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感谢邀请,今天来为大家分享一下街道公共交易平台工作制度的问题,以及和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一些困惑,大家要是还不太明白的话,也没有关系,因为接下来将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就开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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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生活作风有问题,怎么处分
1、给予行政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也可以免予行政处分。
2、国家公务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3、公务员纪律(一)散布有损政府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4、(五)弄虚作假,欺骗领导和群众;
5、(六)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或者利用职权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
6、(八)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损害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关系;
7、(十)在外事活动中有损国家荣誉和利益;
8、(十一)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迷信、赌博等活动;
9、(十二)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
10、(十三)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11、国家公务员有本条例第三十一条所列违纪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也可以免予行政处分。
12、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13、第一百三十五条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4、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从重处分。
15、国家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或者向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申诉,其中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
16、受理国家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17、复核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对国家公务员处理决定的执行。
18、国家公务员对于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可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提出控告。
19、受理国家公务员控告的机关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20、参考资料来源:双柏县人民政府-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
21、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二、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
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资源交易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2、本条例所称公共资源,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被授权的组织所有或者管理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第三条公共资源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第四条本市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目录管理,列入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进行。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设立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重大问题的决策,统筹协调公共资源交易中的重大事项。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统一监督管理,主要做好下列工作:
3、(一)依照法律、法规,制定公共资源交易的程序和管理制度;
4、(二)对公共资源进场交易项目的交易过程实施监督;
5、(三)建立和管理公共资源交易评审专家库;
6、(四)依法对公共资源交易中的代理行为实行监督管理;
7、(五)受理公共资源交易投诉,依法查处公共资源交易中的违法行为;
8、(六)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中的分包、转包和其他履约行为进行监督。第七条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国有资产管理、财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农业、水利、林业、环境保护、商务、房地产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监督有关工作。
9、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依法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审计、监察。第八条市、县人民政府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为公共资源集中交易场所,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统一规范的服务。第三章交易目录第九条下列项目应当列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
10、(一)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11、(三)市属非竞争性国有独资企业通用类货物采购项目;
12、(四)国有产权、股权交易项目;
13、(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项目;
14、(六)特许经营项目,经营性户外广告使用权或者租赁项目;
15、(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租赁项目;
16、(八)排污权等环境资源交易项目;
17、(九)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使用公共资金的建设项目;
18、(十)其他应当列入目录的交易项目。第十条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由市、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报市、县人民政府审定后公布实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每年修订一次。
19、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制定、修订,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应当公开征求意见。第十一条列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应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市辖区公开招标限额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由区人民政府自行采购。第十二条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或者国有资产处置、国有产权及股权交易项目,应当按照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确定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机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章交易程序第十三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建立网络信息平台,及时发布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示公共资源交易结果。第十四条进场交易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交易条件。
20、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交易:
21、(一)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交易的;
22、(三)依法应当审批、核准而未审批、核准的;
23、(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交易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单位可以根据项目需要,提出竞争主体资格条件。设定的竞争主体资格条件,应当有利于公平竞争,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排斥、歧视潜在的竞争主体,禁止行业垄断、地区封锁。第十六条变更公共资源交易方式的,须经项目原审批部门核准并报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备案。重大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交易方式的变更,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4、未达到依法必须招标的规模和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采取其他交易方式,具体交易方式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我市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体系,建立集中统一、运作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从源头预防腐败,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使用国有资金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集体)产(股)权交易、市级审批的矿业权交易以及在海城市、台安县、岫岩满族自治县范围内,使用鞍山市级以上国有资金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市级审批的矿业权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公共资源交易坚持政府主导、管办分离,集中交易、规范运行,部门监管、行政监察的原则,按照统一进场交易、统一信息发布、统一交易规则、统一监管措施的要求,将公共资源交易行为集中在一个交易平台。第四条对于依法必须进场交易的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规避进场交易。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竞买人、供应商、受让人(以下统称投标人)参加交易,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交易活动。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管委)是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研究解决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3、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以下简称公管局)是我市公共资源交易的管理、监督、协调机构,承担公管委的日常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4、(一)负责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统筹管理和宏观指导;
5、(二)制定市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规则和工作制度;
6、(三)负责编制鞍山市公共资源项目交易目录;
7、(四)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现场监督管理;
8、(五)负责评审专家库终端的建立与使用管理;
9、(六)负责代理机构名录库的建立、管理与使用;
10、(七)负责与公共资源交易相关的各部门或者单位的协调工作;
11、(八)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公共资源交易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12、(九)受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投诉举报,并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处理工作。第六条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是市区进行公共资源交易“组织、管理、服务”的唯一机构,负责安排和组织实施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其具体职责是:
13、(一)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开标、评标场所和服务;
14、(二)负责组织编制有关交易文件,发布交易公告、交易结果等交易信息;
15、(三)负责建立查询、咨询服务体系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指南;
16、(五)负责电子网络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17、(六)负责维护交易活动秩序,协助监管部门处理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问题;
18、(八)负责组织或者参与交易活动的履约验收工作;
19、(九)负责文字、音像、图片等资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提供档案查询服务。第七条市发展改革、建设、财政、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等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
20、市监察部门负责对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以及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履职情况进行监察。
21、市审计部门负责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依法进行审计监督。第三章交易范围、方式和程序第八条纳入鞍山市公共资源项目交易目录的下列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必须进入交易中心交易:
22、(一)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为主的建设工程,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建设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采用BT、BOT、TOT等融资方式建设项目实施单位的选择等;
23、(二)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24、(三)以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为主的政府采购目录以内的以及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设备和材料等的采购;
25、(四)国有土地使用权、市级审批的探矿权及采矿权的出让;
26、(五)国有(集体)企业产(股)权转让;
27、(六)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
28、(七)涉讼涉诉国有资产、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罚没财物、不可返还的赃物、无主物以及抵债物等财物的处置;
29、(八)大型户外商业广告经营权、路桥和街道冠名权、公交线路和出租车营运权、供水、供气等特种行业经营权的转让;
30、(九)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及医疗器械的采购;
31、(十)其他依法应当进行市场配置的公共资源的交易活动。
32、因国家安全、保密及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规定程序进行交易的,应当报公管局审核后,报公管委批准。由于应急、抢险救灾不能进入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经市政府批准,可以在实施交易后报公管局备案。
好了,关于街道公共交易平台工作制度和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问题到这里结束啦,希望可以解决您的问题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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