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朋友对于陕西粮食交易平台和陕西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不太懂,今天就由小编来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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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陕西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1、第一条为了加强省级储备粮管理,保证省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保护农民利益,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省级储备粮宏观调控作用,根据《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储备粮,是指省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省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省内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植物油。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省级储备粮的经营、管理、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省级储备粮粮权属于省人民政府。
2、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省级储备粮。
3、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对省级储备粮的管理给予支持和协助。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省级储备粮管理工作的领导,研究解决省级储备粮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4、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拟定全省储备粮规划和总量计划。
5、省人民政府粮食主管部门负责省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省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省发展改革、省粮食、省财政等主管部门拟订省级储备粮规模、品种、总体布局及动用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6、省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安排省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并保证及时、足额拨付。第六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陕西省分行(以下简称省农发行)负责按照国家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省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省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第七条省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储备粮管理公司)负责省级储备粮的购销、储存、轮换、动用等具体业务的管理,并对省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7、承储企业承担省级储备粮的购销、储存、轮换等具体业务,并对省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8、省级储备粮管理应当坚持政策性职能和经营性职能分开的原则,不得将省级储备粮轮换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营。第八条省粮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省级储备粮信息管理平台,对储备粮的品种、质量、储备安全状况等实行动态远程监控。
9、鼓励承储企业推进信息化建设,运用信息化管理,提高粮食储备信息收集、处理、传输、共享、存储、发布等技术水平。
10、鼓励和支持承储企业建立健全节粮减损制度体系,开展节粮减损提升行动,应用绿色仓储技术,提高储备粮质量,保障储备粮安全。第九条省级储备主要布局在省内大中城市、粮食主产区、交通要道和陕北、陕南有特殊需要的地区。第十条省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储存计划,由省粮食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主管部门和省农发行共同下达给省储备粮管理公司,由省储备粮管理公司负责组织实施,同时抄送承储企业所在设区的市级粮食主管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第十一条承储企业应当在轮换计划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省级储备粮的轮换。
11、省级储备粮的轮换应当遵循有利于保证省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保持粮食市场稳定,防止造成市场粮价剧烈波动,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
12、省储备粮管理公司应当将省级储备粮收购销售年度轮换计划及其具体执行情况及时报省发展改革主管部门、省粮食主管部门和省财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省农发行。
13、省级储备粮轮换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粮食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主管部门、省农发行制定。第十二条省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轮换主要通过交易批发市场及相关网上交易平台公开竞价交易方式进行,也可采取直接收购、邀标竞价销售等方式进行。第十三条省级储备粮应当储存在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储存条件的企业内。
14、省级储备粮原则上储存于承储企业的自有仓房,承储企业不得租仓储存。第十四条承储企业应当按照计划确定的品种、数量与质量储存省级储备粮。省级储备粮应当保持充足的实物库存量,以小麦、稻谷等口粮及其成品粮为主,原则上不低于储备规模的百分之七十,紧急动用等特殊情况除外。第十五条省级储备粮应当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省级储备粮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15、储存省级储备粮的仓房(油罐)应当悬挂省级储备粮专牌,仓内分垛储存的,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专用垛卡。
16、省级成品储备粮采取仓内包装储存的,应当做到码垛整齐,垛型统一,数字准确,包装完整,规格统一。
17、省级成品储备粮达不到专仓存放的,应当在仓内专门明确标识区域存放,不得在同一专区混合存放不同性质的成品粮油。
二、陕西各市粮食产量排名
根据2023年的最新统计数据,陕西省各市的粮食产量排名如下:
1.咸阳市:以313.6万吨的成绩位居首位,为全省粮食生产做出了显著贡献。
2.宝鸡市:虽然具体产量未明确列出,但保持了第二的位置。
3.汉中市:同样,具体产量未详,但保持了第三的位置。
4.渭南市:粮食产量未详,排名第四。
5.商洛市:产量未详,位居第五。
6.榆林市:未详产量,排名第六。
7.延安市:产量信息未详,列第七。
8.铜川市:产量信息未详,排名第八。
9.西安市:产量信息未详,位居第九。
请注意,由于统计数据的更新可能存在延迟,以上排名和产量数据可能会有所变动。
三、陕西省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运用经济手段,加强宏观调控,稳定粮食市场和粮食价格,保护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利益,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增长和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粮食风险基金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发[1994]3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粮食风险基金是省和地市政府(行政公署)实施经济调控,用于平抑粮食市场价格,补贴部分吃返销粮农民因粮食销价提高而增加的开支,维护粮食正常流通秩序的专项资金。第三条从1994年度起,根据国家核定我省粮食风险基金最低规模,建立省级粮食风险基金。
省级粮食风险基金最低规模所需资金,必须在1994年内全部筹集到位。以后年度应在使用后随时补充,资金数额应保证粮油定额储备数量及粮食专项补助款的需要,不能减少。
地(市)、县(市、区)是否建立粮食风险基金,由各地根据财力自行确定。第四条省级粮食风险基金的用途:一是用于省政府为平抑粮食市场价格而建立的省级吞吐储备粮油发生的利息、费用和价差支出。省级吞吐储备粮油数量,按省政府确定的地方储备粮食4亿公斤、食油1500万公斤执行。二是对贫困地区吃返销粮的缺粮、缺钱户的农民,由于粮价提高而增加开支的补助。
原来由扶贫经费、社会优扶救济费等开支的事项,仍由原资金渠道解决,不得挤占粮食风险基金。第五条省级粮食风险基金的资金来源,由中央补助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构成。
中央补助的资金来源是:粮食购销同价后,中央财政节余的粮食加价款和中央财政预算安排新增的补助资金,确定分给我省的部分。省级自筹的资金来源是:粮食价格放开后,省政府上划部分地市原由省财政负担的粮食亏损补贴基数和省财政预算安排的粮食风险保障资金。
地、县级粮食风险基金的资金来源为粮食价格放开后地、县财政节余的粮食补贴。第六条粮食风险基金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设专户管理。粮食风险基金的调度使用权属本级人民政府。省级粮食风险基金主要以省财政部门为主,会同省粮食、物价、农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地、县级粮食风险基金由地、县财政部门会同计划(物价)、粮食、农业部门负责管理。第七条省级粮食风险基金的具体使用办法是:
1、用于省级储备粮油费用、利息的补贴。按省政府确定的省级粮油储备数量,参照中央规定的粮食专项储备补贴标准,由省财政部门按季拨补,年终会同粮食储备管理部门进行清算。
2、用于平抑市场粮食差价的垫支。当市场粮价低于国家收购价时,国有粮食企业受省政府委托,按国家确定的价格收购农民交售的粮食,企业要本着“保本微利”的原则开展经营。经营这部分粮食所需的利息、费用,由省级粮食风险基金代垫。粮食销售后,粮食企业必须如数归还代垫的资金。当市场粮食销售价格过高时,为平抑市价,省政府委托国有粮食企业抛售粮食或动用省级储备粮油,使过高的销售价格回落到合理水平。如果抛售价格低于成本价格时,其价差部分由粮食风险基金支付。
3、用于吃返销粮地区缺粮、缺钱户农民的粮食差价补助。参照各地市1991-1993年平均农村返销粮实际数量(不含对种植价高利大经济作物或从事其它行业收入较高地区农民的返销粮)和国家规定的粮食销价调整幅度,由省级粮食风险基金给予适当补助。分地区的具体补助金额,由省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省政府批准后,划拨给各地市包干使用。各地市应将给农民的补助款直接发放给应享受补助的农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克扣此项补助款。第八条粮食风险基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按年度作出安排。财政部门编制预算时,应将当年安排的粮食风险基金纳入预算;在预算执行中,应当优先安排粮食风险基金的拨付;当年结余的粮食风险基金,可以结转到下年滚动使用。具体财务处理办法,由省财政部门和粮食主管部门共同制定下达。粮食风险基金的拨补,一律通过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省分行设立的专用帐户下拨。我省农业发展银行未成立前,可暂由中国农业银行省分行办理。专用帐户由财政部门代管,按时编报季度报表和年度决算,并负责上下级的风险基金清算、对帐与拨补。第九条各地要把建立粮食风险基金制度同加快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有机地结合起来。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方向是政企分开、企业本身的经营职能与政府委托的调控职能分开。粮食风险基金不得用于粮食企业日常的经营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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