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贸区债券交易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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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自贸区注册公司有哪些好处,哪些公司适合注册自贸区
  2. 自贸区注册公司更适合哪些行业入驻
  3. 上海自贸区相关政策问题

一、自贸区注册公司有哪些好处,哪些公司适合注册自贸区

想在自贸区注册公司可以找代理公司办理,可以百度搜索多有米问问看深圳前海自贸区注册公司的优势主要有:

1、支持构建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试验区;

3、支持前海企业赴港发行人民币债券;

4、支持设立前海股权投资母基金;

5、支持外资股权投资基金的创新发展;

6、支持在CEPA框架下适当降低香港金融企业的准入条件;

7、支持前海试点设立创新型金融机构和要素交易平台;

8、支持境内外金融机构在前海设立业务运营总部以及国际性或全国性管理总部等。

1、符合产业准入目录及优惠目录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符合发展规划的境外高端人才以及紧缺人才,取得暂由深圳市政府按照内地与境外个人所得税负额给予的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3、符合条件的现代物流企业享受试点物流企业按差额征收营业税的政策。

1、探索香港仲裁机构在前海设立分支机构;

2、探索完善内地与香港律师事务所联营方式,在CEPA框架下,深化落实对香港的各项开放措施。

1、为海外华侨和境外人才以及归国留学人员在前海的就业和生活以及出入境提供便利;

2、前海将被纳入经国家批准的广东省专业资格互认先行先试试点范围;

3、允许已取得香港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士为前海企业和居民直接提供专业服务,服务范围需要在前海之内;

4、对已经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的香港专业人士会被允许担任内地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

1、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前海设立独资国际学校的行为会被允许,在归国留学人才子女以及前海工作的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外华侨都可以被纳入其招生范围;

2、香港服务业提供者会被允许在前海设立独资医院。

1、港澳电信运营商在前海建立合资企业的行为会得到支持,经营电信业务;

2、电信运营管理模式会得到鼓励和创新,当地电信企业根据前海的实际情况可以制定出相关的电信优惠资费方案。

二、自贸区注册公司更适合哪些行业入驻

自贸区以四大产业为主导,分别是金融业、现代物流业、信息服务业、科技服务业和其他专业服务业为主的生产性服务业。前海通过强化深港合作,来着力打造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的示范窗口。

前海是通过深化或者强化深港合作,来着力打造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的试验示范窗口。

探索发展深港两地人民币同业拆借、跨境贷款、离岸结算等业务,试点企业对外投资、境外融资;支持跨境贸易信用证办理和人民币结算,非金融机构进入外汇市场以及非居民境外货币借贷、外汇买卖、境外证券交易、境内期货交易等离岸金融业务;积极推动人民币债券市场建立。

鼓励香港等境外金融机构及其金融后台进驻前海,设立国内总部、分支机构等,开展贷款、信贷、资产管理、保险(放心保)等业务;给予本地券商和基金公司在香港分支机构QFII待遇;试点本地证券公司投资港股;推动各类要素交易市场集聚发展,支持深港同类型市场合作研发新产品。

3、大力推进保险创新发展试验区建设。

鼓励香港保险机构、自保公司入区;支持组建各类再保险公司;支持开展各类新保险产品试点工作;促进深港两地保险公司在产品开发、渠道开拓和理赔服务等方面开展资源整合和业务合作。

4、支持创新型金融机构的集聚发展。

建立多领域、多层次融资方式相互配合的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体系;发展证券投资、融资租赁、融资担保、信用担保、无形资产质押、汽车金融、供应链金融、航运金融、消费金融等有利于健全本区金融市场功能的业务,加快发展保险中介、保险精算、信用评级、金融销售网络、金融监管等金融中介服务机构;鼓励和吸引国内外创业投资、私募股权投资等企业入驻,打造股权投资资本集聚中心。

物流业是前海重点发展的产业之一,供应链则是物流业最典型代表。全国80%以上的供应链管理企业总部都设在深圳,包括怡亚通、飞马国际、普路通、华富洋等行业龙头企业。供应链企业的这些龙头,如飞马国际、怡亚通、郎华、信利康、华鹏飞等,也悉数在前海进行业务布局。

1、打造区域生产组织中枢和国际供应链管理中心。

重点发展国际采购、国际配送、综合贸易、供应链管理等业务以及物流金融、进出口货代、分销管理、信息管理、物流结算等增值服务;鼓励开展物流信息技术研发、行业标准制定、行业检测认证等业务;引进为电子商务交易提供物流配送、物流设计、资金结算及相关增值业务的综合型物流服务商;加快搭建国际采购、国际展示、国际配送和全球集拼分拨管理平台。

支持深港航运经营者拓展国际航运服务;支持开展航空器交易、航材租赁和交易、民用飞机融资租赁等多种创新服务;尝试争取船舶交易、航运交易等要素市场的建设,推动航运金融的创新发展;引进航运业务管理中心、单证管理中心、结算中心、航运中介等,以及航运租赁企业等。

1、注册在前海合作区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注册在前海合作区的符合规定条件的现代物流企业享受试点物流企业按差额征收营业税;

2、注册在前海合作区的公司物流供应链企业享受15%的所得税。

3、境外高端人才可享受个人所得税的减免。

前海跨境贷申请多数是供应链企业。

5、对于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6、可获得综合项目试点项目扶持资金(200万-5000万不等)

深圳越海全球物流有限公司、深圳中兴供应链有限公司获得前海首批综合试点扶持项目。

7、供应链管理合同纳入代理合同无需贴花

鉴于跨境贷申请人多数是供应链管理企业,深圳市地税局经过研究出台了参照执行的办法,助力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项目的开展,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有关涉税诉求问题的函》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企业集团成立的供应链管理公司为整合集团内部各采购行为所签订的内部管理协定或综合服务协议,认定为委托代理合同,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应税管理范围。相应地,企业集团成立的供应链管理公司,如果与供应商签订框架采购协议或供应商协议,那么,这些采购性质的合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应税管理范围。

前海大力发展信息服务业,加快形成以信息技术引领产业升级的重要基地。统筹规划建设信息基础设施,发展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信息内容服务,全面提升信息传输服务能力。加快推进网络经济与实体经济的融合发展,运用信息技术渗透引领制造业的发展升级。

1、高水平发展信息传输和信息内容服务业

推动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与媒体、电信增值服务企业之间的合作,促进电信新业务、新服务的发展;鼓励深港两地电信运营商跨境合作;推进“三网融合”,建设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数字化城区;加快普及数字电视、数字广播业务,大力发展下一代电信网络、广播电视网、IPv6互联网等新一代信息传输服务业;加强互联网数字内容服务的深度开发和利用,吸引国内外知名互联网企业在前海设立总部、地区总部等;鼓励发展信息资源开发和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安全技术研发与应用服务、数据挖掘、数据分析、数字内容服务、行业(企业)管理和信息化解决方案等等。

2、全力打造南方物流信息交换中枢和国际电子商务中心。

建立深港物流信息分类与编码、采集、交换以及安全等方面的标准体系,整合交通、口岸、银行、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的信息资源,建设物流公共信息平台,构筑南方物流信息交换中枢;推动物联网发展;完善数字证书安全认证基础设施,加快建立布局合理的数字证书安全认证体系,为电子商务平稳安全地运行提供技术支持手段;建设支持多币种的商务交易应用服务平台,加强与国际大型电子商务平台的对接。

四、科技服务业和其他专业服务业

积极发展科技及专业服务业,构建区域性科技创新服务中心和生产性专业服务基地。在前海汇聚科技服务和其他专业服务资源,为珠三角地区产业升级和自主创新提供有力支撑。

支持国内外科研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国际科技创新机构以及各行业专业服务机构进驻;构建产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提供技术孵化、评估、转让、交易和鉴证等服务;支持发展质量认证和检验检测服务,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认证服务,以及信息技术外包、业务流程外包、知识流程外包等高端技术先进型服务业。

大力发展咨询、中介服务业。积极发展认证、管理、战略咨询、市场营销与品牌运作等企业咨询服务,以及宏观经济咨询、行业信息咨询等高端咨询服务;鼓励发展工程服务、人力资源、知识产权、会计、评估、法律、家庭服务等服务业。

促进会展、会议服务业发展。促进保税港区仓库设施改造,集中规划建设 24小时国际采购交易中心,鼓励开展国际品牌展会、大型国际性会议及专业展览,提供会展策划、推广、组织、广告等服务,提高会展业运营管理服务水平;鼓励楼宇内建设公共型会议室。

打造国际文化创意中心。大力发展创意设计、工业设计、动漫游戏、数字影视等以文化创意、知识产权和高端科技等为核心内容的文化产业;重点引进一批在文化科技领域有突出表现的总部企业;鼓励发展媒体服务业,探索港资参与境内非时政类媒体的途径;推动网络媒体、广告媒体等特色媒体产业创新发展。

在公共服务业方面,包括城市公共配套服务,环境保护、资源循环利用、节能等技术开发与应用,游艇、航空休闲服务、社会工作服务等9类条目。

三、上海自贸区相关政策问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批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予印发。

一、建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在新形势下推进改革开放的重大举措,对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积极探索管理模式创新、促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探索新途径、积累新经验,具有重要意义。

二、上海市人民政府要精心组织好《方案》的实施工作。要探索建立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全面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水平。要扩大服务业开放、推进金融领域开放创新,建设具有国际水准的投资贸易便利、监管高效便捷、法制环境规范的自由贸易试验区,使之成为推进改革和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的“试验田”,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发挥示范带动、服务全国的积极作用,促进各地区共同发展。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做好协调配合、指导评估等工作。

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相应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的部分规定。具体由国务院另行印发。

《方案》实施中的重大问题,上海市人民政府要及时向国务院请示报告。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

建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在新形势下推进改革开放的重大举措。为全面有效推进试验区工作,制定本方案。

试验区肩负着我国在新时期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积极探索管理模式创新、促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探索新途径、积累新经验的重要使命,是国家战略需要。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国家战略,进一步解放思想,坚持先行先试,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率先建立符合国际化和法治化要求的跨境投资和贸易规则体系,使试验区成为我国进一步融入经济全球化的重要载体,打造中国经济升级版,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贡献。

经过两至三年的改革试验,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积极推进服务业扩大开放和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大力发展总部经济和新型贸易业态,加快探索资本项目可兑换和金融服务业全面开放,探索建立货物状态分类监管模式,努力形成促进投资和创新的政策支持体系,着力培育国际化和法治化的营商环境,力争建设成为具有国际水准的投资贸易便利、货币兑换自由、监管高效便捷、法制环境规范的自由贸易试验区,为我国扩大开放和深化改革探索新思路和新途径,更好地为全国服务。

试验区的范围涵盖上海外高桥保税区、上海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洋山保税港区和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等4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并根据先行先试推进情况以及产业发展和辐射带动需要,逐步拓展实施范围和试点政策范围,形成与上海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中心建设的联动机制。

紧紧围绕面向世界、服务全国的战略要求和上海“四个中心”建设的战略任务,按照先行先试、风险可控、分步推进、逐步完善的方式,把扩大开放与体制改革相结合、把培育功能与政策创新相结合,形成与国际投资、贸易通行规则相衔接的基本制度框架。

1.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改革创新政府管理方式,按照国际化、法治化的要求,积极探索建立与国际高标准投资和贸易规则体系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系,推进政府管理由注重事先审批转为注重事中、事后监管。建立一口受理、综合审批和高效运作的服务模式,完善信息网络平台,实现不同部门的协同管理机制。建立行业信息跟踪、监管和归集的综合性评估机制,加强对试验区内企业在区外经营活动全过程的跟踪、管理和监督。建立集中统一的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体系,在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管、知识产权、工商、税务等管理领域,实现高效监管,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市场监督。提高行政透明度,完善体现投资者参与、符合国际规则的信息公开机制。完善投资者权益有效保障机制,实现各类投资主体的公平竞争,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国投资者自由转移其投资收益。建立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援助等解决机制。

2.扩大服务业开放。选择金融服务、航运服务、商贸服务、专业服务、文化服务以及社会服务领域扩大开放(具体开放清单见附件),暂停或取消投资者资质要求、股比限制、经营范围限制等准入限制措施(银行业机构、信息通信服务除外),营造有利于各类投资者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

3.探索建立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借鉴国际通行规则,对外商投资试行准入前国民待遇,研究制订试验区外商投资与国民待遇等不符的负面清单,改革外商投资管理模式。对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将外商投资项目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由上海市负责办理;将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改为由上海市负责备案管理,备案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工商登记与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相衔接,逐步优化登记流程;完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在试验区内试点开展涉及外资的国家安全审查,构建安全高效的开放型经济体系。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形成与国际接轨的外商投资管理制度。

4.构筑对外投资服务促进体系。改革境外投资管理方式,对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实行以备案制为主的管理方式,对境外投资一般项目实行备案制,由上海市负责备案管理,提高境外投资便利化程度。创新投资服务促进机制,加强境外投资事后管理和服务,形成多部门共享的信息监测平台,做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和年检工作。支持试验区内各类投资主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境外投资。鼓励在试验区设立专业从事境外股权投资的项目公司,支持有条件的投资者设立境外投资股权投资母基金。

5.推动贸易转型升级。积极培育贸易新型业态和功能,形成以技术、品牌、质量、服务为核心的外贸竞争新优势,加快提升我国在全球贸易价值链中的地位。鼓励跨国公司建立亚太地区总部,建立整合贸易、物流、结算等功能的营运中心。深化国际贸易结算中心试点,拓展专用账户的服务贸易跨境收付和融资功能。支持试验区内企业发展离岸业务。鼓励企业统筹开展国际国内贸易,实现内外贸一体化发展。探索在试验区内设立国际大宗商品交易和资源配置平台,开展能源产品、基本工业原料和大宗农产品的国际贸易。扩大完善期货保税交割试点,拓展仓单质押融资等功能。加快对外文化贸易基地建设。推动生物医药、软件信息、管理咨询、数据服务等外包业务发展。允许和支持各类融资租赁公司在试验区内设立项目子公司并开展境内外租赁服务。鼓励设立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按照国际标准采信其检测结果。试点开展境内外高技术、高附加值的维修业务。加快培育跨境电子商务服务功能,试点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海关监管、检验检疫、退税、跨境支付、物流等支撑系统。

6.提升国际航运服务能级。积极发挥外高桥港、洋山深水港、浦东空港国际枢纽港的联动作用,探索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航运发展制度和运作模式。积极发展航运金融、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管理、国际航运经纪等产业。加快发展航运运价指数衍生品交易业务。推动中转集拼业务发展,允许中资公司拥有或控股拥有的非五星旗船,先行先试外贸进出口集装箱在国内沿海港口和上海港之间的沿海捎带业务。支持浦东机场增加国际中转货运航班。充分发挥上海的区域优势,利用中资“方便旗”船税收优惠政策,促进符合条件的船舶在上海落户登记。在试验区实行已在天津试点的国际船舶登记政策。简化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流程,形成高效率的船籍登记制度。

7.加快金融制度创新。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可在试验区内对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金融市场利率市场化、人民币跨境使用等方面创造条件进行先行先试。在试验区内实现金融机构资产方价格实行市场化定价。探索面向国际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建立与自由贸易试验区相适应的外汇管理体制,全面实现贸易投资便利化。鼓励企业充分利用境内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实现跨境融资自由化。深化外债管理方式改革,促进跨境融资便利化。深化跨国公司总部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促进跨国公司设立区域性或全球性资金管理中心。建立试验区金融改革创新与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联动机制。

8.增强金融服务功能。推动金融服务业对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和外资金融机构全面开放,支持在试验区内设立外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允许金融市场在试验区内建立面向国际的交易平台。逐步允许境外企业参与商品期货交易。鼓励金融市场产品创新。支持股权托管交易机构在试验区内建立综合金融服务平台。支持开展人民币跨境再保险业务,培育发展再保险市场。

9.完善法制保障。加快形成符合试验区发展需要的高标准投资和贸易规则体系。针对试点内容,需要停止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的部分规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其中,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暂时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自2013年10月1日起在三年内试行。各部门要支持试验区在服务业扩大开放、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等方面深化改革试点,及时解决试点过程中的制度保障问题。上海市要通过地方立法,建立与试点要求相适应的试验区管理制度。

三、营造相应的监管和税收制度环境

适应建立国际高水平投资和贸易服务体系的需要,创新监管模式,促进试验区内货物、服务等各类要素自由流动,推动服务业扩大开放和货物贸易深入发展,形成公开、透明的管理制度。同时,在维护现行税制公平、统一、规范的前提下,以培育功能为导向,完善相关政策。

1.推进实施“一线放开”。允许企业凭进口舱单将货物直接入区,再凭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向主管海关办理申报手续,探索简化进出境备案清单,简化国际中转、集拼和分拨等业务进出境手续;实行“进境检疫,适当放宽进出口检验”模式,创新监管技术和方法。探索构建相对独立的以贸易便利化为主的货物贸易区域和以扩大服务领域开放为主的服务贸易区域。在确保有效监管的前提下,探索建立货物状态分类监管模式。深化功能拓展,在严格执行货物进出口税收政策的前提下,允许在特定区域设立保税展示交易平台。

2.坚决实施“二线安全高效管住”。优化卡口管理,加强电子信息联网,通过进出境清单比对、账册管理、卡口实货核注、风险分析等加强监管,促进二线监管模式与一线监管模式相衔接,推行“方便进出,严密防范质量安全风险”的检验检疫监管模式。加强电子账册管理,推动试验区内货物在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之间和跨关区便捷流转。试验区内企业原则上不受地域限制,可到区外再投资或开展业务,如有专项规定要求办理相关手续,仍应按照专项规定办理。推进企业运营信息与监管系统对接。通过风险监控、第三方管理、保证金要求等方式实行有效监管,充分发挥上海市诚信体系建设的作用,加快形成企业商务诚信管理和经营活动专属管辖制度。

3.进一步强化监管协作。以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市场公平竞争为原则,加强各有关部门与上海市政府的协同,提高维护经济社会安全的服务保障能力。试验区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严格实施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加强海关、质检、工商、税务、外汇等管理部门的协作。加快完善一体化监管方式,推进组建统一高效的口岸监管机构。探索试验区统一电子围网管理,建立风险可控的海关监管机制。

(二)探索与试验区相配套的税收政策。

4.实施促进投资的税收政策。注册在试验区内的企业或个人股东,因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而产生的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缴纳所得税。对试验区内企业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企业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奖励,实行已在中关村等地区试点的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分期纳税政策。

5.实施促进贸易的税收政策。将试验区内注册的融资租赁企业或金融租赁公司在试验区内设立的项目子公司纳入融资租赁出口退税试点范围。对试验区内注册的国内租赁公司或租赁公司设立的项目子公司,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从境外购买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并租赁给国内航空公司使用的飞机,享受相关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对设在试验区内的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销往内地的货物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根据企业申请,试行对该内销货物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的政策。在现行政策框架下,对试验区内生产企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进口所需的机器、设备等货物予以免税,但生活性服务业等企业进口的货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免税的货物除外。完善启运港退税试点政策,适时研究扩大启运地、承运企业和运输工具等试点范围。

此外,在符合税制改革方向和国际惯例,以及不导致利润转移和税基侵蚀的前提下,积极研究完善适应境外股权投资和离岸业务发展的税收政策。

国务院统筹领导和协调试验区推进工作。上海市要精心组织实施,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根据《方案》明确的目标定位和先行先试任务,按照“成熟的可先做,再逐步完善”的要求,形成可操作的具体计划,抓紧推进实施,并在推进过程中认真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国务院请示报告。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积极做好协调配合、指导评估等工作,共同推进相关体制机制和政策创新,把试验区建设好、管理好。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服务业扩大开放措施

1.银行服务(国民经济行业分类:J金融业——6620货币银行服务)

开放措施(1)允许符合条件的外资金融机构设立外资银行,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与外资金融机构共同设立中外合资银行。在条件具备时,适时在试验区内试点设立有限牌照银行。

(2)在完善相关管理办法,加强有效监管的前提下,允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中资银行开办离岸业务。

2.专业健康医疗保险(国民经济行业分类:J金融业——6812健康和意外保险)

开放措施试点设立外资专业健康医疗保险机构。

3.融资租赁(国民经济行业分类:J金融业——6631金融租赁服务)

开放措施(1)融资租赁公司在试验区内设立的单机、单船子公司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限制。

(2)允许融资租赁公司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

4.远洋货物运输(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5521远洋货物运输)

开放措施(1)放宽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国际船舶运输企业的外资股比限制,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相关管理试行办法。

(2)允许中资公司拥有或控股拥有的非五星旗船,先行先试外贸进出口集装箱在国内沿海港口和上海港之间的沿海捎带业务。

5.国际船舶管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5539其他水上运输辅助服务)

开放措施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国际船舶管理企业。

6.增值电信(国民经济行业分类:I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6319其他电信业务,6420互联网信息服务,6540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6592呼叫中心)

开放措施在保障网络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允许外资企业经营特定形式的部分增值电信业务,如涉及突破行政法规,须国务院批准同意。

7.游戏机、游艺机销售及服务(国民经济行业分类:F批发和零售业——5179其他机械及电子商品批发)

开放措施允许外资企业从事游戏游艺设备的生产和销售,通过文化主管部门内容审查的游戏游艺设备可面向国内市场销售。

8.律师服务(国民经济行业分类:L租赁和商务服务业——7221律师及相关法律服务)

开放措施探索密切中国律师事务所与外国(港澳台地区)律师事务所业务合作的方式和机制。

9.资信调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L租赁和商务服务业——7295信用服务)

开放措施允许设立外商投资资信调查公司。

10.旅行社(国民经济行业分类:L租赁和商务服务业——7271旅行社服务)

开放措施允许在试验区内注册的符合条件的中外合资旅行社,从事除台湾地区以外的出境旅游业务。

11.人才中介服务(国民经济行业分类:L租赁和商务服务业——7262职业中介服务)

开放措施(1)允许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外方合资者可以拥有不超过70%的股权;允许港澳服务提供者设立独资人才中介机构。

(2)外资人才中介机构最低注册资本金要求由30万美元降低至12.5万美元。

12.投资管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L租赁和商务服务业——7211企业总部管理)

开放措施允许设立股份制外资投资性公司。

13.工程设计(国民经济行业分类:M科学研究与技术服务企业——7482工程勘察设计)

开放措施对试验区内为上海市提供服务的外资工程设计(不包括工程勘察)企业,取消首次申请资质时对投资者的工程设计业绩要求。

14.建筑服务(国民经济行业分类:E建筑业——47房屋建筑业,48土木工程建筑业,49建筑安装业,

开放措施对试验区内的外商独资建筑企业承揽上海市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时,不受建设项目的中外方投资比例限制。

15.演出经纪(国民经济行业分类:R文化、体育和娱乐业——8941文化娱乐经纪人)

开放措施取消外资演出经纪机构的股比限制,允许设立外商独资演出经纪机构,为上海市提供服务。

16.娱乐场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R文化、体育和娱乐业——8911歌舞厅娱乐活动)

开放措施允许设立外商独资的娱乐场所,在试验区内提供服务。

17.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国民经济行业分类:P教育——8291职业技能培训)

开放措施(1)允许举办中外合作经营性教育培训机构。

(2)允许举办中外合作经营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18.医疗服务(国民经济行业分类:Q卫生和社会工作——8311综合医院,8315专科医院,8330门诊部

开放措施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医疗机构。

关于自贸区债券交易平台到此分享完毕,希望能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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