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校内交易平台名称这个问题,大学生创业项目名称有哪些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一、校园项目策划书范文
经过上届医学院学生会的辛勤打造,医学院的医学节已经成为交大校园内的一项着名品牌活动。医者仁心,医学院素来以恪守医德,尊师守纪,刻苦钻研,全面发展著称。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在祖国腾飞,民族复兴的伟大年代里,我们已经踏上了全新的生活道路。在这条道路上坚定不移的前进,我们将成为21世纪人类健康的保卫者和生命科学的开拓者。所以在这条道路上我们要不断的充实自己,完善自己。也因此,医学院在本次医学节里为我们医学院的同学提供了一次相互学习交流的机会。
旨在使医学生从进学起,即能够对医学领域,健康与医学等相关知识有初步的了解,从而树立远大的志向,勤奋学习,发奋图强,努力把自己培养成为人民所需要的医学人才。同时丰富校园文化生活,给广大同学们提供展现自我的空间,在活动中展示医学院学生风采,发扬独特的医学生文化。
5、第二届心随声动,康伴歌声卡拉ok大赛
时间:20xx年11月14日,11月17日
6、我的logo我作主之医学院学生会logo设计大赛
7、红色记忆系列思想政治教育活动
分管老师意见:医学营养知识讲座及知识竞赛
1、各部分宣传工作及预备事务到位
2、请医学院营养学专业的专家或教授为全体医学院学生讲课。
3、讲座结束后以专业为单位举行营养知识大赛
日程安排时间任务负责人备注11月1——8日宣传工作宣传中心11月1日(周三)联系主讲老师及颁奖嘉宾联络中心11月2日(周四)预定场地(D500)联络中心题目初审学术中心11月3日(周五)确定主持人(男女)及司仪人资中心11月4、5日(周末)预备奖品联络中心11月6日(周一)各班组织参赛队伍办公室事务部敲定主持稿文体中心敲定题目学术中心11月8日(周三)讲座司仪联络中心布置会场办公室事务部讲座知识竞赛司仪联络中心嘉宾及参赛队伍进场办公室事务部竞赛评分及嘉宾发言颁奖结束后整理场地。
2.抽调两名同学专门负责紧急事件
内容:医学节隆重推出――医学知识竞赛
张贴地点:隧道,东区大转盘等显眼地
横幅、宣传单、邀请函、比赛试题库
奖品(设立一、二、三等奖各一,其余为参与奖)
为同学们提供展示个人特长的平台,让同学展示个人魅力。
作为大学生的我们,除了在学习上积极向上,在课余生活中有着各种各样的爱好。在每个人有意识的培养下,这些爱好发展成了一个个特长,我们需要一个平台来展示,来表现自我,散发个人独特的魅力。
主办单位:XX学院信息工程与技术系第二学委会
这是一个完全自主发挥的活动,参赛者可结合自己的特色、优点,想出一些适合自己的项目,像世界上一些吉尼斯记录的保持者一样创造一个属于自己的记录。本次活动项目不限,可以是同时摇呼啦圈的个数、单分钟跳绳次数、百米跑最短时间等等比较常见的项目,更可以是自己想象出来的比较独特比较能吸引到观众的项目。只要您有兴趣、有创意、有能力,便能在这个活动里面充分展示你自己的魅力。
然后我们将通过工作人员的汇总,筛选出比较符合实际、能够实现的项目,再适当安排时间进行考证。一些比较有吸引力,比较独特的项目还有机会进入最后的展示晚会,在舞台上将自己的魅力完整地释放出来。
最后我们将结合观众的投票反映,以及专家评委的打分结果,选出最具特色奖,最佳表演奖,最有魅力奖等奖项。届时将颁发证书以及奖品。另外,本次活动所有项目的记录我们都将细心登记下来,留作下一届刷新记录之用。这样,每一年的活动都会出现更多、更强的项目记录。这样的一个活动将一直传承下去。
学委会提前几周下发比赛通知,举行发布会及安排商业街前面的摊位为各位同学详细介绍比赛具体事项,鼓励同学们积极参加比赛。规定各位有兴趣参赛的同学在展示晚会的前一周或者两周提交报名表。报名表以电子邮件的形式提交到公邮,且规定表格统一命名为“年级专业班级+姓名”,例如:10级电子信息工程3班某某某。
在这一两周内学委会工作人员根据上交上来的报名表,结合报名表内的项目再进行具体验证安排。一些比较不符合实际或者是较不安全的项目不予实施,当作是初赛淘汰不进入终选晚会。参赛项目将会被记录,有关资料将在技尼斯的博客上展出,若下年有新项目,其新旧记录皆会被记录。
初赛:5月23日-5月27日(评委评选)
决赛(展示与挑战):6月2日晚上7:30-9:00
初选:由指导老师及级委人员选出若干最具特色的项目若干(具体数目示具体情况确定)。
终选:以晚会的形式进行,结合大众评委及评委老师的评分来确定最终结果。(其中大众评委及评委老师分数各占50%)
华南师范大学南海校区所有学生,一般以个人参赛的形式参加。若有特殊情况需要多人参与的,可以向主办方提出。
参赛者请认真确定自己有能力做到自己所申报的项目内容,对于一些项目的验证,主办方会根据具体情况给出规定的几次机会尝试。
所申报的项目要求合理,且足够安全。比赛以安全为重,不切实际或安全系数不高的项目,主办方将会在筛选的过程中淘汰。
由于是此次活动是首届举行,所以所有申报项目会成为记录登记在案。在以后来年的比赛中,将推出刷新记录这一项目。
最具吸引力一、二、三等奖,优秀奖(奖品加奖状)。
1.晚会展示的项目将提前公布,当晚接受现场挑战。若挑战成功并在所有挑战者中成绩最高,将获得礼品一份。且其成绩记录在技尼斯记录内,但不纳入奖项评选。
2.所参加的项目需要有关资料证明(如照片、视频、音频等),若无足够资料证明参赛项目的真实性,该项目作废。
十三、活动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
目前,二手商品交易成为了当代大学生课余生活的一大热门,许多学校每年都要举办红红火火的“跳蚤”市场,可见大学生对二手商品交易的需求,可遗憾的是校内的二手交易往往时间短暂,远远无法满足广大学子交易的需求。据调查,高校二手市场的供求双方都是庞大的群体,对二手交易需求非常强烈。他们手中或多或少的都有具有使用价值但自己已不再需要的物品。他们也有无法消费新产品看重短暂使用价值的需求者。一年一度的校园“跳蚤”市场难以满足其需求,而且,现在还未有专业化、标准化的二手服务机构。
项目名称:聊城大学二手交易市场
经营项目:学生们不用的,有价值的各种商品
项目宗旨:满足学生需求,实现资源可持续利用
基本模式:在争取校方同意的情况下,在学校找到一个专门的场所进行二手交易,并且要有专门的负责为人来维护整个交易市场的秩序,专人管理,秩序井然。
服务内涵:以资源互用为前提,尽最大努力满足学生的需求,并且促进了经济可持续性发展。
场所设计:可以是学校的某块空地,或是专用教室等等,方便学生们在市场进行交易,并且离大家生活学习的地方都很近。
行业案例:广西师范大学的成功案例
在校大学生们,可以将自己的不用的,或是没有利用价值的物品(当然是没有失去商品价值的)可以投放到交易市场,而需要的人则会通过低价购买到自己想要的商品。从而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1、可以有序的建立一个专门进行二手机交易的市场,学生可以不用自己亲自买,而是把东西放到交易市场,有专人负责售卖,当自己的东西被卖出时,会得到相应的利润。
2、可以找专人,特别是电脑技术高的同学,做一个校园的官方网站,这样同学们不但可以在交易上场交易,并且可以在网上发布自己的物品,一些交易信息等,这样更便于大家进行交易。
从校园市场容量看,校园市场具有很大的开发潜力。一个大学生四年大学生活积累下的各种书籍和用品很少能毕业后全部带回去。许多对在校生来说有用的东西被毕业生低价出售给废品收购者甚至扔掉,能获得馈赠的在校生非常少,在供给信息极端匮乏的情况下,在校生只能去购买全新的商品,当学生有物品闲着不用时,通常只能遗憾的将之束之高阁,而有此需要的同学在无法获得信息的情况下,也只能去购买全新的商品,增大了经济压力并且不利于资源的节约。而通过校园电子商务平台,为所有大学生免费上门统计闲置教材、拍摄教材照片、注册用户、把旧教材登陆到网站上;通过校园电子商务网站为临毕业同学解决实际困难,批量处理带不走的闲置物品,同时,也使需要的同学以较低的代价获得需要的物品,并有效的解决了资源浪费的问题。
由于在校师生居住范围较小,所以其支付方式相对简单,从目前常用的支付方式中可以选择货到付款方式。货到付款,即现金支付方式。现金支付主要采取传统的钱物交易方式,优点是交易直接,消费者放心。学生在网站上查询到所需商品后,根据现实信息联系卖主直接见面交易,这样面对面的交易,双方都能确认对方的身份,具有不可否认性,这种方式快捷、方便且有效。
二手商品是学生比较青睐的廉价商品,网站设计应着重突出实用和廉价
网上交易的好处在于能够不用交房租、不用雇佣伙计,一天24小时随时能进行服务等等目前上网已经成为大学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校大学生平均上网率达到92%。校园二手交易网站为在校大学生提供一个供需平台,学生可以将自己不用的东西放在网上,也可在网上找到自己需要的东西。物美价廉,达到双赢。
二手商品电子商务网站定位于面向广大学生,网站提供详细的商品信息简便快捷的操作过程。并且二手机交易市场易建立,易管理,风险指数非常低。
通过集中资源、管理、地理位置优势,扩大知名度以及二手商品交易范围,提供多项服务,增加二手商品交易数量、需求者的平均购买量,提供快捷、舒适的服务以及有效的管理,刺激高校学生潜在需求和购买欲望,并同时提高自身信誉。运营策略包括:
1.价格策略:与供应者根据物品本身协商定价,价格相对较低。
2.促销策略:发放宣传传单、网上宣传、张贴海报,同学间口头宣传。
3.公共关系:学校领导及老师的支持;与同学们友好的关系;新闻媒体的关注。
4.营业推广:业务规模的再扩大及影响范围的再扩大,满足高校更多学生的需求。
加强高校二手交易平台的广告宣传,明确自身定位,大力宣传服务的差异化以及管理的专业化。
可以在校园内发放宣传单,也可以通过校园相关渠道加强宣传力度。
二、大学生创业项目名称有哪些
在懒人经济这股东风之下,许多人都愿意花钱买清静。伴随着互联网、手机的发展而成长起来的90后与00后,更是将这一特性发挥的,大家更愿意花钱请人帮自己做这些事情。支持多样化业务场景的乐外卖跑腿平台可以满足校园消费者的需求。
校园外卖创业属于低投入、高回报的创业项目。首先,大学校园外卖需求量巨大,除了外卖,校园内对代取快递、零食早餐代购、维修打印等服务的需求也不少,可以通过乐外卖平台搭建属于自己的校园外卖平台,其发展方向可以打造集外卖、跑腿、校园服务为一体的校园生活服务平台。
现在的时代是资讯爆炸的时代,翻译是一个挺不错的工作,一开始自己翻译一点小文章,然后到字幕组工作,就算到后不能依靠翻译活下去,但写在简历上面,顿时简历都变得了。
外语家教老师总有几个晚上和周末几乎全天穿梭于拜他为师另起“小灶”的高三学生家中。1个月下来,也有几千元的进帐,而更重要的是他平日可以有大量的时间做自己喜欢的事。
不管毕业生、还是在校生,总有一些八成新的商品舍不得丢弃,何不变废为宝,进行二次消费。在大学校园,每年毕业季也有好多天的二手交易生意是非常火爆的,可以借助乐外卖平台搭建一个自己的校园微信小程序,进行低频的交易。
现在无论我们走到哪,总会发现越来越多的人们离不开手机,而这群人有一大部分在那刷抖音。大家开始习惯在抖音上看新闻,听歌曲,看直播,学技能等等。抖音成为新时代的必然趋势,这是无可厚非的,同时越来越多的人也想借助抖音平台开始新的创收之路。我的团队之前也尝试了。
大学宿舍多以公共洗衣房为主,一般都要排队很久,而且晾衣服的阳台也往往就一个,衣服一旦多了就不好晾,厚了又不好干。
面对这种问题,开一所校内洗衣店,不失为一种极好的大学生创业项目。一般而言,洗衣店的日处理量可达900多公斤,每天大约可接到300公斤左右的衣物,衣服作为每日必备品,其收益空间还是非常可观的,当然前提是价格一定要合理。
手机配饰也是适合大学生做的小生意。随着21世纪智能手机的发展,手机已在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甚很多人恨不得每天捧在手里,上到四五十岁,下到十几岁。他们都希望把手机打扮得个性十足,所以近几年相关的服务特别受欢迎。做手机配饰的投资小,无需店面,利润空间也更大,只要吃得了苦,流通式的地摊经营依然能有收获。这个大学校园的赚钱点子值得一试。
三、安全教育平台登录账号官网入口
1、深化互联网+安全教育工作,使广大师生随时随处可学安全知识。各地要积极参加安全教育实验区工作,扩大实验区覆盖范围,把参加安全教育实验区作为全面提升安全教育水平的创新抓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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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
4、第一条为保障学生和教职工在校集中用餐的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加强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5、第二条实施学历教育的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集中用餐的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适用本规定。
6、本规定所称集中用餐是指学校通过食堂供餐或者外购食品(包括从供餐单位订餐)等形式,集中向学生和教职工提供食品的行为。
7、第三条学校集中用餐实行预防为主、全程监控、属地管理、学校落实的原则,建立教育、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
8、第四条学校集中用餐应当坚持公益便利的原则,围绕采购、贮存、加工、配送、供餐等关键环节,健全学校食品安全风险防控体系,保障食品安全,促进营养健康。
9、第五条学校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和健康中国战略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落实校园食品安全责任,开展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宣传教育。
10、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学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故应对工作,将学校食品安全纳入本地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
11、第七条教育部门应当指导和督促学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相关管理制度,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工作作为学校落实安全风险防控职责、推进健康教育的重要内容,加强评价考核;指导、监督学校加强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提升营养健康水平,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12、第八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学校集中用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涉及学校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及时向教育部门通报学校食品安全相关信息;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抽查考核,指导学校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和宣传教育;依法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学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13、第九条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校园食品安全风险和营养健康监测,对学校提供营养指导,倡导健康饮食理念,开展适应学校需求的营养健康专业人员培训;指导学校开展食源性疾病预防和营养健康的知识教育,依法开展相关疫情防控处置工作;组织医疗机构救治因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
14、第十条区域性的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职责或者相关主管部门要求,组织开展区域内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监测、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等工作。
15、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成立学生营养健康专业指导机构,根据不同年龄阶段学生的膳食营养指南和健康教育的相关规定,指导学校开展学生营养健康相关活动,引导合理搭配饮食。
16、第十一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学校校园及周边地区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定期对学校食堂、供餐单位和校园内以及周边食品经营者开展检查;每学期应当会同教育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检查,督促指导学校落实食品安全责任。
17、第十二条学校食品安全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
18、学校应当将食品安全作为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并落实有关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要求,定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隐患排查。
19、第十三条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每餐均应当有学校相关负责人与学生共同用餐,做好陪餐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集中用餐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20、有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家长陪餐制度,健全相应工作机制,对陪餐家长在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等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反馈。
21、第十四条学校应当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营养健康管理人员,建立并落实集中用餐岗位责任制度,明确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相关责任。
22、有条件的地方应当为中小学、幼儿园配备营养专业人员或者支持学校聘请营养专业人员,对膳食营养均衡等进行咨询指导,推广科学配餐、膳食营养等理念。
23、第十五条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定期接受培训与考核,学习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相关专业知识。
24、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建立集中用餐信息公开制度,利用公共信息平台等方式及时向师生家长公开食品进货来源、供餐单位等信息,组织师生家长代表参与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管理和监督。
25、第十七条学校应当根据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发布的学生餐营养指南等标准,针对不同年龄段在校学生营养健康需求,因地制宜引导学生科学营养用餐。
26、有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每周公布学生餐带量食谱和营养素供给量。
27、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加强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宣传教育,在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全民营养周、中国学生营养日、全国碘缺乏病防治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开展相关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活动。
28、学校应当将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相关知识纳入健康教育教学内容,通过主题班会、课外实践等形式开展经常性宣传教育活动。
29、第十九条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培养学生健康的饮食习惯,加强对学生营养不良与超重、肥胖的监测、评价和干预,利用家长学校等方式对学生家长进行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
30、第二十条中小学、幼儿园一般不得在校内设置小卖部、超市等食品经营场所,确有需要设置的,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并避免售卖高盐、高糖及高脂食品。
31、第二十一条学校在食品采购、食堂管理、供餐单位选择等涉及学校集中用餐的重大事项上,应当以适当方式听取家长委员会或者学生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意见,保障师生家长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
32、学校应当畅通食品安全投诉渠道,听取师生家长对食堂、外购食品以及其他有关食品安全的意见、建议。
33、第二十二条鼓励学校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34、第二十三条有条件的学校应当根据需要设置食堂,为学生和教职工提供服务。
35、学校自主经营的食堂应当坚持公益性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不得对外承包或者委托经营。
36、引入社会力量承包或者委托经营学校食堂的,应当以招投标等方式公开选择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的餐饮服务单位或者符合条件的餐饮管理单位。
37、学校应当与承包方或者受委托经营方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在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承担管理责任,督促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履行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责任。承包方或者受委托经营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合同约定进行经营,对食品安全负责,并接受委托方的监督。
38、第二十四条学校食堂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严格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项目进行经营,并在食堂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许可证。
39、第二十五条学校食堂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状况自查制度。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学校食堂应当立即整改;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并及时向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教育部门报告。
40、第二十六条学校食堂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按照规定制定并执行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维修保养校验、原料采购至供餐全过程控制管理、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41、第二十七条学校食堂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制度。患有国家卫生健康委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必要时应当进行临时健康检查。
42、学校食堂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应当在学校食堂显著位置进行统一公示。
43、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应当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加工操作直接入口食品前应当洗手消毒,进入工作岗位前应当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
44、学校食堂从业人员不得有在食堂内吸烟等行为。
45、第二十八条学校食堂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如实、准确、完整记录并保存食品进货查验等信息,保证食品可追溯。鼓励食堂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食品经营信息。
46、第二十九条学校食堂应当具有与所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供餐人数相适应的场所并保持环境整洁,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47、第三十条学校食堂应当根据所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供餐人数,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并配备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就餐区或者就餐区附近应当设置供用餐者清洗手部以及餐具、饮具的用水设施。
48、食品加工、贮存、陈列、转运等设施设备应当定期维护、清洗、消毒;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应当定期清洗、校验。
49、第三十一条学校食堂应当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或者半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制售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现榨果蔬汁等,应当按照有关要求设置专间或者专用操作区,专间应当在加工制作前进行消毒,并由专人加工操作。
50、第三十二条学校食堂采购食品及原料应当遵循安全、健康、符合营养需要的原则。有条件的地方或者学校应当实行大宗食品公开招标、集中定点采购制度,签订采购合同时应当明确供货者食品安全责任和义务,保证食品安全。
51、第三十三条学校食堂应当建立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准确记录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相关凭证。
52、进货查验记录和相关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食用农产品的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53、第三十四条学校食堂采购食品及原料,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查验许可相关文件,并留存加盖公章(或者签字)的复印件或者其他凭证:
54、(一)从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的,应当查验其食品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等;
55、(二)从食品经营者(商场、超市、便利店等)采购食品的,应当查验其食品经营许可证等;
56、(三)从食用农产品生产者直接采购的,应当查验并留存其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
57、(四)从集中交易市场采购食用农产品的,应当索取并留存由市场开办者或者经营者加盖公章(或者负责人签字)的购货凭证;
58、(五)采购肉类的应当查验肉类产品的检疫合格证明;采购肉类制品的应当查验肉类制品的检验合格证明。
59、第三十五条学校食堂禁止采购、使用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60、(一)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61、(二)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62、(三)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63、(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及消毒剂、洗涤剂等食品相关产品;
64、(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生产经营或者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65、学校食堂在加工前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66、第三十六条学校食堂提供蔬菜、水果以及按照国际惯例或者民族习惯需要提供的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67、学校食堂不得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
68、中小学、幼儿园食堂不得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不得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中小学、幼儿园集中用餐不得制售的高风险食品目录。
69、第三十七条学校食堂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做到通风换气、分区分架分类、离墙离地存放、防蝇防鼠防虫设施完好,并定期检查库存,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70、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以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用于保存食品的冷藏冷冻设备,应当贴有标识,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应当分柜存放。
71、食品库房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72、第三十八条学校食堂应当设置专用的备餐间或者专用操作区,制定并在显著位置公示人员操作规范;备餐操作时应当避免食品受到污染。食品添加剂应当专人专柜(位)保管,按照有关规定做到标识清晰、计量使用、专册记录。
73、学校食堂制作的食品在烹饪后应当尽量当餐用完,需要熟制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需要再次利用的,应当按照相关规范采取热藏或者冷藏方式存放,并在确认没有腐败变质的情况下,对需要加热的食品经高温彻底加热后食用。
74、第三十九条学校食堂用于加工动物性食品原料、植物性食品原料、水产品原料、半成品或者成品等的容器、工具应当从形状、材质、颜色、标识上明显区分,做到分开使用,固定存放,用后洗净并保持清洁。
75、学校食堂的餐具、饮具和盛放或者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工具,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
76、第四十条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应当对每餐次加工制作的每种食品成品进行留样,每个品种留样量应当满足检验需要,不得少于125克,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留样食品应当由专柜冷藏保存48小时以上。
77、高等学校食堂加工制作的大型活动集体用餐,批量制售的热食、非即做即售的热食、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留样,其他加工食品根据相关规定留样。
78、第四十一条学校食堂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79、第四十二条学校食堂产生的餐厨废弃物应当在餐后及时清除,并按照环保要求分类处理。
80、食堂应当设置专门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设施并明显标识,按照规定收集、存放餐厨废弃物,建立相关制度及台账,按照规定交由符合要求的生活垃圾运输单位或者餐厨垃圾处理单位处理。
81、第四十三条学校食堂应当建立安全保卫制度,采取措施,禁止非食堂从业人员未经允许进入食品处理区。
82、学校在校园安全信息化建设中,应当优先在食堂食品库房、烹饪间、备餐间、专间、留样间、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间等重点场所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
83、第四十四条有条件的学校食堂应当做到明厨亮灶,通过视频或者透明玻璃窗、玻璃墙等方式,公开食品加工过程。鼓励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加强对食品来源、采购、加工制作全过程的监督。
84、第四十五条学校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应当建立健全校外供餐管理制度,选择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的供餐单位。
85、学校应当与供餐单位签订供餐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权利和义务,存档备查。
86、第四十六条供餐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当餐加工,并遵守本规定的要求,确保食品安全。
87、第四十七条学校应当对供餐单位提供的食品随机进行外观查验和必要检验,并在供餐合同(或者协议)中明确约定不合格食品的处理方式。
88、第四十八条学校需要现场分餐的,应当建立分餐管理制度。在教室分餐的,应当保障分餐环境卫生整洁。
89、第四十九条学校外购食品的,应当索取相关凭证,查验产品包装标签,查看生产日期、保质期和保存条件。不能即时分发的,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
90、第六章食品安全事故调查与应急处置
91、第五十条学校应当建立集中用餐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和突发事故报告制度,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发生集中用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采取下列措施:
92、(一)积极协助医疗机构进行救治;
93、(二)停止供餐,并按照规定向所在地教育、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报告;
94、(三)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并按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求采取控制措施;
95、(四)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现场调查处理;
96、(五)配合相关部门对用餐师生进行调查,加强与师生家长联系,通报情况,做好沟通引导工作。
97、第五十一条教育部门接到学校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往现场协助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督促学校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教育部门报告。
98、学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需要启动应急预案的,教育部门应当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教育部门报告,按照规定进行处置。
99、第五十二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100、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及时向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101、学校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后果及其调查处理情况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依法发布和解释。
102、第五十三条教育部门和学校应当按照国家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学校食品安全信息公布机制,主动关注涉及本地本校食品安全舆情,除由相关部门统一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外,应当准确、及时、客观地向社会发布相关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103、第五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以及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学校食堂(或者供餐单位)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餐饮服务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104、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第(四)项,学校食堂(或者供餐单位)未查验或者留存食用农产品生产者、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或者经营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05、第五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学校食堂(或者供餐单位)采购、贮存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06、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中小学、幼儿园食堂(或者供餐单位)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或者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07、第五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学校食堂(或者供餐单位)未按要求留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08、第五十七条有食品安全法以及本规定的违法情形,学校未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管理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对学校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由学校主管教育部门视情节对学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
109、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学校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的,应当从重处理。
110、第五十八条学校食品安全的相关工作人员、相关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应当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11、(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食品、食品原料劣质或者不合格而采购的,或者利用工作之便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112、(二)在招投标和物资采购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
113、(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工作不负责任、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
114、(四)违规操作致使师生人身遭受损害的;
115、(五)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擅离职守或者不按规定报告、不采取措施处置或者处置不力的;
116、(六)其他违反本规定要求的行为。
117、第五十九条学校食品安全管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主管教育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18、(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119、(二)隐匿、伪造、毁灭、转移不合格食品或者有关证据,逃避检查、使调查难以进行或者责任难以追究的;
120、(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未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组织抢救工作致使食物中毒事态扩大,或者未配合有关部门进行食物中毒调查、保留现场的;
121、(四)其他违反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122、第六十条对于出现重大以上学校食品安全事故的地区,由国务院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并依法提请有关部门予以追责。
123、第六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未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要求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所辖区域内学校集中用餐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和相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24、第六十二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125、学校食堂,指学校为学生和教职工提供就餐服务,具有相对独立的原料存放、食品加工制作、食品供应及就餐空间的餐饮服务提供者。
126、供餐单位,指根据服务对象订购要求,集中加工、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场所的食品经营者。
127、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指食堂中从事食品采购、加工制作、供餐、餐饮具清洗消毒等与餐饮服务有关的工作人员。
128、现榨果蔬汁,指以新鲜水果、蔬菜为主要原料,经压榨、粉碎等方法现场加工制作的供消费者直接饮用的果蔬汁饮品,不包括采用浓浆、浓缩汁、果蔬粉调配成的饮料。
129、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的定义适用《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130、第六十三条供餐人数较少,难以建立食堂的学校,以及以简单加工学生自带粮食、蔬菜或者以为学生热饭为主的小规模农村学校的食品安全,可以参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实施管理。
131、对提供用餐服务的教育培训机构,可以参照本规定管理。
132、第六十四条本规定自4月1日起施行,2002年9月20日教育部、原卫生部发布的《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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