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化解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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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重大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事件应在几小时
  2. 供应链管理风险的应对措施
  3. 请问有没有靠谱的平台有电子保函业务的

一、重大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事件应在几小时

1、重大洗钱和恐怖融资案件发生后72小时内

2、根据条例,地方金融组织包括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和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授权地方人民政府监督管理的具有金融属性的其他组织。

3、条例要求,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向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如实、充分揭示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开展投资适当性教育,不得设置违反公平原则的交易条件,依法保障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财产权、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等合法权益。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建立方便快捷的争议处理机制,完善投诉处理程序,及时处理与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争议。

4、条例强调,地方金融组织发生流动性困难、重大待决诉讼或者仲裁、重大负面舆情、主要负责人下落不明或者接受刑事调查以及群体性事件等重大风险事件的,应当在事件发生后二十四小时内,向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报告。

5、地方金融组织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前款规定的重大风险事件,地方金融组织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向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报告。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制定重大风险事件报告的标准、程序和具体要求,并向社会公布。

6、此外,条例指出,上海将协同中央金融监管部门推广金融科技应用试点,全面提升金融科技应用水平,推进技术创新与金融创新融合发展,加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和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联动。

7、同时,上海还将完善长江三角洲区域金融监管合作机制,建立健全风险监测预警和监管执法联动机制,强化信息共享和协同处置,推动金融服务长江三角洲区域高质量一体化发展。

8、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9、《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0年4月1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10、(2020年4月10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11、第一条为了规范地方金融组织及其活动,维护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促进本市金融健康发展,推动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12、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方金融组织及其活动的监督管理、风险防范与处置工作,适用本条例。

13、国家对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市人民政府对地方各类交易场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4、本条例所称地方金融组织,包括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和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授权地方人民政府监督管理的具有金融属性的其他组织。

15、第三条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安全审慎、有序规范、创新发展的原则,坚持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和深化金融改革的目标,推动金融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

16、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建立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制,完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体系,落实地方金融监督管理职责,统筹本市金融改革发展、金融风险防范等重大事项。

17、本市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制应当加强与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在金融监管、风险处置、信息共享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协作。

18、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金融相关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机制,做好金融风险防范与处置等工作。

19、第五条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本市地方金融组织及其活动的监督管理,承担制定监督管理细则、开展调查统计、组织有关风险监测预警和防范处置等职责。

20、区金融工作部门根据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要求,对登记注册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金融组织承担初步审查、信息统计等职责,组织风险监测预警和防范处置的有关工作,并采取相应的监督管理措施。

21、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商务、公安、市场监管、财政、国资、宣传、文化旅游、交通、农业农村、科技、教育、民政、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网信、通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方金融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22、第六条本市建立地方金融监督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参与国家金融基础数据库建设,按照国家统一规划推动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标准化建设。监管平台由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建设运营。

23、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推动现代信息技术在监管平台的运用,通过监管平台开展监管信息归集、行业统计和风险监测预警等,实现与有关部门监管信息的互联共享,定期分析研判金融风险状况,提出风险预警和处置建议。

24、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规划,支持金融市场体系建设、金融要素资源集聚,推进金融对外开放,激发金融创新活力,优化金融发展环境,进一步强化全球金融资源配置功能,提升辐射力与影响力。

25、本市推动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临港新片区等区域,试点金融产品创新、业务创新和监管创新。

26、本市协同中央金融监管部门推广金融科技应用试点,全面提升金融科技应用水平,推进技术创新与金融创新融合发展,加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和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联动。

27、第八条本市完善长江三角洲区域金融监管合作机制,建立健全风险监测预警和监管执法联动机制,强化信息共享和协同处置,推动金融服务长江三角洲区域高质量一体化发展。

28、第九条在本市设立地方金融组织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申请取得许可或者试点资格。

29、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将国家规定的设立地方金融组织的条件、程序、申请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官方网站、“一网通办”等政务平台上公布。

30、第十条地方金融组织的下列事项,应当向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或者区金融工作部门(以下统称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备案:

31、(一)在本市或者外省市设立分支机构;

32、(二)变更组织名称、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注册资本、控股股东或者主要股东;

33、(三)变更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34、(四)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当备案的事项。

35、前款规定的事项中,国家规定需要审批或者对备案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6、第十一条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完善组织治理结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并严格遵守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产质量、风险准备、信息披露、关联交易、营销宣传等业务规则和管理制度。

37、第十二条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向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如实、充分揭示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开展投资适当性教育,不得设置违反公平原则的交易条件,依法保障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财产权、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等合法权益。

38、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建立方便快捷的争议处理机制,完善投诉处理程序,及时处理与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争议。

39、第十三条地方金融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监管要求,履行恪尽职守、勤勉尽责的义务,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40、第十四条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定期通过监管平台向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报送下列材料:

41、(一)业务经营情况报告、统计报表以及相关资料;

42、(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43、(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材料。

44、第十五条地方金融组织发生流动性困难、重大待决诉讼或者仲裁、重大负面舆情、主要负责人下落不明或者接受刑事调查以及群体性事件等重大风险事件的,应当在事件发生后二十四小时内,向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报告。

45、地方金融组织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前款规定的重大风险事件,地方金融组织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向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报告。

46、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制定重大风险事件报告的标准、程序和具体要求,并向社会公布。

47、第十六条地方金融组织解散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并对未到期债务及相关责任的承担作出安排。

48、地方金融组织不再经营相关金融业务的,应当按照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或者报告,并提交资产状况证明以及债权债务处置方案等材料。

49、地方金融组织解散或者不再经营相关金融业务后,市人民政府或者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依法注销许可或者取消试点资格,将相关信息通报市场监管部门并予以公告。

50、第十七条地方金融组织的股东依照法律规定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者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地方金融组织承担责任。

51、地方金融组织可以建立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承担剩余风险责任的制度安排,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可以出具书面承诺,在地方金融组织解散或者不再经营相关金融业务后,承担地方金融组织的未清偿债务。地方金融组织可以将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是否承诺承担剩余风险责任的情况向社会公示。

52、第十八条地方金融组织应当依法规范经营,严守风险底线,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53、(一)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

54、(二)出借、出租许可证件或者试点文件;

55、(三)非法受托投资、自营或者受托发放贷款;

56、(四)国家和本市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57、第十九条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采取与地方金融组织创新发展相适应的监督管理措施,针对不同业态的性质、特点制定和实施相应的监管细则和监管标准。

58、第二十条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制定地方金融组织监督检查计划,对地方金融组织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以采取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等方式。

59、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制定监督检查程序,规范监督检查行为。

60、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应当依托监管平台,开展对地方金融组织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的分析、评价和监管。

61、第二十一条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在开展现场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62、(一)进入地方金融组织及有关单位经营活动场所进行检查;

63、(二)询问地方金融组织及有关单位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64、(三)检查相关业务数据管理系统等;

65、(四)调取、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等;

66、(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67、经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损毁的文件资料、电子设备等证据材料,以及相关经营活动场所、设施,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68、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开展现场检查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可以根据监管需要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参与监督检查。

69、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检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并提供文件资料,不得妨害、拒绝和阻碍。

70、第二十二条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地方金融组织涉嫌违反国家和本市监管要求的行为或者存在其他风险隐患的,可以采取监管谈话、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定期报告、出示风险预警函、通报批评、责令改正等措施。

71、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可以要求地方金融组织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以及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等,对业务活动以及风险状况等事项作出说明。

72、第二十三条有关政府部门、受委托参与监督检查活动的中介机构、行业自律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中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应当予以保密。

73、第二十四条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综合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的情况,对地方金融组织开展监管评级。

74、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根据监管评级情况进行分类监管,确定监督检查的频次、范围和需要采取的监管措施等。

75、第二十五条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在官方网站、“一网通办”等政务平台,公布地方金融组织设立、变更、终止和业务范围、行业运行监测等信息。

76、第二十六条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地方金融组织的信用档案,依法将地方金融组织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向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归集,同时报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77、地方金融组织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或者被处以市场禁入的,应当将其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公布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同时公布名单的列入、移出条件和救济途径。

78、地方金融组织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对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实施联合惩戒。

79、第二十七条鼓励地方金融组织建立行业自律组织。行业自律组织依照章程开展下列工作:

80、(一)制定行业自律规则,督促、检查会员及其从业人员行为,实施自律管理;

81、(二)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行业建议和诉求,配合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开展行业监管工作;

82、(三)督促会员开展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适当性教育,开展纠纷调解,维护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83、(四)调查处理针对会员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

84、(五)组织开展会员培训与交流;

85、(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

86、第二十八条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与金融业务相关的营销宣传。

87、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应当依法查验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的相关金融业务资质证明材料,不得发布与业务资质范围不一致的金融营销宣传内容。

88、地方金融管理、市场监管、公安、网信、通信管理等部门和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在沪派出机构应当加强协作,开展对违法金融营销宣传的监测和查处。

89、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于地方金融组织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

90、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公开受理举报的联系方式,依法及时处理接到的举报,并对举报人信息和举报内容严格保密。

91、对实名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的,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92、第三十条市、区人民政府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制定风险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做好对非法集资活动的监测预警、性质认定、案件处置等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93、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在沪派出机构,对擅自设立地方金融组织或者非法从事地方金融组织业务活动开展风险防范和处置。

94、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以外的企业(以下简称一般登记注册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法定金融业务活动。

95、第三十一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风险事件,影响区域金融稳定或者社会秩序的,发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和市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制作用,推动相关部门依法做好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96、(一)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在沪派出机构、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开展各自领域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地方金融组织、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风险识别和预警,做好案件性质认定、移送、防范和处置工作;

97、(二)公安机关负责查处涉嫌金融犯罪活动,依法采取冻结涉案资金、限制相关涉案人员出境等措施;

98、(三)市场监管部门对涉嫌违法违规开展金融业务的一般登记注册企业加强名称、经营范围和股东的登记管理,依法开展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

99、(四)网信、通信管理等部门对涉嫌违法违规开展金融业务的企业,依法采取暂停相关业务、关闭网站等处置措施;

100、(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101、第三十二条地方金融组织对经营活动中的风险事件承担主体责任,发生风险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并向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报告。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收到地方金融组织的报告后,应当立即开展风险研判、评估。

102、地方金融组织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依法采取责令暂停相关业务、责令停止增设分支机构等控制风险扩大的措施。

103、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仍不能控制风险扩大、可能严重影响区域金融稳定的,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可以对该地方金融组织依法采取接管、安排其他同类地方金融组织实施业务托管等措施,并联合有关部门进行风险处置。

104、第三十三条地方金融组织的重大风险已经消除且恢复正常经营能力的,可以继续经营金融业务。

105、地方金融组织的重大风险无法消除或者不能恢复正常经营能力的,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依法注销许可或者取消试点资格。

106、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7、第三十五条擅自设立地方金融组织或者非法从事地方金融组织的业务活动的,由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责令停业并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108、第三十六条地方金融组织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要求对相关事项进行备案的,或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要求报送经营信息的,由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09、地方金融组织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未按照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报告重大风险事件的,或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发生风险事件时未立即采取相应措施的,由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10、第三十七条地方金融组织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由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件、取消试点资格。

111、第三十八条地方金融组织妨害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拒绝、阻碍监督检查或者毁灭、转移相关材料的,由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112、第三十九条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依据本条例对地方金融组织作出行政处罚的,可以同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13、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14、(一)主动及时赔偿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损失的;

115、(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116、(三)配合查处其他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17、(四)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118、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9、第四十二条本条例所称控股股东,是指持有地方金融组织百分之五十以上股权或者表决权,以及持有股权或者表决权比例不足百分之五十但足以对地方金融组织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或者其他出资人。

120、本条例所称主要股东,是指持有地方金融组织百分之五以上股权或者表决权但不构成控股地方金融组织的股东或者其他出资人。

121、本条例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地方金融组织的直接出资人,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地方金融组织的人。

122、第四十三条本条例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供应链管理风险的应对措施

随着个人的文明素养不断提升,措施对人们来说越来越重要,措施是管理学的名词,通常是指针对问题的解决办法、方式、方案、途径,可以分为非常措施、应变措施、预防措施、强制措施、安全措施。到底应如何拟定措施呢?下面是我收集整理的供应链管理风险的应对措施,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对于供应链管理,有许多不同的界定,如有效用户反应(Efficient Consumer Response,ECR)、快速反应(Quick Response,QR)、虚拟物流(Virtual Logistics,VL)或连续补充(Continuous Replenishment)等。这些界定因考虑的层次、角度不同而不同,但都通过计划和控制实现企业内部和外部之间的合作,实质上它们一定程度上都集成了供应链和增值链两个方面的内容。

伊文斯(Evens)认为:供应链管理是通过前馈的信息流和反馈的物料流及信息流,将供应商、制造商、分销商、零售商,直到最终用户连成一个整体的管理模式。菲利浦(Phillip)则认为供应链管理不是供应商管理的别称,而是一种新的管理策略,它把不同企业集成起来以增加整个供应链的效率,注重企业之间的合作。

最早人们把供应链管理的重点放在管理库存上,作为平衡有限的生产能力和适应用户需求变化的缓冲手段,它通过各种协调手段,寻求把产品迅速、可靠地送到用户手中所需要的费用与生产、库存管理费用之间的平衡点,从而确定最佳的库存投资额。因此其主要的工作任务是管理库存和运输。现在的供应链管理则把供应链上的各个企业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使供应链上各企业分担的采购、生产、分销和销售的职能成为一个协调发展的有机体。

供应链管理是一种集成的管理思想和方法,执行供应链中从供应商到最终用户的物流的计划和控制等职能。

供应链管理实施方式主要有两种:中枢式、平台式。

中枢式的供应链管理实施通常由重点的某个或少数几个企业巨头牵头。这少数的几个企业往往是某行业或某地区的核心企业,在某些方面是具有领导性或是垄断性的企业。供应链管理实施的原始目标或者是为了解决这几个企业间的协同作业问题,或者是为了解决核心企业与外围供应商及代理间的协作问题。核心企业通常是供应链管理的投资方,当然也是收益最大方,因为在协同作业的模式上往往由其主控。外围企业通过参与这种供应链管理也是收益方。这体现在:它们同核心企业协同作业带来信息共享、通过参与造成自身的管理提升。

平台式的供应链管理实施通常由某行业协会或行业联盟牵头。其采用的模式通常为ASP,即由第三方定义协同作业模式,由其实施,并由其进行管理。企业是这个平台的使用者,并按照服务协议缴纳服务使用费。这种方式的特点是:供应链的参与者不具有太强的垄断性、供应链管理模式由多方参与定义、ASP方作为经营者投入高额成本。

其实供应链管理实施的两种方式是各得益彰的,有时候在运作模式上也是相互借鉴的。比方说在东南亚的电子与半导体产业就两种模式都有。台湾的Liton、威盛OEM厂商同Intel和Dell的供应链协同就是用中枢式模式;同样在东南亚较有名的E2open就是采用平台式模式。

PRTM(Pittiglio Rabin Todd& Mcgrath)公司进行的一项关于集成化供应链管理的调查(调查涉及6个行业的165个企业,其中化工25%、计算机电子设备25%、通信16%、服务15%、工业13%、半导体6%)表明,通过实施供应链管理,企业可以达到以下多方面的效益:

1.总供应链管理成本(占收入的百分比)降低10%以上

2.中型企业的准时交货率提高15%

4.中型企业的增值生产率提高10%以上

5.绩优企业资产运营业绩提高15%~20%

6.中型企业的库存降低3%,绩优企业的库存降低15%

7.绩优企业在现金流周转周期上具有比一般企业少40天~65天的优势

而戴维德霍尔(David Hole)认为通过良好的供应链管理可以在进入新市场、开发新产品、开发新分销渠道、改善售后服务水平、提高用户满意程度、降低库存、后勤成本、单位制造成本、提高工作效率等方面获得满意效果。

在激烈变化的市场竞争环境下,存在着大量的不确定性。只要存在不确定性,就存在一定的风险,不确定性和风险总是联系在一起。

所谓不确定性,指的是这样一种情况,当引入时间因素后,事物的特征和状态不可充分地、准确地加以观察、测定和预见。在企业的供应链管理过程中,存在着各种产生内生不确定性和外生不确定性的因素。企业合作伙伴的选择是具有不确定性的,比如说,如果合作伙伴选择不当,合作方有较强的“败德”意识,将会导致在供应链运行中较大的风险,这就是人们所说的道德风险。再如,委托代理之间形成的合同是否恰当是具有不确定性的;合作双方相互讨价还价、协商的结果也具有不确定性;供应商的交货状况会有不确定性、不断变化的市场需求也产生不确定性。

这些不确定性因素的存在,是导致供应链管理中出现各种风险的主要原因,尤其是道德风险的根源。因此,规避企业在供应链管理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就非常重要的。

针对企业在供应链管理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风险及其特征,应该采取不同的防范对策。对风险的防范,可以从战略层和战术层分别防范。

企业要实现预期的战略目标,客观上要求有合作伙伴,形成共享利润、共担风险的双赢局面。因此,企业在实施供应链管理中应与其他成员企业建立紧密的合作伙伴关系,它是风险防范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先决条件。建立长期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首先要求供应链的成员加强信任。其次,应该加强成员间信息的交流与共享。第三,建立正式的合作机制,在供应链成员间实现利益分享和风险分担。

2.加强信息交流与共享,优化决策过程

供应链企业之间应该通过相互之间的信息交流和沟通来消除信息扭曲,从而降低不确定性、降低风险。

对供应链企业间出现的道德风险的防范,主要是通过尽可能消除对信息不对称性,减少出现败德行为的土壤,同时,要积极采用一定的激励手段和机制,使合作伙伴能得到比败德行为获取更大的利益,来消除代理人的道德风险。

供应链管理中存在需求和供应方面的不确定性,这是客观存在的规律。企业间在合作过程中,要通过在合同设计中互相提供柔性,可以部分消除外界环境不确定性的影响,传递供给和需求的信息。柔性设计是消除由外界环境不确定性引起的变动因素的一种重要手段。

竞争中的企业时刻面临着风险,因此对于风险的管理必须持之以恒,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体系。要建立一整套预警评价指标体系,当其中一项以上的指标偏离正常水平并超过某一“临界值”时,发出预警信号。其中“临界值”的确定是一个难点。临界值偏离正常值太大,会使预警系统在许多危机来临之前发出预警信号;而临界值偏离正常值太小则会使预警系统发出太多的错误信号。必须根据各种指标的具体分布情况,选择能使该指标错误信号比率最小的临界值。

在预警系统做出警告后,应急系统及时对紧急、突发的事件进行应急处理,以避免给企业之间带来严重后果。针对合作当中可能发生的各种意外情况的应急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从多方面、多层次考虑这个问题。通过应急系统,可以化解企业合作中供应链管理出现的各种意外情况出现的风险,减少由此带来的实际损失。

供应链的管理本质上是基于价值链的业务流程重构,它围绕业务流程组织节点企业,通过对流程的整体控制与协调获得流程的综合经济效应。尽管供应链能给链节企业带来诸多好处,供应链环节中的企业仍是市场中的独立经济实体,彼此之间仍存有潜在利益冲突和信息不对称。在这种不稳定的供应链系统内,各个节点企业是通过不完全契约方式来实现企业之间的协调,这种协调有时侯是基于松散、依赖于诚信的合作关系,因而供应链管理中必然存在着风险性。

供应链风险是由于物资经由供应链流经众多的生产流通企业到终端用户,产生商流、物流、信息流,涉及到运输、配送、仓储、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信息处理等诸多过程,其中任何一个过程出现问题都会造成供应链的风险,影响其正常运作。供应链上的企业是环环相扣的,它们彼此依赖,相互影响,这当中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可能波及其他环节,影响整个供应链的.正常运作。如同企业一样,供应链系统有时候同样很脆弱,供应链风险是一种潜在的威胁,不仅给供应链上各个环节的企业带来损害,也对整个供应链造成破坏与损失。

主要有水灾、火灾、地震、雷击、风暴、海啸、冰雪损害、火山爆发、山体滑坡、外界物体倒塌及其他各种不可抗拒的原因所造成的损失等,这些风险一般都是难以控制和预测的。

主要有经济政策变化、地区文化冲突、政治事变、恐怖事件、危机事件、战争、公共紧急事件等,这些不可预料的突发事件会带来供应链系统难以防范的风险。

1)供应链企业之间的信任风险。供应链是个动态战略联盟,企业之间是合作伙伴也是竞争对手,彼此之间既存在信息的公开共享,也存在着企业本身机密的安全问题,供应链伙伴企业间容易出现相互不信任、不规范行为,因此带来企业之间的信任风险。

2)单一上游或下游企业带来的风险。由于供应链核心企业的上游或下游企业仅采用独家供应商或独家渠道商的方式或策略,这种供应链模式存在巨大风险,一个环节出现问题,整个链条就会崩溃。

3)供应链企业的财务风险。由于企业本身的行业或特点决定了某些企业在生产运营中可能会占用上游或者下游企业大量的资金,如果该企业的财务状况不够稳健,就会造成资金的断流,将随时导致对整条供应链的致命打击。

4)市场波动的风险。影响销售的市场因素是多方面的,由于市场机会的不确定性而导致的风险非常高,一旦出现不可预料的不利因素就可能导致销售下滑,市场出现逆转,风险有可能波及供应链各个伙伴企业,并在供应链企业中重新分配,整个供应链可能受到影响甚至崩溃。

5)供应链上下游合作企业的链接风险。供应链中各企业之间在经营管理水平、员工素质、企业文化、经营思路等方面都存在着差异,这些差异都影响着供应链的整体竞争能力和获利能力,因此带来了供应链企业之间的不稳定性与不确定性,导致供应链管理的风险增强。

6)利润分配的风险。供应链中所有企业是一个利益共同体,在供应链整体利润保持一定水平的条件下,某些企业利润的提高会导致供应链中其他企业利润的降低,某些企业获利水平过低,将导致消极合作甚至退出供应链,这将极大的影响供应链的正常运营甚至造成供应链断裂。

7)信息系统的可靠性风险。在供应链当中的信息系统对企业的信息传递起着关键作用,因此在供应链中存在着信息系统的适用性及信息传递的风险。当供应链规模日益扩大,结构日趋繁杂时,信息系统与供应链企业的业务不匹配,信息传递延迟及信息传递不准确都会增加,并使整个供应链陷入困境。

供应链风险主要来自组成供应链系统各环节之间的关系,它由各环节之间潜在的互动关系与协作配合造成。供应链中各成员企业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有着各自不同的利益取向,相互之间因为信息不完全、不对称,同时又缺乏有效监督机制,因此企业往往为了为其本身争夺更多的系统资源或更好的经济条件,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展开激烈的谈判。在争取个体利益的同时,供应链中企业也在部分信息公开,资源共享基础上,展开一定程度的合作,以谋求单一企业所不能实现的经济利益。

2.2供应链风险具有“牛鞭效应”

由于在供应链中各节点企业之间需求信息相对保守,造成链上企业对需求信息的曲解,使信息会沿着下游向上游逐级放大的现象出现,即出现所谓“牛鞭效应”。在经营实践中,供应链制造源头和终端需求之间总会存在时间上的延迟,这种延迟导致反馈误解。由于供应链上的企业多依据相邻企业的需求信息进行决策,而并不能够充分把握其他成员的需求信息,造成这种曲解从一点微小差异最终传递到源头时出现不可思议的放大。供应链越长,供应链中间的流程越多,“牛鞭效应”越严重,供应链效率就越低下。

由于供应链从产品开发、生产到流通过程是由多个节点企业共同参与,因此供应链风险因素可以通过供应链流程在各个企业间传递和累积,并显著影响整个供应链的风险水平。根据供应链的时间顺序和运作流程,各节点的工作形成了串行或并行的混合网络结构。其中某一项工作既可能由一个企业完成,也可能由多个企业共同完成。供应链整体的效率、成本、质量指标取决于节点指标。由于各节点均存在风险,则供应链整体风险由各节点风险传递而成。

由于供应链是由链上多个伙伴企业组成,供应链风险管理核心在于对供应链伙伴关系、合作关系的管理、监督与控制,供应链越长,供应链流程越多,供应链涉及的合作企业越多,供应链风险管理就越复杂。

3.1供应链设计时应充分考虑到风险问题

在最初设计和构建供应链时就应认识到供应链存在风险性,根据供应链的结构、企业环境等特点分析风险因素,区分风险类别,在设计及构建供应链的初期就尽早识别风险,有利于制定风险管理目标,合理选择风险预防措施及工具。

建立多种信息传递渠道,加快信息流通速度,预防信息风险,通过有效的信息共享与传递,供应链上所有成员从供应链一端能够直达另一端。如果不能得到快速有效的信息,就会造成成员企业在信息不完全情况下做出错误的判断或决策。通过与供应商和客户的信息共享,实现供应链的透明化,运用准时生产方式(JIT)、供应商管理库存(VMI)、供货方管理库存(SMI)等供应链管理技术,实现供应链伙伴之间的协同商务,以便用信息替代库存,降低供应链的总成本,提高供应链的竞争力。如某企业通过网站向供应商提供实时数据,使供应商了解零部件库存、需求预测及其他客户信息,更好地根据该企业的需求组织生产并按JIT配送,大多数零部件只在该企业仓库存放15分钟以内;同时,该企业的客户在网上按指令配置PC,下订单5分钟后就可以得到确认,36小时以内客户订购的PC就会下生产线装上配送车。增加供应链信息的透明度,加快信息流通速度有利于提高供应链反映速度。

培育与发展多种供应渠道,多地域的供应渠道,制定出对供应商的情况进行跟踪评估与优胜劣汰的选择机制。

为确保产品供应稳定,供应链上应发展多个供应渠道,不能仅依靠某一个供应商,否则一旦该厂商出现问题,势必影响整个供应链的正常运行。同时,在对某些供应材料或产品有依赖性时,还要考虑地域风险。如战争会使某些地区原材料供应中断,如果没有其他地区的供应,势必造成危机。

除建立多地域、多个供应商外,还须对每个供应商情况进行跟踪,如果欲与供应商建立信任、合作、紧密的长期合作关系,必须首先分析市场竞争环境。目的在于找到针对哪些产品市场开发,供应链合作关系才有效,必须知道产品的需求、类型和特征,以确认用户的需求,确认是否有建立供应链合作关系的必要。

如果已建立供应链合作关系,则根据需求的变化确认供应链合作关系变化的必要性。同时分析现有供应商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对供应商的业绩、设备管理、人力资源开发、质量控制、成本控制、技术开发、用户满意度、交货协议、服务水平等方面也要作充分的调查,它很可能成为影响供应链安全的一个因素。一旦发现某个供应商出现问题,应及时调整供应链战略。

另外在客户关系管理中,也需要加强下游企业的甄选与识别,选择对企业最具价值的合作伙伴,使供应链中的上下游企业保持连贯与一致。优化合作伙伴选择是供应链风险管理的重要一环。一方面要充分利用各自的互补性以发挥合作竞争优势,一方面也要考量伙伴的合作成本与敏捷性。

诚信合作可以降低供应链结构成本,减少内部交易成本。加强契约规定等规范建设,促使伙伴成员以诚实、灵活的方式相互协调彼此的合作态度和行为。供应链企业之间应加强伙伴间的沟通和协调,合作伙伴应将供应链看成一个整体,而不是由采购、生产、分销、销售构成的分离的块功能,只有供应链中的所有企业坚持并最终执行对整条供应链的战略决策,供应链才能真正发挥成本优势,起到占领市场份额,扩大整体利益的作用。

3.5制定处理突发事件的应急措施

供应链是一种多环节,多通道的复杂系统,很容易发生一些突发事件。供应链管理中,对突发事件的发生要有充分的准备。对于一些偶发但破坏性大的事件,可预先制订应变措施,制定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流程,建立应变事件的小组。通过整合供应链流程,提高供应链效率的同时保持供应链的弹性。如今供应链管理中实施的部分管理手段与方法,一旦遇到突发事件或需求有较大波动时,就会显得缺乏弹性。因此,在注重效率的同时应保持供应链适度弹性。

3.6充分利用高新技术,建立稳定可靠的信息系统

供应链企业之间的互动日益加快,关系也变得越来越复杂,因此,这就要求给予支持的网络基础设施必须确保供应链的通道畅通、数据完整、可靠和安全。现代科学技术的应用可以有效地降低信息传输错误,并能够及时对风险进行控制。充分利用互联网、GPS、EDI等技术可以降低供应链的风险。通过网上采购辅助材料、网上销售多余库存以及通过电子手段进行仓储与运输交易,借助电子商务来降低供应链的管理风险。

三、请问有没有靠谱的平台有电子保函业务的

浙江:“信用﹢保函”机制为守信企业降本减负-工保网

一直以来,我国建筑业企业失信行为都主要集中在资质、业务承揽、款项支付和工程质量四个方面。这催生了投标、履约、农民工工资支付、质量四项现金保证金制度,也推动工程担保制度成为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的主要支撑。

浙江省自2016年在建设工程保证金领域引入保险机制以来,已先后采取“替”“降”“免”“保”“管”等措施,在全国率先实施工程建设保证金制度系统改革。为进一步发挥工程保函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作用,浙江省住建厅等部门也在去年发布《关于在全省工程建设领域改革保证金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建立健全信用与工程保函挂钩机制”。

围绕“信用﹢保函”机制,浙江省通过保证金差异化缴纳、推行电子保函等举措,在信用奖惩、信用约束等方面开展了一系列工作。

1、强化信用奖惩,实行保证金差异化缴纳

为进一步强化信用激励机制,《通知》明确:自2020年6月30日起,信用评价结果最高等级的建筑业企业可免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标保证金;实名制管理及工资分账管理等根治欠薪制度落实到位、连续两年未被欠薪立案且未纳入建筑市场严重失信名单的建筑业企业,可免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为进一步强化信用惩戒机制,《通知》亦要求:对根治欠薪制度落实不到位或者被欠薪立案的建筑业企业,提高其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金额(最高不超过其应缴金额的3倍)。

通过实行保证金差异化缴纳,2020年间浙江省已免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22.9亿元,并对严重失信企业进行了经济处罚。这既是对住建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积极探索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结果直接应用于工程担保的办法”的贯彻,也激励更多建筑业企业规范守信、切实履约,以良好的信用评价结果争取在承接业务时免于开具保函,或以较低的保费获得工程担保。

2、深化信用约束,保函引入市场化监管

在以保函替代现金保证金、降低市场准入条件的同时,浙江省还结合信用与市场准入,进一步突出了保函在建筑市场监管中的作用。

工程保函替代现金保证金,一方面抬高了建筑业企业的失信成本:对于信用良好的企业,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更愿意出具保函且收取保费较低;信用不良的企业则需缴纳更多保费,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还可能无法获得担保,难以承揽工程项目。

工程保函替代现金保证金,另一方面为建筑市场监管引入了市场化监督机制,主管部门得以借助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的力量对企业履约行为实施更为全面的监督。正如住建部等六部门《意见》所强调,除违约行为外,招标人到期不按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或投标保函的、建设单位到期未退还保证金的,也应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记录;还应对恶意索赔等严重失信企业纳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管理——保函的应用无疑将扩大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来源,丰富信用评价的深度和广度。

在此基础上,主管部门也能够借助市场化监管力量更精准地开展信用约束工作,《通知》明确的“建筑业企业因欠薪等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在严重失信名单发布期限内,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在市场准入、资质资格管理、招标投标等方面依法给予限制;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不得处于不良信息发布期”也将发挥更大作用。

概而言之,工程保函对企业信用的敏感度和依赖度较高,以其替代现金保证金更有助于强化信用约束的威慑力,加速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建筑市场环境。

3、推行电子保函,丰富信用采集与应用

落实住建部等六部门《意见》中的“积极发展电子保函,鼓励以工程再担保体系增强对担保机构的信用管理,推进‘互联网+’工程担保市场监管”要求,响应发改委《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创新做好招投标工作保障经济平稳运行的通知》“大力推广使用保函特别是电子保函替代现金保证金”的倡议,《通知》也提出要“加快推行电子保函,提升企业办理银行保函和保证保险的便利度”。

由此,浙江省以电子投标保函为切口,着手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电子保函。当前,浙江省重点工程电子保函系统已上线运行,56个市、县(市、区)也已着手推行投标保证金电子保函。这一方面加大数字赋能,为守信企业开具保函提供了便利,另一方面也嵌入信用信息,为建立保函信用数据库提供了助力。

伴随电子保函而来的,不仅有保函真伪核查,还有电子保函系统对于担保机构、保证期间、保函金额、保单号等信息的公开,前者有助于拓宽信用评价维度;后者则有助于通过对建筑企业保函开具实力的公开展示,传递“信用越好,担保越易”的守信激励信息。

工程担保是转移、分担、防范和化解履约风险的重要措施,也是推进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制度安排。其应用有助于引导建筑市场主体树立信用意识,加强内部信用管理,不断提高履约能力,积累企业信用;也有待“信用﹢保函”机制全面赋能,在“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市场环境中发挥更大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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