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首个航运保险交易平台相信很多的网友都不是很明白,包括航运市场的核心部门为什么是保险也是一样,不过没有关系,接下来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首个航运保险交易平台和航运市场的核心部门为什么是保险的一些知识点,大家可以关注收藏,免得下次来找不到哦,下面我们开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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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的新国十条是什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立足于服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把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放在经济社会工作整体布局中统筹考虑,以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多元化保险服务需求为出发点,
以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强化风险管理核心功能和提高保险资金配置效率为方向,改革创新、扩大开放、健全市场、优化环境、完善政策,建设有市场竞争力、富有创造力和充满活力的现代保险服务业,
使现代保险服务业成为完善金融体系的支柱力量、改善民生保障的有力支撑、创新社会管理的有效机制、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的高效引擎和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抓手。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市场主导、政策引导。对商业化运作的保险业务,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对具有社会公益性、关系国计民生的保险业务,创造低成本的政策环境,给予必要的扶持;
对服务经济提质增效升级具有积极作用但目前基础薄弱的保险业务,更好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二是坚持改革创新、扩大开放。全面深化保险业体制机制改革,提升对内对外开放水平,引进先进经营管理理念和技术,释放和激发行业持续发展和创新活力。
增强保险产品、服务、管理和技术创新能力,促进市场主体差异化竞争、个性化服务。三是坚持完善监管、防范风险。完善保险法制体系,加快推进保险监管现代化,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秩序。处理好加快发展和防范风险的关系,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三)发展目标。到2020年,基本建成保障全面、功能完善、安全稳健、诚信规范,具有较强服务能力、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现代保险服务业,努力由保险大国向保险强国转变。保险成为政府、企业、居民风险管理和财富管理的基本手段,
成为提高保障水平和保障质量的重要渠道,成为政府改进公共服务、加强社会管理的有效工具。保险深度(保费收入/国内生产总值)达到5%,保险密度(保费收入/总人口)达到3500元/人。保险的社会“稳定器”和经济“助推器”作用得到有效发挥。
2、构筑保险民生保障网,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
(四)把商业保险建成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商业保险要逐步成为个人和家庭商业保障计划的主要承担者、企业发起的养老健康保障计划的重要提供者、社会保险市场化运作的积极参与者。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立商业养老健康保障计划。
支持保险机构大力拓展企业年金等业务。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对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补充作用。
(五)创新养老保险产品服务。为不同群体提供个性化、差异化的养老保障。推动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发展。开展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
发展独生子女家庭保障计划。探索对失独老人保障的新模式。发展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投资养老服务产业,促进保险服务业与养老服务业融合发展。
(六)发展多样化健康保险服务。鼓励保险公司大力开发各类医疗、疾病保险和失能收入损失保险等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并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发展商业性长期护理保险。
提供与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相结合的疾病预防、健康维护、慢性病管理等健康管理服务。支持保险机构参与健康服务业产业链整合,探索运用股权投资、战略合作等方式,设立医疗机构和参与公立医院改制。
3、发挥保险风险管理功能,完善社会治理体系
(七)运用保险机制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政府通过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服务等方式,在公共服务领域充分运用市场化机制,积极探索推进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开展各类养老、医疗保险经办服务,提升社会管理效率。
按照全面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要求,做好受托承办工作,不断完善运作机制,提高保障水平。鼓励发展治安保险、社区综合保险等新兴业务。支持保险机构运用股权投资、战略合作等方式参与保安服务产业链整合。
(八)发挥责任保险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作用。强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立法保障的责任保险发展模式,把与公众利益关系密切的环境污染、食品安全、医疗责任、医疗意外、实习安全、校园安全等领域作为责任保险发展重点,探索开展强制责任保险试点。
加快发展旅行社、产品质量以及各类职业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和公众责任保险,充分发挥责任保险在事前风险预防、事中风险控制、事后理赔服务等方面的功能作用,用经济杠杆和多样化的责任保险产品化解民事责任纠纷。
4、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提高灾害救助参与度
(九)将保险纳入灾害事故防范救助体系。提升企业和居民利用商业保险等市场化手段应对灾害事故风险的意识和水平。积极发展企业财产保险、工程保险、机动车辆保险、家庭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增强全社会抵御风险的能力。
充分发挥保险费率杠杆的激励约束作用,强化事前风险防范,减少灾害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和突发事件应急管理。
(十)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围绕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以制度建设为基础,以商业保险为平台,以多层次风险分担为保障,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研究建立巨灾保险基金、巨灾再保险等制度,逐步形成财政支持下的多层次巨灾风险分散机制。
鼓励各地根据风险特点,探索对台风、地震、滑坡、泥石流、洪水、森林火灾等灾害的有效保障模式。制定巨灾保险法规。建立核保险巨灾责任准备金制度。建立巨灾风险管理数据库。
5、大力发展“三农”保险,创新支农惠农方式
(十一)积极发展农业保险。按照中央支持保大宗、保成本,地方支持保特色、保产量,有条件的保价格、保收入的原则,鼓励农民和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愿参保,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提高农业保险保障程度。
开展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试点,探索天气指数保险等新兴产品和服务,丰富农业保险风险管理工具。落实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制度。健全农业保险服务体系,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合作保险。健全保险经营机构与灾害预报部门、农业主管部门的合作机制。
(十二)拓展“三农”保险广度和深度。各地根据自身实际,支持保险机构提供保障适度、保费低廉、保单通俗的“三农”保险产品。积极发展农村小额信贷保险、农房保险、农机保险、农业基础设施保险、森林保险,以及农民养老健康保险、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等普惠保险业务。
6、拓展保险服务功能,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
(十三)充分发挥保险资金长期投资的独特优势。在保证安全性、收益性前提下,创新保险资金运用方式,提高保险资金配置效率。鼓励保险资金利用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等方式,支持重大基础设施、棚户区改造、城镇化建设等民生工程和国家重大工程。
鼓励保险公司通过投资企业股权、债权、基金、资产支持计划等多种形式,在合理管控风险的前提下,为科技型企业、小微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发展提供资金支持。研究制定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相关政策。
(十四)促进保险市场与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协调发展。进一步发挥保险公司的机构投资者作用,为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长期稳定发展提供有力支持。鼓励设立不动产、基础设施、养老等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允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设立夹层基金、并购基金、不动产基金等私募基金。
稳步推进保险公司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探索保险机构投资、发起资产证券化产品。探索发展债券信用保险。积极培育另类投资市场。
(十五)推动保险服务经济结构调整。建立完善科技保险体系,积极发展适应科技创新的保险产品和服务,推广国产首台首套装备的保险风险补偿机制,促进企业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加快发展小微企业信用保险和贷款保证保险,增强小微企业融资能力。
积极发展个人消费贷款保证保险,释放居民消费潜力。发挥保险对咨询、法律、会计、评估、审计等产业的辐射作用,积极发展文化产业保险、物流保险,探索演艺、会展责任险等新兴保险业务,促进第三产业发展。
(十六)加大保险业支持企业“走出去”的力度。着力发挥出口信用保险促进外贸稳定增长和转型升级的作用。加大出口信用保险对自主品牌、自主知识产权、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支持力度,重点支持高科技、高附加值的机电产品和大型成套设备,简化审批程序。
加快发展境外投资保险,以能源矿产、基础设施、高新技术和先进制造业、农业、林业等为重点支持领域,创新保险品种,扩大承保范围。稳步放开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市场,进一步增加市场经营主体。积极发展航运保险。拓展保险资金境外投资范围。
7、推进保险业改革开放,全面提升行业发展水平
(十七)深化保险行业改革。继续深化保险公司改革,加快建立现代保险企业制度,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全面深化寿险费率市场化改革,稳步开展商业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
深入推进保险市场准入、退出机制改革。加快完善保险市场体系,支持设立区域性和专业性保险公司,发展信用保险专业机构。规范保险公司并购重组。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在境内外上市。
(十八)提升保险业对外开放水平。推动保险市场进一步对内对外开放,实现“引进来”和“走出去”更好结合,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鼓励中资保险公司尝试多形式、多渠道“走出去”,为我国海外企业提供风险保障。
支持中资保险公司通过国际资本市场筹集资金,多种渠道进入海外市场。努力扩大保险服务出口。引导外资保险公司将先进经验和技术植入中国市场。
(十九)鼓励保险产品服务创新。切实增强保险业自主创新能力,积极培育新的业务增长点。支持保险公司积极运用网络、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等新技术促进保险业销售渠道和服务模式创新。
大力推进条款通俗化和服务标准化,鼓励保险公司提供个性化、定制化产品服务,减少同质低效竞争。推动保险公司转变发展方式,提高服务质量,努力降低经营成本,提供质优价廉、诚信规范的保险产品和服务。
(二十)加快发展再保险市场。增加再保险市场主体。发展区域性再保险中心。加大再保险产品和技术创新力度。加大再保险对农业、交通、能源、化工、水利、地铁、航空航天、核电及其他国家重点项目的大型风险、特殊风险的保险保障力度。
增强再保险分散自然灾害风险的能力。强化再保险对我国海外企业的支持保障功能,提升我国在全球再保险市场的定价权、话语权。
(二十一)充分发挥保险中介市场作用。不断提升保险中介机构的专业技术能力,发挥中介机构在风险定价、防灾防损、风险顾问、损失评估、理赔服务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更好地为保险消费者提供增值服务。优化保险中介市场结构,规范市场秩序。稳步推进保险营销体制改革。
8、加强和改进保险监管,防范化解风险
(二十二)推进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坚持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统一,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统一,加快建设以风险为导向的保险监管制度。加强保险公司治理和内控监管,改进市场行为监管,加快建设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
完善保险法规体系,提高监管法制化水平。积极推进监管信息化建设。充分发挥保险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作用。充分利用保险监管派出机构资源,加强基层保险监管工作。
(二十三)加强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推动完善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探索建立保险消费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建立健全保险纠纷诉讼、仲裁与调解对接机制。
加大保险监管力度,监督保险机构全面履行对保险消费者的各项义务,严肃查处各类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十四)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加强保险业全面风险管理,建立健全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完善风险应急预案,优化风险处置流程和制度,提高风险处置能力。强化责任追究,增强市场约束,防止风险积累。加强金融监管协调,防范风险跨行业传递。
完善保险监管与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公安、司法、新闻宣传等部门的合作机制。健全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
9、加强基础建设,优化保险业发展环境
(二十五)全面推进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保险信用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扩大信用记录覆盖面,构建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引导保险机构采取差别化保险费率等手段,对守信者予以激励,对失信者进行约束。完善保险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制度、保险机构信用评价体系和失信惩戒机制。
(二十六)加强保险业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建立保险业各类风险数据库,修订行业经验生命表、疾病发生率表等。
组建全行业的资产托管中心、保险资产交易平台、再保险交易所、防灾防损中心等基础平台,加快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发展,为提升保险业风险管理水平、促进行业转型升级提供支持。
(二十七)提升全社会保险意识。发挥新闻媒体的正面宣传和引导作用,鼓励广播电视、平面媒体及互联网等开办专门的保险频道或节目栏目,在全社会形成学保险、懂保险、用保险的氛围。加强中小学、职业院校学生保险意识教育。
10、完善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的支持政策
(二十八)建立保险监管协调机制。加强保险监管跨部门沟通协调和配合,促进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障有效衔接、保险服务与社会治理相互融合、商业机制与政府管理密切结合。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逐步实现数据共享,提升有关部门的风险甄别水平和风险管理能力。建立保险数据库公安、司法、审计查询机制。
(二十九)鼓励政府通过多种方式购买保险服务。鼓励各地结合实际,积极探索运用保险的风险管理功能及保险机构的网络、专业技术等优势,通过运用市场化机制,降低公共服务运行成本。
对于商业保险机构运营效率更高的公共服务,政府可以委托保险机构经办,也可以直接购买保险产品和服务;对于具有较强公益性,但市场化运作无法实现盈亏平衡的保险服务,可以由政府给予一定支持。
(三十)研究完善加快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完善健康保险有关税收政策。适时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落实和完善企业为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落实农业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结合完善企业研发费用所得税加计扣除政策,统筹研究科技研发保险费用支出税前扣除政策问题。
(三十一)加强养老产业和健康服务业用地保障。各级人民政府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统筹考虑养老产业、健康服务业发展需要,扩大养老服务设施、健康服务业用地供给,优先保障供应。加强对养老、健康服务设施用地监管,严禁改变土地用途。
鼓励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等投资兴办养老产业和健康服务业机构。
(三十二)完善对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政策。加大农业保险支持力度,提高中央、省级财政对主要粮食作物的保费补贴,减少或取消产粮大县三大粮食作物保险县级财政保费补贴。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的重要意义,把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作为促进经济转型、转变政府职能、带动扩大就业、完善社会治理、保障改善民生的重要抓手,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
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要求,按照职责分工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措施,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省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方案,促进本地区现代保险服务业有序健康发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二、中国平安保险是不是国有企业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是国家控股,不是国有企业。是股份有限公司,属于个人的。
看最大股东(控股股东)的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如果其被全面或国有独资持股50%以上的企业,那这家企业可以叫国有控股;
上市股份公司,如果第一股东能到30%,这个企业基本可以说是国有控股了国有企业,或称国营事业或国营企业。
中国平安保险不是国有控股,它是股份有限公司,它的第一股东是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32.72%,不存在国有控股情况,不是国企。
本公司股权结构较为分散,不存在控股股东,也不存在实际控制人。
股东名称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
持股总数(2)(股) 5,980,847,492(
持有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股)–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1988年诞生于深圳蛇口,是中国第一家股份制保险企业,至今已经发展成为金融保险、银行、投资等金融业务为一体的整合、紧密、多元的综合金融服务集团。
公司经中国人民银行于1988年3月21日以《关于同意成立平安保险公司的批复》(银复[1988]113号)批准成立。
并于1988年4月22日取得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深新企字05716号),注册名称为深圳平安保险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200万元,公司性质为全民所有制企业。
2.由于增资期间清退不合格股东等原因导致股东调整,中国人民银行于1996年5月24日出具的《关于核准的批复》(银复[1996]157号)核准,公司规范为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1月24日,公司在国家工商总局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名称变更为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增加到人民币2,466,666,667元。
股份有限公司(Stock corporation)是指公司资本为股份所组成的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国有企业,是指国家对其资本拥有所有权或者控制权,政府的意志和利益决定了国有企业的行为。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是国家控股。
参考资料:中国平安官网-股东简介
三、航运市场的核心部门为什么是保险
航运保险作为金融业和航运业的连接点,在国际航运业和国际金融业建设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尽管近年来在国际航运业发展的带动下,国内航运保险业务保持了稳步的增长,但与航运业的需求相比,与我国航运业在国际上的地位相比,我国航运保险的发展还存在很大空间。国内的航运保险亟需在保险理念、体制建设、人才培养、法律服务等软环境的建设方面,找到突破口。
据上海保监局数据统计,随着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深入推进,010年,上海航运保险蓬勃发展。不仅从规模上来说,上海地区船舶险和货运险总量达到1.94亿元,占全国相关业务量的17%,相当于国内其他五大主要港口业务量总和;而且从增速上来看,船舶险和货运险总量同比增长30.91%,超过当年上海港吞吐量增速3个百分点,增速在国内六大港口中排名第二。
尽管如此,上海海上保险保费收入仅占全球1%,与伦敦、新加坡等国际公认的国际航运中心城市相比,仍有较大的差距。中国被公认为航运大国,却无法成为航运强国。保险理念、体制建设、人才培养、法律服务等软环境的建设,都是加快发展国内航运保险的重要突破口。
010年1月9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运营中心(以下简称"人保财险航保中心")在上海正式开业。据了解,该中心是中国人保财险筹备设立的我国第一家专营航运保险业务的专业机构。紧接着,太平洋产险航运保险事业营运中心也在上海揭牌。
此次国内两大保险公司建立航运保险运营中心,是深度参与上海"两个中心"建设,推动上海航运保险服务向高端化、纵深化发展的重要举措。如何对全国范围内的航运保险业务进行流程梳理与集中管理,是其中的一大挑战。
据人保财险航保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该中心是由中国人保财险总部直接管理和授权,面向全国经营船舶保险、船舶建造保险、货物运输保险、保赔保险及集装箱保险等各类航运保险业务的专业机构。它采用扁平化的管理模式,依托一体化的信息平台、完备一致的操作流程、专业的服务团队,将原本分散在中国人保财险各省市分支机构的资源集约配置,为全国范围内提供航运保险服务。
与传统的业务经营模式相比,人保财险航保中心由中心统一配置中国人保财险在航运保险方面的专家团队,为大型航运企业提供"一对一"的专业化服务;精简了管理链条,更紧密地整合从承保到理赔的前后端管理环节,可以为客户提供一站式服务。
而太平洋产险航运保险事业营运中心将根据总公司的授权,在全国范围内经营船舶、货运、海上能源、码头财产、海事责任等全系列航运保险业务。据了解,009年1月3日,太平洋产险在上海设立了保险业内首个航运保险事业部,对航运保险业务进行专业化经营。此前,太平洋产险航运保险事业部在承保理赔、销售渠道、业务拓展、机构建设等多方面进行了有效整合,航运保险专业条线建设已初具规模。如今,航运保险事业营运中心将作为太平洋产险航运保险事业部的经营平台,开展相关业务。
尽管国内两大保险业巨头对各自的航运保险中心"谋篇布局",进行集约化、专业化经营,不过仍有业内人士指出,"现在的"航运保险中心"算是业务部门还是管理部门,还不是很清楚,这需要进一步理顺关系,搭建良好的运行机制。"
相对于"航保中心"来说,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营业部总经理、专职经营航运保险的高级经济师孟庆树则表示,"我的个人看法是,将来成立专业的航运保险公司专职负责经营活动。"
上海中和保险经纪有限公司营业部总经理曹宏也持同样观点,即"在上海成立一家专业的航运保险公司。"曹宏此前在接受其他媒体采访时对此非常有信心,"对于船东而言,航运保费是一笔很大的开销。可以组织10家船东,各出1000万元,筹备1亿元的启动资金,运用这些资金来制定游戏规则,另外也是开展保赔业务的首笔资金支持。后续就可以进行市场运作。"
此外,曹宏还表示,如何制定一个比较合理的市场机制,以便吸引更多的会员加入,是10家初始股东需要认真考虑的问题。
去年7月,上海保监局相关人员在参加沪港金融合作第一次工作会议时提出,沪港保险合作可在业务与人员、航运保险、模式创新等三方面展开,其中涉及到的创新方面包括上海计划成立"保赔协会P&;IClub"。保赔协会是向船东提供保赔保险的组织,有别于商业保险模式,其类似于国际上的互助保险公司,对于一些不在商业保险承保范围内的保险事故,进行承保。
航运保险在国际保险界称之为水险Marine Insurance,主要包括船舶保险MaineHull、货运保险MarineCargo和战争险WarRisk等。船舶险以各类船舶本身的船壳和机器Hull&;Machine为保险标的,货运险则针对船上所运输的各类货物,这两个险种主要由商业保险公司经营;而保赔保险属于船东责任险Shipowner"sLiability,大多由船东自发组成的保赔协会进行承保。其会员各自缴纳保险费,共同分担各个会员所应承担的船东责任的损失赔偿额。所以,保赔协会的会员,既是投保人,又是承保人。
当代船东保赔协会的历史可以最早追溯到18世纪的英国,第一家船东保护协会于1855年成立。保赔协会承保的险种一般是常规航运保险(船舶保险和货物保险)所不包括的内容。其功能是船东对第三者责任的保险,涉及的主要内容是对旅客和船员的伤亡、货物的损坏或灭失、与其他船或物体碰撞引起的赔偿责任,以及由船舶造成的油污损害等。
目前,世界上主要的13家保赔协会都为再保险或其他目的而加入了国际保赔协会集团。国际保赔协会集团的13家保赔协会中,有8家属于英国。据统计,全球67%的船东保赔协会保费基本都集中于伦敦。这13家保赔协会的合作非常紧密,有着统一的标准,如果其中一家不接受某船东的入会申请即投保,其他所有成员都不会接受该船东,如某船东欲跳槽到集团内另外一家保赔协会,则其船舶的入会费将不可能有所改变,他们的运作十分默契。
中国目前惟一的保赔协会中国船东互保协会已经成立5年,却被屡次拒之国际保赔协会集团门外。"究其原因,一方面,中国船东互保协会资本还不够;另一方面,政策不够开放,有偏帮于某家船公司之嫌。"业内人士指出。
其实,中国的保赔协会若"一支独大",也不利于航运业的健康发展。孟庆树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国作为一个世界上的航运大国,只有一个保赔协会,这与我国拥有的船舶吨位和保险业的规模相比,实在太不相称。现在,在我国除了航行于国际港口之间的船舶外,航行于我国沿海、长江、内河等水域的船舶,绝大部分都没有投保船东第三方责任险。"
对此,著名航运保险专家、前英国劳合社保险经纪人、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上海沪栋律师事务所律师孙鸣岐建议,在上海成立中小船东保赔协会。"像实力强大的中远集团,每年都可以与保险公司谈判相关的保费以及保险条件;但是其他小公司,由于他们抗风险能力弱,国内保险公司"看不上眼"。于是,中小船东只好到国外购买保险,这就造成了大量客户和保费的流失。"
"目前,国内民营船公司的几千艘中小吨位的船舶和一些老龄船舶,它们的风险和责任无法或难以得到我国保险公司的保险,以及我国法律对其财产的保护。因此,成立中小船东保赔协会,既能解决它们目前在境内投保的难题,又能补上保赔业在上海国际航运中心软环境建设中的空缺。"孙鸣岐表示。
国际航运中心和金融中心的竞争归根结底是人才、技术等软件的竞争,高质量的航运保险人才,是高水准的航运保险服务的保障。
"目前,航运保险最关键的问题是人才问题。"孟庆树表示,"培养人才,重点应放在国内,并适当引进国外人才。因为国外人才不一定熟悉国内,各个省市的地理知识以及交通情况。"
"由于海上保险人才严重缺乏,保险公司不敢发展海上保险业务,直接导致承保能力太小。"孙鸣岐建议,"应加快培训保险公司的在职人员,以及航运业内的保险理赔人员。而培养保险专业人才的方式,不是光靠高校的教授,而要重视航运业(包括航运法律等服务行业)内富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才的作用,因为学校只能教他们一些基本的保险理论知识。此外,大学也应该聘请航运业内的专家、学者去学校讲课,让他们更多地传授航运保险方面的实践经验和教训。"
曹宏则表示,现在的航运保险非常脆弱,船东一旦遇到理赔事故,就很难得到有效的赔付,因此有可能倾家荡产。国内航运保险最缺乏的是人才,出了事故之后,船东要准备什么文件都不太清楚。
据了解,伦敦的航运保险实力强大,不仅仅因为有强大的资金支撑,还在于有着大批优秀的人才。在伦敦,船东需要进行保险,首席承保人马上根据其丰富的保险经验和船舶历年赔付记录,可以算出保险费率,数据比较丰富,技术能力很强。
其实,对于航运保险来说,迫切需要一批精通风险评估、理算、国际仲裁、国际贸易,并熟悉相应国际法律法规的复合型人才,因此,应鼓励保险机构引进各类高端、紧缺人才,加强人才培养和人才储备。尤其是随着国内两大航运保险中心的成立,对航运保险的专业人才需求也越发紧迫。
如何吸引国内外优秀专业人才加入其中?人保财险航保中心总经理韦松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与国际接轨的专业性人才非常短缺。我们也招了一些海归人士,希望加大优秀人才的储备。如今,世界航运业重心逐渐向东亚新兴经济体、尤其是向中国转移,去年上海港货物吞吐量已经达到5.8亿吨,位居世界第一,今年前三季度,上海港集装箱吞吐量也跃居世界第一。人保的航运保险市场份额在国内达到近50%,现在业务也开始渗透东南亚、中东、非洲等地,其中巨大的市场空间对海外人才而言,蕴涵着众多机遇。"
英国伦敦作为国际航运中心,与健全的法律体系密不可分,这也与航运保险业务的发展息息相关。据了解,英国有《1906英国海上保险法》和大量的判例支持海上保险业,目前大部分海运提单都适用英国法,约定在伦敦管辖。中国虽然成立了海事法院,但案件受理数量较少。中国要大力发展航运保险,还需要完整的、配套的法律体系来支撑。
据了解,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关于航运保险的法律,《海商法》、《保险法》中相关规定尚存在不完善、不完备之处,如保险利益、如实告知、保证、委付、代位求偿等问题的规定,容易产生争议;由于法律规定不完善性、以及法官对问题理解的不同,妨碍了司法的统一,影响了理赔效率。海事仲裁比较落后,绝大多数海上保险纠纷案件以诉讼方式解决,没有发挥海事仲裁简易快速解决争端的作用。
对此,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副主任徐权建议,进一步完善航运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同时,还有必要建立一套系统的航运保险法规体系。
而孟庆树的想法似乎更加"彻底"。其表示,海上保险相关法规不完善,应另外制订专门的"海上保险法"或是"海上保险合同法"。目前国内已有的《保险法》、《海商法》以及《内河管理条例》等存在一些相互矛盾的地方。只有专门的"海上保险法"建立,才能真正保障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的正当利益。
除了建立配套的法律、法规之外,航运保险的另一块短板则是有公信力的公估公司的缺失。不过,就在去年年底,我国首家船舶保险公估机构上海船舶保险公估有限责任公司终于成立。新公司由中国保监会批复成立,是上海航运交易所的全资子公司,主要从事船舶检验、估价、风险评估,以及保险船舶出险后的查勘、检验、估损理算、残值处理、风险管理咨询等,是专业、权威、合法的船舶价格公估机构。
其实,船舶公估的重要特点就是公信力。对此,该公司总经理陈玫此前表示:沪航交所作为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事业单位,显然更受到行业信赖。而新公司正是由沪航交所原有的船舶交易、船舶评估职能独立出来,由高级船长、轮机长、船舶市场价格研究员、经济师等既懂船舶技术,又熟悉航运市场的资深人士组成,并聘请了多位资深航运专家组成顾问团。
目前,全球海上保险市场规模约50亿美元,英、日、德、美占据六成份额。而眼下全球45%的船舶由远东地区船东掌握,但只有5%的船舶在亚洲地区投保,在中国投保的更少。
究其原因,与中国目前缺乏非常专业的船舶检验师、公估师大有关系,没有专业人员就无法在船损时准确确定损失费用,进而给保险公司造成过多额外负担和不必要损失,致使保险公司不敢承保。
此外,目前内地船舶保险公估业存在很多弊端,普遍有专业不精准、不负责任等做法,往往聘请大学刚毕业、没有航海经验的人员,或者大副、二副等对船舶和国际条例了解不深,只是取得"表面"资质的所谓公估师,使最终公估结果的公正性、权威性难以保证。
而上海船舶保险公估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则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航运保险的短板。除了建立船舶价格公估机构以外,孙鸣岐建议,最好能由航海学会、专业的咨询公司以及船舶检验局三方组成的损失评估机构,对船只出险后的损失进行更为专业和合理的评估。"一方面,这些机构拥有专业的人才;而另一方面,第三方机构所作的损失估算,将更加公正、合理,不会偏袒任何一方的利益。对国外的LossAssess-ment/LossAdjustment,我们不能把他翻译成"保险公估",因为他们不会对保险的赔偿作出任何评论,他们只会对发生事故损失的原因和实际损失的金额,作出公平和合理的估算,他们不属于保险业监管的范围,他们的业务来源不会十分依赖于保险公司,他们只是专业技术人员,他们只对自己的专业行为负责。"
此外,政策支持力度有待进一步提高。业内人士表示,"航运保险属于高风险的业务,国外许多航运中心对航运保险均给予税收优惠,大力支持、扶持航运保险发展。与国际主要航运中心和航运保险重要市场比较,国内航运保险在营业税、所得税、合理费用税前列支方面的优惠政策的力度,还需进一步提高。在航运保险的保险监管、外汇监管、证券监管等方面,还需要政府部门牵头协调,给予宽松的政策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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