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农村资源交易平台

这篇文章给大家聊聊关于镇江农村资源交易平台,以及关于加强农村资产资金资源管理及村务公开问题调查研究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哦。

本文目录

  1. 目前我国主要的产权交易市场包括
  2. 关于加强农村资产资金资源管理及村务公开问题调查研究
  3. 江苏镇江农村拆迁标准

一、目前我国主要的产权交易市场包括

1、国内的产权交易所数量约300家左右。其中具有国有资产处置的交易机构76家。

2、经过十几年的发展,产权交易所形成了省级/副省级、地市级、县级三级市场。

3、北京产权交易所、天津产权交易中心、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是国务院指定的中央企业资产权益进场交易场所。其他省级副省级也主要服务本地市场;地市级服务本地市,县级服务本行政区域范围。

4、产权交易所按照组织机构性质有两类划分方式:一类是事业法人(即行政事业单位),一类是企业法人(公司化运作)。根据中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协会2011年对全国的56家产权交易机构的调查,其中26家为事业法人单位,32家为企业法人单位,有两家既是事业法人又是企业法人。交易机构向企业法人转变的趋势比较明显。在四大直辖市的交易所中,北京、重庆已经改制为企业法人,天津、上海仍属于事业法人。

5、2009年12月22日,我国首家定位于为各类产权交易提供在线服务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金马甲成功融资,设立“北京金马甲产权网络交易有限公司”。金马甲是由分布在全国33个省区市的产权交易机构和相关实力机构创立的机遇互联网的资产和权益交易平台。目前已经覆盖全国76个产权交易机构。处置对象设计行政事务、机动车、房产、运输工具、机械设备、土地、股权、林权、版权、矿权、经营权、商标、专利技术、债权和项目融资等。

6、北京北京产权交易所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

7、河北邢台市产权交易市场张家口产权交易中心邯郸产权交易所唐山产权交易中心邢台市企业产权交易中心沧州市产权交易中心衡水市产权交易中心承德市产权交易服务中心保定产权交易市场秦皇岛市产权交易中心河北省产权交易中心

8、山西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太原产权交易市场大同产权交易市场运城产权交易中心长治市产权交易市场临汾市产权交易中心晋中市产权交易中心晋城市产权交易中心山西省技术产权交易所阳泉市产权交易市场

9、河南河南省产权交易中心河南省技术产权交易所郑州市产权交易市场三门峡市产权交易中心新乡市产权交易中心洛阳市产权交易中心鹤壁市产权交易市场开封产权交易市场有限公司许昌亚太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周口产权交易中心安阳市国信产权交易有限公司河南中原产权交易有限公司焦作市产权交易中心南阳市产权交易中心濮阳市华宇产权交易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产权交易中心

10、辽宁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大连产权交易所铁岭市产权交易中心盘锦国信产权交易有限公司朝阳市产权交易市场辽西产权交易中心抚顺市产权交易中心鞍山市产权交易中心本溪市产权交易中心丹东市产权交易中心

11、吉林吉林长春产权交易中心辽源市产权交易中心通化市产权交易中心

12、黑龙江黑龙江产权交易中心佳木斯产权交易中心大庆市产权交易中心农垦龙信产权交易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产权交易中心

13、内蒙古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内蒙古融通产权交易所包头产权交易所

14、江苏江苏省产权交易所江苏省技术产权交易所南京产权交易中心无锡东华产权交易中心常州产权交易所苏州产权交易所南通市产权交易所连云港市产权交易所淮安产权交易中心泰州国联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徐州产权交易所镇江产权交易中心盐城市产权交易所扬州产权交易中心无锡产权交易所南通众和产权交易所

15、山东山东产权交易中心青岛产权交易所烟台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济南产权交易所

16、安徽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蚌埠市产权交易中心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宣城市产权交易中心淮北市产权交易中心宁国市产权交易中心铜陵产权交易中心马鞍山产权交易所

17、浙江浙江产权交易所台州中衡产权交易所慈溪市产权交易中心舟山信达产权交易所宁波市产权交易中心温州信义产权交易所义乌产权交易所杭州产权交易所

18、福建福建产权交易中心厦门产权交易中心龙岩市产权交易所福州产权交易中心莆田市产权交易中心福建高新技术产交所南平市产权交易中心

19、湖北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襄樊市产权交易所湖北产权荆门分中心黄石嘉诚产权交易有限公司湖北产权黄冈分中心湖北产权荆州分中心湖北产权十堰分中心湖北产权咸宁分中心湖北产权襄樊分中心湖北产权宜昌分中心

20、湖南湖南省联合产权交易所株洲市产权交易中心岳阳市产权交易中心长沙市产权交易中心衡阳市产权交易管理中心永州产权交易中心

21、广东广州产权交易所珠海产权交易中心恩平市产权交易服务中心深圳产权交易中心东莞产权交易中心佛山市南海产权交易中心汕头市产权交易市场东莞产权交易中心深圳高新技术产权交易所河源市产权交易服务中心惠州市产权交易所江门市产权交易中心梅州市产权交易所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广东产权顺德交易所

22、江西江西省产权交易所南方林业产权交易所江西省产权交易所九江办事处江西省产权交易所上饶办事处南昌市产权交易中心

23、四川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自贡产权交易所广元产权交易中心乐山产权交易中心德阳金桥产权交易有限公司

24、云南云南产权交易所昆明泛亚联合产权交易所

25、海南海南产权交易所海南经济特区产权交易中心

26、陕西西部产权交易所西安技术产权交易中心西安产权交易中心

27、宁夏银川市产权交易中心宁夏产权交易所宁夏科技资源与产权交易所

28、新疆新疆产权交易所昌吉产权交易中心

二、关于加强农村资产资金资源管理及村务公开问题调查研究

开展“三个中心”工作,即“公有资产监管中心”、“招投标中心”和“会计服务中心”,以此建立健全各项监管制度,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腐败现象的发生。不断健全和完善镇村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机制,明晰公有资产产权,明确资产主体范围,增强资产监管透明度,确保公有资产保值增值;提高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增加集体收入,降低工程成本,遏制权钱交易,预防权力腐败;加强村级财务监督管理力度,强化村级财务公开和民主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杜绝不合理支出,是一项十分紧迫而又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一、通过“公有资产监管中心”盘点资产,摸清家底长期以来,乡镇、村两级国有和集体所有制资产、资源普遍存在管理不够规范、资产状况不清、账物不符、资产闲置浪费甚至流失等情况。对镇村两级公有资产进行监管,加强和规范公有资产管理是一项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政策性和业务性强的工作。为了巩固和加强农业的基础地位,促进农业、农村经济的发展,国家每年都投入一定额度的农业专项资金,用于“农、林、水、畜、机”等行业的基础设施建设、土地治理、农机更新、环境改善和科技推广,而这笔资金中大部分用于购建固定资产。近年来,审计发现由农业专项资金购建形成的国有固定资产存在流失问题,表现于:一是有帐无物;二是有物无帐;三是帐实不符,无形中造成固定资产管理失控和不同程度的资产流失。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领导对这部分国有资产管理缺乏应有的重视。二是对这部分国有固定资产核算要求、管护措施、制度规定和具体责任不明确。三是固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工作滞后,对用农业专项资金购建的这部分国有资产尚未纳入监督范畴。5月10日,中国财经日报报道:国有资产流失最大的漏洞其实是监管漏洞——如果监管漏洞不修补,即便建立起企业科学合理的分配制度,国有资产流失的“黑洞”也不可能自然闭合。如果监管严密,国有资产流失就能有效控制;只有监管存在漏洞,才会导致效率低下或浪费、侵吞国有资产的行为,从而演变成为国有资产流失的黑洞。国有资产如是,企业如是,镇、村资产的监管亦如是。(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成立镇、村公有资产领导小组,可以由镇长担任组长,统一协调,由人大主席、一名副书记和一名党委委员(副镇长)任副组长,一名党委委员为常务副组长,具体负责督促、检查、指导和协调。领导小组可下设公有资产监管中心,配备主任,副主任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对镇、村公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确保镇、村公有资产管理规范,使用得当,处置合理。各村也相应成立监管小组,确定专职监管员负责日常工作。(二)清产核资,摸清家底。清产核资是公有资产管理的基础工作,其主要任务是:清查资产、界定权属、重估价值、核实存量、登记产权、建章立制。各乡镇应当在镇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站所、各村组织人员对所有的固定资产和资源性资产进行盘点,填写《固定资产清查登记表》、《在建工程清查登记表》、《货币资金清查登记表》等各类报表,全面详细核实帐内帐外资产及其实有价值。对资源性资产特别是林业资源,按林改面积为基数,按照当前实际情况进行详细分类登记,并备份合同向监管中心备案,对一些面积、数量有疑义的资源、产权,进行实地丈量、核实、界定,并填报相关表格。(三)实事求是,合理处置。摸清家底后,监管中心根据审核后的资产审批表对每一项固定资产实有和虚有进行界定,指导村、站所做出财务调帐和销帐处置,具体在盘点清产的基础上,各村、站所对一些盘亏、盘盈、不实的固定资产逐一查明原因,拟定处理意见,对实际价值5000元以下的固定资产,由村两委提出处理意见,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通过后上报审批;对实际价值5000元以上的固定资产,由村两委提出意见,经村民代表会议审议后予以公示,无异议之后,填写集体资产处置审批表,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通过后上报审批。只有经过这些程序,才能进行资产处置,处置结果张榜公布,并将处置结果报镇监管中心备案,会计服务中心调帐、销帐。(四)明析台帐,管好资产。通过对镇、村两级公有资产的清产核资,合理处置,各类经济合同的清查、补签后,镇公有资产监管中心根据审核后的资产呈批表,对每一项固定资产及时做出帐务调整,根据资产资源盘点核实处理后的实际情况建立经营性固定资产台帐、非经营性固定资产台帐、经济合同台帐,详细登记每项资产、资源的数量、价值和当前的管理使用情况,建立管理台帐,各种台帐一式两份,村级存档一份,监管中心存档一份,切实做到帐目清、底子明。延平区峡阳镇江汜村村民王某将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初村集体购买的一台碾米机归还,并明确记载入镇村公有资产监管中心的监管台账。07年6月23日,江汜村将清产核资情况向村民公示后,有村民质疑这台碾米机的去向。经多方核查,村集体资产监管领导小组人员将碾米机从王某那追了回来,价值1万多元的集体资产重新归回村集体。水北镇通过清理,进一步规范各类经济合同3500份,标的额5100多万元,真正做到村级资金来源清楚,依据清晰。二、委托“招投标中心”进行阳光操作,处置家当在农村因小工程建设面大量广,如果监管不严,以权谋私的现象就会时有发生。如果将招投标制度延伸到镇、村,把镇、村数千元的小工程纳入重点监管范围,让每笔经费的使用都处于群众的监督之下,就能有效地遏制违法行为的发生。实施招投标制度是镇、村政务公开的内容之一,通过公开招投标,既遏制了权钱交易的腐败案件,维护了农村的稳定,又保证了干部廉洁从政,提高了民主法治和监督力度,保障了公民的知情、参与、公平竞争权,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一)建章立制,规范程序。近年来,由于镇村小工程规模界定不明确,工作人员、监督人员职责不清,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导致“工程上马、干部下马”的现象时有发生。“少花钱多办事,让基层群众满意”是推动这项工作的初衷。“镇村招投标委托制度”,是要求各村招投标事务要全部委托“镇村招投标委托中心”办理,各村不再自行组织招投标活动。规定工程建设投资额2万元以上,村集体资产转让标的1万元以上,山林权属转让3万元以上的项目,须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户代表会议讨论研究,必要时还应召开听证会,广泛征求意见。在各村将相关资料统一报“镇村公有资产监管中心”审核后,由“镇村招投标委托中心”面向社会公开竞价、招投标。 90年代末,邵武市水北镇就尝试以法律服务所为主、经管站协助和部门配合的模式,探索农村民主管理的试点工作。先后在大漠、龙斗村摸索林木、林地承包改革,在大漠打破集体林木招标转让的先河,实行每亩无偿上交2—3立方米原木给集体,林木价格按树龄、林种、质地不同,每亩200元—400元进行公开招标。投标那天,龙斗村竟有800多名村民参与投标承包,省民政厅一行在龙斗村调研见状赞叹:规模之大、秩序之好、积极性之高在全省实属少见。(二)严格监督,强化管理。为加强对小工程招投标的监管,必须组成专业的督查小组,对各镇村招投标情况不定期监督检查。同时组织成立由镇纪委牵头,人大、司法所、财政所、农村经管站参与组成的镇招投标管理小组,对招标投标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按照职权受理并查处招投标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近三年来,山东省胶州市通过强化监督,先后取消了4个工程建设单位在本市承建工程的资格,对 6名主要负责人、9名直接责任人人员进行了责任追究。水北镇从2002年开始,镇招投标领导小组全面参与资产、林木的评估论证,反复计算工程造价,千方百计挤掉造价中的水分,从而提高了评估和预算的准确度。(三)把好三关,公开公平公正。一是信息公开关。对纳入“镇村委托中心”统一运作的项目,必须在镇村公开栏进行公示,由“镇村委托中心”统一向社会发布公告。二是标的评估关。各村要成立标的评估预算小组,由部分村干部、村民代表、村务监督小组成员和相关专业人员组成,保证工程项目预算评审和资产、资源价值评估结果的准确。三是现场运作关,在乡镇设置固定的招投标场所,将原先分布分散在各村的招投标活动统一集中到乡镇进行。“镇村招投标委托中心”负责主持招投标会议,乡镇纪检监察干部和村民代表全程参与监督。竞价和招投标活动参照《拍卖法》和《招标投标法》的规则进行。在资产和资源转让过程中,采取“保留价”,即在评估底价基础上再设一个“保留价”,报价只有高于“保留价”才有效,防止围标、串标现象发生。三、依托“会计服务中心”托管村账,规范收支农村财务问题历来是村民关心的热点,村财收支情况始终是村务公开的重点内容。村财白条抵库现象屡禁不止,滋生了许多人情账、利益账。有的会计科目使用混乱,出现账实不符等现象,会计资料失去规范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财务管理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基层班子的团结和党群、干群的关系融洽。成立“会计服务中心”,从财政、经管抽调责任心强、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组成,服务中心实行集中核算,集中开户统管各村的分帐户。中心与各村签订“村帐托管委托书”、“村帐托管协议”、“村级帐户托管协议”,取消了各村原有的帐户,由服务中心开设统一的银行帐户,取消各村出纳岗位,设立报帐员,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统一向中心报帐。(一)做到“三个统一”。一是统一银行账户管理。按照“集中管理、统一开户、分户核算”原则,在委托授权的基础上,对各村银行账户进行集中管理,由“村级会计服务中心”在金融单位设立“村集体专户”,各村的自有资金、国家下拨财政性资金、资产处置和资源开发变现收入等,全部纳入“村集体专户”,由“村级会计服务中心”以村为单位和分户记账核算。各村收入统一使用专用票据,统一由“镇村公有资产监管中心”进行核对、核销,资产按时上缴“村集体专户”。严格收支两条线管理,禁止资金体外循环。二是统一支出审核把关。实行村集体账户集中管理后,村级日常开支实行备用金制度,其限额根据各村规模大小、可用资金存量等情况,由村级会计服务中心统一核定。日常小额支出项目,从领用的备用金中列支,村级重大项目开支,要经两委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研究同意,报“镇村公有资产监管中心”审核后,由“村级会计服务中心”办理拨款手续。三是统一由中心代理记账。各村取消会计和出纳岗位,改设一名报账员,负责每月向村级会计服务中心报账。每张入账票据须经过村组织负责人审批、村务监督小组审核盖章,然后再经过“村级会计服务中心”代理会计的复核和中心主任的审验后方可入账。(二)把好“三个关口”。一是严把资金收入关。村“两委”组织收入时,必须按照村级收入档案管理制度的规定,在收取前由村报帐员编制收入明细表一式三份,由村负责人、村报帐员及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分别签字盖章后,一份张榜公布,一份由报帐员存查并据以收取款项,一份报代理中心存档并据此领取收款收据。村级各项收款必须使用市农业局和财政局统一印制的专用收款收据,否则交款人有权拒付,镇财务代理中心不予记帐;收款收据只能由村报帐员一人使用,不得随意转借给他人使用;各村领用时必须办理登记手续,登记镇村两级票据领用登记簿,填写票据起止号码,并由领用人签字盖章,用完后将存根交回经管审计中心核对无误后,办理销号手续,换领新收据;收取的款项必须在三天内交代理中心代管,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准坐支。二是严把大额资金支出关。村级财务代理后,取消或变更原村级银行帐户,由代理中心统一在银行分村开设帐户,留存代理中心和村级双方印鉴,对资金实行双重管理。村级日常开支,实行备用金制度,由代理中心根据各村实际规定500—1000元的备用金。村级发生支出时,必须从备用金或预算审批拨回的资金中开支,严禁坐收坐支。对村级大额资金支出,先经村“两委”研究、村民理财小组同意之后,填写预算资金审批表一式三份,分别由村民理财小组和村“两委”负责人签字盖章,报镇经管审计中心审核,由镇分管领导或镇长审批后,由代理中心出纳员按审批额办理拨款手续,拨付资金。对村级一般非生产性开支1000元以上、工程项目建设及固定资产开支10000元以上支出,由镇长审批;对村级一般非生产性开支1000元以下、工程项目建设及固定资产开支10000元以下支出,由镇分管领导审批。三是严把现场审接关。镇代理中心审接员在各村每月的固定审接日定期进村现场审查接帐,由村负责人负责召集村“两委”成员、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参加民主理财会议,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必须有2/3以上参加;否则,审接员不得审接,村负责人必须择日重新召集。四、“三个中心”对监管“三资”的积极作用近年来,用“三个中心”来管理“三资”的办法深得干部的欢迎和群众的拥护,不但使村级集体经济稳步发展壮大,而且铲除了以往村级经济诱发腐败问题的土壤,让村干部常在河边走就是不湿鞋。主要成效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增加了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有章理事”的格局基本形成。山东省胶州市从干群最为关心的农村财务、工程、资产三个重点问题入手,建章立制,使之有章可依、有据可循,建立起村级经济活动规范的运作机制,不但使集体经济获益,而且严格按照程序办事,增强了村干部的自律意识和接受群众监督的自觉性,按章办事的格局基本形成,党群干群关系明显改善,保护了干部,也赢得了民心。水北镇原村集体购买国库券近万元,长期财务挂帐;通过这次清查,一任追一任,有60%已有着落,原镇政府干部宿舍30多套,住宿人员调换失控,房租几年无从收取,有的甚至私人转租收取租金,通过这次清查核收,为镇政府收取租金3-5万元。(二)提高了村级“三资”管理的有效性,“有钱办事”的条件日趋成熟。在过去的财务管理方式下,乡镇经管审计中心对村级日常经济收支事项的审计,往往停留在业务的合法性和手续的完备性上,而对业务真实性和合理性的确认上却存有较大难度,因而难免出现一些弄虚作假、蒙混过关的现象。实行村级财务代理后,代理中心人员会同村民主理财小组人员、村“两委”成员、村报帐员一起对村庄经济业务来往就地审计,有效杜绝了弄虚作假现象的发生,严格控制了非生产性开支。南平市在推行“三项制度”后,使村集体“三资”监管有了具体的抓手和载体,借助这一平台,解决了目前南平市乡镇监督人手少,监督不到位的问题。截至2006年底,南平全市共开展了1608场招投标活动,为村集体增收节支6372万元。邵武市水北镇从92年开始执行公开招标制度,已组织了土地林地承包、林木转让、道路硬化、校舍工程招标400余场,增加集体收入达700多万元,节约工程支出200多万元,避免集体经济损失近1000万元。特别是2005年招投标委托中心成立以来已组织了14场工程发包,标底251万元,节约工程支出28万元,增值150万元(三)促进了村级民主理财,“有人管事”的目标初步实现。实行村级财务代理制度,使广大农民群众通过村民理财小组落实了对村级“三资”活动的决策权;通过“审接日”审议、公开公平进行集体资产处置落实了对村级资金、资产、资源的监督权;通过财务公开、村级小工程公开唱标阳光操作落实了对村级资金、资产、资源的知情权,真正做到让群众事前参与,把好决策关;事中介入,把住执行关;事后评议,把握奖惩关,使群众参与民主管理找到了切入点,激发了民主决策的热情,增加了参政议政的积极性。山东省胶州市阜安街道办事处胜利村是个拥有集体资产2.2亿元的富裕村,近几年年年都有大小工程建设。2005年农贸市场、佳乐家超市两个大项目投资额达2亿多元,幼儿园装修等6个小工程标投资额达6700多万元,大项目由市里组织招投标,小项目由办事处和村进行招投标,从项目论证、落户到验收、资金拨付,全过程都有村民代表和理财小组参与,一切皆在群众眼皮底下操作。南平市通过“三个中心”的监督把关,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实行“阳光作业”,有效阻断了村干部“暗箱操作”的机会,近三年来,全市纪检监察机关共查处村主任干涉“三资”管理使用方面的违纪案件77件,与实行“三项制度”前三年相比,案件总数下降了34%。总之,“三个中心”相辅相成,成为了管理集体“三资”的制度有机体,进一步深化和规范了村务管理,有效遏制了腐败之风,巩固了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促进了新农村的和谐发展。资产监管中心、招投标中心、会计服务中心这三项制度紧密相连,环环相扣,整合了镇村两级力量,改变了以往单一的监督管理体制,实现了镇、村两级协同运作和镇、村、民三层监督格局,使农村基层反腐败抓源头工作由过去的“单兵突进”到现在的“整体推进”,达到既监管钱物、又监管资产和资源,既监管“三资”使用结果、又监管“三资”使用过程的目的,使农村基层“资金、资产和资源”的管理从不完善到完善,制度建设也从不规范到规范。该体系的建立,变“三资”由过去的“粗放式”管理逐步转入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监督管理轨道,开辟了新时期农村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管理的新模式,有效解决了当前乡镇与建制村关系中容易出现的“直接管理越位、疏于管理漏位、间接管理不到位”的问题,使农村基层工作更加科学、规范。

三、江苏镇江农村拆迁标准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已于2005年7月21日经省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加强对征地补偿和基本生活保障安置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并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的行为。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适用本办法。征收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依照本办法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征收城市规划区范围外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国务院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征收采煤塌陷地的补偿标准另行规定。

在市、县城市规划区内,本办法施行前人均耕地不足0.1亩的村组,经依法批准撤销后,原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按规定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由市、县人民政府统一负责。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征地补偿和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解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发放管理,具体工作由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农保经办机构办理;财政部门具体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管理;审计部门依法加强对征地补偿资金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审计监督;监察、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根据土地价值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全省划分为四类地区,执行相应的征地补偿和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第六条各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数量变化台帐;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个人账户记载;公安部门应当做好相关户籍管理工作。

第七条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按照规定足额补偿。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第八条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

前款规定的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最低标准为: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由各市人民政府按照《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和前款的规定作相应提高。

第九条征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一、二、三、四类地区分别为20000元、17000元、13000元、11000元。

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征收耕地的,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人均耕地数计算;征收其他农用地的,按照该土地土地补偿费总和的70%除以当地人均安置补助费计算。

第十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将未进入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和16周岁以下人员的生活补助费按规定足额支付;将进入基本生活保障被征地农民的不低于70%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和全部的安置补助费划入同级财政部门在银行设立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将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支付给其所有者;将剩余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没有足额到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权拒绝交地;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足额到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不得拖延交地。

第十一条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纳入公积金管理,必须用于解决历史遗留的被征地农民的生活问题,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生产和公益性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逐步建立征地补偿安置区片价格体系,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土地区位条件确定征地补偿安置区片价格,按照区片价格确定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区片价格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十三条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来源包括:

(一)不低于70%的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全部的安置补助费;

(二)政府从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提取的部分;

(三)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利息及其增值收入;

(四)其他可用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资金。

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从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进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专户。一、二、三、四类地区提取的数额按照新征收土地面积计算,每亩不低于13000元、10000元、9000元、8000元。

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不足支付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解决。

第十四条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专户由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账户组成。

安置补助费和不低于70%的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进入个人账户。实行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中本息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根据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新征收土地面积,将政府出资足额转入社会统筹账户。

第十五条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费用款计划,定期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划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银行设立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支出户,确保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发放。

第十六条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为界限,将被征地农民划分为下列四个年龄段:

(一)第一年龄段为16周岁以下;

(二)第二年龄段为女性16周岁以上至45周岁,男性16周岁以上至50周岁;

(三)第三年龄段为女性45周岁以上至55周岁,男性为50周岁以上至60周岁;

(三)第四年龄段(养老年龄)为女性55周岁以上,男性60周岁以上。

各地可根据有利基本生活保障实施的原则,对年龄段划分与年龄跨度作合理调整。

第十七条被征地农民应当从征地前在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中产生,原土地承包经营者享有优先权。具体办法由各市、县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制定。

被征地农民每个年龄段人员的比例,应当与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各该年龄段人员的比例基本相同。

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确定后,应当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

第十八条第一年龄段人员按照一、二、三、四类地区,分别一次性领取不低于6000元、5000元、4000元、3000元的生活补助费;该年龄段人员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后,不再纳入本办法规定的基本生活保障。

第十九条第二、三、四年龄段人员,可以选择是否参加基本生活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鼓励和支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

实行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年龄段,实行不同的保障标准:

(一)第二年龄段人员,从实行基本生活保障的当月起,按月领取生活补助费,期限2年,到达养老年龄时,按月领取养老金。

(二)第三年龄段人员,从实行基本生活保障的当月起,至到达养老年龄时止,按月领取生活补助费;到达养老年龄时,按月领取养老金。

(三)第四年龄段人员,从实行基本生活保障的当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

各市、县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不得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最低标准。

第二十条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按照自愿原则,将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具体办法由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一条符合当地农村低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可以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未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被征地农民,可以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二十二条各地应当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就业前的技能培训,为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创造条件。

第二十三条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未能足额到位、及时发放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征地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弄虚作假,冒领、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阻挠和破坏征地工作,妨碍土地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各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征地补偿标准地区分类表

2.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最低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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