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关于自治区指标交易平台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
一、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信用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推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入自治区各级公共资源交易执行机构(以下简称执行机构)参加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的信用评价与管理。
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包括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转让方、委托人等项目发起方,招标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拍卖机构、产权交易机构等中介代理或服务机构,投标人、供应商、受让人、竞买人等项目响应方以及评标评审专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是指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自治区公管中心)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各方当事人场内信用评价指标体系,执行机构以分值量化的方式对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进入执行机构参加交易活动的行为规范程度进行记录,由自治区公管中心汇总并向社会公开,执行机构依此对各方当事人参与交易的行为进行规范。该指标体系主要评价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违反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管理制度和承诺的不规范行为。
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信用评价基础分值为100分。信用评价分值的计算方法为:信用评价基础分值减去所减分值。
被评价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所扣分值按照其参加自治区范围内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所扣分值累计计算。
第五条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转让方、委托人等项目发起方分值量化评价综合指标体系。
1.项目发起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20分:
1.进场交易项目,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交易条件的;
2.项目的交易范围、方式和组织形式等应履行批准手续而未履行的;
3.未按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内容进行交易的;
4.在市场主体诚信信息库提供虚假信息的;
5.未按规定要求在指定媒介发布交易公告、交易文件、结果公示等交易信息或在不同的指定媒介上发布的信息内容不一致,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
6.未在规定时限内发布结果公示(公告)等交易信息的;
7.在平台上发布的交易公告、交易文件、结果公示(公告)等未满足法定时限的;
8.在平台上发布的交易公告、交易文件、结果公示(公告)等内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10.违规要求提供竞标资料及各类证书原件的;
11.未按照约定的方式接收交易响应文件的;
12.在开标过程中出现错误,导致开标混乱或者不能正常开标的;
13.未按照操作规程抽取或者更换评标评审专家的;
14.不遵守评标区管理制度,存在干扰、妨碍专家评标评审行为的;
15.未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信息,导致评标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16.不遵守开标区、评标区和监督区管理制度,造成设备损坏或无法正常开、评标的;
17.不如实记录、妥善保存交易过程原始资料的;
18.对交易过程的质疑、异议不积极处理,影响正常交易进行的;
19.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违反程序干扰交易正常进行的;
20.其他违反交易活动管理制度和承诺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2.项目发起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10分:
1.预约交易时间及场地不能按时进行交易未及时通知公共资源交易执行机构的;
2.无正当理由提前或推迟投标截止时间,不按时开标的;
3.因准备工作不充分,导致开标混乱或者不能按时正常开标的;
4.不及时向公共资源交易网站推送交易信息的;
5.其他违反交易活动管理制度和承诺的行为,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六条招标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拍卖机构、产权交易机构等中介代理或服务机构分值量化评价综合指标体系。
1.中介代理或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20分:
1.超越委托协议(合同)范围从事代理服务事项,影响交易项目正常进行的;
2.明知委托事项违法却故意进场交易的;
3.从事同一项目的招标采购代理和投标咨询活动的;
4.擅自修改经项目发起方确认的交易文件的;
5.利用工作之便,授意评标评审专家,影响公正评标的;
6.擅自改变专家委员会评审结果的;
7.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编制招标文件,制定排斥限制性条款的;
8.因自身工作不规范,造成质疑投诉的;
9.在委托合同中约定由中介代理或服务机构承担相关工作,且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2.中介代理或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10分:
1.工作人员不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影响进场交易项目进行的;
2.工作人员不熟悉公共资源进场交易流程和交易平台运行规则,影响进场交易项目进行的;
3.未认真履行对项目发起方应尽到的提醒义务,影响交易工作正常进行的;
4.在委托合同中约定由中介代理或服务机构承担相关工作,且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的。
1.投标人、供应商、受让人、竞买人等项目响应方分值量化评价综合指标体系。
1.项目响应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20分:
1.在市场主体诚信信息库提供虚假信息的;
2.不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管理,违反开标会场纪律,扰乱或破坏开标会场秩序,阻止开标或导致开标不能顺利进行的;
3.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或通过电子交易系统通知项目发起方和中介代理或服务机构,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导致交易不能正常进行的;
5.无确凿理由,对项目进行质疑的;
6.无确凿证据,对公共资源交易执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恶意投诉,造成不良影响的;
7.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成交结果的;
8.其他违反交易活动管理制度和承诺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项目响应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10分:
1.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境内项目响应方,其投标保证金未从基本账户转出的;
2.干扰开标、评标工作,但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3.其他违反交易活动管理制度和承诺的行为,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1.评标评审专家行为规范分值量化评价综合指标体系。
1.评标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20分:
1.在市场主体诚信信息库提供虚假信息的;
2.确认参加评标但未到场且未请假影响评标正常进行的;
3.请他人代为评标或者代替他人评标的;
4.在评标区内擅自使用通讯工具的;
5.违反回避制度,应当回避而未回避,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6.评标评审结束前擅自离开评标评审区域的;
7.向项目发起方征询中标人意向或者授意其他评标评审专家为特定投标人倾向性打分的;
8.未按照交易文件要求独立评标的;
10.在空白评标结论上签字的或者未进行独立评标在其他评标评审专家结果上直接签字的;
11.评标评审不认真或者严重失误,引发有效投诉的;
12.不遵守评标区域隔夜评标管理制度的;
13.索要超标准的劳务报酬或提出其他消费要求的;
14.无正当理由拒不在评标评审报告上签字的;
15.违反保密纪律、泄露评标相关信息,引发质疑、异议或者投诉的;
16.在评标现场对监督人员、工作人员进行人格侮辱、人身攻击的;
18.拒不协助、配合相关部门依法进行质疑、投诉、问询、监督、检查的;
19.评标中出现重大差错或严重违规评标行为的;
20.其他违反交易活动管理制度和承诺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评标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10分:
1.确认参加评标却迟到超过30分钟以上的;
2.未办理评标所需数字证书或者数字证书超出有效期影响评标正常进行的;
3.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专家身份核验或电子核验的;
4.进入评标区不按要求存放随身携带通讯工具的(含电子设备、移动存储设备等);
5.评标过程中未经允许擅自进入其他评标室的;
7.违反评标纪律,擅自将评标评审过程涉及的资料或数据带离评标室的;
8.其他违反交易活动管理制度和承诺的行为,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1.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所列情形,如涉及违法违规的,由公共资源交易执行机构将有关证据提交相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处理。法律、法规、规章对其违法违规行为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执行机构记录的不规范行为,在各自网站上公示。公示内容为交易当事人名称、所在项目名称、所减分值类型、减分拟生效期限。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不规范行为记录生效,同时推送至自治区公管中心网站。
3.自治区公管中心建立统一交易服务信用评价信息档案和信息共享机制。
4.自治区公管中心对信用评价分值进行汇总,并将低于100分的各方当事人的信用评价分值在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公告。
信用评价分值与公告期限对应关系为:扣10分公告期限为一个月,减20分公告期限为3个月。
公告期限届满所减信用分值自动恢复。
5.交易发起方、中介代理或服务机构、交易响应方、评标评审专家认为信用公示内容与事实不符的,应当在公示开始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做出记录的执行机构提出异议,执行机构应当在受理异议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将结果告知异议人。经核实,信息公示内容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更正。
6.鼓励交易发起方、中介代理或服务机构在编制交易文件时,将信用评价分值纳入评标分值,在评标分值中占比3%-5%的比重。
7.鼓励将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信用评价结果作为项目发起方选择中介代理或服务机构和项目响应方的重要依据,作为各行业行政监督部门进行监管的重要参考依据。
8.信用评价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依法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本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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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土地指标跨区域交易可优化土地资源配置
1、新华社北京1月31日消息,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以下称《方案》)。在推动经营性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方面,《方案》提出,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完善建设用地市场体系以及开展土地指标跨区域交易试点三项内容。
2、广东省住房政策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员李宇嘉指出,
3、2021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出台实施《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并明确推动经营性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的内容有利于土地要素配置更加精细化,同时也可以提高土地利用及交易效率。
4、以下为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对推动经营性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的重点内容作逐条解读。
5、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加强对土地利用计划的管理和跟踪评估,完善年度建设用地总量调控制度,健全重大项目用地保障机制,实施“增存挂钩”,城乡建设用地指标使用应更多由省级政府负责。推进委托用地审批权试点,建立健全省级政府用地审批工作评价机制,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水平综合评价结果,动态调整试点省份。
6、解读: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有利于加快盘活存量土地,同时,土地供应审批权下放可促进市场更灵活发展。
7、58安居客房产研究院分院院长张波指出,政策更多层面体现出土地政策的下放,即城乡建设用地指标使用应更多由省级政府负责,这体现出未来土地的资源配置会更优化高效,也表明了高度集中的建设用地指标的审批制度将进行分权改革,是中国土地管理制度的一次历史性突破。后续,将强化省内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实现地区产业布局的一体化,有利于推进经济、产业和人口等优质要素自由流动,有利于打造城市群、都市圈和发达地区的优势地位。
8、“完善建设用地总量指标,是对土地市场进行更加精细化管理;另外土地供应审批权力下放,可以促进市场更灵活发展。”中指研究院土地事业部负责人张凯说道。
9、诸葛找房数据研究中心分析师陈霄则提到,土地要素作为一种重要的基础性资源,在推进城镇化进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同时土地问题也面临着各种复杂问题以及不规范化,通过深化土地改革,可以调动地方积极性,促进地方加快盘活存量土地,有利于实现节约绿色发展导向,有利于促进城乡融合发展。
10、完善建设用地市场体系。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前提下,推动不同产业用地类型合理转换,探索增加混合产业用地供给。积极探索实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加快推进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建设,统一交易规则和交易平台,完善城乡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制定与发布制度,形成与市场价格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
11、解读:完善建设用地市场体系,推进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建设,有利于促进城乡协同发展。
12、张凯指出,2020年出台的新《土地管理法》中提出集体建设性用地入市下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批准,改变了土地市场供应格局,从供给端维护供给平衡;同时,统一交易规则和交易平台能够更加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市场交易。
13、“该政策有利于进一步促进城乡协同发展,充分体现了最大程度的发挥市场决定价格的作用,促进要素价格市场化改革。”陈霄表示。
14、开展土地指标跨区域交易试点。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政策实施评估,探索建立全国性的建设用地指标跨区域交易机制。改进完善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机制,稳妥推进补充耕地国家统筹实施。在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省域内跨区域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市场,完善交易规则和服务体系。
15、解读:土地指标跨区域交易可加强全国性土地资源优化配置。
16、陈霄指出,“土地指标跨区域交易”其实早有提及,基于长期以来我国各区域间的资源供需矛盾,探索土地指标跨区域交易机制具有重大意义。整体来看有利于推进区域的协调发展,解决用地矛盾问题。
17、所谓土地指标跨区域交易,举例而言,比如东部沿海的建设用地面积紧缺,供给量不足,同时内陆地区的建设用地指标有剩余,那么发达地区为了集中发展可以跟内陆地区交易建设用地的指标,实际是占了多少耕地,就到其他区域补充相应耕地面积。
18、张凯指出,开展土地指标跨区域交易是加强全国性土地资源优化配置,一方面可以保障大城市继续健康发展,另一方面可以带动内陆城市持续性发展,在整体规模不变的情况下,实现资源优化分配。
19、张凯表示,长时间以来大型城市地价不断上涨的主要因素是因为供求不平衡,开展土地指标跨区域交易,短期来看,土地要素交易可以调整区域的供求关系,一二线城市大量的建设用地入市可以缓解用地紧缺,三四线城市供应减少也会使供需更加平衡,因此,开展土地指标跨区域交易是稳地价、稳房价的一个重要举措。
20、长远来看,张凯认为,用地指标跨区域交易既可以进一步促进人口要素、资源要素向大城市集聚,又可以帮助发展较慢的城市分享大城市经济增长的成果。在
21、“推动经营性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外,配合了“推动劳动力要素有序流动”的方案,既保证了全国用地总量保持稳定,又保证了人均资源拥有量的平稳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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