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集体经济监管交易平台,以及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是不是要拆迁对应的知识点,文章可能有点长,但是希望大家可以阅读完,增长自己的知识,最重要的是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可以解决了您的问题,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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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是不是要拆迁
不一定是要拆迁。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是为了摸清家底,搞好统计工作。为后来的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打好基础。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提高集体资产运营效率的一项重要改革。跟拆迁是否没有关系,但是这项改革进行以后,如果要拆迁,信息将会更加透明、公正。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典型的改革深水区、硬骨头,中央非常重视。中央提出,从2017年开始,到2019年基本完成清产核资工作,2017年伊始,中央就着手研究起草清产核资配套文件,去年年底以九部门名义印发《关于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对这项工作怎么入手、怎么清、怎么算、怎么登记都提出了明确要求。
按照通知要求,这项工作分“三步走”,我们也可以把它看作“三步曲”:第一步是准备阶段,从去年开始,包括今年3月29日胡春华副总理在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推进会上提出要求,到今年4月完成,主要就是启动部署这项工作;第二步是实施阶段,主要是怎样干好这项工作;第三步是总结阶段,主要是怎样总结好这项工作。
第一步,各地已经陆续开展清产核资部署工作,目前准备工作已经基本完成,已有24个省、194个地市、1770个县成立专门机构指导清产核资工作。
第二步,从今年6月开始到明年6月,重点是指导乡镇、村、组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面清查核实资产,填写登记报表,逐级审核上报,这是清产核资工作的重中之重。4月以来,农业农村部、中央农办连续举办三期专题培训,对全国地市以上农业系统负责同志及辅导员进行轮训,系统讲解政策和报表填制;开发完成全国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报送系统,截至5月底,16.4万个组、4.4万个村、1141个乡镇完成清产核资工作,其中有41个县整县完成,近期即可在系统内填报并上传数据。
第三步,到明年12月底前完成,重点是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和成果验收,农业农村部、中央农办将形成报告上报党中央、国务院。
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清工作要点。
一是要把清产核资搞实。农村集体资产数量庞大、底数不清。这次中央部署开展清产核资,就是要下决心把集体家底的现状摸清楚。各地务必要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分类施策、分步推进,指导集体经济组织逐一盘点实物,仔细核对账簿,弄准经营性、非经营性、资源性资产的数量、归属和使用情况,清查过程要确保农民群众参与。
二是要把权属关系理清。中央要求,要把全部农村集体资产的所有权,确权到不同层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在推进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这一要求,保持农村集体资产权属关系稳定。属于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的,就确权到村民小组;
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就确权到村集体;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就确权到乡镇。对集体资产所有权有争议的,除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外,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列为待界定资产,也可以通过仲裁或司法程序解决。
三是要把集体资产管好。清产核资的最终目的是管好用好集体资产,构建集体经济运行新机制。要以此为契机,健全集体资产管理各项制度,规范集体资产管理和交易行为,加快集体资产监管平台建设,推动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在清产核资过程中,要同步加强集体资产管理,不能造成集体资产边清边流、边查边失的局面。
参考资料:新华网—农业农村部谈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
二、广州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
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行为,确保交易过程公开、公平、公正,加强农村基层廉洁建设,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农村集体)是指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建制经过改革、改造、改组形成的合作经济组织,包括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和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股份合作经济社及其所属的经济实体。
2、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是指将农村集体资产进行承发包、租赁、出让、转让以及利用农村集体资产折价入股、合作建设等交易行为。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的资产交易行为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农村集体资产包括:
3、(一)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的可交易的耕地、荒地、山地、林地、草场、水面、滩涂等土地经营权以及经济发展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宅基地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4、(二)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
5、(三)农村集体投资投劳兴建和各种合作方式取得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购置的交通运输工具、机械、机电设备、农田水利设施以及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6、(四)农村集体所有的有价证券、债权;
7、(五)农村集体与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个人按照协议及实际出资形成的资产中占有的份额;
8、(六)农村集体接受国家无偿划拨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及个人资助、捐赠的资产;
9、(七)农村集体所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
10、(九)依法属于农村集体所有或者经营管理的其他资产。
11、国家投资建设但归农村集体实际管理使用的公益设施不属前款所列农村集体资产,不得交易。
12、农村集体应当对集体资产开展清理和建立台账,并进行年度盘点。第五条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遵循民主决策、平等有偿、诚实守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第二章工作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13、区人民政府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本辖区内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建立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和农村集体资产信息化监管平台。
14、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协助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开展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本辖区内农村集体开展资产清理、台账建立和年度盘点,并组织农村集体资产进入交易服务机构交易。第七条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区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镇(街)农业管理机构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的机构是本辖区内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的管理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15、(一)监督农村集体将集体资产交易情况录入农村集体资产信息化监管平台,监管农村集体资产信息化监管平台使用情况;
16、(二)指导农村集体进行交易申请;
17、(三)监督交易的进程以及合同的签订、变更;
18、(四)监督、提示合同期满前的交易申请;
19、(五)监督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信息公开情况;
20、(六)调查处理交易过程中的相关投诉。第八条区人民政府可以建立本辖区统一的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或者根据本辖区实际分级、分片建立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交易服务机构是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的专门服务平台,履行以下职责:
21、(一)提供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的场所;
22、(二)统一发布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信息;
23、(三)接受竞投意向人咨询和报名,审查竞投意向人资质;
24、(六)保存管理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文件和交易活动记录等资料档案;
25、(七)对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的合同归档备案;
26、(八)记录交易主体的诚信情况。
27、交易服务机构不对进场交易的农村集体资产的质量瑕疵、权属合法性瑕疵以及合同违约等风险承担法律责任。
三、怎样发展集体经济,怎样搞好农村"三变"改革
1、(一)建立支持保护机制。通过大力发展现代山地特色高效农业,因地制宜选择好发展产业,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创新财政资金资源配置机制,整合涉农、扶贫等相关项目和资金,用好国家政策举措,发挥整体合力。逐步扩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担农业综合开发、基建投资等涉农项目规模。允许将财政投入到农村的涉农资金量化为村集体的股金(补贴类、救济类、应急类资金除外,扶贫开发资金可量化到贫困农户),在不改变资金性质及用途的前提下,集中投入到各类农业经营主体,按股比获得收益。支持农民合作社建设农产品加工仓储冷链物流设施,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量化为村集体资产转交给农民合作社持有和管护。鼓励农民以承包土地经营权或者资金、技术等入股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分享产业链增值收益。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引导农民以多种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经营权,以及通过土地经营权入股、托管等方式,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加快培养新型职业农民,大力发展农民合作社、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支持龙头企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村集体、农户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采取保底收购、股份分红、利润返还等方式,实现合作共赢。采取财政扶持、信贷支持等措施,加快培育经营性农业服务组织,推进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多元化、形式多样化、运作市场化。
2、(二)建立确权颁证机制。大力推进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在此基础上,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原则,加快推进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农民房屋所有权、集体林权、小型水利工程产权等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进一步厘清和明晰农村资源资产权属,做到四至清楚、面积准确、产权清晰。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原则上确权到户到地,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也可以确权确股不确地。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禁止以农业为名圈占土地从事非农建设。分类推进农村集体资产确权到户和股份合作制改革,对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重点是将资产折股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更多权能,发展多种形式的股份合作。引导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有序流转。鼓励将农村集体各类资产进行清理核实,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同意,确定权属关系,折价入股农业经营主体,并按比例获得收益。健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和收益分配制度。明确集体经济组织市场主体地位。
3、(三)建立产权交易机制。建立符合实际需要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保障农村产权依法自愿公开公正有序交易。制定农村产权流转的管理办法等相关配套文件,完善交易规则和流程。建立交易监督机制,强化监管,确保产权交易规范透明运行。创新农村内部法人治理结构。分级建立农村产权综合交易平台,形成市级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县级交易所、乡级流转服务站三级农村产权流转服务体系。鼓励和支持以市场化方式组建农村产权及其他权益类资产评估机构,满足农村资产和权益评估需求。在农村产权评估市场的培育阶段,通过采取扶持补贴政策和适当降低民营评估机构行业准入条件等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评估、会计等中介机构进入农村产权评估市场,让农村集体资产和农民承包土地经营权以及资金、劳动力等入股投资平台。村集体和农民以承包土地经营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入股农业经营主体,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协商确定,也可以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加强评估人才队伍建设,通过业务指导、讲座培训、考核颁证的方式,培养一批专职从事农村产权评估业务的专业队伍。
4、(四)建立融资担保机制。加快农村金融制度创新,完善农村信贷损失补偿机制,探索建立地方财政出资的涉农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稳妥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创新和完善林权抵押贷款机制,拓宽“三农”直接融资渠道。坚持社员制、封闭性原则,在不对外吸储放贷、不支付固定回报的前提下,以具备条件的农民合作社为依托,稳妥开展农民合作社内部资金互助试点,引导其向“生产经营合作+信用合作”延伸。完善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将农户和承接经营主体的信贷信用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进一步扩充信息采集范畴,公安、工商、法院、税务、国土、环保等部门可依法依规向征信系统报送行政执法信息。深入推进信用农户、信用村组、信用乡镇和农村金融信用县等农村信用工程建设,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评级与授信。探索融资担保新模式,鼓励组建政府出资为主、重点开展涉农担保业务的县域融资性担保机构或担保基金。加快再担保机构发展,扩大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规模。探索企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共同出资组建的行业性担保公司。
5、(五)建立风险防控机制。进一步加大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力度,针对各地各类特色农产品的发展情况,建立创设各级财政支持开发、扩大特色农产品保险品种的机制,增加保费补贴品种、扩大保费补贴区域、支持提高保障水平,增强农业和农户的抗风险能力。进一步推动农业保险业务发展,扩大茶叶、中药材等特色农产品保险的试点范围。完善农业保险制度,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成立农业互助保险组织,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开发适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求的保险品种。采取风险补偿、政府资源配置等方式,引导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面向农户的小额信贷保证保险产品,并与银行共同制定合理的风险分摊机制。建立股权(股金)监管机制,重点对财务和经营情况进行监管。建立抵押物处置机制,对于纳入全国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县(市、区),因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需要实现抵押权时,允许金融机构在保证农户承包权和基本住房权利前提下,依法采取多种方式处置抵押物。建立股权退出机制,农民和村集体持有承接经营主体的股份部分,成员内部之间可以依法转让并办理相关手续。建立合同备案机制,引导合作当事人按协商内容,依法签定合同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按照合作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协议约定,履行权利和义务,兑现收益分配。在保障农民利益的前提下,合理设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年限,明确农民入股经营主体解散、破产后的处理办法。探索筹建农业资产经营公司,健全风险防控机制。建立法律顾问机制,组织律师和法律服务工作者对法律文书进行审核把关,并全程指导农民签合同、入股经营、股权收益等环节。
6、(六)建立权益保障机制。政府部门把保护农民产权利益列为重大事项进行督查,确保土地流转的合法性,维护好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加强对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的监管和风险防范,建立健全资格审查、项目审核、风险保障金制度,对租地条件、经营范围和违规处罚等作出规定。允许试点乡镇成立村集体经营公司,实现集体资产的统筹经营和统一管理,提高集体资产的使用效率,放大收益;实现村民到股东的转变,保障入股村民获得长期稳定收益。建立股份联结机制,引导农民、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接经营主体依法订立合同或协议,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股份联结机制。建立股权分红机制,入股主体和承接经营主体按照合同确定的收益分配方式进行分配,在集体资产评估量化、资金量化、合理划分股权结构的基础上,入股主体和承接经营主体合理确定入股主体股金所占股比及收益分配办法,通过签订股权分红协议约定相关事宜。探索建立灵活多样的股权收益分配机制和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按照合作制原则完善股权结构和治理方式,确保村集体和农民履行股东的职责、行使股东的权力、参与重大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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