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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持股平台什么意思
问题一:有限合伙员工持股平台怎么搭建啊晕死了一、员工持股平台
持股平台是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过程当中比较常用的一种操作模式,具体而言就是在母公司之外以被激励对象作为主要的成员来搭建有限合伙企业或者是特殊目的公司,然后用有限合伙企业或特殊目的公司去持有母公司的股权,从而实现被激励对象间接持有母公司股权的目的。
在以往其他的股权激励中,激励对象以个人持有母公司的奖励股份。但是在员工持股平台当中,员工个人是不能直接持有母公司的股份的,而是通过持股平台来间接持股,作为持股平台的持股人或者说是股份的认购者,他必须是本企业的正式员工,这是一个大前提。员工持有的这个平台的股份是不能继承也不能转让交易的,如果说员工离开了企业,比如说退休或者员工提出辞职或者员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被公司辞退、除名或由于意外事故员工身故了,那么他所持有的这个股份必须全部由持股的公司也就是持股平台来收购,再重新分配给新来的也就是被激励的员工。
员工也不能直接参加母公司的股东大会,行使股东权利,通常是会由持股平台来选出几名代表,从员工当中选出几名职工代表参加母公司的职工大会,持股的员工以这种二次利润分配参与母公司的利润分红,也就是说先由员工持股平台享受公司的这种利润分配,然后再由持股公司按员工个人持股的数量进行一个二次的利润分配。
目前在现有的市场环境下持股平台的模式主要有公司型的持股平台以及有限合伙企业的持股平台还有国外上市公司的持股平台以及信托持股。经常使用的有公司型的持股平台和有限合伙企业的持股平台。
首先来讲公司型的持股平台,持股公司是指员工共同出资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说是股份有限公司,当然这个出资有的时候是象征意义的或者说是以一个很优惠的价格。而且现在公司法改革了,就是注册资本也没有最低的要求,所以对于员工来说成立公司的成本是很低的,那么这个公司设立的唯一目的就是受让母公司的股权,进而实现员工间接持有母公司的股权。但是公司制的这种持股平台他的特点就是税是非常高的,排除一些特殊的优惠和税务的筹划,首先持股平台从母公司分配利润就需要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而员工个人如果要从持股平台分配利润,又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所以这涉及到双重征税的问题。
第二种持股平台的模式也是最常用的,就是有限合伙型的持股平台,有限合伙企业在中国是一种比较新的企业形式,2006年我们国家颁布了《合伙企业法》正式确认了有限合伙的制度,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分为普通的合伙人,俗称是管理合伙人或者说是GP;另外就是有限合伙人,也叫LP,有限合伙企业就是由这两种类型的合伙人组成的。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承担的是管理职能,一般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而有限合伙人只是作为出资方他不参与企业管理,所以可以让股东不直接持有公司股权,而把股东都放到有限合伙企业里面,这里的股东指的就是员工持股,然后让有限合伙企业持有母公司的股权,同时让母公司的创始人和其创始人名下的公司担任有限合伙企业的GP控制整个有限合伙,然后通过有限合伙持有和控制公司的部分股权,除了创始人之外的其他股东只能是有限合伙的LP,这个LP主要指的就是员工持股,员工只享有经济收益,他不参与日常的有限合伙企业的管理,所以他也不能通过有限合伙企业来控制母公司。
随着市场的进一步开放,有越来越多的境内企业进入境外资本市场上市,这里面也涉及到员工股权激励的问题,通常都是境外的上市公司以本公司的股票为标的对境内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员工等与公司具有雇......>>
问题二:私募股权基金与持股平台有何区别监管不一样,正规的迅速腾飞私募机构应当持证券基金业协会颁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牌照,是受一行三会监管的非银金融机构,所有众多创新的产品都需要报备的。
一般的民间投资机构监管空间就差多了,很多都没有监管,只有工商局颁发的营业牌照,甚至营业范围都和金融无关。
问题三:持股平台是不是私募基金私募股权基金是指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募集的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设立的以购买公司股权为主要投资目标的基金,基金本身就是一种资金的***。持股平台是指多名股权投资者为购买同一目标公司股权而搭建的不具有实际经营业务的公司或合伙企业。
一般来说,私募股权基金可以说是一种持股平台,它的存在形式也主要为公司或合伙企业,也不实际经营业务,设立目的也是为了购买目标公司的股权。也许很多人就有疑惑,会追问私募股权基金与持股平台到底有什么不同?投资项目时,是选择私募股权基金的形式去投还是用一个简单的持股平台去投呢?
私募股权基金与一般持股平台的八点不同之处:
设立私募投资基金的合意是通过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基金募集行为撮合形成协议,是一种双向行为,管理人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相互许诺;而持股平台是平台全体创始人达成一致意见后形成的一种契约,是一种单向行为,全体股东或合伙人为实现一个共同的目的而履行自己的义务。
私募股权基金是管理人以非公开的方式向“不特定”的对象募集的资金,其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设立前是不确定的;而持股平台的设立不存在募集行为,其成员(股东或合伙人)在持股平台设立前是基本确定的,如员工持股平台一般为公司的高管或核心技术人员。
定向投资的私募基金只投向一个主体,而大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会投向多个主体,被投资方并不一定与私募基金的投资人有关联关系。而持股平台一般只投向一个企业,即平台份额持有人在职的企业。
私募股权基金的财产份额持有人必须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而持股平台的成员无合格投资者的要求,只要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即可。
5管理形式不同私募股权基金必须委托具有资质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管理;而一般的持股平台则无此要求。
6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的必备条款不同
私募股权基金的基金合同(章程或合伙协议)除应符合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外,还应当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如该法第第二十一条规定:“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合同约定私募基金不进行托管的,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而持股平台只需符合公司法或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私募股权基金的设立不仅需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还需要在基金募集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且后续需对基金的运作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披露;而持股平台无需向基金业协会备案。
8参与新三板挂牌企业定向增发的资格不同
私募股权基金不仅可以参与企业任何阶段的增资行动,包括有限公司阶段、股改后挂牌前、挂牌时及挂牌后各个阶段。而持股平台不能参与企业挂牌时或挂牌后的定向增发(《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问答――定向发行(二)》)。
问题四:为什么员工持股平台选择有限合伙企业随着国内并购重组以及“新三板”等资本市场的持续火热,如何搭建适合自己的“持股平台”广受投资者关注。持股平台的搭建需要考量众多因素,诸如,税收成本、投资者的近期以及远期目标、目前公司的股权结构、法律风险隔离、行业监管要求,等等,但是,税收成本一定是其中最为重要的考量因素之一,本期,华税律师结合为客户服务经验为您解读如何选择“一款”适合自己的持股平台(本文主要基于税负的视角)。
基于税负成本以及资本运作等方面的考虑,跨国公司在全球投资过程中,无一不重视架构的搭建,选择适合自己的持股平台,比如,很多跨国巨头通常把香港、新加坡作为进入东亚以及东南亚市场的“桥头堡”,搭建持股平台公司。一般而言,“持股平台”的搭建应着重考虑以下几方面的因素:
1、税负成本。运营、资本运作、投资退出各阶段的税负成本是否最优。
2、法律风险。比如,选择合伙制作为持股平台的类型需要充分考虑它“无限责任”的属性带来的潜在法律风险。
3、现有架构。对于已经运营的公司而言,顶层设计通常不现实,现有股权架构是一切搭建的基础。
4、未来功能。常见的如,股票“套现”、境内外收购等等。
这一组织形态,在各个阶段的税负成本分析如下:
(1)在运营阶段,公司层面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个人分红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2)在资本运作:自然人股东作为主体进行并购重组,交易双方无法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要求,交易税负成本巨大;整体来看,由于现有公司承载基本运营功能,该架构不利于公司横向、纵向的扩张,也无法进行避税的安排。
(3)在投资退出过程中,股权转让退出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尤其,并购重组出现三级子公司后,投资退出,需要先交纳一道25%的企业所得税,然后再缴纳一道20%的个人所得税,税负较重。
当然,这种架构,其实算不上持股平台,是很多创业者最初采用的组织形态,也是最为广泛的一种模式,对于安安稳稳“过日子”的公司而言,基本满足需要,老老实实纳税,踏踏实实做人。
由于合伙企业在税收上被视为“透明实体”,直接针对股东纳税,实行“先分后税”,因此,本质上与第一种类型并无实质差异。并且根据《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的规定,合伙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税额的范围是“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注意:这意味着,即使不分配利润,也要交税,华税遇到很多这种案例)。
2006年有限合伙制度确立后,其被广泛应用到VC、PE等投资公司平台,主要原因在于,相比较于公司型投资平台,尤其在投资退出时,只交纳一道个人所得税,有其特殊的优势。典型案例如:
1、兆驰股份。2011年9月,控股股东深圳市兆驰投资有限公司迁往新疆,更名为新疆兆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海康威视。第三位和第五位的大股东于2011年6月将注册地由杭州变更为新疆乌鲁木齐市,成为有限合伙企业。
相比较于自然人直接持股,该类型在资本运作方面有一定的优势,持股平台公司仅仅作为投资扩张、资本运作的平台,在实现横向、纵向扩张时,对现有实体运营公司架构不会造成冲击,同时,可以积极申请特殊性的税务处理,降低交易的税负,降低交易双方的交易成本,有利于资本运作的顺利推进。
现行税法规定,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无需缴税,所以对公司的分红,不会增加税负,缺陷在于,投资退出过程中,需要交两道税。典型如,一些......>>
问题五:公司员工只能通过持股平台购买原始股吗?如果不是,那公司构建持股平台什么原因?这个要看你们当时认购原始股的认购条件,条件中有就合法。原始股已经上市了带来的收益远远大于离职,为什么选择离职?
问题六:公司怎么搭建持股平台我没
问题七:持股平台是不是私募基金持股平台和私募基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持股平台是指公司的股票或者债权人,而私募基金是一般的机构投资,也就是团购的意思。一般金融机构是可以成为持股平台,私募基金只是个人投资。
问题八:经营范围不含投资的可以做持股平台吗自然人,法人都可以
问题九:私募股权基金与持股平台有何区别监管不一样,正规的迅速腾飞私募机构应当持证券基金业协会颁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牌照,是受一行三会监管的非银金融机构,所有众多创新的产品都需要报备的。
一般的民间投资机构监管空间就差多了,很多都没有监管,只有工商局颁发的营业牌照,甚至营业范围都和金融无关。
问题十:员工持股平台是否能认定为股权激励主要看授予价格,以及是否有限制条件:
1、授予价格低于公允价值(净资产或上轮入股价格);
2、换取了员工服务,有服务期限或业绩要求;
如果只是以公允价格入股,且没有限制条件,视为正常投资行为,不算股权激励。另外就看认定为股权激励目的是什么?计算股份支付?
二、证券公司如何开展量化交易业务的设想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从去年10月份通过以后,各证券公司开始陆续改制或新成立相关的财富管理部门、推出不同名称但内容差别不大的财富产品、配备相应岗位的投资顾问人员,“投资顾问”一词成为时下证券行业最为热门的名词。
我们在给券商做投顾业务交流或者建设投顾系统过程中,不同券商的关注点不一样,本文是对近一年来投顾业务交流中遇到的一些代表性问题,并结合市场上大家对投顾业务的相关评论资料基础上,整理出来的,供关注投顾业务的相关人员参考。
随着近几年券商营业网点的快速增加,新的营业部几乎都会采用低佣金竞争策略,老营业部为了留住客户,只能跟随,造成整个行业经纪业务利润大幅下降。
证券公司已经充分认识到通道同质化、佣金价格战以及投资者需求日益复杂等难题,以前“重通道轻服务”的模式已经难以维持,证券公司急需寻求新的可持续发展之路。而证券公司向服务转型,可以更好的体现差异化竞争,锁定客户的个性化需求并创造利润,最终在新一轮的竞争中脱颖而出。
证券公司向服务转型,不仅仅意味着要根据客户需求来开发和深化服务业务,还需要勤练内功,通过业务模式、运营模式、组织变革、绩效管理甚至企业文化变革,从根本上推动服务转型,从而适应新业务的需求。
对于证券公司来讲,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改变了过去主要依靠经纪业务的经营模式,多了一个盈利的渠道,同样,对证券公司的综合服务能力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投资顾问团队化服务、有针对性的个性化服务将成为未来证券公司在市场竞争的有利武器。同时,也为那些真正有投资顾问服务能力的从业人员一个广阔的发展空间。
2010年,监管机构针对证券公司服务管理方面,出台了一系列的管理条例或意见稿:
1) 2010年4月1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强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的11号文,该文对适当性服务体系建设提出一些规定,强调客户分类管理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提出适当性产品给适当性客户的管理思想。同时该制度对客户服务活动,如客户回访制度、客户投诉制度也提出了明确要求,这些管理要求,对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同样适合,因此在后面的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中,也有这些相关的管理条例。
2) 2010年9月30日,中证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客户服务和证券交易佣金管理工作的通知》(157号),该制度的核心是在对客户进行分类的基础上,按照“同类客户同等收费”、“同等服务同等收费”的原则,制定证券交易佣金标准。按照这个原则,券商在前期的客户分类基础上,都在推行服务的产品化,实现不同佣金定价、佣金标准服务、差别化佣金收取和分配管理。
3) 2010年10月12日,证监会发布《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27号文)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28号文),这两个条文同时发布,确立了证券投资咨询的两种基本业务形式,明确了证券投资顾问和证券分析师的角色定位,强调了证券研究在证券服务体系中的基础作用,反映了证券投资咨询是向客户提供专业顾问服务的本质特征。
4)投资顾问业务支持系统从功能设计到系统实现,要求贯彻落实关于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相关法律法规、监管章程、自律规则的有关规定,对投资顾问业务中执业资格管理、客户适当性管理、佣金管理、执业行为合规性管理等方面的合规风险,做到有效管控,充分保障投顾业务的合规运作。
按照这些监管条例,证券公司在开展投顾业务时,需要建立相应的IT系统,对关键业务进行电子化管理:
l投资顾问队伍管理:按照《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券公司需要对投资顾问人员的执业资格进行管理,在系统中设置资格准入管理模块,申请人需经过多级审批、试用观察、转正考核后方能获得投顾职业资格的申报资格,并在取得执业资格后才能参与投顾产品的生产,有效落实监管对投顾人员的资格要求、投顾人员管理要求、投顾人员数量、人员培训等有相关的要求。
l投资建议的内容和范围: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的规定,投顾人员在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时应该具有合理依据,并向客户说明所依据研究报告的发布人及发布日期。因此需要IT系统对投资建议的制作过程进行管理,实现投资建议发布的流程化、自动化信息隔离、系统留痕等措施,落实投资建议合理性依据的监管要求。
l服务协议和收费:暂行规定中第二十八条提出:“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与客户签订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并对协议实行编号管理。协议应当收费标准和支付方式”,这需要系统提供对签约客户的服务协议进行管理,包括新签、改签、退签。对于开展收费业务的服务,需要系统对收费模式、计费规则、费用统计等进行管理。
l服务留痕:暂行规定中第二十八条提出:“应当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协议签订、服务提供、客户回访、投诉处理等环节实行留痕管理。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的时间、内容、方式和依据等信息,应当以书面或者电子文件形式予以记录留存。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档案的保存期限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这就需要建立健全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机制,而且要求系统能提供这些业务管理的流程、风险事件监控和控制流程,做到对投顾业务开展的事前、事中、事后控制,记录业务的运行情况。
l客户适当性管理的监管要求: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证券公司应在充分了解客户并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的基础上,提供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服务或产品。为了实现适当性服务目标,需要为投资顾问提供事件驱动服务的工具,通过对客户重大事件的信息捕获,通过投资顾问对客户的了解以及专业能力,对这些事件驱动的服务,通过适当的形式或渠道向特定客户群提供服务。这需要IT系统提供一些标准化的事件驱动引擎,为投顾适当性服务提供支持,同时对投顾的后续操作进行管控,充分体现服务适当性管理的监管要求。
3.投顾业务的流程化、标准化和量化管理
证券公司开展投顾业务的难点,在于能否对投资顾问进行统一的量化管理,需要建立投顾人员资格管理、投顾产品开发、考核激励和风险控制等环节的流程化、标准化和量化管理,促进投资顾问队伍的发展壮大、服务水平的提高、业务风险的有效降低和服务佣金的稳步增长。
券商开展投顾业务,主要成本包括人员工资、IT系统建设、推广费与运营费用等。
但开展投顾业务,也会给券商带来直接或间接的收益。
l对公司:增值佣金贡献(投顾同客户签订协议中,约定的不同收费模式可以带来直接增值收入或者增值佣金收入部分),
l对客户:客户资产的增长(通过投顾服务,实现的客户资产的增值)
l公司品牌提升,吸引更多新增用户,也可以预防现有客户的流失。
l通过服务,提高客户满意度,加强客户对投资顾问的信任度、对公司的忠诚度。
如何建立自己的财富管理部门、发展自己的投资顾问团队,投资顾问模式的选择就成为证券公司管理层工作的重中之重。
那么,投资顾问有哪些现成的模式?证券公司是选择现有模式其中的一种,还是创新新的模式,是证券公司管理者需要了解及思考的。
选择什么样的业务模式,需要相应的投顾组织模式的配合。
目前来看,证券公司投资顾问发展模式大同小异,根据其侧重点不同,大概可以分为以下四种模式:
侧重于后台支持的产品化管理模式,该模式在公司总部实现服务产品化,服务产品标准化程度较高,证券营业部的投资顾问服务团队基于公司总部的平台和资源,针对客户的具体需求提供具体的服务产品。
这种模式是以行业内发展较早的以偏重于财富产品签约的国信、国金模式。国信在2006年开始推出“金通道、金智慧、金锦囊”的“金色阳光”产品,作为国信模式复制最为完整的国金证券则于次年推出“金航道、金航标、金领航”的“国金太阳”产品。这一模式的特点是根据以客户资产量为主、交易量为辅,对客户进行分类,不同的客户签约不同的产品、提供不同的服务、费率也不相同。这种模式的优点是客户分类简单易分、费率比较统一、服务项目易标准化批量制作和提供。缺点是客户分类过于简单,征对性不强,在费率上不够灵活。投资顾问的主要工作是对签约产品客户进行专业化服务,提供专业性较强的投资咨询建议以及对客户进行“电话疗伤”、“心理按摩”等抚慰性的服务。
侧重投资顾问团队咨询的服务管理模式,该模式注重发挥证券营业部自主服务能力,公司总部侧重业务管理、合规控制、平台建设和资源整合,证券营业部在公司总部的指导和监督下,适应不同区域投资者的差异化需求,具体负责服务产品的开发和提供。
这种模式比较适合营业部能力比较强,或者营业部差异比较大的券商。比如国信证券的泰然九路等营业部,营业部建立自己的投资咨询团队,制作营业部特色资讯。
第三种是偏重于盘活营业部现有客户的资源,重在提升客户交易周转频次,提高现有客户交易量与佣金率。目前采用这种模式的证券公司主要有银河证券、海通证券等,采用这种模式的主要是一些规模较大、现在客户资源丰富的证券公司。
该机制在产品开发上,公司总部和营业部投资顾问按照在团队中的角色定位,界定职责权限,共同参与产品开发,实现总部和营业部投顾之间跨部门、跨区域的产品协同开发,以减少重复劳动,降低开发成本,达到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目的。这种模式的代表券商有齐鲁证券。
目前来看,第一种模式时间最长、也相对成熟,许多刚成立财富部门的中小型券商基本上都向这个模式靠,因为这种模式相对简单实用,而且由于成型时间较长,现成的可以借鉴的东西非常多,时间成本和投资风险都比较低,所以深受部份传统及保守的券商喜爱。
而第二种模式在“功利”性很强的证券行业正在发展状大,特别是在许多经纪业务为主、业绩压力较大的证券公司,这种模式可谓深得人心,据说部分前期采用第一种模式的证券公司,都有意朝这一方向发展。
而第三种模式主要在一些规模大、沉淀客户较多的证券公司实行,这些营业部由于前期坐高模式时累积了较大的客户群,但这些客户或者由于营业部服务不到位,或者由于套牢者众、或者由于前期佣金战原因费率较低,造成虽然客户资产虽大但营业部利润偏低,迫切需要让提升客户的交易频次或者佣金费率。
第四种模式是以研究所主导的投顾业务运营模式券商选用的,利用研究人员的专业能力,同时带动营业部投顾的参与、培训、选拨、考评等,这种模式目前也有很多券商选用,该模式的最大优点是,能利用现有人力来开展投顾业务。
在以上四种常见的模式中,应该说每一种都是证券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制定的,均有比较强的征对性,无所谓孰优孰劣。
证券公司根据自己的资源情况,选择了某种业务运作模式,需要配置相应的投资顾问组织架构体系,尤其是投资顾问专业团队情况,目前行业中主流有三种团队建设模式:
总部成立专门的理财中心或者投资顾问部,负责服务产品的生产、包装、运营以及对财富客户的服务或者指导营业部对财富客户进行服务,营业部的投资顾问可以参与一些产品的生产,但营业部更多的是负责服务产品的推广,这种模式适用于营业部投资顾问能力比较薄弱,或者公司想推出品牌的服务产品。
每个营业部有独立的投资顾问团队,并有自己的服务产品或服务手段,投资顾问团队可能是从营销服务团队中选拔出来的,把营业部一些高端客户或签约客户给投资顾问做深度的投资服务。
总部有几个人作为各营业部投资顾问制度的制定者、管理者。
利用研究所的研发资源,打造服务产品;也有利用研究所的人力资源,作为投资顾问的人选,为高端客户或签约客户提供专业的投资指导。
这种模式的另外一个形态是,总部有几个投资顾问,每个投资顾问负责几个营业部,产品依属于总部的投资顾问,组织结构如下图:
业内人士表示,投资顾问模式对券商而言既是机会也是考验,要在短期内培养一批成熟的投资顾问却成为券商目前不得不面对的难题。
困扰券商开展投资顾问业务的首要问题在于投资顾问的构成。投顾人员来源主要有:
l研究所中具有中短线操作喜好、注重技术分析的分析师;
l客户经理中具备潜力,希望自我提升的工作人员。
l外部招聘,不断吸纳新的投资顾问。
不过,按照证券业协会的数据,目前拥有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人员并不多,最多的是广发的693名,但也有不少合资券商和纯经纪牌照的券商,没有一人有咨询资格。即便经纪业务份额大的券商,平均每家营业部也不过有2-3名。这2-3名要服务覆盖上万名客户,即便按照“二八定律”服务20%的高端客户,每人也要对应近千名客户。
所以,如果要实质性推进投顾业务,券商的突道口就是人才缺失问题。
因此投顾团队建设,还是要用过内部选拨、培训和外部招聘等多种方式来充实投顾队伍。
在人才选拨上,除需要取得投资顾问资格外,更重要的是投资顾问能力的评测,通过一些竞赛活动或日常的功能能力表现,选拨出有良好投资意思、投资能力的人才。
1)通过模拟炒股或者荐股比赛,选拨出收益率好、荐股比较准的人才;
2)模拟组合与大盘基准比较,每月统计比较结果和排名情况;
3)账户诊断,提交给评分人进行打分,进行分数排名(为了相对公平起见,采用匿名方式);
4)报告(行业,公司等方面),提交给评分人打分,排名(为了相对公平起见,采用匿名方式)
投资顾问在展业过程,可能与营销经理(经纪人)、分析师有关系,这三类人员服务的分工不同:
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和证券研究报告提供帮助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的证券价值分析意见或者证券投资建议,均是证券公司服务客户的重要手段。
两者具有显著的区别,主要体现在:
证券投资顾问基于特定客户的立场,遵循忠实客户利益原则,向客户提供适当的证券投资建议。
证券分析师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对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价值进行研究分析,撰写发布研究报告。
证券投资顾问在了解客户的基础上,依据合同约定,向特定客户提供适当的、有针对性的操作性投资建议,关注品种选择、组合管理建议以及买卖时机等。
证券研究报告操作上向不特定的客户发布,提供证券估值等研究成果,关注证券定价,不关注买卖时机选择等具体的操作性投资建议。
证券投资顾问一般服务于普通投资者,强调针对客户类型、风险偏好等提供适当的服务。
证券研究报告一般服务于基金、QFII等能够理解研究报告和有效处理有关信息的专业投资者,强调公平对待证券研究报告接收人。
证券投资顾问服务与特定客户的证券投资及其利益密切相关,但通常不会显著影响证券定价。
证券研究报告向多个机构客户同时发布,对证券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3.2证券投资顾问与营销经理角色定位
证券投资顾问与营销经理(证券经纪人)的区别:
投资顾问是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正式员工中,取得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提供投资顾问服务的人员。
证券经纪人是指接受证券公司的委托,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的证券公司以外的自然人,不属于证券公司员工。营销经理是公司员工。
投资顾问必须通过投资分析的专项考试,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并至少有两年证券从业经验。
证券经纪人通过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可进行注册登记。
投资顾问要了解客户需求,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提供有针对性的顾问建议服务。
证券经纪人的客户服务限于向客户传递由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证券投资有关的信息。
证券经纪人拓展服务范围,从事投资顾问业务,应当转变身份,成为证券公司或者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员工,通过所在机构注册取得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
投资顾问需要了解客户需求,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为客户提供有针对性的顾问建议服务。产品推介、沟通交流是投资顾问最为重要的内容,因此投顾业务支持系统应该包括三个系统的建设:
1.给业务管理人员使用的投资顾问业务管理系统:实现券商对投资顾问团队管理、投顾业务运作管理、投顾业务开展的风险管理,包括投顾资质管理、产品生产管理、签约与收费管理、考核管理、风险控制等模块。业务管理系统提供投顾等服务人员的执业支持、管理和营销服务;同时业务管理系统要满足监管要求,实现面向投顾工作的合规检查、留痕报备等要求。业务管理系统类似于经纪人管理系统,从业务支持、监管和业务合规性考虑得更多。
2.给投资顾问使用的投顾工作平台:投顾跟经纪人最大不同是,投顾以咨询和服务为主要职责,因此日常工作中,需要有效的工具支持,这些工具包括:
2)具有可操作性投资建议的加工(子弹)
3.给客户使用的金融终端服务:面向客户细分的投资者终端和社区,是客户接收产品及服务的终端或工具。
这三个平台,作为面向三类使用者的应用,还可以与其他业务整合在一起,如投资顾问工作平台,还可以与即时通讯系统、资讯系统、培训系统等整合;业务管理平台可以把CRM系统中的客户分级分类、产品运营等功能整合;客户金融终端与即时通讯系统、行情交易系统等整合。
该平台重点关注公司各级投顾业务管理员对投顾业务的管理与监控。
九大管理要素:《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明确了投资顾问工作职责,为证券公司开展投资顾问业务提供了制度保障。从制度的条款,可以看出,该制度其实按照投资顾问的角色定位,包括了前面的客户服务适当性管理、佣金管理、服务工作管理等制度的要求,明确了证券公司对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的九大要素:业务推广、服务协议、服务方式、报酬支付、客户回访、投诉处理、客户管理、服务留痕、合规检查记录等。
这些条款落实到系统中,重点包括以下四大功能模块:
1)对资源的整合:包括资讯、产品的整合,客户账户信息与分析的整合。
2)对人员的管理与评估,重点是对投顾双资格的管理,投顾的双资格是指:协会颁发的投资顾问执业资格和公司内部发放的投资顾问上岗资格。投资顾问必须经过投资顾问平台三个月的试用期,考核通过后方予以转正,取得协会投资顾问资格的投资顾问,由研究所或理财中心授予公司投资顾问岗资格,并根据投资顾问平台考核结果评定投资顾问职级,正式充实投资顾问业务。
3)业务流程运营管理:包括客户签约投顾业务流程、产品订单处理流程、收费/扣费流程,以及投顾参与产品生产的流程、媒体活动流程等。流程运营管理要能灵活定义流程节点,实现流程的流转和流程管控。
4)投顾的绩效管理:投顾的绩效可能包括服务效果、产品生产能力、服务行为等方面的考核:
l服务效果:这个跟营销考核类似,各券商为了激励投顾业务的推广,会采取一些激励措施。常用的服务效果指标如:签约客户数量、退签数量、增值佣金、增值收入、服务价值率、资产增值率、客户周转率等。
l产品生产能力:工作量考核指标如:阅读研究报告的数量、在会议中提交观点的数量、制作工作底稿的数量等;工作质量考核指标如:荐股收益率、模拟组合收益率、产品响应度、产品评价等。
l服务行为:参加会议的情况、服务勤奋度、响应速度、客户投诉、合规性考核等。
5)风险管理:投顾业务的风险管理可能包括以下几个方式:
l客户交易风险:包括代客理财的监管、客户亏损度监控。
l服务行为监控:事前控制包括产品生产时的知识版权审核、客户服务过程中关键字过滤、投资建议中信息隔离墙控制等;时候控制包括投顾服务日志、信息发送记录、在线交流日志、媒体活动材料等抽查。
l适当性风险:投顾推荐产品的错配提醒、投资建议推出后客户亏损较大提醒、客户产品定制错配提醒等,这里的错配是指产品的风险属性或产品特征与客户的风险属性或客户特征不匹配。
三、持股平台是什么
问题一:为什么员工持股平台选择有限合伙企业随着国内并购重组以及“新三板”等资本市场的持续火热,如何搭建适合自己的“持股平台”广受投资者关注。持股平台的搭建需要考量众多因素,诸如,税收成本、投资者的近期以及远期目标、目前公司的股权结构、法律风险隔离、行业监管要求,等等,但是,税收成本一定是其中最为重要的考量因素之一,本期,华税律师结合为客户服务经验为您解读如何选择“一款”适合自己的持股平台(本文主要基于税负的视角)。
基于税负成本以及资本运作等方面的考虑,跨国公司在全球投资过程中,无一不重视架构的搭建,选择适合自己的持股平台,比如,很多跨国巨头通常把香港、新加坡作为进入东亚以及东南亚市场的“桥头堡”,搭建持股平台公司。一般而言,“持股平台”的搭建应着重考虑以下几方面的因素:
1、税负成本。运营、资本运作、投资退出各阶段的税负成本是否最优。
2、法律风险。比如,选择合伙制作为持股平台的类型需要充分考虑它“无限责任”的属性带来的潜在法律风险。
3、现有架构。对于已经运营的公司而言,顶层设计通常不现实,现有股权架构是一切搭建的基础。
4、未来功能。常见的如,股票“套现”、境内外收购等等。
这一组织形态,在各个阶段的税负成本分析如下:
(1)在运营阶段,公司层面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个人分红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2)在资本运作:自然人股东作为主体进行并购重组,交易双方无法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要求,交易税负成本巨大;整体来看,由于现有公司承载基本运营功能,该架构不利于公司横向、纵向的扩张,也无法进行避税的安排。
(3)在投资退出过程中,股权转让退出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尤其,并购重组出现三级子公司后,投资退出,需要先交纳一道25%的企业所得税,然后再缴纳一道20%的个人所得税,税负较重。
当然,这种架构,其实算不上持股平台,是很多创业者最初采用的组织形态,也是最为广泛的一种模式,对于安安稳稳“过日子”的公司而言,基本满足需要,老老实实纳税,踏踏实实做人。
由于合伙企业在税收上被视为“透明实体”,直接针对股东纳税,实行“先分后税”,因此,本质上与第一种类型并无实质差异。并且根据《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的规定,合伙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税额的范围是“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注意:这意味着,即使不分配利润,也要交税,华税遇到很多这种案例)。
2006年有限合伙制度确立后,其被广泛应用到VC、PE等投资公司平台,主要原因在于,相比较于公司型投资平台,尤其在投资退出时,只交纳一道个人所得税,有其特殊的优势。典型案例如:
1、兆驰股份。2011年9月,控股股东深圳市兆驰投资有限公司迁往新疆,更名为新疆兆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海康威视。第三位和第五位的大股东于2011年6月将注册地由杭州变更为新疆乌鲁木齐市,成为有限合伙企业。
相比较于自然人直接持股,该类型在资本运作方面有一定的优势,持股平台公司仅仅作为投资扩张、资本运作的平台,在实现横向、纵向扩张时,对现有实体运营公司架构不会造成冲击,同时,可以积极申请特殊性的税务处理,降低交易的税负,降低交易双方的交易成本,有利于资本运作的顺利推进。
现行税法规定,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无需缴税,所以对公司的分红,不会增加税负,缺陷在于,投资退出过程中,需要交两道税。典型如,一些......>>
问题二:有限合伙员工持股平台怎么搭建啊晕死了一、员工持股平台
持股平台是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过程当中比较常用的一种操作模式,具体而言就是在母公司之外以被激励对象作为主要的成员来搭建有限合伙企业或者是特殊目的公司,然后用有限合伙企业或特殊目的公司去持有母公司的股权,从而实现被激励对象间接持有母公司股权的目的。
在以往其他的股权激励中,激励对象以个人持有母公司的奖励股份。但是在员工持股平台当中,员工个人是不能直接持有母公司的股份的,而是通过持股平台来间接持股,作为持股平台的持股人或者说是股份的认购者,他必须是本企业的正式员工,这是一个大前提。员工持有的这个平台的股份是不能继承也不能转让交易的,如果说员工离开了企业,比如说退休或者员工提出辞职或者员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被公司辞退、除名或由于意外事故员工身故了,那么他所持有的这个股份必须全部由持股的公司也就是持股平台来收购,再重新分配给新来的也就是被激励的员工。
员工也不能直接参加母公司的股东大会,行使股东权利,通常是会由持股平台来选出几名代表,从员工当中选出几名职工代表参加母公司的职工大会,持股的员工以这种二次利润分配参与母公司的利润分红,也就是说先由员工持股平台享受公司的这种利润分配,然后再由持股公司按员工个人持股的数量进行一个二次的利润分配。
目前在现有的市场环境下持股平台的模式主要有公司型的持股平台以及有限合伙企业的持股平台还有国外上市公司的持股平台以及信托持股。经常使用的有公司型的持股平台和有限合伙企业的持股平台。
首先来讲公司型的持股平台,持股公司是指员工共同出资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说是股份有限公司,当然这个出资有的时候是象征意义的或者说是以一个很优惠的价格。而且现在公司法改革了,就是注册资本也没有最低的要求,所以对于员工来说成立公司的成本是很低的,那么这个公司设立的唯一目的就是受让母公司的股权,进而实现员工间接持有母公司的股权。但是公司制的这种持股平台他的特点就是税是非常高的,排除一些特殊的优惠和税务的筹划,首先持股平台从母公司分配利润就需要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而员工个人如果要从持股平台分配利润,又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所以这涉及到双重征税的问题。
第二种持股平台的模式也是最常用的,就是有限合伙型的持股平台,有限合伙企业在中国是一种比较新的企业形式,2006年我们国家颁布了《合伙企业法》正式确认了有限合伙的制度,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分为普通的合伙人,俗称是管理合伙人或者说是GP;另外就是有限合伙人,也叫LP,有限合伙企业就是由这两种类型的合伙人组成的。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承担的是管理职能,一般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而有限合伙人只是作为出资方他不参与企业管理,所以可以让股东不直接持有公司股权,而把股东都放到有限合伙企业里面,这里的股东指的就是员工持股,然后让有限合伙企业持有母公司的股权,同时让母公司的创始人和其创始人名下的公司担任有限合伙企业的GP控制整个有限合伙,然后通过有限合伙持有和控制公司的部分股权,除了创始人之外的其他股东只能是有限合伙的LP,这个LP主要指的就是员工持股,员工只享有经济收益,他不参与日常的有限合伙企业的管理,所以他也不能通过有限合伙企业来控制母公司。
随着市场的进一步开放,有越来越多的境内企业进入境外资本市场上市,这里面也涉及到员工股权激励的问题,通常都是境外的上市公司以本公司的股票为标的对境内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员工等与公司具有雇......>>
问题三:持股平台是不是私募基金私募股权基金是指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募集的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设立的以购买公司股权为主要投资目标的基金,基金本身就是一种资金的***。持股平台是指多名股权投资者为购买同一目标公司股权而搭建的不具有实际经营业务的公司或合伙企业。
一般来说,私募股权基金可以说是一种持股平台,它的存在形式也主要为公司或合伙企业,也不实际经营业务,设立目的也是为了购买目标公司的股权。也许很多人就有疑惑,会追问私募股权基金与持股平台到底有什么不同?投资项目时,是选择私募股权基金的形式去投还是用一个简单的持股平台去投呢?
私募股权基金与一般持股平台的八点不同之处:
设立私募投资基金的合意是通过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基金募集行为撮合形成协议,是一种双向行为,管理人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相互许诺;而持股平台是平台全体创始人达成一致意见后形成的一种契约,是一种单向行为,全体股东或合伙人为实现一个共同的目的而履行自己的义务。
私募股权基金是管理人以非公开的方式向“不特定”的对象募集的资金,其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设立前是不确定的;而持股平台的设立不存在募集行为,其成员(股东或合伙人)在持股平台设立前是基本确定的,如员工持股平台一般为公司的高管或核心技术人员。
定向投资的私募基金只投向一个主体,而大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会投向多个主体,被投资方并不一定与私募基金的投资人有关联关系。而持股平台一般只投向一个企业,即平台份额持有人在职的企业。
私募股权基金的财产份额持有人必须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而持股平台的成员无合格投资者的要求,只要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即可。
5管理形式不同私募股权基金必须委托具有资质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管理;而一般的持股平台则无此要求。
6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的必备条款不同
私募股权基金的基金合同(章程或合伙协议)除应符合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外,还应当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如该法第第二十一条规定:“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合同约定私募基金不进行托管的,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而持股平台只需符合公司法或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私募股权基金的设立不仅需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还需要在基金募集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且后续需对基金的运作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披露;而持股平台无需向基金业协会备案。
8参与新三板挂牌企业定向增发的资格不同
私募股权基金不仅可以参与企业任何阶段的增资行动,包括有限公司阶段、股改后挂牌前、挂牌时及挂牌后各个阶段。而持股平台不能参与企业挂牌时或挂牌后的定向增发(《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问答――定向发行(二)》)。
问题四:经营范围不含投资的可以做持股平台吗自然人,法人都可以
问题五:股转公司新规出台,新三板挂牌企业的持股平台不让定增了,怎么办?罗俊荣律师,专注于企业新三板挂牌辅导,企业资本法律顾问,企业并购重组,股权激励领域。总结分析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多年以来的案例经验,为您提供答案如下:
您所说的股转公司新法规,是指:11月24日,股转公司公司业务部发布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问答――定向发行(二)》。其主要内容为:
1、“单纯以认购股份为目的而设立的公司法人、合伙企业等持股平台,不具有实际经营业务的,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不得参与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股份发行”。
2、“接受证监会监管的金融产品,已经完成核准、备案程序并充分披露信息的,可以参与非上市公众公司定向发行”。
从内容上面看,新规并未将普通外部投资人组成的投资性质持股平台与由公司内部员工组成的激励性质持股平台做区分,新规针对的是所有类型的持股平台。因此,新规对于准备实施股权激励的(拟)挂牌企业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于已挂牌公司,新设立的有限公司或合伙企业员工持股平台不能通过认购定向增发的新股获取用于员工激励的挂牌公司股份。
2、新规只适用于挂牌公司定向发行的认购行为(该认购行为需要新三板监管部门审批),合伙企业/有限公司员工持股平台参与老股的转让暂时不受影响。只要新设员工持股平台在券商处完成投资者账户合规性审查并成功开户,就可以参与到挂牌企业的二级市场交易中来。
3、对于在企业挂牌之前就已经成立并持股的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员工持股平台,新规同样并不适用。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挂牌前成立并持股的员工持股平台作为公司老股东可以认购新股。
对于拟挂牌新三板或者是已挂牌新三板的公司来说,具体可以这样做:
1、挂牌之前是搭建员工持股平台的最好时点。挂牌之前的股权激励计划可以使员工充分享受公司登陆资本市场带来的股票增值收益,实现激励最大化。
2、鉴于本次新规以及未来可能出现的其他限制性政策,挂牌前搭建员工持股平台需要考虑未来的多期股权激励计划,建议将预留部分的股份在持股平台中提前落实。
3、已完成新三板挂牌的企业新设员工持股平台,在完成开立交易账户的前提下,参与新三板二级市场的交易尚无明确政策限制。所以在目前时点,还可以通过新设员工持股平台受让老股的方式实施激励。虽然此持股平台不同于由一般外部投资者组成的持股平台,但严格意义上来讲仍有规避投资者适当性的嫌疑,不排除未来股转公司出台新的政策对此种方式加以限制。
4、本次新规已明确规定:已挂牌公司仍可考虑使用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等接受证监会监管的金融产品,作为员工持股平台认购挂牌公司定向发行的新股。
5、最后需要提醒广大(拟)挂牌企业的是:无论什么阶段采取何种激励股份获取方式,在使用未接受证监会监管的持股平台(合伙企业/有限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时,需要注意股东超200人的问题,因为该类持股平台需要穿透计算股东人数,(拟)挂牌企业直接、间接股东合计超过200人后,需要履行相应的证监会备案程序。
问题六:私募股权基金与持股平台有何区别监管不一样,正规的迅速腾飞私募机构应当持证券基金业协会颁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牌照,是受一行三会监管的非银金融机构,所有众多创新的产品都需要报备的。
一般的民间投资机构监管空间就差多了,很多都没有监管,只有工商局颁发的营业牌照,甚至营业范围都和金融无关。
问题七:请教关于有限合伙做持股平台进行股权激励的程序问题一、什么是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是一种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企业相比,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分为普通合伙人(GP)和有限合伙人(LP)。
关于有限合伙企业的具体规定见于《合伙企业法》(2007.6.1实行),其最主要的两个特征是:
1、普通合伙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这是有限合伙的“有限”所在。
2、普通合伙人才能执行合伙事务,承担管理职能,而有限合伙人只是作为出资方,不参与企业管理。
有限合伙企业相比公司的优势主要在于两点:
税负更少:有限合伙企业和一般合伙企业一样,以“先分后缴”的方式,由合伙人直接纳税,避免了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双重纳税(综合税率40%),根据一些地方政策,可以将合伙人股权转让所得税率降至20%;
安排灵活: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收益分配方式等都是根据合伙协议约定的,安排非常灵活,自主性很强。
(相比于公司制,有限合伙还有其他制度优势,和本文所讨论的主题无关,在此不赘述)
二、有限合伙企业作为高管持股平台的可行性
作为股权激励实行高管持股,可以采用个人直接持股的方式,也可以采用设立持股平台的方式进行。个人直接持股操作简单,税负小(20%的税率);设立持股平台的方式能加强公司对于激励对象的控制,保证激励控制对象的稳定性。(个人直接持股也能控制,但是需要另外有协议安排,并不直接)
持股平台主要有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两种组织形式。公司制持股平台的税负高(综合税率40%),安排平台的控股股东持股比例、锁定期等略有些麻烦,而有限合伙持股平台具有税收优势,安排灵活方便,故就此考虑有限合伙企业作为高管持股平台的可行性。
2009年11月28日,《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修订,合伙企业作为上市公司股东再无技术障碍。2011年7月19日,江西博雅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IPO通过中国证监会审核,其以“盛阳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注册于厦门市思明区)作为高管持股平台的操作方式得到了证监会的认可。从此,以有限合伙企业作为高管持股平台有先例可循。
三、有限合伙用于高管持股平台的若干考虑
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承担管理职能,为有限合伙企业的对外代表,需要审慎考虑人选。
1)从目前现有的地方税收政策来看,天津的政策在优惠程度和政策稳定性上最好(按:写此文前天津享受政策优惠的出资门槛还没提高1亿元);
2)可以考虑,是否需要推动本地***出台相应政策,将税收留在本地,以促进和本地***的关系?在股权投资市场火热的情况下,股权投资优惠政策对本地资金应有较大吸引力,有利于增加本地税源,促进本地经济发展,但不确定争取政策的难度有多大。
3、纳税义务产生的时点和账务处理
有限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为应纳税所得额,即一旦产生利润,即使不分配也要纳税。
作为高管持股平台的合伙企业应选择查账征收的方式缴税,在账务处理上可将持股列为“长期股权投资”。因持其股比例肯定小于20%,故采用成本法计量长期股权投资,所持股份的公允价值变化不会体现在账上,不会因为被持股的公司上市这个事项而产生纳税义务。
(关于税源所在地,个人转让限售股有特别规定:根据《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个人限售股转让所得税征收方式是由证券机构在股票转让时预扣预缴,税源在证券机构所在地。作为企业,税源应在企业注册所在地,暂未查到有针对合伙企业转让限售股征税的针对性法规文件)
问题八:公司怎么搭建持股平台我没
问题九:持股平台是不是私募基金持股平台和私募基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持股平台是指公司的股票或者债权人,而私募基金是一般的机构投资,也就是团购的意思。一般金融机构是可以成为持股平台,私募基金只是个人投资。
问题十:员工持股平台是否能认定为股权激励主要看授予价格,以及是否有限制条件:
1、授予价格低于公允价值(净资产或上轮入股价格);
2、换取了员工服务,有服务期限或业绩要求;
如果只是以公允价格入股,且没有限制条件,视为正常投资行为,不算股权激励。另外就看认定为股权激励目的是什么?计算股份支付?
OK,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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