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以下的问题,关于青岛存量房交易平台,青岛住建等6部门联合发布:岛城存量房“带押过户”落地执行!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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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青岛住建等6部门联合发布:岛城存量房“带押过户”落地执行!
1、最新!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6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推行存量房带押过户”的通知。其中明确了带押过户的业务流程。
2、存量房买方需要通过按揭贷款(商业银行贷款、公积金贷款)支付部分购房款项的,各方按照市场化、法制化的原则,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主要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3、(一)买卖双方按规定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
4、(二)买卖双方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交易资金提存监管,将首付款存入公证机构设立的资金专用提存账户中;
5、(三)原贷机构出具同意“带押过户”证明’买卖双方申请办理转让预告等级,买房与新贷款机构同时申请办理抵押预告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向新贷款机构推送预告登记证明。
6、(四)新贷机构确认后按照流程将应发贷款存入买卖双方实现确定的资金提存账户中进行监管,并将放款证明推送至公证机构;
7、(五)公证机构收到放款证明后,通知不动产登记机构启动预告登记转现。转让预告登记和抵押预告登记转正式登记后,公证机构依据买卖双方的在先约定,向原抵押权人(即卖方的原贷款机构)交付贷款本息余额,并对余款进行清分。
8、(六)根据原抵押权人的申请或提存机构的资金清分报告,不动产登记机构注销原抵押登记。如房产转移登记不能完成,提存机构将提存账户中的购房款及利息分别返还贷款机构和买方本人。
9、带押过户新旧贷款机构为同一机构或买方不需要通过贷款支付购房款的,可参照上述程序办理。
10、公证机构、商业银行等相关机构可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在上述程序框架内适当调整内部工作流程,明确各环节办理时限,并纳入专项工作协议。
11、来源: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
二、2019年青岛就业、创业新政解读
昨日(25日),市政府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了以市政府1号文件名义下发的《关于实施就业优先战略行动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就业优先意见”)和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下发的《关于实施返乡创业工程促进农村增收致富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返乡创业意见”),推进城乡劳动者进一步充分就业。
“就业优先意见”提出,到2018年年底,全市累计城镇新增就业100万人,扶持创业1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就业局势保持总体稳定。该意见从就业与经济互动融合、推进大众创业工程、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实施就业助推行动5个方面出台了25条政策措施。其中,首次将城镇新增就业、调查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同时,落实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全市统一执行1.5%的失业保险缴费费率。
“就业优先意见”提出,在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方面,我市将实施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计划,对“三支一扶”等服务基层项目毕业生到街道、镇等事业单位服务满1年后,如有岗位空缺,经考核合格,可与所在单位签订不少于3年的聘用合同。实施困难群体就业援助计划,加大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力度,确保零就业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困难家庭至少有1人就业。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与就业联动机制,其中特别提出,对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以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在一定期限内的劳动所得也不计入家庭收入。
“返乡创业意见”系列政策措施,鼓励扶持返乡农民工、大学生、退役士兵以及农村青年等人员(以下简称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到2018年年底,全市将扶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1万人,组织农民工等人员技能培训1万人、创业培训1万人,培育100名左右到农村创业的领军型创业者。
“返乡创业意见”进一步降低了返乡创业门槛,放宽了创业实体住所登记条件,全面实行一照多址、一址多照和集群注册,对从事无店铺零售业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允许“一址多照”。鼓励各区市依托现有各类开发区、农业产业园和闲置土地、厂房等存量资源,整合创建一批返乡创业园并给予资金扶持。
根据“返乡创业意见”,返乡创业可享税费减免优惠。对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符合条件的,可减征企业所得税,免征增值税、营业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此外,“返乡创业意见”将返乡创业纳入创业政策扶持范围,对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1万元一次性创业补贴;创办小微企业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按规定给予最高2万元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
关于实施就业优先战略行动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5〕2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就业优先战略行动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5〕37号),现就实施就业优先战略行动,进一步做好我市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推进就业优先战略与经济发展战略互动融合
(一)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将城镇新增就业、调查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重要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建立公共投资、重点建设项目带动就业评估机制,同等条件下对创造就业岗位多、催生创业空间大的项目优先安排。深化重点建设项目与就业联动机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主动与投资项目对接,同步开展人力资源配置、技能培训等服务,促进重点建设项目提供更多就业岗位。加强对市政府相关部门、各区市政府的就业创业工作责任制考核,细化目标任务、政策落实、就业创业服务、资金投入、群众满意度等指标,并层层分解,督促落实。到2018年年底,全市累计城镇新就业100万人,扶持创业1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就业形势保持总体稳定。(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二)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产业。加快创新驱动发展,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提高劳动密集型产业附加值。加快开发科技含量高、吸纳就业能力强的智力密集型、技术密集型中高端岗位,促进更多高校毕业生、专业技术人员就业。创新服务业发展模式和业态,大力发展金融租赁、节能环保、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和旅游休闲、健康养老、家庭服务、社会工作、文化体育等生活性服务业,提高服务业就业比重。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培养新型职业农民,鼓励有文化、有技术、有市场经济观念的各类城乡劳动者根据市场需求到农村就业创业。(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技局牵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农委参加)
(三)发挥小微企业吸纳就业的主渠道作用。落实国家规定的小微企业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以及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政策,完善公共产品小微企业优先采购政策。发挥小微企业发展集聚优势,争创国家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示范城市。鼓励小微企业吸纳就业,对小微企业新招用劳动者的,按规定给予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以及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可与小微企业同等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牵头,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技局、市农委、市工商局参加)
(四)积极预防和有效调控失业风险。落实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全市统一执行1?5%的失业保险缴费费率。将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的政策适用范围由化解产能严重过剩、淘汰落后产能、节能减排、主辅分离、兼并重组5类困难企业,扩大到所有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依法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企业。对符合条件的上述5类困难企业,按照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对其他企业按照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30%给予稳岗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将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依据兼并重组政策规定支付给企业的土地补偿费首先用于职工安置,妥善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和再就业工作,避免发生规模性、区域性、行业性集中失业风险。(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市政府国资委参加)
(五)搭建“互联网+就业创业”平台。实施“互联网+就业创业”行动计划,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可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享受灵活就业人员扶持政策。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稳定经营且信誉良好的网络商户创业者,可按规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工商局参加)
(六)搭建新型创业孵化平台。加快创新创业高端要素聚集,鼓励各区(市)、功能区、高等院校、企业、社会组织创建高层次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对认定为省级、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和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的,按规定给予奖补。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适用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优惠政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技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参加)
(七)搭建创业投融资平台。完善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创新反担保方式,对创业园区、创业孵化基地以及大型商场、加盟连锁企业给予一定的创业贷款反担保信用额度,允许其在信用额度内为其所辖企业、商铺提供反担保。鼓励社会资本参与青岛市大众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有条件的区(市)、功能区要建立大众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鼓励创投机构、大型骨干企业参股创立天使投资基金,重点投向种子期或初创期科技型、创新型小微企业。鼓励支持创业企业在创业板、中小板上市融资或在新三板、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融资。鼓励支持大中型企业参股创业企业或创业企业之间相互参股。依法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积极探索和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等融资新模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工作办牵头,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技局、市政府国资委参加)
(八)搭建专业人员创业平台。支持驻青高校、科研院所等落实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政策,对经同意离岗的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经与单位协商一致,专业技术人员可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或创办企业,或在完成本单位布置的工作任务前提下,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兼职收入归个人所有。鼓励驻青高校允许全日制在校学生休学创业。凡创办企业的学生,所创办的企业与所学专业相关的,可视为其参加实习、实训或实践教育的时间,并按相关规定计入学分。完善科技人员创业股权激励政策,放宽股权奖励、股权出售的企业设立年限和盈利水平限制。在青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创办的企业,其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可按至少50%、最多70%的比例折算为技术股份。(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工商局参加)
(九)搭建返乡创业平台。整合创建一批农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和见习基地、返乡创业园。市及区(市)高科园区、科技园区可拿出部分空闲土地、楼宇、设施专门为大学生、返乡农民工、农村青年创业创新提供平台,符合条件的纳入省级、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奖补范围。加强农村电商服务体系建设,支持农村网上创业。对政府主导、财政支持的农村公益性工程和项目,可采取购买服务、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引导农民工等返乡人员创设的企业和社会组织参与建设、管护和运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农委、市商务局参加)
(十)搭建新型创业教育培训平台。加强青岛创业大学建设,建成集创业培训、远程教育、创业孵化和创业服务等功能于一体的新型创业教育培训平台。针对各类创业群体,构建“普惠制+创业精英”相结合的创业培养模式,开展大学生创业能力培训及“项目遴选+精英培训+资金帮扶+导师推动”4大创业精英活动,建立“选—育—助—推”一条龙创业培养帮扶体系。调整创业培训补贴模式,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成本补差的原则,对青岛创业大学及其分校(教学点)开展创业教育培训、课程开发、培训体系建设等给予一定补助。自起,我市创业培训任务全部由创业大学承担,培训后创业活动参与率不低于90%,创业成功率不低于20%。(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参加) 1 2
三、重磅!青岛市出台二手房交易新规,3月1日起实施
1、1月24日,从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获悉,为规范本市存量房屋交易行为,提高房屋交易管理服务效能,青岛市出台存量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办法,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2月28日。
2、青岛市存量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办法
3、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存量房屋交易行为,提高房屋交易管理服务效能,依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的意见》(建房规〔2020〕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4、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存量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5、本办法所称存量房屋是指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书)并可上市交易的房屋。
6、第三条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本市存量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负责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以下简称市内三区)存量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的具体实施工作。
7、市内三区外的各区(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存量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的实施工作,包括存量房屋交易信息发布、档案信息查询、合同网签备案、市场监测、违法违规的查处、投诉行为的调解等工作。
8、第四条本市存量房屋交易应当通过青岛市房屋交易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交易服务平台)签订存量房屋交易合同。交易服务平台的建设、运行维护工作由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
9、第五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开展房地产经纪活动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市、区(市)主管部门备案。
10、申请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需提供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信息及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
11、第六条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及时将已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的信息通过交易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
12、第七条已备案的交易服务平台用户,用户信息及其分支机构、从业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当自信息变化之日起30日内,通过原办理部门办理信息变更。
13、第八条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书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后,应当核对房屋产权信息和委托人身份证明等材料,进行房源信息核验,核验无误后发布房源信息并在主管部门指定网站公示。
14、房地产经纪机构在经营门店、网站、APP等渠道发布出售房源信息应与主管部门指定网站公示内容一致。
15、第九条存量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可在房地产经纪机构或政务服务窗口办理。
16、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成交的,交易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由房地产经纪机构办理存量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手续。
17、交易双方自行成交的,双方当事人可在政务服务窗口办理存量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手续。
18、第十条办理存量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应校验以下内容:
19、(一)主体信息。交易当事人各方的身份信息;
20、(二)房屋信息。房屋基本属性、用途属性等;
21、(三)交易信息。交易价格、金额、付款方式等;
22、(四)签章信息。交易当事人的电子签章或纸质合同签字盖章的扫描件。
23、(五)其他信息。房屋抵押信息(抵押权人信息、抵押金额等)、居住权信息、是否选择存量房屋资金监管等。当事人选择进行交易资金监管的,应签订交易资金监管协议。
24、校验无误后,即时完成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向当事人提供交易合同密码。交易服务平台的房源发布系统房源信息栏内显示该房屋为“已签约”。交易当事人可凭合同密码打印或查询已签约合同。
25、第十一条存量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前,当事人协商一致同意变更、解除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可共同申请办理。
26、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合同解除、无效或被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可到主管部门单方申请注销合同备案。
27、第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存量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应纳入信用管理。
28、第十三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存量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29、(一)租借平台用户账号供他人使用;
30、(二)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房屋信息,违背当事人意愿发布、泄露、转卖当事人及房屋的相关信息;
31、(三)隐瞒经纪事实进行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网签;
32、(四)未经买卖双方当事人同意,擅自进行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网签或变更;
33、(五)违反合同约定的方式擅自撤销合同网签记录;
34、第十四条主管部门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应当责令其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可暂停其交易服务平台使用权限,作为不良记录计入信用档案,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35、交易双方当事人弄虚作假,提供不实资料且情节严重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将其列入住房交易失信人员名册,一年内不得在我市进行住房交易。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36、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2月28日。
好了,文章到这里就结束啦,如果本次分享的青岛存量房交易平台和青岛住建等6部门联合发布:岛城存量房“带押过户”落地执行!问题对您有所帮助,还望关注下本站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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