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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一、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如何申请入库
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保证评标活动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以及对评标专家参与铁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家铁路局负责组建、管理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国家铁路局工程质量监督中心受国家铁路局委托具体负责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日常管理工作。
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含北京铁路督察室,下同)负责监督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参与辖区内铁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的活动,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协调涉及评标专家管理和使用的有关事项。
第四条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按招标项目类别,分为施工监理货物服务评标专家库和勘察设计评标专家库两个子库。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的专业分类执行国家统一的分类标准。
第五条评标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依法、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履行职责,维护招标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
2.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规定;
3.从事铁路建设工程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4.熟悉主评专业的专业技术要求和发展状况,了解兼评专业的专业技术要求和发展状况;
5.在国家联合惩戒机制范围内没有失信记录;
6.新入库专家年龄不超过65周岁,在库专家年龄不超过68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异地评标工作;
7.能熟练使用计算机常用办公软件,适应电子评标需要;
前款第3项中“同等专业水平”是指本科毕业满12年、硕士毕业满6年、博士毕业满3年。
第六条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采用单位推荐和个人申请方式,按下列程序进行:
1.国家铁路局根据评标专家库中专业人员数量及实际需求,发布更新、增补评标专家通知。
2.参与铁路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科研、院校等单位均可向国家铁路局推荐本单位符合评标专家条件的人选,推荐时应事先征得本人同意。符合评标专家条件的个人可以自行申请,但应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核同意。
3.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对评标专家人选的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单位推荐书或个人申请书应附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及本人签字的评标承诺书(见附件1)。
4.国家铁路局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对审核合格专家人选进行业务培训。
5.经培训考核合格的专家人选,纳入国家铁路局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进行统一管理。
第七条评标专家人选应根据所学专业和从业经历申报评标专业。每位评标专家人选只能申报施工监理货物服务评标专家子库或勘察设计评标专家子库中的一个专业作为主评专业,同时可以选择另一个熟悉的专业作为兼评专业。
施工监理货物服务评标专家子库和勘察设计评标专家子库中专业名称相同的专家,必要时可以互为备选专业专家。
第八条根据招标项目评标需要,施工监理货物服务评标专家子库和勘察设计评标专家子库各设全国库、区域库、应急库三个级别。
按照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的监管辖区,设沈阳、北京、上海、广州、成都、武汉、西安、兰州八个区域库;根据交易中心(或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和铁路建设工程实际,可设立应急库。所有入库专家均为全国库的评标专家(年龄65周岁以上的专家原则上不再入全国库),并同时纳入工作单位所在地(或常驻地)相对应的区域库。能在3小时内自工作单位所在地或常驻地抵达交易中心评标场所的评标专家,可自主申请加入与该交易中心相对应的应急库。
评标专家工作单位所在地或常驻地发生较大变动的,应主动申请退出原地点对应的区域库或应急库,并重新申请加入新地点对应的区域库或应急库。
第九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除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特殊招标项目外,其评标委员会中的铁路工程专业评标专家(含资格预审委员会中的铁路工程专业评审专家,下同)应当从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及其他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
政府投资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必须从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和其他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除招标人代表外,招标人的其他人员不得另以评标专家身份参加资格审查或评标。
第十条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勘察设计招标项目的评标专家一般应从全国库中抽取,物资(货物)、其他服务类招标项目的评标专家可从交易中心对应的区域库或全国库中抽取。因故需要临时补抽且从全国库或区域库中抽取专家难以满足评标时间要求的,可从应急库中抽取评标专家。
第十一条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下同)通过交易中心抽取铁路工程某一具体专业的评标专家时,应依次从主评专业、兼评专业、备选专业为该专业的评标专家中抽取。
第十二条专家抽取完成后,一般不得更换。确需更换的,应依法补抽,并将有关情况纳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评标专家信息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十三条招标人使用全国库抽取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的,应在开标前的48小时内抽取;使用区域库抽取的,应在开标前24小时内抽取;开标前4小时内或开标后需要临时补抽评标专家的,方可使用应急库。
第十四条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1.接受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2.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公正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3.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
4.对本人违规行为的处理有权提出异议;
第十五条评标专家负有下列义务:
1.具有法定回避情形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2.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遵守评标工作纪律,客观公正进行评审;
3.及时更新个人信息、参加业务培训,接受评价和考核;
4.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投诉调查;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招标项目的评标专家: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回避的情形。
评标专家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未提出回避的,招标人或行政监督部门发现后,应立即停止其参加评审;已完成评审的,该专家的评审结论无效。
第十七条评标专家应当遵守下列评标工作纪律:
1.按时参加评标,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席;
2.评标时应携带有效身份证明,接受核验和监督;
4.遵守交易中心评标区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评标专家的评审费,以及因参加评标所发生的交通、食宿等费用由招标人承担,相关费用标准可参考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国家铁路局对评标专家实行动态管理,通过“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系统”建立包括记录评标专家基本信息、教育培训、评标记录、年度考核等内容的专家个人档案。
评标专家的单位、住址、联系电话等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更,或因故无法参加某一时段内评标的,应当及时登录“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系统”进行信息申报。
第二十条招标人在招标活动结束后应对评标专家进行评价(评价内容见附件2),有关评价意见纳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第二十一条国家铁路局建立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年度考核制度,对评标专家实施记分管理,考核内容和记分分值详见《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动态考核分值表》(附件3)。
记分周期为12个月,对在记分周期内记分累计满6分的,暂停6个月参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资格;记分满10分的,暂停12个月参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资格。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记分清零,不计入下一周期。
相关各方反映评标专家履职情况的信息经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核实后予以记录,并纳入“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系统”。
第二十二条评标专家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记3分;情节严重的,记6分;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从专家库中除名,不再接受其评标专家入库申请:
3.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5.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6.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7.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8.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责的行为。
对收受投标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意见、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评标专家,直接从评标专家库中除名,不再接受其评标专家入库申请,并按《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处理。
第二十三条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并从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中除名:
2.连续两个记分周期内考核满10分的;
3.“信用中国”网站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再适宜担任评标专家的。
第二十四条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并从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中移出:
2.健康状况等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
3.因工作调动等原因不适宜继续参加评标的;
4.经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标专家的;
5.连续5年未从事铁路工程建设或管理工作的。
第二十五条招标人、交易中心以及相关当事人发现在专家抽取、专家评标等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和违反评标工作纪律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书面反映。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收到相关反映的,应按规定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评标专家对因自身违法违规受到处理持有异议的,可向作出处理的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确属处理不当的,应当及时更正。
第二十七条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应及时协调交易中心使用的综合评标专家库同“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系统”进行数据交换,动态更新铁路工程专业评标专家基本信息、抽取及参评记录、违法行为记录、惩戒等信息。
第二十八条评标专家所在单位对评标专家参加铁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及相关教育培训活动应给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地方政府审批(核准)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专家监督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国家铁路局工程监督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17年6月1日起实施,《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12﹞152号)同时废止。
二、如何发铁路物流
发铁路物流需要准备好材料,前往铁路物流托运网点发送。
发铁路物流托运人需要准备好货物清单、货物包装、标签以及有效身份证件等相关材料。前往铁路托运网点或者联系客服上门办理托运手续,填写托运单,并缴纳相关费用。对货物进行安检,确保符合铁路运输规定,消除安全隐患。货物经过安检后,将货物装车发运。
一般情况下可以自己到高铁站点寄件或电话联系,其二可以通过第三方平台寄高铁快递,比如小时递就是通过高铁、大巴、飞机托运,配合当地的闪送、达达、货拉拉等即时配送完成快递当日达,当天寄当天到。
1、政策法规:了解并遵守相关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确保在运输过程中的合规性和顺利进行。
2、安全管理:重视货物运输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加强装卸作业和运输安全措施。确保货物的安全到达目的地,并及时处理可能出现的安全风险。
3、资源配置:合理配置运输资源,包括货车、货物装载设备等,保证物流运作的顺畅和运力的充足。
4、运输效率:提高运输效率是提升铁路物流竞争力的关键。通过优化运输路径、加强调度管理、提升装卸作业效率等手段,实现快速、高效的物流运输。
5、信息化建设:推动铁路物流信息化建设,建立起完善的信息系统和数据共享平台,提供货物追踪、交易结算等功能,提高运输过程的可视化和管理效率。
三、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2、前款所称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是指铁路工程以及与铁路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应当依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规定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等确定。第四条国家铁路局负责全国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4、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内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5、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以下统称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管部门。第五条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和交易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行电子招标投标。
6、国家铁路局建立铁路工程建设行政监督平台,对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行信息化监督管理。第二章招标第六条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是指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7、招标人组织开展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活动,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等规定的有关条件。第七条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应当与被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招标人授权项目管理机构进行招标或者由项目代建人承担招标工作的,招标人或者代建项目的委托人应当出具包括委托授权招标范围、招标工作权限等内容的委托授权书。多个招标人就相同或者类似的招标项目进行联合招标的,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或者其中一个招标人牵头组织招标工作。第八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根据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标准设备采购招标文件》、《标准材料采购招标文件》、《标准勘察招标文件》、《标准设计招标文件》、《标准监理招标文件》等标准文本以及铁路行业补充文本,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第九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依法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8、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
9、(一)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
10、(二)投标资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11、(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时间、方式;
12、(四)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
13、(五)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14、(六)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
15、(七)对具有行贿犯罪记录、失信被执行人等失信情形潜在投标人的依法限制要求;
16、(八)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第十条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向3家以上具备相应资质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第十一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在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前7个工作日内向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管部门备案。鼓励采用电子方式进行备案。第十二条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第十三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资格预审结束后,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当编制资格审查报告。资格审查报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如果有评分情况,在资格审查报告中一并列明:
17、(二)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名单;
18、(三)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情况;
19、(四)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名单;
20、(五)未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名单,以及未通过审查的具体理由、依据(应当指明不符合资格预审文件的具体条款序号);
21、资格审查委员会所有成员应当在资格审查报告上签字。对审查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资格审查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资格审查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资格审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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