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如果您还对虚拟交易平台操纵涨跌不太了解,没有关系,今天就由本站为大家分享虚拟交易平台操纵涨跌的知识,包括怎样判断现货平台用的是虚拟资金的问题都会给大家分析到,还望可以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我们就开始吧!
本文目录
一、上市公司操纵股价如何处罚
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操纵证券市场的,责令依法处理其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操纵证券市场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股市中,如果刚被套的时候割肉只用损失少许,可到头来实在是顶不住了再割肉,反而损失了不少。当本应持股待涨时却仓皇卖出,获利甚微。持这种心态投资股票,通常结果总是亏多赢少。
股票不是涨就是跌,涨与跌的机率各占一半。赚钱时除了弥补损失之外还有盈余,这样才能立足于股票市场。假如在做出错误操作后却苦苦支撑,最终只能赔钱。
以上内容参考 人民网-北青报:对操纵股价行为要重拳惩治
股票庄家是如何操纵股票价格的?
操纵股市叫操纵股价,某些股票投资者为了获得巨额盈利,通过控制其他投资者具有参考意义的股票投资信息,控制未来股票价格走势的行为。操纵股价不一定是机构,也可能是公司内部管理人员、大股东、隐形股东、个人等,只要集中资金优势、内部信息优势、管理优势等,其他投资不具备的特殊条件,达到使股票价格可持续的改变,为自己获得不正当的巨额利润的行为均属于操纵股价
1,股票庄家操纵股价,自己先拿到一部分筹码,这是第一步,也就是通常讲的吸筹。只有有筹码才有发言权。第二就是夯实筹码,也就是常说的洗盘,夯实以后就是拉抬,最后就是出货。炒高股价的办法无非就几种,诱散户往起来拉,这是最难的一种,自己不出力,骗着散户用力拉。第二种拉抬方法叫自己拉,这种方法一盘较笨,但是比较适合强市庄。第三种叫借势拉抬。就是借个利好或是公司利好,或是行业利好。这种手法主力用的最多。回调更简单,高手主力能很好的引导盘面,引导散户进行抛盘。你通常看到盘口挂的大单其实通常就是主力用来引导散户进行卖买的。
2,如果两个基金同时进入一支股票,如果都想做就要看实力,谁的资金和关系还有操盘手的实力更强,先较量一下,如果分出胜负那结果就是一个死一个活。如果实力相当的话一般会选择狼狈为奸。两个机构合作。共同做盘。
3,两家机构竞争一支股票,手法很多。如上所说就看谁的各方面实力更强大了。这就好比打仗一样,有时候兵少了也能战胜兵多的。就看谁的兵法学的更好,也就是谁的操盘手法更高一筹了。其实股票就是兵法最好的运用场所。如果你能看懂盘面的话,你就可以看到各种主力的手法。每天都在上演。如明修沾到暗度陈仓,瞒天过海,诱敌深入,釜底抽薪,每天都在上演。特别是釜底抽薪这招对散户最狠,如果你能看懂的话其实很常见。 所以你还是好好看盘吧。你能看懂,就能明白他们是怎么博弈的。
庄家对敲主要是利用成交量制造有利于庄家的股票价位,吸引散户跟进或卖出。庄家经常在建仓、震仓、拉高、出货、反弹行情中运用对敲。庄家对敲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建仓枣通过对敲的手法来打压股票价格,以便在低价位买到更多更便宜的筹
码。在个股的K线图上表现为股票处于低位时,股价往往以小阴小阳沿10日线持续
上扬。这说明有庄家在拉高建仓,然后出现成交量放大并且股价连续的阴线下跌,
而股价下跌就是庄家利用大手笔对敲来打压股价。这期间K线图的主要特征是:股票
价格基本是处于低位横盘(也有拉涨停的),但成交量却明显增加,从盘口看股票下
跌时的每笔成交量明显大于上涨或者横盘时的每笔成交量。这时的“每笔成交”会
维持在相对较高的水平(因为在低位进行对敲散户尚未大举跟进)。另外,在低位时
庄家更多的运用“夹板”的手法,既上下都有大的买卖单,中间相差几分钱,同时
不断有小买单吃货,其目的就是让股民觉得该股抛压沉重上涨乏力,而抛出手中股
第二:拉升枣利用对敲的手法来大幅度拉抬股价。庄家利用较大的手笔大量对敲,
制造该股票被市场看好的假象,提升股民的期望值,减少日后该股票在高位盘整时
的抛盘压力(散户跟他抢着出货)。这个时期散户投资者往往有买不到的感觉,需要
高报许多价位才能成交,从盘口看小手笔的买单往往不容易成交,而每笔成交量明
显有节奏放大。强势股的买卖盘均有3位数以上,股价上涨很轻快,不会有向下掉的
感觉,下边的买盘跟进很快,这时的“每笔成交”会有所减少(因为对敲拉抬股价,
不可能象吸筹时再投入更多资金,加上散户跟风者众多,所以虽出现“价量齐
升”,但“每笔成交”会有所减少)。
第三:震仓洗盘枣因为跟风盘获利比较丰厚,庄家一般会采用大幅度对敲震仓的手
法使一些不够坚定的投资者出局。从盘口看在盘中震荡时,高点和低点的成交量明
显放大,这是庄家为了控制股价涨跌幅度而用相当大的对敲手笔控制股票价格造成
第四:对敲拉高枣当经过高位的对敲震仓之后,股评家也都长线看好,股价再次以
巨量上攻。这时庄家开始出货,从盘口看往往是盘面上出现的卖二、卖三上成交的
较大手笔,而我们并没有看到卖二、卖三上有非常大的卖单,而成交之后,原来买
一或者是买二甚至是买三上的买单已经不见了,或者减小了,这往往是庄家运用比
较微妙的时间差报单的方法对一些经验不足的投资者布下的陷阱,散户吃进的往往
是庄家事先挂好的卖单,而接庄家卖出的往往是跟风的散户。
第五:反弹对敲枣庄稼出货之后,股票价格下跌,许多跟风买进的中小散户已经套
牢,成交量明显萎缩,庄家会找机会用较大的手笔连续对敲拉抬股价(这时庄家不会
向以前那样卖力了),较大的买卖盘总是突然出现又突然消失,因为庄家此时对敲拉
抬的目的只是适当的拉高股价,以便能够把手中最后的筹码也卖个好价钱(如果前
期出货已经收回本金那另当别论519行情的600637在600602的掩护下,在平台收
回建仓和拉抬资金后,大幅跳水出货。)。
注:“每笔成交”即每日成交量除以成交笔数
18亿操纵股价案不只黄晓明中招赵本山密友账户也被利用
庄家操纵股价10种常用的手段
1、挖空心思,炮制题材
(揭开风险最小化、利润最大化的神秘面纱…)对操纵市场者来说,所谓的题材就是他们事先设计的一场诱导中小投资者跟风上当的骗局和事先掘好的一口陷阱,是一朵绚丽多彩的罂栗花。而事实上,不明就里的中小投资者经常落入操纵市场者的口袋中,成为他们的牺牲品。
欲话说:苍蝇不盯没缝的鸡蛋。可以这样说,如果没有相关的上市公司紧密配合,没有上市公司一些高管人员的别有用心,操纵市场者在二级市场上将寸步难行,一事无成。为了一己私利,部分上市公司与操纵市场者配合得天衣无缝,要利润包装利润,要洗盘时制造利空,要出局时炮制题材,就是公司未来的经营能力不容乐观也不遗余力地高比例的送股和利用资本公积金转赠股本。
更有甚者部分上市公司还拿出发行新股、配股或从银行借贷的资金交给庄家们委托理财,而庄家们炒做的股票正是该家上市公司,于是上市公司与操纵市场者便结成了荣辱与共、休戚相关的命运共同体和利益共同体,这就是部分上市公司为庄家鞍前马后,乐此不疲的根本原因。
所谓的内幕交易就是内幕知情人士利用内幕消息在二级市场上赚取非法利润的行为。而操纵市场者操纵股价之所以大行其道,很重要的手段就是通过内幕交易和黑箱操作来实现的。我们撇开部分券商炒做自身承销的新股和配股不说,仅仅以发生控制权,第一大股东移位的重组类公司为例来揭开操纵市场者利用内幕交易,黑箱操作操纵股价,操纵市场的冰山一角。
一般来说,重组类公司的内幕人士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被收购方的高层人士;二是收购方的高层人士;三是财务顾问;四是所谓的二级市场炒做方,即所谓的庄家。
一般来说,收购方和二级市场的炒作者是合二为一的。如果二级市场无利可图,收购方收购所谓壳资源公司的积极性将大打折扣。收购方和二级市场的炒作者合二为一便构成了完完全全的内幕交易。
操纵分为单一券商营业部之间的关联关系、同城(地)券商之间的关联关系和关联关系中的异类三种。例如某一证券公司在多只股票中存在关联关系、某二证券公司在另外多只股票中存在关联关系、不少的证券公司也有不少类似的情况来联合炒作某个股票或多个。
所谓的庄家,是指高度控制上市公司二级市场流通筹码的机构或大户,这里的高度控制是指控制的流通筹码至少占流通股本的60%以上。由于庄家们控制了某只股票的流通筹码,从而从根本上改变了该只股票的供求关系,其价格制定就不再取决于该股的经营业绩和内在的投资价值,而是完全决定于庄家的操作计划和资金实力,因此,扭曲了该只股票的价格定位,出现了虚幻的价格,从而放大了股市的泡沫。
逃避监管为了隐蔽操作,逃避监管,庄家们通过在多家营业部利用多个个人帐户分散筹码,这已成为公开的秘密。
要达到诱骗中小投资者跟风炒做的目的,操纵市场者除为炒做的股票编织无数美丽的题材外,还必须向外扩散这些题材。在资讯时代十分发达的今天,操纵市场者要达到这一目的确实不费吹灰之力,于是我们便看到大量的网上传闻。此外,操纵市场者还利用所谓股评家和咨询机构的市场影响力,拼命推荐即将出货的股票,于是我们便看到了大量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试想一想,这些投资价值分析报告为什么在股票的底部没有出笼而在股票的顶部却连篇累牍地奉献给投资者了呢
操纵市场者为了达到充分吸筹,拉高出货的目的,近年来纷纷采取了大胆逼空,小心诱多的操作手法。
庄家一般的操作手法,不论是拉抬,还是洗盘,不论是做开盘价,还是做收市价均存在严重的对倒行为。试想一想,庄家的资金实力总是有限的,他不可能将所有的筹码全装进口袋,而且庄家最终出货才能将帐面利润实现实际利润。要用有限的资金推动股价,必须通过对倒才能完成。
所谓的“老鼠仓”,排除内幕人士在庄家的成本区建仓的筹码外,还有很重要的一条途径就是庄家为了达到某一目的,在开盘、盘中或收盘时打出的比上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便宜的多(有的甚至就是跌停板)的筹码,而当老鼠仓打出后,该股在未来的几个交易日后便开始疯涨。因此,一般来说,老鼠仓就是将巨额利润送给某些重要人物的重要手段。
炒股票就是用资金在股票市场上对某些股进行买卖,从买卖差价上获得利润。用一个比较通俗的方法来解释的话,就好像今天你去超市,用10元买了1公斤的大白菜,明天你再到同一个市场用11元将那1公斤的大白菜卖出。你的盈利是1元。不过,在这里面有一个规则,就是首先要有人愿意以10元的价格把1公斤的大白菜买给你,然后,又有人愿意用11元买你那1公斤的大白菜。不然的话,你就买不到大白菜或是你卖不出大白菜。
证监会对操纵股价处罚18亿的决定书中,所提及的黄某明账户即为演员黄晓明已经坐实,然而,这起案件意外牵扯出的知名人士不仅仅只有黄晓明一人。
腾讯新闻《一线》发现,赵本山密友、被称为辽阳首富的吴宝江,其账户与黄晓明一样,极可能也成为高勇操控股价的工具;同时,一位与操纵账户的高勇和路雷关系密切的神秘投资人,也为这起案件平添了更多问号。
腾讯新闻《一线》发现,赵本山密友、被称为辽阳首富的吴宝江,其账户与黄晓明一样,极可能也成为高勇操控股价的工具;同时,一位与操纵账户的高勇和路雷关系密切的神秘投资人,也为这起案件平添了更多问号。
根据证监会处罚决定书,在涉案的十几个私人账户中,护城河投资大股东路雷除将黄晓明账户介绍给高勇使用外,还将吴某江个人账户介绍交给高勇管理。
腾讯新闻《一线》之前报道中曾指出,这起操控精华制药(002349SZ)的案件中涉及的多个账户,在黄海机械(002680SZ)中也曾出现,其中包括黄晓明和吴宝江。而无论是精华制药中的吴某江还是黄海机械的吴宝江,都极有可能就是赵本山密友、神秘富商吴宝江。
吴宝江被称为辽阳首富,名下控股公司包括辽阳新兴房地产开发公司、辽宁新兴投资管理中心、北京宝生珠宝有限公司、辽阳市白塔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等,还曾开设过建平县新兴矿业有限公司,其商业版图涉猎广泛。
让吴宝江成名是在2015年,网传其为儿子举办的婚礼上,赵本山携包括小沈阳在内的15个徒弟出席,著名主持人朱军也出席婚礼并为婚礼现场主持。
吴宝江与赵本山的确关系非凡,其一度为北京本山传媒的股东。工商注册资料显示,2011年,赵本山的辽宁民间艺术团有限公司更名为本山传媒有限公司,本山传媒为赵本山和妻子马丽娟二人所有,2014年3月,本山传媒(北京)有限公司股东也从辽宁民间艺术团变为更名后的本山传媒,同时,新增吴宝江为股东,吴宝江还是北京本山传媒的法人代表和执行董事,但在当年8月,吴宝江就辞去了在北京本山传媒的上述所有职务,也不再担任股东。
吴宝江与护城河投资大股东路雷同样有着合作关系,路雷与吴宝江共同投资持股北京智慧森林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均为15%,而智慧森林背后运营着的火锅品牌“狼爱上羊音乐火锅”,正是赵本山徒弟、歌手汤潮所创。
不难判断,这位与赵本山关系密切、又是路雷合作伙伴的吴宝江,极有可能就是处罚决定书中,经路雷介绍给高勇、和黄晓明一起中招的吴某江。
腾讯新闻《一线》此前报道中曾提到,尽管高勇为处罚对象,但护城河投资大股东、同时也是多个私人账户介绍人的路雷才是关键人物。腾讯新闻《一线》进一步发现,路雷和高勇的另一位合伙人金艳,同样身手不凡,颇为神秘,尤其是其与医药圈联系甚密。高勇和路雷此前使用大量私人账户介入的股票,无论是精华制药还是黄海机械,也均与医药股相关。
2013年,路雷、高勇和金艳三人,一起成立过北京护城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路雷持股63%为大股东,高勇和金艳分别持股10%和9%,路雷和金艳确有合作关系。
企查查显示,金艳名下关联公司多达23家,其中,金艳投资过北京万娱引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该公司的投资人中还包括北京华盖映月文化投资合伙企业,而生物疫苗企业辽宁成大(600739SZ)则是华盖映月的主要股东之一。
不仅如此,金艳还是苏州工业园区晨健抗体组药物开发有限公司大股东和法人,工商注册资料显示,金艳是在2017年3月突然成为苏州晨健抗体组的大股东和法人代表,他所取代的原股东为自然人倪健。
倪健为何人?公开资料显示,倪健毕业于英国剑桥大学血液学博士、美国加州大学埃尔文分校生物医药学博士后,曾任美国人类基因组科学公司资深研究员,为上海晨健抗体组药物有限公司首席科学家,目前为医药上市公司未名医药(002581SZ)独立董事,在“2014第四届中国生物医药大会——抗体&疫苗聚焦”活动上,倪健还曾以抗体药物工程研究中心总经理身份发言。
金艳突然取代业内大拿成为大股东,其在药圈人脉可见一斑,而根据未名医药发布的董事会成员资料显示,尽管倪健未持有股份,但其目前仍为苏州工业园区晨健抗体组药物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值得注意的是,在证监会处罚决定书中,除由路雷介绍的黄某明和吴某江账户外,还包括了高勇朋友倪某介绍给高勇的倪素某和倪松某账户,根据之前报道,俩人为倪素英和倪松英姐妹。
2015年上半年,倪素英、倪松英和护城河投资操作的好雨时节7号,同样出现在了中路股份(600818SZ)的股东名单当中,跟随他们闪电出现的还有自然人李力。2015年上半年,中路股份由25元/股左右上涨到了70元/股左右。
腾讯新闻《一线》之前报道提到,路雷曾与北京善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同成立过北京中关乐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而北京善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大股东则为神州泰岳(300002SZ)实控人李力,同时其他股东也为神州泰岳股东和高管,路雷与神州泰岳关系密切,神州泰岳股东中还包括自然人倪鸣。
神州泰岳股东与证监会处罚的股票操纵案是否有联系?对此,神州泰岳在投资者互动以上表示,公司已经关注到上述报道,并核实了证监会发布的对高勇的市场禁入决定书,此案件与公司及公司高管毫无关系。
二、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的刑事风险(转载)
1、 2021年9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联名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237号)。通知明确了虚拟货币的法律地位及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的定性,明确指出,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盛行,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滋生洗钱、非法集资、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笔者认为,虚拟货币交易及相关业务活动的组织者存在巨大的刑事风险。
2、一、《通知》对虚拟货币法律地位和相关业务活动的定性
3、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是交易的媒介,其本身并无价值。之所以被人们普遍接受是货币所代表的财富,而这种直接对应关系,是因为有政府的信用担保。而虚拟货币的发行主体并不是主权国家的政府,也没有国家信用的担保,不具有财富载体的法律地位。
4、(一)明确了虚拟货币的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5、(二)对相关行为的定性。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或虚拟币之间的兑换、买卖,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撮合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全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对于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三)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对于相关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境内工作人员,以及明知或应知其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仍为其提供营销宣传、支付结算、技术支持等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7、(四)相关交易活动,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这里包括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
8、二、对虚拟货币交易及相关业务的打击力度
9、虚拟货币的发行,没有政府的信用担保,容易成为财富掠夺的工具;虚拟货币的炒作,容易被操纵,造成广大“投资者”巨大损失,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由于虚拟货币的匿名性,通过交易可以随意漂白资金的原始来来源,达到洗钱的目的,助长相关犯罪活动。
10、从国家层面上看,虚拟货币的热炒,已经威胁到国家的金融安全、人民群众的财富安全和社会稳定,必然会遭受全链条行政干预和刑事打击。
11、(一)在原始取得环节,严厉打击“挖矿”
12、 2021年9月,11部门联手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联合发布,发改运行〔2021〕1283号《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通知》要求,明确区分“挖矿”与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等产业界限,要从所属企业、规模、算力、耗电量等基础数据,梳理排查存量项目与在建新增项目。严禁新增项目投资建设,严禁以数据中心名义开展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严格限制虚拟货币“挖矿”企业用电报装和用能。严禁对新建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提供财税金融支持。从电力供应,财税支持和金融服务角度,加快存量项目有序退出。
13、(二)交易与兑换环节,严格禁止,依法取缔
14、 1.加强对虚拟货币相关的市场主体登记和广告管理。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虚拟资产”“加密货币”“加密资产”等字样或内容。严禁制作、发布和代言虚拟货币的相关广告
15、 2.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服务。禁止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
16、 3.加强对虚拟货币相关的互联网信息内容和接入管理。不得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
17、(三)涉及虚拟货币相关活动的刑事风险
18、公安机关将继续深入开展“打击洗钱犯罪专项行动”“打击跨境赌博专项行动”“断卡行动”,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中的非法经营、金融诈骗等犯罪活动,利用虚拟货币实施的洗钱、赌博等犯罪活动和以虚拟货币为噱头的非法集资、传销等犯罪活动。
19、可见,随着虚拟货币的热炒,不断积累着金融安全风险,社会稳定风险和社会财富的风险,对相关行为的刑事打击已经在路上,刑事风险陡然上升。
20、三、虚拟货币交易及相关业务可能涉嫌的罪名
21、涉及虚拟货币的相关业务活动中容易涉及非法经营、金融诈骗等犯罪活动,利用虚拟货币实施的洗钱、赌博等犯罪活动和以虚拟货币为噱头的非法集资、传销等犯罪活动是司法机关重点打击对象。
22、(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以投资经营虚拟币的名义,拉人头,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虚拟币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
23、(二)集资诈骗罪,在虚拟币业务中,虚构挖矿,或者组建平台等活动,吸收不特定的人的资金后,肆意挥霍,导致资金不能返还,或者携款逃避,或者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数额达到10万元的,则构成犯罪。
24、(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以投资“挖矿”为由,或者组建虚拟币交易平台等,向不特定的公众公开宣传,许诺一定期限内,获得固定收益的,如果吸收的金额达到人民币20万元,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就会构成犯罪。
25、(四)诈骗罪,以推销某虚拟币的投资套餐为由,或者利用非法设立的虚拟货币投资交易平台,通过控制交易活动,虚构行情,修改交易数据和交易价格,直接进行“割韭菜”。
26、五)非法经营罪,通常是方式有。组建虚拟货币的交易盘,或者作为国外虚拟货币交易盘的代理,以期货交易的方式,组织投资者进行买涨买跌的交易活动,收取手续费。
27、(六)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通过买卖虚拟货币进行形式转换的行为。
28、目前,利用虚拟货币跨境兑换,将犯罪所得及收益转换成境外法定货币或者财产,是洗钱犯罪新手段,虽然我国监管机关明确禁止代币发行融资和兑换活动,但由于各个国家和地区对比特币等虚拟货币采取的监管政策存在差异,通过境外虚拟货币服务商、交易所,可实现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的自由兑换,虚拟货币被利用成为跨境清洗资金的新手段。
29、(七)开设赌场罪,主要集中于为赌场提供人民币与虚拟币的兑换环节,根据刑法的共犯理论,而涉嫌开设赌场罪。通常是行为人明知某游戏平台为网络赌博平台的情况下,仍向平台申请做虚拟游戏币兑换代理商,为网络赌博人员提供买卖虚拟币及资金结算服务。
30、网络虚拟货币虽不能完全等同于货币等传统意义上的财物,但在特定的场合下,行为人可以通过对虚拟货币的占有实现非法获取他人财物的犯罪目的。因此以虚拟货币为对象的诈骗行为,同样可能危及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也应当作为犯罪予以惩处。
31、虚拟币受法律保护吗虚拟币盗骗算不算犯罪
32、第一,虚拟币,比如比特币等,或者一些游戏、网络货币,如QB,某游戏金币等都属于个人合法财产,只要个人合法取得,就受到保护
33、第二,国家所禁止的交易,特指在国内禁止炒作、交易该虚拟币。但是禁止交易不代表该虚拟币本身违法或者没有价值
34、举个例子:例如比特币,我国拒绝承认任何区域链块币,也禁止交易和服务,但是这不代表比特币本身没有任何价值,在国际交易体系中,比特币在部分地区是获得认可的,而且也有对应的价值尺度
35、当他人盗窃比特币或者骗取比特币时,国家依然会按照盗窃罪或者诈骗罪论处,金额需要核定。
36、目前我国禁止的是虚拟币的交易、定价等,但不是禁止虚拟币本身的价值和持有,只要该币不被定义为非法,那么就是合法的
37、同理,游戏货币同样被认定为合法财产,只是国家禁止其交易而已,而不影响因对虚拟货币侵害而导致的相应法律责任.
38、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上线交易的虚拟币种涉嫌传销是什么罪
39、可能会涉及非法集资以及传销等相关刑事犯罪。
40、(1)目前没有法规对交易平台进行规范,但是交易平台也应尽到审核义务,例如,在上线交易各种网络虚拟货币时,应审核该币是否为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网络虚拟货币。
41、(2)如果交易平台明知上线交易的币种涉嫌传销,但为了收取提成,还为该币种提供交易服务,推动其发展,一旦该币种被认定构成传销,交易平台或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42、(3)同时,虚拟货币交易机构的账户上存储了客户大量资金,但是,各家网络虚拟货币交易机构并无获批吸收公众资金的资格,这使得交易机构面临非法集资的潜在风险。
43、 2017版《互联网传销识别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列举了虚拟货币和传销货币的几种区别:
44、(1)从发行方式上看,虚拟货币不依靠特定货币机构发行,它依据特定算法,是去中心化的发行方式;而传销货币则主要由某个机构发行,并且采用拉人头的方式获利;
45、(2)从交易方式上看,虚拟货币是市场自发形成的零散交易,形成规模后逐渐由第三方建立交易所完成交易,而传销货币则由某个机构自己发行,并且自建平台来进行交易;
46、(3)从实现方式上看,虚拟货币本身是开源程序,而传销货币的开源是完全抄袭别人的开源代码,且没有使用开源代码来搭建程序,其本质跟 Q币一样是可受网站控制的。
47、一、虚拟货币平台涉嫌诈骗的行为通常出现在两个环节,一是发币环节,二是交易环节。
48、其一在发币端,应审查平台发行的虚拟货币是否具有真实的价值属性。
49、一般而言,虚拟货币作为一种数字资产,鉴别其是否具有价值真实性的关键在于虚拟货币是否具有去中心化的流动性,即虚拟货币的存在以及流动是否依赖于中心化的平台本身。
50、如果是基于以太坊、波场等主流区块链技术开发的虚拟货币,其本身是具有去中心化特征的,这类虚拟货币在上链后可以和所有主流虚拟货币进行币币交易;如果平台发行的所谓虚拟货币并不是基于区块链技术开发,虚拟货币本身可能只是一行程序代码,且虚拟货币无法脱离平台进行流动,则这类虚拟货币只能称之为“平台币”或“空气币”,在平台服务器关闭后,这类虚拟货币也将随之消亡。
51、实务中,如果平台发行的是没有任何实体价值或服务支撑的,且并非基于区块链技术开发的虚拟货币,那么可能会因为提供了不具有真实价值的商品或服务而被认定为采用欺骗方法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进而认定为构成诈骗罪。
52、其二,在交易端,应审查平台在交易过程中是否具有操纵、控制虚拟币价格的行为。
53、虚拟货币的交易应当是完全的市场行为,其价格的涨跌完全由市场决定。如果人为干预甚至完全控制虚拟币的价格,则市场定价机制完全失去意义。实践中,平台操纵、控制价格也应当区分不同的情况。
54、第一种情况,平台方通过技术人员修改后台参数,设定交易价格的上限和下线,即以划定价格交易区间的方式控制币价的涨跌幅。
55、第二种情况,平台方通过技术人员修改后台数据,直接修改虚拟币价格,完全掌控虚拟币价格的上涨与下跌。
56、笔者认为,两种情况都存在操纵、控制币价的因素,但在定性上应当加以区分。第一种情况下,平台并没有直接控制虚拟币的价格,只是仿照股票交易市场的涨跌幅机制,为虚拟币价格设定了涨跌幅。从主观方面考量,平台要求技术人员这样做的目的,通常是为了维护币价的稳定,防止由于非理性的投机行为导致虚拟货币价格暴涨暴跌,进而导致平台崩盘。这种情况下,平台方控制币价涨跌幅的行为并不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而是为了维持平台运营的稳定性,不应认定为诈骗罪。
57、而第二种情况则不同,平台直接控制虚拟币价格的行为,导致了市场博弈行为对价格涨跌影响的完全失效,虚拟币完全由平台定价。如果平台方滥用这一技术手段,可能导致平台通过“先拉盘、后砸盘”的操作方式,造成表面上投资者因市场“熔断”而大面积亏损的假象,事实却是平台实控人非法占有了这部分“亏损”。这种情况下,平台方要求技术人员操纵价格的目的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是可能认定为诈骗罪的。
58、一般而言,平台实控人发币及经营平台的目的如果是为了平台的持续经营,则其取得的资金应当是大部分用于平台的持续运营,少部分按照既定规则用于分红。因此,“经营性”用途应认定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59、这一观点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中:“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因此,“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通常不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60、如果资金为平台实控人直接占有后,并没有投入平台运营或只有少量资金用于运营,绝大部分被实控人用于挥霍、奢侈性消费或为了实现资金占有而进行了非法转移,则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61、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资金用途、去向的审查应当遵循“比例原则”。如果是大部分用于经营,存在小部分奢侈性消费的情况,也不应以偏概全地认定为“非法占有目的”。
62、综上所述,技术人员由于参与到了虚拟货币平台从发币到交易再到收益分配的多个环节,其客观行为、主观故意均会对案件是否构成诈骗的定性产生影响。辩护人应当从技术服务的多个角度切入,结合案件的证据材料,综合判断案件整体上是否构成诈骗罪。如案件不构成诈骗罪,则应当审查案件整体是否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或非法经营罪,审查技术人员是否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其他犯罪。
三、怎样判断现货平台用的是虚拟资金
1、对于虚拟资金,很多投资者可能不知道他的定义,大部分也只是听说过这个词。但是并不知道现货中的主力到底是如何用资金操作的。
2、我们操作的电子现货,国内统一的标准是20%的保证金比例,手续费有按成交金额收取的,也有按照成交数量收取的,而主力有一定的特权,保证金可以降低到10%--1%.保证金控制在5%-10%是正常的,但是如果保证金配比低于2%的话,这就说明,你选择的电子交易盘存在较大的虚拟资金了。这样的话,主力就可以很简单的操纵盘面合约的价格。如何去识别交易盘虚拟资金是否在正常值
3、第一:看成交金额,2013年12月25日上证交易所一天的成交总额581亿。现货这几年发展很快,2012年开户量超过500万户,但是相比较股民的数量,还是差距很大,而且操纵的金额也远远无法相匹敌。何况这些开户的投资者是被300多家交易所所瓜分。一个成熟的现货交易平台,里面的合约成交金额一天维持在20亿左右是比较正常的,但是如果超过50亿,达到上百亿甚至更大,那这个交易金额就肯定是参水分了。
4、第二:看成交量,现货合约一般的换手率都不高,如果一个合约的持仓量对比成交量,比例较大的话,说明这个合约主力买卖的不频繁,那这种算正常的。如果一个合约持仓量很小,但是成交量却很大,而换手率又低,那就问题来了。成交量大持仓量小,说明今天买卖的很频繁,最后存下的仓位不多,这样的话,换手率应该会很高。换手率很低就说明这里面交易的资金存在虚拟的。
5、第三:看价格走势,如果合约的走势和区间都比较稳定,盘面合约的价格不会很高或者很低,不会连续涨跌停,分时图上不会出现急速的拐点,不会出现上下数十个点的来回,这种是比较正常的。如果你操作的交易盘的合约容易出现以上相反的情况,那这个盘面的虚拟资金比较严重。
6、第四:看稳定度,不管是连续合约还是到期合约,成交量不会无缘无故的萎缩,甚至急剧缩小(除非临近交割期)。也就是交易期不会出现主力弃盘的情况。不会出现经常性的无常规的高开低开。否则,这个盘面的虚拟资金也很严重。
关于虚拟交易平台操纵涨跌,怎样判断现货平台用的是虚拟资金的介绍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声明:本文内容来自互联网不代表本站观点,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41639.com/15_481886.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