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数量指标交易平台

各位老铁们好,相信很多人对耕地数量指标交易平台都不是特别的了解,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享下关于耕地数量指标交易平台以及补充耕地指标是什么意思的问题知识,还望可以帮助大家,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1. 四川将建立全省易地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
  2. 补充耕地指标是什么意思
  3. 耕地指标交易管理办法

一、四川将建立全省易地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

1、

地保护重在质量提升和生态优化

2、省委、省政府日前印发的《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提出,着力加强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加强耕地管控、建设、激励多措并举保护,确保实有耕地数量基本稳定、质量有提升、生态有改善,同时将改善占补平衡管理方式,通过建立全省易地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

3、省委、省政府日前印发的《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提出,着力加强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加强耕地管控、建设、激励多措并举保护,确保实有耕地数量基本稳定、质量有提升、生态有改善,同时将改善占补平衡管理方式,通过建立全省易地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规范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管理,确保耕地数量相等、质量相当。

4、我省人均耕地面积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耕地质量总体不高、后备资源不足且分布不均,建设用地占用耕地压力较大。《意见》针对我省耕地保护难题,重点在土地规划计划管控、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耕地生态保护、创新耕地占补平衡机制、拓展补充耕地途径、助推脱贫攻坚、强化责任落实等七方面提出具体规定和改革创新要求。

5、《意见》提出,到2020年,全省耕地保有量不少于9448万亩,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7793万亩,力争建成5323万亩高标准农田。省国土资源厅相关负责人表示,我省实有耕地面积已接近目标数量,在补充耕地数量的基础上,耕地保护将重在质量提升和生态优化。

6、质量方面,将进一步完善耕地质量标准体系建设,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临时占用耕地的必须进行耕作层剥离,强化土壤质量保护、提升与建设,完善耕地质量监测体系和监测网络;整合项目资金,加大高标准农田建设力度;生态方面,加强耕地休养生息,加快建立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推进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和建设试点示范,扩大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规模,启动省级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将轮作休耕耕地优先纳入高标准农田建设范围。

7、在改进占补平衡方面,《意见》提出将建立全省易地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省国土资源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平台将综合考虑补充耕地成本、资源保护补偿和后期管护费用等因素,首次对指标流转制定指导价格,规范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管理,推动形成县域自行平衡为主,省、市调剂为辅,国家适度统筹为补充的耕地占补平衡机制。

8、《意见》还强调,在保护耕地的同时发挥土地综合整治助推脱贫攻坚的效能。搭建土地综合整治平台助推脱贫攻坚,在生态条件允许的前提下,优先支持耕地后备资源丰富的国家和省重点贫困地区补充耕地指标对口向省内经济发达地区调剂,补充耕地指标调剂收益由县级政府通过预算安排用于耕地保护、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

二、补充耕地指标是什么意思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在占补平衡具体操作中,各地区建立了补充耕地指标库。补充耕地指标在满足本区域耕地占补平衡需求的情况下,可用于跨区域耕地占补平衡调剂。补充耕地指标包括新增耕地面积、新增水田面积和新增粮食产能3项指标。新增耕地面积由项目建设前后耕地面积之差得到;新增产能由新增耕地增加的产能、提质改造耕地增加的产能之和得到;新增水田面积由新增耕地中水田面积、旱地改造为水田面积、水浇地改造为水田面积之和得到。目前我国补充耕地指标价格主要以政府确定指导价,通过交易平台公开竞价,参照国家统筹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标准等方式确定。政府指导价以综合考虑补充耕地成本、资源保护补偿和管护费用、市场供求情况等因素制定。不同地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指导价差异较大。

1.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2.非法占用防护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单种或者合计五亩以上的;

4.非法占用本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5.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数量较大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不减少;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数量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进行易地开垦。”

三、耕地指标交易管理办法

1、第一条为加强耕地储备指标交易管理,全面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第二条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土地整理储备机构进行耕地储备指标交易适用本办法。

3、本办法所称耕地储备指标,是指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新增的,经验收确认并经国土资源部备案后可用于耕地占补平衡的补充耕地指标。

4、本办法所称耕地储备指标交易,是指按照本办法以出售和购买等方式转让和受让耕地储备指标的行为。

5、第三条市土地交易机构负责履行耕地储备指标交易服务职能,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储备指标公开交易活动,是市级耕地储备指标交易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市级交易机构)。

6、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广州土地交易机构作为省级耕地储备指标交易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省级交易机构),负责组织跨市级行政区域的耕地储备指标公开交易活动。省人民政府对耕地储备指标交易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省级和市级交易机构接受同级人民政府监察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8、第四条耕地储备指标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9、第五条省级交易机构组织跨市级行政区域的耕地储备指标公开交易活动应当通过网上公开竞价方式确定成交单位。

10、市级交易机构组织耕地储备指标公开交易活动,除可通过网上公开竞价方式确定成交单位外,也可通过公开挂牌方式确定成交单位。

11、第六条市、县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取得的耕地储备指标在确保本地区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和耕地占补平衡的情况下可以有偿转让给其他市、县用于耕地占补平衡。

12、耕地储备指标跨县级行政区域交易需经县人民政府同意,跨市级行政区域交易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13、耕地储备指标转让后,受让方不得将耕地储备指标再次转让。

14、第七条指标交易机构应当建立以下工作制度:

15、广州市拟订的涉及跨市级行政区域的耕地储备指标交易的工作制度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16、第八条跨市级行政区域交易耕地储备指标的,交易价格不得低于县和县级市辖区耕地开垦费缴纳标准。在市行政区域内交易耕地储备指标的,交易价格最低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7、第九条耕地储备指标公开交易服务费标准,按照“按宗收取、费用合理”的原则,由省物价主管部门会同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18、第十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土地整理储备机构出售或者购买耕地储备指标的,应当委托省、市级交易机构发布耕地储备指标出售或者购买公告。其中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县土地整理储备机构拟跨县级行政区域出售或者购买耕地储备指标的,应当同时提交当地县人民政府同意出售或者购买的文件。跨市级行政区域出售或者购买耕地储备指标的,应当同时提交当地市人民政府同意出售或者购买的文件。

19、接受委托的指标交易机构应当在接受委托后3个工作日内将包含拟出售或购买的耕地储备指标相关信息的公告在交易场所和互联网发布。

20、省级、市级交易机构不得将拟通过网上公开竞价或公开挂牌方式交易的耕地储备指标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不得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

21、第十一条耕地储备指标交易公告期限为20天。公告有效期内接受符合要求的单位报名,竞价时间为公告有效期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

22、通过省级和市级交易机构发布的出售指标公告,拟购买耕地储备指标的单位可以报名,并应当按照要求提交市或县人民政府同意购买的文件。

23、通过省级和市级交易机构发布的购买指标公告,持有本行政区域内耕地储备指标的单位可以报名,并应当在报名时提交市或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指标合法性和真实性审查的文件,按照要求同时提交市或县人民政府同意出售的文件。

24、第十二条能够满足公告交易条件的单位均可在公告有效期内报名,报名时应当交纳交易保证金,保证金数额按照公告交易数量与耕地储备指标交易价格最低标准乘积的百分之一确定。若在交易公告期限内,无符合条件单位报名的,指标交易机构应当公告提示本次交易中止。

25、交易中止期间,指标交易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启动交易程序,中止满一年没有重新启动交易的,应当公告提示交易终止。委托单位申请终止交易的,指标交易机构应当公告提示本次交易终止。

26、第十三条购买方以公开挂牌和网上公开竞价方式购买耕地储备指标的,按照以下方式确定能否成交:

27、(一)在规定期限内只有一个竞卖人,且报价不高于公告最高价的,则此次交易成交;

28、(二)在规定期限内有两个以上竞卖人的,允许多次报价,报价最低者取得成交资格;报价相同且高于按照本办法确定的交易最低价的,由先报价者获得成交资格;

29、(三)在规定期限内有两个以上竞卖人且报价均为按照本办法确定的交易最低价的,则以摇号方式确定成交方。

30、报价以报价单为准。报价高于公告最高价和低于按照本办法确定的交易最低价的为无效报价。

31、第十四条出售方以公开挂牌和网上公开竞价方式出售耕地储备指标的,按照以下方式确定能否成交:

32、(一)在规定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且报价不低于公告最低价的,则此次交易成交;

33、(二)在规定期限内有两个以上竞买人的,且报价均为公告最低价的,则以摇号方式确定成交方;

34、(三)在规定期限内有两个以上竞买人的,允许多次报价,报价最高者取得成交资格;多次报价后,报价相同且高于公告最低价的,由先报价者获得成交资格。

35、报价以报价单为准。报价低于公告最低价的为无效报价。公告最低价不得低于按照本办法确定的交易最低价。

36、第十五条耕地储备指标交易公告发出后,在有关单位报名并报价后,除因不可抗力或司法裁判等特殊原因外,不得对公告内容作出修改、中止或终止交易程序。

37、第十六条耕地储备指标成交方确定后,由指标交易机构与指标交易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并将成交具体信息在交易平台上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38、单位和个人对成交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间向指标交易机构提出,指标交易机构应当在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作出答复。指标交易机构经调查认为指标交易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和违规行为的,报同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宣布成交结果无效;涉及跨地级以上市耕地储备指标交易的,报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39、第十七条成交结果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异议不成立的,成交双方应当在成交结果公示期满,或指标交易机构作出异议不成立答复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订书面耕地储备指标交易合同。

40、耕地储备指标交易合同应当使用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合同标准文本。

41、第十八条跨市级行政区域交易耕地储备指标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在合同签订后通过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逐级申请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跨县级行政区域交易耕地储备指标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在合同签订后通过所在地的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42、申请审核确认应当提供下列材料:确认申请书(应包含经县或市人民政府同意字样),耕地储备指标交易合同(复印件),交易的耕地储备指标信息等。

43、省、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在收到交易双方的确认申请后10个工作日之内向双方出具指标交易确认文件。

44、第十九条耕地储备指标交易后,耕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耕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补充耕地的保护和管理。

45、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补充耕地的用途管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跟踪做好补充耕地的种植管理。

46、第二十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耕地储备指标管理台账,对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增加耕地储备指标和用于耕地占补平衡核减耕地储备指标,以及因交易耕地储备指标而增加和减少耕地储备指标及时进行登记。

47、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转让耕地储备指标的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按有关规定用于耕地开发、耕地保护、异地造林、农田林网等支出。

48、第二十二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拟转让的耕地储备指标是否已使用、面积是否准确、备案信息是否取得、是否可用于耕地占补平衡等进行审查,并对拟转让的耕地储备指标有关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49、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成交结果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0、(一)参加耕地储备指标网上交易活动的单位提供虚假资料骗取成交的;

51、(二)参加耕地储备指标网上交易活动的单位互相串通,操纵指标交易活动的;

52、(三)指标交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和利用技术手段为有关单位骗取成交。

53、第二十四条耕地储备指标成交结果,除因不可抗力或司法裁判等特殊原因外,受让方和转让方必须予以认可,任何一方不得无故拒签合同。对无故拒签合同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应当将其列入不良信誉记录名单,予以公告,两年内不得参与耕地储备指标交易活动。

54、第二十五条省、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指标交易机构应当设立举报或投诉电话、信箱,接受单位和个人对耕地储备指标交易中违法、违纪和违规行为的检举、投诉。

55、第二十六条国有单位购买耕地储备指标的,参照本办法办理。

56、第二十七条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市范围内耕地储备指标交易的具体规定。

57、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58、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3年2月1日起实施。

OK,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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