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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一、许昌商务局是招商局吗
1、不是的,但2010年,原市招商局的职责划入了市商务局。以下是具体的文件,你可以看下。
2、关于印发许昌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
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4、《许昌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5、许昌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6、根据《中共许昌市委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许发〔2009〕37号),设立许昌市商务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7、(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8、(二)取消直接办理与企业有关的评比及品牌评定活动、执行机电产品配额年度进口方案、对引进技术的再出口进行监督的职责。
9、(三)增加进出口企业经营资格备案的职责。
10、(四)将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全市促进中国公民出境就业管理措施和办法,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审核和监督检查等职责划入市商务局。
11、(五)原市招商局的职责划入市商务局。
12、(六)原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和保护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服务职责划入市商务局。
13、(七)原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职责划给市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
14、(八)加强内贸工作,推动内外贸融合,搞好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监测,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大力发展现代流通,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15、(九)加强对外经贸合作,推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维护公平的对外贸易秩序,为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供良好服务。
16、(一)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发展战略、政策,拟订全市相应的发展规划以及规定、办法和措施,研究流通体制改革并提出建议。
17、(二)负责推进全市流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流通企业改革、商贸服务业和社区商业发展,提出促进商贸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建议,推动流通标准化和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
18、(三)拟订全市国内贸易发展规划,促进城乡市场发展,实施引导国内外资金投向市场体系建设的政策,指导大宗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商业体系建设工作,推进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
19、(四)承担牵头协调全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拟订规范全市市场运行、流通秩序的措施,推动商务领域信用建设,指导商业信用销售,建立市场诚信公共服务平台,按有关规定对特殊流通行业进行监督管理,参与组织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商业欺诈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20、(五)承担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的责任,负责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商品供求状况,调查分析商品价格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按分工负责重要消费品储备管理和市场调控工作,按有关规定对成品油流通行业等进行监督管理。
21、(六)执行国家进出口商品、加工贸易管理办法和进出口管理商品、技术目录,拟订促进外贸增长方式转变的措施,组织实施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进出口总量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大宗进出口商品,指导贸易促进活动和外贸促进体系建设。
22、(七)执行国家对外技术贸易、出口管制以及鼓励技术和成套设备进出口的贸易政策,推进进出口贸易标准化工作,依法监督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国家限制出口技术的工作。
23、(八)执行国家省服务贸易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市促进服务贸易出口和服务外包发展规划、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服务外包平台建设。
24、(九)负责全市对外经济贸易协调工作,依法组织实施我市对外贸易调查和产业损害调查,指导协调产业安全应对工作及国外对我市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应诉工作;承担组织协调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其他与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工作的责任。
25、(十)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对外开放、招商引资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市外商投资相关规定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依法核准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事项,依法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合同章程的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指导投资促进及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工作,规范对外招商引资活动,指导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聚集区的有关工作。
26、(十一)负责全市对外经济合作工作,拟订并执行我市对外经济合作办法,依法管理和监督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等,执行国家有关中国公民出境就业管理政策,负责牵头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人员的权益保护工作,制定境外投资的管理办法,负责我市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的管理工作。
27、(十二)组织参加以河南省名义在境内外举办的各类大型经贸交易会、洽谈会、展销会等商贸活动。
28、(十三)负责局属单位的管理和市直商务领域商协会的业务管理工作。
29、(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30、根据上述职责,市商务局设12个内设机构:
31、制定机关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文电、会务、工作督查督办及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新闻发布、政务公开、信息化建设、机关管理和安全保卫等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机关经费报帐和核算工作;负责全市经贸团组出国(境)任务批件管理工作。
32、负责局机关及局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和干部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及局属单位出国人员审查工作;负责局机关工资管理、系统职工教育培训工作;承担系统工会、女工和计划生育工作。
33、(三)对外开放服务办公室(许昌市人民政府外商(台商)投诉权益保护中心)
34、负责全市对外开放的宏观指导和组织协调,制定全市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长远规划、相关措施;研究推进开放带动主战略实施的长效机制;督促检查对外开放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会同有关部门抓好外商投资环境治理工作,解决对外开放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受理外商、台商、港澳商投资企业及投资各方的投诉和建议,依法处理投诉案件;承担市对外开放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35、(四)对外贸易科(许昌市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36、指导、协调全市商品进出口工作,执行国家进出口商品配额招标政策,指导境内外对口的交易会、洽谈会等贸易促进活动和外贸促进体系建设;拟订全市鼓励技术出口的办法和措施,组织实施科技兴贸战略;承担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成套设备出口、加工贸易促进工作,执行国家进出口管制政策;负责全市进出口贸易统计、发布工作;负责进出口公平贸易的相关工作,推进进出口贸易标准化工作,指导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
37、贯彻实施国家和省有关外商投资促进政策;研究外商投资情况并上报动态和建议;负责组织筛选、发布吸引外商投资项目,建立招商引资库;审核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其变更事项;依法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合同章程的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指导投资促进工作;负责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工作;组织重大对外招商活动;承担外商投资统计工作;受理外商投资企业及投资各方的投诉和建议;指导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业聚集区的有关工作。
38、贯彻执行国家对外经济合作政策,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依法管理和监督对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和设计咨询等对外经济合作业务;承担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人员的权益保护相关工作;负责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的管理工作,审核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经营资格;承担国际组织经济技术合作的有关管理事务;指导企业经济技术协作工作;指导重要展览展销活动;组织参加与港、澳、台地区开展经贸合作与交流工作。
39、拟订城乡市场发展规划,制定规范市场体系建设的措施和办法,并组织实施;推进流通标准化;牵头组织规范零售企业促销行为;指导大宗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商业体系建设;推进农村市场和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按有关规定对拍卖、典当、租赁、汽车流通和旧货流通行业等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家电下乡、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服务业重点项目建设和对外招商与合作、信福工程建设等方面工作。
40、承担商贸服务业(含餐饮业、住宿业)的行业管理工作;推动流通体制改革和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指导社区商业发展、流通领域节能降耗工作,提出促进商贸中小企业发展的措施和建议;按照有关规定对成品油流通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再生资源回收工作。
41、承担牵头协调全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相关工作;推动商务领域信用建设,指导商业信用销售,建立市场诚信公共服务平台;受理扰乱市场秩序行为以及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举报投诉,参与组织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商业欺诈等工作;承办相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承担畜禽屠宰管理的相关工作。
42、编报全市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发展规划;监测分析商务运行状况;研究商务运行和结构调整中的重大问题,提出相关措施和建议;负责国家和省有关促进、扶持专项资金的申报和管理;拟订技术贸易和促进服务出口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实施促进服务外包发展的规划,推动服务外包平台建设;承担技术进出口管理、服务贸易促进和服务贸易统计工作;指导全市散装水泥的技术推广工作。
43、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商品供求状况,调查分析商品价格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承担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相关工作;承担重要消费品(肉类、食糖、小包装食品等)储备管理和市场调控的有关工作;承担酒类流通管理的相关工作;贯彻国家深化流通体制改革的政策,指导局属企业改革改制工作;负责系统安全生产、信访稳定、综合治理、平安商场建设及所属企业的财务审计工作;负责监管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负责商协会的建设、指导、协调与监管工作;指导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
44、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45、离退休干部工作科。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和局属企事业单位离退休干部的服务及管理工作。
46、(一)许昌市保护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服务中心整体划归市商务局管理。
47、(二)许昌市贸促会不再挂许昌市人民政府外商投诉中心(许昌市人民政府台商投诉中心)牌子。
48、(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49、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二、许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1、许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市政府直属的第三方招投标交易平台运行管理服务机构,省批正处级参公事业单位,核定编制28人,实有在职人员40人。内设办公室、党务人事科、平台建设科、交易现场管理科、开标评标科、咨询受理科、组织计划科7个科室。
2、主要职责:为市本级、魏都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东城区范围内的进场的工程建设、政府采购、产权交易、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拍挂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平台场所、流程规则、信息发布、过程见证及交易活动的监管再监管。即:通过交易场所的集中监控、交易系统的统一使用、交易规程
3、的严格执行、交易信息的公开发布、评审专家的统一抽取、保证金的统一收退、交易过程的见证存录等措施,对招标单位、代理机构、投标企业、评标专家等各方交易当事人的交易行为进行强制规范和约束,堵塞交易漏洞,促进交易公平,节约政府开支。
三、许昌招标网介绍
许昌招标网隶属于许昌县招标投标交易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许昌招标网)。许昌招标网是为规范我县公共资源的各类交易活动,加快建立和完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交易机制,提高政府的社会管理水平和公共服务质量,构建统一、开放、透明、高效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许昌招标网积极履行省招标网(河南招标网)相应职责,维护各项工程采购项目活动秩序。
许昌县招标投标交易管理中心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基本内容包括:(1)总则(2)一般规定(3)竞争性谈判(4)单一来源采购(5)询价(6)法律责任(7)附则七部分内容。
其中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中一般规定的基本内容:
第二十七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编制谈判文件,成立谈判小组,由谈判小组对谈判文件进行确认。符合本款情形的,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中规定的供应商最低数量可以为两家。
第二十八条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和第二款情形,申请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时,除提交本办法第五条第一至三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的证明材料;
(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的对招标文件和招标过程是否有供应商质疑及质疑处理情况的说明;
(三)评标委员会或者3名以上评审专家出具的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
第二十九条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谈判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第三十条谈判小组应当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并根据谈判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谈判。未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谈判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
第三十一条谈判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并给予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平等的谈判机会。
第三十二条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文件和谈判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谈判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对谈判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谈判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谈判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供应商应当按照谈判文件的变动情况和谈判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第三十三条谈判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谈判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谈判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第三十四条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谈判情况退出谈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谈判的供应商的保证金。
第三十五条谈判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
第三十六条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谈判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第三十七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但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许昌县招标投标交易管理中心网站:
许昌招标网地址:河南省许昌市许昌县兴业大厦
许昌招标网Email:xcxztb2013@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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