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交易平台建设存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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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简述电子招投标存在的问题
  2. 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3. 公共资源交易社会监督员解决了什么问题

一、简述电子招投标存在的问题

1、电子招投标作为一种全新的业务形态,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2、一、法规滞后,标准不一。现有电子招投标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虽然确立了电子招投标的法律地位,也对其操作进行了技术规范,但是,仍然缺乏统一标准,不同地域、不同行业电子招投标水平参差不齐,配套监管体系不太健全,难以对电子招投标实施有效监督。

3、二、平台众多,互不兼容。据统计,我国现有电子招投标平台不同地域、不同行业之间缺乏统一的建设和认证标准,(如:各平台数字证书(CA)认证机构各不相同,投标人需要办理多个CA证书才能满足投标需要等),此外,电子招投标文件制作工具、电子文件格式也缺乏统一标准,各平台制定独具特色的规则,投标人每参加一个新平台的招标项目,都需要花费一定的时间来熟悉其操作流程,即便文件有模板,也是固定格式,根本不允许作出相应修改,这种“呆板”操作,不仅不能满足具体项目的特殊需要,而且互不兼融模式使其优越性大打拆扣。

4、三、安全性差,存在风险。目前,市场上可以支持电子化招投标的交易平台经过国家专业机构安全认证的不是很多。此外,各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并非统一协调组建,彼此独立,互不兼容,缺乏统一的技术标准,数据的安全性和保密性得不到有效保障,存在着商业机密外泄、数据信息被不法分子恶意篡改等风险。

5、四、人才短缺,业务不精。交易平台和监督平台的操作人员、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监督人员的专业素质都需要大幅度提升,特别是在“键对键”操作的前提下,招投标关键环节责任人的技术水平和职业道修养都必须能够胜任电子化招投标的需要。但是,交易平台和代理机构都缺乏此类专业人才(兼职居多),遇到问题首先求助的是软件开发公司的驻场人员,即便是此类人员其专业技术水平也十分有限,只能处理一些简单的故障,涉及技术安全及复杂一些的问题往往也是一筹莫展,这些人员尚且如此,更别说专家评委(尤其是年长者)和监督人员,全面提升各类人员的业务素质迫在眉睫。

二、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1、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址:

2、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负责公共资源交易和提供咨询、服务的机构,是公共资源统一进场交易的服务平台。

3、内容包括工程建设招投标、土地和矿业权交易、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公立医院药品和医疗用品采购、司法机关罚没物品拍卖、国有的文艺品拍卖等所有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全部纳入中心集中交易。

4、优化公共资源配置,整合现有分散的专业交易平台,创新监管机制,规范交易行为,切实解决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参与各方利益,打造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阳光交易平台。

5、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成立整合规范了公共资源交易的流程,形成了统一、规范的业务操作流程和管理制度。实行八统一即:统一受理登记、统一信息发布、统一时间安排、统一专家中介抽取、统一发放中标通知、统一费用收取退付、统一交易资料保存、统一电子监察监控。

三、公共资源交易社会监督员解决了什么问题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对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各方行为的作用,推动公共资源交易规范、阳光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公共资源交易社会监督员(以下简称社会监督员)是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聘请,以独立身份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监督的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是指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交易的建设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与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第四条社会监督员的工作内容主要是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招标人、投标人、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人员等各方主体参与情况进行监督,并对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活动(含事前、事中、事后)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通过明察暗访等监督渠道,监督交易中心服务质量、工作效率和工作作风。

(二)接受行政监管部门邀请,对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前期调研、资格预审、开标、评标、验收、考察等活动进行现场监督,独立负责地提出监督意见,并将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的监督意见及时向交易中心反馈。

(三)根据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需要或社会监督员的提请,参加开标、评标(审)活动或对项目的整个交易过程进行跟踪监督。对代理机构、招标采购单位、评标委员会等公共资源交易各方主体在项目操作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行为的,及时反馈至交易中心,并记录在监督意见中。不规范行为包括:

1.招标采购文件设置有明显倾向性条款;

2.开标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和程序进行;

4.评标未按招标文件和载明的评标办法进行;

6.评委发表带有明显倾向性的意见;

8.评委擅自离开评标(审)现场,单独与外界联系,可能造成评标(审)情况泄密;

9.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业主单位代表、投标人或监管部门有非法干预评委正常评审的行为;

10.其他可能影响公平、公正、公开的行为。

(四)协助监管部门对违反公共资源交易政策事件或相关投诉事项的查处。

(五)协助监管部门对评委、代理机构行为给予考评。

(六)反映、转递社会公众对部门、行业及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发生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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