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公共交易平台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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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青岛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2. 青岛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3. 青岛政务服务网

一、青岛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优化营商环境应当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对标最高标准最好水平,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完善法治保障,打造国际一流的营商环境。

2、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应当践行“有事必应、无事不扰”的服务理念,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第三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机制,并明确主管部门或者机构负责相关具体工作。

3、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结合实际,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优化营商环境的具体举措。第四条各功能区应当发挥先行先试的示范带动作用,探索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创新举措。

4、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先行先试保障机制,为功能区改革创新提供支持。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等重大敏感事项外,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功能区的工作需要、承接能力和实施条件等,依法向国家级、省级功能区赋予履行职能所需的经济管理权限。第五条积极推进胶东经济圈一体化发展,与相关市协同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推动建立统一的市场准入和监管规则,构建要素自由流动的统一开放市场。

5、拓展与黄河流域城市产业、交通物流、商旅文化、生态保护等领域合作,发挥在“一带一路”新亚欧大陆桥经济走廊建设和海上合作中的作用,推动全方位开放发展。第六条本市建立鼓励改革创新、宽容失败的激励机制和容错免责机制。对创新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追责。第二章市场环境第七条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应当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行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管理和全流程电子化。公共资源交易的目录、规则、结果、监管和信用等信息应当依法公开。

6、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实现投标保证金自动退还,并提供投标保证金使用电子保函功能。鼓励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活动中,对诚信记录良好的投标人、供应商取消投标保证金。第八条除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政府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7、(一)限定供应商、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

8、(二)以在本地登记、注册或者设立分支机构等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的资格条件;

9、(三)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等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的资格条件;

10、(四)以与业务能力无关的规模、成立年限和明显超过项目要求的业绩等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的资格条件;

11、(五)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投标人。第九条财政、民营经济、地方金融监管等部门应当完善融资风险补偿机制,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为中小微企业融资提供增信服务。

12、大数据、地方金融监管等部门应当依托大数据管理平台,推动政务数据和公共服务数据在金融领域的共享应用,并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

13、支持和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依法采用发行股票、债券以及其他融资工具,扩大直接融资规模。第十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人才评价标准时,应当将同行评价、市场评价和社会评价纳入评价要素,突出用人单位等市场主体的主导地位。

1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统筹推进人才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完善人才培养、引进、激励、服务保障机制,设立人才综合服务平台、窗口。科技、公安等部门应当组织设立外籍人才服务专区,为外籍人才出入境、停居留等提供便利。

15、推进人才服务市场化发展,鼓励、支持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为人才提供个性化和多样化服务。第十一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建设创新创业集聚区和公共创新平台,发展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各类创新创业载体,支持科研人员、创业团队和企业家等群体创新创业创造。

二、青岛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使用市本级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建设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发展改革部门是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储备、投资计划编制、项目审批,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协调、指导。

2、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管理、海洋发展、园林和林业、应急、审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政府投资管理工作。第四条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3、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第五条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

4、政府投资资金实行预算约束。市政府各部门以及相关单位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第六条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5、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行专家咨询制、工程质量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第八条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实行代理建设制度(以下简称“代建制”)。不实行代建制的项目,经市政府同意后实行项目主管部门责任制。第二章政府投资决策第九条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6、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7、按照审批权限应当由上级发展改革部门或者国家规定的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申报工作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或者相关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第十条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市发展改革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8、市发展改革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政府投资有关的规划、产业政策等,公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项目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9、项目相关审批文件、招标投标、公共资源交易、监督检查、后评价、行政处理、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等涉及使用项目名称时,应当同时标注项目代码。第十一条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下列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10、(一)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11、(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落实情况;

12、(三)初步设计及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13、(四)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14、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相关主管部门组织咨询评估,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15、市发展改革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第十二条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申请立项时,应当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提供项目建议书审批申请文件和项目建议书。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对立项申请进行全面审查,经审查符合立项条件的,在规定期限内批复立项。

16、未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经市政府同意后方可申请立项。

三、青岛政务服务网

青岛政务服务网入口:

青岛市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三年行动规划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推动全市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行动规划。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山东、对青岛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锚定“走在前、开新局”,对标国际一流水平,以制度创新为重点,聚焦市场主体关切,加快构建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衔接的营商环境制度体系,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政务服务中感受到高效便捷与公平正义,为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目标。聚焦“办事方便、法治公平、成本竞争力强、宜居宜业”四项基本要求,实施“政务服务环境、法治环境、市场环境、创新创业环境”四大提升行动,力争到2024年,政府治理效能全面提升,在全球范围内集聚和配置各类资源要素能力明显增强,市场主体活跃度和发展质量显著提高,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青岛经验”,营商环境竞争力在全国第一方阵持续进位争先,成为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建设的城市典范。

(一)聚焦办事方便,实施政务服务环境提升行动。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服务流程,创新服务模式,提升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更高水平推动营商环境数字化转型,提高各类市场主体对政务服务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1.全面深化政务服务改革。全面推进政务服务运行标准化、服务供给规范化、企业和群众办事便利化,实施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标准化改革,开展审批服务行为、线上线下及融合服务规范化建设,推广政务服务事项“集成办”“免证办”“就近办”等便利化服务。

2.创新实施政务服务“一张网”。依托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扩大“跨域通办”范围,实现电子证照互通互认,推广“集成套餐”“扫码亮证”“一证通办”“无感通办”等便民服务应用,形成全市政务服务审批、监管“一张网”。

3.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组织编制并动态调整市、区(市)两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依法依规探索政务服务事项差异化赋权新模式,变“单一事项碎片化赋权”为“一整件事完整链条赋权”。

4.打造行政审批数字化转型“青岛模式”。发挥相对集中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势,建设青岛市智慧审批平台,创新开展存量电子证照数字化治理,加快推动与其他省市行政审批平台的互联互通。

5.在省内率先建成“无证明城市”。聚焦企业和群众经常办理的服务事项,通过告知承诺、电子证照等方式办理,无需再开具、出示或者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6.再造企业登记注销流程。在全国率先试点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智能表单”改革新模式。建立“企业注销一件事”专区,实现企业注销一网通办。探索个体注销简易办、证照注销联合办。

7.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标准化智能化改革。实施建设项目全流程审批“最多70天”改革,深化策划生成、多测合一、“12+N”市政报装主题服务,实行“6+N”联合验收改革,全面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信息数据平台、审批管理体系、监管方式相统一。

8.实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清单制度。按规定将配套设施、设备安装等五大类建设工程项目列入许可豁免清单,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加快项目开工建设。

9.探索推行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师负责制。引导鼓励设计单位或者建筑师提供(参与提供)从前期咨询到运营管理的全过程服务。按规定取消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项目施工图审查,对其他项目施工图后置审查。

10.依法依规开展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制改革。精简申请材料,实行告知承诺,简化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流程。

11.探索工程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审管结合新模式。将工程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评估评审由“单体评估”变为“区域评估”,申请后评估评审变为申请前服务。对需要报审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进行集中管理,实施现场审批服务和监管。

12.实施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改革。严格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推行“区域规划环评+告知承诺审批”管理模式,依法依规探索对园区或者工业楼宇引进的同类型小微企业项目进行打捆环评审批。

13.推进建设项目用电服务改革。实施重点项目“电力预装”服务。扩大告知承诺制、并联审批服务范围,在有条件的地区将高压用电审批范围由10kV调整至35kV。推出多元化电费金融产品,丰富线上交费渠道。

14.推行项目直通车服务。对省市重点项目及专项债储备项目开展并联审批、挂图作战。通过进现场、送政策、解难题、促开工服务,打造我市建筑许可“轻松办”优质服务品牌。

15.实施市政公用“多审合一、一事全办”。建设“市政公用报装一件事”专区。全面推行小微企业用电报装零证办、零上门、零审批、零投资、零感知托管服务。

16.实施不动产登记“一网通办”。深化涉企不动产登记高频事项“全程网办”,实施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纳税费“一网通办”,推动不动产登记“跨域通办”。建立不动产登记主题数据库,依法依规探索建立不动产登记高效核验制度。

17.深化不动产单元代码“一码关联”。以不动产单元代码为数据关联字段,构建新建项目全生命周期业务高效协同、系统共享集成的管理机制。

18.推进警务服务“掌上办”“一窗通办”。将公安专科服务窗口调整为综合服务窗口。创新出入境服务方式,在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上合示范区等功能区增设外国人签证点。

19.创新智慧办税服务模式。在全国首推“国际税收业务”服务模块。创新推出税费享受提醒、人工智能风险监控一体化服务模式。推行“办问协同”服务,打造办税辅导和咨询服务新模式。

20.扩展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信息共享功能。推进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与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信用中国(山东青岛)网站、行业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信用信息平台对接,实现市级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支付信息网上查询,综合信用信息评价结果、行业信用信息评价结果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中有效应用。

21.拓展“青岛政策通”平台综合服务功能。优化升级“青岛政策通”平台,设立“免申即享”专区,建立资金保障机制和专门账户,实现“企业不申报、资金及时到”。

22.建设全市一体化高效数字机关。建设一体化网上政务综合服务平台、移动端综合服务平台、政府职能运行智能监管平台,深入推进机关办文、办会、办事“网上办、掌上办”,全面实现政府职能运行全流程监管。

23.依法依规探索制定行政审批部门行政许可退出工作规程。健全审管衔接机制,明确行政许可退出适用情形、实施主体,规范操作程序,推动解决行政许可工作“重准入、轻退出”问题。

24.持续提高政务服务监管效能。督导行业主管部门等监管责任和属地政府监管责任落实,推进市场监管、质量监管、安全监管、金融监管,加快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体系。

25.打造专业化营商环境服务团队。试点首席审批服务官制度,实行“首问负责、一诺到底”。组建青年政务服务团,延伸政务服务链条,为企业提供定制化、专业化政务服务。

26.优化政务服务机制。建立企业政策服务专员、金融服务专员(金融辅导员)、政务服务专员、法治体检专员服务机制,搭建青年政务服务驿站、营商环境热线等新型服务平台,将营商环境服务链条延伸到政务服务一线。

(二)聚焦法治公平,实施法治环境提升行动。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防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刚性约束,健全行政决策制度体系,为各类市场主体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27.维护统一的公平竞争制度。建立公平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协调保障机制,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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