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交易平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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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虚拟货币交易不予立案
  2. 币圈暴跌有人一夜负债58万,购买虚拟货币有有哪些风险
  3. 窃取虚拟货币如何定罪

一、虚拟货币交易不予立案

虚拟货币交易不受法律保护不予立案。从性质上看,虚拟货币应当是一种特定虚拟商品,公民投资和交易这种不合法物行为虽是个人自由,但不能受到法律保护。

比特币在国内被定义为一种特殊互联网商品,现阶段,各金融机构不得提供比特币相关产品或服务。比特币不能且不应该作为货币使用,比特币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

1、虚拟货币交易上当受骗,公安部门会立案的概率不大,由于虚拟货币交易骗局一般涉及到的总数多、覆盖面广、额度小、匿名性较强的特点

2、公安部门无法认可买卖平台所显示信息的虚拟货币价钱,受害人在遭受虚拟货币骗局时也无法对虚拟货币的使用价值作出评估,从而没法明确案件是不是超过立案标准

3、公安部门搜集调查取证较难、追捕行动也无法开展,由于大多数虚拟货币骗局的团队的信息内容不公布的,难以调查取证

虚拟货币发行融资,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投资者不要被“高收益”冲昏头脑

一、可能带来财务损失,成为非法集资或洗钱等违法行为“帮凶”。

虚拟货币经常因为市场深度不足,在非理性繁荣思维或突发性恐慌后,市场价格暴涨暴跌,很难以合理价格买入或卖出,具有市场操纵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容易造成经济上的损失。

二、轻信虚拟货币高收益骗局,带来财务损失。

某些诈骗团伙利用虚拟货币热点概念进行炒作,有的利用名人“站台”宣传,以“高收益率”作为诱惑,宣称“币值只涨不跌”,“投资周期短、收益高、风险低”,具有较强蛊惑性。

三、被诱导“发展下线”,存在多种违法风险。

不法分子通过公开宣传,且以“静态收益(炒币升值获利)”和“动态收益(发展下线获利)”为诱饵,吸引公众投入资金,并利诱投资人发展人员加入,不断扩充资金池,具有非法集资、传销、诈骗等违法行为特征。

四、为他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帮助”、“服务”,或成为“洗钱帮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十九条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行为,涉嫌非法集资的,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以及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进行调查认定:

(一)设立互联网企业、投资及投资咨询类企业、各类交易场所或者平台、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吸收资金;

(二)以发行或者转让股权、债权,募集基金,销售保险产品,或者以从事各类资产管理、虚拟货币、融资租赁业务等名义吸收资金;

(三)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投资项目等商业活动中,以承诺给付货币、股权、实物等回报的形式吸收资金;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即时通信工具或者其他方式公开传播吸收资金信息;

(五)其他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

二、币圈暴跌有人一夜负债58万,购买虚拟货币有有哪些风险

1、购买虚拟货币有以下方面的风险:一,经验风险。二,技术风险。三,平台真实性风险。四,资金风险。五,个人信息安全。

2、一,经验风险。在虚拟货币的世界里,不是每一个人都可以做到一上来就盈利的。对于新人来讲,当你迷上了这个虚拟货币的时候,你很有可能会在一夜之间负债累累,倾家荡产。而对于老手来讲,他们倒可能会盈利一二。因为在虚拟货币市场上,经验对于一个参与者来说很重要的,倘若没有十足的把握和丰富的经验,那你就不要轻易上手。否则你会输的很惨,最终以失败告终。

3、二,技术风险。每当我们选择一个投资平台的时候,在我们未知这个平台的技术方案的时候,可能我们会面对一些由于该平台技术缺陷而存在的一些风险,比如空气币等。

4、三,平台真实性风险。在投资者上手一个投资平台的时候,他得到这个平台的途径可能是朋友推荐,无意看到的广告,陌生人恶意拉拢等。所以,对于这个平台的真实性,我们往往是无法辨别的,只能凭着自己的侥幸心理去参与到该平台。现在有很多诈骗平台冒充投资市场,很多投资者因为盈利心强被骗其中,每年处理这样的诈骗事件不计其数。

5、四,资金风险。投资者一旦参与了虚拟货币的市场投资后,那么他的资金将会面临巨大的风险。因为这个游戏就好像一个无底洞,不管你第一手是否盈利,你都会把你自己的资金继续往里面灌。也就是赢了想继续,输了想回本,所以你的资金就会收到巨大的威胁。

6、五,个人信息安全。结合第三条来看,在面对不确定的投资平台,每当我们注册自己的账号,都会将自己的信息填在平台上,那么这样你的信息就会被平台给记录,个人信息将会得到泄露。

三、窃取虚拟货币如何定罪

2018年2月10日消息,2017年9月4日,国家七部委发布生效了规制代币发行活动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公告中对于各类代币及“虚拟货币”的性质做出了明确定义: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尽管如此,不能否认的是,各类“虚拟货币”仍然具有一定的财产价值,是持有人的财产的一部分。那么,对此类代币实施的偷窃行为,究竟应当如何认定其行为性质呢?

笔者拟通过一则有关新闻报道及相关案例对此类问题进行探讨,以起到保护“虚拟代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的作用。

近日,一则新闻报道称,北京海淀警方破获一起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嫌疑人仲某利用自己管理员的权限,修改公司电脑内应用程序,盗取100个比特币,还未来得及销赃,仲某便被警方抓获。目前,仲某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刑事拘留。

从报道中可以看到,对于行为人偷窃比特币的行为警方是以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而对其予以刑事拘留的。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指的是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或者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以及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

笔者看来,该罪名在我国《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之中,即该罪名保护的法益实质上是我国社会的公共秩序,而并非数字货币持有人的财产利益,实际上否认了数字货币的财产价值,而是仅仅将其作为一种计算机系统中的数据或系统功能而进行保护的。这样的做法笔者认为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

首先,我国2013年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提到,虽然比特币被称为“货币”,但由于其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比特币具有没有集中发行方、总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个主要特点。因为其在性质上来看应当属于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通知》中也明确提到,比特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但是作为一种虚拟商品,其背后所具备的财产价值不可忽视。

其次,我国去年10月1日生效的《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尽管只是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但是不能否认的是这表明了我国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态度。虽然我国尚未有针对数据与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专门法律,但是从民法总则的规定来看,预测未来必然会有相关内容的立法。

最后,从相关案例中我们也能够看到,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的认可。2013年4、5月,刘某预谋成立比特币交易平台,遂招募金某、黄某金(均已判刑)共同组建“比特币”交易平台。期间,刘某、黄某金、金某和被告人贺某除了其他直接盗取客户资金的行为外,还频繁通过变卖客户的比特币来兑现人民币,转走了网站上的120个比特币。最终法院以诈骗罪对被告人予以定罪处刑,被告人所转走的比特币也是被纳入了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中的。因此,从司法案例中也可得出国家对于比特币等虚拟货币财产属性的认可。

基于以上原因,笔者认为,对于偷窃虚拟货币的行为仅以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予以规制,可能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我们应该正视其背后所隐藏的财产价值,考虑我国《刑法》中侵犯财产犯罪罪名的适用。只有这样才能切实有效保护我国数字货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与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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