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交易平台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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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2023年黑龙江哈尔滨事业单位招聘安排
  2. 【黑龙江】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
  3. 黑龙江省产权交易平台怎么注册成功

一、2023年黑龙江哈尔滨事业单位招聘安排

2023年黑龙江哈尔滨事业单位招聘安排

招聘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实行岗位公开,自愿申报,择优选拔。

此次引才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615人。具体招聘岗位、人数、条件等详见《2023年度哈尔滨“丁香人才周”(春季)事业单位引才招聘计划表》(以下简称《招聘计划表》)。

1.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服务平台:

2.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址:

3.哈尔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网址:

4.哈尔滨市教育局(教育云)网址:

5.哈尔滨学院网址:

6.哈尔滨科学技术职业学院网址:

7.哈尔滨市交通运输局网址:

8.哈尔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址:

9.哈尔滨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网址:

10.哈尔滨市农业农村局网址:

11.哈尔滨市应急管理局网址:

12.哈尔滨市国防动员办公室网址:

13.哈尔滨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事务中心网址:

14.道里区人民政府网址:

15.道外区人民政府网址:

16.南岗区人民政府网址:

17.香坊区人民政府网址:

18.平房区人民政府网址:

19.松北区人民政府网址:

20.呼兰区人民政府网址:

21.阿城区人民政府网址:

22.双城区人民政府网址:官网

23.尚志市人民政府网址:

24.五常市人民政府网址:

25.巴彦县人民政府网址:

26.木兰县人民政府网址:

27.通河县人民政府网址:

28.依兰县人民政府网址:

29.宾县人民政府网址: www.chinabx.gov.cn

30.方正县人民政府网址:

31.延寿县人民政府网址:

招聘对象须满足招聘岗位中对学历、学位、专业等要求。学历为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及以上或技工院校中级工班及以上文化程度;专业以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研究生、本科、高职(高专)、中专和技工院校专业目录为准。同时须符合以下条件: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宪法和法律;

3.具有岗位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素质和能力,身体健康;

4.港、澳、台地区或海外留学人员报考的学历、学位,须经国家教育部认证,并且专业名称与《招聘计划表》专业名称一致或相近,可不受《招聘计划表》中“统招”学习形式限制;

5.考生年龄要求:满18周岁(2005年4月13日以前出生),35(含)周岁以下(1987年4月13日及以后出生)。报考人员为博士研究生或具有专业技术中级职称(含相对应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人员年龄可放宽至40(含)周岁以下(1982年4月13日及以后出生);具有专业技术高级职称(含相对应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人员年龄可放宽至45(含)周岁以下(1977年4月13日及以后出生)。招聘博士研究生的岗位可根据需求适当放宽年龄要求,具体标准以招聘单位发布通知为准。疫情防控一线的编制外医务人员,三年内参加医疗卫生机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时,年龄可放宽到45(含)周岁(1977年4月13日及以后出生)。

除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招聘岗位所需的学历、学位、专业、户籍等其他资格条件(详见《招聘计划表》),专业名称为“空”的,以专业类所列内容为准。其中限制行政区划内户籍落户时间截止日期为2023年4月13日。

1.曾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2.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和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作出结论人员;

3.在各级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考试中被认定有作弊行为的或有报考不诚信记录,且处理期未满的人员;

4.试用期内的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5.构成回避关系的(具体回避关系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7.在读的普通高等学校非应届毕业生。

1.报名可采取网上或现场报名的方式,具体报名方式、时间、地点、要求等详见各相关部门网站通知。

现场或网上报名时,每人只能选报1个岗位,并须使用本人有效期内的二代居民身份证进行报名和参加考试。报名时,提交的报考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报考人员要详细阅读《诚信承诺书》,信守承诺,如实提交有关信息和材料。考生填报信息与《招聘计划表》要求不一致或弄虚作假不守承诺的,一经查实,取消考试资格或聘用资格。享受笔试政策加分的考生应在报名填报信息时如实填写加分项,否则,视为自动放弃。

以下情况可以报名:一是考生填写专业与《招聘计划表》专业名称一致,只有连接词不同,如“与”、“及其”、“与其”、“和”、“及”等或多“专业”、少“专业”两个字(类似词语:“方向”、“管理”、“工程”、“艺术”、“技术”、“硕士”)等,多“学”、少“学”一个字(类似字:“班”)等的类似情况,可以报名。二是报考人员毕业证专业名称在《招聘计划表》中表述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如考生毕业证专业名称为“绘画(中国画)”,而《招聘计划表》表述为“绘画”、“中国画”等类似情况,可以报名。

2.网上资格审查。采取网上报名方式的,要对报考申请进行网上审查,报考者可登录报名网站查询资格审查结果。通过资格审查的,不能再报考其他岗位。因未按时关注审查结果或未预留充足时间而导致的所有后果,由考生自行承担。网上资格审查工作由招聘单位(三级公立医院)、招聘单位主管部门或区、县(市)人社部门(以下简称招聘组织实施单位)具体负责。

3.缴费。按照《关于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继续收取考试费的通知》(黑财税〔2020〕3号)规定,笔试考试收费标准为每名考生90元。缴费可采取网上或现场缴费方式,具体缴费方式、时间、地点等详见各相关部门网站通知。未按期完成缴费,视为自动放弃报考资格。

4.招聘博士研究生或应届硕士研究生可不受开考比例限制,划定成绩合格线;县(市)级事业单位招聘本科学历应届毕业生开考比例可不低于1:2;乡(镇)级事业单位招聘本科学历应届毕业生开考比例可高于1:1;除此外,开考比例不低于1:3。

报名结束后,招聘岗位人数与该岗位报名合格人数之比不得低于本次引才招聘的相应比例(以下简称相应比例)。如达不到相应比例的,将取消或缩减该招聘岗位计划。原报考岗位计划被取消的,可在规定时间内改报其他岗位,并且只有1次改报机会,详细情况请关注各相关部门网站通知。未按期完成改报,视为自动放弃改报资格。

(1)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2013〕42号)要求受理审核政策加分,具体规定如下:“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村村大学生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服务期满、考核合格后3年内参加乡镇级、县级、市级以上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笔试成绩分别加15分、10分、5分,服务期满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可再相应增加2分。在城乡基层公益性岗位工作满2年的高校毕业生,经考核合格,可享受项目生相关待遇。

(2)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规〔2018〕17号)文件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入伍大学生服现役期满退役后,参加事业单位招考的,可享受“三支一扶计划”、“西部计划”等项目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各项优惠政策。

(3)根据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落实进一步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若干措施的通知》(哈政办发〔2020〕5号)文件规定,疫情防控一线的编制外医务人员,三年内参加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时,在现单位工作满3年且考核合格,经所在单位推荐、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报考乡(镇)、县(市)和市(地)级以上单位笔试成绩分别加15分、10分、5分,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4)根据黑龙江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党内关怀帮扶实施细则》的通知(黑办发〔2019〕22号)规定,鼓励支持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参加乡镇(街道)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近3年考核连续为优秀等次的,报考管理岗位的可参照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享受加分政策,报考一般性专业技术岗位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5)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两个同等对待”政策的通知》(国卫办科教发〔2021〕18号)规定,“面向社会招收的住院医师如为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的,其住培合格当年在医疗卫生机构就业,按当年应届毕业生同等对待”、“经住培合格的本科学历临床医师,按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同等对待”,并纳入岗位报考具体条件(其中住培合格证书中的培训专业原则上应当与招聘岗位的专业或类别要求相一致),并将同等对待落实到资格审查、考试考察、聘用、派遣、落户等各个环节。

报名结束后,符合政策加分的考生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进行政策加分现场审核。未按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政策加分资格。同时具备几个加分条件的考生,只取最高加分项,不累计加分。计算时限截止日期为2023年4月13日。政策加分现场审核工作由招聘组织实施单位具体负责,时间、地点等事项请关注各相关部门网站或用人单位电话通知。

6.打印笔试准考证。请按照招聘组织实施单位官网通知下载并打印准考证。

1.哈尔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0451-84664467

(1)哈尔滨市第一医院:0451-84883050

(2)哈尔滨市第二医院:0451-55601211

(3)哈尔滨市中医医院:0451-85731175、85731194

(4)哈尔滨市第四医院:0451-88029907

(5)哈尔滨市第五医院:0451-88626608

(6)哈尔滨市第六医院:0451-58767618

(7)哈尔滨市红十字中心医院:0451-84886502、84886728

(8)哈尔滨市胸科医院:0451-55604006

(9)哈尔滨市第一专科医院:0451-82426085、82420168

(10)哈尔滨市眼科医院:0451-84619987

(11)哈尔滨市口腔医院:0451-83152805

2.哈尔滨市教育局:0451-84617725

3.哈尔滨学院:0451-87085520、0451-86655955

4.哈尔滨科学技术职业学院:0451-53778279、53775575

5.哈尔滨市交通运输局:0451-86772695

6.哈尔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0451-84536115、86350929

7.哈尔滨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0451-84664535

8.哈尔滨市农业农村局:0451-87187067

9.哈尔滨市应急管理局:0451-58696058

10.哈尔滨市国防动员办公室:0451-82279513、82279551

11.哈尔滨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事务中心:0451-87153343

14.南岗区:0451-82766260(人社局)、87573508(教育局)

15.香坊区:0451-51895791(人社局)、51860019(教育局)

22.五常市:0451-53532944、53523290

招聘博士毕业生可直接考核(面谈);招聘硕士毕业生可直接面试(实操);乡(镇)事业单位招聘本科及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可直接面试(实操);当免予笔试或面试的岗位报名人数过多,不便于直接面试(实操)或考核(面谈)时,招聘单位或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职业能力测试环节,筛选人才进入面试(实操)或考核(面谈)。除此外,一般通过笔试、面试环节进行考试。具体考试方式以各招聘组织实施单位发布通知为准。

本次招聘,笔试和面试工作均由各招聘组织实施单位具体负责。

(1)笔试时间:以笔试准考证上的时间为准。

(2)笔试科目及分值:报考专业技术岗位,笔试科目分为《专业知识》和《综合知识》。《专业知识》主要考察考生所报岗位所需专业知识的掌握程度,满分为150分;《综合知识》主要考察考生政治理论知识、思想道德修养、法律常识、国际国内时事、科技知识等,满分为50分。两科为一张试卷,共计200分,考试时间为150分钟。报考管理岗位,笔试科目分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为一张试卷,共计200分,考试时间为150分钟。

(3)笔试地点及注意事项详见笔试准考证。考生考试时,必须同时携带笔试准考证原件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如本人身份证丢失,可持临时身份证)进入考场。其他证件无效。如因证件不全,无法参加考试,责任自负。考生需自备黑色碳素笔、2B铅笔和橡皮。其他与考试无关物品一律不准带入考场,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4)查询笔试成绩。笔试结束一周内,请登录招聘组织实施单位网站查询。

(1)进入现场资格确认人员的确定。笔试结束后,将笔试卷面成绩与政策加分合成为笔试成绩,按照招聘岗位人数相应比例,由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进入现场资格确认人选。若入围考生笔试成绩出现并列,则并列人员共同进入现场资格确认。考生只考单科或单科成绩为零的不能进入现场资格确认。未设置笔试环节直接面试或考核的,网上报名成功后,可直接进入现场资格确认;现场报名的,同时进行现场资格确认。

(2)现场资格确认,需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两份:

③毕业证、学位证、《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港、澳、台地区或海外留学人员需提供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非统招学历报名人员还须提供高中(中专)、大专及以上学历层次毕业证书;暂未取得毕业证、学位证的应届毕业生,还须提供本人学生证原件、学信网上带二维码的《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或学籍管理系统打印的本人成绩单、本人关于毕业证书专业与报考岗位专业一致的书面承诺等材料;已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全部课程、各科成绩合格、2023年毕业但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非全日制学历教育的,还须提供学校或省、市负责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等工作的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该学历层次、毕业时间以及“2023年毕业,已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全部课程,各科成绩合格,毕业证书待发”的书面证明、本人关于毕业证书专业与报考岗位专业一致的书面承诺等材料;

④在职人员报考需出具现所在单位同意报考证明。

现场资格确认过程中,凡提供的相关材料存在信息不实或与招聘岗位要求不一致及自愿放弃现场资格确认的,均视为现场资格确认不合格。设置笔试环节的,可由招聘组织实施单位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序,按招聘岗位人数相应比例依次进行递补。

现场资格确认后,招聘岗位人数与该岗位现场资格确认合格人数之比不得低于相应比例。若达不到相应比例,将缩减或取消该招聘岗位计划。

(3)现场资格确认工作由招聘组织实施单位负责,具体时间、地点及相关要求详见各相关部门网站或用人单位电话通知。

面试工作由招聘组织实施单位具体负责。

(1)确定进入面试人选。通过现场资格确认合格的人员进入面试。进入面试人员名单在各相关部门网站公示3个工作日。

(2)面试规则。主要测试报考岗位专业知识、业务素质及潜在能力等。面试成绩总分为100分,达不到60分者不予聘用。面试当日出现缺考者,不影响其他考生面试。

(3)面试方式、时间、地点及相关要求详见各相关部门网站或用人单位电话通知。

(1)设置笔试的: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2+政策加分)×60%+面试成绩×40%或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含政策加分)+面试成绩;

(2)直接面试的:考试总成绩=面试成绩

考试总成绩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四舍五入,于面试结束后一周内在各相关部门网站公布。

依据考生总成绩,按招聘岗位人数1:1的比例由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进入体检和考核的人选。若总成绩出现并列,按面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序。若面试成绩也相同,将进行面试加试,成绩高者进入体检和考核。

体检由招聘组织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组织考试合格人员到二级甲等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体检费用由考生承担。体检标准参照《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等有关规定执行。对6个月内已在合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的高校毕业生实行体检结果互认。体检不合格者,只有一次复检机会。复检项目由招聘组织实施单位会同复检医疗机构确定。考生须认可复检结论为最终体检结果方可参加复检。对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实情,造成体检结果失真的体检人员,取消聘用资格。

考核由招聘组织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考核应当做到全面、客观、公正。主要对被考核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采取多种方式进行考核,并对考核对象的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体检或考核不合格者不予聘用,该岗位可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提出递补意见,经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后,在报考同一岗位且考试合格人选中,按照考试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体检和考核的具体时间、地点及要求,请关注各相关部门网站或用人单位电话通知。

根据考试、体检、考核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在各相关部门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者,用人单位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签订聘用合同,聘用人员试用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试用期满后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合同。2023年应届毕业生如未能于2023年7月31日前取得毕业证、学位证的,将取消聘用资格。

通过考试(考核)合格的拟引进人才,可根据本人意愿,由用人单位安排到相应岗位进行毕业实习,毕业实习情况可纳入试用期考核范围。

为保证招聘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招聘工作由各主管部门纪检人员全程监督,监督电话:

1.哈尔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0451-84664479

2.哈尔滨市教育局:0451-84619312

4.哈尔滨科学技术职业学院:0451-53786799

5.哈尔滨市交通运输局:0451-86772675

6.哈尔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0451-87383105

7.哈尔滨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0451-84664553

8.哈尔滨市农业农村局:0451-86772156

9.哈尔滨市应急管理局:0451-86776465

10.哈尔滨市国防动员办公室:0451-82279597、82279583

11.哈尔滨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事务中心:0451-87153347

招聘的组织实施单位或部门将严格按照《招聘计划表》中相关要求进行审核,凡不按相关要求通过资格审核、履行招聘程序成为拟聘用人员的,都将不予办理聘用手续,一切后果由招聘的组织实施单位或部门负责。

报考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公开招聘工作有关规定和要求,服从考务安排。对在报名、笔试、资格确认、面试、体检、考核过程中被认定弄虚作假、不守承诺或违纪违规的,将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5号)严肃处理。

二、【黑龙江】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政府采购中心,市直各预算单位,各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各政府采购供应商:

为全面深化政府采购“放管服”改革,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推动政府采购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诚实信用、讲求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黑龙江省营商环境评价体系》等有关规章制度,对标全国标杆城市,进一步优化我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面应用新版电子监管平台,优化政府采购流程。

1、全面应用新版政府采购监管平台,全面实行“不见面”开标。除涉密项目外,所有政府采购项目均在政府采购监管平台上执行。采购单位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通过电子交易平台组织开标、开启响应文件,禁止要求供应商到评标现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应当准时在线参加。禁止要求供应商现场提供纸质投标(响应)文件、数据U盘、CA等。

2、政府采购项目实行全流程电子化。招标(磋商、谈判)文件在线获取,不得设置投标报名环节,不得收取采购文件费用和投标保证金。鼓励采购人综合考虑项目特点、供应商资信等情况不收或降低履约保证金缴纳比例。确需收取履约保证金的,收取比例不得高于5%。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

3、进一步完善新版政府采购监管平台和电子卖场相关功能,打通政府采购监管系统与预算管理、国库支付系统,实现合同签订、资金支付等全流程“一网通办”。

4、对于符合条件的项目,鼓励采购单位使用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和省级财政部门建设的政府采购服务工程网上超市实施,进一步提高采购效率。

5、对于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对于供应商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的,不得要求其再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6、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证明其能够诚信履约的,可以继续参加评审,否则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7、有条件的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政府采购项目中积极开展异地评标。

二、清理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项壁垒,提高企业便利度。

8、财政部门在制定政府采购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时,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核,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9、除小额零星采购适用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以及财政部另有规定的情形外,采购单位不得通过入围方式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财政部门将清理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纳入日常监管工作。

10、采购单位应依法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严格按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预算金额应当随采购公告一并公示。严禁超预算、无预算开展政府采购。

11、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限定供应商资格、设置需求指标等方式指定或变相指定特定供应商,排斥或变相排斥中小企业、民营企业、新成立企业,特定区域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等对供应商资格进行限定,指定购买特定国家或地区品牌的产品,设置不符合采购需求特点的指标,指向内资或外资企业产品。不得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

12、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遵循预算、资产和财务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采购需求应当依据部门预算(工程项目概预算)确定。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除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外,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必要时,应当征求专家的意见。

13、采购单位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复杂性和供应商准备投标的实际需要,合理设定等标期。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三、压缩政府采购周期,提高政府采购效率。

14、采购项目评审结束后,采购人与评标委员会在1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15、采购单位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绥化市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招标文件。

四、规范合同管理,实现网签电子合同。

16、采购单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单位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绥化市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17、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单位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单位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18、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19、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单位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20、政府采购合同应当约定资金支付的方式、时间和条件,明确逾期支付资金的违约责任。

21、实行政府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等,应当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合同履行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在预算保障的前提下,对于购买内容相对固定、连续性强,经费来源稳定、价格变动幅度小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可以签订履行期限不超过3年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

五、加强资金支付管理,明确首付款比例与支付时限。

22、采购单位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首付款,提高政府采购首付款支付比例,首付款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项目分年安排预算的,每年首付款比例不低于项目年度计划支付资金额的30%。中小微企业首付款比例不低于合同的50%。

23、采购单位应当积极履行合同,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将合同款支付完毕。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单位要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在30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单位放假等为由延迟付款。

24、财政部门深化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机制,与人民银行对接组织开展应收账款融资服务业务。金融机构可根据已备案的政府采购合同向供应商发放贷款,也可根据供应商政府采购历史交易记录和履约情况发放贷款。金融机构应在授信额度、贷款审查、利率优惠等方面给予支持,促进供应商依法诚信经营。提供各金融机构产品展示、线上申请、审查审批、贷款发放、付款进度查询等全程一站式服务,助力减轻供应商资金压力。

25、进一步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功能,对政府采购支付数据开展预警监控,实现由“管合同”转为“管数据”、由“企业催”转为“财政催”、由“比完结”转为“比时效”,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单位应及时审核支付,对无正当理延迟支付的,相关部门及时协调解决。采购单位不得无故拒绝或者迟延支付政府采购合同款项,应当畅通供应商催款维权渠道,及时处理诉求,维护政府公信力。

六、落实政府采购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26、采购单位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27、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

28、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单位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29、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30、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工程项目为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31、中小企业对其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32、采购单位拟采购的产品属于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鼓励使用环保包装材料。对政府采购项目中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要参考试行的商品包装、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在采购文件中明确政府采购供应商提供产品的具体包装要求,并在政府采购合同中载明。

七、保障供应商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营造公平竞争环境。

33、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绥化市政府采购网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除外。

34、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应当包括采购意向、采购需求、采购计划、采购公告、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范本、合同范本、采购结果、质疑投诉渠道、采购合同、验收结果等。

35、采购单位应当严格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采购意向公开的内容应当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等。采购意向公开原则上不少于30天。

36、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得要求供应商购买指定软件,作为参加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响应)文件的格式、形式要求应当简化明确,无效标条款应当集中列示,不得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

37、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得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

38、采购单位应当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选择采购方式、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单位政府采购内控制度规定,对发生的违法违纪问题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9、财政部门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采购代理机构实施检查,按规定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依法查处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八、强化信用体系建设,合理运用评价信用结果。

40、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实行“承诺+信用管理”的准入管理制度,书面承诺符合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和资格条件并且没有税收缴纳、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失信记录,采购组织机构不再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等证明材料。

41、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采购代理机构综合信用评价工作,建立诚信档案。采购单位、供应商和评审专家对采购代理机构进行综合信用评价。

42、采购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特点、采购代理机构专业领域,合理运用采购代理机构综合信用评价结果及监督检查结果自主选择采购代理机构。

43、采购单位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活动结束后当日对评审专家的履职情况进行考评记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按规定受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和定期考核,连续两年考核平均分在60分以下的,予以解聘。

九、压缩质疑投诉处理时限,完善争议处理机制。

44、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文件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做出质疑答复。

45、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提出的质疑,应当依法及时处理。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46、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47、财政部门健全政府采购行政裁决机制,畅通供应商维权渠道,依法及时处理供应商提出的投诉。受理投诉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在绥化市政府采购网上予以公布。

48、供应商依法对政府采购项目提起投诉的,可以通过现场送达、邮寄送达、在线提交投诉书等方式提起。为节约投诉成本,提高投诉处理效率,鼓励供应商在线提起投诉。

49、财政部门自收到投诉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十、完善监管方式,创建新型服务。

50、进一步完善“互联网+监管”方式。构建“事前预防、事中预警、事后分析处理”的智能监管系统,开展智能监控和实时预警,加强对供应商供货价格及采购行为等的管控,重点加大对提供虚假材料、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的预防和查处力度,进一步提高监管效能,维护政府采购公平竞争良好秩序。

51、采购单位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52、采购单位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成立验收小组,验收小组应当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验收小组成员由单位内控制度合理确定,严格执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的内控制度原则。受采购单位委托组织采购活动的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不得参加验收小组。验收小组可以推选一名组长,主持验收小组的工作。验收小组应当按照验收方案独立开展验收。验收结束后,验收小组应当出具验收报告。

53、采购单位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邀请参加项目采购活动的其他供应商参与对供应商的履约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公共服务项目,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验收并出具意见。

54、采购单位应当根据验收报告明确验收意见,并盖章确认。除涉密情形外,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55、因严重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可以不执行政府采购法关于采购方式、程序和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但应当妥善保存与采购相关的文件和记录。

56、市场供应能力、供应时间能满足应急救援需要的,采购单位不得因紧急采购排除竞争。供应商不得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支付要求等交易条件参与紧急采购。

57、采购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紧急采购制度,严格确定紧急采购项目性质,充分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高效有序规范实施采购活动。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市政府采购中心、市直各单位要充分认识维护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周密安排部署,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各项要求落实到位。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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