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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一、青海省矿产资源
青海省矿产资源丰富,截止至2001年底,全省共发现各类矿产125种,占全国已发现矿产173种的72.3%;探明储量的矿产105种,占全国已探明储量矿产156种的67.3%。编入青海省矿产储量表的矿产有89种,其中,能源矿产有4种,金属矿产有36种,非金属矿产有46种,水气矿产有3种。(见表1)
金属矿产黑色金属矿产 5铁、铬锰、钒钛
有色金属矿产 13铜、铅、锌、镁、镍、钴、钨、锡、钼、汞、锑铝、铋
贵金属矿产 8(5)金、银、铂族(铂、钯、钌、锇、铱、铑)未分
稀有、稀土、分散元素矿产 20(14)稀散(铌钽、锂、锶)、分散(铷、镓、铟、镉、硒)、稀土(镧、铈、钕、钐、钇、镱)铍、锗碲、铯、锆
非金属矿产冶金辅助原料非金属矿产 10菱镁矿、普通萤石、熔剂用灰岩、冶金用白云岩、冶金用石英岩耐火粘土、型砂耐火铝土质页岩、红柱石、蓝晶石
化工原料非金属矿产 20自然硫、硫铁矿、芒硝、重晶石、天然碱、电石用灰岩、制碱用灰岩、化肥用蛇纹岩、泥炭、盐矿、钾盐、镁盐、碘、溴、砷、硼矿、磷矿地蜡含钾岩石、明矾石
建筑材料及其它非金属矿产 40压电水晶、熔炼水晶、硅灰石、滑石、石棉、云母、长石、石膏、透辉石、水泥用灰岩、玻璃用石英岩、建筑用砂、砖瓦用粘土、水泥配料用粘土、水泥配料用黄土、水泥配料用泥岩、饰面用蛇纹岩、饰面用花岗岩、饰面用大理岩、铸石用玄武岩、岩棉用玄武岩、水泥用大理岩、玉石、水泥配料用板岩冰洲石、石墨、脉石英、蛭石、透闪石、宝玉、刚玉辉绿岩、高岭土、叶腊石、石榴石、建筑石料、膨润土、镁质粘土、沸石、珍珠岩
注:括号中是按元素组合统计列入《青海省矿产储量表》的矿种数,部分矿种探明有储量但未编入储量表的原因主要是其勘查工作程度低或未形成完整的地质资料等。
据不完全统计,至2001年底,全省共发现各类矿床、矿点和矿化点约2600余处,其中,探明有资源储量的矿床718处,编入矿产储量表的矿区390处,按单矿种计算,共有矿产地635处,其中能源矿产地106处,金属矿产地199处,非金属矿产地286处,水气矿产44处。按矿床规模划分,大型矿产地有114处,中型矿产地177处,小型矿产地344处。
我省有54种矿产的保有资源储量居全国前十位(见表2)。其中锂矿、锶矿、冶金用石英岩、电石用灰岩、化肥用蛇纹岩、钾盐、镁盐、石棉、玻璃用石英岩9种矿产保有储量居全国第一位。在国民经济中占重要地位的45种矿产中,我省编入《矿产储量表》的有32种,其中19种矿产的保有资源储量排在全国前10位。石油、铜、锌、金、银等矿产的保有资源储量亦具相当规模,列在全国前20位之内。
表2截止2000年底青海省矿产保有储量在全国占前十位的矿种
第一位锂矿、锶矿、冶金用石英岩、电石用灰岩、化肥用蛇纹岩、钾盐*、镁盐、玻璃用石英岩*、石棉* 9
第二位镁矿、芒硝*、盐矿*、溴、硼矿*、压电水晶、饰面用蛇纹岩、铸石用玄武岩 8
第三位铷矿、铟矿、自然硫、伴生硫、天然碱*、碘、滑石*、水泥配料用板岩、石膏* 9
第四位泥炭、砂金*、硅灰石、长石、建筑用砂、透辉石 6
第五位天然气*、硒矿、制碱用灰岩、砖瓦用粘土、水泥配料黄土、云母、岩棉用玄武岩 7
第六位铬矿*、钴矿、汞矿、熔炼水晶、玉石 5
第九位铅矿*、铂族金属*、镉矿、菱镁矿* 4
*为该矿种列入在国民经济建设中占主要地位的45种矿产之中。
截止2001年,全省65种矿产资源(不含石油、天然气、水气等12种矿产)的潜在总值为172489.91亿元。约占全国矿产潜在总值的七分之一,居全国第二位。其中柴达木盆地盐湖中的盐类矿产保有资源储量潜在价值巨大,仅钠盐潜在价值就达122347.54亿元,潜在价值超千亿元的矿种有钠盐、镁盐、芒硝、锂、煤、钾盐、石膏等。
目前,青海省已开发利用并有一定经济优势的矿产为石油、天然气、钾盐、钠盐、铅锌、金矿、铜矿、石棉,具有潜在经济优势的矿产有锂、锶、银、钴、石膏、芒硝、硅灰石等,这些矿产较好的资源优势、市场前景和开发潜力。
二、在我国青海省内,矿产资源丰富,有聚宝盆之称的是
1、青海省内被誉为聚宝盆的矿产资源,是指玛多县的苏里格铜金矿。
2、该矿床地处于藏南造山带北部,总面积达到了68平方公里,是中国西部规模最大、品位最高的铜金矿之一。
3、其铜金矿储量非常丰富,铜金品位也相当高,矿床内还含有大量的银、铅、锌、钼等多种金属元素,具有非常高的开发价值和经济价值。近年来,在政府和企业的共同推动下,苏里格铜金矿得到了充分的开发利用,成为了青海省内重要的战略性矿产资源之一。
4、苏里格铜金矿的开发利用始于上世纪60年代末,但由于原材料加工技术落后、交通不便等原因,一直未能大规模开采。随着国家的经济不断的发展,该矿床的重要的地位逐渐凸显的出来。进入21世纪以来,政府和企业加大了对苏里格铜金矿的投资力度和科技研发力度,使得该矿床的规模和品位不断提升。
5、目前,苏里格铜金矿已经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采选加工流程,并拥有了先进的选矿工艺和设备,可以高效地提取并分离出铜、金、银、铅、锌、钼等金属元素。
6、这些金属元素的开采和加工不仅能够满足我国国内市场的需求,还可以出口到其他国家和地区。此外,苏里格铜金矿的开采和加工也为当地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收益和就业机会,成为了推动青海省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之一。
7、值得一提的是,在开采苏里格铜金矿的过程中,政府和企业也始终十分注重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他们实行了一系列环保措施,包括建立了废水处理设施、合理规划和利用土地资源等,保证了该区域的生态环境得到了有效的保护和改善。
三、青海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利用和保护工作,保障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矿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矿业权转让等矿业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2、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利用任何手段侵占、破坏矿产资源。第四条探矿权、采矿权统称为矿业权。依法取得矿业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称为矿业权人。
3、矿业权实行有偿取得制度,可以依法转让。
4、依法取得的矿业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矿业权人的合法经营,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行提出合资、合作办矿或者合股、坐股、坐地分成等要求。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综合利用的方针,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监督管理工作。
5、州(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工商、环保、土地、财政、公安等管理部门,在各自的法定职责范围内,做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国外、省外投资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享受本省优惠政策。具体优惠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八条在民族自治地区开采矿产资源,应当照顾民族自治地区的利益,作出有利于民族自治地区经济建设的安排,照顾当地少数民族群众的生产和生活。
7、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在负责组织制订全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规划时,应当优先安排民族自治地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
8、自治州、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统一规划,对可以由本地区开发的矿产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第九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依法申请登记,经批准取得矿业权。
9、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法缴纳矿业权使用费、资源税、资源补偿费。勘查、开采国家出资勘查并已探明矿产地的矿产资源的,还应当依法缴纳矿业权价款。但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矿业权人提出申请,经省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减缴、免缴矿业权使用费和矿业权价款。第十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加强矿山环境和生态环境保护,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赔偿;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防止环境污染、植被破坏和水土流失。第二章矿产资源的勘查第十一条矿产资源的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
10、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照国务院《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权限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工作。第十二条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均可按国家规定出资勘查矿产资源,勘查出资人为探矿权申请人。
11、国家出资勘查的,国家委托勘查的单位为探矿权申请人;合资、合作勘查的,探矿权申请人由合同约定。第十三条申请探矿权,应当向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12、(一)申请登记书和申请的区块范围图;
13、(二)勘查单位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14、(三)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
15、(六)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第十四条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自受理探矿权申请之日起40日内,应当征求勘查项目所在地的州(地、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意见,并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准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探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审批发证机关按规定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和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或办理减缴、免缴手续,进行登记并领取勘查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不准予登记的,审批发证机关应当向探矿权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五条探矿权人应当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开始施工。在开始勘查工作时,应当向勘查项目所在地的县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并向原审批发证机关报告开工情况。
16、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颁发勘查许可证的,探矿权人在开始勘查工作前,到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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