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共交交易平台

大家好,关于吉林省公共交交易平台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理机构进场交易行为规范的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

  1. 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理机构进场交易行为评价管理办法
  2. 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文件编制规范
  3. 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理机构进场交易行为规范

一、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理机构进场交易行为评价管理办法

(吉公资发〔2022〕22号,2022年7月18日印发)

为规范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交易行为,提高代理机构业务水平,维护交易平台运转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评价办法以分值量化的方式对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场交易行为进行评价,评价的内容包括遵纪守规、服务标准、行为规范等。

第二条本评价办法采用计分制,评价结果在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省交易中心)网站发布,同时向吉林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处和行政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第三条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实行分档扣分:

1.未按要求办理项目注册的(即提交信息有误的),扣2分;

2.同一项目在发布招标(变更)公告前,无正当理由变更开、评标场地两次以上的,扣3分;

3.因招标人(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原因未及时变更或者取消已预约的开、评标场地的,扣5分;

4.招标公告载明的开、评标时间与实际预约的开、评时间不一致的,扣10分;

6.未熟练掌握电子化操作,业务流程发生三次及以上人为操作错误被退回的,扣2分;

7.设定的交易公告期限、报名和获取交易文件、澄清答疑、更正和延长截止时间或者调整开评标日期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扣2分;

8.因工作失误,发布交易公告的同时没有上传招标采购文件的,扣5分;

9.未向省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报备收取样品、现场演示或讲解需求的,扣5分;

10.工作人员未佩戴身份标识牌的,扣1分;

11.售卖标书人员未签到、迟到、早退或者扎堆闲聊、躺卧休息、吃东西、玩游戏、抽烟、喧哗、违规用电的扣1分,未按规定接受投标报名或推诿刁难、无故不接受报名的,扣10分;

12.开标工作人员未在开标截止时间前15分钟到达开标现场的,视情形扣3~15分;

13.未将进入评标区人员信息及时录入到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系统的,扣3分;

14.因工作失误造成电子化交易项目无法正常开展网上开评标工作(需要运维人员进场维护的),扣5分;

15.评标工作人员未携带身份证不能正常进入评标区的,扣5分;

16.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进场开展交易活动的,扣30分;

17.组织开评标过程中存在带有倾向性解释或说明的,扣10分;

18.限制评审专家独立开展评审活动,或不合理要求评审专家加快评审进度的,扣10分;

19.私自携带电子设备进入评标区的,扣15分;

20.未经批准擅自出入评标区的,扣10分;

21.评标区内、外人员私自联系的,扣10分(评标区内、外人员确需联系的,需在服务人员或者监督员的监督下进行);

22.不遵守评标区管理规定,不服从省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指导,不爱护设备设施,破坏环境和秩序,未在指定的区域工作和休息,随意走动、串岗、大声喧哗、吸烟等行为的,扣10分;

23.未按要求正确提交监督员申请或者评标专家抽取单的,扣5分;

24.擅自修改、删除、破坏计算机评标软件和数据的或者擅自使用复印设备、带走相关资料的,扣10分;

25.未按规定提出延时申请的,扣5分;

26.发布各类公告、公示时,未按“错敏词检验系统”提示进行修改被相关部门检测出问题的,视情形扣5~20分;

27.开、评标结束后未将开、评标室物品摆放整齐、关闭电子设备的,扣2分,同时损坏物品照价赔偿;

28.未按照有关规定退付样品及其他资料,影响省交易中心场地秩序的,视情形扣5~10分;

29.未按有关规定发布中标(成交)公示或废标(终止)公告的,视情形扣5~10分;

30.因故需要组织重新评审或复议,未按照规定组织实施,需要运维人员或省交易中心经办人手工协助的,扣5分;

31.项目确定进场交易后30天内未能发布公告,且未向省交易中心项目经办人提供说明澄清材料的,扣5分;

32.代理机构积极配合宣传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各项改革措施及创新成果并取得良好效果的,省交易中心确认后每次加5分;

33.代理机构主动向省交易中心书面提出合理化意见、创新性建议并被采纳推广实施的,每项加5分;

34.一个记分周期内,代理机构完成的招标(采购)项目总量累积超过5项(按项目注册或下达状态计算,同一项目分包实施的不重复计算),加2分;超过10项的,加5分;超过20项的,加10分;超过50项的,加20分,超过100项的,加30分;

35.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能积极主动参与在线学习培训(包括日常学习、模拟测试等),同时定期参与省交易中心组织的培训测试,连续三次以上测试成绩均为优秀的,视情形加3~8分。

最终加分情况同相应记分周期汇总统计结果一并公示。

第四条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省级交易平台出现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省交易中心将暂停为其服务。

第五条对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进场行为规范进行周期评价,每个评价周期为一年。在一个评价周期内,每个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最初自动赋予100分,根据第三条所列情形累计扣除,最终所剩分数即所得分数,最低分数为0分。在一个评价周期内没有开展交易活动的代理机构,不对其进行评价,在下一个评价周期开始时自动赋予100分。

得分75分以下60分以上的代理机构,必须参加省交易中心组织的进场交易人员培训及考核。

得分60分以下的代理机构,必须参加省交易中心组织的进场交易人员培训及考核,且参加人数应当占本单位在系统中注册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培训期间省交易中心暂不受理其新增项目。

得分85分以下的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准进入省交易中心评标区,直至通过省交易中心组织的相关考核。

第六条按照行为规范评价规定暂停进场交易的代理机构已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并进入省交易中心受理登记的项目(以交易平台“项目注册”或“任务接受”通过的时间为依据),仍可依法继续组织实施。

第七条评价周期期满仍处于暂停状态的代理机构,在规定期限结束后再行开展代理业务。一个评价周期内处于暂停状态的从业人员必须参加考核通过后方能开展新的代理业务,即便其离职再入职其他代理机构,暂停状态也维持不变。

第八条代理机构无正当理由拒不按要求参加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或省交易中心组织的培训、会议、汇报等各类活动,将酌情处理并予以通报;发生冒用他人身份实施具体招标(采购)项目的,将暂停相关涉及人员交易活动。

第九条代理机构被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处以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的,省交易中心将根据其违规情节的严重程度,要求其按照行为规范参加培训、考核及整改或禁止参加交易采购活动。

第十条禁止进入省交易中心开展代理活动的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开展业务学习,切实提高执业能力,并在评价周期内及时参与省交易中心组织的考试。

第十一条代理机构诚信评价结果和不良记录将纳入省交易中心诚信评价信息系统进行统一管理和运用,建立健全信用管理体系。

第十二条上述规范的评价及培训考核工作由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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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文件编制规范

(吉公资发〔2022〕23号,2022年7月18日印发)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规规章,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有关单位(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及开展相关活动,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非国家强制性规定的资质或者认证不得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以国家强制性规定的资质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的,所设定的资质级别应当与采购项目的规模、性质相适应,不得设定与采购项目规模、性质相差悬殊、显失合理的资质级别要求限制供应商平等参加竞争。

第四条以投标人的全国性非特定行业的类似业绩作为资格条件的,业绩合同一般不超过2个且不应设定合同额度,并明确同类业务的具体范围。涉及政府采购政策支持的创新产品采购的,不得提出同类业务合同、生产台数、使用时长等业绩要求。

第五条采购人不得以注册资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设定为资格条件。

第六条采购人不得以除进口设备以外的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不得以任何获奖情况或者对企业的排名、对产品的排名、对售后服务的排名等作为采购门槛条件。

第七条不得将供应商的营业范围作为资格条件。

第八条不许将国家、地方行政机关颁布的法规、规范性文件中未强制使用的和国务院已经发文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资质、认证作为资格条件。

第九条除维护国家安全利益和公共服务的质量和便利性等因素外,一般不得设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第十条采购人不得脱离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随意、盲目和出于不正当利益设定某一供应商特定的资格条件,排斥合格的潜在供应商。非涉密或不存在敏感信息的采购项目,不得要求供应商具有涉密资质;非系统集成的信息化硬件采购时,不得要求供应商具有系统集成资质。

第十一条要求投标人业绩和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中标、成交条件的,从项目本身具有的技术管理特点和实际需要,可以要求供应商提出类似业绩要求作为评审加分标准,但采购人应承诺潜在供应商数量满足竞争条件。

第十二条不得以某一品牌产品特有的功能配置、技术指标,某一特定的品牌、专利、商标、设计、原产地或者制造厂商等作为评审因素或加分条件;省财政厅批准采购进口货物的项目不得排斥符合要求的国产货物。

第十三条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门槛条件)不得作为评分因素;不许将国家、地方行政机关颁布的法规、规范性文件中未强制使用的和国务院已经发文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资质、认证作为评审因素或加分条件。

第十四条采购人不得以注册资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市场排名、市场占有率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设定为评审因素;不能将行业协会、商会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和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入围目录名单等作为评审条件。

第十五条不得特定标明某一个或某几个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不得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制造厂商出具的销售授权书、经销代理协议书、售后服务承诺书等不作为评分因素或者加分条件。

第十七条采购需求中的主要技术参数或者服务要求作为符合性审查的内容,不设定评分因素。

第十八条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第十九条非国家强制性认证证书、资质等级证书、奖励证书、其他荣誉证书等作为评分因素的,要与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和服务相关且单项得分不得超过总分值的1%。

第二十条技术指标、商务条件每个评分因素的单项分值不得超过总分值的3%;每个等级之间的分值差距不得超过3%。

第二十一条除国家级评奖、国家部委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测评机构的评奖外,地域性的评奖不作为评分因素或者加分条件。国家级评奖作为评分因素的,单项得分不得超过总分值的3%;国家部委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测评机构的评奖作为评分因素的,单项得分不得超过总分值的1%。

第二十二条经营业绩、项目案例等作为评分因素的不得设置地域性限制,单项加分不得超过总分值的2%。

第二十三条除单一来源项目外,不得在需求中要求与现有系统匹配、与原设备对接使用、与原系统无缝对接等要求。

第二十四条不得在货物和服务类项目中要求缴纳质量保证金,不得要求财务报告无亏损,不得要求缴纳社保必须连续几年以上。

第二十五条不得要求中标后、签订合同前对产品进行测试、试用或者演示而改变结果。

第二十六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规定,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办法分为综合评分法和最低评标价法。

第二十七条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投标的响应程度、符合程度以及可接受程度很容易判断或者以价格(成本)最低为要求的货物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标准统一的货物指对货物的需求描述中,工作内容清晰、指标无歧义、易于描述、公认一致、判别方便的一般办公用品、通用类电子产品和信息技术产品及耗材等大宗货物。

服务类项目标准要求统一、需求明确且服务需求客观明了的物业服务、法律服务、普通印刷、财务审计、宽带租赁、信息服务等项目,应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大型装备、教学设备等货物,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等服务项目和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要有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设计服务、会展、产品推介等项目,可以采用综合评分法。

第二十八条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要将采购需求中除实质性条款外的其他因素用折算后的分值体现。评审因素一般包括价格、商务、技术和服务四部分。

评审因素的设定要注意以下内容:

1.评审因素要准确反映采购人的需求重点;

2.评审因素要设定在与报价相关的技术或服务指标上,即只能将投标报价和采购标的质量相关的技术或服务设定为评审因素;

3.评分标准的分值设定必须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不能量化的指标不能作为评审因素。指标量化的,对应的分值也必须量化;

4.综合评分的因素必须量化为客观分,最大限度限制评委的自由裁量权。

5.采购需求中的主要技术参数或者服务内容作为符合性审查的内容,不设定评分因素。

第二十九条招标项目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审因素。磋商方式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为30%~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为10%~30%。

价格分应当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基准分值。

第三十条除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诉情况外,一般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

要求提供样品的,要明确样品的制作标准和要求、样品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以及是否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如果要求提交检测报告,还应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和检测内容。

第三十一条对样品评分的,分值不超过10分为宜;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个(件)。

第三十二条投标产品演示一般不作为实质性条款,最低价评标法的项目原则上在评审环节不设置演示。

演示的内容必须量化,明确每个分界点要达到什么效果可以得分。

第三十三条演示仅限于实物功能演示、信息系统演示、方案内容演示,演示应明确演示人员和时间上限。综合评分法评标中的演示分值以5~10分为宜,一般不超过10分。

第六章变更公告、延期公告的发布

第三十四条对已发出的采购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不足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三十五条采购文件发布后,除采购人要求变更投标人资格条件的,不应当重新确认供应商投标范围。

第三十六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依法获取采购文件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供应商提出质疑应按照《供应商质疑函》格式和要求一次性提出。

第三十七条收到供应商提出的质疑,经审核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要求,通过采购系统转给采购人研究答复并保证在答复期满前回复质疑人。

第三十八条采购人答复后认为质疑不成立,供应商声明对答复满意,双方书面同意继续采购的,可以继续实施采购;如果采购人没有按期答复或供应商对答复不满意,项目暂停采购,待投诉期满或按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意见办理。

第三十九条供应商对项目提出投诉,按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书面通知,由文件编制经办人逐级汇报后,按照中心《专家论证办法》规定组织专家对投诉事项进行逐条论证,并将论证结果书面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

第四十条采购需求中凡含有《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规定的属于国家强制采购品目的,在采购文件编制中要作为实质性响应内容列入审查范围,其他节能产品品目,列为价格优惠。

第四十一条采购人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中小企业资格作为采购项目的资格性条件;全部为中小企业生产或提供的货物、服务,其投标标的享受中小企业政策优惠。

残疾人企业、监狱企业享受中小企业政策优惠。

第四十二条国家鼓励在政府采购执行中落实绿色环保、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发展、鼓励正版和自主创新等政策,要根据项目情况予以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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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理机构进场交易行为规范

(吉公资发〔2022〕21号,2022年7月18日印发)

第一条为规范招标(采购)代理机构进场交易行为,维护代理市场秩序、提高代理服务质量,推动信用体系建设、健全失信惩戒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进入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省级交易平台”)开展交易活动的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招标(采购)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第三条省级交易平台为必须进场开展交易活动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提供运行服务保障。

必须进场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是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纳入省级交易平台的交易项目。

第四条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省交易中心)负责省级交易平台的运行管理。

省交易中心为必须进场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提供发布信息、安排标书发售席位和开评标场地、抽取专家等服务。

第五条代理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开展代理业务,按照省交易中心相关程序开展交易活动,自觉遵守省交易中心各项规章制度。

第六条代理机构进入省交易中心开展代理业务实行执业人员注册制,并自觉接受诚信评价的管理方式。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对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凡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且有效续存的代理机构,均可以登录省交易中心网站自行注册。

第八条代理机构注册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依法取得开展相应代理业务的资质或资格;

(七)没有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八)承诺遵守省交易中心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规定。

第九条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注册应具备的条件:

应当是与代理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由代理机构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正式员工。

第十条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录入、更新注册信息和注册材料,并对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代理机构注册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唯一标识,相关信息将在省级交易平台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十一条代理机构注册信息(含从业人员)发生变更的,应在信息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代理机构应当具备开展代理业务所需的人员和完善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指派到省级交易平台从事交易活动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省交易中心网站注册且与代理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由代理机构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正式员工;

(二)熟悉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行业部门制定出台的各项政策规定;

(三)熟悉省交易中心工作规程和业务流程,能够熟练操作交易系统;

(四)从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当具备的其它条件。

第十四条代理机构在省级交易平台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遵守以下规范:

(一)在委托代理范围内依法履行代理职责;

(二)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学习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相关的规章制度和系统平台操作手册;

(三)参加省交易中心组织开展的学习培训、工作会议、调查研究等活动;

(四)自觉维护交易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擅自删除、篡改交易系统生成的有效数据,对具体招标(采购)项目每项交易活动的相关记录材料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

(五)遵守省级交易平台的管理制度。在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指定的评标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行业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遵守职业道德,自觉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合法权益;

(七)确保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全面、有效;

(八)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异常情况应保留证据、及时报告、如实反映,积极配合调查;

(九)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公共场所安全和秩序;

(十)在交易活动开始前,告知招标(采购)单位进场工作人员相关交易操作流程和应当遵守的交易纪律;

(十一)履行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代理机构实施具体交易行为时,应首先与招标(采购)单位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代理范围、交易方式、委托事项和办理期限等具体内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得超越代理权限。

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交易系统提出服务需求(不接受电话预定和委托),特殊项目的服务需求或者就某个项目的个性化服务需求应当以书面形式正式向省交易中心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代理机构进场交易操作流程。

注册要求及操作方法详见《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指南》,省交易中心接到注册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1.所有交易项目的开、评标时间和场地的预约、变更、取消均应通过交易系统完成;

2.评标内容包含样品展示或者需要投标人(供应商)现场演示、讲解的,应当在预约评标场地时勾选相应选项并进行文字描述,如存在样品规格、重量、材质等性质特殊或者演示、讲解繁杂或需要将禁入物品带入评标区等情况,应当在预约评标场地前,以书面形式向省交易中心提交需求申请。省交易中心接到上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3.场地预约成功后,不能按时开、评标的,应当及时提交取消场地申请并说明原因;

4.开、评标时间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提交变更场地申请并说明原因。

(三)提交组建评标评审专家委员会申请

代理机构应当在交易系统中,按照《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审专家抽取工作制度》要求,提交组建评标评审专家委员会申请,专家类型和人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

1.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交易系统发布招标(采购)公告;

2.招标(采购)公告的内容和格式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3.应当在招标(采购)公告中载明的发布日期前至少1个工作日提交发布申请,省交易中心接到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4.应当及时查看招标(采购)公告的发布状态,未予发布的应当按照反馈意见及时修订并重新提交。

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采购)公告中载明的标书发售开始日期前1个工作日,到省交易中心办理入场发售标书登记。

(六)录入进入评标区人员基本信息

1.代理机构应当至少在开标截止时间之前1个小时,通过交易系统录入进入评标区人员的基本信息;进入人员数量有特殊需求的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通过交易系统“特殊项目”申报通道向省交易中心提交申请。省交易中心接到上述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2.在国家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的,应当在评标工作开始前将专家信息提交省交易中心;

3.未录入信息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区。

代理机构应当在交易(采购)公告中载明的开标(投标截止)时间前15分钟到达开标现场,并做好开标准备工作。组织开标的工作人员必须包括委托代理合同中约定的项目负责人和至少1名专职技术人员,并佩戴本单位工作标牌。

严格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开标会议,包含但不限于以下程序:

1.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收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标记情况,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接收,符合要求的应签收并妥善保管,开标前不得开启已签收的投标文件;

2.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开标前应宣布开标纪律。开标期间,应配合省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加强现场管理,严格遵守开标纪律,对扰乱开标现场秩序的应清出会场;

3.检查文件、唱标。由投标人(供应商)或其推选的代表或社会监督员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

4.投标人(供应商)对开标活动有疑问和质疑的应当场提出,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对投标人(供应商)代表提出的询问和质疑应当及时处理;

5.维护现场秩序,依法依规处理现场纠纷;

6.宣布开标结束,及时整理开标资料及评标所需文件,并在社会监督员(无社会监督员的由招标人或采购人监督)的监督下将所有资料移送到评标室,不得更改或毁坏开标资料,不得夹带与评标无关的资料。

抽取评审专家在评标区内进行。进入评标区的人员应当通过门禁系统验证后领取身份标识牌,在省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的引导下进入指定区域开展相关活动,未通过验证的不得进入评标区。进入评标区的人员不得擅自出入,确需出入的应当填写《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临时进出评标区登记表》(省交易中心网站下载),登记离场和返回时间,在监督或服务人员陪同下出入。

1.进入评标区的人员及数量。评审专家人数按提交的组建评标委员会需求执行。工程建设项目:社会监督员人数按相关规定执行,代理机构工作人员2人,抽取专家代表1人(出现极特殊情况临时换人的需持招标单位出具的授权函)。政府采购项目:代理机构工作人员1人,采购单位代表1人(出现特殊情况临时换人的需持招标单位出具的授权函);

2.抽取专家。省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按照代理机构或社会监督员提供的《评标专家抽取表》,在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抽取过程中需要变更专家抽取人数和类型的,应当由招标人或代理机构提出,省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确认后补充抽取。

评标开始前,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做好本项目评标专家身份验证工作;

评标活动由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主持,包括但不限于:介绍项目名称及参会人员,宣布评标(评审)纪律,组织评标(评审)活动;

评标(评审)过程中如遇突发情况导致评标(评审)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的,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主动与评标区管理人员联系,及时控制事态,做好现场证据的采集和留存工作,并向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依法依规妥善处置;

评标工作不能按时完成需提供延时服务的,代理机构应当于评标当日15:30前向省交易中心提交延时评标申请(五楼评标区服务台领取《延时评标申请单》),未提出申请的不予提供延时服务(评标时间原则上不超过当日20:00.不提供隔夜评标服务)。

1.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交易系统发布中标候选人和中标结果公示;

2.中标候选人和中标结果公示的时间、内容和格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3.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和中标结果公示中载明的发布日期1个工作日前提交发布申请,省交易中心接到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4.应当及时查看中标候选人和中标公示的发布状态,未予发布的应当按照反馈意见及时修订并重新提交。

代理机构对已经预约的开、评时间和场地、发布的信息等变更或者取消的,应当通过交易系统提交申请并说明理由,省交易中心接到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代理机构应当以公函的方式向省交易中心提出复议或者重新评审需求,并通过交易系统提交预约复议或者重新评审时间和场地申请,省交易中心接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代理机构收到复议或者重新评审结果后,应当参照本条第十款之规定发布相关公告。

第十七条代理机构进场交易活动全过程不得损害或者与他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第十八条代理机构应当在其代理业务范围内依法开展代理活动,不得出让、出借、出租获得的进场交易招标(采购)项目代理资格。

第十九条省交易中心对代理机构进场交易行为按照第三章各项规定进行评价管理。

第二十条评价采用累计扣分制,基础分为100分,扣分情况按季度公示。评价周期1年,期间扣分情况根据《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理机构进场交易行为评价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具体开展代理业务的从业人员扣分时,代理机构予以相同分数的扣分。从业人员扣分情况同代理机构扣分情况一并公示。

第二十二条每季度汇总统计结果在下一季度第一个月予以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对扣分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省交易中心提出书面申诉。省交易中心工作人员依规进行复核,并在15日内将复核结果告知申诉人。复核结果改变原有统计结果的,应当将复核后的结果予以公示。

第二十四条省交易中心仅对进场开展交易活动的代理机构实行评价等级管理,共分为A、B、C、D、E、F六个等级。记分周期初始,代理机构统一默认为A级,交易过程中代理机构行为违规出现扣分累积60分以下的,要求参加省交易中心的学习培训及考核,考核通过后分值恢复为100分,评价等级会降低为B级(分值每扣减至60分以下一次,评价等级相应降低一档)。省交易中心定期对外公示代理机构的评价等级。

第二十五条如有政策调整或制度改革,代理机构应当配合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和省交易中心作出相应调整。

第二十六条代理机构在省级交易平台依法开展各类交易项目以及远程异地评标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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