要表现为农产品市场预测产生偏差、供给与需求信息发生变动,导致农产品市场价格发生波动、农产品滞销等等。农业电子商务市场风险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农业产业自身的弱质性是引起农业电子商务市场风险的根本原因。农业产业的弱质性体现在:农业生产具有季节性,生产周期较长,市场调节具有滞后性,导致农产品的价格发生较大的变动;大部分农产品属于鲜活农产品,具有易腐性,难以长期保存,对加工的技术和条件要求较高,一旦发生滞销,农业生产者就会面临巨大的损失;尽管农业科技在不断进步,农业生产对于自然条件仍然具有高度依赖性,而自然灾害对农业生产带来的损失是超出人类控制的。
第二,农业市场信息的高度不对称性是引起农业电子商务市场风险的直接原因。农业市场信息的高度不对称性主要源于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我国农民整体文化素质普遍偏低,在市场中很难及时寻找和准确解读市场需求,对市场的判断力比较弱,农民仅凭经验决定生产,缺乏有效信息,很难根据市场需求的变化及时地进行生产结构的调整,使得我国农民的生产具有极大的盲目性。另一方面,尽管我国涉农信息网站有一万个左右,却普遍存在信息雷同、准确性不高、时效差等问题,尤其缺少对农产品市场有预测性、指导性的信息。因此,我国农业市场信息的高度不确定性给我国农业电子商务的发展带来了巨大的风险。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是指由于农产品质量不符合相关要求而对人、动植物以及环境产生的不良效应,以及发生经济损失的可能性。农产品质量安全关乎国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涉及我国食品和农产品的国际声誉和国际竞争力,与我国农业产业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全密切相关。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主要源于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环境污染。农业快速发展给我国经济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增长,但是也给我们带来了前所未有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农业生产环境受到严重污染,使得土壤、水源中大量残留污染物积累,并通过植物吸收转移到农产品中,严重影响我国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第二,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淡薄。长期以来,我国农产品的生产者、加工者以及销售者的农产品(食品)质量安全意识淡薄,在农业耕作过程中过度使用农药化肥,导致我国农作物农药化肥残留量超标;在农产品的加工和销售过程中,过度使用激素、保鲜剂等农业投入品,加重了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
第三,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落后。主要体现在多头管理、缺乏协调机制、缺乏完善的监管体系、农产品质量标准落后、缺乏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等等,最终导致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效率不高,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频发。
农产品流通风险是指农产品在流通过程中发生的风险,包括由于产地和销售地仓储配套设施不完善致使农产品因保管不善而产生的损耗、在运输过程中由于冷链物流配送未能达到要求而发生的损耗、不能准时送达货物而给农产品供需双方造成的损失,以及农产品的自然损耗等等。
由于农产品大多是生鲜产品,需要进行冷链流通。据有关资料,近年我国果蔬、肉类、水产品冷链流通率分别只有5%、15%、23%,造成农产品流通损耗率高达25%至30%;而欧美发达国家的肉禽冷链流通率已经达到100%,蔬菜、水果的冷链流通率也在95%以上。因此,落后的冷链配送技术和设备是我国农产品物流过程损耗高、质量难以保证的根本原因。此外,流通渠道单一、信息化水平低、物流成本高也是产生农产品物流风险的原因。
人才风险是指由于专业人才匮乏给我国农业电子商务发展带来的潜在风险。我国农业电子商务的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也是我国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过程中,对人才的需求量特别大。农业电子商务的发展不仅需要大量专业的现代农业和电子商务方面的专业人才,还需要大量精通经营管理、营销推广、计算机应用等方面的专业人才,但是目前,在农业电子商务的发展过程中,各类人才的缺乏是普遍存在的现象[3]。研究显示,县域网商对电商人才的需求量超过200万,其中最缺的三类人才是运营推广、美工设计和数据分析[4]。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我国农村人才吸引力低。我国农村和农业环境较差,发展条件和平台都不如城市成熟,因此,稍有文化的人都会选择留在城市发展。
第二,对农业电子商务认识不足。目前我国很多从事农业电子商务的人对农业电子商务的观念认识不足,简单地认为从事农业电子商务就是开网店,对于电商经营环节中所面临的产品策划、质量标准制定、品牌包装、宣传推广以及销售、物流、售后等各个环节并没有清晰的认识。
网络交易的信用风险是指由于网络交易的虚拟化和特殊性,交易主体的信用信息不能为对方了解所引发的风险。买卖双方的信任是网络交易成功的基础,但是现阶段我国电子商务交易市场秩序较为混乱,网络信用纠纷时常发生,其主要表现有商品信息不全面不准确导致产品质量无法保证、卖家发货不及时、客户的投诉不能得到及时有效地处理,以及买家的恶意退款、退货行为等等[5]。网络交易的信用风险产生的原因在于,一方面我国网络交易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完善;另一方面,对于信用认识不足,当信用与利益发生冲突时,信用让位于利益。
农业电子商务的网络平台运营风险是指农业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在日常运营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表现为对系统运作专业人员的管理、系统升级调整、与商业合作伙伴的协同运作三个方面[6]。农业电子商务平台的高效运作依赖于线上客服人员与客户的零距离沟通、后台工作人员的支持,以及库存、物流、第三方支付平台等多方合作伙伴的共同参与。因此,参与各方的团队协作和快速响应对于农业电子商务的运作效率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一旦其中一方发生滞后或者中断就会使整个企业面临网络平台运营风险。此外,随着我国农业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农业电子商务平台模式、服务、产品的同质化也会使我国农业电子商务企业面临运营风险。
农业电子商务是我国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一个突破口,也是未来农业发展的一个新方向。通过分析发现我国农业电子商务面临着市场、质量安全、物流、信用等风险,为了化解或降低这些风险对我国农业电子商务发展的影响,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第一,加快农村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普及网络应用知识,为农业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技术支持。要发展农业电子商务必须加快农村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村网络覆盖率,降低农村上网资费,缩小城乡差距。同时,对农村居民进行教育和培训,普及网络应用知识,使农民了解互联网的用途、善于应用互联网,为农产品进城和工业品下乡提供更多途径和渠道。
第二,推进农业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建设,普及相关法律常识,为农业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法律支持。电子商务是伴随着信息网络的发展而产生的,尽管在欧美发达国家已经出现针对网络安全的法律研究,但与农业电子商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基本还是空白。尤其在我国,农业电子商务起步较晚,相关基础设施建设滞后,虚假交易、网络诈骗、黑客侵袭等现象时有发生。为了规范我国农业电子商务的行业环境,促进我国农业电子商务的发展,这就亟需推进农业电子商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工作,建立健全农业电子商务制度,优化农业电子商务发展的环境。针对电子商务交易、支付方式、物流配送、信用担保、合同履行、融资服务等环节制定具有前瞻性、可行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维护农业电子商务交易秩序,防范交易风险。
第三,健全农产品标准化体系,完善质量安全追溯机制,为农业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完善有效的监督机制。从品质质量(质量认证、原产地认证等等)、加工工艺和规格(重量)等方面对农产品进行标准化,建立完善的农产品标准体系,与国际标准接轨。完善质量安全追溯机制,建立以预防、控制和追溯为特征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监管体系,实现农产品“从田间到餐桌”、从生产加工到流通消费的全程监督。
第四,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提高网络交易的信任度,为农业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长远有效的交易约束机制。要降低农业电子商务网上交易的信用风险,一方面要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树立信用观念,提高网络安全,保障数据库安全和信息的安全传输;另一方面,在农业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需要配送中心、认证中心、电子银行等多部门共同参与,那么就需要各部门联合起来,形成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规范,减少电子商务的信用风险[7],形成长远有效的交易约束机制。例如建立信誉审查和评级机制,建立黑名单制度,提高全社会对网络交易的监督。
第五,优化内部产业结构,打造农业自有品牌,走农业产业化、品牌化发展道路。当前,我国农业仍处于低端初级农产品贸易阶段,农产品精深加工不够、加工水平有待提升,致使我国农产品质量标准不健全、产品档次低、科技含量不高、市场竞争力弱。同时,农产品及加工产品的品牌经营力度不够,龙头加工企业品牌营销意识不足,缺乏富有地方资源特色、品质特色、功能特色和文化内涵的农业品牌。解决这些问题,必须走农业产业化、品牌化发展道路。只有农业自有品牌真正丰富起来之后,农业电子商务才能发展壮大起来。
农业电子商务的推进是一项巨大的系统工程,需要政府、企业、行业协会、社会大众的共同努力和联合行动。政府要发挥政策主导作用,进一步加大对农业电子商务的扶持力度。政府的扶持不仅仅是给予涉农电商以财政支持,还需要在农村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法律法规、颁布激励政策、建立约束机制、建立信用机制等方面加大推动力度。政府、企业和行业协会要联合起来,帮助广大农民和农村地区进行观念和思想方式的革新,进而进行生产经营方式的革新,改变我国农村落后的局面。社会信用系统的完善有赖于社会大众对信用形成的共识,只有这样,每个人才会去主动维护自己的良好信誉并对他人进行监督。
三、碰到网络色情诈骗威胁,应该怎么办
一、碰到互联网诈骗警报去哪里报?
1、能够向该网站举报、举报,例如在百度上碰到骗子公司,能够向百度搜索网站举报
2、能够向公安部门警报,例如碰到骗子公司,能够拨通110报警
3、假如牵涉到某一个单位所管的骗子公司,还能够向该行政单位检举,例如碰到买仿货的,能够向工商局检举二
1.保持冷静、明确损害当遭受了互联网诈骗,大家必须尽可能保持冷静,切不可惊慌,最先,我们要明确自身的损害,如金钱、物件等,如果可以的话,可列举损害明细,供报案常用。如上当受骗钱财为道具、金币、账户或别的虚拟商品,请先联络这款手游、手机软件或网址的管理人员开展解决。
2、尽早警报、避免二次上当受骗明确了损害以后,大家务必尽早警报,切勿再联络互联网诈骗者,避免二次上当受骗,有的受害人扣回损害急切,没经报案便私底下联络互联网诈骗者,而且听信了其给予的返款、退物的谎话,二次上当受骗,使损害进一步扩张。
3、想方设法、尽早股票止损警报以后,大家可以想办法开展股票止损,如尽早联络开户行,规定锁定我们自己的上当受骗账户,为联络金融机构、警报,进一步股票止损工作中争得宝贵时间。
4、收集直接证据、妥当储存互联网诈骗者一般全是根据媒体与受害人触碰联络,如qq、手机信息、电子邮箱和网游等。最先受害人要储存全部直接证据,及其交易明细,最好是有金融机构的交易明细,还需要互联网微信聊天记录,与另一方的联系电话。
5、挑选恰当地报案地址被坑人能够向事发地、诈骗个人行为执行地、诈骗结果案发地、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报案,便是你能够挑选在你的所在城市报案,倘若你清晰嫌疑人在哪儿,还可以去其所在城市报案,两个地方警察任何一方收到报案后均应审理(审理并不是立案侦查)。
6、属实体现案子状况公安部门侦破关键依据受害人的阐述及其犯罪嫌疑人执行犯罪行为中在互联网上遗留下的数据信息,运用专业技术人员和专用工具,具体分析犯罪嫌疑人的相关状况,
跟踪违法犯罪所应用的电脑终端的部位和相关数据信息,以明确侦察方位和侦察范畴,进行侦察工作中。有的受害人因遭受互联网诈骗受害人的悔恨和惭愧,而非常少报案或是即便报案也是有捏造事实的,给公安部门侦破增加难度系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与私钱财,金额较大的,处三年下列刑期、拘留或是管控,处以或单罚款;金额极大或是有别得比较严重剧情的,处三年之上十年下列刑期,并罚款;金额尤其极大或是有别的尤其比较严重剧情的,处十年之上刑期或是有期徒刑,并罚款或是没收违法所得。
补单诈骗:在微信发朋友圈很多释放招聘“抖音代理”“淘宝补单”做兼职的广告宣传并创建了多个微信聊天群,骗领每个人缴纳一定金额的“代理商担保金”、“会员费”等。
买东西投资理财诈骗:根据网络交流后称国外股票证券、项目投资或大中型企业内部职工,会以低资金投入巨额酬劳作为引诱,骗领别人很多经济发展资产,及其推销产品诱发买东西消费。
借款申请费用诈骗:在网上给予贷款利息很低的房子或汽车抵押贷款,申请资格也非常比较宽松,只需付一笔借款申请费用就确保批让你借款,结果申请费用扣除后,就再也不会音信。
贷款利率费诈骗:以提早付款贷款利息费为托词,开展诈骗,当贷款利息费汇到另一方卡后,另一方消退。
窃取本人信息诈骗:根据证实贷款人的还贷工作能力,互联网哄骗贷款人的基本信息,随后会根据各种各样方式,让卡上的钱被转到别的账户。
冒充司法机关诈骗:犯罪嫌疑人冒充司法机关工作员拨通受害人电话,以事主真实身份信息失窃用、因涉嫌洗黑钱毒贩等违法犯罪为由,规定将其资产转到我国账户相互配合调研。
仿冒网上代购诈骗:仿冒成靠谱微商代理,以特惠折扣、国外代购等为鱼饵,待顾客支付后,又以“产品被中国海关扣下来,要加缴进口关税”等为由规定加付账款执行诈骗。
返款诈骗:冒充网店客服,拨打电话或是发送信息,假称受害人拍下来的货物断货,必须返款,诱惑消费者基于银行卡卡号、登录密码等信息,执行诈骗。
廉价买东西诈骗:公布二手车、二手电脑等出让信息,当事主以缴纳定金交易税服务费等方法骗财。
快递公司查收诈骗:冒充快递公司工作人员拨通事主电话,称其有快递公司需查收但看不清楚信息,需事主给予,接着送“货”上门服务。事主查收后,再通电话称其已查收需支付,不让企业将惹麻烦。
申请信用卡诈骗:有的人由于个人信用记录不太好,难以申请办理到透支卡。该类骗术恰好是对于这顾客而成,说成为她们给予“免信用调查”的透支卡,只需申请者付一笔申请费用,就确保发送给他透支卡。结果,申请者付了申请费用以后,或是拿不上透支卡。
公布虚报公益爱心:将编造的寻找亲人、扶、困帖子以“公益爱心”方法公布在互联网上,造成心地善良网友分享,事实上帖内所留联系方式是诈骗电话。
关注点赞诈骗:冒充店家公布“关注点赞有奖活动”信息,规定参加者将名字、电话等个人信息发至社交网络平台上,骗取充足的本人信息后,以得奖需缴纳担保金等方式执行诈骗。
得奖信息诈骗:冒充大型企业,事先大批包装印刷精致的虚报得奖刮奖,递送推送,后以需交个人所得税等各种各样托词,哄骗受害人向特定银行账户汇钱。
理财投资诈骗:以高收益率、高回报率诱发客户项目投资各种各样投资理财、资管产品,吸收很多客户资产后,就携款老板跑路,连本钱就收不回家。
二维码诈骗:以减价、奖赏为鱼饵,规定受害人扫描二维码添加vip会员,其实附加木马程序,会窃取受害人的银行账户、登录密码等私人信息。
重金求子诈骗:假称重金求子诱惑受害人上当受骗,以后以缴纳预定金、检验费等各种各样原因执行诈骗。
高薪诚聘诈骗:根据群发消息信息,以月薪水数万元的高薪诚聘某种专业人员为由,规定事主到特定地址招聘面试,接着以缴纳培训费用、置装费、担保金等为名执行诈骗。
编造车祸事故诈骗:以受害人家属或朋友遭受车祸事故,必须应急解决道路交通事故为由,规定另一方马上转账。
编造绑票诈骗:编造事主亲朋好友被绑架如要解救人质需马上转款到特定账户并不可以警报,不然撕票。
编造手术治疗诈骗:以受害人儿女或爸爸妈妈突发性病症需应急手术治疗为由,规定事主转账即可医治。
色情照片敲诈勒索:搜集工作人员相片,应用电脑上生成色情照片,并另附收付款账户邮递给受害人恐吓威胁,威胁恐吓。
编造寻求帮助诈骗:根据社交网络公布重病、日常生活艰难等虚报状况,博得众多网友怜悯,借此机会接受捐赠。
电话扣费诈骗:冒充通讯经营公司工作员,向事主拨打电话或直接播放电脑语音,以其电话扣费为由,规定将扣费资产转到特定账户。
短消息链接诈骗:以“校讯通”这类的为名,推送含有连接的诈骗短消息,一旦点一下连接进到后,手机上即被嵌入恶意代码,存有储蓄卡失窃刷的风险性。
金融投资诈骗:以证券公司为名,根据互联网技术、电话、短消息散播虚报股票内情信息及行情获得事主信赖后,正确引导在本身构建的淘宝虚假交易服务平台上选购期货交易、现货交易,进而骗领资产。
情色服务项目诈骗:在互联网技术上留有给予情色服务项目的电话,待受害人与之联络后,称先要支付才可以上门服务给予服务项目,受害人将钱打进特定账户后发觉上当受骗。
冒充黑势力勒索类诈骗:先获得事主真实身份、岗位、手机号码等材料,拨打电话自称为黑势力工作人员,受人聘请要多方面损害,但事主能够花钱消灾,随后给予账户规定受害人汇钱。
公共场合垂钓WiFi:在公共场所释放垂钓完全免费WiFi,当事主连接上这种免费后,根据总流量数据信息的传送,将手机里的相片、联系电话、各种各样登录密码窃取,对设备开展敲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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