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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青海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利用和保护工作,保障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矿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矿业权转让等矿业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2、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利用任何手段侵占、破坏矿产资源。第四条探矿权、采矿权统称为矿业权。依法取得矿业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称为矿业权人。
3、矿业权实行有偿取得制度,可以依法转让。
4、依法取得的矿业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矿业权人的合法经营,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行提出合资、合作办矿或者合股、坐股、坐地分成等要求。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综合利用的方针,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监督管理工作。
5、州(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工商、环保、土地、财政、公安等管理部门,在各自的法定职责范围内,做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国外、省外投资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享受本省优惠政策。具体优惠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八条在民族自治地区开采矿产资源,应当照顾民族自治地区的利益,作出有利于民族自治地区经济建设的安排,照顾当地少数民族群众的生产和生活。
7、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在负责组织制订全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规划时,应当优先安排民族自治地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
8、自治州、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统一规划,对可以由本地区开发的矿产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第九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依法申请登记,经批准取得矿业权。
9、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法缴纳矿业权使用费、资源税、资源补偿费。勘查、开采国家出资勘查并已探明矿产地的矿产资源的,还应当依法缴纳矿业权价款。但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矿业权人提出申请,经省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减缴、免缴矿业权使用费和矿业权价款。第十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加强矿山环境和生态环境保护,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赔偿;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防止环境污染、植被破坏和水土流失。第二章矿产资源的勘查第十一条矿产资源的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
10、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照国务院《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权限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工作。第十二条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均可按国家规定出资勘查矿产资源,勘查出资人为探矿权申请人。
11、国家出资勘查的,国家委托勘查的单位为探矿权申请人;合资、合作勘查的,探矿权申请人由合同约定。第十三条申请探矿权,应当向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12、(一)申请登记书和申请的区块范围图;
13、(二)勘查单位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14、(三)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
15、(六)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第十四条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自受理探矿权申请之日起40日内,应当征求勘查项目所在地的州(地、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意见,并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准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探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审批发证机关按规定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和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或办理减缴、免缴手续,进行登记并领取勘查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不准予登记的,审批发证机关应当向探矿权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五条探矿权人应当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开始施工。在开始勘查工作时,应当向勘查项目所在地的县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并向原审批发证机关报告开工情况。
16、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颁发勘查许可证的,探矿权人在开始勘查工作前,到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二、青海有那些矿产
1、1,有色金属:铁、锰、铬以外的所有金属的统称,是机械制造业、建筑业、电子工业、航空航天、核能利用等领域不可缺少的结构材料和功能材料。青海境内祁连成矿带,柴达木盆地北缘成矿带盛产。
2、2,石棉:天然的纤维状的硅酸盐类矿物质的总称,主要用于机械传动、制动,其中较为重要的是汽车、化工、电器设备、建筑业等制造部门。青海境内主要生产矿带是祁连成矿带。
3、3,煤炭:固体可燃性矿物,构成煤炭有机质的元素主要有碳、氢、氧、氮和硫等。青海境内主要生产矿带是柴达木盆地北缘成矿带。
4、4,贵金属:主要指金、银和铂族金属,多数具有很好的化学稳定性和延展性。在电子、宇航、原子能、电工材料、仪器仪表、感光材料等领域都有广泛的用途。青海境内主要生产矿带是东昆仑成矿带,柴达木盆地北缘成矿带。
5、5,石油:粘稠的、深褐色液体,被称为“工业的血液”。主要被用来作为燃油和汽油,也是许多化学工业产品,如溶液、化肥、杀虫剂和塑料等的原料。青海境内主要生产矿带是柴达木盆地。
三、青海省的矿产分布
(三)矿产资源特点青海省地域辽阔,地史演化漫长而复杂,经历了数十亿年多期次地壳活动,形成了现今的极其独特的高原地质特征,特殊的地质环境加上优越的成矿条件,形成了极为丰富的矿产资源。 1、我省矿产分布特点(1)矿产分布不均匀,已发现矿产主要分布于海西、海北、海东、海南四个州(地),其它地区矿产相对较少,主要原因除成矿条件不同外,与地质工作投入不足,工作程度不够也有很大关系。(2)大中型矿床保有储量占我省矿产保有储量总量的绝大部分,且以共(伴)生矿产为主。(3)部分重要矿种贫矿多,富矿少,如铁、锰、磷、铝等。新中国成立后,我省地勘工作者,在矿产资源调查勘查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基本掌握了全省矿产资源的分布情况,但受自然条件差、交通条件落后等因素制约,地质工作程度不够,多数地质资料属普查资料,总体说,矿产勘查程度还很低。在全省72.23万平方公里的土地上还有地质工作空白区,而且已经勘查过的地区,也存在着受过去长期采取单一找矿的工作方式影响,很多重要矿产资源及其找矿线索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或受陈旧成矿理论和落后的技术手段的限制,使得人们对找矿的认识还很不全面,有待于进一步开展工作,明确找矿方向,掌握成矿规律,提供新的找矿靶区,运用多种新的技术手段,提高找矿效果,特别是本省已有工业基础的矿产及国家急缺矿产资源,为西部大开发建设服务。 2、探明的矿产资源形势(1)储量占有优势的矿产资源已探明的保有储量在全国占有优势的矿产有:钾盐,占全国总储量的百分之96.9;钠盐,占全国总储量百分之80.6;镁盐,占全国总储量的百分之99;石棉,占全国总储量的百分之64.6;芒硝,占全国总储量的百分之45.5;锂,占全国总储量的百分之83.3;锶(天青石),占全国总储量的百分之48.6;硼、石膏、天然气、冶金用石英岩等矿产在全国也占有重要地位。这些矿产储量丰富,可以保障国家或本省较长时间的经济建设需求。具次一级优势的有铜、铅、锌、镍、金、石油、煤等,这几种矿产保有储量在全国虽不在前几位,但属重要的能源、原材料矿产,资源条件较好,对本省经济发展具重要影响。 3、具有一定潜在储量的矿产主要有铬、钨、钼、锑、银、磷、萤石、云母等,这些矿产目前探明的储量虽然不足或贫多富少,但已知的成矿条件有利,存在较好的找矿远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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