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数字资产交易平台跑路

大家好,今天来为大家分享51数字资产交易平台跑路的一些知识点,和中国合法的数字货币交易平台都有哪些的问题解析,大家要是都明白,那么可以忽略,如果不太清楚的话可以看看本篇文章,相信很大概率可以解决您的问题,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1. 物联网数字货币!
  2. 数藏策划离职后如果平台后面出问题能牵扯到么
  3. 中国合法的数字货币交易平台都有哪些

一、物联网数字货币!

当然是假的!【警惕!最新骗局】解密“中国物联网数字货币推广中心”真相

据财新获悉,央行推动的基于区块链的数字票据交易平台已测试成功,由央行发行的法定数字货币已在该平台试运行,近期将成立研发中心持续完善;春节后央行旗下的数字货币研究所也将正式挂牌。这意味着在全球范围内,中国央行将成为首个发行数字货币并开展真实应用的中央银行,并率先探索了区块链的实际应用。该项目的落地是由央行牵头并自主创新研发的重大金融科技成果。此举显示中国央行紧跟金融科技的国际前沿趋势,力求把握对金融科技应用的前瞻性和控制力、探索实践前沿金融服务的决心和努力。央行表示会在官方网上公开数字货币研发人才,对此是非常重视的。在这里小编提醒大家:越是正规的、专业的新鲜事物一定是交给专业的人才来运作。

据财新获悉,央行推动的基于区块链的数字票据交易平台已测试成功,由央行发行的法定数字货币已在该平台试运行,近期将成立研发中心持续完善;春节后央行旗下的数字货币研究所也将正式挂牌。这意味着在全球范围内,中国央行将成为首个发行数字货币并开展真实应用的中央银行,并率先探索了区块链的实际应用。该项目的落地是由央行牵头并自主创新研发的重大金融科技成果。此举显示中国央行紧跟金融科技的国际前沿趋势,力求把握对金融科技应用的前瞻性和控制力、探索实践前沿金融服务的决心和努力。央行表示会在官方网上公开数字货币研发人才,对此是非常重视的。在这里小编提醒大家:越是正规的、专业的新鲜事物一定是交给专业的人才来运作。

财新网:央行数字票据交易平台原型系统测试成功

央行数字货币私有云:用于支撑央行数字货币运行的底层基础设施。

数字货币:由央行担保并签名发行的代表具体金额的加密数字串。

数字货币发行库:人民银行在央行数字货币私有云上存放央行数字货币发行基金的数据库。

数字货币商业银行库:商业银行存放央行数字货币的数据库,可以在本地也可以在央行数字货币私有云上。

数字货币数字钱包:指在流通市场上个人或单位用户使用央行数字货币的客户端,此钱包可以基于硬件也可以基于软件。

认证中心:央行对央行数字货币机构及用户身份信息进行集中管理。

登记中心:记录央行数字货币及对应用户身份,完成权属登记;记录流水,完成央行数字货币产生、流通、清点核对及消亡全过程登记。

大数据分析中心:反洗钱、支付行为分析、监管调控指标分析等。

新快报:央行正在研发的数字货币到底是什么?

然而,越是好事,越会有骗子钻空子去做一些违法的事,那么最新的手段来了....

最近在微信群陆续出现,传销诈骗人员假借央行的名义、国家的名义(田茂国,马云,中央七部委赵刚,国务院国资委龙云臻),以【中国物联网数字货币推广中心】在各大微信群发布一些央行数字货币官方的交流会,在电视台宣传上的一些视频,以冒充的手段去专门骗不懂互联网、物联网、数字货币的老年人,利用他们对其身边的亲人、朋友...获取大量的个人信息,每个人要求拉上200人即可当“群主”“大区经理”“大区总监”“讲师”...的职位。

在如下政府组织的官方网站查询,根本就没有所谓的【中国物联网数字货币董事局】【中国物联网数字货币推广中心】!骗局不攻自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中国社会组织网

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

协创网(原中国工商注册网)

这很明显是针对50-60岁几乎没有互联网经验的没文化又想发财的中老年人的而设计的中国物联网数字货币骗局。主要利用庞氏金融诈骗手段或者传销方式进行疯狂的洗脑,最后圈钱关网闪人。

这个骗局在我们看来漏洞百出,忽悠的没文化的人是深信不疑,主要是被严重洗脑。让填写详细个人信息注册领积分,还让发展下线,理由是即便是不赚钱对你也没有任何损失。可笑的是物联网、数字货币跟出卖个人信息和发展下线出卖别人个人信息注册会员送积分一点关系也没有,能把风马牛不相及的事情硬牵在一起,以便为拙劣的骗局正名。

还打着国家领导人及知名企业家的名号衬托,把这些大家耳熟能详的名人跟名不见经传没有丝毫征兆就冒出来的骗子田茂国放在一起。还谎称中国成立了数字货币二十四局等等笑掉大牙的忽悠话术。这种利用没文化中老年人对当下新兴热词不了解且急于发财的心理敛财敛财着实可恨。

LCF物联网诈骗手法(冒用罗斯柴尔德Rothschild家族名义的诈骗项目,实际与罗斯柴尔德家族毫无关系):主要利用微信进行疯狂建群疯狂拉人循环洗脑择优换群(洗脑成功)换群圈钱(收费名目特别多:原始股、公司高管、高收益分红等等)

具体内容参考知乎网御景律师的解密“LCF”真相

不知道您是否看的懂,这是网络平台后台状态一种。他可以变化很多域名,如果这个被曝光,可能很难再看到,但换汤不换药,只要您有慧眼一定会发现都基本差不多域名顺序。

这就是所谓的电信诈骗利用互联网,在美国开服务器,收取钱财后,关闭跑路。

同域名,服务器在美国,毋庸置疑的电信诈骗。

这个是田茂国网上宣传信息。请各位“善良的爸妈”提高警惕。无论是你现在是观望还是已经被“中国物联网数字货币推广董事局”洗脑都要认真阅读,他将会帮助你走出骗局,以免陷入传销骗局、骗光你多年攒下的积蓄和多年的声望。如果你还是确认不了“中国物联网数字货币推广董事局”是否是骗局,你一定要去咨询一下好朋友、律师、公安、政府、新闻媒体、记者、网络咨询(网络律师)等,你一定能得到满意的答复!极其邪恶的“中国物联网数字货币推广董事局”诈骗组织,现在正在以超惊人的速度发展,每天都有大量你的亲人、朋友等,被拉进“中国物联网数字货币推广董事局”组织,他们主要诱骗对象是对互联网和物联网不太懂的、家庭妇女、中年男子等,年轻人懂得多,这样的骗局一看就明白。通过“国家”的旗号,拉人头配岗位等诱惑无知人员加入组织并不停的发展下线来换得所谓的积分。进群以后通过文字、讲课、语音分享等轮换不停的进行洗脑,最后会迷惑正常人的思维,然后进行诈骗。他们招聘了一些不懂物联网的人帮他们打造市场大数据,搭建中国物联网基本框架?不管是不是年轻人,有没有现代化的思想,至少我们始终知道中国有句古话叫“天上不会掉馅饼”,那些不劳而获、不用投资却坐拿高回报的好事其实都是陷阱。不止“中国物联网数字货币推广董事局”项目,各种类似“庞氏诈骗”的手段层出不穷,了解骗局的共性,保持理智,不要被高回报蒙蔽了双眼才是正道。“中国物联网数字货币推广董事局”符合传销定义:通过人传人互相拉的方式来达至销售或者投资的市场模式。

网友揭露田茂国其人其事2017.4.5(语音文件)

比如物联网数字货币/民族大业(慈善伟业)微信群诈骗骨干【汪素兰】【蔡永明】【薛根娣】【杜开菊】【刘燕飞】【王菊芳】【田根敏】【李秋琼】【傅云娟】【孙青】【王艳艳】【曲丰涛】【李美霞】【吴菊珍】【林百荷】【李建华】【许涛】【李迎春】等人费尽心机创建的【A向雷锋学习群】【精准扶贫发工资群】【十大区B336 51群】【汪素兰蔡永明新项目报单群】【上海学习雷锋核心群】【齐心协力互助群】【上海薛根娣团队】【学习群(上海)】【正能量605群】【慈善128群-1】【2128大队4支队158群】【慈善爱和谐-87群】【物联网133-9群】【三局68区172群中国物理网数字货币】【物联网独立特区钱帅16】【李建华~中国物联网数字货币十三群】【林百荷~中国物联网数字货币群】【AQR大秦金控】(为避免网安打击,不定期换群名)等等资金盘、学习洗脑群,这些诈骗群里均打着爱国主义的幌子鼓吹各种高回报项目(【蔡白萍亚投行项目】,【169元项目】,【958群利国利民项目(慈善富民陈玉英团队项目)】,【慈善富民(958群51单)统筹司项目表22元补交20元】、【2元李云龙(爱心)中国陈玉英基金会项目】、【10元银根费-958群】、【财政部项目慈善富民陈玉英团队(100元)项目】、【18个新项目电子表慈善富民陈玉英团队2017.4.9】、【陈玉英20万立卡项目补交17元—李秋琼】、【农行卡10元银根费慈善富民陈玉英团队金坛王菊芳上海薛根娣团队】、【国务院关于国家对有功人士领取福利的通知申报表】、【3平台奖励款表格 2017.3.29】【荷兰众筹项目】、【国际梅协工资发放项目】、【安心基金安家费发放项目】、【中华民族福利基金60元项目】、【光华基金会(20+116元)爱心基金安家费发放项目】、【和谐家园上海团队 9.9元项目】、【2017年4月25日鸟巢民族资产解冻骨干会议卡费】、【美元解绑(19667+新报170)项目】、【平台奖励款项目】、【精准扶贫西南四大队37群项目】、【精准扶贫西南四大队38群】、【16元陈玉英项目补交20元税款-958群】、【国务院办公厅精准扶贫摸底调查】、【宁波团队财政部和红十字捐款项目】、【218元项目】、【55元项目】、【668元项目】、【1680元项目】、【郭玉环华东局三丰基金会35+23元项目】、【958民族慈善基金会员上海组】、【958群慈善富民20元项目】、【1000元民生会员证】……等等名目繁多层出不穷!),采取半军事化管理,煽动民族主义情绪,要求每个人把头像背景换红色,要正装照,而且每天早上都有升旗,晚上睡觉还要搞活动,大家还要一块唱歌。除此以外,普通成员不得随意说话、拉人入群。群里的各种所谓高额回报项目报单文档、骨干分子洗脑MP3讲课录音(比如蔡白萍讲话的语音内容,此人冒充南京市副市长和亚投行全国执行总裁2016年12月16日已被民政部曝光)(再比如戚丽华169项目宣导)、PS的国家领导人主持善款发放会议的照片、各类假冒的中央红头文件层出不穷。每晚,还有宣传员组织讲课学习。参与这些群内的活动以外,群里的人还需要签订承诺书,坚决跟从群主,合理运用善款,拒买外国产品、甘愿并承担法律责任。在骗子们的语境里,老人们是在为民族复兴添砖加瓦。骗局不单在经济上给受害的家庭带来了迫害,且有人执迷不悟,甚至威胁和至亲断绝关系,以完成自己的“大业”。性质相当恶劣(类似传销洗脑敛财)!后果非常严重(财产尽失,家庭破裂)!道德极其败坏(利用爱国情怀行骗)!

二、数藏策划离职后如果平台后面出问题能牵扯到么

近期,多家数字藏品交易平台宣布“停止运营”,原因暂时不明,且说辞各异,对购买前述平台销售的数字藏品的用户而言,平台关闭则意味着其所购买的藏品将真的成为一张图片,对数字藏品产业而言,这无疑是严重的信任危机。而赶在“靴子落地”前撤离又能否真的幸免于监管,本文将从平台“格式条款”切入,探讨数字藏品平台方在退出市场时有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我们分析了几家已经发布关闭公告和网传有“暴雷”可能的几家数字藏品交易平台,有的已停止访问,有的还在处理用户退款。其中,现在仍可查明的用户协议均规定“免责条款”,其原因包括设备故障、技术问题、政策变更、业务发展需要等,对免责的范围划定包括变更、限制、停止或部分停止服务,删除用户数据且无需事先通知。但平台方真的可以依托用户协议中的免责条款逃脱责任吗?

上述平台均成立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生效后,因此,对用户协议的条款审查将适用《民法典》对格式条款的审查标准。《民法典》第496条明确规定,若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民法典》第497条则列举了三种情况明确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况。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此为格式条款提供方的提示说明义务。《民法典》扩大了提示及说明义务的射程范围,将“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均纳入提示及说明范畴,并将违反提示及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明确为“合同相对方可以主张不成为合同内容”。

根据《民法典》对用户协议格式条款的立法思路,司法审查用户协议格式条款时应先进行订入审查。而订入审查的核心在于若格式条款提供方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该格式条款不纳入合同内容。

对其理解可以从提示说明义务范围和履行标准两个方面予以把握。

根据《民法典》规定,提示说明的义务范围包括“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相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结合该条文结构来看,对“与相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理解应参照该条列举的“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予以确定。因此,提示说明义务的范围应限定在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与免除对方主要权利等情形。因设备故障、技术问题、政策变更、业务发展需要等原因而“变更、限制、停止或部分停止服务“,”删除用户数据“,且”无需事先通知”显然属于平台减轻其应当承担的责任。而对购买数字藏品的用户而言,数藏交易平台关闭则意味着其所购买的藏品或将成为一张图片,无疑是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

如何判断数藏平台是否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则需结合形式与实质两方面进行判断。

在形式层面,格式条款提供方应“采取合理的方式进行提示”并“按相对方的要求进行说明”,在实质层面则要求“能够引起相对方注意并且理解”。

首先,在实质层面,格式条款提供者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应“能够引起相对方注意并且理解”。一般认为,“能够引起相对方注意和理解”需达到社会中绝大多数人均可以理解的标准。但也有观点表示,这一标准根据不同的合同类型和缔约主体应呈现差异。相较于针对商事主体,针对民事主体则往往涉及“消费者保护“。

其次,在形式层面,格式条款提供方应“采取合理的方式进行提示”并“按相对方的要求进行说明”。而合理性标准标准又可以包括以下方面:

1.提示时间是否充裕。对于用户权利减少的版本更新是否提前一到三个月通知,从而使用户有继续接受合同或退出的准备时间;

2.提示文件是否正式。以链接的方式展示用户协议还需考虑展示的主动性和用户获知的便利性;

3.提请注意的方式是否明显。对于限制用户权益的内容是否采取个别提醒的方式并采用足以引起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等对格式条款予以明示;

4.提示语言是否准确。对于格式条款应采用易于理解的语言与表达,避免语焉不详。

《民法典》第497条具体规定了格式条款的无效情形,其中,第1项规定的是符合合同一般无效情形的格式条款无效,在此不做展开;第497条第2-3项规定了格式条款特有的两种无效情形,包括:

1.格式条款提供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2.格式条款提供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若进入司法程序,法院对前述数藏平台用户协议中免责的条款进行合理性审查并判断其效力。若免责条款被认为存在上述情形,达到不公平、不合理的程度,将被法院认为无效。

而在条款是否合理的判定上,现有司法实践往往从该格式条款是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利益是否严重失衡或显失公平等角度出发进行判断。具体到个案中,平衡用户协议条款双方的利益需要综合多方因素进行判断,包括格式条款提供方(即数藏平台)纳入该条款的目的正当与否,格式条款提供方在缔约时是否于强势的市场支配地位,用户享受的服务是否有偿,用户的权利受到限制时有无得到替代给付等。对于预先免除平台经营商故意或重大过失责任的“不合理的风险分配或转嫁条款”、“概括免责条款”、“自我矛盾条款”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被认定为“导致双方利益严重失衡的条款”进而被认定为无效条款。

同时,《电子商务法》第32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数字藏品交易平台具有电子商务平台的基本属性,在无特殊规定时参照《电子商务法》。因此,对于数藏平台用户协议免责条款的效力审查还需考虑公平原则。此外,数字藏品交易平台一般构成电子商务经营者,其部分服务终止应遵循《电子商务法》第16条,电子商务经营者自行终止从事电子商务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有关信息。即该等无需通知即可终止服务条款还可能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除了进入司法程序,行政机关也有权利对格式条款进行管理。

自国家工商总局(现为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工商总局令第51号)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工商总局令第 73号)以来,因格式条款而遭到行政处罚时常发生,尤其是当产生消费者纠纷后。同时,工商总局也是2017年9月4日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94公告)的发文主体之一。因此,数藏平台的免责条款有较大可能遭遇行政执法。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

(一)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承担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等责任;

(二)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提出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以及获得违约金和其他合理赔偿的权利;

(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提起诉讼的权利;

(四)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和使用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消费者拒绝提供相应商品或者服务,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五)规定经营者有权任意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权利;

(六)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

(七)其他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数藏平台用户协议对于中断、终止服务协议的免责声明,若非是基于维护网络安全、社会秩序等原因,或是因遭受行政处罚而中止、终止服务,而是为了自身利益而任意中断服务的免责条款应属无效。

二、清退后平台可能面临的刑事风险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根据《刑法》第225条,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构成非法经营罪。平台是否涉及非法经营罪,核心在于是否构成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

从目前来看,数字藏品的铸造存在三种方式:批量创设、分割所有权、一物多发。当前国内各数字藏品交易平台几乎普遍采用“一物多发”,在这种模式下,同一数字藏品共用同一个联盟链地址或者合约地址,以固定标价限量发售N份,尽管每份藏品具有不同的哈希值或者链上标识,但持有者拥有的均是同一份作品,数字藏品非同质化的特征大大削弱。其余两种铸造方式也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数字藏品的不可复制性、不可分割性以及唯一性。

将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发行交易是金融产品、证券产品的典型特征。若平台将数字藏品分割所有权,由多人共同拥有,同时设置二级市场,为买家创造流动性和利润预期,则可能会被认定为属于擅自公开发行证券的非法金融活动,涉嫌非法经营罪。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现有法律及司法解释尚未作出明确规定,代币发行以及设立数字藏品二级交易平台的行为也可能构成“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这两种行为模式非法性见下文详述。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集资类犯罪主要包括《刑法》第 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及第 192条集资诈骗罪。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需要同时满足这四个条件:①非法性,即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②公开性,即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信息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③利诱性,即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④社会性,即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集资诈骗罪的构成条件在前述四项的基础上再增加“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这一主观条件。在实践中,对于数字藏品平台而言,通常会通过网络等途径公开宣传,同时也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开放,因而其一般满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公开性”和“社会性”要件。值得讨论的是,平台的特定行为是否触及“非法性”和“利诱性”的红线。

2022年3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以下简称《解释》),明确将虚拟币交易纳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规制范畴。一旦虚拟币交易满足前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那么相关行为人将要承担刑事责任。而根据《解释》,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涉及数额在100万元以上、或者涉及对象150人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就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数字藏品具有较强的数字金融隐蔽性,数字藏品的铸造方法和发行模式,直接决定了数字藏品是数字商品属性,还是虚拟货币属性。若平台未按照“一物一本体,可实质交付,享有财产权”的原则铸造和发行数字藏品,则有构成虚拟币交易的风险。如在“一物多发”模式中,发行的数字藏品数量越多,其非同质化特征越弱,那么数字藏品将与虚拟币无异,则此时平台就有可能被认定为从事虚拟币交易。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因而满足“非法性”。若平台还同时通过宣传甚至承诺高额收益等方式引诱用户购买,即“利诱性”,则此时平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寄存代售、承诺商品回购/原价退款保护机制

根据《解释》,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并符合前述“四性”,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目前存在部分数字藏品平台为买家提供委托代售的服务,买家在平台购买数字藏品后,委托平台代为展示、销售,平台提取部分服务费后将新买家的剩余货款交付原买家。甚至还有平台承诺用户购买的藏品在一定期间内如果不能以高于发行价卖出,可以申请原价退款或者由平台回购。这类行为可能会让监管部门认定平台并非以销售商品为真实目的,而是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为真实目的。

另外,根据《关于防范NFT相关金融风险倡议》(以下简称《倡议》),平台如果为数字藏品交易提供集中交易(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持续挂牌交易、标准化合约交易等服务,则有构成“变相违规设立交易所”非法金融活动的法律风险。虽然法律未明确禁止数字藏品二级交易,但现阶段国内主流平台均严格限制藏品流通。因而平台提供寄存代售服务可能涉嫌非法金融活动。且平台承诺回购、原价退款保护机制实际上就是一种承诺保本付息的行为,满足“利诱性”。综上,平台提供寄存代售、承诺商品回购或者设置原价退款保护机制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在上述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同时,如果平台还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存在诈骗行为,如虚构投资项目、虚构投资资格等,则该行为还可能构成集资诈骗罪。诈骗行为在下文也会进一步展开。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集资诈骗和诈骗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对象,集资诈骗的对象为不特定的社会公众,诈骗的对象为特定主体。《关于防范以“元宇宙”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中重点提示了四类利用元宇宙概念进行非法集资或诈骗的行为,包括:

1.编造虚假元宇宙投资项目,翻炒与元宇宙相关的游戏制作、人工智能、虚拟现实等概念,虚假宣传高额收益,借机吸收公众资金。

2.打着元宇宙区块链游戏旗号,诱导参与者通过兑换虚拟币、购买游戏装备等方式投资,伺机卷款跑路。

3.意炒作元宇宙房地产圈钱,营造抢购假象,引诱进场囤积买卖。

4.变相从事元宇宙虚拟币非法谋利,诱导公众购买投资。

如果平台基于非法占有之目的,通过自买自卖、虚假交易等方式炒高藏品价格,再以投资NFT交易平台、虚拟资产等为名直接骗取用户款项、交易佣金等的,显然可能构成集资诈骗罪或者诈骗罪。

(四)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情形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有四大特征:入门费、拉人头、高额返利、商品价格虚高。因此如果数字藏品平台商业模式符合上述特征,合法营销和非法传销只有一线之隔。

在实务中,存在相当数量的涉区块链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件。在2020年底审结的陈某等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案中,陈某等人设立Plus Token平台,以提供数字货币增值服务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数字藏品的价格具有较强的主观性,其交换价值基本取决于用户的数量和共识,其更易成为传销的载体和工具。目前国内不少平台采用邀请注册制,为鼓励老用户邀请新人,采取根据老用户邀请新人的数量和频率奖励数字藏品或者其他福利,这种行为可能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五)涉嫌洗钱罪或者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情形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目前国内平台接入链以联盟链为主,但还是存在少数平台采用使用以太坊、Polygon、火币生态链等境外区块链技术“上链”数字藏品。接入公链后,理论上可在境外虚拟币交易平台上用虚拟币交易、抵押、置换数字藏品。这意味着,有人可通过人民币购买数字藏品后,兑换成虚拟币,再在虚拟币交易合法的国家和地区兑换成外币,存在利用数字藏品洗钱的风险。此时平台除了受到行政处罚之外,还将涉嫌构成相应共犯(洗钱罪或者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三、中国合法的数字货币交易平台都有哪些

1、根据《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境内没有批准的数字货币交易平台。

2、在2017年9月4日,央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指出,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

3、在2019年11月13日,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发布的《关于交易场所分支机构未经批准开展经营活动的风险提示》指出:“如有外埠交易场所(重点为金融资产交易所)分支机构在京开展经营活动,属于违规经营行为。”

4、数字货币可能会滋生诸多不法行为,交易所或是出现不法行为的领域之一。交易所对数字货币的币值稳定存在操纵可能性,但币值的稳定性和金融体系风险又密切相关,如果币值波动受到人为操作,这可能带来资金的不良流动,对国家金融体系的安全造成影响。

5、从金融稳定的角度来说,对交易所加大监管,有利维护金融秩序稳定。由于大量资本流入交易所,在商人逐利影响下,很可能引起币圈ICO的行为出现,导致链圈的技术研发缺少必要支持,为了规范市场,有关部门加强交易所监管很有必要性。

6、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严打风暴下的数字货币交易所

OK,关于51数字资产交易平台跑路和中国合法的数字货币交易平台都有哪些的内容到此结束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声明:本文内容来自互联网不代表本站观点,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41639.com/15_512178.html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