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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药详细资料大全
1、用于治疗疾病的物质或制剂详细解释(1).医术与药物。《史记·扁鹊仓公列传》:“自意少时,喜医药,医药方试之多不验者。”南朝梁刘勰《文心雕龙·书记》:“医药攻病,各有所主。”《醒世恒言·李道人独步云门》:“一来见他医药神效如旧,二来容颜不老,也如旧日。”(2).医治,治疗。《司马法·仁本》:“敌若伤之,医药归之。”宋岳飞《乞解军务第二札》:“伏望陛下……特许退休,就营医药。”清蒲松龄《聊斋志异·顾生》:“江南顾生,客稷下,眼暴肿,昼夜呻吟,罔所医药。”
2、医的解释医(医)ī治病:医疗。医术。医务。医道。治病的人:医士。医生。医德。治病的科学:西医。中医。部首:匚;药的解释药(药)à可以治病的东西:药材。药物。补药。毒药。草药。中药。西药。药剂。药膳。药到病除。良药苦口。有一定作用的化学物品:火药。*。杀虫药。用药物救治:不可救药。毒死:药老鼠。。
二、贵州省社会信用条例中规定
1、第一条为规范社会信用管理,保障信用主体合法权益,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2、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信息管理、信用监管、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信用服务业发展、信用生态建设等活动。
3、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信用主体)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遵循诚信原则,遵守法定义务或者履行约定义务的状态。
4、社会信用信息,是指可用以识别、分析、判断信用主体守法、履约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包括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
5、公共信用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反映信用主体公共信用状况的记录。
6、市场信用信息,是指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在生产经营、行业自律管理等活动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反映信用主体市场信用状况的记录。
7、第四条社会信用建设工作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共治、信息共享、奖惩结合的原则。
8、第五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应当建立社会信用建设工作联席会议机制,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建设工作。社会信用建设工作联席会议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9、(一)组织贯彻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
10、(二)推进信用建设领域改革创新,指导解决突出问题;
11、(三)完善和强化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12、(四)加强政务、司法等重点领域信用建设;
13、(五)提升信用信息平台一体化建设水平;
14、(六)研究决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15、第六条省、市、县应当确定社会信用主管部门,承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日常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6、(一)拟订和组织实施社会信用建设规划与年度计划;
17、(二)组织制定社会信用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
18、(三)组织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
19、(四)监督、考核有关部门和单位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情况;
20、(五)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行业开展信用建设,推动企业事业单位实施信用管理;
21、(六)推进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加强信用信息征集、发布和使用管理;
22、(七)培育发展信用服务业,依法开展信用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推动对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加强指导和监督;
23、(八)组织协调诚信宣传、信用教育、信用管理和服务人才培训;
24、(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社会信用管理职责。
25、第七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本行业、本领域的信用管理,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26、(一)落实社会信用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和社会信用主管部门交办的社会信用建设工作任务,主动接受其监督;
27、(二)制定行业、领域信用管理制度;
28、(三)记录、归集、共享和公开公共信用信息;
29、(五)对信用主体实行分级分类监督管理;
30、(六)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
31、(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社会信用管理职责。
32、第八条归集、采集、披露、使用社会信用信息,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关联、公正、审慎的原则,确保信息安全,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33、第九条省、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公共信用信息工作的单位(以下统称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在社会信用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应用服务以及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网站建设、运行保障等相关工作。
34、第十条公共信用信息实行目录管理制度。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包括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
35、省社会信用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可以参照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结合本区域实际,制定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提请省社会信用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基础目录更新情况和工作需要适时更新。公共信用信息是否公开、共享及其范围,公示、保存期限等,应当在补充目录中予以明确。
36、第十一条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包括下列信息:
37、(一)公共管理和服务中客观反映信用主体基本情况的登记类信息;
38、(二)在接受公共管理和服务过程中作出的信用承诺信息以及信用承诺履行情况信息;
39、(三)受到表彰奖励以及参加公益慈善活动、见义勇为等信息;
40、(四)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仲裁文书以及行政处罚和行政裁决等行政行为决定文书中反映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信息;
41、(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信息;
42、(六)拒不缴纳税款、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的信息;
43、(七)违法违规提供虚假资料、隐瞒事实真相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信息;
44、(八)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信息。
45、第十二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以及相关标准规范要求记录、存储公共信用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提供公共信用信息,并实时更新。
46、第十三条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可以依法记录自身业务活动中产生的市场信用信息,或者根据服务和管理的需要依法记录其会员、入驻经营者等的市场信用信息。
47、鼓励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按照约定向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提供市场信用信息,并对其提供的信用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鼓励信用主体以声明、自主申报、社会承诺、签订共享协议等形式,依法依约向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提供市场信用信息。
48、第十四条采集市场信用信息,涉及个人信息的,应当经信用主体同意,并告知信用主体采集内容、采集方式、信息用途以及信用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除外。
49、第十五条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完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数据、技术、应用等安全管理保障措施,突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在城市管理、民生服务等领域的服务功能。
50、第十六条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应当将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相关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将信用主体的公共信用信息与有关部门和单位业务系统按需共享,在信用监管等过程中予以应用,支撑形成数据同步、措施统一、标准一致的信用监管协同机制。
51、第十七条社会信用主管部门采取公开、查询和政务共享三种方式,通过信用网站等渠道免费披露公共信用信息。
52、市场信用信息的公开、查询、共享可以通过依法依约公开、信用主体主动公开等方式进行。
53、第十八条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以信用为基础,贯穿信用主体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
54、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依据信用主体信用状况实施奖惩。
55、第十九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行信用承诺制度,将信用主体信用承诺及其履行情况纳入信用记录。
56、鼓励市场主体主动向社会作出公开信用承诺,信用承诺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接受社会监督。
57、第二十条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市场主体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有关部门和单位可以建立本行业、本领域信用评价机制,对监管对象开展行业信用评价。
58、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和行业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实施分级分类监管的依据,并可以提供给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参考使用。
59、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系统、本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制度,根据信用状况确定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的检查比例、频次,实现差异化监管。
60、第二十一条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应当在下列事项中查询公共信用信息,使用信用服务:
61、(一)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检查、监督抽验和行政处罚裁量;
62、(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资金和项目支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科研管理等;
63、(三)居住证管理、落户管理、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和出入境管理;
64、(四)国家工作人员招录、职务任用和晋升;
65、(五)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人选资格审查;
66、第二十二条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信用主体,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可以采取下列激励措施:
67、(一)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过程中,实施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便利化措施;
68、(二)在财政性资金和项目支持中,给予优先考虑;
69、(三)在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依法依约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
70、(四)在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领域,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
71、(五)在信用网站或者相关媒体上宣传推介;
72、(六)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73、第二十三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对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对信用主体失信行为进行认定。
74、认定失信行为应当以下列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
75、(一)生效的裁判文书、仲裁文书;
76、(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等行政决定文书;
77、(三)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可以作为认定失信行为依据的其他文书。
78、第二十四条在执行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的同时,省有关部门和单位确因社会治理、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的需要,可以依据省级地方性法规,制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并根据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更新情况和工作需要适时更新。
79、制定、更新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时,应当明确惩戒实施对象、实施方式、实施主体等内容,公开征求意见,报省社会信用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80、第二十五条对失信主体采取惩戒措施,应当与失信行为相关联,与失信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影响程度相适应,依照失信惩戒措施清单采取轻重适度的惩戒措施。禁止在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外增设失信惩戒措施或者加重惩戒。
81、第二十六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对失信主体采取下列惩戒措施:
82、(一)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限制享受告知承诺、容缺受理等相关便利措施;
83、(二)在财政性资金分配和授信中,给予限制;
84、(三)在公共资源交易中,给予降低信用等次等措施;
85、(五)对参与政府投资或者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建设项目,予以提高保证金比例;
86、(六)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87、第二十七条省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实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标准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88、省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据省级地方性法规,建立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并明确认定标准、移出条件、程序以及救济措施。
89、第二十八条设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领域,应当以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为依据,不得擅自增加或者扩展。
90、下列领域的严重违法失信的责任主体,应当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依法对其实施联合惩戒:
91、(一)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严重危害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
92、(二)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者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者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
93、(三)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裁判或者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是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公信力的;
94、(四)拒绝、逃避兵役等拒不履行国防义务,危害国防利益的;
95、(五)违反《辽宁省惩戒严重失信行为规定》明确的政务失信行为、司法领域失信行为和有关市场主体失信行为的;
96、(六)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97、第二十九条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被列入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应当依法对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采取惩戒措施。
98、第三十条对依法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信用主体的惩戒措施,有明确期限的,至期限届满之日起终止实施;没有明确期限的,至信用主体被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之日起终止实施。失信信息保存期限届满或者被认定完成信用修复的,不再实施失信惩戒措施。
99、第三十一条对未成年人失信行为、受自然灾害或者疫情等不可抗力影响导致的失信行为以及非主观故意、轻微失信行为,应当宽容审慎进行认定、记录和惩戒。
100、第三十二条鼓励市场主体根据信用主体的信用状况,对守信主体采取优惠便利、增加交易机会等降低市场交易成本的措施,对失信主体采取取消优惠、提高保证金等增加交易成本的措施。
101、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守信主体在融资授信、利率费率、还款方式等方面给予优惠或者便利;对失信主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高贷款利率、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
102、第三十三条鼓励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开展信用评级评价,依据章程对守信主体采取提升会员级别等激励措施,对失信主体采取业内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
103、第三十四条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健全信用主体权益保护制度,完善社会信用信息异议处理、信用修复、责任追究等机制,严格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
104、第三十五条信用主体有权知晓其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采集、使用等情况,以及其信用报告载明的信息来源和变动理由。
105、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不得将自然人社会信用信息归集、采集与其他服务捆绑,强迫或者变相强迫信用主体接受。
106、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市场信用信息异议处理机制,并向社会公开。
107、第三十六条信用主体认为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采集、披露、使用等过程中存在错误、遗漏等情形或者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或者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等提出异议申请。
108、第三十七条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收到异议申请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因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原因造成错误的,应当立即更正,并将更正结果在二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对非因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原因造成的异议信息,应当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核查,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自收到核查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回复,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应当在收到核查回复后二个工作日内将核查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仍有异议的,由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移交有关部门和单位处理。
109、信用主体提出异议的,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应当作出异议标注。对无法核实真实性的异议信息,应当及时予以删除并记录删除原因。异议处理需要检验、检测、检疫、鉴定或者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异议申请办理时间。
110、第三十八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决定将信用主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前,应当告知信用主体列入失信名单后采取惩戒措施的理由、依据和救济途径以及解除惩戒措施的条件,信用主体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111、第三十九条失信主体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通过作出与失信行为相适应的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通过信用核查、接受专题培训、提交信用报告、参加公益慈善活动等方式开展信用修复。
112、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网站应当明确专门人员负责信用修复工作,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符合条件的信用修复申请,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申请信用修复的失信主体收取费用。修复完成后,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应当按照程序及时停止披露,终止实施惩戒措施。
113、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会同省社会信用主管部门依据国家信用修复管理规范,制定本行业、本领域失信行为信用修复具体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114、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支持破产重整企业开展纳税和金融等信用修复,及时终止失信惩戒,保证重整企业正常经营。
115、第四十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促进信用服务产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鼓励社会资本进入信用服务市场,支持和规范信用服务行业发展。
116、第四十一条鼓励有关部门和单位与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在社会信用信息归集、采集、共享、大数据分析、风险预警、失信案例核查、失信行为跟踪监测等方面开展合作。
117、鼓励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利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技术,依法依规为政府部门、市场主体、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多样化、定制化的信用服务。
118、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应当有序扩大公共信用信息对社会的开放,优化信用服务行业的发展环境。
119、第四十二条鼓励开展信用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引进高层次信用服务专业人才。
120、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开展信用管理培训,促进人才培养、技术创新、产业发展的深度融合。
三、医药的解释
医药( yīyào);medicine;medicament是预防或治疗或诊断人类和牲畜疾病的物质或制剂。药物按来源分天然药物和合成药物。医药也可预防疾病,治疗疾病,减少痛苦,增进健康,或增强机体对疾病的抵抗力或帮助诊断疾病的物质。
基本介绍中文名:医药外文名:medicine分类:OTC、处方药、中药、西药拼音:yīyào介绍,行业规模,产业发展,产业,发展,政策,中国少数民族,蒙医,苗医,藏医,维吾尔医药,介绍医药是关于人类同疾病作斗争和增进健康的科学。它的对象是社会的人。因此,医学与社会科学、医学伦理学具有密切关系。本世纪著名医史学家西格斯特指出:"医学是一门社会科学。""医学的每一个行动始终涉及两类当事人--医生与病人,或更广泛地说,是医学团体和社会,医学无非是这两群人之间的多方面的关系。"由于医学科学的发展和医学模式的转变,人们已从传统的生物医学模式向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转变。在世界各地,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将现代西医看作是正统的医学,也称作常规医学、普通医学、现行医学,或主流医学。西医之外的医学则被称为非主流医学、替代医学、补充医学、另类医学、非常规医学等。医学分两部分:一部分是基础,是生物科学;医学的另一部分更为重要,也是医学的主体——临床医学,近十几年来医学领域兴起了一门新学科:循证医学。就是充分寻求可信的临床证据,因为我们光靠实验室得出来的这些证据,还不足以说明很多问题。另外,医学本身是科学的一个部分,本身带有一定的人文特征。所以,医学还是门人学,还是门生活方式。行业规模数据显示,进入2013年制药行业迎来强劲复苏。2013年1-2月,医药制造业累计实现主营业务收入2724亿元,同比增长22.7%;累计实现利润总额257.4亿元,同比增长24.30%,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速与利润总额同比增速皆再创新高。尤为值得一提的是,在2012年前11个月的利润总额同比增速皆低于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速的情况下,12月数据和1-2月数据均出现了反转,医药行业回升势头明显。而医药对外贸易则延续了以往的增长态势,前2个月进出口额126.35亿美元,同比增长11.54%。 2013年如果我国原料药能保持现有国际市场份额并有所扩大,同时考虑价格因素,全年原料药出口有望实现8%-10%的增长。而要保持高速增长,中国药企还需要在特色原料药、生物制药中寻求新的发展机遇。产业发展产业制药产业、生物医学工程产业、以及医药电子商务产业是现代医药产业的支柱。制药产业制药是多学科理论及先进技术的相互结合,采用科学化、现代化的模式,研究、开发、生产药品的过程。除了生物制药外,化学药和中药在制药产业中也占有一定的比例。生物医学工程产业生物医学工程是综合套用生命科学与工程科学的原理和方法,从工程学角度在分子、细胞、组织、器官乃至整个人体系统多层次认识人体的结构、功能和其他生命现象,研究用于防病、治病、人体功能辅助及卫生保健的人工材料、制品、装置和系统技术的总称。生物医学工程产业包括:生物医学材料制品、(生物)人工器官、医学影像和诊断设备、医学电子仪器和监护装置、现代医学治疗设备、医学信息技术、康复工程技术和装置、组织工程等。第三方医药电子商务平台第三方平台是独立于买卖双方的中立服务组织,为买卖双方提供交易所需的各种服务的数位化平台,即提供药品信息发布、线上采购、线上交易、线上支付、药品跟踪、配合地面仓储和物流等医药流通全程服务,是实现信息流、资金流、物流高度协同的完整的医药电子商务服务模式,是公开、公平、公正的网上医药交易市场。发展得益于新医改稳步推进的带动作用,医药制造业工业增加值总体保持平稳增长趋势。2012年上半年,在国内经济持续下行的背景下,医药制造业工业增加值增速逐步下行。进入3季度以来,在“毒胶囊”效应趋缓和政府相继出台《“十二五”期间卫生扶贫工作指导意见》、《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等一系列利好政策的带动下,医药行业市场景气开始回升,医药制造业产销增速扭转了上半年以来持续下滑趋势,工业增加值增速明显趋稳、产品销售收入增速开始回升。其中,前三季度,医药制造业工业增加值增速为14.6%,比上半年回升0.3个百分点;医药制造业实现产品销售收入12069.91亿元,同比增长19.52%,比上半年提高0.45个百分点。前三季度,我国累计医药品出口额89.58亿美元,同比仅增长1.8%,增速比上年同期下降8.4个百分点,比上半年下降1.5百分点。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医药品单月进口额震荡下滑,但医药品进口额整体仍保持较高水平。前三季度,我国医药品累计进口额102.31亿美元,同比增长23%,增速比上年同期下滑18.7个百分点,比上半年下降6.9个百分点。其中,单月进口额从7月的12.01亿美元震荡下行至9月的11.23亿美元。展望2013年,一方面,药品招标逐步趋于良性。“基药招标”的“超低价中标”模式逐步改善,政府通过“基本药物试行国家统一定价”可以有效地防止或规避低价恶性竞争和各省的比价效应,有利于提高药企的盈利能力。同时,即将出台的新版基药目录的扩容将带动基层市场的持续增长,主要是由于基本药物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基药品种的增加无疑将会加大政府医药卫生投入比例。因此,预计2013年医药制造业利润增速将继续回升。从长远来看,国家工信部发布的《医药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明确提出发展目标为形成5个以上年销售收入达到500亿元企业,100个100亿元企业,前100位企业销售收入占行业50%的目标。在上述政策鼓励及行业竞争背景下,未来行业集中度将进一步提高,凸显企业规模的重要性,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打造将决定企业未来的发展。 2012年,三年新医改结束,医药行业进入后医改时代。回首三年新医改,政府不断加大对医疗领域的投入,中国医药市场整体扩容,中国医药产业经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医药产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人民民众的生命健康和生活质量等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是全社会关注的热点,同时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医药行业一直保持较快的增长速度,1978-2011年,医药工业规模年均递增均处于15%以上,规模不断扩大,经济运行质量与效益不断提高。中国医药包装的生产规模和市场需求快速增长。数据显示,2005年至2009年,行业销售收入年平均增长率约为21%,2009年销售收入达到402.05亿元。随着中国医药市场容量的扩大和需求的增长,预计2013年中国医药包装市场将以15%以上的速度增长,达到660亿元的规模。同时,由于国家加大对医药行业的兼并重组力度,受此影响,医药包装行业的兼并重组也将进入高发期。随着中国居民生活水平和健康观念的不断提升,加之政府对医疗卫生事业投入的不断加大,未来,我国的医药包装市场将会迎来较快的增长。资料显示,2013-2017年,我国的医药包装市场将会以11.5%的增速增长,预计到2017年,我国医药包装市场规模将达到991亿元。中国已成为全球化学原料药的生产和出口大国之一,同时,还是全球最大的药物制剂生产国。中国已成为世界疫苗产品的最大生产国,国产疫苗在满足国内居民防病、治病的同时,已开始向世界卫生组织提供疫苗产品,用于其他国家的疾病预防。中药是中国医药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到全社会的普遍关注和产学研各界的广泛认同。随着医药商业市场竞争的不断加剧,大型医药商业企业间并购整合与资本运作日趋频繁,国内优秀的医药商业企业愈来愈重视对行业市场的研究,特别是对企业发展环境和客户需求趋势变化的深入研究。正因为如此,一大批国内优秀的医药商业企业迅速崛起,逐渐成为医药商业中的翘楚!政策 2013年上半年医药行业政策:有扬有抑,稳中求变政策变革必然是利益格局的重新分配和调整,必然有扬有抑。扬的是,扶持中医药、生物医药发展;基药制度纠偏“质量优先、价格合理”;新版基药目录扩容;二三级医院配备使用基药;三保合一、大病保障、增加医疗卫生投入、提高报销水平等。这些政策措施有利于民众医疗需求的释放,明确了对医药行业发展重点的扶持,对医药行业整体利好。抑的是,药品降价、限抗、对药品质量的严格监管、环保带来的成本压力、医保控费等。不利政策对医药行业的影响显而易见,尤其是广东药品交易新规(征求意见稿)的出台,令市场一度悲观情绪弥漫。回顾医改以来的行业政策,我们认为,政府的政策主线明晰:以民生为导向,既要解决“看病难、看病贵”等现实问题,又要推动医药行业的健康发展。对医药行业而言,政策的后果是:通过降价加剧医药生产企业之间的竞争,淘汰低水平企业,通过行业扶持政策,鼓励企业注重研发、创新,抑扬并举,使优秀企业在行业的分化整合中脱颖而出。中国少数民族“松下问童子,言师采药去。只在此山中,云深不知处。”古人做了隐士,也不忘搞点副业——采药,而中国的医药学,也的确一直与传统文化水乳交融。其实,除了狭义上的中医(即汉医)外,中国的少数民族医学也源远流长,并且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我国有30多个少数民族具有较为系统的民族医药学背景,其中以蒙古、苗、藏、维吾尔等少数民族的医学体系与医药品种最为丰富。蒙医蒙药不仅数量多、范围广,而且早已渗入到日常饮食生活中了。蒙古族有着悠久的食疗传统,他们每天的食谱,便是最好的保健药单。兼容并包的蒙医药蒙医是本民族医学与汉医、藏医、古印度医学融合而成的。据文献记载,蒙药有2000多种,以植物药为主,其中野生药用植物便有1100多种,而可以入药的动物,如狼、黄羊、青羊、旱獭、蒙古兔等,则有100多种。此外,当地丰富的矿产资源,也使得蒙医用起矿物药来十分方便。不少蒙医专用药材因为疗效可靠,已引起了现代医学的重视。例如蒙医用广枣治疗心悸、心绞痛、心脏病,用沙棘止咳化痰、活血化淤,用蓝盆花清肺、治疗肝热病,用文冠木治疗风湿、痹症等。而在一些通用药材的使用上,蒙医与传统的中医也不尽相同,并且有着特别的疗效。例如肉豆蔻,中医将其煨制后用于暖脾胃,蒙医则用生肉豆蔻来治疗心脏病。食药合一饮食疗法是蒙医的传统疗法之一。蒙古的民间谚语说:“病之始,始于食不消;药之源,源于百煎水”。因此,在蒙医看来,肉食、奶食、骨汤、油脂、果蔬、茶酒等,只要食用得当,都可以起到保健、治病的作用。最具代表性的蒙医食疗法,便是历史超过700年的“酸马奶疗法”。酸马奶含有丰富的维生素、微量元素,以及多种胺基酸等营养成分,在蒙医药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实验和临床研究都表明,酸马奶对瘫痪、高血压、糖尿病、肺结核、心前区疼痛等都有显著疗效。苗医“一个药王,身在四方,三千苗药,八百单方。”——在民族医学中,苗医体系完整性仅次于汉医。民族医学中的“老字号”苗族是我国最古老的少数民族之一,西汉刘向的《说苑》里说“吾闻古之为医者曰苗父”,中国民间也历来有“千年苗民,万年苗药”的说法。一些苗药更因其独特的疗效,而成为历代地方官朝圣的贡品。可以说,无论在药材还是在疗法上,博大精深的苗医均可与传统的中医相媲美。天然“药厂”苗药主要分布于苗族聚居的苗岭山脉、乌蒙山脉、武陵山脉等地区。其中,我国四大道地药材产区(道地药材指具有强烈的地域特色,在材质、使用与疗效上均十分独特的药材)之一的贵州是苗药的发源地。俗话说“夜郎无闲草,黔地多灵药”,贵州的药材不仅品种多、药效奇,而且生长在无污染的原生态环境中,这也是苗药神奇疗效的重要保障。据统计,常见的苗药便有1500多种,常用的则有近200种。苗药命名很有特点,往往包含了药物的特殊功效、外貌、气味等信息,并且有口诀将药材与疗效串联起来。例如:“爬不得坡,离不开矮陀陀(又名小地黄连、千年矮)”,“上不得坎,离不开倒触伞(又名洋金银藤、黄牛泡)”,“打得一身垮,离不开四块瓦(又名四叶细辛、万根丹)”等。苗医的独门绝技苗医对于疾病也通常以形象生动的词语命名:上肢抽搐如同鹞鹰闪翅的叫“鹞子经”,膝关节红肿、形如猫头的叫“猫头症”……苗医中流传着“病有一百单八症”之说,涉及内、外、神经、骨伤科及各种流行传染病,每一种病症都有特定的名字,因此知其名便如见其病,有时只需了解病名,便可以对症下药了。苗医在用药上单方很多,一般都是专病专方,对于疑难病、慢性病、老年病有特效。因为有得天独厚的天然“药厂”,苗医多用鲜药,这也是其诊疗的独到之处。藏医诞生于雪域高原的藏医,天生就有得天独厚的资本。由于在肝胆、心脑血管、神经系统、免疫系统、消化系统、妇科等疾病方面疗效显著,藏医已成为全世界医学关注的焦点。而堪称珍宝的藏地药材,便是成就藏医传奇的关键。最高大的“聚宝盆”世界上最高大、最年轻的高原——青藏高原,是藏药的摇篮与主产地,现代藏药套用的地域,除了西藏外,还包括青海、甘肃、四川、云南等地的藏族自治州和自治县。据调查,藏药资源有2400多种,其中植物类2172种、动物类214种、矿物类50种。藏区自古以来便是我国药用植物的“聚宝盆”,贝母、三七、天麻、灵芝、红景天、冬虫夏草等数百种珍贵药材畅销海内外,而鬼臼、红豆杉、八角莲、软紫草等抗癌药用植物也得到了广泛的开发套用。精雕细琢的藏药正因为藏地药材的名贵,藏医对于藏药的采集加工都极为重视。藏药一般要求色鲜味艳、无虫害、无损伤,甚至未被阳光、阴影或水侵害过。药材的花蕾、茎枝一般在旺盛时采,根、种子在秋季时挖,叶子要在夏季采,果实则在秋天收,树皮在冬春秋时采集,树脂在春秋采集。藏地药材除了在采集时要“适地,适时”外,挑选时也要“干燥拣选,分清陈旧”,最后还要经过“炮制去毒,调伏增效,适当配制”等严格加工工序。维吾尔医药有着古老神秘气质的维吾尔医药,在现代医学科技的引领下,已迈出了民族医药走向世界的第一步。亦中亦西维吾尔医药学理论古老而神秘,主要包括气质、体液、器官等三大学说,据说这种医学理论诞生于公元前4世纪,对于包括古希腊在内的世界医学都有着重要影响。新疆独特的地理位置,使得维吾尔医药学在“诞生”之初便与我国传统中医,以及印度、波斯、阿拉伯、古希腊、古罗马、古埃及等国的医药学有着密切的联系,是我国民族医药学中最具有“混血儿”气质的一个分支。中西合璧维吾尔医药对于防治肿瘤、皮肤病、糖尿病、心血管病有着独特效果,并且已研制出治疗糖尿病、白癜风等世界疑难病症的13个剂型、147个民族医药品种。维吾尔医药之所以能打入世界市场,在于其既保留了祖传秘方,又融合了现代医药学的研究与开发。而且,从国内的长江流域以南,到国外的北非、地中海、西亚、中亚等地,都遍布著维吾尔药材,这也是维吾尔医药能走向世界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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