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来为大家分享交易平台产权交易操作规程的一些知识点,和查一些全面的关于淘宝网上交易的法律常识的问题解析,大家要是都明白,那么可以忽略,如果不太清楚的话可以看看本篇文章,相信很大概率可以解决您的问题,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一、查一些全面的关于淘宝网上交易的法律常识
1、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
2、法规分类>法律法规>中央法规>部委规章及文件>国务院组成部门
3、【法规名称】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
4、【颁布部门】商务部【法规文号】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19号
5、【颁布日期】2007-03-06【实施日期】2007-03-06
6、【是否有效】有效【效力级别】规范性文件
7、【全文】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19号
8、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2号)文件精神,推动网上交易健康发展,逐步规范网上交易行为,帮助和鼓励网上交易各参与方开展网上交易,警惕和防范交易风险,商务部现发布《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
9、请参照本指导意见内容,积极开展网上交易活动,依法维护各方权益,创造和维护网上交易良好环境,不断总结经验,共同推动我国电子商务发展。
10、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
11、网上交易是信息技术与经济发展相结合的产物,是一种新的交易方式,是电子商务的一种重要模式。鼓励开展网上交易有助于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拉动消费,促进商品和各种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为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服务。
12、当前,网上交易正在我国城乡市场普及,发展速度快,社会潜力大。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维护网上交易参与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网上交易健康有序发展,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13、网上交易是买卖双方利用互联网进行的商品或服务交易。常见的网上交易主要有:企业间交易、企业和消费者间交易、个人间交易、企业和政府间交易等。
14、网上交易参与方包括网上交易的交易方和网上交易服务提供者。
15、(1)卖方,利用互联网出售商品或服务。
16、(2)买方,利用互联网购买或获得商品或服务。
17、现行法律制度规定从事商品和服务交易须具备相应资格的,交易方应当符合其规定。
18、2.网上交易服务提供者,根据其服务内容可以分为:
19、(1)网上交易平台服务提供者,从事网上交易平台运营并为买卖双方提供交易服务。网上交易平台是平台服务提供者为开展网上交易提供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该系统包括互联网、计算机、相关硬件和软件等。
20、(2)网上交易辅助服务提供者,为优化网上交易环境和促进网上交易,为买卖双方提供身份认证、信用评估、网络广告发布、网络营销、网上支付、物流配送、交易保险等辅助服务。
21、生产企业自主开发网上交易平台,开展采购和销售活动,也可视为网上交易服务提供者。
22、网上交易平台服务提供者可以同时提供网上交易辅助服务。
23、网上交易具有特殊性,可以利用互联网和信息技术订立合同和履行合同,但网上交易的参与各方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遵守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相关规定和标准。
24、(二)遵守互联网技术规范和安全规范
25、网上交易以互联网环境为基础。为保证交易的正常进行,网上交易参与各方,特别是网上交易服务提供者,必须遵守国家制定的互联网技术规范和安全规范。
26、网上交易各参与方必须遵守诚实守信的基本原则,严格自律,健康有序地开展网上交易,不得利用网上交易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27、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
28、互联网进行信息交流、洽谈、签订合同乃至履行,效率高,成本低。但交易方在了解对方真实身份、信用情况、履约能力等方面有一定难度,存在一定的违约和欺诈风险。交易方应认识网上交易的特点,谨慎交易,积极防范风险。
29、交易各方在交易前要尽可能多的了解对方的真实身份、信用状况、履约能力等交易信息,可以要求对方告知或向交易服务提供者询问,必要时也可以向有关管理、服务机构查询。
30、交易各方应在适当的时间将自身与交易有关的真实信息告知对方,如:营业执照和特殊业务许可证照的有关信息,实体经营地址和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
31、如果一方拒绝提供基本身份信息,另一方要谨慎对待,慎重交易,警惕和防范利用网上交易进行欺诈的行为。
32、交易各方采用电子邮件、网上交流等方式订立合同,应当遵守合同法、电子签名法的有关规定,注意下列事项:
33、(1)与数据电文确认收讫有关的事项;
34、(2)以数据电文形式发送的要约的撤回、撤销和失效以及承诺的撤回;
35、(3)自动交易系统形成的文件的法律效力;
36、(4)价款的支付,标的物和有关单据、凭证的交付;
37、(5)管辖法院或仲裁机构的选择,准据法的确定;
38、(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39、交易方采用格式合同的,制定合同的一方应遵守法律、法规关于格式合同的规定,并注意适应网络特点,相对方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谨慎操作。
40、交易各方通过电子签名签订合同的,要遵守电子签名的法律规定,使用可靠的电子签名,选择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的认证服务。
41、交易各方选择网上支付方式的,要通过安全可靠的支付平台进行,及时保存支付信息,增强网上支付的安全意识。交易各方进行网下支付的,要充分考虑货到付款、预付货款等方式的特点,注意资金的使用安全。
42、交易各方发布的网络广告要真实合法。浏览广告的一方要增强警惕性和鉴别能力,注意识别并防范以新闻或论坛讨论等形式出现的虚假违法广告。
43、交易各方要尊重知识产权,依法交易含有知识产权的商品或服务,不得利用网上交易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44、交易各方可以自行保存各类交易记录,以作为纠纷处理时的证据。大宗商品、贵重商品与重要服务的交易,可以生成必要的书面文件或采取其它合理措施留存交易记录。
45、服务提供者提供网上交易相关服务,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相关审批和登记注册手续的,应依法办理;需要具备一定物质条件的,包括资金、设备、技术管理人员等,应符合要求的条件。
46、服务提供者应提供规范化的网上交易服务,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如:
47、(4)隐私权与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48、(7)交易安全保障与数据备份制度,
49、(9)不良信息及垃圾邮件举报处理机制,
50、(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制度。
51、服务提供者应以合理方式向用户公示各项协议、规章制度和其他重要信息,提醒用户注意与其自身合法权益有密切关系的内容,从技术上保证用户能够便利、完整的阅读和保存。
52、服务提供者应采取合理措施,保证网上交易平台的正常运行,提供安全可靠的交易环境和公平、公正、公开的交易服务,维护交易秩序,建立并完善网上交易的信用评价体系和交易风险警示机制。
53、5.维护用户利益,保护消费者权益
54、服务提供者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用户的注册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交易各方发生争议时,应依照法律和约定协商解决或协助有关部门处理。
55、服务提供者应尊重和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尽可能为消费者提供必要的卖方信用信息查询服务,方便消费者选择可靠的卖方。
56、网上支付服务的提供者应根据网上交易的特点,采取合理措施保障交易资金的安全,保障使用人的身份信息和账号信息的安全。
57、服务提供者应特别注意保存网上交易的各类记录和资料,采取相应的技术手段保证上述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
58、服务提供者应注意监督用户发布的商品信息、公开论坛和用户反馈栏中的信息,依法删除违反国家规定的信息,减少垃圾邮件的传播。
59、服务提供者应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建设、运行、维护网上交易平台系统和辅助服务系统,落实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提高网上交易的安全性。
60、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建立范围广、层次高的电子商务工作体系,完善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环境、法制环境和促进机制。
61、鼓励企业通过技术引进和自主创新,不断发展网上交易技术,构建有利于网上交易发展的技术支撑体系。
62、鼓励行业协会、交易社区建设有利于网上交易的各类机制,包括预警、欺诈投诉、争议处理、信用评估、行业与交易社区联动机制等。
63、鼓励企业、行业协会等参与、协助相关主管部门研究、规范网上银行和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行为,规范物流配送行为,促进电子签名应用,提高网上支付的安全性和物流配送的准确性。
64、鼓励企业、行业协会等参与制定网上交易的标准和规范,参与建设网上交易的安全认证体系、信用体系、网络仲裁和网络公证体系等。
65、(二)促进全国网上交易的协调发展
66、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引导网上交易发达地区与不发达地区的合作,特别注意促进中西部地区网上交易的发展。
67、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引导城市网上交易向农村扩展,提高农产品网上交易的比例。
68、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扶持第三方网上交易平台建设,引导中小企业通过网上交易走出国门,参与国际竞争。
69、(三)参与电子商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70、鼓励企业、行业协会参加电子商务国际组织,参与电子商务国际交流与合作。
71、鼓励大专院校、研究机构参与电子商务相关国际规则、条约和示范法的研究和制定。
72、(四)倡导网上交易理论研究和案例研究
73、鼓励大专院校、研究机构开展网上交易模式、交易平台建设、交易主体行为分析、网上营销、网络广告、网上支付、物流配送、交易安全、纠纷解决、统计标准等方面的理论研究,为促进网上交易发展提供必要的理论基础。
74、鼓励企业、行业协会等与政府相关部门、大专院校、研究机构合作,总结网上交易的经验教训,形成具有推广价值的网上交易模式和操作规程。
二、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信用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推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入自治区各级公共资源交易执行机构(以下简称执行机构)参加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的信用评价与管理。
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包括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转让方、委托人等项目发起方,招标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拍卖机构、产权交易机构等中介代理或服务机构,投标人、供应商、受让人、竞买人等项目响应方以及评标评审专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是指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自治区公管中心)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各方当事人场内信用评价指标体系,执行机构以分值量化的方式对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进入执行机构参加交易活动的行为规范程度进行记录,由自治区公管中心汇总并向社会公开,执行机构依此对各方当事人参与交易的行为进行规范。该指标体系主要评价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违反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管理制度和承诺的不规范行为。
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信用评价基础分值为100分。信用评价分值的计算方法为:信用评价基础分值减去所减分值。
被评价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所扣分值按照其参加自治区范围内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所扣分值累计计算。
第五条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转让方、委托人等项目发起方分值量化评价综合指标体系。
1.项目发起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20分:
1.进场交易项目,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交易条件的;
2.项目的交易范围、方式和组织形式等应履行批准手续而未履行的;
3.未按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内容进行交易的;
4.在市场主体诚信信息库提供虚假信息的;
5.未按规定要求在指定媒介发布交易公告、交易文件、结果公示等交易信息或在不同的指定媒介上发布的信息内容不一致,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
6.未在规定时限内发布结果公示(公告)等交易信息的;
7.在平台上发布的交易公告、交易文件、结果公示(公告)等未满足法定时限的;
8.在平台上发布的交易公告、交易文件、结果公示(公告)等内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10.违规要求提供竞标资料及各类证书原件的;
11.未按照约定的方式接收交易响应文件的;
12.在开标过程中出现错误,导致开标混乱或者不能正常开标的;
13.未按照操作规程抽取或者更换评标评审专家的;
14.不遵守评标区管理制度,存在干扰、妨碍专家评标评审行为的;
15.未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信息,导致评标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16.不遵守开标区、评标区和监督区管理制度,造成设备损坏或无法正常开、评标的;
17.不如实记录、妥善保存交易过程原始资料的;
18.对交易过程的质疑、异议不积极处理,影响正常交易进行的;
19.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违反程序干扰交易正常进行的;
20.其他违反交易活动管理制度和承诺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2.项目发起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10分:
1.预约交易时间及场地不能按时进行交易未及时通知公共资源交易执行机构的;
2.无正当理由提前或推迟投标截止时间,不按时开标的;
3.因准备工作不充分,导致开标混乱或者不能按时正常开标的;
4.不及时向公共资源交易网站推送交易信息的;
5.其他违反交易活动管理制度和承诺的行为,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六条招标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拍卖机构、产权交易机构等中介代理或服务机构分值量化评价综合指标体系。
1.中介代理或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20分:
1.超越委托协议(合同)范围从事代理服务事项,影响交易项目正常进行的;
2.明知委托事项违法却故意进场交易的;
3.从事同一项目的招标采购代理和投标咨询活动的;
4.擅自修改经项目发起方确认的交易文件的;
5.利用工作之便,授意评标评审专家,影响公正评标的;
6.擅自改变专家委员会评审结果的;
7.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编制招标文件,制定排斥限制性条款的;
8.因自身工作不规范,造成质疑投诉的;
9.在委托合同中约定由中介代理或服务机构承担相关工作,且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2.中介代理或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10分:
1.工作人员不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影响进场交易项目进行的;
2.工作人员不熟悉公共资源进场交易流程和交易平台运行规则,影响进场交易项目进行的;
3.未认真履行对项目发起方应尽到的提醒义务,影响交易工作正常进行的;
4.在委托合同中约定由中介代理或服务机构承担相关工作,且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的。
1.投标人、供应商、受让人、竞买人等项目响应方分值量化评价综合指标体系。
1.项目响应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20分:
1.在市场主体诚信信息库提供虚假信息的;
2.不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管理,违反开标会场纪律,扰乱或破坏开标会场秩序,阻止开标或导致开标不能顺利进行的;
3.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或通过电子交易系统通知项目发起方和中介代理或服务机构,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导致交易不能正常进行的;
5.无确凿理由,对项目进行质疑的;
6.无确凿证据,对公共资源交易执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恶意投诉,造成不良影响的;
7.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成交结果的;
8.其他违反交易活动管理制度和承诺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项目响应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10分:
1.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境内项目响应方,其投标保证金未从基本账户转出的;
2.干扰开标、评标工作,但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3.其他违反交易活动管理制度和承诺的行为,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1.评标评审专家行为规范分值量化评价综合指标体系。
1.评标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20分:
1.在市场主体诚信信息库提供虚假信息的;
2.确认参加评标但未到场且未请假影响评标正常进行的;
3.请他人代为评标或者代替他人评标的;
4.在评标区内擅自使用通讯工具的;
5.违反回避制度,应当回避而未回避,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6.评标评审结束前擅自离开评标评审区域的;
7.向项目发起方征询中标人意向或者授意其他评标评审专家为特定投标人倾向性打分的;
8.未按照交易文件要求独立评标的;
10.在空白评标结论上签字的或者未进行独立评标在其他评标评审专家结果上直接签字的;
11.评标评审不认真或者严重失误,引发有效投诉的;
12.不遵守评标区域隔夜评标管理制度的;
13.索要超标准的劳务报酬或提出其他消费要求的;
14.无正当理由拒不在评标评审报告上签字的;
15.违反保密纪律、泄露评标相关信息,引发质疑、异议或者投诉的;
16.在评标现场对监督人员、工作人员进行人格侮辱、人身攻击的;
18.拒不协助、配合相关部门依法进行质疑、投诉、问询、监督、检查的;
19.评标中出现重大差错或严重违规评标行为的;
20.其他违反交易活动管理制度和承诺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评标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10分:
1.确认参加评标却迟到超过30分钟以上的;
2.未办理评标所需数字证书或者数字证书超出有效期影响评标正常进行的;
3.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专家身份核验或电子核验的;
4.进入评标区不按要求存放随身携带通讯工具的(含电子设备、移动存储设备等);
5.评标过程中未经允许擅自进入其他评标室的;
7.违反评标纪律,擅自将评标评审过程涉及的资料或数据带离评标室的;
8.其他违反交易活动管理制度和承诺的行为,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1.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所列情形,如涉及违法违规的,由公共资源交易执行机构将有关证据提交相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处理。法律、法规、规章对其违法违规行为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执行机构记录的不规范行为,在各自网站上公示。公示内容为交易当事人名称、所在项目名称、所减分值类型、减分拟生效期限。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不规范行为记录生效,同时推送至自治区公管中心网站。
3.自治区公管中心建立统一交易服务信用评价信息档案和信息共享机制。
4.自治区公管中心对信用评价分值进行汇总,并将低于100分的各方当事人的信用评价分值在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公告。
信用评价分值与公告期限对应关系为:扣10分公告期限为一个月,减20分公告期限为3个月。
公告期限届满所减信用分值自动恢复。
5.交易发起方、中介代理或服务机构、交易响应方、评标评审专家认为信用公示内容与事实不符的,应当在公示开始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做出记录的执行机构提出异议,执行机构应当在受理异议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将结果告知异议人。经核实,信息公示内容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更正。
6.鼓励交易发起方、中介代理或服务机构在编制交易文件时,将信用评价分值纳入评标分值,在评标分值中占比3%-5%的比重。
7.鼓励将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信用评价结果作为项目发起方选择中介代理或服务机构和项目响应方的重要依据,作为各行业行政监督部门进行监管的重要参考依据。
8.信用评价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依法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本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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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1、 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市政府直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副处级建制。中心核定事业编制42名,设主任1名(按正处级干部管理)、副主任4名(按副处级干部管理)、内设机构领导职数正职6名(按正科级干部管理)、内设机构领导职数副职6名(按副科级干部管理)。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由原惠州市政府采购
2、中心、原惠州市土地与矿业交易中心、原惠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原惠州市产权交易所合并组建而成。根据《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的要求,从2016年5月起,各县(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整合为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分支机构,业务接受市
3、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直接管理,并根据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授权办理有关业务。分支机构领导班子采取“双重管理”,各分支机构班子成员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任免,其他人财物管理按现行体制保持不变。
4、(一)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公共资源进场交易和政府采购的服务、场内管理办法、各项业务操作规程,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5、(二)为各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规范的场所、设施和服务,维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交易秩序。依法开展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与矿业权交易、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产权交易等业务活动。
6、(三)协助有关部门制定行业交易规范;负责核验交易项目相关手续及市场主体、中介机构资格,按有关规定抽取中介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
7、(四)发布各类公共资源交易信息,接受报名、安排交易时间和场地,依法组织交易活动,为公共资源各方主体提供法律手段和政策咨询与服务
8、(五)为行业监督、行政监督及其他相关机构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管平台,保存交易过程的相关资料备查,对场内交易活动的违法违纪行为,及时向行业监督、行政监督部门报告并协助调查。
9、(六)依法成立项目评审委员会,并按照规程组织实施项目评审、公布评审结果。
10、(七)负责公共资源交易资料信息分析、统计、储存,向有关部门报送统计报表及有关资料,接受行业主管部门、行政监管部门的业务指导、考核和监督。
11、(八)承办上级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事项。
12、组织协调中心日常工作;负责文秘、党务、人事、纪检、档案、统计、宣传、信息发布、计生、保密、工青妇、政务公开、信访上诉、后勤保障等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公共资源交易宣传及业务培训;负责公
13、共资源交易资料信息统计储存,向有关部门报统计报表及有关资料;负责公共资源交易系统维护管理,承担评审专家、供应商、中介机构诚信档案的建设、维护、使用;承担交易事项的信息管理,信息发布和交易活动的场所安排。
14、负责中心经费的预算、决算和财务开支使用的申报;负责中心经费的管理、使用和协调;负责中心的日常财务管理工作。
15、负责组织实施市本级(含县、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负责组织市本级(含县、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集中采购;负责接受采购人的委托,代理其他政府采购项
16、目的采购;负责有关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承担受理并协调处理采购当事人的质疑和争端,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采购人的委托权限,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组织集中采购项目的验收;负责定期汇总分析政府采购项目情况;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17、负责市直和惠城区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公开交易的受理和具体承办工作;承担对交易各方进场交易资格的核验工作;为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出让招标、拍卖、挂牌提供场所;为土地交易代理、地价评估、信息咨
18、询等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收集和整理政策和市场信息,为交易双方提供信息咨询服务;负责定期汇总分析土地与矿业权交易情况;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19、负责市直、惠城区、仲恺高新技术开发区范围内各类建设工程交易业务;负责为工程承包交易各方主体提供规范的交易场所和见证等配套服务;负责市级(含县、区)工程交易信息的收集与发布;负责对投标人的和中介机构企业资质及相关从业人员信息的进场登记工作;负责对进场交易项目资料的核验工作;负责
20、中标通知书的办理和发放工作;负责进场交易的建设工程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和立卷管理;负责提供工程交易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咨询服务;负责定期汇总分析工程建设项目交易情况;接受各类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21、负责市级(含县、区)产权交易的信息发布,中介撮合企业的产权交易,组织社会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的招标、拍卖工作、办理产权交易鉴证和提供配备服务;负责收集、汇总、储存产权交易信息;提供有关政策、法律信息咨询服务;负责定期汇总分析产权交易情况;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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