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交易平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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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民间借贷纠纷
  2. 如果遭遇非法网贷诈骗了,应该怎样解决
  3. 网购被骗是属于经济纠纷还是属于诈骗

一、民间借贷纠纷

1、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

3、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4、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5、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6、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7、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8、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9、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10、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11、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12、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3、第六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14、第七条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15、第八条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6、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17、(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18、(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19、(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20、(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21、(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22、第十条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3、第十一条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4、第十二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5、第十三条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26、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27、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28、(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29、(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30、(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31、(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32、第十五条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33、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34、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35、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36、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37、第十八条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38、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39、(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40、(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41、(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42、(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43、(五)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44、(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45、(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46、(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47、(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48、第二十条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

49、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0、单位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1、第二十一条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2、第二十二条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3、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4、第二十三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55、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6、第二十四条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57、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

58、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9、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60、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1、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2、第二十七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63、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4、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5、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66、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67、(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8、(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9、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70、第三十一条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71、第三十二条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72、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73、第三十三条本规定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8月13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二、如果遭遇非法网贷诈骗了,应该怎样解决

网贷诈骗也属于网络诈骗的一种,应该及时报警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一大波网贷“红包”来袭小心这8种诈骗套路

春节期间,走亲访友、置办年货、发压岁钱,“钱包”骤然掏空。如何周转应急?最近两日,一些“放款快”、“不要抵押还不看征信”的网贷广告又开始活跃起来了。对此,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金融平台“重庆金融安全卫士”提醒公众,莫要轻信无抵押免息贷款等广告信息。一些伪装成借贷的诈骗行为,披着合法外衣,骗局环环相扣,最终只会把你的钱“吃干榨净”。

“有房有车抵押贷、没房没车信用贷”、“信用卡逾期不要紧,来x呗给你续期”、“开工红包!贷款不看征信、不看流水、不评估公证”??春节长假刚过,林林总总的贷款推送信息又进入“狂轰乱炸”密集期,频频见诸在各大网页、短信、传单等等渠道,多种多样的营销手段令人眼花缭乱。

为此,重庆防范和处置非法金融相关人士表示,“发放贷款业务不是谁都能做的”,而目前市场上的贷款平台,基本分为两种:正规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

例如第一类,这类持牌金融机构有金融监管部门的严格监管和足够的风险控制措施,有相对健全完善的诉求反馈机制,可以协调解决大部分问题。

值得警惕的是第二类。根据以往案件统计,这类贷款平台绝大多数都是打着“金融创新”的名义在坑人。从贷款形式取名来看:

现金贷:无特定场景依托、无指定用途的贷款,已于去年被监管部门叫停,视同不合法。

手机贷:据了解,这种贷款名义上用户将手机卖给平台获得现金,同时又将手机从平台租回来(整个过程手机始终在用户手中),看似手机变卖回租,实质为手机抵押现金贷款,也属于不合法。类似的还有电脑等其他实物作为抵押“幌子”的现金贷。

裸贷:要求用户拍摄裸照作为“抵押”,逾期不还款就将裸照公之于众,或者威胁要求进行情色交易,不合法。

校园贷:一种面向校园师生的贷款产品,同样监管叫停,是不合规的。

套现贷:平台将用户信用卡进行虚假消费,再将消费款项分期或一次性返还给用户,从中收取佣金并获得用户信用卡全部信息,严格来说不算“贷”,而是违规套现行为。不合法。

为避免更多市民“踩雷”,“重庆金融安全卫士”发布了一套“避雷”宝典,针对最容易中招的诈骗方式,教你如何看穿这些招式。

1、“无门槛、不看征信、无需抵押,是个人就能放”。

这种情况和“信用贷”完全不一样。实则是背地里要拿你的所有联系人电话,你的住址、单位,甚至你的裸照,你的所有隐私信息,方便他后期威胁、骚扰。

2、“放款快、利息低,只收取一点点手续费”。

俗称“砍头息”。想贷10万,到手只有7万,腾挪之间要交出3万手续费。

3、“合同上贷款额度写多了点,主要帮我冲下业绩,没问题的。”

大坑在此!你只想贷10万,合同上要写15万,纠纷开始以后就是以合同为准了。

4、“该还款了,不还马上入征信,影响你买房、求职、结婚生子”。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你实际借多少就还多少,只要利率年化不超过36%,超过了就要警惕了,还要去公安局举报放高利贷。

5、“我要把你的裸照发到网上,我要给你家人打电话,我要让你在亲朋好友面前丢人。”

凡是有类似人身威胁、恐吓的,先不要惊慌,更不能提供更多的隐私信息或签订更多的协议。直接出门导航最近的派出所,剩下的交给警察。

6、“白纸黑字写着的,欠债还钱!不然法庭上见!”

这个时候,需要认真核实自己的收支记录,只要不是你亲自签署的贷款协议,或者没有真实的贷款款项到账,果断找警察。

7、“没钱还也行,我帮你联系其他贷款平台‘以贷还贷’”。

所谓“平账”,会把你套入更深更大的坑,很多人的债务“雪球”就是这样滚大的,因此坚决不能同意。

8、“系统故意‘死机’、联系人电话不接,蓄意制造障碍让你违约,然后索要高额违约金。”

留存自己在约定期限内打款操作的证据,截图、录像、通信记录都可以,凡是人身威胁、不讲理的,果断报警处理。

人民网-一大波网贷“红包”来袭小心这8种诈骗套路

三、网购被骗是属于经济纠纷还是属于诈骗

经济纠纷是指市场经济主体之间因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矛盾而引起的权益争议,包括平等主体之间涉及经济内容的纠纷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与行政机关之间因行政管理所发生的涉及经济内容的纠纷。经济纠纷有两大类:一是经济合同纠纷,如买卖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技术合同纠纷等;二是经济侵权纠纷;如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所有权侵权纠纷、经营权侵权纠纷等。在市场经济中,合同是平等的市场主体间确立交易关系,共同实施交易行为,追求和实现经济目的的法定和普遍的形式,因此,合同纠纷是经济纠纷的主要部分。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陷于错误认识,被害人“自愿处分”财物,被告人骗取款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被害人受损。由于这种行为完全不使用暴力,而是在一派平静甚至“愉快”的气氛下进行的,加之受害人一般防范意识较差,较易上当受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关于非法交易平台纠纷的内容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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