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交易平台信息主体权益保障相信很多的网友都不是很明白,包括区块链技术如何保障信息主体隐私和权益也是一样,不过没有关系,接下来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交易平台信息主体权益保障和区块链技术如何保障信息主体隐私和权益的一些知识点,大家可以关注收藏,免得下次来找不到哦,下面我们开始吧!
本文目录
一、区块链技术如何保障信息主体隐私和权益
一是对交易信息的隐私保护,对交易的发送者、交易接受者以及交易金额的隐私保护,有混币、环签名和机密交易等。
二是对智能合约的隐私保护,针对合约数据的保护方案,包含零知识证明、多方安全计算、同态加密等。
三是对链上数据的隐私保护,主要有账本隔离、私有数据和数据加密授权访问等解决方案。
一、区块链加密算法隔离身份信息与交易数据
1、区块链上的交易数据,包括交易地址、金额、交易时间等,都公开透明可查询。但是,交易地址对应的所用户身份,是匿名的。通过区块链加密算法,实现用户身份和用户交易数据的分离。在数据保存到区块链上之前,可以将用户的身份信息进行哈希计算,得到的哈希值作为该用户的唯一标识,链上保存用户的哈希值而非真实身份数据信息,用户的交易数据和哈希值进行捆绑,而不是和用户身份信息进行捆绑。
2、由此,用户产生的数据是真实的,而使用这些数据做研究、分析时,由于区块链的不可逆性,所有人不能通过哈希值还原注册用户的姓名、电话、邮箱等隐私数据,起到了保护隐私的作用。
二、区块链“加密存储+分布式存储”
加密存储,意味着访问数据必须提供私钥,相比于普通密码,私钥的安全性更高,几乎无法被暴力破解。分布式存储,去中心化的特性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数据全部被泄漏的风险,而中心化的数据库存储,一旦数据库被黑客攻击入侵,数据很容易被全部盗走。通过“加密存储+分布式存储”能够更好地保护用户的数据隐私。
三、区块链共识机制预防个体风险
共识机制是区块链节点就区块信息达成全网一致共识的机制,可以保障最新区块被准确添加至区块链、节点存储的区块链信息一致不分叉,可以抵御恶意攻击。区块链的价值之一在于对数据的共识治理,即所有用户对于上链的数据拥有平等的管理权限,因此首先从操作上杜绝了个体犯错的风险。通过区块链的全网共识解决数据去中心化,并且可以利用零知识证明解决验证的问题,实现在公开的去中心化系统中使用用户隐私数据的场景,在满足互联网平台需求的同时,也使部分数据仍然只掌握在用户手中。
零知识证明指的是证明者能够在不向验证者提供任何有用的信息的情况下,使验证者相信某个论断是正确的,即证明者既能充分证明自己是某种权益的合法拥有者,又不把有关的信息泄漏出去,即给外界的“知识”为“零”。应用零知识证明技术,可以在密文情况下实现数据的关联关系验证,在保障数据隐私的同时实现数据共享。
二、跨境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本文主要探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模式下的跨境电商平台以及跨境电商企业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下对消费者权益的保障义务。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以下称“境外商品”)的生产是依照原产国的质量、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可能与我国的各项标准存在差异,并且具有生产者位于境外的特点,使得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境外商品遭受人身、财产损害时维权出现一定难度。
商务部、海关总署等部门于2018年11月28日发布的《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486号文”)中对于跨境电商平台、跨境电商企业的消费者保障义务进行了更为明确的规定,一定程度上完善了对消费者保护的制度保障。同时,《电子商务法》也从整个电子商务全局上对跨境电商平台、跨境电商企业提出了消费者保护的各项义务。
跨境电商平台的消费者权益保障义务
跨境电商平台作为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的“基础设施”提供方,与跨境电商企业存在“入驻协议”关系,同时也是消费者购买境外商品的服务窗口,既承担着监督跨境电商企业履行消费者权益保障的义务,也担负着协助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义务,也是消费者进行维权时率先寻求帮助的对象。486号文第4条规定了“政府部门、跨境电商企业、跨境电商平台、境内服务商、消费者各负其责”的原则,进一步明确了跨境电商平台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平台义务:
1.建立平台内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制度。
2.对平台内经营者进行资格审核、公示主体信息,签订入驻协议明确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消费者权益保障责任。
3.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和非跨境商品予以区分,避免误导消费者。
4.建立消费纠纷处理和消费维权自律制度,协助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履行先行赔付责任。
5.建立商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机制,督促跨境电商企业加强质量安全风险防控,敦促跨境电商企业做好商品召回、处理。
此外,依据《电子商务法》为电商平台在消费者保护方面施加了更多的义务或责任:
1.保存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协助消费者维权(第31条);
2.区分自营业务和电商企业经营的业务,避免误导消费者(第37条);
3.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应承担连带责任(第38条);
4.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和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不得删除消费者的评价(第39条);
5.电商平台可以与电商企业协议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双方应就保证金数额、管理、使用和退还办法作出约定(第58条)。
跨境电商企业的消费者权益保障义务
依照《电子商务法》和“486号文”中关于跨境电商企业的消费者权利保障的规定归纳如下:
1.跨境电商企业承担消费者权益保障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保障人身、财产安全、商品信息披露、提供商品退换货服务、建立不合格或缺陷商品召回制度、对商品质量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赔付责任等。
《电子商务法》第十三条规定了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不得销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
《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规定了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的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了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跨境电商企业在486号文下除了需要将境外商品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地披露给消费者的义务之外,还应当在平台网站上提供商品的中文电子标签。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模式下同样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规定。2020年10月23日施行的《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2020修订)》第二条规定了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通过网络购买商品,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退货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依法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同时,各大跨境电商平台如“天猫国际”“京东国际”都有要求跨境电商企业在商品展示界面明示“7日无理由退款”,落实对消费者退货权利的保障。
为了解决跨境电商企业处理被消费者退回货物的难题,化解退换货流程繁琐度高、成本高、制度不健全的缺点,海关总署2020年3月28日在官方网站发布《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45号(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退货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规定了跨境电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或其委托的报关企业(以下称“退货企业”)可向海关申请开展退货业务。具体规定为,“退货企业在《申报清单》放行之日起30日内申请退货,并且在《申报清单》放行之日起45日内将退货商品运抵原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原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相应的税款不予征收,并调整消费者年度交易累计金额。”
(4)建立不合格或缺陷商品召回制度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了经营者在发现产品缺陷时主动召回的义务。由于境外商品生产所依据原产国的质量、技术标准与我国标准不同,如存在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不符合我国《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跨境电商平台应该敦促跨境电商企业积极履行召回义务。实践中,早在2016年,阿里巴巴会同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实现了全国首例跨境电商缺陷消费品召回,全网召回一款蒸发残渣超标的进口奶瓶。阿里巴巴具体的做法是全网下架、通知商家自查并办理退货退款。
三、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服务和监督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2、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坚持电子化平台的发展方向,遵循开放透明、资源共享、高效便民、守法诚信的运行服务原则。第五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利用信息网络推进交易电子化,实现全流程透明化管理。第六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统筹指导和协调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相关工作。
3、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或政府指定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指导和协调等相关工作。
4、各级招标投标、财政、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等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二章平台运行第七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各领域统一的交易规则,以及省级人民政府颁布的平台服务管理细则。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应当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5、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推进其他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纳入统一平台。纳入平台交易的公共资源项目,应当公开听取意见,并向社会公布。第九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开放对接各类主体依法建设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和政府有关部门的电子监管系统。第十条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根据交易标的专业特性,选择使用依法建设和运行的电子交易系统。第十一条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依法需要评标、评审的,应当按照全国统一的专家专业分类标准,从依法建立的综合评标、政府采购评审等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6、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专家实施监督管理。
7、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跨区域选择使用专家资源。第十二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按照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设施标准,充分利用已有的各类场所资源,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必要的现场服务设施。
8、市场主体依法建设的交易场所符合省级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可以在现有场所办理业务。第十三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制度,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平台平稳运行。第三章平台服务第十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服务内容、服务流程、工作规范、收费标准和监督渠道应当按照法定要求确定,并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向社会公布。第十五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推行网上预约和服务事项办理。确需在现场办理的,实行窗口集中,简化流程,限时办结。第十六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将公共资源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交易过程信息、成交信息、履约信息等,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除外。
9、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无偿提供依法必须公开的信息。第十七条交易服务过程中产生的电子文档、纸质资料以及音视频等,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归档保存。第十八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以下活动:
10、(一)行使任何审批、备案、监管、处罚等行政监督管理职能;
11、(二)违法从事或强制指定招标、拍卖、政府采购代理、工程造价等中介服务;
12、(三)强制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平台交易;
13、(四)干涉市场主体选择依法建设和运行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
14、(五)非法扣押企业和人员的相关证照资料;
15、(六)通过设置注册登记、设立分支机构、资质验证、投标(竞买)许可、强制担保等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市场主体进入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
16、(七)违法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到场办理相关手续;
17、(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好了,文章到这里就结束啦,如果本次分享的交易平台信息主体权益保障和区块链技术如何保障信息主体隐私和权益问题对您有所帮助,还望关注下本站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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