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网络交易平台管理

各位老铁们好,相信很多人对规范网络交易平台管理都不是特别的了解,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享下关于规范网络交易平台管理以及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的问题知识,还望可以帮助大家,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1. 网络平台该如何履行信息报送义务
  2.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是什么
  3.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一、网络平台该如何履行信息报送义务

1、基于互联网平台内经营者数量庞大,交易信息复杂,相关部门很难实现直接有效的监管。因此,作为平台的搭建者以及数据信息的掌控者,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应当负有协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下称“市监部门”)与税务部门监管的责任,以提高其监管效率。对此,2019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电子商务法》及已经颁布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作为对平台重要的监管法律依据,分别针对平台经营者制定了与市监部门与税务部门之间的协作义务。

2、然而,基于平台数据涉及平台自身、平台内经营者与公众等多元利益,平台数据报送义务与责任边界在哪里?平台履行数据报送义务是否需要获得平台内经营者授权?如果发生数据安全问题平台又该如何应对?

3、对此,本文就《电子商务法》及《管理办法》中针对平台经营者向市监部门和税务部门的报送义务进行梳理并作深入评析,明确平台经营者的信息报送义务及具体途径,引导平台聚焦“报送”责任,合规健康发展。

4、根据《电子商务法》的规定,平台经营者需要按照规定向市监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提示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依法办理登记。

5、具体报送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1月15日、7月1日至7月15日,报送对象为住所地省级市监部门。

6、针对交易信息报送,《管理办法》规定平台经营者需报送的信息为特定时段、特定品类、特定区域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销量、销售额等数据信息;报送对象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总局授权的省级市监部门。

7、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平台经营者负有向平台住所地县级以上市监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违法行为的义务。

8、对此,平台经营者需就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及其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进行检查,并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即一经发现平台内经营者及其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有违规定情形的,平台经营者需采取必要处置措施,并保存有关记录。

9、对于为网络交易经营者提供宣传推广、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主机、云服务、网站网页设计制作等服务的经营者而言,其亦负有违法行为报送义务,应及时协助市监部门依法查处网络交易违法行为,按照要求提供其掌握的有关数据信息。

10、除上述报送义务外,《电子商务法》《管理办法》亦制定了平台应当配合律师的措施,如配合市监部门,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为应当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办理登记提供便利;同时,平台经营者应当依法配合市监部门工作,按照要求提供与监督检查、案件调查、事故处置、消费争议处理等监管执法活动有关的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商品或者服务、消费支付、物流快递、退换货以及售后等交易信息以及其他数据信息。

11、而市监部门亦鼓励平台经营者与其建立开放数据接口等形式的自动化信息报送机制。

12、平台经营者需向市监部门报送的信息主要包括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交易信息及违法行为信息;需向税务部门报送的信息则主要为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及纳税相关信息。但针对税务部门报送义务细则,目前尚未出台对应的管理办法。

13、根据《电子商务法》规定,在报送内容方面,平台经营者需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税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与纳税有关的信息;在配合措施方面,平台经营者应当提示依照本法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办理税务登记。

14、第一,监管方向正确,责任划分应明晰。无论是市监部门亦或税务部门,真正有效落实市场主体/纳税主体登记及监管等相关职责的前提,是掌握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交易等相关信息,而平台经营者则是最重要的抓手之一,只有赋予平台经营者及时报送或者提供相关信息的法定义务,相关登记及监管规定才可实现“靴子落地”。

15、然而,要求平台履行相应法定义务,并不意味着相关政府职能可以“缺位”,让平台经营者成为监管机关“唯一”的抓手。政府相关部门与平台经营者的责任划分应当明晰且边界分明,做到“不越位”也“不缺位”,在发挥平台经营者协同监管的作用的同时,加强对平台自身及平台内经营者的监管力度,以形成高效有序的监管体系。

16、第二,监管细则要够细,足以实操。从前述规定中可以看出,目前对于平台经营者需向市监部门履行的报送义务已较为详细,其中较为落地的规定是鼓励采用自动化报送模式,即“鼓励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与市监部门建立开放数据接口等形式的自动化信息报送机制”,只有真正做到接口的开放,为报送提供便利,才能鼓励平台去对接,同时提高监管的效率。

17、第三,平台报送的数据安全风险不可忽视。平台经营者数据报送涉及政府、平台自身、平台内经营者及公众等多元利益,在维护公众利益的同时,个人信息及企业信息的安全与利益保障亦不容忽略。因此,平台报送/政府索要数据的具体内容及范围、报送/索要数据的具体规范流程及方式、报送/索要数据的安全保障及责任边界,都是当前亟需明确与规范的问题。唯有如此,方能实现政府、平台、公众等多元利益的均衡。

18、第四,税务信息的报送细则缺位。我们看到目前除了《电子商务法》中对平台提及报送义务,并未见相关的可操作性的实施办法或管理制度与之匹配对应,而《电子商务法》中规定的报送义务又较为宽泛,缺乏实操性及可执行性,从而将该点报送义务划为盲区。

19、相比之下,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在2020年7月发布全球税收报告框架,专门针对共享零工经济平台经营者对于平台内经营者的税务报送义务制定了较为详尽的报送指引(即《平台运营商针对共享零工经济中的卖方进行报告的示范规则》(“MRDP”),我们确信,税务部门将很快借鉴此类规则指引,制定针对国内平台经营者的税务信息报送义务管理办法。

20、(如需获取更多资讯,请联系:xujing@dehenglaw.com)

二、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是什么

1、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是一种网络交易规范制度。

2、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网络交易活动,维护网络交易秩序,保障网络交易各方主体合法权益,促进数字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法规。该办法制定了一系列规范交易行为、压实平台主体责任、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具体制度规则。

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以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其进行监督管理,以及在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信息网络活动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都适用网络监督管理办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5、第四十四条【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责任】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6、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九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经营者及其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发现平台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有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平台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7、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日常管理和执法活动中加强协同配合。

8、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将掌握的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与其实际经营地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共享。

三、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商标法》、《广告法》、《侵权责任法》和《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网络商品交易,是指通过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

2、本办法所称有关服务,是指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宣传推广、信用评价、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空间租用、网站网页设计制作等营利性服务。第四条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和公序良俗。第五条鼓励支持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创新经营模式,提升服务水平,推动网络经济发展。第六条鼓励支持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成立行业组织,建立行业公约,推动行业信用建设,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规范发展。第二章网络商品经营者和有关服务经营者的义务第一节一般性规定第七条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3、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应当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并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4、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有关许可。第八条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第九条网上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不得在网上进行交易。第十条网络商品经营者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第十一条网络商品经营者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支付形式、退换货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确保交易安全可靠,并按照承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第十二条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保证商品或者服务的完整性,不得将商品或者服务不合理拆分出售,不得确定最低消费标准或者另行收取不合理的费用。第十三条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征得消费者同意的,可以以电子化形式出具。电子化的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可以作为处理消费投诉的依据。

5、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网络商品经营者必须出具。第十四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不得作虚假宣传和虚假表示。第十五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商标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第十六条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6、(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7、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8、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网络商品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网络商品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好了,文章到这里就结束啦,如果本次分享的规范网络交易平台管理和网络交易管理办法问题对您有所帮助,还望关注下本站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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