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淳公共交易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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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高淳市民中心上班时间
  2. 《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解读
  3. 南京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一、高淳市民中心上班时间

上班时间是早上08:30到11:45下午13:30到17:00。集中办理许可审批和服务事项。按照应进必进的原则,整合区级机关的行政许可、非许可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在中心集中统一受理、统一发件。统一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按照资源整合、优化配置、统分结合、彰显特色的原则,实行公共资源交易集中管理,推行统一进场交易、统一平台运行。

二、《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解读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综合改革工程第二阶段重点任务要求,应搭建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平台和交易管理系统,出台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建后,根据市委市政府领导的要求,突破原有各自为政的管理体系,按交易活动分类管理原则,重新整理打造交易活动的科学流程,实行管办分离、集中交易、行政监管的模式。因管理体制上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为了有效组织开展公共资源交易,合理界定公共资源交易范围,规范公共资源交易程序,厘清交易服务机构和行政监督部门职责边界等,依法制定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第1-11条为总则部分。主要为制定办法的目的和依据、公共资源定义、公共资源交易、适用范围、交易原则和管理体制、管理机制、目录管理、交易方式、电子交易、信用管理、市区两级交易中心服务范围。

第12-26条为交易的通用程序。主要为项目审批、选择中介机构、受理原则、交易受理、信息发布、保证金、专家抽取、现场交易、合同备案、进场交易证明、履约跟踪、交易暂停、交易方式变更、异议和投诉、交易费用。

第27-31条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主要为社会监督、行业监督职责分工、行业监督、公管办监督、行政监察。

第32-33条为附则。明确了区(园区)的管理办法,以及实施时间。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整合后,与原有的分散交易相比,其运行的体制和机制发生了较大的变化,须出台新的管理办法来适应现有管理的需求,为此在国家、省、市现有法规的基础上,进行必要的补充和完善。现就重点条款做说明如下:

1.增补公共资源交易的范围。借鉴兄弟城市的做法,除传统的建设工程、政府采购、土地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活动之外,根据全市综合改革工作的要求,新增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和特许经营权等交易活动。详见第2、3条。

2.交易活动实行目录管理。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目录管理,由公管办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研究制定交易目录。

3.打造市区统一电子交易平台。为推动电子化交易进程,依托我市现有电子化交易的基础,按照国家《电子招投标办法》,进一步整合和完善覆盖市区两级的公共服务、交易运行和行政监管3个互联互通平台,打造全国一流的电子化交易中心。

4.全面引入信用管理机制。为了净化交易市场、强化信用管理在交易活动中的作用,本办法列专款强调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体系的原则要求,重点是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引入信用承诺、信用评价、信用报告和信用评审机制。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5.界定市区两级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范围。主要是针对我市目前存在市、区两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现状,明确规定了交易服务的范围。

(1)按照省政府苏政发[2013]31号文件规定,城区不单设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同时考虑到权力下放的现状,所以本办法明确玄武、秦淮、建邺、鼓楼、雨花台、栖霞等六区不设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其交易活动统一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审批监管权仍由各区负责。

(2)考虑到市委市政府的政策规定,由县改为区的政府暂按县的政策继续执行。同时,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等已建有工程交易中心和政府采购中心,因此本办法中按市级管理模式,提出整合组建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要承担区级投资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等交易活动。

(3)根据全省行业管理要求,交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全部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6.实行交易活动统一受理、专业服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整合后,本办法规定应按照科学分类、归口管理的原则,实行交易活动的集中受理、专业服务,促进交易活动有序竞争,服务水平持续提升。

7.重新梳理并规范交易流程。本办法全面梳理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产权交易等交易活动的各个环节,从中归纳出具有共性的交易步骤,按照交易顺序归纳8个主要流程。详见第14-21条。

8.增设进场交易证明。长期以来,项目是否进场招标或者采购,依据的是招标人盖章的中标通知书和采购合同,无交易中心提供的进场交易证明,易被造假,不利于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推广我市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的管理经验,本办法对我市所有公共资源进场交易活动出具进场交易证明,有利于按照项目归类统计各类交易活动,确保“应进必进”,防止场外违法违规交易。

9.实行履约跟踪。为记载交易活动的完整性,科学评估交易活动的成效,本办法将合同履约、验收结果和工程决算等信息进行归集,通过对比分析,完善交易规则,促进交易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的提升。

10.交易特殊情形。本办法针对目前法规中未明确的交易暂停、交易方式变更等情形,根据工作实践经验,补充设立了操作方法。

11.补充完善监督职责。为了加强交易监督管理,厘清各部门职责分工,本办法明确了社会监督、行政监督和综合监督3种监督方法。由于监管与服务进行了分离,为此由公管办牵头,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参加,采用联席会议的方式,研究管理制度、协调监管与服务。

12.明确区级中心应使用全市统一的综合管理系统。主要是针对我市目前存在市、区两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现状,以及省里对区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要求,明确规定区和园区经批准设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应已使用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基础上,统一使用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系统,其交易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根据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市政务办(公管办)组织专人成立管理办法制定小组,自2013年8月起,梳理各类交易活动的相关制度,参考合肥、杭州、成都等兄弟城市的做法,根据现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市实际,草拟《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和《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暂行)》的征求意见稿。期间,先后征求了市发改委、住建委、财政局、国土局、审计局、物价局、交通局、水利局、城管局、国资委、环保局、各区(园区)等27个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和建议。

2014年6月11日,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第一次工作会议上,市相关部门就《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进行了专题讨论研究,提出了修改意见。7月2日市政务办按照第一次工作会议要求,召开管理办法专题座谈会,征求了各区(园区)的修改意见。针对市相关部门和各区(园区)的反馈意见,政务办进行认真梳理、修改和完善,并形成征求意见二稿,于8月22日再次书面征求各部门意见。同时,就《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暂行)》(征求意见稿)一并征求上述部门意见。截止8月29日,市发改委、住建委、财政局、国土局、审计局、物价局、国资委等7个部门提出的书面修改意见,交通局、水利局、城管局、环保局等4个部门没有反馈意见。9月12日,政务办将已制定完成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清单和公共资源交易清单,报市编办征求意见,市编办反馈无意见。根据各部门反馈的意见和建议,市政务办对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进行逐条修改和完善,形成《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送审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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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南京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2014年5月正式批准设立,现有员工129名,为全额拨款副局级事业单位,由我市原有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市交通招投标服务中心、市货物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市政府采购中心、市产权交易中

心、市土地交易中心等6家交易中心,从各职能部门中剥离出来整合建立,承担为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场所、信息、咨询、见证等相关服务工作。2016年6月底,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整合建

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挂牌成立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分中心,2018年7月,成立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江北新区分中心,这六个分中心承担为区级投资立项或管辖范围内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场所、信息、咨询、见证等相关服务工作。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1.负责为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场所、设施服务;

2.负责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系统和电子专业交易系统的建设、运营、维护、管理;

3.负责收集、存储和发布各类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为公共资源交易各方主体提供政策法规、企业、专业人员等信息咨询服务;

4.负责根据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受理核验进场交易的市场主体资格和交易项目资料;

5.承担公共资源交易各类保证金代收代退工作,按照政策规定收取综合服务费;

6.负责见证公共资源现场交易活动,维护交易活动秩序,整理、保存相关文本文书、电子介质等交易资料;

7.负责依法组织实施政府采购业务;

8.负责监控交易现场的违法违规行为,协助有关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9.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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